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宗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展因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展因竊盜等四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宗展因竊盜等四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二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4 月 │99.02.18│本院99年│99.04.20│本院99年│99.06.21│編號1、2│
│  │    │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所示二罪│
│  │    │      │        │第1476號│        │第1476號│        │於判決時│
├─┼──┼───┼────┼────┼────┼────┼────┤曾定應執│
│2 │竊盜│ 4 月 │99.02.18│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行刑6 月│
├─┼──┼───┼────┼────┼────┼────┼────┤。      │
│3 │施用│ 4 月 │98.11.28│本院99年│99.04.20│本院99年│99.06.21│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  │毒品│      │        │第583號 │        │第583號 │        │        │
├─┼──┼───┼────┼────┼────┼────┼────┤        │
│4 │施用│ 6 月 │99.02.23│本院99年│99.06.24│本院99年│99.08.16│        │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  │毒品│      │        │第2556號│        │第2556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