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4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8年度審訴字第4785號判決;編號2 至5 :98年度審訴字第4008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編號6 、7 :98年度審訴字第2281號、第2622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3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