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黃蕙芳、顏珮珊、王耀霆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洪文井、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趙世清、傅績欽、陳國庸、張兆君、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原名:張簡謙宇)、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男、張燕合、賴壽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0、1336號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徵豪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蔡素碧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袁敏欽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盧穩任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被 告 洪文井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謝宜靜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吳宗達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詹永洋 選任辯護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趙世清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傅績欽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秦德進律師 被 告 陳國庸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兆君 選任辯護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謝勝宇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吳瑞欽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張簡煥叡(原名張簡謙宇) 選任辯護人 周俊源律師 被 告 李麗桂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鄭吉和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徐慶勳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律師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張燕合 選任辯護人 劉豐州律師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賴壽春 林雪貞 林啟明 傅淑玢 王淑芳 楊達成 邱春旗 吳宏明 林慶昇 陳盈錞 沈志憲 余杏純 廖昭坤 李明遠 上開十四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馮子石 被 告 林志生 選任辯護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黃正昆 范師旗 上二人共同 林石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其發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翁文欽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謝銀旺 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陳素貞 選任辯護人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素碧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楊慈音(歿) 代 理 人 蔡素碧 被 告 宏懋有限公司(原名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敏欽 被 告 聯富企業社 代 表 人 謝宜靜 被 告 柏凱企業社 代 表 人 詹永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458、11459、20234、21042、33876 號)、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魏徵豪犯如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㈨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㈨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㈡蔡素碧犯如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袁敏欽犯如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㈣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㈣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㈣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㈣盧穩任犯如附表甲編號4「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4「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㈤洪文井犯如附表甲編號5「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5「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謝宜靜犯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刑 。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附表甲編號6「主文及 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㈦吳宗達犯如附表甲編號7「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 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7「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㈧詹永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㈨趙世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㈩傅績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陳國庸、張兆君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貳年。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8「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8「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9「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9「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 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宏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柒拾伍萬元。 聯富企業社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柏凱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馮子石、李明遠、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陳素貞均無罪。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甲、概論: 一、㈠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陳素貞(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部分無罪,理由容下述)、莊崇淇、鄭易地、陳奇文、江金剛、武恆榮(以上5 人所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本院另行判決)分別為附表乙所示公司之負責人、職員(任職公司、職務、判決情形詳如附表乙);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迅新公司)、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開卷公司)、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高波公司)、宏懋有限公司(下簡稱宏懋公司,原名皇羽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 月14日更名,原皇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魏徵豪)、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以上6 家公司於本件判決內論述)、錡錄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錡錄公司,非本件起訴之公司)、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生之道公司,以下7 