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分別為:98年度審簡字第316、604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