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瑞昇、陳重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09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昇 陳重全 VALENCIA . ACOSTA,SO. AMADA,ELM.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7679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李瑞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重全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尼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五、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五、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索尼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五、附表二編號二、六、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五、附表二編號二、六、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爾犯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8 行更正為:「李瑞昇分別與朱尼、索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第14行第2 句更正為:「陳重全分別與朱尼、索尼、莫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等語;證據部分補充:「被告5 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瑞昇所為,附表一編號一至四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竊盜罪。被告陳重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朱尼所為,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竊盜罪。被告索尼所為,附表一編號一、三、四、附表二編號二、六、七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結夥竊盜罪。被告莫爾所為(附表二編號十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李瑞昇與索尼間就附表一編號一、三、四所示犯行;被告李瑞昇與朱尼間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被告李瑞昇、朱尼與索尼間就附表一編號五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全與朱尼間就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全與索尼間就附表二編號二、六、七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全與莫爾間就附表二編號十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瑞昇、陳重全、索尼、朱尼4 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5 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貪圖私利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危害社會治安,尚未與被害人益在公司和解,行為顯然可議,被告李瑞昇、陳重全2 人分別職司被害人益在公司組長、操作員兼司機,且主導竊案,惡性較重,被告索尼、朱尼及莫爾為外籍勞工,聽命被告李瑞昇、陳重全指示而犯案,惡性稍輕;惟念其5 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李瑞昇學歷為大專畢業、家境勉持;被告陳重全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境勉持;被告索尼、朱尼學歷均為大學畢業、被告莫爾為大專畢業,3 人均為為外籍勞工等情,分別諭知如主文各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被告李瑞昇、陳重全、索尼、朱尼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勤涵 以上繕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一:被告李瑞昇部分 ┌──┬─────┬────┬─────┬────────┬─────────┐ │編號│時間、地點│鋼板數量│共犯、罪名│銷贓之地點及價格│主文 │ ├──┼─────┼────┼─────┼────────┼─────────┤ │ 一 │98年7 月底│1.3噸 │索尼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 │ │某日、 │ │(分得約 │段牛寮小段1019之│,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0006號「富勻企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行」;賣得約1 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元。 │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 │98年7月15 │1.463噸 │朱尼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一路895之1號「世│,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清資源回收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賣得約1 萬2,000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元。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三 │98年9月10 │1.687噸 │索尼 │同編號1;賣得約1│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萬1,0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2,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四 │98年10月初│1.4噸 │索尼 │同編號2;賣1萬2,│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 │ │某日、 │ │(分得約 │000元至1萬3,000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98年12月5 │1.477噸 │朱尼、索尼│屏東縣萬丹鄉丹榮│李瑞昇犯結夥竊盜罪│ │ │日、 │ │(各分得 │路6之1號「永磐資│,處有期徒刑陸月,│ │ │高雄縣大寮│ │1,000元) │源回收廠」;賣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鄉○○路21│ ├─────┤1萬3,293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益在公 │ │刑法第321 │ │朱尼犯結夥竊盜罪,│ │ │司廠房) │ │條第1 項第│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4 款之結夥│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三人以上竊│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盜罪 │ │索尼犯結夥竊盜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被告陳重全部分: ┌──┬─────┬─────┬─────┬────────┬─────────┐ │編號│時間、地點│ 鋼板數量 │共犯、罪名│銷贓之地點及價格│主文 │ ├──┼─────┼─────┼─────┼────────┼─────────┤ │ 一 │98年2月17 │約1.225噸 │朱尼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一路895之1號「世│,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清資源回收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賣得1萬1,0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 │98年3月19 │約1.725噸 │索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1 萬5,0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三 │98年4月25 │約1.754噸 │朱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1 萬4,8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四 │98年5月21 │約1.975噸 │朱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2,│1 萬6,0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000至3,0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刑法第320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條第1 項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竊盜罪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98年6月23 │約1.092噸 │朱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1 萬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2,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六 │98年7月14 │約1.165噸 │索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1 萬1,0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2,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七 │98年8月12 │約1.688噸 │索尼 │高雄縣大寮鄉力行│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路230之3號「高全│,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台環保工程」;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得約1萬5,0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八 │98年9月15 │約3.869噸 │朱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3 萬2,0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2,000 至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000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刑法第320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條第1 項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竊盜罪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九 │98年10月16│約1.967噸 │朱尼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1 萬6,0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2,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朱尼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98年11月12│約1.570噸 │莫爾 │同編號1 ;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 │ │日、 │ │(分得約 │1 萬4,00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高雄市前鎮│ │3,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區○○路16│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號(聚晶公│ │刑法第320 │ │莫爾共同犯竊盜罪,│ │ │司倉庫) │ │條第1 項之│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竊盜罪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一│98年3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二│98年4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三│98年5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四│98年6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五│98年7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六│98年8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七│98年9月下 │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八│98年10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十九│98年11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 │同編號7 │陳重全犯竊盜罪,處│ │ │旬某日、 │0至900公斤│條第1 項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高雄縣大寮│ │竊盜罪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鄉○○路21│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益在公 │ │ │ │ │ │ │司廠房) │ │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37679號99年度偵字第1476號 99年度偵字第7225號 被 告 李瑞昇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李文中) 住高雄市○○區○○街94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重全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嘉義縣義竹鄉○○村○路子243號 居高雄縣鳳山市○○路387巷8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Valencia Junie Rodolfo (菲律賓籍) (中文名字:朱尼) 男 28歲(西元1982年7月25日生) 護照號碼:XX0000000號 居高雄縣大寮鄉○○路212號 Acosta,Sonny Sierra(菲律賓籍) (中文名字:索尼) 男 26歲(西元1984年4月26日生) 護照號碼:QQ0000000號 居高雄縣大寮鄉○○路212號 Amada, Elmer Magbanua(菲律賓籍) (中文名字:莫爾) 男 28歲(西元1982年7月14日生) 護照號碼:UU0000000號 居高雄縣大寮鄉○○路21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瑞昇(原名李文中)於民國98年間,係址設高雄縣大寮鄉○○路212 號「益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在公司)之組長,陳重全於98年間,係益在公司之操作員兼司機,Valencia Junie Rodolfo(朱尼)、Amada, Elmer Magbanua (莫爾)係益在公司之外勞,Acosta,Sonny Sierra (索尼)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街20號「聚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係益在公司之關係企業,下稱聚晶公司)之外勞。詎(一)李瑞昇分別與朱尼、索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利用載運鋼板之機會,由李瑞昇分別指示朱尼、索尼駕駛推高機,將附表所示之鋼板、廢鐵(俗稱「下腳料」)搬上益在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7620─FA號自小貨車後,載往高雄縣鳳山市、大寮鄉、屏東縣萬丹鄉等地變賣,每次則各分予朱尼、索尼新台幣(下同)1, 000元至3,000 元不等之贓款。(二)陳重全分別與朱尼、索尼、莫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亦利用載運鋼板之機會,由陳重全分別指示朱尼、索尼、莫爾,以相同方式,將附表所示之鋼板、下腳料搬上上開自小貨車後,載往高雄縣鳳山市、大寮鄉等地變賣,每次亦各分予朱尼、索尼、莫爾3,000 元至4,000 元不等之贓款。嗣益在公司負責人沈靜永於98年12月初發現鋼板數量短少,經報警追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益在公司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1 │被告李瑞昇於警詢時及偵│被告李瑞昇自白於附表所示之│ │ │查中之供述 │時、地,分別夥同被告朱尼、│ │ │ │索尼竊取鋼板後,載往鳳山、│ │ │ │大寮、萬丹等地變賣,並分予│ │ │ │被告朱尼、索尼贓款之事實 │ ├──┼───────────┼─────────────┤ │ 2 │被告陳重全於警詢時及偵│被告陳重全自白於附表所示之│ │ │查中之供述 │時、地,分別夥同被告朱尼、│ │ │ │索尼、莫爾竊取鋼板後,載往│ │ │ │鳳山、大寮等地變賣,並分予│ │ │ │被告朱尼、索尼、莫爾贓款之│ │ │ │事實 │ ├──┼───────────┼─────────────┤ │ 3 │被告朱尼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朱尼自白分別受被告李瑞│ │ │中之供述 │昇、陳重全指示以推高機搬運│ │ │ │鋼板,由被告李瑞昇、陳重全│ │ │ │載往大寮、萬丹等地變賣後,│ │ │ │其每次從中分得1,000元至2,0│ │ │ │00元款項之事實 │ ├──┼───────────┼─────────────┤ │ 4 │被告索尼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索尼自白分別受被告李瑞│ │ │中之供述 │昇、陳重全指示以推高機搬運│ │ │ │鋼板,由被告李瑞昇、陳重全│ │ │ │載往大寮變賣後,其每次從中│ │ │ │分得1,000元至2,000元款項之│ │ │ │事實 │ ├──┼───────────┼─────────────┤ │ 5 │被告莫爾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莫爾自白受被告陳重全指│ │ │中之供述 │示以推高機搬運鋼板,由被告│ │ │ │陳重全載往變賣後,被告陳重│ │ │ │全曾分予3,000元之事實 │ ├──┼───────────┼─────────────┤ │ 6 │告訴代理人沈聖輝於警詢│被告5人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 │ │ │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犯罪事實 │ ├──┼───────────┼─────────────┤ │ 7 │告訴代理人沈唐淑霞於警│益在公司所有、寄放於聚晶公│ │ │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司倉庫之鋼板失竊之事實 │ ├──┼───────────┼─────────────┤ │ 8 │同案被告謝崑仁於警詢時│被告李瑞昇於98年12月5日, │ │ │及偵查中之供述 │以每公斤9元之價格,出售鋼 │ │ │ │板1批(1.477噸)予同案被告│ │ │ │謝崑仁經營之「永磐資源回收│ │ │ │場」之事實 │ ├──┼───────────┼─────────────┤ │ 9 │同案被告宋佩勳於警詢時│被告李瑞昇於98年10月初,以│ │ │及偵查中之供述 │每公斤8元之價格,出售廢鐵1│ │ │ │批(1.4噸)予同案被告宋佩 │ │ │ │勳經營之「世清環保公司」資│ │ │ │源回收場之事實 │ ├──┼───────────┼─────────────┤ │ 10 │同案被告吳東勇於警詢時│被告陳重全曾出售廢鐵予同案│ │ │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吳東勇經營之「高全台環│ │ │ │保工程」資源回收場之事實 │ ├──┼───────────┼─────────────┤ │ 11 │磅量單1紙、監視器翻拍 │被告李瑞昇於98年12月5日出 │ │ │照片6幀 │售鐵材1批予永磐資源回收場 │ │ │ │之事實 │ ├──┼───────────┼─────────────┤ │ 12 │倉庫及資源回收場照片26│佐證被告5人如犯罪事實欄所 │ │ │幀 │述之犯罪事實 │ └──┴───────────┴─────────────┘ 