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3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843 號、第844 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1907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丁○○」署押共拾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丁○○」署押共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丁○○原為夫妻關係(已於民國97年7 月7 日離婚),其於92年間,利用替丁○○處理車禍事宜之機會取得丁○○所有之臺北銀行信用卡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詎其明知未得丁○○之同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冒用丁○○之名義,填寫如附表一所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 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書2 張,並於該等信用卡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內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丁○○」之署押共10枚後,持以向上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該等銀行承辦人誤信丁○○有意申辦信用卡而陷於錯誤,核發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共5 張,而足以生損害於丁○○及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嗣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依前開申請書所載之地址寄發上開信用卡由甲○○領取收執,其即承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丁○○」之署押各1 枚(合計5 枚),即持如附表二、三所示信用卡,冒用丁○○之名義,分別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至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於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丁○○之署押,以作為刷卡消費之意思,並持以行使付帳,使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同意其簽帳消費,以此方式簽帳消費共新臺幣(下同)88,358元;又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至該附表所示各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付款設備,以插入各該信用卡、偽冒丁○○名義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屬於各該金融機構之現金共257,000 元;又於93年11月2 日以新光銀行信用卡代償積欠台新銀行之信用卡卡費150,000 元,及於94年8 月22日以國泰銀行之信用卡,代償其積欠玉山銀行及上海商業銀行之債務各90,000元(合計180,000 元),國泰世華銀行及新光銀行乃逕撥款予以支付,其所為均足生損害於丁○○及各該商店、銀行。嗣丁○○收到銀行催繳通知,始知遭人冒名申辦,並由各該銀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新光銀行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證人即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張剛維、丙○○、乙○○、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董承志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新光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丁○○簽立之切結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犯罪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為如附表二、四所示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 日 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㈠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相較,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其中關於詐欺取財、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之法定刑中有罰金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定其罰金刑之最低度刑。 ㈡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該規定刪除後,除法理上合於接續犯、包括一罪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㈣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 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上開被告2 人既因連續犯而加重其刑,則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按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仍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亦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從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定執行刑之裁定,又視同判決(最高法院刑庭總會26年2 月16日決議( 六) )。故如被告所犯數罪,經分別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徒刑,惟其折算標準高低不同時,仍應從上開立法意旨,擇有利於行為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件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有部分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後分別違犯,自應為新舊法比較: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 100 倍折算1 日,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自屬法律變更,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定應執行刑,亦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茲經比較結果,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論處。 四、論罪科刑: ㈠按信用卡不僅係消費工具,其本身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而得為詐欺取財罪之客體;而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19號、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行為人在信用卡背面偽造他人之簽名,應非單純之偽造署押,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又按依信用卡交易之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且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含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應構成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而行為人在偽造簽帳單之後,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㈡核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丁○○」之署押,持向各銀行申辦信用卡、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偽簽「丁○○」之署押,持向如附表二、三所示特約商店刷卡購物,並於簽帳單上偽簽「丁○○」署押而持向特約商店行使、代償所積欠其他銀行卡費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持如附表四所示信用卡,至各銀行自動櫃員機處操作以預借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檢察官認被告持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係犯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卡片背面及刷卡簽帳單上偽造「丁○○」署押之行為,均屬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所示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分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新光銀行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15所示持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共15次,及如附表三編號16至31所示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共16次,合計31次犯行間,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被告所犯前開如附表二、四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所犯如附表三所示3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之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不顧其與丁○○於斯時仍為夫妻關係,而偽以丁○○之名義,申辦信用卡使用,並多次行使偽造之私文書,遂行其詐欺之犯行,足以生損害於丁○○及各家發卡銀行,且其犯罪所得合計675,358 