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等9 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25號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955 號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64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7年訴字第138號、97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