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2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廷
- 選任辯護人
- 洪錫鵬律師
- 被告
- 黃建雄
- 指定辯護人
- 施吉安律師
- 被告
- 許俊傑
- 指定辯護人
- 謝建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 4年度偵字第10503、1380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4年度
毒偵字第3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威廷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3、71、75、78至97、100、10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黃建雄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4、19至2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至14、19至21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51、52、54、57、5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2至4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許俊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陳威廷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37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2年5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黃建雄前因竊盜、槍砲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97年度少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月15日確定,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4361號、96年度簡字2319號及97年度簡字第27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1月15日、2年、4月減為2月確定,前開4罪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97年度少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竊盜、公共危險及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3706號及96年度簡字第621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及3月確定,前開3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復因竊盜、毀損及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25號、97年度審易字第955號及97年度審簡字第647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9月、9月、3月確定,前開5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2年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3年11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陳威廷仍不知悔改,明知MDA及愷他命經公告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而愷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同)明令公告為毒害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販賣、轉讓及持有(逾純質淨重達20公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黃建雄、許俊傑。
(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MDA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MDA予黃建雄。
(三)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黃建雄。
(四)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轉讓方式,無償提供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數量之愷他命予許俊傑、洪鈺珊。
三、詎黃建雄仍不知悔改,其與許俊傑均明知愷他命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為毒害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販賣、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黃建雄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9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9至14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9至14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林冠億、楊宏榆、吳承賢。
(二)許俊傑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楊宏榆、黃敬元。
(三)許俊傑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轉讓方式,無償提供附表編號18所示數量之愷他命予吳承賢。
(四)黃建雄、許俊傑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楊宏榆、劉易縉。
四、黃建雄明知明知大麻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04年2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路某全家便利商店,自真實年籍不詳,自稱「官玉樹」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乾葉1小包而持有之。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104年4月19日2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5之5房住處,以摻入咖啡之方式,施用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地向陳威廷購得之第二級毒品MDA1次。
五、嗣經員警於104年4月20日8時55分許,至陳威廷當時之高雄市前鎮區○○街000號4樓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77所示之物;於同日9時35分許,在陳威廷上址居所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78至95所示之物;於同日13時45分許,至陳威廷當時之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96至101所示之物;於同日14時55分許,至高雄市○○區○○00街00號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02所示之物。另員警於同日9時許,至黃建雄上址住處搜索,除當場逮捕因另案通緝之黃建雄外,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57所示之物;於同日9時30分許,在黃建雄停放於高雄市○○區○○路○巷○路○○○○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58至61所示之物。
六、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關於被告黃建雄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於犯罪事實欄雖僅記載被告黃建雄於同日9時許,因另案通緝遭逮捕時扣得大麻乾葉(即附表三編號3)及MDA(起訴書誤載為「MDMA」,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藥錠34顆(即附表三編號42至45),未記載被告黃建雄開始取得而持有該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地點,惟因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業已載明被告黃建雄就此部分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公訴檢察官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為「黃建雄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04年2月間,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路某全家便利商店自自稱官玉樹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大麻乾葉而持有之;復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104年2月23日1時36分許,在鳳山區永安路80巷口之加水站以10,000元向陳威廷購得MDA藥錠50顆,供作施用而持有之。」,被告黃建雄及辯護人復表示清楚公訴檢察官此部分補充之犯罪事實,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可稽(見訴卷第166頁),堪認被告黃建雄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屬本案起訴範圍,且起訴之犯罪事實如前開公訴檢察官補充內容。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黃建雄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罪事實為:被告黃建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104年4月19日20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5之5房住處,以摻入咖啡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A1次。」,有併案意旨書在卷可稽,核與本件起訴之被告黃建雄持有MDA之犯罪事實,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4頁、第169頁、第189至195頁、第223至23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二、(一)至(四)部分,業據被告陳威廷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頁背面、第10頁;聲羈卷第22至24頁;偵卷第198頁;訴卷第55至58頁、第93頁、第18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建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許俊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洪鈺珊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56至59頁、第124至126頁、第330頁;偵卷第17至18頁、第57至58頁;聲羈卷第9頁至12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份及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12張;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7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8至21頁、第35至40頁、第22至23頁、第26至30頁、第69至71頁;偵卷第244至265頁),復有附表二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上開事實三、(一)至(四)及事實四、部分,業據被告黃建雄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被告許俊傑於警詢、本院分別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0至51頁、第54至56頁、第130至132頁;偵卷第56至57頁、第59頁、第167至168頁;聲羈卷第6至8頁;訴卷第165至166頁、第221至222頁),核與證人林冠億、楊宏榆、吳承賢、黃敬元、劉易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分別相符(見警卷第151頁、第153頁、第180至182頁、第213至214頁、第249至252頁、第303至305頁;偵卷第6至7頁、第11至15頁、第29至30頁、第34至35頁﹑第39至40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0張;附表一編號9至2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7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臺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2015年5月5日KH/2015/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66至69頁、第71頁、第73至78頁、第80至82頁、第84至97頁;偵卷第244至265頁),復有附表三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又非法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毒品無公定之價格,並可任意分裝、添加其他成份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因之販賣之獲利,委難察得實情,而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圖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均相同,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且毒品價格昂貴,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白為轉讓毒品之可能,當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準此,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上開販賣毒品之犯行,均顯有販賣毒品圖利之意圖,亦堪認定。從而,足認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建雄、許俊傑為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業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法定刑提高為「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修正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黃建雄、許俊傑,揆諸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論處,方屬適法。
三、論罪科刑
