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4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宗揚陳俊宏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5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914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即告訴人甲○○於民國98 年6月18日15時30分許,陪同其妻余瓊秀前往高雄市○○區○○路及翠峰路口,向被告即告訴人乙○○討債,其間余瓊秀與乙○○相互掌摑對方(均未成傷),甲○○看見余瓊秀被打,氣憤之下,乃基於傷害之犯意,動手毆打乙○○,乙○○不甘示弱,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反擊,致使乙○○受有後枕部皮膚瘀腫4 ×4 公分、右肘擦傷8 ×4 公分、左肘擦傷7 ×2 公分、右踝皮膚紅腫8 ×5 公分、左踝擦傷1×1 公分等傷害;甲○○則受有右大腿、右膝內側、左後肩、與背部多處擦傷、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252 條第5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 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2人已成立和解,並均於99年1 月18日具狀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2 份在卷可稽,而本案係告訴人2 人撤回告訴後始於99年1 月19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案戳章1 只在卷足憑,是應認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4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