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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箐洪培睿廖華君

原告
世暘工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告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廖華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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