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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黃建榮王品惠楊珮瑛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宣告刑(含從刑)及減得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柒拾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含從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上「MIC 」署押壹枚,及簽帳單上偽造之「MIC 」署押壹佰陸拾壹枚,均沒收。其餘被訴附表編號玖拾參、壹佰伍拾伍、壹佰伍拾柒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係乙○○(原名黃雪虹)所僱用之業務助理,因乙○○於89年8 月間更改工作地點而自高雄巿中正四路211 號18樓之6 「聯強旅行社」遷出後,甲○○即受乙○○指示,每隔2 、3 日前去上址領取乙○○之郵件,因而於9 月間代乙○○收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核發予乙○○、內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件1 封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開信件交予乙○○,而將該枚信用卡予以侵占入己,再輸入其利用職務上機會所得知之乙○○個人身分資料而開卡成功,並於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MIC 」(乙○○英文姓名:Michelle之縮寫)之署名,進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得利之概括犯意,持該枚信用卡,連續於附表編號1-83所示日期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各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連續偽簽「MIC 」,佯為乙○○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持交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使附表編號2-3 、20-24 、27-31 、42-4 8、50、52、54、59-60 、62-63 、65-67 、69-74 、76、78-79 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甲○○係乙○○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商品予甲○○;並致使附表編號1 、4-19、25-26 、32-41 、49、51、53、55-5 8、61、64、68、75、77、80-83 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甲○○係乙○○本人而陷於錯誤,使甲○○取得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不法利益,同時使遠東商銀誤認係乙○○本人刷卡消費而先代為墊付,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乙○○及遠東商銀客戶管理之正確性。甲○○又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持該枚信用卡,於附表編號84-164(扣除編號93、155 、157 )所示日期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各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連續偽簽「MIC 」,佯為乙○○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持交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使附表編號85、88-89 、91、94、96-100、104 、106-108 、110-111 、113-116 、118-120 、125 、127-130 、132 、135 、137-138 、141 、145 、148-150 、156 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甲○○係乙○○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商品予甲○○;並致使附表編號84、86-87 、90、92、95、101-10 3、105 、109 、112 、117 、121-124 、126 、131 、133-134 、136 、139-140 、142-144 、146-147 、151-154 、158-164 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甲○○係乙○○本人而陷於錯誤,使甲○○取得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不法利益,同時使遠東商銀誤認係乙○○本人刷卡消費而先代為墊付,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乙○○及遠東商銀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乙○○申辦貸款時被告知有因遲繳卡費衍生之循環利息債務未清償而債信不良之紀錄,經向遠東商銀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均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又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採為本案證據具有適當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亦即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供述證據所為之規範。卷附現場照片2 張,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查獲當時之情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於此又查無不得為證據之狀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8年1 月7 日(98)遠銀卡字第13號函、黃雪虹消費明細表、遠東商業銀行NEW CENTURY 信用卡申請書、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資料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98年6 月25日高營字第0982 001655 號函、刑事陳報狀、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三多分公司98年10月19日新越三財字第084 號函、三星旅行社陳報狀、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2日大伊統百貨行字第98225 號函、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98年10月19日(98)太百高發第000000000-0002號函、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7日麗(管)字第98102701號函、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6日和信(企營)字第09821001287 號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6日遠傳(企營)字第09811004667 號函、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6 日立航字第20090765號函及簽帳單影本、98年10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2日98家福法字第20091022號函、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6日(98)福財字第132 號函、98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9日(98)行字第09810013號函、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6日漢百字第015 