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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建和余銘軒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9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

      拱建發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3381號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為「隆友31號」(船籍編號CT5-1467號)漁船船長,被告拱建發、劉景春、古文德、孫玉田為該漁船船員,均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 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 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96年12月15日下午4 時許,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下稱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不詳時間,在南中國海域即東經115 度40分、北緯22度10分附近,與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交易取得小管1 萬7,535 公斤、大蝦1 萬4,180 公斤、三目蟹7, 510公斤、劍蝦2 萬8,295 公斤、班蝦1 萬2,255 公斤、扁魚3 萬8,855 公斤、黑蟹1 萬3,960 公斤(合計總重約13萬2,590 公斤、淨重約11萬7,870 公斤),旋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上開漁獲搬上「隆友31號」漁船後,再由被告等人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之船艙內,嗣於97年1 月12日下午5 時50分許,運送上開漁獲欲進入高雄第二港口販售圖利時,為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將上開漁獲過磅稱重拍照,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黃榮、拱建發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等語。

(二)高雄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33450 號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係前揭「隆友31號」漁船船長,被告拱建發、陳見本、洪幼達、洪再添、許順進、李龍勇及朱天來均係該漁船船員,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 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 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擔任該漁船船長、船員期間,自95年12月21日至96年8 月12日止,先後11次(每次作業人數4 至5 人)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附表所示之作業天數,在附表所示之作業漁區,向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交易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漁獲,旋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搬上上開漁船後,再由被告等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該船之船艙內,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運送上開漁類欲進入高雄第二港口販售圖利時,為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將上開漁獲過磅稱重拍照,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黃榮、拱建發就如附表所示11次部分,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等語。

(三)高雄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7667號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為前揭「隆友31號」漁船船長,被告拱建發、孫玉田及劉景春為該漁船船員,均明知魚類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2年10月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 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 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於97年1 月28日下午1 時30分許,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下稱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其後之不詳時間,在南中國海域即東經116 度5 分、北緯22度5 分附近,與國籍、船名不詳之漁船交易取得小卷63.135公噸、軟絲11.185公噸、大蝦0.63公噸、瓜仔魚0.42公噸、四破魚29.26 公噸、扁魚13.6公噸、蟹腳8.07公噸(合計總重約126.3 公噸,淨重約105.368 公噸),旋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上開漁獲搬上「隆友31號」漁船後,再由被告等人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之船艙內,嗣於同年2 月23日晚間9 時45分許,運送上開漁獲自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時,為行政院海巡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將上開漁獲過磅稱重拍照,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黃榮、拱建發均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等語。

(四)高雄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18907 號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為前揭「隆友31號」漁船船長,呂福來為該漁船輪機長,孫玉田及劉景春則為該漁船船員,渠等均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明知魚類、軟體類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係屬海關進口稅則第3 章所列之物品,依行政院於97年2 月27日修正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 款之規定,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淮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1 章至第8 章所列之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依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或其總重量超過1,000 公斤者,為管制進口物品,竟共同基於航行至大陸地區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犯意聯絡,共同駕駛上開漁船,於97年5 月16日下午4 時40分許,由高雄港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下稱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於97年5 月22日上午8 時26分許,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福建沿海某島嶼之港口(約為東經117 度39 分 ,北緯約23度24分至24度2 分間),向不詳人士,以不詳之代價,取得雜魚8 萬1,380 公斤、小蝦3,000 公斤、小卷4 萬4,622 公斤、四破魚1,022 公斤、花蟹腳1 萬2,680 公斤、花蟹身5,580 公斤、大蝦6,276 公斤、扁魚5,000公斤、沙溜魚1 萬5,730 公斤(合計含冰總重約17萬5,290公斤),旋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上開漁獲搬上「隆友31號」漁船後,再由黃榮等人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船艙內,嗣於同年6 月4 日下午6 時30分許,運送上開漁獲至中和安檢所報關進港時,為安檢人員將上開漁獲過磅稱重拍照,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請求協助諮詢判定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黃榮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而觸犯同條例第80條第1 項中華民國船舶船長航行大陸地區罪嫌等語。