家公司已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瑞富企業社、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奕來公司)、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林公司)、杰炤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杰炤公司,於96年7 月10日更名為均周企業有限公司)、光烺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光烺公司)、精瑞視聽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精瑞公司)等分別為如附表丙所示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登記經營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判決與否詳如附表丙);㈢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為附表丁所示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吳宗達則分別與馮子石、李明遠(2 人無罪部分理由容下述)建築師合作,而渠等分別參與附表丁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詳見附表丁參與工程);㈣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原名張簡謙宇)、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楊達成、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陳國庸、張兆君、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除陳國庸、張兆君外,其餘均經本院判決無罪,理由容下述)則分別為附表戊所示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或事(庶)務組長,分別負責附表一至四所示各該學校工程經費爭取、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或驗收等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魏徵豪、蔡素碧夫婦2 人在高雄地區共同經營迅新、開卷、宏懋、高波等公司,從事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等業務,並僱用袁敏欽、陳素貞等人在其等經營之公司工作。於95、96年間起,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擴展上開業務至高雄、屏東、雲林、基隆等地區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乃為如下之業務推廣、合作過程: (一)除先由蔡素碧親自至附表一、四所示高屏地區之學校拜訪,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施作上開工程外,並與人在雲林縣之謝宜靜、基隆市之傅績欽、詹永洋共同合作,由謝宜靜拜訪附表二之雲林地區學校、由詹永洋拜訪附表三之基隆地區之學校,除推銷防滑等產品外,亦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經費施作工程,傅績欽則應允協助向附表三所示學校之主管機關即基隆市政府爭取經費,並協調處理詹永洋、蔡素碧等人間關於工程設計、產品規範、建築師、招標方式等相關工程事宜。渠等約定,若學校得以順利取得經費招標,並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施作,謝宜靜則可取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0% ,詹永洋、傅績欽則可獲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5%,並由詹永洋、傅績欽各以該得標 工程款之19%、16%比例分配取得作為其等之報酬。 (二)迨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分別以附表己(詳見附表己之工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所式之方式拜訪學校表示可以協助爭取經費或議員補助款,經各該學校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學校辦理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經費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即分別以附表己所示之方式,由蔡素碧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總務主任推薦與其等合作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可擔任各該工程之設計規劃(或監造)工作,並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人員介紹袁敏欽為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可協助處理建築師相關業務;由謝宜靜向附表二之學校推薦當時與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合作之吳宗達;由詹永洋向附表三編號1 之學校推薦趙世清建築師,分別擔任各該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因各該學校委任建築師之緣起、經過不同,請詳見附表己所示)。 (三)附表一至四之學校或自行選任或依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推薦選任建築師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即會向學校探詢,並徵詢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合作之意願。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因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費用不高,乃授權同意由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代為處理委託規劃設計契約簽立(詳見附表己-1所示之建築師與學校簽立之契約及委託內容)、文件傳遞、監工日誌等資料送達予學校之事宜(因各工程不同,袁敏欽等人所為建築師處理之事項亦有不同,詳細請見各工程所述),復因其等對於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業務之專業知識、材料及施工等相關專業知識不足,於收受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交付而實際上均係由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圖說、及具有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不當限制詳如附表庚-1所示)後,除作單價、項目等修改、調整外,即由袁敏欽、詹永洋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一、三、四之學校,吳宗達則自行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二之學校或放至承辦人員桌上。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依據建築師所提供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資料分別上網公告辦理招標,附表一之學校承辦人員即交由原高雄縣政府教育局、採購課等單位辦理上網公告及招標決標程序。 (四)魏徵豪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其實際經營之開卷、迅新、宏懋、高波等公司參與投標外,另向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謝宜靜、詹永洋、武恆榮等人借用渠等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 (五)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經營之公司分別標得附表一至四工程後,除附表二之地坪防滑工程係由謝宜靜施作外,其餘均係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派人施作。 (六)嗣於附表一至四工程施作完成後,除附表二工程係由吳宗達前往學校會同得標廠商、學校人員驗收外,其餘之附表一、四工程即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會同學校及得標廠商驗收,事後並由魏徵豪本人或員工製作而未經建築師會同測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分別交予袁敏欽、謝宜靜,再由謝宜靜轉交吳宗達、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復行轉交附表一至四之學校人員,以完成驗收結算程序。 乙、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四工程: (一)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為拓展2人所經營迅新、開卷、高波、宏懋 等公司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業務,乃由蔡素碧負責前往學校拜訪接洽。95年3月至8、9月間,附表四所示鳳新高 中、鳳山高中、恆春工商等學校,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加強防滑安全措施公文,乃分別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補助施作,除恆春工商因未書寫詳細細目資料遭退回申請,適蔡素碧前往恆春工商拜訪總務主任謝銀旺而知悉後表示願協助提供申請經費所需細目等概算明細以供申請經費外,其餘鳳新高中、鳳山高中則係由學校自行申請而經核准經費補助。