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古正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22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正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293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古正德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述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1.犯罪事實之「於98年2 月23日起」應更正為「於97年12月5 日起」。 2.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之侵占時間「不詳」應更正為「97年12月5 日」。 3.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侵占時間「98年7 月9 日」應更正為「98年4 月21日」。 二、核被告古正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本於同一犯罪計畫,利用同一任職機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方屬允當。爰審酌被告擔任光華首席大樓總幹事一職,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及廠商回饋金與轉交廠商保養費用等工作內容,為執行業務之人。其利用職務代收或支領上開費用之機會,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其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本件侵占金額,及被告業已還款新臺幣103,210 元與告訴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告訴人聲請撤銷狀暨檢附之和解書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於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姑念其因一時失慮以致誤觸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諒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遂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復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情節、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償還全部侵占之款項等情,認並無對本件被告所宣告之緩刑附加條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豐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36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99年度調偵字第1293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調偵字第1293號被 告 古正德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430巷24之2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161巷39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正德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自民國93年11月1日至98年8月間,派駐在光華首席大樓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及廠商回饋金與轉交廠商保養費用等工作內容,為執行業務之人。詎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於98年2月23日起至98年7月間,將代為收取之住戶預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8,410元、聯答收入6,000元、聯網收入1,800元,應給付予權帝、崇友、中東、德隆、長鈜機電保養廠商費用共計77,000元,以上共計103,210 元,全數侵吞入己(侵占之時間、項目、方式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經光華首席大樓管理委員會查核有異,並經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如數賠償予光華首席大樓管理委員會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古正德於偵查中之自│坦承全部之犯罪事實 │ │ │白 │ │ ├──┼───────────┼─────────────┤ │ 2 │告訴代理人黃爵冠之證述│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 │ ├──┼───────────┼─────────────┤ │ 3 │證人即光華首席大樓管理│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委員會財務主委王月娥之│ │ │ │證述 │ │ ├──┼───────────┼─────────────┤ │ 4 │光華首席大樓管理委員會│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土地銀行前鎮分行之帳戶│ │ │ │(戶名:光華首席大樓管│ │ │ │理委員會、帳號:069001│ │ │ │20838號)存摺明細及光 │ │ │ │華首席管理委員會98年間│ │ │ │財務明細表 │ │ ├──┼───────────┼─────────────┤ │ 5 │住戶徐廣寅、蘇俊博、呂│附表編號之事實 │ │ │文觀業已給付管理費之收│ │ │ │據 │ │ ├──┼───────────┼─────────────┤ │ 6 │光華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附表編號之事實 │ │ │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廠│ │ │ │商請款單 │ │ ├──┼───────────┼─────────────┤ │ 7 │聯答科技有限公司繳款證│附表編號之事實 │ │ │明單及估價單收據 │ │ ├──┼───────────┼─────────────┤ │ 8 │聯網寬頻估價單收據 │附表編號之事實 │ │ │ │ │ ├──┼───────────┼─────────────┤ │ 9 │被告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被告自97年5月1日至98年8月 │ │ │契約書、勞保、課稅資料│11日任職於漢衛公寓大廈管理│ │ │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古正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407 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侵占雖屬即成犯,然業務侵占有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密集實行犯行之性質,行為人主觀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其雖有數個行為,但目的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是被告所犯上開數業務侵占犯行,時間、地點密接,應論以接續犯。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另侵占代為保管之零用金5,000元,惟經被告堅 決否認,辯稱確有用於光華首席大樓之支出,且有發票為憑等語,而告訴人亦無法提出被告侵占上開金額之具體證據,是尚難逕認被告有侵占上開零用金犯行,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因與前開侵占罪嫌時間、地點密接,為接續犯,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檢 察 官 葉逸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蔡淑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 │編│侵占時間 │侵占項目 │侵占方式 │侵占金額(元)│ │號│ │ │ │ │ │ │ │ │ │ │ ├─┼─────┼───────┼─────────┼───────┤ │1 │98年7月1日│住戶呂文觀預繳│於98年7月1日收到住│8,550 │ │ │ │之98/8 -98/12 │戶呂文觀預繳之管理│ │ │ │ │之管理費用 │費用後,嗣後未將其│ │ │ │ │ │中98/8-9 8/12月之 │ │ │ │ │ │款項存入光華首席大│ │ │ │ │ │廈管理委員會專用帳│ │ │ │ │ │戶內 │ │ ├─┼─────┼───────┼─────────┼───────┤ │2 │98年7月14 │住戶蘇俊博預繳│於98年7月14日收到 │3,860 │ │ │日 │之98/8 -98/9之│住戶蘇俊博預繳之管│ │ │ │ │管理費用 │理費用後,嗣後未存│ │ │ │ │ │入帳戶內 │ │ ├─┼─────┼───────┼─────────┼───────┤ │3 │不詳 │住戶徐廣寅預繳│收到住戶徐廣寅預繳│6,000 │ │ │ │之98/8 -98/11 │之管理費用後,未將│ │ │ │ │管理費用 │其中98 /8-98/11之 │ │ │ │ │ │款項存入帳戶 │ │ ├─┼─────┼───────┼─────────┼───────┤ │4 │98年7月9日│98年7-12月發電│向管委會請領款項後│10,800 │ │ │ │機保養費用(權│,未支付予廠商 │ │ │ │ │帝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5 │98年7月9日│98年6月機電保 │同上 │25,000 │ │ │ │養費(崇友實業│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 │98年6月30 │98年5月定期保 │同上 │3,500 │ │ │日 │養費(中東生物│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7 │98年7月9日│98年6月定期保 │同上 │3,500 │ │ │ │養費(中東生物│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8 │98年6月30 │次氯酸鈉500公 │同上 │4,000 │ │ │日 │斤(中東生物科│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98年4月21 │98年3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日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0│98年5月25 │98年4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日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1│98年6月30 │98年5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日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2│98年7月9日│98年6月定期保 │同上 │6,000 │ │ │ │養費(德隆通信│ │ │ │ │ │機械有限公司)│ │ │ ├─┼─────┼───────┼─────────┼───────┤ │13│98年7月9日│感應扣(德隆通│同上 │1,800 │ │ │ │信機械有限公司│ │ │ │ │ │) │ │ │ ├─┼─────┼───────┼─────────┼───────┤ │14│98年7月9日│98年6月保養費 │同上 │4,400 │ │ │ │(長鈜機電消防│ │ │ │ │ │工程有限公司)│ │ │ ├─┼─────┼───────┼─────────┼───────┤ │15│98年2月23 │聯答收入( │於98年2月23日許收 │6,000 │ │ │日後某時 │97/4-98/3 ) │到聯答科技有限公司│ │ │ │ │ │給付之回饋金後,未│ │ │ │ │ │存入管委會帳戶內 │ │ ├─┼─────┼───────┼─────────┼───────┤ │16│98年6月6日│聯網收入( │於98年6月6日許收到│1,800 │ │ │ │98/1-98/6 ) │聯網寬頻給付之回饋│ │ │ │ │ │金後,未存入管委會│ │ │ │ │ │帳戶內 │ │ ├─┼─────┴───────┴─────────┴───────┤ │合│ 103,210 │ │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