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3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5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5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3 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