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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文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康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劉文康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康因如附表一、二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亦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劉文康因違反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號所載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468、29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附表一編號6 至7 號所載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767、67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編│            │                │      犯罪日期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備註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  │施      用  │                │                    │高雄地院98年度│            │          │            │編號1 至4 號之│
│1 │第一級毒品  │  有期徒刑7月   │     97年 8月30日   │審訴字第2468號│98年 8月31日│    同左  │98年 9月28日│罪曾合併定應執│
│  │            │                │                    │              │            │          │            │行有期徒刑1 年│
├─┼──────┼────────┼──────────┼───────┼──────┼─────┼──────┤4 月;編號6 至│
│  │施      用  │                │98年4 月12日晚間9時 │高雄地院98年度│            │          │            │7 號之罪曾合併│
│2 │第一級毒品  │  有期徒刑7月   │10分許起回溯24小時內│審訴字第2468號│98年 8月31日│    同左  │98年 9月28日│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某時                │              │            │          │            │刑10月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3 月,如│                    │高雄地院98年度│            │          │            │              │
│3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     97年 8月30日   │審訴字第2468號│98年 8月31日│    同左  │98年 9月28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3 月,如│98年4 月12日晚間9時 │高雄地院98年度│            │          │            │              │
│4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10分許回溯24小時內某│審訴字第2468號│98年 8月31日│    同左  │98年 9月28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時                  │              │            │          │            │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6 月,如│                    │高雄地院98年度│            │          │            │              │
│5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     97年12月12日   │審簡字第4495號│98年 8月26日│    同左  │98年 9月12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6 月,如│                    │高雄地院98年度│            │          │            │              │
│6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     98年 6月15日   │審簡字第6767、│99年 1月 4日│    同左  │99年 3月25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6768號        │            │          │            │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6 月,如│                    │高雄地院98年度│            │          │            │              │
│7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     98年 9月 8日   │審簡字第6767、│99年 1月 4日│    同左  │99年 3月25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6768號        │            │          │            │              │
└─┴──────┴────────┴──────────┴───────┴──────┴─────┴──────┴───────┘
附表二: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編│            │                │      犯罪日期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備註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6 月,如│                    │高雄地院99年度│            │          │            │              │
│1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     98年11月16日   │審簡字第2780號│99年 7月19日│    同左  │99年 8月 9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施      用  │有期徒刑4 月,如│                    │高雄地院99年度│            │          │            │              │
│2 │第二級毒品  │易科罰金,以新臺│     98年12月15日   │審簡字第879號 │99年 3月19日│    同左  │99年 4月12日│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