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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陳志銘黃宣撫吳芝瑛
  • 法定代理人
    庚○○、癸○○

  • 原告
    己○○戊○○
  • 被告
    辛○○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21號原   告 己○○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戊○○ 丁○○ 甲○○ 乙○○ 被   告 辛○○ 壬○○ 被   告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子○○ 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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