(一)愷他命屬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愷他命係禁藥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至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則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故行為人轉讓愷他命之情節(亦即其轉讓之數量及對象),如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本件被告陳威廷如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轉讓愷他命之數量,被告許俊傑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轉讓愷他命之數量,均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數量,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最高法定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最高法定刑為重,上開部分均應優先適用藥事法之規定處罰。
(二)是以,核被告陳威廷事實二、(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被告黃建雄事實三、(一)、(四)即附表一編號9至14、20至21所為;被告許俊傑事實三、(二)、(四)即附表一編號15至17、20至2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黃建雄、乙○○就附表一編號19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陳威廷事實二、(二)即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二、(三)即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陳威廷事實二、(四)即附表一編號7至8所為、被告許俊傑事實三、(三)即附表一編號18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黃建雄事實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至公訴檢察官對於起訴書就事實二、(四)等犯行漏論所犯法條,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見訴卷第93頁),惟因訴追之基本社會事實均同一,本院自應加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如上述;另公訴檢察官對於起訴書就事實三、(三)犯行漏論所犯法條,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見訴卷第164頁),此部分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黃建雄施用第二級毒品MDA部分,核與本件起訴之被告黃建雄持有MDA之犯罪事實,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被告陳威廷就事實(三)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係一販賣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黃建雄、許俊傑就事實三、(四)即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威廷販賣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前,被告黃建雄施用第二級毒品MDA前,分別持有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逾純質淨重20公克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黃建雄、許俊傑販賣及轉讓前持有禁藥即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因無證據足認販賣及轉讓前所持有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基於罪疑惟利被告之原則,應認持有之愷他命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是其販賣及轉讓愷他命前、後之持有行為,即均屬不罰之行為,非應予論罪之低度持有行為,亦無「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及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被告陳威廷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8次犯行;被告黃建雄所為如附表一編號9至14、19至21及事實四所示11次犯行;被告許俊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5至21所示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陳威廷、黃建雄分別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陳威廷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黃建雄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編號9至14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許俊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業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許俊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因檢察官於偵查中未就此訊問被告許俊傑,致使被告許俊傑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於此情形,倘認被告許俊傑嗣後於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從而,在檢察官就此部分疏未偵訊即行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該等部分,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實務上於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時亦本此原則。被告陳威廷、許俊傑前開轉讓愷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法規競合關係,既從重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論處罪刑,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陳威廷、許俊傑固於審理時分別自白附表一編號7至8、18所示轉讓愷他命犯行,然此等犯行既應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依前開說明,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之餘地。
(六)被告陳威廷遭查獲後固曾提供其毒品來源「小咪」及渠女友所持門號供警方調查,惟迄今仍未查獲;而所查獲被告陳威廷等人,係就被告黃建雄、許俊傑等2人所持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方據以查獲本案,並無據被告黃建雄、乙○○等人供述而查獲被告陳威廷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9月2日刑偵八(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年11月16日刑偵八(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見訴卷第115頁、第217頁),自均無同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不思正途賺取財物,明知毒品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竟加以販賣而獲利,嚴重損及國民健康、影響社會治安,兼衡其等販賣毒品之次數、交易之數量、犯罪所得之多寡;又被告陳威廷前因事實欄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竟仍不知悔改,再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而被告黃建雄前有2次施用毒品前科,猶不思戒絕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亦無可取;惟衡酌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均屬良好,又被告黃建雄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以及被告3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參見被告3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院審酌被告陳威廷、丁○○、許俊傑除轉讓愷他命之犯行外,所犯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被告陳威廷販賣之對象僅有黃建雄、許俊傑,被告黃建雄單獨及共同販賣之對象計有林冠憶、楊宏榆、吳承賢、劉易縉,被告許俊傑單獨及共同販賣之對象計有楊宏榆、黃敬元、劉易縉,且3人犯罪時間均在104年2至3月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再參酌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許俊傑販毒牟取不法利益合計分別為99,000元、13,000元、10,300元之獲利情形,就被告陳威廷、許俊傑所犯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被告黃建雄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被告陳威廷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被告黃建雄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等不同品項毒品之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予除罪化,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之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之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其供犯罪所用之物,當指「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而言;第三級毒品本身為販賣之標的,為遂行販賣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參照)。查:
1.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96至97所示之愷他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至53、78至95所示之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分別係被告陳威廷經多次販賣後剩餘之毒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51、58所示愷他命,係被告黃建雄經多次販賣後剩餘之毒品,業據被告陳威廷、黃建雄供承在卷(見訴卷第195頁、第234頁),且均為違禁物一情,有前開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於被告陳威廷犯最後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即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及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毒咖啡包(即附表一編號6)、被告黃建雄犯最後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即附表一編號14之犯行)罪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費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至57所示之MDA,係被告陳威廷經多次販賣後剩餘之第二級毒品MDA;扣案附表三編號42至45所示之物,係屬被告黃建雄所持有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MDA,扣案附表三編號3所示大麻乾葉,係屬被告黃建雄所持有,此經被告陳威廷、黃建雄坦認不諱(見訴卷第166頁、第195頁),並有前開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陳威廷犯最後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MDA(即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被告黃建雄施用第二級毒品MDA(即事實四、)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即事實四、)罪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MDA、大麻既已滅失,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另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依該項規定為沒收、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8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施,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犯罪所得之沒收或抵償,在使行為人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而法律對於共同犯罪之不法所得,復未明文規定應予連帶沒收,即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如此方符罪刑法定原則與個人責任原則,並免滋生侵害人民財產權之憲法爭議。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抵償,最高法院原採共犯連帶說,業經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行動電話服務需以SIM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SIM卡作為消費者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SIM卡之所有權亦移轉予消費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
