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榮
- 選任辯護人
-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榮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被訴涉犯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業經大法官宣告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0號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自不應逕行援引現行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為本案判決之依據,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裁定停止審判。查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業於101年6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30日施行,修正後之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部分,亦經行政院於101年7月26日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且自101年7月30日生效,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法學檢索資料、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行政院101年7月26日院臺財字第1010047532B號函附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