二、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即99年7 月30日)起,至遲於屆滿2 年時,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0 號解釋參照)。次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黃榮、拱建發被訴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乙節,業如前述,其等涉犯之上開法律依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係屬違背憲法之規定,而將於期間屆滿時失其效力,故倘立法機關未於上開解釋所定期限內(即101 年7 月29日前)修正上開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指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相關規定,該條項勢將於期間屆滿時失效,法院自不得援引該條項為判決之依據;且立法機關將如何因應上開解釋意旨修正前述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尚屬未知。本院審酌若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有抵觸憲法疑義時,依上開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尚且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舉輕以明重,本案被告黃榮、拱建發被訴涉犯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項部分,業經大法官宣告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於上開釋字第680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 年時失其效力,自不應逕行援引現行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 項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準此,本院認被告黃榮、拱建發前揭被訴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罪嫌部分,應於立法機關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前或大法官所定2 年期限屆滿前停止審判。

(二)又就公訴意旨㈣部分,被告黃榮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其所涉犯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卷附之97年度偵字第18907 號起訴書參照),而在本院未就上開2 部分為實質審理前,無法判定該2 部分有無法律上競合關係或數罪關係,且該2 部分之事實認定亦可能相互影響,為求裁判之一致,本院認被告黃榮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亦應一併停止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出港日期│進港日期│作業│作業漁│作業  │   漁獲     │漁業署判│
│    │        │        │天數│區    │船員  │            │定結果  │
├──┼────┼────┼──┼───┼───┼──────┼────┤
│ 1  │95.12.21│96.01.01│11  │東經  │黃榮  │巴郎魚10噸、│左列漁貨│
│    │        │        │    │117度 │李龍勇│蝦仁500公斤 │非自行用│
│    │        │        │    │30分  │拱建發│日月貝2.2噸 │底拖網作│
│    │        │        │    │北緯  │洪再添│            │業捕獲  │
│    │        │        │    │22度  │陳見本│            │        │
│    │        │        │    │10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6.01.09│96.01.17│6   │東經  │黃榮  │溫仔魚20噸、│左列漁貨│
│    │        │        │    │117度 │李龍勇│白帶魚10噸、│非自行用│
│    │        │        │    │30分  │拱建發│鰻魚3噸、螃 │底拖網作│
│    │        │        │    │北緯  │許順進│蟹3噸       │業捕獲  │
│    │        │        │    │22度  │陳見本│            │        │
│    │        │        │    │13分  │      │            │        │
├──┼────┼────┼──┼───┼───┼──────┼────┤
│3   │96.01.19│96.01.31│14  │東經  │黃榮  │章魚10噸、巴│左列漁貨│
│    │        │        │    │117度 │李龍勇│朗魚5噸、鰹 │非自行用│
│    │        │        │    │20分  │拱建發│魚5噸、螃蟹 │底拖網作│
│    │        │        │    │北緯  │許順進│1噸、蝦仁1噸│業捕獲  │
│    │        │        │    │22度  │陳見本│            │        │
│    │        │        │    │10分  │      │            │        │
├──┼────┼────┼──┼───┼───┼──────┼────┤
│4   │96.02.01│96.02.17│16  │東經  │黃榮  │軟絲12噸、  │左列漁貨│
│    │        │        │    │117度 │李龍勇│大蝦120公斤 │非自行用│
│    │        │        │    │10分  │拱建發│、小管8噸、 │中層及底│
│    │        │        │    │北緯  │許順進│石蟳700公斤 │拖網作業│
│    │        │        │    │22度  │陳見本│、墨魚3噸、 │捕獲    │
│    │        │        │    │10分  │      │水針魚100公 │        │
│    │        │        │    │      │      │斤、紅條魚1 │        │
│    │        │        │    │      │      │噸、花管50公│        │
