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詹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論罪科刑欄一倒數第13行應補充「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內應補充「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論罪科刑欄漏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惟已於主文欄內載明易科罰金之意旨,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