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87號、98年度偵字第11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仁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榮仁於民國100 年4 月25日收受本案將於100 年5 月18日下午3 時開庭之傳票;惟屆期被告未到庭,雖嗣後具狀表示罹患胃病,未能準時到庭,然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為據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請假狀各1 份、電話紀錄查詢表2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易緝卷第117 頁、第122 至124 頁);嗣本院因此將庭期改為100 年7 月20日下午4 時開庭,經被告於100 年6 月27日下午6 時22分許,至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收受寄存之傳票後,屆期仍未到庭,亦事後具狀表示罹患風寒症,無法到庭應訊云云,仍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以實其說,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100 年6 月份寄存司法文書登記簿、刑事請假狀、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易緝卷第130 頁至第132 頁),足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依上揭規定,本院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仁與陳世泓、陳信德、高順安、胡永良(陳世泓、陳信德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1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高順安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為無罪判決確定;胡永良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已由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173號為無罪判決確定)及姓 名、年籍不詳之「陳先生」、「楊瑞興」、「曾裕富」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詐騙集團,先由黃榮仁於97年7 月6 日與蘇啟洲簽訂讓渡合約書受讓「聚鎰螺絲有限公司」(下稱聚鎰公司),陳世泓並於97年7 月17日登記為聚鎰公司之負責人,公司設址在高雄市路○區○○路2 巷15號,復由陳世泓於97年10月間與許瑞娟簽訂位於高雄市岡山區興北巷100 弄26號廠房之租賃契約書後,旋將聚鎰公司廠房設於上開住址,並於97年10月24日將聚鎰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信德。上開人等於97年10月間某日起,由「陳先生」及「楊瑞興」出面向旭德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政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昇紙器工廠有限公司、世華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小額不鏽鋼材及紙箱等物品,並以現金正常支付前開貨品款項,待取得上開廠商信任後,於97年12月間開始向前開廠商大量訂購附表所示之貨品,並以聚鎰公司向玉山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及臺灣銀行岡山分行申請之支票給付上開貨款。嗣經上開廠商未依約收到聚鎰公司應給付之貨款及所收受之支票經承兌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復聯絡聚鎰公司相關人員無著,始查知受騙。因認被告黃榮仁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檢察官認被告黃榮仁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蘇美玲、蘇啟洲、游春生於警詢中證述;同案被告胡永良、陳世泓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被告黃榮仁與蘇啟洲於97年7 月6 日簽立之讓渡合約書1 份,為其論據。被告黃榮仁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之前在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陳述略以:警卷內的讓渡合約書是伊簽的,是游春生介紹伊到高雄租螺絲工廠,伊給由游春生佣金,伊不是人頭,伊要開工廠,游春生說他懂,要幫伊,後來有跟游春生說伊信用不良,不要作,後來伊也沒有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等語(見偵二卷第66頁至第68頁;本院易緝卷第101頁至第102頁)。