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宗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展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展因竊盜等四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宗展因竊盜等四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二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4 月 │99.02.18│本院99年│99.04.20│本院99年│99.06.21│編號1、2│ │ │ │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所示二罪│ │ │ │ │ │第1476號│ │第1476號│ │於判決時│ ├─┼──┼───┼────┼────┼────┼────┼────┤曾定應執│ │2 │竊盜│ 4 月 │99.02.18│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行刑6 月│ ├─┼──┼───┼────┼────┼────┼────┼────┤。 │ │3 │施用│ 4 月 │98.11.28│本院99年│99.04.20│本院99年│99.06.21│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 │毒品│ │ │第583號 │ │第583號 │ │ │ ├─┼──┼───┼────┼────┼────┼────┼────┤ │ │4 │施用│ 6 月 │99.02.23│本院99年│99.06.24│本院99年│99.08.16│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 │毒品│ │ │第2556號│ │第2556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