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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東柏陳芸珮周佳佩

原告
寶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告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80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被告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既係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而依公司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甲○○部分既經駁回,原告請求被告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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