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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簡字第6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智簡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碧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3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碧蓮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肆拾件,均沒收。

事實

一、陳碧蓮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名稱等商品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間之某日許,在大陸地區以每個皮夾47元至190元、手提袋85元至190 元、背包95元、皮包190 元至285 元之價格購入仿冒「HERMES」商標皮夾、「CARTIER 」商標手提袋、「CHANEL」商標皮夾及手提袋、「CHRISTIAN DIOR」商標手提袋、「AGNIS TROUBLE 」商標手提袋、「HELLO KITTY 」商標手提袋及背包、「GUCCI 」商標皮包、「LV」皮夾及手提袋後,將上揭仿冒商標商品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110 號之「大明夜市」攤位前陳列,以每個300 元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以此方法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其間已賣出約10餘件。嗣於99年3 月2 日19時5 分許,經警在上開攤位上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皮夾、手提袋、皮包及背包共40件後,同時委請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鑑定人賴麗玉、黃文通鑑定確定為仿冒商品後,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委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碧蓮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卷〈下稱本院審智易卷〉第62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8 紙、商標註冊證影本1 紙、瑞士商香奈兒公司、荷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GUCCI 及LV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鑑價報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授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價報告各1 份、扣案物照片20張、現場照片6 幀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碧蓮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98年11月間取得上揭仿冒商品起至99年3 月2 日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同時販賣不同商標權人之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損及國家國際形象,復審酌被告販賣之期間及數量,暨其已與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公司、法國籍人安格尼絲特勞伯、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安多兒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乙情,有義大利商固喜公司99年8 月30日函暨切結承諾書、法國籍人安格尼絲特勞伯99年10月19日和解契約書暨切結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與法商克麗絲汀安多兒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智易卷第43頁、第44頁、第48頁至第50頁、第57頁),又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罹於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且其業與上揭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又慮及荷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出告訴等節,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賴麗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授權代表黃文通之警詢筆錄、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各1 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2頁、第13頁、第21頁、第22頁、第46頁、第47頁),另考量被告現因罹患腦腫瘤積極診治中乙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紀念中和醫院99年12月22日診字第991222157 號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頁),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註冊號    │商標圖樣      │    商標權人  │商品名稱          │
├──┼─────┼───────┼───────┼─────────┤
│ 1  │00000000號│Cartier       │荷商卡地亞國際│手提箱袋          │
│    │          │(卡地亞)    │有限公司      │                  │
├──┼─────┼───────┼───────┼─────────┤
│ 2  │00000000號│Cartier       │荷商卡地亞國際│手提箱袋          │
│    │          │(卡地亞)    │有限公司      │                  │
├──┼─────┼───────┼───────┼─────────┤
│ 3  │00000000號│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皮包、皮夾        │
│    │          │(香奈兒)    │份有限公司    │                  │
├──┼─────┼───────┼───────┼─────────┤
│ 4  │00000000號│GUCCI         │義大利商固喜公│名片皮夾、車票皮夾│
│    │          │(固喜)      │司            │、護照皮夾。      │
├──┼─────┼───────┼───────┼─────────┤
│ 5  │00000000號│Louis Vuitton │法商路易威登馬│皮夾              │
│    │          │(LV)        │爾悌耶公司    │                  │
├──┼─────┼───────┼───────┼─────────┤
│ 6  │00000000號│AGNES TROUBLE │法國籍人安格尼│手提袋            │
│    │          │(安格尼絲特勞│絲特勞伯      │                  │
│    │          │伯)          │              │                  │
├──┼─────┼───────┼───────┼─────────┤
│ 7  │00000000號│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皮夾              │
│    │          │(愛馬仕)    │際            │                  │
├──┼─────┼───────┼───────┼─────────┤
│ 8  │00000000號│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旅行箱、手提箱及旅│
│    │          │(凱蒂貓)    │有限公司      │行袋              │
├──┼─────┼───────┼───────┼─────────┤
│ 9  │00000000號│Christian Dior│法商克麗絲汀安│手提袋            │
│    │          │(迪奧)      │多兒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HERMES(愛馬仕)商標皮夾  │2件   │
├──┼───────────────┼───┤
│ 2  │仿冒Cartier (卡地亞)商標手提│1件   │
│    │袋                            │      │
├──┼───────────────┼───┤
│ 3  │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皮夾  │4件   │
├──┼───────────────┼───┤
│ 4  │仿冒Chanel(香奈兒)商標手提袋│2件   │
├──┼───────────────┼───┤
│ 5  │仿冒Christian Dior(迪奧)商標│1 件  │
│    │手提袋                        │      │
├──┼───────────────┼───┤
│ 6  │仿冒AGNES TROUBLE (安格尼絲特│11件  │
│    │勞伯)商標手提袋              │      │
├──┼───────────────┼───┤
│ 7  │仿冒Hello Kitty (凱蒂貓)商標│1 件  │
│    │手提袋                        │      │
├──┼───────────────┼───┤
│ 8  │仿冒Hello Kitty (凱蒂貓)商標│3 件  │
│    │背包                          │      │
├──┼───────────────┼───┤
│ 9  │仿冒GUCCI(固喜)商標皮包     │4 件  │
├──┼───────────────┼───┤
│ 10 │仿冒Louis Vuitton (LV)商標  │10件  │
│    │皮夾                          │      │
├──┼───────────────┼───┤
│ 11 │仿冒Louis Vuitton (LV)商標手│1件   │
│    │提袋                          │      │
├──┼───────────────┼───┤
│合計│                              │40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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