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5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
羅崇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崇德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其本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 2 萬元後,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笫268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簡字第30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拘提報告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惟查,被告已於99年12月23日遭緝獲到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以12萬1000元裁定交保,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4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是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再以其曾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