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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銘珠李俊霖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詹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論罪科刑欄一倒數第13行應補充「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內應補充「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論罪科刑欄漏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欄內漏載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惟已於主文欄內載明易科罰金之意旨,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