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黃進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342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緝字第274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甲○○、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小姐出勤卡貳拾伍張、服務小姐控抬表拾陸張、服務小姐押金表壹張,以及監視器鏡頭貳支、監視器分割畫面壹台、無線電伍台,均沒收。

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姐出勤卡貳拾伍張、服務小姐控抬表拾陸張、服務小姐押金表壹張,以及監視器鏡頭貳支、監視器分割畫面壹台、無線電伍台,均沒收。

黃進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姐出勤卡貳拾伍張、服務小姐控抬表拾陸張、服務小姐押金表壹張,以及監視器鏡頭貳支、監視器分割畫面壹台、無線電伍台,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4年8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進忠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

二、黃進忠自97年4 月9 日起,擔任址設高雄縣仁武鄉○○路305 號「春之花KTV 」之負責人,丁○○自97年12月間起、甲○○自98年2 月間起、丙○○自98年3 月間起、乙○○自97年4 月間起,均以每月新臺幣(下同)約2 萬元代價,受僱「春之花KTV 」之服務人員,丁○○擔任現場經理,負責管理現場,甲○○、丙○○均擔任接待,負責帶領客人進入包廂及收拾場地之工作,乙○○則負責會計事務。渠等5 人竟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媒介並容留已成年之女服務生紀雅雯、杜孟璇、李雅惠、洪珮珊、王綺纓、吳旗芬在包廂內,為脫衣全裸跳舞、任令來店之男客撫摸身體等足以挑起性慾之猥褻行為;俟消費結束後,每位男客依每9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之計價方式,其中每位女服務生按每小時取得500 元,其餘歸店家取得,以此方式而營利。於98年3 月19日23時許,丁○○、甲○○、丙○○均持無線電,接待到店男客、安排女服務生紀雅雯等6 人進入包廂為上開猥褻服務,乙○○亦安排女服務生轉檯及監看監視器畫面隨時以無線電聯繫把風,適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該店執行搜索,在店內101 包廂內當場查獲全裸之女服務生紀雅雯等6 人,並扣得該店負責人所有用以紀錄女服務生工作紀錄之小姐出勤卡25張、服務小姐控抬表16張、服務小姐押金表1 張,以及監視器鏡頭2 支、監視器分割畫面1 台、無線電5 台,而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丙○○、乙○○、黃進忠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被告5 人與檢察官之意見,經被告5 人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5 人均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丁○○、甲○○、丙○○、乙○○、證人即女服務生紀雅雯、杜孟璇、李雅惠、洪珮珊、王綺纓、吳旗芬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30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7 頁),並有扣案之小姐出勤卡25張、服務小姐控抬表16張、服務小姐押金表1 張,以及監視器鏡頭2 支、監視器分割畫面1 台、無線電5 台等物,可資佐證,足見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5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5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其等媒介行為應為容留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5 人上揭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黃進忠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分別於94年8 月26日、94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有其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2 人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5 人被告明知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以端正社會風氣,仍無視三令五申,甘為貪圖不法私利而經營色情活動,敗壞善良風俗,且被告甲○○前於90年間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確定,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雖不構成累犯,然其再為本件同類型案件,顯不知悔悟,惟念其5 人均能坦承犯行,及渠等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犯罪過程擔任角色(被告丁○○為現場經理,管理店內現場事務;被告乙○○擔任會計,綜理財務及把風;被告黃進忠於案發時未在場處理店務),並考量被告5 人之學歷、家庭經濟(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扣案之小姐出勤卡25張、服務小姐控抬表16張、服務小姐押金表1 張,以及監視器鏡頭2 支、監視器分割畫面1 台、無線電5 台,均係該店負責人所有,供被告5 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肚兜、裙擺、內褲共6 套分別為女服務生紀雅雯、杜孟璇、李雅惠、洪珮珊、王綺纓、吳旗芬所有之物,業據其6 人陳述明確(見警卷第39頁、第49頁、第58頁、第66頁、第76頁、第85頁、),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保險套10個、碗公1 只、骰子8 顆、蠟燭2 根、進貨單6 張、客人簽帳單13張、小姐購買制服清冊1 張、客人訂桌單1 張、營業日報表2 張、服務小姐經紀費明細1張、經紀費支出表1 張、經紀費17,400元、19日營業額14,400元、18日營業額55,260元,與本件犯罪尚無直接關聯,難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或所得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