1.被告陳威廷雖有附表二編號73之現金扣案,惟被告陳威廷始終堅稱扣案現金非本件販賣毒品所得(見警卷第1頁;偵卷第46至47頁;聲羈卷第25頁;訴卷第195頁),又依卷存證據並無法認定部分扣案現金係本件販賣毒品所得之價金,故被告陳威廷販賣毒品所得均未扣案,合先敘明。是被告陳威廷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被告黃建雄如附表一編號9至14所示、被告許俊傑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之各次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陳威廷黃建雄販賣毒品之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被告黃建雄、許俊傑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各次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因被告許俊傑就此於警詢中供稱:因為我有欠黃建雄人情,所以幫他的忙,沒有抽傭及收取報酬等語(見警卷第132頁),被告黃建雄對被告許俊傑所述於本院審理中表示無意見(見訴卷第226頁),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許俊傑就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各次共同販賣毒品所得有分得報酬,故應認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各次共同販賣毒品所得均係歸被告黃建雄所有。從而,被告黃建雄就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各次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黃建雄共同販賣毒品之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2.扣案附表二編號71、100、10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陳威廷犯附表一編號1至6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5所示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供被告陳威廷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犯行,與黃建雄、許俊傑聯絡本案販賣犯行所用之物,且附表二編號75所示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陳威廷持用等情,業據被告陳威廷供承在卷(見訴卷第195頁),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陳威廷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3.扣案附表三編號5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黃建雄犯附表二編號9至14、19至21販賣毒品罪所用之物;扣案附表三編號54所示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供被告黃建雄犯附表一編號9至14、19至21所示犯行,;扣案附表三編號57所示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供被告黃建雄犯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與購毒者聯絡本案販賣犯行所用之物,且附表三編號54、57所示行動電話各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黃建雄持用等情,業據被告黃建雄供承在卷(見訴卷第234頁),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黃建雄所犯單獨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4.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供被告許俊傑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犯行,與購毒者聯絡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許俊傑持用等情,業據被告許俊傑供承在卷(見警第120頁),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許俊傑所犯單獨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附表二編號68係肌肉鬆弛劑,附表二編號69、72、98至99所示之物,係被告陳威廷施用愷他命所用之物及施用剩餘之愷他命;附表二編號58至67、102所示之一粒眠,係被告陳威廷供己施用且總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一情,業據被告陳威廷供述明確(見訴卷第195頁),並有前開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而附表三編號4至41所示之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咖啡包,以及附表三編號46至50所示之一粒眠,均係被告黃建雄供己施用且總純質淨重均未逾20公克一情,亦據被告黃建雄供述明確(見訴卷第234頁),並有前開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鑑定書1份可參,佐以被告黃建雄於本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均未販賣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足認該等物品均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均不為沒收之宣告。至其餘附表二、三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查無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任何關聯性,故均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販毒者│購毒者│ 時間及地點 │毒品數量及價格│ 方式 │ 主文 │ ├──┼───┼───┼────────┼───────┼─────────────┼─────────┤ │1 │陳威廷│黃建雄│104年2月7日1時39│愷他命(重量約│黃建雄於104年2月7日1時39分│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 │ │ │ │分許,在高雄市鳳│100公克),價 │18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毒品罪,累犯,處有│ │ │ │ │山區永安路80巷(│格新臺幣(下同│行動電話,與陳威廷持用之門│期徒刑肆年陸月,扣│ │ │ │ │起訴書誤載為「18│)25,000元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案如附表二編號71、│ │ │ │ │0巷」)口 │ │後,黃建雄於左列時間、地點│75、100、101所示之│ │ │ │ │ │ │,以左列價格向陳威廷購得左│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 │ │列毒品完成交易。(通訊監察│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譯文H-1-1) │貳萬伍仟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2 │陳威廷│黃建雄│104年3月23日21時│愷他命(重量約│黃建雄於104年3月23日21時16│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 │ │ │ │39分(起訴書誤載│100公克),價 │分37秒、同日21時39分42秒許│毒品罪,累犯,處有│ │ │ │ │為「16分」)許,│格25,000元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期徒刑肆年陸月,扣│ │ │ │ │在高雄市前鎮區中│ │話,與陳威廷持用之門號0903│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 │ │ │ │ │安路(起訴書誤載│ │112696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黃│23、71、75、96至97│ │ │ │ │為「五中安路」)│ │建雄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100、101所示之物│ │ │ │ │與草衙路便利超商│ │列價格向陳威廷購得左列毒品│,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前 │ │完成交易。(通訊監察譯文H-│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10-1、H-10-2) │萬伍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3 │陳威廷│許俊傑│104年2月17日19時│愷他命1包,價 │許俊傑於104年2月17日18時35│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 │ │ │ │3分許,在高雄市 │格2,000元 │分10秒、同日19時3分9秒許持│毒品罪,累犯,處有│ │ │ │ │前鎮區瑞賢街162 │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肆年,扣案如│ │ │ │ │號4樓 │ │,與陳威廷持用之門號090311│附表二編號71、75、│ │ │ │ │ │ │2696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許俊│100、101所示之物,│ │ │ │ │ │ │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均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 │ │價格向陳威廷購得左列毒品完│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成交易。(通訊監察譯文I-1-│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1、I-1-2)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 │財產抵償之。 │ ├──┼───┼───┼────────┼───────┼─────────────┼─────────┤ │4 │陳威廷│許俊傑│104年3月15日17時│愷他命1包,價 │許俊傑於104年3月15日17時1 │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 │ │ │ │3分,在高雄市前 │格2,000元 │分41秒、同日17時3分43秒許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 │鎮區○○街000號 │ │(起訴書誤載為「2月17日18 │期徒刑肆年,扣案如│ │ │ │ │附近加水站 │ │時35分許」)持用門號097608│附表二編號71、75、│ │ │ │ │ │ │7583號行動電話,與陳威廷持│100、101所示之物,│ │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均沒收;未扣案販賣│ │ │ │ │ │ │話聯絡後,許俊傑於左列時間│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地點,以左列價格向陳威廷│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購得左列毒品完成交易。(通│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訊監察譯文I-6-1、I-6-2) │財產抵償之。 │ ├──┼───┼───┼────────┼───────┼─────────────┼─────────┤ │5 │陳威廷│黃建雄│104年2月23日1時3│MDA搖頭丸50顆 │黃建雄於104年2月23日1時36 │陳威廷犯販賣第二級│ │ │ │ │6分許,在高雄市 │,價格10,000元│分16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毒品罪,累犯,處有│ │ │ │ │鳳山區五甲地區永│ │號行動電話,與陳威廷持用之│期徒刑肆年拾月,扣│ │ │ │ │安路80巷口加水站│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案如附表二編號54至│ │ │ │ │ │ │絡後,黃建雄於左列時間、地│5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點,以左列價格向陳威廷購得│銷燬;扣案如附表二│ │ │ │ │ │ │左列毒品完成交易。(通訊監│編號71、75、100、1│ │ │ │ │ │ │察譯文H-8-1) │0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6 │陳威廷│黃建雄│104年2月9日21時 │愷他命(重量約│黃建雄於104年2月9日21時4分│陳威廷犯販賣第二級│ │ │ │ │4分許,在高雄市 │100公克)、含 │18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毒品罪,累犯,處有│ │ │ │ │鳳山區五甲地區永│有愷他命成分之│行動電話,與陳威廷持用之門│期徒刑伍年,扣案如│ │ │ │ │安路80巷口加水站│咖啡包30包(包│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附表二編號24至53、│ │ │ │ │ │數係公訴檢察官│後,黃建雄於左列時間、地點│71、75、78至95、10│ │ │ │ │ │當庭補充)、 │以向陳威廷購得左列毒品完成│0、101所示之物,均│ │ │ │ │ │MDA搖頭丸25顆 │交易。(通訊監察譯文H-10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 │ │,價格共35,000│-1、H-10-2) │品所得新臺幣參萬伍│ │ │ │ │ │元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7 │陳威廷│許俊傑│104年2月21日18時│愷他命1包,無 │許俊傑於104年2月21日18時58│陳威廷犯藥事法第八│ │ │ │ │58分,在高雄市前│償轉讓 │分15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鎮區○○街000號 │ │號行動電話,與陳威廷持用之│禁藥罪,累犯,處有│ │ │ │ │樓下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期徒刑肆月。 │ │ │ │ │ │ │絡後,黃建雄於左列時間、地│ │ │ │ │ │ │ │點,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予許俊│ │ │ │ │ │ │ │傑。(通訊監察譯文I-2-1) │ │ ├──┼───┼───┼────────┼───────┼─────────────┼─────────┤ │8 │陳威廷│洪鈺珊│104年4月20日0時 │3支摻有愷他命 │陳威廷於左列時間、地點,無│陳威廷犯藥事法第八│ │ │ │ │許,在高雄市前鎮│之香菸,無償轉│償提供左列毒品供洪鈺珊施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區○○街000號4樓│讓 │。 │禁藥罪,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 │ ├──┼───┼───┼────────┼───────┼─────────────┼─────────┤ │9( │黃建雄│林冠億│104年2月10日23時│愷他命1小包, │林冠億於104年2月10日19時37│黃建雄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44分許,在高雄市│價格1,500元 │分42秒、同日19時50分33秒、│毒品罪,累犯,處有│ │書附│ │ │鳳山區海洋二路 │ │同日23時44分3秒許持用門號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表二│ │ │163號對面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案如附表三編號52、│ │編號│ │ │ │ │建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54所示之物,均沒收│ │1) │ │ │ │ │行動電話聯絡後,林冠億於左│;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 │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價格向│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黃建雄購得左列毒品完成交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通訊監察譯文C-1-1、C-1│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2、C-1-3) │產抵償之。 │ ├──┼───┼───┼────────┼───────┼─────────────┼─────────┤ │10(│黃建雄│林冠億│104年2月14日16時│愷他命1小包, │林冠億於104年2月14日16時53│黃建雄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53分許,在高雄市│價格1,000元 │分57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毒品罪,累犯,處有│ │書附│ │ │鳳山區海洋二路 │ │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雄持用之│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表二│ │ │163號對面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案如附表三編號52、│ │編號│ │ │ │ │絡後,林冠億於左列時間、地│5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 │ │ │ │點,以左列價格向黃建雄購得│;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 │左列毒品完成交易。(通訊監│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察譯文C-2-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1(│黃建雄│楊宏榆│104年2月22日8時 │愷他命1小包5公│楊宏榆於104年2月22日7時56 │黃建雄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許,在高雄市大寮│克,價格2,000 │分35秒、同日8時59秒許持用 │毒品罪,累犯,處有│ │書附│ │ │區(起訴書誤載為│元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表二│ │ │「林園區」)大寮│ │與黃建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案如附表三編號52、│ │編號│ │ │88快速道路橋下附│ │6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楊宏榆│54所示之物,均沒收│ │3) │ │ │近 │ │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價│;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 │格向黃建雄購得左列毒品完成│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交易。(通訊監察譯文G-4-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G-4-2)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償之。 │ ├──┼───┼───┼────────┼───────┼─────────────┼─────────┤ │12(│黃建雄│楊宏榆│104年3月24日2時 │愷他命1小包5公│楊宏榆於104年3月(起訴書誤│黃建雄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44分許(起訴書誤│克,價格2,000 │載為「2月」)24日2時37分56│毒品罪,累犯,處有│ │書附│ │ │載為「44時」),│元 │秒、同日2時44分51秒許持用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表二│ │ │在高雄市大寮區萬│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案如附表三編號52、│ │編號│ │ │丹路(起訴書誤載│ │與黃建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54所示之物,均沒收│ │4) │ │ │為「大寮路」)與│ │6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楊宏榆│;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光明路口 │ │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價│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格向黃建雄購得左列毒品完成│,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交易。(通訊監察譯文G-5-1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G-5-2) │償之。 │ ├──┼───┼───┼────────┼───────┼─────────────┼─────────┤ │13(│黃建雄│林冠憶│104年3月30日20時│愷他命1小包, │林冠憶於104年3月30日20時19│黃建雄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21分許,在高雄市│價格1,500元 │分44秒、同日20時21分13秒許│毒品罪,累犯,處有│ │書附│ │ │前鎮區一心一路享│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表二│ │ │溫馨KTV(起訴書 │ │話,與黃建雄持用之門號0938│案如附表三編號52、│ │編號│ │ │誤載為「愷TV」)│ │33966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林│54所示之物,均沒收│ │5) │ │ │附近 │ │冠憶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 │列價格向黃建雄購得左列毒品│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完成交易。(通訊監察譯文C-│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4-1、C-4-2)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產抵償之。 │ ├──┼───┼───┼────────┼───────┼─────────────┼─────────┤ │14 │黃建雄│吳承賢│104年3月31日14時│愷他命1小包, │吳承賢於104年3月31日14時38│黃建雄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38分許,在高雄市│價格1,000元( │分38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毒品罪,累犯,處有│ │書附│ │ │大寮區黃厝路20之│起訴書誤載為「│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雄持用之│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表二│ │ │100號5樓之5 │100元」)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 │編號│ │ │ │ │絡後,吳承賢於左列時間、地│、51、52、54、58所│ │6) │ │ │ │ │點,以左列價格向黃建雄購得│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左列毒品完成交易。(通訊監│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察譯文J-5-1)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5(│許俊傑│楊宏榆│104年2月8日23時 │愷他命1小包5公│楊宏榆於104年2月8日23時39 │許俊傑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39分許,在高雄市│克,價格2,000 │分32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書附│ │ │鳥松區忠誠路105 │元 │號行動電話,與許俊傑持用之│參年柒月,未扣案門│ │表二│ │ │號亞曼精品汽車旅│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號0000000000號行動│ │編號│ │ │館附近路口 │ │絡後,楊宏榆於左列時間、地│電話壹支(含SIM卡 │ │7) │ │ │ │ │點,以左列價格向許俊傑購得│壹枚),沒收,如全│ │ │ │ │ │ │左列毒品完成交易。(通訊監│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察譯文G-2-4) │,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16(│許俊傑│楊宏榆│104年2月17日5時 │愷他命1小包5公│楊宏榆於104年2月17日5時16 │許俊傑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25分許,在高雄市│克,價格2,000 │分27秒、同日5時20分39秒、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書附│ │ │苓雅區中華路與六│元 │同日5時25分6秒許持用門號 │參年柒月,未扣案門│ │表二│ │ │合路口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號0000000000號行動│ │編號│ │ │ │ │俊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壹支(含SIM卡 │ │8) │ │ │ │ │行動電話聯絡後,楊宏榆於左│壹枚)沒收,如全部│ │ │ │ │ │ │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價格向│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許俊傑購得左列毒品完成交易│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通訊監察譯文G-3-1、G-3│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2、G-3-3)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17(│許俊傑│黃敬元│104年3月16日2時 │愷他命1小包約 │黃敬元於104年3月16日0時10 │許俊傑犯販賣第三級│ │起訴│ │ │2分(起訴書誤載 │20公克,價格6,│分9秒、同日2時2分15秒許持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書附│ │ │為「23時24時間」│300元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年拾月,未扣案門│ │表二│ │ │)許,在高雄市鳥│ │,與許俊傑持用之門號097608│號0000000000號行動│ │編號│ │ │松區忠孝路21號湖│ │7583號行動電話聯絡後,黃敬│電話壹支(含SIM卡 │ │9) │ │ │畔汽車旅館 │ │元於左列時間、地點,以左列│壹枚)沒收,如全部│ │ │ │ │ │ │價格向許俊傑購得左列毒品完│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成交易。(通訊監察譯文D-2-│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1、D-2-2)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 │陸仟參佰元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18(│許俊傑│吳承賢│104年3月14日18時│愷他命1小包, │吳承賢於104年3月14日17時35│許俊傑犯藥事法第八│ │起訴│ │ │42分許,在高雄市│無償轉讓 │分58秒、同日18時42分17秒許│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書附│ │ │經武路上公園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表二│ │ │ │ │話,與許俊傑持用之門號 │參月。 │ │編號│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 │ │10)│ │ │ │ │,許俊傑於左列時間、地點,│ │ │ │ │ │ │ │無償轉讓左列毒品予吳承賢。│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J-2-1、J-2-2│ │ │ │ │ │ │ │) │ │ ├──┼───┼───┼────────┼───────┼─────────────┼─────────┤ │19(│黃建雄│楊宏榆│104年2月5日23時 │愷他命1小包5公│楊宏榆於104年2月5日23時25 │黃建雄共同犯販賣第│ │起訴│許俊傑│ │25分許,在高雄市│克,價格2,000 │分12秒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三級毒品罪,累犯,│ │書附│ │ │忠誠路212號仁美 │元 │號行動電話,與黃建雄持用之│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表二│ │ │歡樂世界附近路口│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編號│ │ │ │ │絡後,黃建雄要楊宏榆撥打其│52、54、57所示之物│ │11)│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均沒收;未扣案販│ │ │ │ │ │ │電話聯絡後,由許俊傑於左列│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時間、地點,交付左列毒品予│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楊宏榆,並向楊宏榆收取左列│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價格完成交易。(通訊監察譯│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文G-1-1) │許俊傑共同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貳年柒月。 │ ├──┼───┼───┼────────┼───────┼─────────────┼─────────┤ │20(│黃建雄│劉易縉│104年2月6日4時35│愷他命1小包, │劉易縉於104年2月6日4時25分│黃建雄共同犯販賣第│ │起訴│許俊傑│ │分許,在高雄市鳳│價格1,000元 │50秒、同日4時35分5秒許持用│三級毒品罪,累犯,│ │書附│ │ │山區誠北街(起訴│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表二│ │ │書誤載為「城北街│ │與黃建雄持用之門號00000000│,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編號│ │ │」)36之3號2樓 │ │6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由許俊│52、54所示之物,均│ │12)│ │ │ │ │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左│沒收;未扣案販賣第│ │ │ │ │ │ │列毒品予劉易縉,並向劉易縉│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收取左列價格完成交易。(通│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 │ │訊監察譯文B-1-1、B-1-2)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許俊傑共同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參年柒月。 │ ├──┼───┼───┼────────┼───────┼─────────────┼─────────┤ │21(│黃建雄│劉易縉│104年2月24日21時│愷他命1小包3公│劉易縉於104年2月24日21時9 │黃建雄共同販賣第三│ │起訴│林俊傑│ │30分許,在高雄市│克,價格1,000 │分14秒、同日21時30分32秒許│級毒品罪,累犯,處│ │書附│ │ │鳳山區誠北街(起│元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表二│ │ │訴書誤載為「城北│ │話,與黃建雄持用之門號0938│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 │編號│ │ │街」)36之3號2樓│ │339662號行動電話聯絡後,由│、54所示之物,均沒│ │13)│ │ │ │ │許俊傑於左列時間、地點,交│收;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付左列毒品予劉易縉,並向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易縉收取左列價格完成交易。