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0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4 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