嗣蔡素碧得知附表四所示學校之工程經費已經核准,乃由魏徵豪告知其公司員工袁敏欽分別以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或自行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至附表四所示學校接洽(詳見附表己編號19-21 所示),表明可以擔任各該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事宜,致使附表四編號1、2、3、4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四所示學校因袁敏欽自行前往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推薦介紹下,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9⑵-21⑵所示簽呈經校長同意方式 ,而分別決定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四編號1鳳新 高中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編號2鳳山高中之地坪防 滑工程,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商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四,以下僅以學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2)魏徵豪、蔡素碧2人又為擴展高雄地區業務,遂由蔡素碧以 「蔡麗玲」、「蔡小姐」名義分別至附表一所示學校拜訪總務主任或校長,探詢學校是否有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相關工程之需求,當蔡素碧獲悉如附表一之原高雄縣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潮寮國小、茄萣國中、路竹高中等學校有防滑或廁水污水處理工程需求,但欠缺工程經費,遂主動向上開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表示可協助經費之申請,嗣並積極向原高雄縣議員李鋒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另經本院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86號駁回上訴)、孫慶龍等議員爭取議員所簽發之建議書,再將該建議書交付予學校,由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鄭吉和、李麗桂等人將議員建議書連同申請經費所需之概算書等相關文件資料送交原高雄縣政府以爭取經費(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與學校人員接洽爭取經費經過)。俟高雄縣政府核准經費後,上開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等5 人)即開始籌劃工程招標事宜。因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係由教師兼任總務主任,對於工程設計、規劃、施工等專業事項不熟悉且非其專業,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公司有承作附表一工程之機會,乃由蔡素碧推薦(即附表一編號7 )、或帶同其公司員工袁敏欽(即附表一編號1、4、5、6所示工程),或由袁敏欽親自(即附表一編號2、3工程),至學校向上開學校承辦人員,或介紹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或推薦上開建築師事務所可承作規劃該等工程,分別致使附表一編號1、2、4、5、6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吳瑞欽、李麗桂、鄭吉和等人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一編號3工程〈袁敏 欽僅代送建築師事務所文件並未冒充事務所人員〉,而編號附表一編號7 工程〈袁敏欽並未參與,故就此部分另判決無罪,理由詳後述〉除外,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委任建築師經過說明)。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因蔡素碧之推薦、介紹,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6 所示簽呈或會議方式,而分別決定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地坪防滑工程、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編 號3之潮寮國小、編號5之茄萣國中地坪防滑、編號6之茄萣 國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 程(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一,以下僅以學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3)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知悉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係分別委託洪文井、及盧穩任建築師規劃設計(或監造),乃由其公司員工或袁敏欽分別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除附表一編號7 之路竹高中污水工程係由蔡素碧代送文件至學校簽約外,餘則由袁敏欽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而完成簽約(各工程之委託契約名稱、簽約日期、委託內容請見附表己-1)。是洪文井、盧穩任分別為附表一、四所示學校提供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設計規劃(或監造)之人員,即為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 )。 (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事實: (1)洪文井、盧穩任各於附表一、四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簽約後,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尚有不足,且因該等設計費用均屬小額,乃分別自95年8、9月間起,與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起討論該等工程合作之事,而決定:⑴由魏徵豪負責委託設計(監造)案內有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設備規格、產品規範、補充須知、預算圖說、招標文件、規範等資料之製作,⑵再由蔡素碧、袁敏欽或公司內員工將魏徵豪製作好之招標文件、預算書圖等資料送至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⑶並同意由袁敏欽代為處理與學校方面送件、或其他應與建築師接洽之事務、驗收等工作。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所經營之迅新、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日後能參與渠等已經幫忙爭取經費或介紹建築師之附表一、四所示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須知、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內,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防滑塗料、施工方法、型錄審查、防滑測試、菌種鑑定報告等事項而為規定(詳見附表庚編號1-8、21-24所示),並以附表庚-1編號1-8、21-24所示之㈠不當限制競爭方法於各該不同類型工程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予以規定(附表一、四各工程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請詳見附表庚-1編號1-8、21-24之㈠不當限制競爭所述),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之機會。而其不當限制競爭之方法,基本上可分為: 1.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②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③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 ④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⑤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項限制材 料及工法。 