│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通訊監察譯文B-5-1、B-5-2│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許俊傑共同犯販賣第│ │ │ │ │ │ │ │三級毒品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參年柒月。 │ └──┴───┴───┴────────┴───────┴─────────────┴─────────┘ 附表二(陳威廷)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1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985.155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宣告沒收 │ │ │985.08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2.6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15.814公克) │ │ │ ├──┼──────────────────────────────────────┼───┼─────┤ │2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98.501公克,檢驗後淨重98.│1包 │宣告沒收 │ │ │43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4.0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2.940公克) │ │ │ ├──┼──────────────────────────────────────┼───┼─────┤ │3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99.010公克,檢驗後淨重98.│1包 │宣告沒收 │ │ │93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5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0.881公克) │ │ │ ├──┼──────────────────────────────────────┼───┼─────┤ │4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99.131公克,檢驗後淨重99.│1包 │宣告沒收 │ │ │05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3.1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2.465公克) │ │ │ ├──┼──────────────────────────────────────┼───┼─────┤ │5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38.464公克,檢驗後淨重38.│1包 │宣告沒收 │ │ │41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8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617公克) │ │ │ ├──┼──────────────────────────────────────┼───┼─────┤ │6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4.134公克,檢驗後淨重4.08│1包 │宣告沒收 │ │ │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9.8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01公克) │ │ │ ├──┼──────────────────────────────────────┼───┼─────┤ │7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78公克,檢驗後淨重2.32│1包 │宣告沒收 │ │ │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8.2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61公克) │ │ │ ├──┼──────────────────────────────────────┼───┼─────┤ │8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45公克,檢驗後淨重2.29│1包 │宣告沒收 │ │ │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8.2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36公克) │ │ │ ├──┼──────────────────────────────────────┼───┼─────┤ │9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53公克,檢驗後淨重2.35│1包 │宣告沒收 │ │ │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0.7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64公克) │ │ │ ├──┼──────────────────────────────────────┼───┼─────┤ │10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98公克,檢驗後淨重2.35│1包 │宣告沒收 │ │ │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4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13公克) │ │ │ ├──┼──────────────────────────────────────┼───┼─────┤ │11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08公克,檢驗後淨重2.26│1包 │宣告沒收 │ │ │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4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49公克) │ │ │ ├──┼──────────────────────────────────────┼───┼─────┤ │12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91公克,檢驗後淨重2.34│1包 │宣告沒收 │ │ │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4.9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92公克) │ │ │ ├──┼──────────────────────────────────────┼───┼─────┤ │13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450公克,檢驗後淨重2.40│1包 │宣告沒收 │ │ │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3.6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04公克) │ │ │ ├──┼──────────────────────────────────────┼───┼─────┤ │14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419公克,檢驗後淨重2.37│1包 │宣告沒收 │ │ │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3.9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88公克) │ │ │ ├──┼──────────────────────────────────────┼───┼─────┤ │15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423公克,檢驗後淨重2.37│1包 │宣告沒收 │ │ │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6.4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09公克) │ │ │ ├──┼──────────────────────────────────────┼───┼─────┤ │16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22公克,檢驗後淨重2.28│1包 │宣告沒收 │ │ │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1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52公克) │ │ │ ├──┼──────────────────────────────────────┼───┼─────┤ │17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412公克,檢驗後淨重2.37│1包 │宣告沒收 │ │ │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0.9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10公克) │ │ │ ├──┼──────────────────────────────────────┼───┼─────┤ │18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51公克,檢驗後淨重2.31│1包 │宣告沒收 │ │ │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6.0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53公克) │ │ │ ├──┼──────────────────────────────────────┼───┼─────┤ │19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49公克,檢驗後淨重2.30│1包 │宣告沒收 │ │ │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6.6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66公克) │ │ │ ├──┼──────────────────────────────────────┼───┼─────┤ │20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32公克,檢驗後淨重2.29│1包 │宣告沒收 │ │ │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9.3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18公克) │ │ │ ├──┼──────────────────────────────────────┼───┼─────┤ │21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420公克,檢驗後淨重2.37│1包 │宣告沒收 │ │ │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8.5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60公克) │ │ │ ├──┼──────────────────────────────────────┼───┼─────┤ │22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87公克,檢驗後淨重2.34│1包 │宣告沒收 │ │ │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8.9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46公克) │ │ │ ├──┼──────────────────────────────────────┼───┼─────┤ │23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365公克,檢驗後淨重2.32│1包 │宣告沒收 │ │ │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9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02公克) │ │ │ ├──┼──────────────────────────────────────┼───┼─────┤ │24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30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8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25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14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9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26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82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5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7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70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3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8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5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0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9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80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4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0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90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7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1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53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9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2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06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9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3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94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9