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61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運財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752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運財犯業務侵占罪,共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 事 實 一、陳運財自民國96年5 月2 日起進入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宏遠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業務推廣及向客戶收取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租賃押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7 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4 月間)起,迄98年9 月2 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9 月3 日)止,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宏遠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收款之機會,將附表一所示業務上所持有之現金,予以侵占入己,而未將前開款項繳回宏遠公司。嗣陳運財於98年9 月3 日起,未到宏遠公司上班,宏遠公司之營業主管發覺有異,遂對陳運財經手之業務進行檢查,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宏遠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運財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運財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30 頁、本院審易卷第15頁反面、第63頁、本院易字卷第126 頁),核與被害人宏遠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吳浩玔於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13 頁、第330 頁);並有鴻城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繳款單各1 份;品城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繳款單各1 份;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1 份及轉帳傳票2 張;一品石石材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2 份、現金支出傳票3 份及通訊費帳單5 張;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支付憑證各1 份;長暉顧問社出具之收款證明書3 份;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1 份及請款單3 張;大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通訊費帳單各1 份;金勝德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1 份、通訊費帳單3 張、繳款單1 紙、電子統一發票1 張;秉宏企業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1 份、收款證明單1 份及繳款單1 份;弘基家具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2 份、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1 份、收款證明單1 份及轉帳傳票3 張;協和家具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輪勇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呂奇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支票影本各1 份;多森牙醫診所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禾成家具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南飛揚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多圓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好伙伴企業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2 份、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1 份、設備保管單2 紙;盈林商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祥泰順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得陞眼鏡有限公司、金元企業行、鋼新冶科股份有限公司、泓全資訊有限公司、捷安法羅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皇田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各1 份;宏遠公司出具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電話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 頁至第206 頁;本院易字卷第13頁至第63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十三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按侵占罪係即成犯,故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上第2902號判例參照)。故被告雖曾於99年12月13日償還新臺幣(下同)10萬元、99年12月14日匯款入帳10萬元至宏遠公司帳戶,此有宏遠公司99年12月16日宏遠99字第00040 號函、和解書及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33 頁至第136 頁),惟揆諸上開說明,仍無解於本件業務侵占犯行之成立,核先敘明。被告受僱於宏遠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其職務內容包括業務推廣及向客戶收取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租賃押金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於收取附表一所示客戶應繳給宏遠公司之款項後,復將其業務上持有屬於宏遠公司所有之款項,加予侵占入己。