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