經查: ㈠、聚鎰公司於97年7 月17日聲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世泓;再於97年10月24日聲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信德等情,有聚鎰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80 頁至第184 頁),足認被告黃榮仁未曾擔任過聚鎰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㈡、證人蘇啟洲於警詢時證稱:因伊所經營之聚鎰公司金錢周轉不過來,所以想讓渡給別人,胡永良於97年6月份帶游春生 及1名自稱陳先生之男子到工廠與伊協商,游春生向伊說工 廠要盤讓多少,雙方以10萬元達成協議盤讓工廠,事後97年7月6日由游春生夥同黃榮仁到伊老闆鄭森陽的工廠,並由黃榮仁與伊簽訂讓渡合約書;游春生說黃榮仁也是公司合夥人,叫伊與黃榮仁簽立讓渡合約書;之後伊將聚鎰公司讓渡給陳世泓,由伊與陳世泓前往將聚鎰公司之承租地點變更承租人等情(見警卷第118頁至第119頁);而證人游春生於警詢時證稱:因胡永良向伊購買茶葉,開立支票跳票,伊於97年7月份,向胡永良收款時,胡永良就介紹說有聚鎰公司要盤 讓,就由練富進於97年7月6日帶伊及黃榮仁、姓譚之男子到鄭森陽工廠,由黃榮仁與蘇啟洲簽立讓渡合約書,因蘇啟洲說盤讓給黃榮仁經營,會將原本客戶介紹給黃榮仁,並教黃榮仁製造螺絲技術,每月收入可賺8萬5千元以上,伊就聽到練富進、黃榮仁有意要盤讓,事後黃榮仁因銀行信用不好,所以蘇啟洲之前向中租貸款購買螺絲製造機械,不能辦理過戶就沒有經營了等語(見警卷第133頁至第135頁)。另證人胡永良於偵訊時證稱:伊認識蘇啟洲,蘇啟洲是高順安介紹伊認識的,伊認識一個賣茶的游先生,他說他要買工廠,伊就介紹游先生和蘇啟洲在蘇啟洲老闆鄭先生那邊談,伊不曉得蘇啟洲是跟誰簽合約書,但是他們有提到要跟鄭先生買機器等語(見偵二卷第36頁)。綜上,由聚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證人蘇啟洲、游春生、胡永良所述及卷附之被告黃榮仁與蘇啟洲於97年7 月6 日簽立之讓渡合約書(見警卷第127 頁),皆僅能證明被告黃榮仁有出面向蘇啟洲盤讓聚鎰公司並簽訂受讓契約,嗣後因信用不佳,而未實際受讓聚鎰公司之事實。 ㈢、又聚鎰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世泓於偵查中證稱:是伊與蘇啟洲頂下聚鎰公司的,伊有跟蘇啟洲簽合約書,主要是一個姓游的介紹的,伊只是在聚鎰公司工作而已,沒有跟廠商訂材料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395號卷 第36頁至第37頁);而另一位聚鎰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信德於偵查中亦證稱:是伊朋友綽號叫阿本的人叫伊去當聚鎰公司的負責人,不知道阿本詳細資料,但伊有提供伊的身分證正本給阿本,阿本辦完事情後就還給伊,並說要給伊3千元等 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395號卷第 37頁至第38頁),堪認並非被告黃榮仁出面請陳世泓、陳信德擔任聚鎰公司負責人,尚難遽認被告黃榮仁為隱身於幕後之詐欺共犯。 ㈣、證人蘇美玲於警詢時證稱:伊是聚鎰公司業務助理,應徵時由一位陳先生負責面試,公司登記負責人本來為陳世泓,97年10月中旬更改為陳信德,實際負責人為「陳先生」、楊瑞興、曾裕富等3人,公司員工無人知道陳先生的真實姓名, 「陳先生」、楊瑞興2人負責向其他廠商訂貨,曾裕富負責 將叫來的貨物載走,聚鎰公司於97年12月倒閉前,開始大量向其他廠商叫貨,貨物一進入公司後,馬上由曾裕富載走,約於97年12月25日便未看見「陳先生」、楊瑞興2人在公司 出現,以電話向其3人聯絡均表示出差在外,於97年12月31 日公司一些重要文件則由另1位不知年籍資料的員工楊家慶 帶走;沒有見過在庭的黃榮仁等情(見偵一卷第87頁至第91頁;偵一卷第64頁)。是以從聚鎰公司員工之前揭證述可知,被告黃榮仁並未實際參與聚鎰公司之經營。 ㈤、另旭德公司之負責人謝耀鈺於警詢時證稱:聚鎰公司與伊接洽的都是自稱股東的楊瑞興,他有給伊名片,但是楊瑞興支付給伊貨款支票上蓋印的負責人是陳信德等語(見偵一卷第16 頁 至第20頁),核與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木川、政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陳俊名、世華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陳長明、新錩不鏽鋼有限公司經理陳文俊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8頁至第51頁、第73 頁 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87頁);另東昇紙器工廠有限公司營業部副理薛春成於警詢時,亦證稱:聚鎰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陳信德,伊不知道實際負責人為何,但與本公司接洽者為陳世泓等語(見警卷第64頁至第66頁),堪認被告黃榮仁亦未代表聚鎰公司與前揭公司人員為接洽之行為。 ㈥、綜上,被告黃榮仁既未出面請陳世泓、陳信德擔任聚鎰公司負責人,亦未實際參與聚鎰公司之經營;何況,誠如起訴書所載聚鎰公司於97年10月份與附表所示之公司交易時,以現金正常支付貨款,係至97年12月間,才有大量訂貨、跳票之情形,尚難因此遽認被告黃榮仁於97年7月6日與蘇啟洲簽訂讓渡聚鎰公司之合約書時,即具有詐欺附表所示公司之預謀;再者,嗣後被告黃榮仁因信用不佳而退出,亦無為任何詐欺附表所示公司之行為,亦未具名登記聚鎰公司之負責人,使附表所示公司之從業人員誤認之幫助詐欺行為,自難令其擔負詐欺之刑責。 