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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449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茂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89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梁茂魁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梁茂魁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6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324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而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683 號、7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98年4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9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9年9 月9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2 日某時許,在其高雄市○○區○○里○○○路212 號住處,先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列管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於99年10月3 日下午3 時許,依通知前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採尿,經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告梁茂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㈡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件施用毒品行為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

三、證據名稱:

㈠長榮大學99年10月22日確認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 份。

㈡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是核被告梁茂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科刑:爰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戒斷毒癮,又因施用毒品而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92號、99年度訴字第790 號判刑確定,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竟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情形非輕,實應使被告暫與毒品之誘惑隔離,促其斷絕毒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9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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