2.B類之廁水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3.C類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③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④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 ⑤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⑥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6項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 (2)又洪文井、盧穩任明知渠等分別受附表一、四所示學校委託提供附表己-1編號1-8、21-24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或監造),而於與魏徵豪、蔡素碧討論合作過程中,亦知悉魏徵豪、蔡素碧係經營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業務,為該等材料技術廠商,且其等所經營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公司之不法利益,洪文井自95年11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①②、4、及附表四編號3、4之工程、盧穩任自95年8、9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3、5、6、7,及附表四編號1、2 之工程,各與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魏徵豪所製作提供之上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1-8、21-24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授權其等所任用之事務所小姐蓋用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後,交予袁敏欽或蔡素碧公司內之員工,再任由袁敏欽(或蔡素碧〈指附表一編號7 工程部分〉)以各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轉交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使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附表一所示學校即呈交原高雄縣政府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附表四所示學校即自行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性之目的。洪文井、盧穩任、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就上開工程標案內之技術、工法、設備等為上開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後,使得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宏懋、迅新、高波等公司得以分別標得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附 表四之工程施作,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7、18-23之利益;洪文井、盧穩任未親自設計規劃,僅係於契約書、相關設計驗收文件上蓋章,亦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1-7、18-23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酬。 (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事實: (1)附表一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由原高雄縣政府以「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6年5月間起至同 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並分別與蔡素碧、袁敏欽就下列工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武恆榮、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用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而為下列行為: 1.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一編號1① 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5月25日前,向武恆榮、 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迅新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 國中標案。惟因開標時,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標而予以廢標。 2.魏徵豪為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2人為期由蔡素碧為學校爭取之工程經費事後能由 其等經營之公司施作,且蔡素碧亦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人乃基於共同之犯 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1②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 期日即96年7月25日前,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 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開卷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②五甲國中標案,藉以上開方 式製造開卷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96年7月25日附表一編號1②工程開標前,計有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及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經審標後,因生之道公司不符招標規定,而由開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3.魏徵豪為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袁敏欽則為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袁敏欽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工程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編 號5茄萣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前,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 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分別以高於魏徵豪所經營之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2、5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分別以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宏懋公司及高波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2、5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宏懋公司、迅新、高波公司等分別與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96年7 月27日、96年10月25日附表一編號2、5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而由宏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2、5之忠義國小、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 4.魏徵豪為迅新公司、高波公司(高波公司登記負責人蔡楊慈音已歿)、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宏懋公司登記負責人袁敏欽(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後述)不知情下,自行填寫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單,由魏徵豪分別於96年8、9月間之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編號4路竹高中工程開標期日前,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分別以高於魏徵豪所經營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3、4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分別以迅新公司及宏懋公司、高波公司及宏懋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3、4採購案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分別與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96年8月10日、96年9月13日附表一編號3、4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由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3、4之潮寮國小、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2)附表四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附表四所示學校分別以「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之方式辦理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工程之 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5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除自行填寫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之標單資料外,於附表四編號1-4所示工程開標日期即95年 10月13日、10月19日、12月12日前,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謝宜靜、莊崇淇(已另行判決)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分別以高於迅新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四編號1-4 工程標案,其則復分別以迅新公司及高波公司、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及皇羽公司、迅新公司名義參與附表四編號1-4 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分別與聯富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競標之假象。