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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志銘吳芝瑛陳松檀

原告
景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已解散,未經清算終.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自緝字第9 號詐欺案件(原案號86年度自字第7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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