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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2 片,均為其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茲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第23014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違反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259 之1 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立法理由載明:「二實務上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後,對被告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扣押物,若非違禁物,即無法單獨宣告沒收……,為免前開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足證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係有關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特別規定,其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自不以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之違禁物為限(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121 號判決採同一見解)。職是,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014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2 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從而該等扣案物品,雖非依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然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應予以諭知沒收,方屬適法。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
├──┼───────┼───────────┼───┤
│1   │96上學期南一版│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1     │
│    │國中自然題庫  │司                    │      │
├──┼───────┼───────────┼───┤
│2   │康軒數學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1     │
│    │              │司                    │      │
├──┴───────┴───────────┼───┤
│合計                                        │2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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