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恐嚇等如附表所示之7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 個月,然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規定,應適用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是併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
│罪       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重利      │恐嚇      │重利      │重利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
│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3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間│97年4 月中│97年4 月中│97年5 月中│97年6 月9 │96年10月  │97年2 月│
│            │某日      │旬某日    │旬某日    │旬某日    │日        │          │初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高雄地檢97│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          │          │          │          │年度偵字第│        │
│            │20996號   │          │          │          │          │27778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98年度易字│同左    │
│      │    │字第3832號│          │          │          │          │第973 號、│        │
│      │    │          │          │          │          │          │99年度易字│        │
│      │    │          │          │          │          │          │第203號   │        │
│      ├──┼─────┼─────┼─────┼─────┼─────┼─────┼────┤
│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20│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99年5 月19│同左    │
│      │日期│日        │          │          │          │          │日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98年度易字│同左    │
│判  決│    │字第3832號│          │          │          │          │第973 號、│        │
│      │    │          │          │          │          │          │99年度易字│        │
│      │    │          │          │          │          │          │第203號   │        │
│      ├──┼─────┼─────┼─────┼─────┼─────┼─────┼────┤
│      │日期│98年12月14│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99年6 月21│同左    │
│      │    │日        │          │          │          │          │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4 │同左      │同左      │同左      │刑法第305 │刑法第344 │同左    │
│            │條        │          │          │          │條        │條        │        │
├──────┼─────┴─────┴─────┴─────┴─────┼─────┴────┤
│備      考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4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