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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369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明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12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蘇明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明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7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15 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7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75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8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2 月確定,於97年2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7 月9 日下午3 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中崙社區某處,先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7 月9日晚間9 時20分許,因持洪俊華身分證及駕照(涉偽造文書部分另案偵辦中)申辦手機,而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596 號「遠傳電信五甲分行」領取手機時,為警當場查獲,復經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告蘇明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㈡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已屬3 犯以上,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

三、證據名稱:

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 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各1 份。

㈡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是核被告蘇明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科刑:爰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正值青年,不知珍惜大好前程,其前已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執行完畢,竟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不足,實應使被告暫與毒品之誘惑隔離,促其斷絕毒害,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69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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