號函、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5日遠百(財)字第98101501號函、山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0日山泉管字第9810200001號函、台新銀行簽帳單、山泉大飯店旅客帳單影本、礁溪山泉飯店團客名單影本、98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26日昇財字第98168 號函、商證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 日函、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98年12月30日高服字第098000396 號函各1 紙、有限責任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98年11月5 日(98)消合發字第068 號函1 紙及簽帳單影本2 紙、中華航空公司2009年10月28日2009PS-AZ00360A 函1 紙及簽帳單影本2 紙、三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郵購簽帳單影本、中信大飯店台中館信用卡消費專用簽帳單影本各2 份、簽帳單影本7 張及照片影本2 張(警卷第3 頁、第6-9 頁、第14頁,偵卷第5-6 頁、第8-25頁、第33-35 頁、第42-1頁、第45頁,審訴卷第25頁、第27-33 頁、第50頁、第52-54 頁、第57頁、第61頁、第63頁、第65頁、第67-68 頁、第70頁、第72頁、第75-76 頁、第78頁、第80頁、第83頁、第86頁、第88頁、第90頁、第92頁、第95頁、第97-98 頁、第100-103 頁、第105 頁、第108 頁、第114 頁、第115 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供參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第51條第5 款關於定應執行刑、第55條關於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上開規定比較適用如下: (一)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之規定,已由「一元(新台幣3 元)以上」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均有科罰金之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二)定應執行刑部分: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係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而修正後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修正後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而論以數罪,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四)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6條連續犯部分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刑法修正後,將該條刪除,即應就原連續犯之數行為,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五)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 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被告甲○○上開犯行,既因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而加重其刑,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且因刑法修正前,關於罰金刑之最低罰金數額僅為銀元1 元,即令提高倍數後,亦遠較於刑法修正後之最低罰金數額(新臺幣1 千元)為低。 (六)綜上,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七)刑法第55條前段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雖經修正,即增列但書規定為:「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該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不涉及罪刑實質內容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有效之規範,即修正後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併此敘明。 四、論罪部分: (一)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代乙○○收受前揭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後,未交付乙○○,竟占為己有部分,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被告於前開信用卡背面偽簽「MIC 」署押,後持交他人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編號2-3 、20-24 、27-31 、42-48 、50、52、54、59-60 、62-63 、65-67 、69-74 、76、78-79 、85、88-89 、91、94、96-100、104 、106-108 、110-111 、113-116 、118-120 、125 、127-130 、132 、135 、137-138 、141 、145 、148-150 、156 所示之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簽「MIC 」之署押,並持以行使,該特約商店因而交付被告所購之財物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1 、4-19、25-26 、32-41 、49、51、53、55-58 、61、64、68、75、77、80-84 、86-87 、90、92、95、101-103 、109 、112 、117 、121-124 、126 、131 、133-134 、136 、139-140 、142-144 、146-147 、151-154 、158-164 所示之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上偽簽「MIC 」之署押,並持以行使,該特約商店因而使被告取得旅遊、通訊、住宿之不法利益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至於附表編號154 、155 、157 所示之分期付款紀錄,入帳時間為同日,又是在同一商店消費,衡情應是一次消費,但分三期還款,是被告應僅在簽帳單上簽署「MIC 」署押1 次,應只論以一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其偽造「MIC 」署押,為其偽造前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前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83所示之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並皆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之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詐欺得利罪之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84-164(扣除編號93、155 、157 )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及詐欺得利罪間,均係一行為,行使各該信用卡簽帳單,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取財物或服務,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78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將乙○○申辦之信用卡據為己有,並擅自刷卡,固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並損及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與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之權益,惟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而其簽帳金額合計達1,257,700 元,金額雖鉅,惟被告犯罪後已全數償還發卡銀行,並已與乙○○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 紙附卷可參,乙○○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希望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審訴卷第38頁),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又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該條業經總統於95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失效),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於95年7 月1 日以前之犯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有利。