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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美涼基於妨害自由及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4 月22日上午6 時許,夥同另4 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人男子,搭乘車牌號碼553-EP號之計程車(由吳來發駕駛)及車牌號碼631-MX號計程車,前往告訴人甲○○位於高雄縣路竹鄉○○路69巷50號之住處,嗣於同日上午7 時30分許,侵入告訴人上開住處,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經告訴人要求退去而仍留滯於屋內,上開男子旋即在違反告訴人(起訴書誤載吳來發)之意願下,將其從屋內強拉上計程車,因告訴人極力反抗,始未得逞等情(強制未遂部分,另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聲請撤回其告訴,有筆錄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65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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