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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23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997

號、第27982 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其配偶陳志銘(雙方已於民國97年7 月8 日離婚)二人於高雄市○○區○○路36之4 號設立「華鑫車業行」,由甲○○擔任名義負責人,二人以該車業行名義掩護從事重利放款工作,並與知情之蘇錦達(弘達機車行、億達機車商行負責人)、黃蒼龍(南順機車行負責人)、謝德章(德章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偉(宏基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等4 人分別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等4 人,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由蘇錦達等4 人以及不知情之張志宏(機車班長車業行負責人,所涉重利罪嫌,經本院以另案判決無罪)介紹有意購買機車但缺現金之民眾,於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向「華鑫車業行」貸款,每成交一案,由甲○○、陳志銘給付上開機車行負責人新臺幣(下同)2,000 元至3,500 元不等之報酬。嗣有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因工作或求學等因素急需使用機車而需款孔急,上開機車行負責人即分別乘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介紹向「華鑫車業行」貸得款項供作購車資金(首期貸款繳納時間、期數、每期繳納金額、機車原價、自備款、本息總價、年利率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人每期應給付之本金、利息,或直接交由各該機車行代為收取轉交,,或直接將款項以郵局劃撥方式繳納至甲○○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內(帳號:00000000號),甲○○、陳志銘則以上開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經警據報後,於97年7 月17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陳志銘貸款予他人之相關資料(詳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陳志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同案被告張志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四)證人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林昭正、李怡嫻、杜厚強、黃晟恩、鍾淑夏、曾婉婷、楊為舟、陳貞孜、劉健平、黃美雪、洪素琴、葉志銘、林小喬於警詢時之證詞;證人黃香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六)證人廖武正於偵查中之證詞。

(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共14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黃蒼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2 至6 、9 、10、12、13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蘇錦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謝德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重利犯行,與陳志銘、張文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為貪圖不法利益,與陳志銘共同經營「華鑫車業行」,由陳志銘居於主導地位,被告則負責填寫借款人之資料及記帳等工作,而分別與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偉共同乘他人需款孔急之際貸予款項收取重利,該重利行為將可能導致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而衍生其他社會問題,復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放款次數、收取之利息金額,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考量被告係因其前夫陳志銘之故而參與本件犯罪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或係供被告共同犯各該重利犯行所用之物、或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均為被告與陳志銘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經審核後,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9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售車機車行/車│首期貸款│期數│每期繳│機車原價│自備款│本息總價│年利率│
│    │      │牌號碼        │繳納時間│    │納金額│        │      │        │      │
├──┼───┼───────┼────┼──┼───┼────┼───┼────┼───┤
│1   │林昭正│南順機車行    │96.09.29│6   │3,300 │14,000  │0 元  │19,800  │82.9% │
│    │      │VRC-796       │        │    │      │        │      │        │      │
├──┼───┼───────┼────┼──┼───┼────┼───┼────┼───┤
│2   │李怡嫻│億達機車商行  │96.11.05│6   │6,020 │32,000  │3,000 │36,120  │49.1% │
│    │      │VG5-900       │        │    │      │        │      │        │      │
├──┼───┼───────┼────┼──┼───┼────┼───┼────┼───┤
│3   │杜厚強│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6,000  │3,000 │22,500  │97.4% │
│    │      │KLV-673       │        │    │      │        │      │        │      │
├──┼───┼───────┼────┼──┼───┼────┼───┼────┼───┤
│4   │黃晟恩│億達機車商行  │96.11.15│12  │5,550 │43,000  │6,000 │66,600  │80.0% │
│    │      │M7M-993       │        │    │      │        │      │        │      │
├──┼───┼───────┼────┼──┼───┼────┼───┼────┼───┤
│5   │鍾淑夏│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5,000  │1,000 │22,500  │81.0% │
│    │      │MAQ-796       │        │    │      │        │      │        │      │
├──┼───┼───────┼────┼──┼───┼────┼───┼────┼───┤
│6   │曾婉婷│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4,150 │30,000  │2,000 │49,800  │77.9% │
│    │      │PR3-886       │        │    │      │        │      │        │      │
├──┼───┼───────┼────┼──┼───┼────┼───┼────┼───┤
│7   │黃香菱│機車班長車業行│96.11.12│12  │3,320 │25,000  │0 元  │39,840  │59.4% │
│    │      │BDA-027       │        │    │      │        │      │        │      │
├──┼───┼───────┼────┼──┼───┼────┼───┼────┼───┤
│8   │楊為舟│德章機車行    │96.11.15│9   │2,840 │18,000  │0 元  │25,560  │56.0% │
│    │      │XAB-185       │        │    │      │        │      │        │      │
├──┼───┼───────┼────┼──┼───┼────┼───┼────┼───┤
│9   │陳貞孜│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2,500 │20,000  │1,000 │30,000  │57.9% │
│    │      │XA6-838       │        │    │      │        │      │        │      │
├──┼───┼───────┼────┼──┼───┼────┼───┼────┼───┤
│10  │劉健平│億達機車商行  │96.11.20│6   │2,700 │11,000  │2,000 │16,200  │160.0%│
│    │      │YYK-431       │        │    │      │        │      │        │      │
├──┼───┼───────┼────┼──┼───┼────┼───┼────┼───┤
│11  │黃美雪│德章機車行    │96.11.19│12  │4,070 │37,000  │5,000 │48,840  │52.6% │
