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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8年8 月6 日犯有竊盜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8年9 月29日,以98年度簡字第15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8年11月6 日確定;(二)於98年8 月17日,犯有妨害召集處理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簡字第18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9年1 月25日確定;(三)於98年3 月3 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2 月2 日,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99年3 月8 日確定;(四)於98年9 月28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4 月20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9年5 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98年9 月│98年11月│
│    │        │4 月    │年度簡字第1556號  │29日    │6 日    │
├──┼────┼────┼─────────┼────┼────┤
│ 2  │妨害召集│有期徒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98年12月│99年1 月│
│    │處理罪  │3 月    │年度簡字第1856 號 │9 日    │25日    │
├──┼────┼────┼─────────┼────┼────┤
│ 3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8年度審易緝字│99年2 月│99年3 月│
│    │罪      │9 月    │第42號            │2 日    │8 日    │
├──┼────┼────┼─────────┼────┼────┤
│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99年4 月│99年5 月│
│    │        │5 月    │1319號            │20日    │2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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