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34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37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4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35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86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4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6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21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36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37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6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7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38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76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9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39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77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5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0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51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0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41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1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0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2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99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45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3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47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3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4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28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7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5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89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2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46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78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0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7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05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2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8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415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0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9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49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7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0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67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4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1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866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32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2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87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2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53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99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2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4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99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29.│99顆 │宣告沒收銷│ │ │866公克,檢驗後淨重29.555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22.8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燬 │ ├──┼──────────────────────────────────────┼───┼─────┤ │55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99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29.│99顆 │宣告沒收銷│ │ │831公克,檢驗後淨重29.541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21.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燬 │ │ │6.443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6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134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40│134顆 │宣告沒收銷│ │ │.124公克,檢驗後淨重39.819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23.3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 │ │燬 │ │ │約9.349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7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60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18.│60顆 │宣告沒收銷│ │ │119公克,檢驗後淨重17.822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22.7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燬 │ │ │4.113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58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33顆,取1 │33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檢驗前淨重6.057公克,檢驗後淨重5.8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純度約2. 8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70公克) │ │ │ ├──┼──────────────────────────────────────┼───┼─────┤ │59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390顆,取 │390顆 │不宣告沒收│ │ │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72.707公克,檢驗後淨重72.51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成分,純度約3.1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90公克) │ │ │ ├──┼──────────────────────────────────────┼───┼─────┤ │60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取1顆檢驗 │ │不宣告沒收│ │ │,檢驗前淨重13.399公克,檢驗後淨重13.21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6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54公克) │ │ │ ├──┼──────────────────────────────────────┼───┼─────┤ │61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檢驗前淨│ │不宣告沒收│ │ │重58.734公克,檢驗後淨重58.5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度約2.47% │ │ │ │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1公克) │ │ │ ├──┼──────────────────────────────────────┼───┼─────┤ │62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取1顆檢驗 │ │不宣告沒收│ │ │,檢驗前淨重22.372公克,檢驗後淨重22.1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6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97公克) │ │ │ ├──┼──────────────────────────────────────┼───┼─────┤ │63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檢驗前淨│ │不宣告沒收│ │ │重75.227公克,檢驗後淨重75.02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度約2.29% │ │ │ │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23公克) │ │ │ ├──┼──────────────────────────────────────┼───┼─────┤ │64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取1顆檢驗 │ │不宣告沒收│ │ │,檢驗前淨重22.123公克,檢驗後淨重21.93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5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62公克) │ │ │ ├──┼──────────────────────────────────────┼───┼─────┤ │65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檢驗前淨│ │不宣告沒收│ │ │重73.140公克,檢驗後淨重72.95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度約1.86% │ │ │ │ │,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60公克) │ │ │ ├──┼──────────────────────────────────────┼───┼─────┤ │66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38顆,取1 │38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檢驗前淨重7.174公克,檢驗後淨重6.9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 │ │ │,純度約2.6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1公克) │ │ │ ├──┼──────────────────────────────────────┼───┼─────┤ │67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228顆,檢 │228顆 │不宣告沒收│ │ │驗前淨重44.951公克,檢驗後淨重44.7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度約│ │ │ │ │2.2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02公克) │ │ │ ├──┼──────────────────────────────────────┼───┼─────┤ │68 │不明白色藥丸(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圓形錠劑51顆,取1顆,檢驗前淨重30.249公│51顆 │不宣告沒收│ │ │克,檢驗後淨重30.093公克,檢出管制藥品對位乙醯氨基酚〈Acetaminophen〉成分) │ │ │ ├──┼──────────────────────────────────────┼───┼─────┤ │69 │含有愷他命之不明乾燥物(鑑別條碼B00000000,菸草,檢驗前淨重11.900公克,檢驗 │1包 │不宣告沒收│ │ │後淨重11.81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 │ │ ├──┼──────────────────────────────────────┼───┼─────┤ │70 │不明藥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褐色錠劑0.5顆,檢驗前淨重0.288公克,檢驗後檢體 │半粒 │不宣告沒收│ │ │用磬,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71 │空夾鍊袋 │1包 │宣告沒收 │ ├──┼──────────────────────────────────────┼───┼─────┤ │72 │K盤含刮片 │1組 │不宣告沒收│ ├──┼──────────────────────────────────────┼───┼─────┤ │73 │現金新臺幣609,700元 │ │不宣告沒收│ ├──┼──────────────────────────────────────┼───┼─────┤ │74 │SONY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不宣告沒收│ ├──┼──────────────────────────────────────┼───┼─────┤ │75 │IPHONE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宣告沒收 │ ├──┼──────────────────────────────────────┼───┼─────┤ │76 │IPHONE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不宣告沒收│ ├──┼──────────────────────────────────────┼───┼─────┤ │77 │IPHONE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不宣告沒收│ ├──┼──────────────────────────────────────┼───┼─────┤ │78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9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36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79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34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1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80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84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30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81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33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10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82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74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9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83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74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2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84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31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5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85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53公克,檢驗後淨重15.│1包 │宣告沒收 │ │ │98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86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7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3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87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90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4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88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3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3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89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04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4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90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84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6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91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17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9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92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18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4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93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73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22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94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11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05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95 │含有愷他命之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98公克,檢驗後淨重16.│1包 │宣告沒收 │ │ │12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成 │ │ │ │ │分) │ │ │ ├──┼──────────────────────────────────────┼───┼─────┤ │96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3.449公克,檢驗後淨重3.40│1包 │宣告沒收 │ │ │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6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72公克) │ │ │ ├──┼──────────────────────────────────────┼───┼─────┤ │97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0.902公克,檢驗後淨重0.86│1包 │宣告沒收 │ │ │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1.0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1公克) │ │ │ ├──┼──────────────────────────────────────┼───┼─────┤ │98 │K盤上殘餘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0.236公克,檢驗 │1包 │不宣告沒收│ │ │後淨重0.21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0.2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89公克)│ │ │ ├──┼──────────────────────────────────────┼───┼─────┤ │99 │k盤含刮片 │1組 │不宣告沒收│ ├──┼──────────────────────────────────────┼───┼─────┤ │100 │電子磅秤 │1個 │宣告沒收 │ ├──┼──────────────────────────────────────┼───┼─────┤ │101 │封口機 │1台 │宣告沒收 │ ├──┼──────────────────────────────────────┼───┼─────┤ │102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11.5顆,取│11.5顆│不宣告沒收│ │ │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2.110公克,檢驗後淨重2.04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 │ │ │ │ │分,純度約2.7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58公克) │ │ │ └──┴──────────────────────────────────────┴───┴─────┘ 附表三(黃建雄)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1 │愷他命(扣押物品目錄表標示為安非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 │1包 │宣告沒收 │ │ │驗前淨重2.420公克,檢驗後淨重2.36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2.72%,檢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約1.760公克) │ │ │ ├──┼──────────────────────────────────────┼───┼─────┤ │2 │愷他命(扣押物品目錄表標示為安非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 │1包 │宣告沒收 │ │ │驗前淨重1.535公克,檢驗後淨重1.49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74.00%,檢驗前│ │ │ │ │總純質淨重約1.136公克) │ │ │ ├──┼──────────────────────────────────────┼───┼─────┤ │3 │大麻(鑑別條碼B00000000,乾葉,檢驗前淨重3.033公克,檢驗後淨重2.986公克,檢 │1包 │宣告沒收銷│ │ │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 │燬 │ ├──┼──────────────────────────────────────┼───┼─────┤ │4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56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2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Ethylone│ │ │ │ │成分) │ │ │ ├──┼──────────────────────────────────────┼───┼─────┤ │5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95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10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6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43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40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7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48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5. 13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8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19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5. 06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9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29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01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0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586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99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1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78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17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2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31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34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3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806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29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4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88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10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5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61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08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6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960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44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7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622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06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8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55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245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19 │含有愷他命之G7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6.785公克,檢驗後淨重 │1包 │不宣告沒收│ │ │16. 