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施用第│有期徒│98年3 月│高雄地院99│99年5 月│ │99年6 月│ │ │1 │二級毒│刑3 月│28日回溯│年度審簡字│20日 │ 同左 │7 日 │ │ │ │品 │ │96小時內│第2401號 │ │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2 月│高雄地院99│99年7 月│ │99年8 月│ │ │2 │二級毒│刑3 月│8 日 │年度簡字第│27日 │ 同左 │24日 │ │ │ │品 │ │ │147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