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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國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國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195號、99年度審訴字第30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11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99.03.29        │99.06.04        │                │
│日        期│                │                │                │
├──────┼────────┼────────┼────────┤
│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                │
│案號        │偵字第2845號    │偵字第4292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99年度審訴字第30│                │
│最  後│    │95號            │46號            │                │
│      ├──┼────────┼────────┼────────┤
│事實審│判決│99.07.30        │99.09.30        │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99年度審訴字第30│                │
│      │    │95號            │46號            │                │
│確  定├──┼────────┼────────┼────────┤
│      │判決│99.08.16        │99.10.18        │                │
│判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                │
│            │字第12076 號    │字第14631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