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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8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誤載為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稱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命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0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6 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46 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參。至前開案件所扣白色粉末1 包經送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為0.086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9 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8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白粉,確係海洛因毒品無訛,而屬違禁物。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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