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美涼基於妨害自由及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4 月22日上午6 時許,夥同另4 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人男子,搭乘車牌號碼553-EP號之計程車(由吳來發駕駛)及車牌號碼631-MX號計程車,前往告訴人甲○○位於高雄縣路竹鄉○○路69巷50號之住處,嗣於同日上午7 時30分許,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經告訴人要求退去而仍留滯於屋內,上開男子旋即在違反告訴人(起訴書誤載吳來發)之意願下,將其從屋內強拉上計程車,因告訴人極力反抗,始未得逞等情(強制未遂部分,另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聲請撤回其告訴,有筆錄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