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660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除犯罪事實欄、第17行關於「MAULNA HAYAT」之記載更改為「MAULANA HAYAT 」;犯罪事實欄一、第20行關於「…自國外輸入支斯煙進入臺灣內陸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更改為「…自國外輸入之私菸進入臺灣內陸之犯意聯絡,…」;犯罪事實欄一、第39行關於「…97年12月29日中午,…」之記載更改為「…97年12月27日9 時58分許,…」;犯罪事實欄一、第46行至第47行關於「…『竹豐輪』乃往嘉義縣布袋港行駛;…」之記載補充更改為「…『竹豐輪』即前往花蓮港裝載砂石,並於同年月28日再由花蓮港出發往嘉義縣布袋港行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3行關於「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之記載更改為「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4 行關於「…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98年1 月14日所覆涵文為據。…」之記載更改為「…詠安國際有限公司98年2 月3 日安菸字第09802002號函、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98年1 月14日所覆涵文為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18行至第19行關於「…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之KRONG THIP 90 (康堤)商標等香煙商品,…」之記載補充更改為「…詠安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之(龍)商標、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代理之KRONG THIP90(康堤)商標等香菸商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8年1 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