95年10月13日、19日、12月12日附表四編號1-4 工程開標時,計有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由迅 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1、4工程、高波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2、3之工程。 (四)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事實: (1)附表一部分: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6年5月25日、7月25日之開標時間前,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1②所示五甲國中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一編號1①、1②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惟於附表一編號1①開標時,原高雄 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標而予以廢標,然於附表一編號1②開標時,則由開卷公司得標。 (2)附表四部分: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5年10月13日、12月12日之開標時間前某日,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鳳新高中、恆春工商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附表四編號1、3-4工程,分別由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得標施作。 (五)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之事實: (1)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於開卷公司標得如附表一編號1②工程後, 即由魏徵豪指派上開公司員工前往學校清點交付產品、施工,而簽約受委任之建築師洪文井本人則未與學校人員聯繫。嗣該工程(係財物採購案)完工,魏徵豪、蔡素碧明知盧穩任並未擔任該工程地坪防滑之檢測,竟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辛編號1之方式,未經盧穩任同意,由 其公司員工持魏徵豪自行檢測製作好而其上記載有「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不知情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蓋章,而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提出予附表一編號1②之學校人員辦理驗收, 致使附表一編號1②之五甲國中承辦人員誤信該防滑測試報 告已經「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五甲國中、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2)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3人為承作工程,除由蔡素碧接洽 業務、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外、魏徵豪則負責投標、及得標後相關之施工事宜。96年9月13日,魏徵豪於以 高波公司名義標得如附表一編號4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後 ,即指派公司員工前往學校清點交付產品及施工,施工期間與該校簽約之建築師洪文井均未前往學校查看、或作任何檢測。工程完工後,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均明知洪文井於施工期間、驗收前後均未到學校做任何防滑檢測,4人竟基 於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9月29日 ,以附表辛-1編號3之方式,在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地坪防滑 測試報告上,虛偽登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等不實事項,並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後,由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提出交付予學校辦理驗收而行使之,致使路竹高中承辦人員李麗桂誤信該防滑測試報告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合格,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路竹高中、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二、附表二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一)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2人為拓展雲林地區之業務,乃與曾以「成 富行」名義在雲林地區學校從事圖書設備買賣之謝宜靜合作,由謝宜靜負責至附表二所示之學校拜訪校長或總務主任,探詢有求施作防滑、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必要及經費,謝宜靜乃自95年8月間起,分別至附表二所示之雲林縣國中、小學 ,而以附表己編號7-16所示之方式(每個學校爭取經費方式或有不同,詳見該附表所示),並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予各該學校,而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施作經費。嗣謝宜靜或由學校或由他處得知附表二所示學校之經費經縣政府核准,或至學校探詢委託何建築師設計規劃監造,或至學校介紹可以從事設計規劃監造之建築師(或設計師)。惟於95年間,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與無建築師執照而址在雲林縣之吳宗達合作,實際上由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大小章對外接洽業務,並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當附表二編號1-3所示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決定委託馮子 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去電聯絡後,即由吳宗達接聽接洽後續相關簽約設計等事宜;96年間,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因故無法執業,吳宗達乃與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合作,由其以該事務所設計師名義對外接洽業務,因而附表二所示學校乃分別以附表己編號7-16所示之方式,分別由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即附表二編號1-3工程)、李明遠建築師事 務所(即附表二編號4-10工程)名義與各該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吳宗達於簽立上開契約後,不僅各該學校均認吳宗達為實際從事設計規劃監造之人,吳宗達亦實際上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及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負各該工程所應規劃設計監造之相關業務,是吳宗達實為附表二所示各工程,受學校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 (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事實: (1)吳宗達於受附表二所示學校委託設計監造後,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尚有不足;而在其接受各該學校委託設計之前,因謝宜靜曾與其接洽表示可以提供此類工程資訊、及日後會陸續向雲林縣政府爭取施作經費,並向學校介紹其為各該工程設計,2 人乃約定若有設計監造工程,由吳宗達將設計監造費之50%給予謝宜 靜。謝宜靜為附表二所示之雲林縣工程找到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對外合作之吳宗達之後,即將此訊息告知魏徵豪、蔡素碧。魏徵豪、蔡素碧乃就附表二各工程所需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訊及工程細節與謝宜靜討論、聯繫,並由謝宜靜擔任與吳宗達溝通、對話及提供資訊之角色。自95年11月間起,謝宜靜陸續將魏徵豪之前製作對於材料、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有不當限制之鳳新高中、五甲國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提供予吳宗達,使吳宗達能將該等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納入附表二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以使其他廠商因準備投標之相對困難性而心生退步,並增加渠等經營之公司因對投標規範等之熟悉而能得標施作之可能性。 (2)又吳宗達明知其係分別受附表二所示學校委託提供附表己-1編號9-18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而於與謝宜靜討論合作過程中,亦知悉謝宜靜為材料商、有從事地坪防滑工程之施作,且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或合作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謝宜靜及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或合作公司即迅新、高波、開卷、生之道公司之不法利益,自95年11月間起,就附表二所示工程,各與謝宜靜及其合作之魏徵豪、蔡素碧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謝宜靜提供而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之鳳新高中、五甲國中等學校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9-18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分別蓋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後,以各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親自或由謝宜靜轉交附表二所示學校,使附表二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有關附表二各該工程內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之規定,見附表庚編號9-18)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並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之目的。吳宗達、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人就上開工程標案內之技術、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為不當之限制競爭後,使得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分別標得如附表二編號2、8之雲林國小、莿桐國小;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迅新、高波等公司及借用之生之道等公司得以分別標得附表二編號1、3-6、9-10之工程施作,謝宜靜並於上開工程中擔任地坪防滑工程之施作,而使附表二之得標廠商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8-17之利益,而吳宗達則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8-17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酬。 (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事實: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及皇羽公司(即更名後之宏懋公司)能分別得標或實際承作附表二所示雲林縣各學校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實際施作之機率,乃自95年11月間起至96年9月間止,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並分別與蔡素碧、或謝宜靜就下列工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分別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武恆榮、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用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由謝宜靜分別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江金剛、陳奇文等人(二人已另行判決)借用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奕來公司,已另行判決)、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林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而分別參與下列工程之投標行為:(1)魏徵豪為迅新、高波、皇羽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期擴展雲林縣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業務,並由其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實際施作,除自行填寫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之標單外,並於附表二編號1-4 所示工程之開標日期即95年11月28日、12月5 日、12月8日、96年6月21日前,分別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1-4所示溝壩國小、 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頭國小等工程標案投標,其則復分別以迅新公司及高波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及皇羽公司、迅新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1-4 標案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分別與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參與投標之廠商分見附表二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2家或3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由如附表二編 號1-4所示之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迅新公司 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二編號1-4工程。謝宜靜所經營之聯富企 業社標得附表二編號2之雲林國小工程後,即將廁所污水處 理工程交由魏徵豪經營之工程施作。 (2)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2人為期擴展雲林縣業務而由其等經營之公司施作 ,且蔡素碧亦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 附表二編號5、9、10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6月25日、7月25日、9月4日前,由魏徵豪分別向武恆榮、謝宜靜、鄭易地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開卷公司標價而參與上開工程標案,藉以上開方式製造開卷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嗣於附表二編號5、9、10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二編號5、9、10所示之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等公司參與投標,經審標後,而由開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3)魏徵豪為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魏徵豪唯恐附表二所示工程均係由渠等所經營之公司參與投標,乃要求謝宜靜找其認識之友人前來陪標,2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6、7、8所示工程開標前即96年6 月28、29日,由謝宜靜出面邀約,向江金剛、陳奇文借用其等實際經營但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奕來公司、東林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6-8 工程標案之投標;而魏徵豪則亦向鄭易地、武恆榮邀約,分別借用其等經營但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6、7之投標。開標前,魏徵豪亦以其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6、8標案之投標,謝宜靜則以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6-8 標案之投標,渠等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等分別與奕來公司、東林公司、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而意圖影響採購之結果(借用或容許借用之參與投標廠商,詳見附表二編號6-8)。