二、核被告5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渠等前後多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一,請均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李瑞昇、朱尼、索尼,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陳重全、朱尼、索尼、莫爾,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檢 察 官 楊慶瑞 附表: ⑴被告李瑞昇部分: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鋼板數量 │參與之外勞│銷贓之地點及價格│ ├──┼─────┼──────┼─────┼─────┼────────┤ │ 1 │98年7月底 │高雄市前鎮區│1.3噸 │索尼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 │ │ │新都路16號(│ │(分得約 │段牛寮小段1019之│ │ │ │聚晶公司倉庫│ │3,000元) │0006號「富勻企業│ │ │ │) │ │ │行」;約1萬元 │ ├──┼─────┼──────┼─────┼─────┼────────┤ │ 2 │98年7月15 │同編號1 │1.463噸 │朱尼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 │ │日 │ │ │(分得約 │一路895之1號「世│ │ │ │ │ │3,000元) │清資源回收廠」;│ │ │ │ │ │ │賣約1萬2,000元 │ ├──┼─────┼──────┼─────┼─────┼────────┤ │ 3 │98年9月10 │同編號1 │1.687噸 │索尼 │同編號1;賣得約1│ │ │日 │ │ │(分得約 │萬1,000元 │ │ │ │ │ │3,000元) │ │ ├──┼─────┼──────┼─────┼─────┼────────┤ │ 4 │98年10月初│同編號1 │1.4噸 │索尼 │同編號2;賣1萬2,│ │ │ │ │ │(分得約 │000元至1萬3,000 │ │ │ │ │ │3,000元) │元 │ ├──┼─────┼──────┼─────┼─────┼────────┤ │ 5 │98年12月5 │高雄縣大寮鄉│1.477噸 │朱尼、索尼│屏東縣萬丹鄉丹榮│ │ │日 │農場路212號 │ │(各分得 │路6之1號「永磐資│ │ │ │(益在公司廠│ │1,000元) │源回收廠」;賣1 │ │ │ │房) │ │ │萬3,293元 │ └──┴─────┴──────┴─────┴─────┴────────┘ ⑵被告陳重全部分: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鋼板數量 │參與之外勞│銷贓之地點及價格│ ├──┼─────┼──────┼─────┼─────┼────────┤ │ 1 │98年2月17 │高雄市前鎮區│約1.225噸 │朱尼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 │ │日 │新都路16號(│ │(分得約 │一路895之1號「世│ │ │ │聚晶公司倉庫│ │3,000元) │清資源回收廠」;│ │ │ │) │ │ │賣1萬1,000元 │ ├──┼─────┼──────┼─────┼─────┼────────┤ │ 2 │98年3月19 │同編號1 │約1.725噸 │索尼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5,000元 │ │ │ │ │ │3,000元) │ │ ├──┼─────┼──────┼─────┼─────┼────────┤ │ 3 │98年4月25 │同編號1 │約1.754噸 │朱尼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4,800元 │ │ │ │ │ │3,000元) │ │ ├──┼─────┼──────┼─────┼─────┼────────┤ │ 4 │98年5月21 │同編號1 │約1.975噸 │朱尼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6,000元 │ │ │ │ │ │4,000元) │ │ ├──┼─────┼──────┼─────┼─────┼────────┤ │ 5 │98年6月23 │同編號1 │約1.092噸 │朱尼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元 │ │ │ │ │ │3,000元) │ │ ├──┼─────┼──────┼─────┼─────┼────────┤ │ 6 │98年7月14 │同編號1 │約1.165噸 │索尼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1,000元 │ │ │ │ │ │3,000元) │ │ ├──┼─────┼──────┼─────┼─────┼────────┤ │ 7 │98年8月12 │同編號1 │約1.688噸 │索尼 │高雄縣大寮鄉力行│ │ │日 │ │ │(分得約 │路230之3號「高全│ │ │ │ │ │3,000元) │台環保工程」;賣│ │ │ │ │ │ │約1萬5,000元 │ ├──┼─────┼──────┼─────┼─────┼────────┤ │ 8 │98年9月15 │同編號1 │約3.869噸 │朱尼 │同編號1;賣約3萬│ │ │日 │ │ │(分得約 │2,000元 │ │ │ │ │ │4,000元) │ │ ├──┼─────┼──────┼─────┼─────┼────────┤ │ 9 │98年10月16│同編號1 │約1.967噸 │朱尼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6,000元 │ │ │ │ │ │3,000元) │ │ ├──┼─────┼──────┼─────┼─────┼────────┤ │ 10 │98年11月12│同編號1 │約1.570噸 │莫爾 │同編號1;賣約1萬│ │ │日 │ │ │(分得約 │4,000元 │ │ │ │ │ │3,000元) │ │ ├──┼─────┼──────┼─────┼─────┼────────┤ │ 11 │98年3月下 │高雄縣大寮鄉│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農場路212號 │0至900公斤│ │ │ │ │ │(益在公司廠│ │ │ │ │ │ │房) │ │ │ │ ├──┼─────┼──────┼─────┼─────┼────────┤ │ 12 │98年4月下 │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3 │98年5月下 │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4 │98年6月下 │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5 │98年7月下 │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6 │98年8月下 │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7 │98年9月下 │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8 │98年10月下│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 19 │98年11月下│同編號11 │下腳料約70│ │同編號7 │ │ │旬 │ │0至900公斤│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