│    │        │        │    │      │      │斤、帶子30公│        │
│    │        │        │    │      │      │斤          │        │
├──┼────┼────┼──┼───┼───┼──────┼────┤
│5   │96.03.02│96.03.14│10  │東經  │黃榮  │四破魚約9噸 │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螃蟹約5噸 │非自行用│
│    │        │        │    │50分  │朱天來│、軟絲約4噸 │底拖網作│
│    │        │        │    │北緯  │陳見本│、劍蝦約3噸 │業捕獲  │
│    │        │        │    │22度  │      │、溫仔魚約7 │        │
│    │        │        │    │10分  │      │噸、鯊魚肉約│        │
│    │        │        │    │      │      │5噸、沙梭約 │        │
│    │        │        │    │      │      │1噸         │        │
├──┼────┼────┼──┼───┼───┼──────┼────┤
│6   │96.04.01│96.04.27│24  │東經  │黃榮  │皮刀魚5噸、 │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小卷3噸、沙 │非自行用│
│    │        │        │    │50分  │朱天來│溜10噸、蝦仁│中層及底│
│    │        │        │    │北緯  │陳見本│600公斤、海 │拖網作業│
│    │        │        │    │22度  │      │鰻1.8噸、金 │捕獲    │
│    │        │        │    │10分  │      │線魚3噸、四 │        │
│    │        │        │    │      │      │破魚15噸、九│        │
│    │        │        │    │      │      │母10噸、花蝦│        │
│    │        │        │    │      │      │200公斤、剝 │        │
│    │        │        │    │      │      │皮魚肉2噸、 │        │
│    │        │        │    │      │      │魷魚嘴2噸   │        │
├──┼────┼────┼──┼───┼───┼──────┼────┤
│7   │96.05.17│96.05.30│13  │東經  │黃榮  │軟絲20噸、花│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枝7噸、大蝦 │非皆為自│
│    │        │        │    │40分  │朱天來│200公斤、透 │行用底拖│
│    │        │        │    │北緯  │陳見本│抽7、日月貝1│網作業捕│
│    │        │        │    │22度  │洪幼達│噸、蟹腳50公│獲      │
│    │        │        │    │15分  │      │斤、        │        │
├──┼────┼────┼──┼───┼───┼──────┼────┤
│8   │96.06.01│96.06.14│13  │東經  │黃榮  │下雜20噸、沙│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溜10噸、扁魚│非自行用│
│    │        │        │    │40分  │朱天來│2噸、鰻魚1噸│中層拖網│
│    │        │        │    │北緯  │陳見本│、蝦仁700 公│作業捕獲│
│    │        │        │    │22度  │洪幼達│斤、三點蟹5 │        │
│    │        │        │    │15分  │      │噸          │        │
├──┼────┼────┼──┼───┼───┼──────┼────┤
│9   │96.06.16│96.07.01│15  │東經  │黃榮  │四破魚20噸、│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沙蝦1噸、雜 │非自行用│
│    │        │        │    │40分  │朱天來│魚15噸、海鰻│底拖網作│
│    │        │        │    │北緯  │陳見本│1噸、蝦沙仁1│業捕獲  │
│    │        │        │    │21度  │洪幼達│噸、魚肉5噸 │        │
│    │        │        │    │15分  │      │            │        │
├──┼────┼────┼──┼───┼───┼──────┼────┤
│10  │96.07.04│96.07.15│11  │東經  │黃榮  │下雜10噸、小│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管3噸、四破 │非自行用│
│    │        │        │    │40分  │朱天來│魚10噸、白帶│中層及底│
│    │        │        │    │北緯  │陳見本│3噸、三點蟹5│拖網作業│
│    │        │        │    │22度  │洪幼達│噸          │捕獲    │
│    │        │        │    │10分  │      │            │        │
├──┼────┼────┼──┼───┼───┼──────┼────┤
│11  │96.08.02│96.08.12│10  │東經  │黃榮  │小卷5噸、扁 │左列漁貨│
│    │        │        │    │116度 │拱建發│魚10噸、蟹管│非自行用│
│    │        │        │    │30分  │朱天來│5噸、蝦仁500│中層及底│
│    │        │        │    │北緯  │陳見本│公斤、下雜20│拖網作業│
│    │        │        │    │21度  │      │噸、大蝦500 │捕獲    │
│    │        │        │    │15分  │      │公斤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2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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