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安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勞安訴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宗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014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王科千(所涉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另經本院以99年度勞安簡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係被告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師,負責該公司所承攬竹仔港排水上游段整治工程中之「既有掩埋垃圾移除工程」,並為工地(位於高雄縣永安鄉○○○路7-16號旁往南800 公尺之竹仔港溪旁)之負責人,其本應注意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45、57條,對於該工地內具有顯著危險之篩分機細料輸送帶應設置護罩、護圍等防護設施,及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能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於緊急時得快速停止機械運轉之緊急制動裝置,卻疏未注意設置上開防護設施及裝置,致使該公司僱用之勞工即被害人陳上軒於民國99年5 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持圓鍬在上開工地保養清理篩分機細料輸送帶時,因圓鍬遭捲入前方滾輪與下方輸送帶間,陳上軒亦因之遭捲入,頭、頸、胸部遭壓軋傷而當場窒息死亡,因認被告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 項之規定,科以同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罪嫌等語。 二、按: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勞工安全衛生法(下稱勞衛法)第28條第2 項(即現行第31條第2 項):「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於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此係行政刑罰之兩罰規定,並無不處罰負責人之明文,必負責人有違反處罰之規定,受處罰,始可處罰法人,如負責人不受處罰,即無處罰法人之可言。而勞衛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須違反該法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生該法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始得成立;該法第5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1 項之行為人,均規定為「雇主」,依該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702號及84年台上字第2080號判決意旨可參照。 (三)因此,對於法人欲依勞衛法第31條第2 項之規定,科以同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者,必須負責人有違反處罰之規定,受處罰,始可處罰法人,如負責人不受處罰,即無處罰法人之可言,從而,如檢察官僅以法人為處罰對象起訴或聲請簡易判處刑,而未將負責人一併列為處罰對象,應認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事業主為被告,事業經營負責人為吳宗仁,有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所示,本件災害發生之雇主為被告與吳宗仁;雖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4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2131號判決意旨(下稱高等法院意旨),以本件施工地區之業務及安全措施既由另案被告王科千負責,其應為上開所示之負責人等語,惟查,高等法院意旨所稱之負責人,仍須符合雇主之要件,並非泛指工作場所之負責人即為上開所示之雇主,仍應以該等負責人居於實際管理企業體之地位,如廠長、經理人等等,始能符合或相當於上開所稱之雇主。查另案被告王科千為被告之工程師,職稱係組長,為工作場所之負責人,然本件尚有現場作業部門主管即專案經理陳崇德,而事業單位之管理體系及經營授權之概況為負責人(吳宗仁)—專案經理(陳崇德)—工作場所負責人(王科千)—勞工(陳上軒)等情,亦經前開報告書載明,足見被告王科千仍係居於受僱人地位,並非具有相當於廠長、經理人之經營管理人身分,是聲請人所認,容有誤會。從而,本件聲請人僅以法人即被告為處罰對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未將負責人一併列為處罰對象,應認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