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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9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95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竊盜案件,因被告3 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5-1頁),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95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