元,金額非微,迄今未與被害人丁○○、告訴人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新光銀行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並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情況、智識程度、詐騙金額暨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將宣告刑減二分之一,爰均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㈣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銀行申請書上所偽造「丁○○」之署押共10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前揭申請書係供銀行審核申請內容所用,已交由銀行收執,要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被告在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上偽造之「丁○○」署押部分,因該等信用卡均已經被告剪掉作廢並丟棄,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應認均業已滅失;及被告使用偽造之信用卡時,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丁○○」署押部分,該等簽帳單均已交由特約商店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轉知發卡銀行撥款,已非被告所有,且該等簽帳單均已逾保存期限,業據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張剛維陳明在卷、國泰世華銀行於刑事告訴狀內陳述明確(見偵一卷第43頁、偵二卷第2 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承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信用卡部分: ┌──┬────┬─────┬────────┬────────────┐ │編號│申辦銀行│ 申辦時間 │ 信用卡卡號 │ 偽造之文書及署押 │ ├──┼────┼─────┼────────┼────────────┤ │ 1 │玉山商業│93年3 月19│0000000000000000│①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偽│ │ │銀行股份│日 │ │ 造「丁○○」之簽名1 枚│ │ │有限公司│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蔡慧│ │ │ │ │ │ 樺」之簽名1 枚 │ │ │ │ │ │(偵一卷第3 頁) │ ├──┼────┼─────┼────────┼────────────┤ │ 2 │國泰世華│94年8 月19│0000000000000000│①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偽│ │ │商業銀行│日前2、3天│ │ 造「丁○○」之簽名3 枚│ │ │股份有限│(同一申請├────────┤②在2 張信用卡背面,偽造│ │ │公司 │書辦二張信│0000000000000000│「丁○○」之簽名共2 枚 │ │ │ │用卡) │ │(偵二卷第5 頁) │ ├──┼────┼─────┼────────┼────────────┤ │ 3 │臺灣新光│93年9 月29│0000000000000000│①在2 張信用卡申請書申請│ │ │商業銀行│日 │ │ 人欄偽造「丁○○」之簽│ │ │股份有限│ ├────────┤ 名共6 枚 │ │ │公司 │ │0000000000000000│②在2 張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代償信用卡) │ 「丁○○」之簽名共2 枚│ │ │ │ │ │(偵四卷第25至26頁) │ └──┴────┴─────┴────────┴────────────┘ 附表二:舊法時代之刷卡消費部分 ┌──┬────┬─────────────────┬────┐ │編號│ 時間 │ 刷卡商店地點 │ 金額 │ ├──┴────┴─────────────────┴────┤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1 │93.4.6 │大裕車業有限公司 │15,000 │ ├──┼────┼─────────────────┼────┤ │ 2 │94.6.27 │商業周刊 │ 3,555 │ ├──┼────┼─────────────────┼────┤ │ 3 │94.12.19│天下雜誌 │ 2,980 │ ├──┼────┼─────────────────┼────┤ │ 4 │95.4.25 │中國時報 │ 3,700 │ ├──┼────┼─────────────────┼────┤ │ 5 │95.6.12 │商業周刊 │ 3,550 │ ├──┴────┴─────────────────┴────┤ │ 小計28,785元│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6 │95.4.27 │易達綜合百貨--文橫店 │ 743 │ ├──┼────┼─────────────────┼────┤ │ 7 │95.4.28 │大裕車業有限公司 │ 3,240 │ ├──┼────┼─────────────────┼────┤ │ 8 │95.4.30 │燦坤3C河東店 │ 2,990 │ ├──┼────┼─────────────────┼────┤ │ 9 │95.5.19 │易達綜合百貨--文橫店 │ 699 │ ├──┼────┼─────────────────┼────┤ │ 10 │95.5.24 │大裕車業有限公司 │ 2,160 │ ├──┼────┼─────────────────┼────┤ │ 11 │95.6.12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621 │ ├──┼────┼─────────────────┼────┤ │ 12 │95.6.12 │燦坤3C河東店 │ 699 │ ├──┼────┼─────────────────┼────┤ │ 13 │95.6.14 │燦坤3C河東店 │ 699 │ ├──┼────┼─────────────────┼────┤ │ 14 │95.6.23 │燦坤3C河東店 │ 3,800 │ ├──┼────┼─────────────────┼────┤ │ 15 │95.6.28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571 │ ├──┼────┼─────────────────┼────┤ │ 16 │95.6.29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842 │ ├──┴────┴─────────────────┴────┤ │ 小計17,064元│ ├──────────────────────────────┤ │合計:45,849元 │ └──────────────────────────────┘ 附表三:新法時代之刷卡消費部分: ┌──┬────┬─────────────────┬────┐ │編號│ 時間 │ 刷卡商店地點 │ 金額 │ ├──┴────┴─────────────────┴────┤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1 │95.9.20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952 │ ├──┼────┼─────────────────┼────┤ │ 2 │95.9.21 │大裕車業有限公司 │ 2,850 │ ├──┼────┼─────────────────┼────┤ │ 3 │95.10.3 │燦坤3C河東店 │ 1,843 │ ├──┼────┼─────────────────┼────┤ │ 4 │95.10.3 │燦坤3C河東店 │ 1,080 │ ├──┼────┼─────────────────┼────┤ │ 5 │95.10.17│易達綜合百貨--文橫店 │ 620 │ ├──┼────┼─────────────────┼────┤ │ 6 │95.10.26│青年書局有限公司 │ 736 │ ├──┼────┼─────────────────┼────┤ │ 7 │95.11.3 │燦坤3C河東店 │ 568 │ ├──┼────┼─────────────────┼────┤ │ 8 │95.11.4 │多米資訊廣場 │ 950 │ ├──┼────┼─────────────────┼────┤ │ 9 │95.11.15│燦坤3C河東店 │ 860 │ ├──┼────┼─────────────────┼────┤ │ 10 │95.11.15│青年書局有限公司 │ 612 │ ├──┼────┼─────────────────┼────┤ │ 11 │95.11.16│明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513 │ ├──┼────┼─────────────────┼────┤ │ 12 │95.12.23│燦坤3C河東店 │ 599 │ ├──┼────┼─────────────────┼────┤ │ 13 │95.12.24│燦坤3C河東店 │ 980 │ ├──┼────┼─────────────────┼────┤ │ 14 │95.12.27│青年書局有限公司 │ 786 │ ├──┼────┼─────────────────┼────┤ │ 15 │96.1.11 │順發3C量販--高雄店 │ 798 │ ├──┴────┴─────────────────┴────┤ │ 小計14,747元│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16 │95.7.25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1,116 │ ├──┴────┴─────────────────┴────┤ │ 小計1,116元│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17 │95.7.29 │燦坤3C河東店 │ 5,500 │ ├──┼────┼─────────────────┼────┤ │ 18 │95.8.25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1,145 │ ├──┼────┼─────────────────┼────┤ │ 19 │95.8.28 │燦坤3C河東店 │ 1,290 │ ├──┼────┼─────────────────┼────┤ │ 20 │95.9.27 │燦坤3C河東店 │ 2,089 │ ├──┼────┼─────────────────┼────┤ │ 21 │95.10.25│燦坤3C河東店 │ 5,999 │ ├──┼────┼─────────────────┼────┤ │ 22 │95.10.29│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752 │ ├──┼────┼─────────────────┼────┤ │ 23 │95.11.30│燦坤3C河東店 │ 638 │ ├──┼────┼─────────────────┼────┤ │ 24 │95.11.30│燦坤3C河東店 │ 1,499 │ ├──┼────┼─────────────────┼────┤ │ 25 │95.12.1 │易達綜合百貨--文橫店 │ 516 │ ├──┼────┼─────────────────┼────┤ │ 26 │95.12.1 │青年書局有限公司 │ 668 │ ├──┼────┼─────────────────┼────┤ │ 27 │95.12.6 │商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店 │ 1,216 │ ├──┼────┼─────────────────┼────┤ │ 28 │95.12.8 │明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898 │ ├──┼────┼─────────────────┼────┤ │ 29 │95.12.23│燦坤3C河東店 │ 3,600 │ ├──┼────┼─────────────────┼────┤ │ 30 │95.12.29│燦坤3C河東店 │ 776 │ ├──┼────┼─────────────────┼────┤ │ 31 │96.1.1 │燦坤3C河東店 │ 1,350 │ ├──┴────┴─────────────────┴────┤ │ 小計26,646元│ ├──────────────────────────────┤ │合計:42,509元 │ └──────────────────────────────┘ 附表四:預借現金部分(犯罪時間皆為舊法時代): ┌──┬────┬─────────────────┬────┐ │編號│ 時間 │ 刷卡商店地點 │ 金額 │ ├──┴────┴─────────────────┴────┤ │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1 │93.4.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20,000 │ ├──┼────┼─────────────────┼────┤ │ 2 │93.4.9 │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預借現金 │20,000 │ ├──┼────┼─────────────────┼────┤ │ 3 │93.4.12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預借現金 │20,000 │ ├──┼────┼─────────────────┼────┤ │ 4 │93.4.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5 │93.4.15 │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6 │93.4.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7 │93.4.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10,000 │ ├──┼────┼─────────────────┼────┤ │ 8 │93.4.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9 │93.5.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10,000 │ ├──┼────┼─────────────────┼────┤ │ 10 │93.5.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11 │93.5.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12 │93.5.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13 │93.7.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5,000 │ ├──┼────┼─────────────────┼────┤ │ 14 │93.7.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15 │93.7.1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3,000 │ ├──┼────┼─────────────────┼────┤ │ 16 │93.8.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1,000 │ ├──┼────┼─────────────────┼────┤ │ 17 │94.1.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18 │94.1.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19 │94.7.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20 │94.7.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21 │94.7.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22 │94.8.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23 │94.8.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20,000 │ ├──┼────┼─────────────────┼────┤ │ 24 │94.8.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20,000 │ ├──┼────┼─────────────────┼────┤ │ 25 │94.8.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20,000 │ ├──┼────┼─────────────────┼────┤ │ 26 │94.8.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27 │94.8.2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28 │94.8.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10,000 │ ├──┼────┼─────────────────┼────┤ │ 29 │94.9.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30 │94.9.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31 │94.9.2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小計223,000元│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32 │94.11.17│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33 │94.11.17│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34 │94.11.2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35 │94.11.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36 │94.12.2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37 │94.12.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38 │95.2.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39 │95.2.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40 │95.2.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41 │95.2.28 │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42 │95.3.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 │ ├──┴────┴─────────────────┴────┤ │ 小計21,000元│ ├──────────────────────────────┤ │新光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 ├──┬────┬─────────────────┬────┤ │ 43 │94.12.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金│ 1,000 │ ├──┼────┼─────────────────┼────┤ │ 44 │95.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45 │95.2.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 46 │95.3.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3,000 │ ├──┼────┼─────────────────┼────┤ │ 47 │95.4.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 │ ├──┴────┴─────────────────┴────┤ │ 小計13,000元│ ├──────────────────────────────┤ │合計:257,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