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重利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犯重利案件,共23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甲○○到案執行,並依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執行拘提無著,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佐;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並依卷內所載住所通知,然因查無此人致該通知遭退回,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1 日南檢治寅98執助1174字第71820 號函及函覆該署代執行之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卷內所載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