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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3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宗揚陳筱雯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23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5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 年1月31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路246 號A+1 百貨公司(下稱A +1 百貨)內,徒手竊取價值共新臺幣(下同)772 元之耳環1 付、香蕉夾1 個、彩妝用具1 組、手環1 個得手,並放入其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於未經結帳即欲步出結帳區門外之際,當場為A +1 百貨管理員黃信福攔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起訴之具體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1 款或第2 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260 條第1 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 253條之3 第1 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260 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15 號判例要旨參照)。換言之,倘檢察官就同一案件,於被告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認不宜緩起訴而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於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記載該新事實、新證據,否則,仍難謂其起訴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因上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 月31日當庭諭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支付5000元予國庫及接受法治教育1 次,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 個月履行完畢乙情,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偵卷第6頁),而被告對於上開緩起訴處分條件當庭表示同意,亦有上開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同上偵卷第6 頁),是檢察官既已對外表示為上開緩起訴處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 2第2 項規定就上開緩起訴條件獲得被告之同意,則檢察官自應受該緩起訴處分之拘束,縱檢察官未製作緩起訴處分書,亦不妨礙緩起訴處分之成立及生效(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16號、95年度上易字第2048號、95年度交上易字第281 號判決)。再質諸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之反面解釋,可知檢察官欲訴追已獲合法生效緩起訴處分之被告,除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該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外,檢察官尚須先撤銷該緩起訴處分,始得繼續偵查或起訴。惟觀諸全案卷宗,檢察官並未檢具事證說明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之情事,亦無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書面或筆錄在卷可資佐證;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從而,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內,逕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違,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罪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均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3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