26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 │ │ │ │ │Ethylone成分) │ │ │ ├──┼──────────────────────────────────────┼───┼─────┤ │20 │含有愷他命之三合一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5.726公克,檢驗後淨│1包 │不宣告沒收│ │ │重5.21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1 │含有愷他命之三合一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969公克,檢驗後淨│1包 │不宣告沒收│ │ │重6.45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2 │三合一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4.831公克,檢驗後淨重4.338公克, │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3 │三合一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258公克,檢驗後淨重5.745公克, │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4 │三合一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384公克,檢驗後淨重5.866公克, │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5 │三合一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633公克,檢驗後淨重6.027公克, │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6 │含有愷他命之三合一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097公克,檢驗後淨│1包 │不宣告沒收│ │ │重5.59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起訴書漏載〉,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 │ │ │ │ │咖啡因成分) │ │ │ ├──┼──────────────────────────────────────┼───┼─────┤ │27 │含有愷他命之三合一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5.733公克,檢驗後淨│1包 │不宣告沒收│ │ │重5.193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8 │含有愷他命之三合一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3.699公克,檢驗後淨│1包 │不宣告沒收│ │ │重3.172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29 │含有愷他命之NESCAFE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5.353公克,檢驗後 │1包 │不宣告沒收│ │ │淨重4.84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0 │含有愷他命之NESCAFE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4.321公克,檢驗後 │1包 │不宣告沒收│ │ │淨重3.811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1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4.884公克,檢驗後淨重4.333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2 │含有愷他命之NESCAFE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7.206公克,檢驗後 │1包 │不宣告沒收│ │ │淨重6.678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3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109公克,檢驗後淨重5.604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4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376公克,檢驗後淨重5.827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5 │含有愷他命之NESCAFE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478公克,檢驗後 │1包 │不宣告沒收│ │ │淨重5.937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6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4.662公克,檢驗後淨重4.070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7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6.251公克,檢驗後淨重5.522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8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5.847公克,檢驗後淨重5.182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39 │NESCAFE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5.212公克,檢驗後淨重4.673公克,│1包 │不宣告沒收│ │ │未檢出愷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僅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0 │含有愷他命之NESCAFE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5.938公克,檢驗後 │1包 │不宣告沒收│ │ │淨重5.40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1 │含有愷他命之NESCAFE毒咖啡包(鑑別條碼B00000000,檢驗前淨重4.292公克,檢驗後 │1包 │不宣告沒收│ │ │淨重3.754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因量微無法檢出其純質淨重,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2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紅色圓形錠劑4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1.18│4顆 │宣告沒收銷│ │ │4公克,檢驗後淨重1.009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19.5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 │燬 │ │ │31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3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10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3.0│10顆 │宣告沒收銷│ │ │28公克,檢驗後淨重2.731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21.2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 │燬 │ │ │642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4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10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3.0│10顆 │宣告沒收銷│ │ │21公克,檢驗後淨重2.718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19.5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 │燬 │ │ │589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5 │MDA(搖頭丸)(鑑別條碼B00000000,藍色圓形錠劑10顆,取1顆檢驗,檢驗前淨重3.0│10顆 │宣告沒收銷│ │ │14公克,檢驗後淨重2.713公克,檢出MDA成分,純度約22.2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 │燬 │ │ │669公克,另檢出咖啡因成分) │ │ │ ├──┼──────────────────────────────────────┼───┼─────┤ │46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18顆,取1 │18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前淨重3.388公克,檢驗後淨重3.19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2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75公克) │ │ │ ├──┼──────────────────────────────────────┼───┼─────┤ │47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18顆,取1 │18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前淨重3.564公克,檢驗後淨重3.37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93公克) │ │ │ ├──┼──────────────────────────────────────┼───┼─────┤ │48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18顆,取1 │18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前淨重3.429公克,檢驗後淨重3.24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0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70公克) │ │ │ ├──┼──────────────────────────────────────┼───┼─────┤ │49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18顆,取1 │18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前淨重3.408公克,檢驗後淨重3.22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4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82公克) │ │ │ ├──┼──────────────────────────────────────┼───┼─────┤ │50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一粒眠)(鑑別條碼B00000000,粉橘色圓形錠劑14顆,取1 │14顆 │不宣告沒收│ │ │顆,檢驗前淨重2.657公克,檢驗後淨重2.4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純│ │ │ │ │度約2.3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62公克) │ │ │ ├──┼──────────────────────────────────────┼───┼─────┤ │51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1.326公克,檢驗後淨重1.28│1包 │宣告沒收 │ │ │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4.2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52公克) │ │ │ ├──┼──────────────────────────────────────┼───┼─────┤ │52 │電子磅秤 │1個 │宣告沒收 │ ├──┼──────────────────────────────────────┼───┼─────┤ │53 │K盤含刮片 │1組 │不宣告沒收│ ├──┼──────────────────────────────────────┼───┼─────┤ │54 │三星白色NOTE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宣告沒收 │ ├──┼──────────────────────────────────────┼───┼─────┤ │55 │三星白色S2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不宣告沒收│ ├──┼──────────────────────────────────────┼───┼─────┤ │56 │三星白色S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不宣告沒收│ ├──┼──────────────────────────────────────┼───┼─────┤ │57 │三星黑色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宣告沒收 │ ├──┼──────────────────────────────────────┼───┼─────┤ │58 │愷他命(鑑別條碼B00000000,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0.361公克,檢驗後淨重0.32│1包 │宣告沒收 │ │ │0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約64.5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33公克) │ │ │ ├──┼──────────────────────────────────────┼───┼─────┤ │59 │白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不宣告沒收│ ├──┼──────────────────────────────────────┼───┼─────┤ │60 │K盤含刮片 │1組 │不宣告沒收│ ├──┼──────────────────────────────────────┼───┼─────┤ │61 │K盤 │1個 │不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