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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培維陳君杰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榮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被訴涉犯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業經大法官宣告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0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自不應逕行援引現行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為本案判決之依據,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裁定停止審判。查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業於101年6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30日施行,修正後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部分,亦經行政院於101年7月26日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且自101年7月30日生效,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法學檢索資料、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行政院101年7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10047532B號函附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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