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瑋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瑋樵因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涂瑋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涂瑋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88號及99年度審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