三、參諸上情,被告黃榮仁所辯各情,尚堪採信,本件檢察官上揭舉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榮仁確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榮仁有檢察官所指上述犯行,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黃榮仁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寶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昭吟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登記負責人) │ │ ├───────────────────────┤ │ │公司地址 │ │ ├───────────────────────┤ │ │收受票據(銀行、票號、發票日、金額) │ │ ├───────────────────────┤ │ │損失物品、金額(新台幣:元) │ ├──┼───────────────────────┤ │1 │旭德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謝耀鈺) │ │ ├───────────────────────┤ │ │高雄市鹽埕區○○○路185號 │ │ ├───────────────────────┤ │ │玉山銀行支票4張(發票日98年1月20日及98年2月28 │ │ │日,金額分別為72萬7650元、53萬4713元、30萬4054│ │ │元及75萬2548元) │ │ ├───────────────────────┤ │ │不鏽鋼板捲及不鏽鋼圓棒共計18995公斤,價值231萬│ │ │4252元 │ ├──┼───────────────────────┤ │2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木川) │ │ ├───────────────────────┤ │ │臺南縣永康市(已改制為臺南市永康區○○○路4-1 │ │ │號 │ │ ├───────────────────────┤ │ │玉山銀行支票2張(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12月│ │ │31日、金額70萬元;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8年1月│ │ │15日、金額68萬2880元) │ │ ├───────────────────────┤ │ │鋼板,價值138萬2874元 │ ├──┼───────────────────────┤ │3 │政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辰義) │ │ ├───────────────────────┤ │ │臺南縣仁德鄉(已改制為臺南市仁德區○○○路150 │ │ │號 │ │ ├───────────────────────┤ │ │玉山銀行支票1張(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12月│ │ │31日、金額41萬5248元) │ │ ├───────────────────────┤ │ │不鏽鋼片5006公斤,價值41萬5248元 │ ├──┼───────────────────────┤ │4 │東昇紙器工廠有限公司 │ │ ├───────────────────────┤ │ │高雄縣岡山鎮(已改制為高雄市岡山區○○○路47號│ │ ├───────────────────────┤ │ │臺灣銀行支票1張(票號AC0000000、發票日98年1月 │ │ │15日、金額3萬7158元) │ │ ├───────────────────────┤ │ │紙箱3批,價值9萬8058元 │ ├──┼───────────────────────┤ │5 │世華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長標) │ │ ├───────────────────────┤ │ │高雄縣大寮鄉(已改制為高雄市大寮區○○○路57號│ │ ├───────────────────────┤ │ │玉山銀行支票1張(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12月│ │ │31日、金額17萬6138元) │ │ ├───────────────────────┤ │ │不鏽鋼管、不鏽鋼角管及不鏽鋼圓管共430 支,價值│ │ │17 萬6138 元 │ ├──┼───────────────────────┤ │6 │新錩不鏽鋼有限公司(李美娟) │ │ ├───────────────────────┤ │ │高雄縣岡山鎮(已改制為高雄市岡山區○○○路180 │ │ │巷27號1樓 │ │ ├───────────────────────┤ │ │玉山銀行支票1張(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12月│ │ │31日、金額56萬7544元) │ │ ├───────────────────────┤ │ │不鏽鋼板19331公斤,價值207萬3711元 │ ├──┼───────────────────────┤ │7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 │ │ ├───────────────────────┤ │ │臺南縣永康市(已改制為臺南市永康區○○○路○段 │ │ │189巷46號 │ │ ├───────────────────────┤ │ │未收受支票 │ │ ├───────────────────────┤ │ │黃銅棒6865.2公斤,價值68萬471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