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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李代昌

  • 被告
    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495 號、98年度偵字第28126 號、98年度偵字第28589 號),及移送併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891 號、98年度偵字第2089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64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戊○○得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任意交給他人,將使該帳戶成為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贓款匯進提出所用,使偵辦刑事案件之司法警察無從查知真正身分,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6 月中旬,在高雄縣大寮鄉輔英科技大學棒球場,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所申辦之帳戶(原鳳山7 支局,帳號:000 0000-0000000)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家揚」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6 月18 日 至22日止,在拍賣網站上張貼不實之拍賣廣告,使欲購買淨水器、奶粉、iPOD多媒體播放器、王品牛排餐券之乙○○、丙○○、丁○○、庚○○、己○○、甲○○上網投標,再以得標網頁或電子郵件通知乙○○等人將款項匯至上開帳戶,致乙○○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將現金匯入上開帳戶內(時間、金額詳如附表所列)。甲○○則於匯款至他人帳戶後,再接獲通知匯款至戊○○上開帳戶,察覺有異而未得逞。嗣因乙○○等人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之自白。(二)被害人乙○○、丙○○、丁○○、庚○○、己○○於警詢中之證述。(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四)被害人丁○○、庚○○提出之ATM 單據1 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行為 提供上開帳戶存摺等物,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乙○○、丙○○、丁○○、庚○○、己○○、甲○○等6 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人就被告提供上開帳戶幫助正犯對被害人乙○○、庚○○實施詐欺之犯行移送併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891 號、98年度偵字第20896 號),經核與起訴犯罪事實相同,本院業已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存摺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情節甚鉅,被害人乙○○等人因而蒙受損失,實有不該,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承犯行,且匯款予被害人,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失,此有存款憑條5 張在卷可佐,及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曾於98年間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核與緩刑要件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別,故未予諭知緩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日期/ 金額 │ │ │ │(新台幣) │ ├──┼─────┼────────┤ │ 1. │ 乙○○ │98年6月22日 │ │ │ │/11,000元 │ │ │ │ │ ├──┼─────┼────────┤ │ 2. │ 丙○○ │98年6月22日 │ │ │ │/3,120元 │ │ │ │ │ ├──┼─────┼────────┤ │ 3. │ 丁○○ │98年6月22日 │ │ │ │/4,380元 │ │ │ │ │ ├──┼─────┼────────┤ │ 4. │ 庚○○ │98年6月23日 │ │ │ │/3,000元 │ │ │ │ │ ├──┼─────┼────────┤ │ 5. │ 己○○ │98年6月23日 │ │ │ │/3,12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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