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書印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被 告 陳嘉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致穎律師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妙鮮 被 告 佳祥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韋岑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