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21號原 告 己○○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戊○○ 丁○○ 甲○○ 乙○○ 被 告 辛○○ 壬○○ 被 告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子○○ 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