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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22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22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正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1293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古正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1.犯罪事實之「於98年2 月23日起」應更正為「於97年12月5日起」。

2.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之侵占時間「不詳」應更正為「97年12月5 日」。

3.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侵占時間「98年7 月9 日」應更正為「98年4 月21日」。

二、核被告古正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本於同一犯罪計畫,利用同一任職機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方屬允當。爰審酌被告擔任光華首席大樓總幹事一職,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及廠商回饋金與轉交廠商保養費用等工作內容,為執行業務之人。其利用職務代收或支領上開費用之機會,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本件侵占金額,及被告業已還款新臺幣103,210 元與告訴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告訴人聲請撤銷狀暨檢附之和解書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於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姑念其因一時失慮以致誤觸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諒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遂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復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情節、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償還全部侵占之款項等情,認並無對本件被告所宣告之緩刑附加條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36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99年度調偵字第1293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調偵字第1293號
    被      告  古正德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430巷24之2
                        現居高雄市○○區○○路161巷39號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正德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自民
    國93年11月1日至98年8月間,派駐在光華首席大樓擔任總幹
    事一職,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及廠商回饋金與轉交廠商保養
    費用等工作內容,為執行業務之人。詎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
    圖,及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於98年2月23日起至98年7
    月間,將代為收取之住戶預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8,410
    元、聯答收入6,000元、聯網收入1,800元,應給付予權帝、
    崇友、中東、德隆、長鈜機電保養廠商費用共計77,000元,
    以上共計103,210 元,全數侵吞入己(侵占之時間、項目、
    方式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經光華首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查核有異,並經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如數賠
    償予光華首席大樓管理委員會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古正德於偵查中之自│坦承全部之犯罪事實        │
│    │白                    │                          │
├──┼───────────┼─────────────┤
│ 2  │告訴代理人黃爵冠之證述│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                          │
├──┼───────────┼─────────────┤
│ 3  │證人即光華首席大樓管理│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委員會財務主委王月娥之│                          │
│    │證述                  │                          │
├──┼───────────┼─────────────┤
│ 4  │光華首席大樓管理委員會│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土地銀行前鎮分行之帳戶│                          │
│    │(戶名:光華首席大樓管│                          │
│    │理委員會、帳號:069001│                          │
│    │20838號)存摺明細及光 │                          │
│    │華首席管理委員會98年間│                          │
│    │財務明細表            │                          │
├──┼───────────┼─────────────┤
│ 5  │住戶徐廣寅、蘇俊博、呂│附表編號之事實            │
│    │文觀業已給付管理費之收│                          │
│    │據                    │                          │
├──┼───────────┼─────────────┤
│ 6  │光華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附表編號之事實            │
│    │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廠│                          │
│    │商請款單              │                          │
├──┼───────────┼─────────────┤
│ 7  │聯答科技有限公司繳款證│附表編號之事實            │
│    │明單及估價單收據      │                          │
├──┼───────────┼─────────────┤
│ 8  │聯網寬頻估價單收據    │附表編號之事實            │
│    │                      │                          │
├──┼───────────┼─────────────┤
│ 9  │被告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被告自97年5月1日至98年8月 │
│    │契約書、勞保、課稅資料│11日任職於漢衛公寓大廈管理│
│    │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古正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407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侵占雖屬即成犯,然業務侵占有
    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密集實行犯行之性質,行為人主觀
    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其雖有數個行為,但目的
    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是被告所犯上開
    數業務侵占犯行,時間、地點密接,應論以接續犯。至告訴
    意旨認被告另侵占代為保管之零用金5,000元,惟經被告堅
    決否認,辯稱確有用於光華首席大樓之支出,且有發票為憑
    等語,而告訴人亦無法提出被告侵占上開金額之具體證據,
    是尚難逕認被告有侵占上開零用金犯行,惟此部分若構成犯
    罪,因與前開侵占罪嫌時間、地點密接,為接續犯,有事實
    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葉逸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淑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
 │編│侵占時間  │侵占項目      │侵占方式          │侵占金額(元)│
 │號│          │              │                  │              │
 │  │          │              │                  │              │
 ├─┼─────┼───────┼─────────┼───────┤
 │1 │98年7月1日│住戶呂文觀預繳│於98年7月1日收到住│8,550         │
 │  │          │之98/8 -98/12 │戶呂文觀預繳之管理│              │
 │  │          │之管理費用    │費用後,嗣後未將其│              │
 │  │          │              │中98/8-9 8/12月之 │              │
 │  │          │              │款項存入光華首席大│              │
 │  │          │              │廈管理委員會專用帳│              │
 │  │          │              │戶內              │              │
 ├─┼─────┼───────┼─────────┼───────┤
 │2 │98年7月14 │住戶蘇俊博預繳│於98年7月14日收到 │3,860         │
 │  │日        │之98/8 -98/9之│住戶蘇俊博預繳之管│              │
 │  │          │管理費用      │理費用後,嗣後未存│              │
 │  │          │              │入帳戶內          │              │
 ├─┼─────┼───────┼─────────┼───────┤
 │3 │不詳      │住戶徐廣寅預繳│收到住戶徐廣寅預繳│6,000         │
 │  │          │之98/8 -98/11 │之管理費用後,未將│              │
 │  │          │管理費用      │其中98 /8-98/11之 │              │
 │  │          │              │款項存入帳戶      │              │
 ├─┼─────┼───────┼─────────┼───────┤
 │4 │98年7月9日│98年7-12月發電│向管委會請領款項後│10,800        │
 │  │          │機保養費用(權│,未支付予廠商    │              │
 │  │          │帝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5 │98年7月9日│98年6月機電保 │同上              │25,000        │
 │  │          │養費(崇友實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 │98年6月30 │98年5月定期保 │同上              │3,500         │
 │  │日        │養費(中東生物│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7 │98年7月9日│98年6月定期保 │同上              │3,500         │
 │  │          │養費(中東生物│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8 │98年6月30 │次氯酸鈉500公 │同上              │4,000         │
 │  │日        │斤(中東生物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98年4月21 │98年3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日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0│98年5月25 │98年4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日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1│98年6月30 │98年5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日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2│98年7月9日│98年6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3│98年7月9日│感應扣(德隆通│同上              │1,800         │
 │  │          │信機械有限公司│                  │              │
 │  │          │)            │                  │              │
 ├─┼─────┼───────┼─────────┼───────┤
 │14│98年7月9日│98年6月保養費 │同上              │4,400         │
 │  │          │(長鈜機電消防│                  │              │
 │  │          │工程有限公司)│                  │              │
 ├─┼─────┼───────┼─────────┼───────┤
 │15│98年2月23 │聯答收入(    │於98年2月23日許收 │6,000         │
 │  │日後某時  │97/4-98/3 )  │到聯答科技有限公司│              │
 │  │          │              │給付之回饋金後,未│              │
 │  │          │              │存入管委會帳戶內  │              │
 ├─┼─────┼───────┼─────────┼───────┤
 │16│98年6月6日│聯網收入(    │於98年6月6日許收到│1,800         │
 │  │          │98/1-98/6 )  │聯網寬頻給付之回饋│              │
 │  │          │              │金後,未存入管委會│              │
 │  │          │              │帳戶內            │              │
 ├─┼─────┴───────┴─────────┴───────┤
 │合│                                        103,210               │
 │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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