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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采葳

  • 被告
    唐子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子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子晴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共叁佰玖拾陸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唐子晴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為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民國88年1 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及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上揭商標圖樣,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唐子晴亦明位於高雄市小港區臺灣高雄女子監獄附近之某不詳二手工廠,所販賣之物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商品之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3 月間某日起,以每件新臺幣(下同)50元至200 元不等之價格,陸續向上開工廠某不詳人士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於同時起,在高雄市○○區○○路之「跳蚤市場」擺攤,以每件80元至280 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期間共賣出10餘件仿冒商標商品。嗣於99年5 月8 日10時40分許,經警在上開「跳蚤市場」執行查緝勤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合計共396 件(原扣得商品為564 件,其中查扣之NIKE褲子167 件、背包1 件,經鑑定無法認定為仿冒品)。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子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賴麗玉於警詢指述、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潁甄具狀指訴與證人黃文通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方採證照片32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及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係指意圖營利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於此即屬成立(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唐子晴為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而向前開某不知名二手工廠購入仿冒商標商品斯時,即已該當於商標法第82條所稱之販賣行為既遂,先予敘明。又被告唐子晴所販賣之物品,係屬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所指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99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 月8 日為警查獲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同時販賣2 種以上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侵害數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足建立品牌,使商標具有代表品質之效,而為消費者所信賴接受,被告所為,已侵害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確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販賣之仿冒飾品數量共計396 件,每件獲利依被告供述約為30至80元,利潤非鉅,復審酌部分告訴人願以40,000元與被告和解,且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然被告卻以無能力支付理由而未能和解(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難認有和解誠意,兼衡其犯罪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396 件,均係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 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商標註│指定使用商│專用期間│ │ │ │人 │冊號 │品 │ │ ├──┼────────────┼───┼───┼─────┼────┤ │ │ │亞米茄│000336│錶及其組件│58年2月 │ │ │ │股份有│26 │ │1日至107│ │ 1 │ │限公司│ │ │年12月31│ │ │ │ │ │ │日 │ ├──┼────────────┼───┼───┼─────┼────┤ │ │ │派特飛│001107│鐘錶及其組│68年3月1│ │ │ │力浦公│21 │件 │日至108 │ │ 2 │ │司 │ │ │年1月31 │ │ │ │ │ │ │日 │ ├──┼────────────┼───┼───┼─────┼────┤ │ │ │瑞奇蒙│001107│鐘錶及其組│68年3月1│ │ │ │國際股│19 │件 │日至108 │ │ 3 │ │份有限│ │ │年1月31 │ │ │ │公司 │ │ │日 │ │ │ │ │ │ │ │ ├──┼────────────┼───┼───┼─────┼────┤ │ │ │勞力士│000043│錶、鐘錶製│69年11月│ │ │ │公司 │69 │品、計時器│1日至99 │ │ │ │ │ │具、電器及│年9月30 │ │ 4 │ │ │ │電子儀器及│日 │ │ │ │ │ │其零件之修│ │ │ │ │ │ │繕及維護之│ │ │ │ │ │ │服務 │ │ ├──┼────────────┼───┼───┼─────┼────┤ │ │ │普魯嘉│001429│鐘錶、天文│75年7月1│ │ │ │里公司│18 │航海用精密│日至99年│ │ │ │ │ │計時、計時│10月31日│ │ 5 │ │ │ │器、男女用│ │ │ │ │ │ │錶、手鐲錶│ │ │ │ │ │ │、小型鐘 │ │ ├──┼────────────┼───┼───┼─────┼────┤ │ │ │萬寶龍│005189│皮箱、手提│80年5月1│ │ │ │文具有│43 │箱袋、行李│日至100 │ │ 6 │ │限公司│ │箱、皮袋、│年3月31 │ │ │ │ │ │皮夾、皮包│日 │ ├──┼────────────┼───┼───┼─────┼────┤ │ │ │佛朗西│000229│鐘錶及計時│55年9月1│ │ 7 │ │龍隆吉│29 │儀器 │日至105 │ │ │ │那鐘錶│ │ │年6月30 │ │ │ │股份有│ │ │日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香奈兒│001500│各種皮包、│70年4月1│ │ │ │股份有│24 │皮夾、手提│日至107 │ │ │ │限公司│ │袋、旅行袋│年3月31 │ │ 8 │ │ │ │、手提箱、│日 │ │ │ │ │ │皮片皮夾、│ │ │ │ │ │ │公事包、鑰│ │ │ │ │ │ │匙包、化妝│ │ │ │ │ │ │包等 │ │ ├──┼────────────┼───┼───┼─────┼────┤ │ │ │布拜里│011325│有關衣服、│93年12月│ │ 9 │ │公司 │76 │靴鞋、帽子│16日至 │ │ │ │ │ │、頭巾、手│103年12 │ │ │ │ │ │提包、皮箱│月15日 │ │ │ │ │ │、香水、裝│ │ │ │ │ │ │飾品、傘、│ │ │ │ │ │ │手錶等 │ │ ├──┼────────────┼───┼───┼─────┼────┤ │ │ │布拜里│009061│衣服、背心│89年10月│ │ │ │公司 │92 │、毛衣、針│16日至99│ │ │ │ │ │織衫、襯衫│年9月15 │ │ │ │ │ │、T恤、西 │日 │ │ │ │ │ │服、套裝、│ │ │ │ │ │ │洋裝、禮服│ │ │ 10 │ │ │ │、大衣、披│ │ │ │ │ │ │肩、斗蓬、│ │ │ │ │ │ │運動裝、風│ │ │ │ │ │ │衣、雨衣、│ │ │ │ │ │ │夾克、休閒│ │ │ │ │ │ │服、鞋子、│ │ │ │ │ │ │涼鞋、拖鞋│ │ │ │ │ │ │、皮鞋、高│ │ │ │ │ │ │跟鞋、馬靴│ │ ├──┼────────────┼───┼───┼─────┼────┤ │ │ │耐克國│000337│靴鞋、襪子│78年3月1│ │ │ │際股份│26 │、綁腿等腳│日至108 │ │ │ │有限公│ │上穿戴物、│年1月31 │ │ │ │司 │ │衣服、冠帽│日 │ │ 11 │ │ │ │、頭巾等頭│ │ │ │ │ │ │上穿戴物、│ │ │ │ │ │ │運動用品及│ │ │ │ │ │ │各種運動設│ │ │ │ │ │ │備、海報、│ │ │ │ │ │ │汽車保險桿│ │ │ │ │ │ │貼紙、鑰匙│ │ │ │ │ │ │圈、筆、鉛│ │ │ │ │ │ │筆、杯子、│ │ │ │ │ │ │毛巾等 │ │ ├──┼────────────┼───┼───┼─────┼────┤ │ │ │耐克國│001215│衣服 │77年12月│ │ │ │際股份│34 │ │16日至 │ │ 12 │ │有限公│ │ │108在30 │ │ │ │司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耐克國│002774│冠帽、領帶│78年2月 │ │ │ │際股份│18 │、手套、襪│16日至 │ │ 13 │ │有限公│ │子 、褲襪 │104年3月│ │ │ │司 │ │ │31日 │ │ │ │ │ │ │ │ ├──┼────────────┼───┼───┼─────┼────┤ │ │ │彪馬運│000874│訓練裝、緊│86年9月1│ │ │ │動魯道│46 │身衣、內衣│日至106 │ │ │ │夫達士│ │、游泳衣、│年1月31 │ │ │ │拉股份│ │編織運動裝│日 │ │ │ │有限公│ │、套頭毛衣│ │ │ 14 │ │司 │ │、鞋靴、運│ │ │ │ │ │ │動鞋、帽子│ │ │ │ │ │ │、運動帽、│ │ │ │ │ │ │圍巾、頭巾│ │ │ │ │ │ │、領帶、短│ │ │ │ │ │ │襪、長襪、│ │ │ │ │ │ │運動襪、服│ │ │ │ │ │ │飾用、禦寒│ │ │ │ │ │ │用手套等 │ │ ├──┼────────────┼───┼───┼─────┼────┤ │ │ │德國商│001436│運動訓練裝│86年8月1│ │ │ │彪馬運│72 │、緊身衣、│日至99年│ │ │ │動魯道│ │內衣、游泳│11月15日│ │ │ │夫達士│ │衣、編織運│ │ │ │ │拉股份│ │動裝、套頭│ │ │ 15 │ │有限公│ │毛衣、鞋靴│ │ │ │ │司 │ │、運動鞋及│ │ │ │ │ │ │休閒鞋、帽│ │ │ │ │ │ │子、運動帽│ │ │ │ │ │ │、圍巾、頭│ │ │ │ │ │ │巾、領帶、│ │ │ │ │ │ │短襪、長襪│ │ │ │ │ │ │、運動襪、│ │ │ │ │ │ │服飾用等 │ │ │ │ │ │ │ │ │ ├──┼────────────┼───┼───┼─────┼────┤ │ │ │阿迪達│000543│各種運動衣│61年11月│ │ 16 │ │斯公司│45 │褲、運動訓│1日至101│ │ │ │ │ │練衣褲 │年10月31│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阿迪達│013008│袋子及運動│97年2 月│ │ │ │斯公司│22 │用袋 │1 日至 │ │ │ │ │ │ │107 年1 │ │ │ │ │ │ │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路易威│001104│行李箱、手│68年3月1│ │ │ │登馬爾│64 │提箱、手提│日至108 │ │ │ │悌耶公│ │袋、手提包│年1月31 │ │ │ │司 │ │、書包、旅│日 │ │ │ │ │ │行袋、旅行│ │ │ 18 │ │ │ │包、背包、│ │ │ │ │ │ │背囊、購物│ │ │ │ │ │ │袋、大型手│ │ │ │ │ │ │提袋、肩背│ │ │ │ │ │ │袋、公事包│ │ │ │ │ │ │、錢囊、錢│ │ │ │ │ │ │夾 │ │ ├──┼────────────┼───┼───┼─────┼────┤ │ │ │路易威│008961│行李箱、手│89年9 月│ │ │ │登馬爾│36 │提箱、手提│1 日至 │ │ 19 │ │悌耶公│ │袋、公事包│109 年6 │ │ │ │司 │ │、背包、皮│月30日 │ │ │ │ │ │夾、購物袋│ │ │ │ │ │ │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路易威│011553│皮革及人造│94年5 月│ │ │ │登馬爾│72 │皮、不含化│16日至 │ │ 20 │ │悌耶公│ │粧用品之化│104 年5 │ │ │ │司 │ │裝囊、附肩│月16日 │ │ │ │ │ │帶之女用手│ │ │ │ │ │ │提包、公事│ │ │ │ │ │ │包、錢囊、│ │ │ │ │ │ │口袋型皮夾│ │ │ │ │ │ │、小錢包 │ │ │ │ │ │ │ │ │ │ │ │ │ │ │ │ ├──┼────────────┼───┼───┼─────┼────┤ │ │ │義大利│000915│各種衣服、│66年10月│ │ 21 │ │商固喜│12 │褲子、胸罩│1日至106│ │ │ │歡固喜│ │、泳衣、束│年6月31 │ │ │ │公司 │ │腰帶 │日 │ ├──┼────────────┼───┼───┼─────┼────┤ │ │ │義大利│011699│化粧包、名│70年6月1│ │ │ │商固喜│95 │片皮夾、公│日至106 │ │ 22 │ │歡固喜│ │事包、手提│年8月31 │ │ │ │公司 │ │袋、旅行箱│日 │ │ │ │ │ │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義大利│001549│鐘錶及其組│91年10月│ │ │ │商固喜│51 │件 │1日至100│ │ 23 │ │歡固喜│ │ │年6月30 │ │ │ │公司 │ │ │日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 備註 │ ├──┼─────────┼───┼─────────────────┤ │1 │仿冒OMEGA商標手錶 │ 2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OMEGA商標 │ ├──┼─────────┼───┼─────────────────┤ │2 │仿冒PATEK PHILIPPE│ 1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PATEK │ │ │商標手錶 │ │ PHILIPPE商標 │ ├──┼─────────┼───┼─────────────────┤ │3 │仿冒 │ 2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 │ │ │VACHERON-CONSTANTI│ │ VACHERON-CONSTANTI商標 │ │ │商標手錶 │ │ │ ├──┼─────────┼───┼─────────────────┤ │4 │仿冒ROLEX商標手錶 │ 4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ROLEX商標 │ ├──┼─────────┼───┼─────────────────┤ │5 │仿冒BVLGARI商標手 │ 2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BVLGARI商標 │ │ │錶 │ │ │ ├──┼─────────┼───┼─────────────────┤ │6 │仿冒MONTBLANC商標 │ 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MONTBLANC商標│ │ │側背包 │ │ │ ├──┼─────────┼───┼─────────────────┤ │7 │仿冒LONGINES商標手│ 1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LONGINES商標 │ │ │錶 │ │ │ ├──┼─────────┼───┼─────────────────┤ │8 │仿冒GUCCI商標手錶 │ 3只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GUCCI商標 │ ├──┼─────────┼───┼─────────────────┤ │9 │仿冒GUCCI商標側背 │ 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GUCCI商標 │ │ │包 │ │ │ ├──┼─────────┼───┼─────────────────┤ │10 │仿冒GUCCI商標外套 │ 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GUCCI商標 │ ├──┼─────────┼───┼─────────────────┤ │11 │仿冒LOUIS VUITTON │ 2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LOUIS VUITTON│ │ │商標皮夾 │ │ 商標 │ ├──┼─────────┼───┼─────────────────┤ │12 │仿冒LOUIS VUITTON │ 5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LOUIS VUITTON│ │ │商標零錢包 │ │ 商標 │ ├──┼─────────┼───┼─────────────────┤ │13 │仿冒CHANEL商標皮夾│ 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CHANEL商標 │ ├──┼─────────┼───┼─────────────────┤ │14 │仿冒BURBERRY商標上│ 9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BURBERRY商標 │ │ │衣 │ │ │ ├──┼─────────┼───┼─────────────────┤ │15 │仿冒BURBERRY商標褲│ 5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BURBERRY商標 │ │ │子 │ │ │ ├──┼─────────┼───┼─────────────────┤ │16 │仿冒BURBERRY商標外│ 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BURBERRY商標 │ │ │套 │ │ │ ├──┼─────────┼───┼─────────────────┤ │17 │仿冒NIKE商標毛巾 │ 25條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NIKE商標 │ ├──┼─────────┼───┼─────────────────┤ │18 │仿冒NIKE商標襪子 │ 170雙│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NIKE商標 │ ├──┼─────────┼───┼─────────────────┤ │19 │仿冒NIKE商標上衣 │ 104件│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NIKE商標 │ ├──┼─────────┼───┼─────────────────┤ │20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 18雙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ADIDAS商標 │ ├──┼─────────┼───┼─────────────────┤ │21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1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ADIDAS商標 │ ├──┼─────────┼───┼─────────────────┤ │2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3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ADIDAS商標 │ ├──┼─────────┼───┼─────────────────┤ │23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1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ADIDAS商標 │ ├──┼─────────┼───┼─────────────────┤ │24 │仿冒ADIDAS商標側背│ 17件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ADIDAS商標 │ │ │包 │ │ │ ├──┼─────────┼───┼─────────────────┤ │25 │仿冒PUMA商標襪子 │ 6雙 │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PUMA商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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