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羅崇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崇德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其本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 2 萬元後,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笫268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簡字第30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拘提報告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惟查,被告已於99年12月23日遭緝獲到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以12萬1000元裁定交保,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4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附卷可參,是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再以其曾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