而被告於95年7 月1 日以後之犯行,爰斟酌被告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規定(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該規定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佈為:「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同條第8 項,且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第8 項復於98年12月15日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8年12月30日公佈施行。經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以從舊從輕原則比較結果,98年12月15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而應予適用。 (四)再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公布施行,而被告於乙○○申辦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背面偽造「MIC 」署押,以侵占該信用卡,及所犯附表編號1-122 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均依上述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均得易科罰金,惟犯偽造「MIC 」署押侵占乙○○申辦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及附表編號1-83之犯行部分,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而所犯附表84-164(扣除編號93、155 、157 )犯行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本件既係在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之規定,及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故本件在減刑後經合併定執行刑,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六、沒收部分: 至被告於上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MIC 署押、及於附表所示(扣除編號93、155 、157 )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偽造之乙○○MIC 署押各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161 紙(164-3 =161),因已交付行使於特約商店,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七、緩刑部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且其已將詐得款項悉數返還遠東商業銀行,告訴人乙○○亦表示已與被告和解、願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之意,此分別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各1 份(審訴卷第25頁,本院卷第24頁)在卷可佐,本院綜核各情,認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基於偽造文書及得利之犯意,持其侵占乙○○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於附表編號93、155 、157 所示日期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MIC 」(乙○○英文姓名:Michelle之縮寫)之署名,佯為乙○○本人使用信用卡消費,偽造成同意事後清償發卡銀行所墊付款項意思之私文書後,持交上開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致使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誤認甲○○係乙○○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編號93所示金額1,000 元之商品予甲○○,同時使遠東商銀誤認係乙○○本人刷卡消費而先代為墊付,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乙○○及遠東商銀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有上揭犯行,係以乙○○之信用卡消費明細為據,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該次有刷卡詐欺行為,並辯稱:因為我皮包被搶,所以我有打電話掛失這張信用卡,承辦人員表示需要1,000 元的掛失費用,這並不是刷卡的費用;編號155 、157 跟編號154 是同一筆刷卡,只是分期付款而已等語。經本院函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該卡確於95年11月9 日來電掛失補卡,而掛失補卡程序為持卡人來電掛失,由客服人員線上詳核資料即可,無須提出書面申請,此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狀(審訴卷第25頁)可佐。顯見此次掛失程序,僅須被告致電核對資料無誤,即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進行掛失補卡作業,無需被告另行申請,則其自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不法犯意,當難以該罪相繩。又依附表編號154 、155 、157 之交易名稱(金鼠新春禧刷卡分三期第01-03 期、第02-03 期、第03-03 期)、交易日期(均為2008年3 月10日)及交易金額(6,134 、6,133 、6,133 )所示,可見該三筆資料應為同日刷卡消費,僅係分為三期付款,核與被告所辯相符。是即便有三筆交易資料,實際上被告應僅有一次刷卡紀錄,就編號155 、157 部分,被告既無刷卡行為,自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行,而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條前段、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刷卡日期│特約商店名稱│金額(新│所犯罪名及刑度 │ │ │ │ │台幣) │ │ ├──┼─────┼──────┼────┼────────────────┤ │ 1 │2002/09/16│雅虎旅行社(│23,000 │甲○○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 │股)公司高雄│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分公司郵購 │ │佰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 │參佰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上「MI│ │ 2 │2002/09/22│新光三越百貨│1,980 │C 」署押壹枚,及簽帳單上偽造之「│ │ │ │股份有限公司│ │MIC 」署押捌拾參枚,均沒收。 │ │ │ │高雄分公司 │ │ │ ├──┼─────┼──────┼────┤ │ │ 3 │2002/09/22│新光三越百貨│1,332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高雄分公司 │ │ │ ├──┼─────┼──────┼────┤ │ │ 4 │2002/09/23│雅虎旅行社(│20,8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郵購 │ │ │ ├──┼─────┼──────┼────┤ │ │ 5 │2002/10/07│雅虎旅行社(│21,5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郵購 │ │ │ ├──┼─────┼──────┼────┤ │ │ 6 │2002/10/16│雅虎旅行社(│19,2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 │ │ │ ├──┼─────┼──────┼────┤ │ │ 7 │2002/10/16│雅虎旅行社(│13,1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 │ │ │ ├──┼─────┼──────┼────┤ │ │ 8 │2002/10/17│和信電訊(股│8,390 │ │ │ │ │)公司 │ │ │ ├──┼─────┼──────┼────┤ │ │ 9 │2002/10/21│雅虎旅行社(│19,0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郵購 │ │ │ ├──┼─────┼──────┼────┤ │ │ 10 │2002/11/04│雅虎旅行社(│38,0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 │ │ │ ├──┼─────┼──────┼────┤ │ │ 11 │2002/11/12│和信電訊(股│6,570 │ │ │ │ │)公司 │ │ │ ├──┼─────┼──────┼────┤ │ │ 12 │2002/11/26│雅虎旅行社(│9,700 │ │ │ │ │股)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 │ │ │ ├──┼─────┼──────┼────┤ │ │ 13 │2003/03/10│三星旅行社有│49,900 │ │ │ │ │限公司 │ │ │ ├──┼─────┼──────┼────┤ │ │ 14 │2003/04/02│三星旅行社有│38,000 │ │ │ │ │限公司 │ │ │ ├──┼─────┼──────┼────┤ │ │ 15 │2003/05/15│三星旅行社有│32,000 │ │ │ │ │限公司 │ │ │ ├──┼─────┼──────┼────┤ │ │ 16 │2003/05/20│三星旅行社有│23,500 │ │ │ │ │限公司 │ │ │ ├──┼─────┼──────┼────┤ │ │ 17 │2003/07/21│三星旅行社有│49,800 │ │ │ │ │限公司 │ │ │ ├──┼─────┼──────┼────┤ │ │ 18 │2004/06/17│三星旅行社有│31,5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19 │2004/07/27│三星旅行社有│20,0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20 │2004/08/14│大伊統百貨股│888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21 │2004/08/14│大伊統百貨股│884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22 │2004/08/15│安琪兒婦幼專│632 │ │ │ │ │業百貨 │ │ │ │ │ │ │ │ │ ├──┼─────┼──────┼────┤ │ │ 23 │2004/08/19│太平洋崇光百│974 │ │ │ │ │貨股份有限公│ │ │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2004/08/25│芃諭服飾店 │4,164 │ │ │ │ │ │ │ │ │ │ │ │ │ │ ├──┼─────┼──────┼────┤ │ │ 25 │2004/09/07│三星旅行社有│48,5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26 │2004/09/10│三星旅行社有│10,5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27 │2004/09/11│育嬰坊婦幼百│1,096 │ │ │ │ │貨用品廣場三│ │ │ │ │ │多 │ │ │ ├──┼─────┼──────┼────┤ │ │ 28 │2004/10/02│建保藥局 │7,120 │ │ │ │ │ │ │ │ │ │ │ │ │ │ ├──┼─────┼──────┼────┤ │ │ 29 │2004/10/08│太平洋崇光百│1,188 │ │ │ │ │貨股份有限公│ │ │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2004/10/17│育嬰坊婦幼百│3,285 │ │ │ │ │貨用品廣場三│ │ │ │ │ │多 │ │ │ ├──┼─────┼──────┼────┤ │ │ 31 │2004/10/31│育嬰坊婦幼百│958 │ │ │ │ │貨用品廣場三│ │ │ │ │ │多 │ │ │ ├──┼─────┼──────┼────┤ │ │ 32 │2004/11/01│三星旅行社有│21,000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33 │2004/12/01│三星旅行社有│30,5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34 │2005/01/06│三星旅行社有│31,6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35 │2005/01/31│三星旅行社有│29,6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36 │2005/03/07│三星旅行社有│29,0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37 │2005/04/06│三星旅行社有│32,0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 │ │ ├──┼─────┼──────┼────┤ │ │ 38 │2005/05/16│三星旅行社有│27,000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39 │2005/06/10│遠傳電信股份│2,605 │ │ │ │ │有限公司三多│ │ │ │ │ │ │ │ │ ├──┼─────┼──────┼────┤ │ │ 40 │2005/07/29│三星旅行社有│32,0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41 │2005/09/07│三星旅行社有│31,200 │ │ │ │ │限公司 │ │ │ ├──┼─────┼──────┼────┤ │ │ 42 │2005/10/06│新光三越百貨│7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高雄分公司 │ │ │ ├──┼─────┼──────┼────┤ │ │ 43 │2005/10/06│新光三越百貨│1,767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高雄分公司 │ │ │ ├──┼─────┼──────┼────┤ │ │ 44 │2005/10/06│麗嬰房股份有│3,000 │ │ │ │ │限公司 │ │ │ ├──┼─────┼──────┼────┤ │ │ 45 │2005/10/07│NET-高雄九店│797 │ │ ├──┼─────┼──────┼────┤ │ │ 46 │2005/10/09│家樂福- 中山│1,182 │ │ │ │ │倉庫 │ │ │ ├──┼─────┼──────┼────┤ │ │ 47 │2005/10/09│家樂福- 中山│1,381 │ │ │ │ │倉庫 │ │ │ ├──┼─────┼──────┼────┤ │ │ 48 │2005/10/11│小林眼鏡三多│780 │ │ │ │ │門市 │ │ │ │ │ │ │ │ │ ├──┼─────┼──────┼────┤ │ │ 49 │2005/10/12│遠傳電信股份│3,855 │ │ │ │ │有限公司三多│ │ │ ├──┼─────┼──────┼────┤ │ │ 50 │2005/10/14│太平洋崇光百│1,190 │ │ │ │ │貨股份有限公│ │ │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 51 │2005/10/14│喬合旅館 │1,875 │ │ ├──┼─────┼──────┼────┤ │ │ 52 │2005/10/22│大伊統百貨股│579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3 │2005/10/26│三星旅行社有│7,700 │ │ │ │ │限公司 │ │ │ ├──┼─────┼──────┼────┤ │ │ 54 │2005/11/04│頑皮寶貝(復 │372 │ │ │ │ │興店) │ │ │ ├──┼─────┼──────┼────┤ │ │ 55 │2005/11/09│和信電訊股份│3,016 │ │ │ │ │有限公司南旗│ │ │ │ │ │ │ │ │ ├──┼─────┼──────┼────┤ │ │ 56 │2005/12/08│三星旅行社有│15,9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57 │2005/12/08│中華航空股份│1,767 │ │ │ │ │有限公司 │ │ │ ├──┼─────┼──────┼────┤ │ │ 58 │2005/12/13│和信電訊股份│3,075 │ │ │ │ │有限公司南旗│ │ │ ├──┼─────┼──────┼────┤ │ │ 59 │2005/12/27│全國電子股份│3,190 │ │ │ │ │有限公司高雄│ │ │ │ │ │市第五分公司│ │ │ ├──┼─────┼──────┼────┤ │ │ 60 │2006/01/07│家福股份有限│909 │ │ │ │ │公司鳳山店一│ │ │ │ │ │般 │ │ │ ├──┼─────┼──────┼────┤ │ │ 61 │2006/01/11│遠傳電信股份│3,032 │ │ │ │ │有限公司三多│ │ │ ├──┼─────┼──────┼────┤ │ │ 62 │2006/01/16│燦坤實業股份│1,920 │ │ │ │ │有限公司光華│ │ │ │ │ │店 │ │ │ ├──┼─────┼──────┼────┤ │ │ 63 │2006/01/27│太平洋崇光百│2,700 │ │ │ │ │貨股份有限公│ │ │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 64 │2006/02/09│和信電訊股份│2,977 │ │ │ │ │有限公司南旗│ │ │ ├──┼─────┼──────┼────┤ │ │ 65 │2006/02/09│HANG TEN高雄│1,198 │ │ │ │ │中華門 │ │ │ ├──┼─────┼──────┼────┤ │ │ 66 │2006/03/04│EASY SHOP 高│1,314 │ │ │ │ │雄光華門市部│ │ │ ├──┼─────┼──────┼────┤ │ │ 67 │2006/03/08│頑皮寶貝(一 │1,519 │ │ │ │ │心店) │ │ │ ├──┼─────┼──────┼────┤ │ │ 68 │2006/03/14│遠傳電信股份│2,538 │ │ │ │ │有限公司三多│ │ │ ├──┼─────┼──────┼────┤ │ │ 69 │2006/03/14│A+1 精品百貨│1,200 │ │ │ │ │一心店 │ │ │ ├──┼─────┼──────┼────┤ │ │ 70 │2006/03/14│A+1 精品百貨│550 │ │ │ │ │一心店 │ │ │ ├──┼─────┼──────┼────┤ │ │ 71 │2006/03/17│大伊統百貨股│2,462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2 │2006/04/06│大樂( 股)公 │390 │ │ │ │ │司光華分公司│ │ │ ├──┼─────┼──────┼────┤ │ │ 73 │2006/04/06│大樂( 股)公 │321 │ │ │ │ │司光華分公司│ │ │ ├──┼─────┼──────┼────┤ │ │ 74 │2006/04/12│頑皮寶貝(一 │950 │ │ │ │ │心店) │ │ │ ├──┼─────┼──────┼────┤ │ │ 75 │2006/04/13│遠傳電信股份│2,413 │ │ │ │ │有限公司三多│ │ │ ├──┼─────┼──────┼────┤ │ │ 76 │2006/04/14│三悅流行成衣│1,390 │ │ ├──┼─────┼──────┼────┤ │ │ 77 │2006/04/17│三星旅行社有│17,1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78 │2006/05/13│EASY SHOP 高│2,698 │ │ │ │ │雄光華門市部│ │ │ ├──┼─────┼──────┼────┤ │ │ 79 │2006/05/13│頑皮寶貝(一 │820 │ │ │ │ │心店) │ │ │ ├──┼─────┼──────┼────┤ │ │ 80 │2006/06/04│喬合旅館 │1,872 │ │ ├──┼─────┼──────┼────┤ │ │ 81 │2006/06/05│福華大飯店股│10,60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2 │2006/06/06│三星旅行社有│13,100 │ │ │ │ │限公司郵購 │ │ │ ├──┼─────┼──────┼────┤ │ │ 83 │2006/06/09│和信電訊股份│3,191 │ │ │ │ │有限公司南旗│ │ │ ├──┼─────┼──────┼────┼────────────────┤ │ 84 │2006/07/04│三星旅行社有│20,7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郵購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 │ │ │ │ │ │」署押壹枚,沒收之。 │ ├──┼─────┼──────┼────┼────────────────┤ │ 85 │2006/08/25│新光三越百貨│1,84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股份有限公司│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高雄分公司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86 │2006/08/31│中華電信高雄│2,8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營業處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 │ │ │ │ │MI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 87 │2006/09/06│遠傳電信股份│2,85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88 │2006/09/20│太平洋崇光百│972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貨股份有限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高雄分公司│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89 │2006/10/02│太平洋崇光百│3,13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貨股份有限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高雄分公司│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0 │2006/10/11│和信電訊股份│3,27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南旗│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1 │2006/11/07│頑皮寶貝復興│987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店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2 │2006/11/09│遠傳電信股份│2,623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3 │2006/11/09│MASTER金卡正│1,000 │ │ │ │ │卡掛失費 │ │ │ ├──┼─────┼──────┼────┼────────────────┤ │ 94 │2006/11/20│燦坤3C新光華│99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家電館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5 │2006/11/20│中華航空股份│1,93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6 │2006/11/22│太平洋崇光百│2,1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貨股份有限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高雄分公司│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 」署押壹│ │ │ │ │ │枚,沒收之。 │ ├──┼─────┼──────┼────┼────────────────┤ │ 97 │2006/11/22│太平洋崇光百│99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貨股份有限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高雄分公司│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8 │2006/11/22│太平洋崇光百│71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貨股份有限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高雄分公司│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 99 │2006/12/01│宜家宜居高雄│49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0 │2006/12/02│NET 高雄九店│2,82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1 │2006/12/06│三星旅行社有│10,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郵購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 │ │ │ │ │ │」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02 │2006/12/10│遠傳電信股份│2,7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3 │2006/12/20│三星旅行社有│15,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 │ │ │ │ │ │」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04 │2006/12/30│光華加油站有│82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5 │2007/01/09│和信電訊股份│2,827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南旗│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6 │2007/01/28│香港商捷時海│59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外貿易有限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台灣分公司│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7 │2007/01/28│頑皮寶貝一心│1,13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店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8 │2007/01/28│HANG TEN高雄│69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文化門市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09 │2007/01/30│喬合旅( 舍+ │1,768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官)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0 │2007/01/30│台北金融大樓│89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股份有限公司│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1 │2007/02/04│漢神百貨 │2,79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2 │2007/02/06│遠傳電信股份│2,42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3 │2007/02/07│大樂股份有限│1,23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公司光華分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司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4 │2007/02/13│遠東百貨股份│648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5 │2007/02/13│遠東百貨股份│1,5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6 │2007/02/13│遠東百貨股份│1,3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7 │2007/03/05│三星旅行社有│10,2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 │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 │ │ │ │ │ │」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18 │2007/03/23│燦坤3C新光華│1,39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家電館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19 │2007/03/25│有限責任國立│1,04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故宮博物院員│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工消費合作社│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20 │2007/03/25│有限責任國立│35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故宮博物院員│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工消費合作社│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21 │2007/03/26│北投中信商務│6,82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會館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22 │2007/03/29│三星旅行社有│8,17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C」署押壹 │ │ │ │ │ │枚,沒收之。 │ ├──┼─────┼──────┼────┼────────────────┤ │123 │2007/04/27│山泉大飯店 │10,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24 │2007/04/28│山多利股份有│8,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 」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25 │2007/05/06│可利亞無煙炭│1,18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火燒肉和平店│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26 │2007/05/31│三星旅行社有│19,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27 │2007/06/30│遠東百貨股份│91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28 │2007/07/10│商証股份有限│404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公司中山店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29 │2007/07/10│天新健保特約│1,2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藥局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0 │2007/07/11│畢恆昌股份有│1,34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1 │2007/07/24│遠傳電信股份│3,984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成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2 │2007/07/26│頑皮寶貝復興│3,486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店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3 │2007/08/02│武陵富野度假│5,13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村儷野大飯店│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4 │2007/08/03│棲蘭森林遊樂│2,6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區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5 │2007/08/05│麗嬰房(股)│1,653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1385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6 │2007/08/29│遠傳電信股份│6,028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7 │2007/09/02│La La 武廟店│1,37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8 │2007/09/03│頑皮寶貝復興│57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店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39 │2007/09/14│凱統飯店 │1,9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0 │2007/09/15│凱統飯店 │1,9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1 │2007/10/09│台灣中油三多│1,216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二路站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2 │2007/10/10│亞太固網寬頻│5,808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股份有限公司│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高雄三多店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3 │2007/10/10│遠傳電信股份│3,783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4 │2007/11/10│遠傳電信股份│2,493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5 │2007/11/13│台灣中油青年│1,255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路站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6 │2007/11/20│遠傳電信股份│1,259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7 │2007/12/04│三星旅行社有│7,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8 │2007/12/29│NET 高雄九店│98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49 │2007/12/31│光華加油站有│1,3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0 │2008/01/01│A+1 精品百貨│75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一心店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1 │2008/01/02│三星旅行社有│10,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郵購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2 │2008/01/24│三星旅行社有│17,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郵購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3 │2008/03/03│三星旅行社有│18,4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4 │2008/03/10│金鼠新春禧刷│6,134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卡分三期第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01-03 期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5 │2008/03/10│金鼠新春禧刷│6,133 │ │ │ │ │卡分三期第 │ │ │ │ │ │02-03 期 │ │ │ ├──┼─────┼──────┼────┼────────────────┤ │156 │2008/03/29│光華加油站有│92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7 │2008/03/10│金鼠新春禧刷│6,133 │ │ │ │ │卡分三期第 │ │ │ │ │ │03-03 期 │ │ │ ├──┼─────┼──────┼────┼────────────────┤ │158 │2008/04/10│和信電訊股份│1,53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南旗│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59 │2008/04/29│三星旅行社有│10,35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郵購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60 │2008/06/04│台中中信大飯│10,0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店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61 │2008/08/01│映涵渡假飯店│14,4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 」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62 │2008/08/13│立榮航空(股)│7,264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公司高辦處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63 │2008/08/14│遠傳電信股份│5,731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有限公司三多│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164 │2008/09/01│三星旅行社有│18,900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限公司郵購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MI│ │ │ │ │ │C」署押壹枚,沒收之。 │ ├──┼─────┼──────┼────┼────────────────┤ │ │ │ │1,21,257│ │ │ │ │總計 │7,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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