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之各次侵占行為,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任職於宏遠公司,本應忠實於公司及客戶之委託,竟基於貪念而侵占代收之款項,惟衡酌被告近10年內,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已將上述之部分侵占款項償還宏遠公司,有上開函文、和解書在卷足佐;復考量被告為高中畢業,現於外勞人力仲介公司上班,有正當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 年 度臺上字第2017號判決)。本院考量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所犯之罪名及手法均相同,犯罪時間大多介於98年5 月至8 月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且各次侵占金額大多1 萬元以下,43次業務侵占犯行總計為485,604 元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另查,被告近10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嗣後與宏遠公司達成如附表三所示之和解內容,有宏遠公司於99年12月16日出具之宏遠99字第00040 號函、和解書及切結書附卷可參;且告訴代理人吳浩玔及檢察官亦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有本院100 年1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各1 份在卷足憑;再參諸被告現有正當職業,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緩刑5 年之宣告,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能知所警惕,並兼顧宏遠公司之權益,本院考量上述情形後,認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履行上開和解內容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運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宏遠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收款之機會,將附表二所示之折讓金額,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前開款項予宏遠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人吳浩玔之指訴及宏遠公司出具之電話明細表為其論據。然查:①由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之轉帳傳票2 張(見偵卷第9 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一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6 月25日及98 年7月27日折讓926 元與286 元之費用予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②由宏遠公司對於一品石石材有限公司之現金支出傳票及收款證明單(見偵卷第11頁至第18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二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6 月3 日、98年7 月1 日及98年8 月4 日折讓299 元、213 元、221 元與160 元之費用予一品石石材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③由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憑證3 張(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三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6 月9 日、98年7 月9 日及98年8 月6 日折讓140 元、160 元與153 元之費用予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④由宏遠公司對於長暉顧問社之收款證明單(見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可知附表二編號四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7 月3 日及98年7 月30日折讓193 元與172 元之費用予長暉顧問社,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⑤由宏遠公司對於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請款單(見偵卷第27頁至第28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五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5 月28日及98年7 月底,各折讓500 元之費用予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是以被告各次向客戶收取之實際上金額,應以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實收金額欄」所載為準,被告既未實際收款取得,亦無從侵占未取得款項之可能,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折讓金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共計3,923 元),被告客觀上應無業務侵占之犯行,殆可認定。 ㈣、從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此部分業務侵占之之犯行,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本應為被告此部分業務侵占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註欄內,所對應之附表一所示,業已論罪科刑之各次業務侵占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寶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昭吟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業務侵占日期 │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業務侵占 │ │ │ │ │新臺幣/ 元│之行為 │ ├──┼───────┼──────┼─────┼─────┤ │一 │97年7月15日 │好伙伴企業行│10,000 │註二 │ ├──┼───────┼──────┼─────┼─────┤ │二 │97年8月14日 │同上 │20,000 │註二 │ ├──┼───────┼──────┼─────┼─────┤ │三 │97年12月9日 │得陞眼鏡 │5,000 │註三 │ ├──┼───────┼──────┼─────┼─────┤ │四 │98年2月16日 │金元企業行 │5,000 │註三 │ ├──┼───────┼──────┼─────┼─────┤ │五 │98年2月25日 │鋼新冶科股份│15,000 │註三 │ │ │ │有限公司 │ │ │ ├──┼───────┼──────┼─────┼─────┤ │六 │98年2月27日 │泓全資訊 │5,000 │註三 │ ├──┼───────┼──────┼─────┼─────┤ │七 │98年3月3日 │秉宏企業行 │5,000 │註二 │ ├──┼───────┼──────┼─────┼─────┤ │八 │98年3月24日 │輪勇通運企業│3,000 │註二 │ │ │ │有限公司 │ │ │ ├──┼───────┼──────┼─────┼─────┤ │九 │98年4月27日 │弘基傢俱有限│10,000 │註二 │ │ │ │公司 │ │ │ ├──┼───────┼──────┼─────┼─────┤ │十 │98年4月29日 │協和家具行 │10,000 │註二 │ ├──┼───────┼──────┼─────┼─────┤ │十一│98年5月25日 │祥泰順有限公│10,000 │註二 │ │ │ │司-ADSL SIP │ │ │ ├──┼───────┼──────┼─────┼─────┤ │十二│98年5月28日 │人杰老四川餐│24,085 │註一 │ │ │ │飲管理顧問(│ │ │ │ │ │股)公司 │ │ │ ├──┼───────┼──────┼─────┼─────┤ │十三│98年5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2,193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金勝德實業有│12,945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十四│98年6月2日 │盈林商務事業│10,000 │註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桃園分公司 │ │ │ ├──┼───────┼──────┼─────┼─────┤ │十五│98年6月3日 │一品石石材有│2,691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十六│98年6月9日 │高嘉塑膠股份│4,535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七│98年6月17日 │金勝德實業有│16,643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十八│98年6月25日 │養信鋼材貿易│17,594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九│98年6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1,914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98年7月1日 │一品石石材有│4,532 │註一 │ │ │ │限供司 │ │ │ ├──┼───────┼──────┼─────┼─────┤ │二一│98年7月3日 │長暉顧問社 │6,226 │註一 │ ├──┼───────┼──────┼─────┼─────┤ │二二│98年7月7日 │捷安法羅國際│10,000 │註三 │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二三│98年7月9日 │高嘉塑膠股份│5,178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弘基傢俱有限│3,906 │註一 │ │ │ │公司 │ │ │ ├──┼───────┼──────┼─────┼─────┤ │二四│98年7月17日 │金勝德實業有│12,931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二五│98年7月20日 │秉宏企業行 │2,287 │註一 │ ├──┼───────┼──────┼─────┼─────┤ │二六│98年7月21日 │大聯合國際旅│3,216 │註一 │ │ │ │行社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七│98年7月27日 │養信鋼材貿易│5,400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二八│98年7月28日 │禾成傢俱行 │5,000 │註二 │ ├──┼───────┼──────┼─────┼─────┤ │二九│98年7月30日 │長暉顧問社 │5,555 │註一 │ ├──┼───────┼──────┼─────┼─────┤ │三十│98年7月31日 │長益傢俱 │5,000 │註三 │ ├──┼───────┼──────┼─────┼─────┤ │三一│98年7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2,372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人杰老四川餐│26,551 │註一 │ │ │ │飲管理顧問(│ │ │ │ │ │股)公司 │ │ │ ├──┼───────┼──────┼─────┼─────┤ │三二│98年8月4日 │一品石石才有│3,434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三三│98年8月6日 │高嘉塑膠股份│4,948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三四│98年8月12日 │皇田國際有限│20,000 │註三 │ │ │ │公司 │ │ │ ├──┼───────┼──────┼─────┼─────┤ │三五│98年8月14日 │多森牙醫診所│20,000 │註二 │ ├──┼───────┼──────┼─────┼─────┤ │三六│98年8月17日 │維格餅家(股│10,000 │註二 │ │ │ │)公司 │ │ │ ├──┼───────┼──────┼─────┼─────┤ │三七│98年8月18日 │金勝德實業有│13,894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三八│98年8月20日 │大聯合國際旅│3,479 │註一 │ │ │ │行社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秉宏企業行 │2,387 │註一 │ ├──┼───────┼──────┼─────┼─────┤ │三九│98年8月21日 │弘基傢俱有限│4,854 │註一 │ │ │ │公司 │ │ │ ├──┼───────┼──────┼─────┼─────┤ │四十│98年8月25日 │呂奇實業有限│10,000 │註二 │ │ │ │公司 │ │ │ ├──┼───────┼──────┼─────┼─────┤ │四一│98年8月28日 │養信鋼材貿易│9,944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四二│98年8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4,899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品城實業有限│781 │註一 │ │ │ │公司 │ │ │ │ │ ├──────┼─────┼─────┤ │ │ │人杰老四川餐│28,230 │註一 │ │ │ │飲管理顧問(│ │ │ │ │ │股)公司 │ │ │ ├──┼───────┼──────┼─────┼─────┤ │四三│98年9月2日 │南飛揚企業有│10,000 │註三 │ │ │ │限公司 │ │ │ │ │ ├──────┼─────┼─────┤ │ │ │多圓廣告行銷│10,000 │註三 │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485,604 │ └─────────────────────────────┘ 註一:被告擅自向客戶收取通信費用,且嗣後未將收取之款項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註二:被告向客戶收取設備押金後,開立收款證明單交予客戶收執,再向公司回報客戶不願支付設備押金,而將所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註三:被告向客戶收取設備押金後,未開立收據,並將收取之款項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附表二】折讓部分 ┌──┬──────┬──────┬─────┬─────┬─────┬────┐ │編號│ 客戶名稱 │ 時間 │侵占金額 │折讓金額 │實收金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一 │養信鋼材貿易│98年6月25日 │12,857 │926 │17,594 │同附表一│ │ │有限公司 ├──────┼─────┤ │ │編號十八│ │ │ │98年6月25日 │5,663 │ │ │ │ │ │ ├──────┼─────┼─────┼─────┼────┤ │ │ │98年7月27日 │1,710 │286 │5,400 │同附表一│ │ │ ├──────┼─────┤ │ │編號二七│ │ │ │98年7月27日 │3,976 │ │ │ │ ├──┼──────┼──────┼─────┼─────┼─────┼────┤ │ 二 │一品石石材有│98年6月3日 │2,990 │299 │2,691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十五│ │ │限公司 ├──────┼─────┼─────┼─────┼────┤ │ │ │98年7月1日 │2,301 │213 │2,088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二十│ │ │ ├──────┼─────┼─────┼─────┼────┤ │ │ │98年8月4日 │2,214 │221 │1,993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二│ │ │ ├──────┼─────┼─────┼─────┼────┤ │ │ │98年8月4日 │1,601 │160 │1,441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二│ ├──┼──────┼──────┼─────┼─────┼─────┼────┤ │ 三 │高嘉塑膠股份│98年6月9日 │22 │140 │4,535 │同附表一│ │ │有限公司 ├──────┼─────┤ │ │編號十六│ │ │ │98年6月9日 │4,653 │ │ │ │ │ │ ├──────┼─────┼─────┼─────┼────┤ │ │ │98年7月9日 │19 │160 │5,178 │同附表一│ │ │ ├──────┼─────┤ │ │編號二三│ │ │ │98年7月9日 │5,319 │ │ │ │ │ │ ├──────┼─────┼─────┼─────┼────┤ │ │ │98年8月6日 │5,101 │153 │4,948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三│ ├──┼──────┼──────┼─────┼─────┼─────┼────┤ │四 │長暉顧問社 │98年7月3日 │6,419 │193 │6,226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二一│ │ │ ├──────┼─────┼─────┼─────┼────┤ │ │ │98年7月30日 │1 │172 │5,555 │同附表一│ │ │ ├──────┼─────┤ │ │編號二九│ │ │ │98年7月30日 │5,726 │ │ │ │ │ │ │ │ │ │ │ │ ├──┼──────┼──────┼─────┼─────┼─────┼────┤ │五 │人杰老四川餐│98年5月28日 │3 │500 │24,085 │同附表一│ │ │飲管理顧問(├──────┼─────┤ │ │編號十二│ │ │股)公司 │98年5月28日 │24,582 │ │ │ │ │ │ ├──────┼─────┼─────┼─────┼────┤ │ │ │98年7月底 │27,051 │500 │26,551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一│ ├──┼──────┴──────┴─────┼─────┼─────┼────┤ │合計│ 112,208 │3,923 │108,285 │ │ └──┴───────────────────┴─────┴─────┴────┘ 【附表三】和解內容: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支付新臺幣20萬元與宏遠公司;另新臺幣28.9萬元採分期付款予宏遠公司,共分1 年給付完畢,合計新臺幣48.9萬元。分期付款內容,如下: ┌────┬───────┬─────┐ │ 期 別 │ 付 款 日 期 │還款金額 │ │ │ │新臺幣/ 元│ ├────┼───────┼─────┤ │ 首期 │ 99年12月13日 │ 200,000 │ ├────┼───────┼─────┤ │ 第2期 │100 年1 月10日│ 20,000 │ ├────┼───────┼─────┤ │ 第3期 │100 年2 月10日│ 20,000 │ ├────┼───────┼─────┤ │ 第4期 │100 年3 月10日│ 20,000 │ ├────┼───────┼─────┤ │ 第5期 │100 年4 月10日│ 20,000 │ ├────┼───────┼─────┤ │ 第6期 │100 年5 月10日│ 20,000 │ ├────┼───────┼─────┤ │ 第7期 │100 年6 月10日│ 20,000 │ ├────┼───────┼─────┤ │ 第8期 │100 年7 月10日│ 28,166 │ ├────┼───────┼─────┤ │ 第9期 │100 年8 月10日│ 28,166 │ ├────┼───────┼─────┤ │ 第10期 │100 年9 月10日│ 28,166 │ ├────┼───────┼─────┤ │ 第11期 │100 年10月10日│ 28,166 │ ├────┼───────┼─────┤ │ 第12期 │100 年11月10日│ 28,166 │ ├────┼───────┼─────┤ │ 第13期 │100 年12月10日│ 28,170 │ ├────┴───────┼─────┤ │ 合 計 │ 489,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