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997 號、第27982 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其配偶陳志銘(雙方已於民國97年7 月8 日離婚)二人於高雄市○○區○○路36之4 號設立「華鑫車業行」,由甲○○擔任名義負責人,二人以該車業行名義掩護從事重利放款工作,並與知情之蘇錦達(弘達機車行、億達機車商行負責人)、黃蒼龍(南順機車行負責人)、謝德章(德章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偉(宏基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等4 人分別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等4 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由蘇錦達等4 人以及不知情之張志宏(機車班長車業行負責人,所涉重利罪嫌,經本院以另案判決無罪)介紹有意購買機車但缺現金之民眾,於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向「華鑫車業行」貸款,每成交一案,由甲○○、陳志銘給付上開機車行負責人新臺幣(下同)2,000 元至3,500 元不等之報酬。嗣有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因工作或求學等因素急需使用機車而需款孔急,上開機車行負責人即分別乘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介紹向「華鑫車業行」貸得款項供作購車資金(首期貸款繳納時間、期數、每期繳納金額、機車原價、自備款、本息總價、年利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每期應給付之本金、利息,或直接交由各該機車行代為收取轉交,,或直接將款項以郵局劃撥方式繳納至甲○○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內(帳號:00000000號),甲○○、陳志銘則以上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經警據報後,於97年7 月17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陳志銘貸款予他人之相關資料(詳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陳志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同案被告張志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四)證人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林昭正、李怡嫻、杜厚強、黃晟恩、鍾淑夏、曾婉婷、楊為舟、陳貞孜、劉健平、黃美雪、洪素琴、葉志銘、林小喬於警詢時之證詞;證人黃香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六)證人廖武正於偵查中之證詞。 (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共14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黃蒼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2 至6 、9 、10、12、13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蘇錦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謝德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張文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為貪圖不法利益,與陳志銘共同經營「華鑫車業行」,由陳志銘居於主導地位,被告則負責填寫借款人之資料及記帳等工作,而分別與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共同乘他人需款孔急之際貸予款項收取重利,該重利行為將可能導致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而衍生其他社會問題,復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放款次數、收取之利息金額,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考量被告係因其前夫陳志銘之故而參與本件犯罪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或係供被告共同犯各該重利犯行所用之物、或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均為被告與陳志銘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經審核後,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淑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售車機車行/車│首期貸款│期數│每期繳│機車原價│自備款│本息總價│年利率│ │ │ │牌號碼 │繳納時間│ │納金額│ │ │ │ │ ├──┼───┼───────┼────┼──┼───┼────┼───┼────┼───┤ │1 │林昭正│南順機車行 │96.09.29│6 │3,300 │14,000 │0 元 │19,800 │82.9% │ │ │ │VRC-796 │ │ │ │ │ │ │ │ ├──┼───┼───────┼────┼──┼───┼────┼───┼────┼───┤ │2 │李怡嫻│億達機車商行 │96.11.05│6 │6,020 │32,000 │3,000 │36,120 │49.1% │ │ │ │VG5-900 │ │ │ │ │ │ │ │ ├──┼───┼───────┼────┼──┼───┼────┼───┼────┼───┤ │3 │杜厚強│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6,000 │3,000 │22,500 │97.4% │ │ │ │KLV-673 │ │ │ │ │ │ │ │ ├──┼───┼───────┼────┼──┼───┼────┼───┼────┼───┤ │4 │黃晟恩│億達機車商行 │96.11.15│12 │5,550 │43,000 │6,000 │66,600 │80.0% │ │ │ │M7M-993 │ │ │ │ │ │ │ │ ├──┼───┼───────┼────┼──┼───┼────┼───┼────┼───┤ │5 │鍾淑夏│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5,000 │1,000 │22,500 │81.0% │ │ │ │MAQ-796 │ │ │ │ │ │ │ │ ├──┼───┼───────┼────┼──┼───┼────┼───┼────┼───┤ │6 │曾婉婷│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4,150 │30,000 │2,000 │49,800 │77.9% │ │ │ │PR3-886 │ │ │ │ │ │ │ │ ├──┼───┼───────┼────┼──┼───┼────┼───┼────┼───┤ │7 │黃香菱│機車班長車業行│96.11.12│12 │3,320 │25,000 │0 元 │39,840 │59.4% │ │ │ │BDA-027 │ │ │ │ │ │ │ │ ├──┼───┼───────┼────┼──┼───┼────┼───┼────┼───┤ │8 │楊為舟│德章機車行 │96.11.15│9 │2,840 │18,000 │0 元 │25,560 │56.0% │ │ │ │XAB-185 │ │ │ │ │ │ │ │ ├──┼───┼───────┼────┼──┼───┼────┼───┼────┼───┤ │9 │陳貞孜│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2,500 │20,000 │1,000 │30,000 │57.9% │ │ │ │XA6-838 │ │ │ │ │ │ │ │ ├──┼───┼───────┼────┼──┼───┼────┼───┼────┼───┤ │10 │劉健平│億達機車商行 │96.11.20│6 │2,700 │11,000 │2,000 │16,200 │160.0%│ │ │ │YYK-431 │ │ │ │ │ │ │ │ ├──┼───┼───────┼────┼──┼───┼────┼───┼────┼───┤ │11 │黃美雪│德章機車行 │96.11.19│12 │4,070 │37,000 │5,000 │48,840 │52.6% │ │ │ │285-BJW │ │ │ │ │ │ │ │ ├──┼───┼───────┼────┼──┼───┼────┼───┼────┼───┤ │12 │洪素琴│億達機車商行 │96.12.10│9 │6,100 │27,000 │0 元 │54,900 │137.8%│ │ │ │GGK-996 │ │ │ │ │ │ │ │ ├──┼───┼───────┼────┼──┼───┼────┼───┼────┼───┤ │13 │葉志銘│億達機車商行 │96.12.15│6 │4,500 │19,000 │5,000 │27,000 │185.7%│ │ │ │XQV-620 │ │ │ │ │ │ │ │ ├──┼───┼───────┼────┼──┼───┼────┼───┼────┼───┤ │14 │林小喬│宏基機車行 │96.12.20│12 │4,490 │39,375 │3,000 │53,880 │48.1% │ │ │ │027-BKG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 │1 │林昭正│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5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李怡嫻│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7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杜厚強│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黃晟恩│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8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鍾淑夏│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2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曾婉婷│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3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黃香菱│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2、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楊為舟│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3、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陳貞孜│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4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劉健平│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9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 │黃美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4、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洪素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0、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 │葉志銘│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1、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林小喬│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6 、15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1 │杜厚強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2 │鍾淑夏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3 │曾婉婷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4 │陳貞孜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5 │林昭正之南順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6 │林小喬之宏基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7 │李怡嫻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8 │黃晟恩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9 │劉健平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0 │洪素琴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1 │葉志銘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2 │黃香菱之機車班長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供犯罪所用之物│ │ │書暨資料卡各1 份 │ │ ├──┼───────────────────┼───────┤ │13 │楊為舟之德章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份 │ │ ├──┼───────────────────┼───────┤ │14 │黃美雪之德章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5 │應收帳款本、現金本、劃撥本及放款本各1 │供犯罪所用之物│ │ │本 ├──┼───────────────────┼───────┤ │16 │中古車分期活動表3 張、機車貸款營運表1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張、名片1 張( 劃撥帳號:00000000,戶名│ │ │ │:甲○○) 、陳志銘名片7 張 ├──┼───────────────────┼───────┤ │17 │分期付款空白表單1 批 │供犯罪預備之物│ ├──┼───────────────────┼───────┤ │18 │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3 份、億達機│與本案犯罪事實│ │ │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3 份、宏基機車行│無關,經審核後│ │ │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9 份、德章機車行辦理│,不予宣告沒收│ │ │分期付款契約書15份、力元機車行辦理分期│ │ │ │付款契約書3 份、國順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 │ │ │契約書1 份、德螢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 │ │ │書2 份、振茂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2 │ │ │ │份、隆鑫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 │ │ │友源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長裕│ │ │ │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翊竤機車│ │ │ │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其餘客戶資料│ │ │ │卡1 批、華鑫機車分期公司收據1 批、劃撥│ │ │ │單138 張、機車行收據75張、宏基機車行代│ │ │ │收帳款收據1 本、德章機車行代收帳款收據│ │ │ │1 本、弘德機車行代收帳款收據1 本、公司│ │ │ │及發票章5 枚、名片6 張 (劃撥帳號:5005│ │ │ │9157,戶名:陳鄭錦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