│    │      │285-BJW       │        │    │      │        │      │        │      │
├──┼───┼───────┼────┼──┼───┼────┼───┼────┼───┤
│12  │洪素琴│億達機車商行  │96.12.10│9   │6,100 │27,000  │0 元  │54,900  │137.8%│
│    │      │GGK-996       │        │    │      │        │      │        │      │
├──┼───┼───────┼────┼──┼───┼────┼───┼────┼───┤
│13  │葉志銘│億達機車商行  │96.12.15│6   │4,500 │19,000  │5,000 │27,000  │185.7%│
│    │      │XQV-620       │        │    │      │        │      │        │      │
├──┼───┼───────┼────┼──┼───┼────┼───┼────┼───┤
│14  │林小喬│宏基機車行    │96.12.20│12  │4,490 │39,375  │3,000 │53,880  │48.1% │
│    │      │027-BKG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
│1   │林昭正│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5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李怡嫻│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7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杜厚強│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黃晟恩│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8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鍾淑夏│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2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曾婉婷│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3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黃香菱│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2、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楊為舟│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3、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陳貞孜│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4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劉健平│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9 、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  │黃美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4、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洪素琴│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0、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  │葉志銘│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1、15、1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林小喬│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伍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6 、15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1   │杜厚強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2   │鍾淑夏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3   │曾婉婷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4   │陳貞孜之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暨資│供犯罪所用之物│
│    │料卡各1 份                            │              │
├──┼───────────────────┼───────┤
│5   │林昭正之南順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6   │林小喬之宏基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7   │李怡嫻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8   │黃晟恩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9   │劉健平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0  │洪素琴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1  │葉志銘之億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2  │黃香菱之機車班長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供犯罪所用之物│
│    │書暨資料卡各1 份                      │              │
├──┼───────────────────┼───────┤
│13  │楊為舟之德章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供犯罪所用之物│
│    │份                                    │              │
├──┼───────────────────┼───────┤
│14  │黃美雪之德章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暨│供犯罪所用之物│
│    │資料卡各1 份                          │              │
├──┼───────────────────┼───────┤
│15  │應收帳款本、現金本、劃撥本及放款本各1 │供犯罪所用之物│
│    │本
├──┼───────────────────┼───────┤
│16  │中古車分期活動表3 張、機車貸款營運表1 │供犯罪所用之物│
│    │張、名片1 張( 劃撥帳號:00000000,戶名│              │
│    │:甲○○) 、陳志銘名片7 張
├──┼───────────────────┼───────┤
│17  │分期付款空白表單1 批                  │供犯罪預備之物│
├──┼───────────────────┼───────┤
│18  │弘達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3 份、億達機│與本案犯罪事實│
│    │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3 份、宏基機車行│無關,經審核後│
│    │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9 份、德章機車行辦理│,不予宣告沒收│
│    │分期付款契約書15份、力元機車行辦理分期│              │
│    │付款契約書3 份、國順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              │
│    │契約書1 份、德螢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              │
│    │書2 份、振茂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2 │              │
│    │份、隆鑫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              │
│    │友源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長裕│              │
│    │機車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翊竤機車│              │
│    │行辦理分期付款契約書1 份、其餘客戶資料│              │
│    │卡1 批、華鑫機車分期公司收據1 批、劃撥│              │
│    │單138 張、機車行收據75張、宏基機車行代│              │
│    │收帳款收據1 本、德章機車行代收帳款收據│              │
│    │1 本、弘德機車行代收帳款收據1 本、公司│              │
│    │及發票章5 枚、名片6 張 (劃撥帳號:5005│              │
│    │9157,戶名:陳鄭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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