嗣於96年6月28、29日附表二編號6-8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3家 廠商投標,經審標後,而由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迅新公 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以最低價分別得標,而生之道公司(已另行判決)得標後即交由魏徵豪所經營之公司施作、聯富企業社得標後,即將廁所污水工程部分交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 (四)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事實: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二編號1-5 、編號9-10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與附表二編號1-5 、編號9-10所示工程開標日期前,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1-5 、編號9-10所示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頭國小、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等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二編號1-5、 9-10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並分別由附表二編號1-5、編號 9-10所示之魏徵豪經營之公司得標。惟於附表二編號2 雲林國小工程開標時,因聯富企業社係以低於迅新公司標價之46萬元得標,謝宜靜乃將此工程中之廁所污水處理部分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 (五)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得知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分別標得如附表二編號4-6 、10所示林頭、林內、四湖、吳厝等國小工程後,即由謝宜靜施作上開工程之地坪防滑部分,洪文井及盧穩任非各該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亦未前往該工程擔任監工測試。魏徵豪、蔡素碧為因應各該工程中如附表庚編號12-14、18 所示之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內關於「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之規定,2 人明知洪文井、盧穩任並未擔任上開工程地坪防滑之監工檢測,竟分別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辛編號2-4、6之方式,未經盧穩任、洪文井授權同意,由其公司員工持魏徵豪自行檢測製作好而其上分別記載有「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監工測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不知情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蓋章,而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提出予附表二編號4-6 、10所示之學校人員辦理驗收,致使附表二編號4-6、10 之學校承辦人員誤信該防滑測試報告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4-6、10 所示學校、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三、附表三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一)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2 人為拓展基隆地區之業務,乃透過傅績欽介紹認識柏凱企業社負責人詹永洋,4 人遂而合作洽談推廣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事宜,而由與學校熟識之詹永洋負責至附表三所示之學校拜訪、接洽及推廣業務,探尋有無施作上開工程之需求及經費、協助丈量製作概算書提供予學校以爭取經費、及於經費核准後與學校接洽介紹並推薦建築師從事設計規劃;傅績欽則負責與基隆市政府教育局溝通聯繫爭取經費,並與蔡素碧、詹永洋接洽聯繫相關工程細節事宜;魏徵豪負責製作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投標、工程施作、驗收相關事宜;蔡素碧負責協助其先生魏徵豪、公司員工袁敏欽與詹永洋間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等相關事宜,及詹永洋與傅績欽間關於工程細節之溝通協調事宜;袁敏欽則負責與詹永洋或趙世清接洽有關工程丈量、設計、規劃、文件遞送等相關工程細節事宜。魏徵豪、蔡素碧與詹永洋、傅績欽並約定,若能順利推廣業務得標承作工作,則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施作並取得該得標款項之65 %,而詹永洋、傅績欽2人則分別獲得該得標款項之19%、16%。謀議已定,詹永洋即自96年3、4月間起或帶同袁敏欽,或自行前往附表三所示學校,分別以附表己編號17、18所示方式,向校長陳國庸、黃正昆推薦防滑產品、嗣並在學校丈量,交由魏徵豪製作概算書後提供予附表三所示學校之總務主任張兆君、范師旗以申請工程經費。而附表三所示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於經費核准後,即以附表己編號17、18所示之方式,或由詹永洋推薦、或自行委託趙世清建築師擔任上開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之工作。趙世清乃於96年6月間,或透過詹永洋交付契約書予五堵國小之方式而與 該校簽訂委託設計契約,或因七堵國小之接洽而與該校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是趙世清於簽立上開契約後,為附表三所示各工程,受學校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編號19-20)。 (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事實: (1)趙世清於受附表三所示學校委託設計(監造)前,詹永洋即自七堵國小處得知該校欲委託趙世清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乃於96年5月間起與趙世清接洽是否願意承接五堵國小同一 類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並表明願意代為遞送相關契約、工程設計規劃等文件。趙世清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資訊尚有不足,詹永洋乃透過魏徵豪、蔡素碧之授意,以材料廠商身分介紹袁敏欽與趙世清認識、並討論相關工程規劃、設計、採購、發包等事宜。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為期順利標得附表三所示工程,乃自96年5月間起,相互間乃以電話溝通 、討論關於附表三工程之建築師設計(監造、費用)、測試、施工時間(3小時乾、或4小時乾)、標案(分段標或最有利標)、工程發包(工程標或設備標)、與校長碰面、採購法條文、預算書、補充須知、與建築師接洽碰面、廠商資格、營業項目(加上庭園綠化設備)等事宜,以期能用於附表三所示之工程。渠等為使上開討論結果能順利置入於建築師設計規劃未來將交予學校作為招標使用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圖等文件內,乃除上述彼此電話聯繫、討論細節外,亦由魏徵豪將附表三工程所需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透過詹永洋、袁敏欽與趙世清溝通、聯繫之方式,自96年5月下旬起,陸續將魏徵豪製作內含有對於 材料、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不當限制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交予袁敏欽、或詹永洋而轉交提供予趙世清,使趙世清能將該等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納入附表三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以使其他廠商因準備投標之相對困難性而心生退步,並增加渠等經營之公司因對投標規範等之熟悉而能得標施作之可能性。 (2)趙世清明知其係分別受附表三所示學校委託提供附表己-1編號19-20 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而於與詹永洋、袁敏欽討論過程中,亦知悉詹永洋、袁敏欽為材料商、有從事地坪防滑等工程之施作,且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或合作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或合作公司即迅新公司之不法利益,自96年5、6月間起,就附表三所示工程,各與詹永洋、袁敏欽及其合作之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袁敏欽、詹永洋提供而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19- 20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分別蓋用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後,以各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親自、或由詹永洋(即五堵國小部分)轉交予附表三所示學校,使附表三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有關附表三各該工程內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之規定,見附表庚編號19-20 )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並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三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之目的。而詹永洋、袁敏欽、傅績欽、蔡素碧、魏徵豪等人透過分工,與趙世清就上開採購標案內之技術、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合作為不當之限制競爭後,使得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標得如附表三編號1之五堵國小;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迅 新公司標得附表三編號2之七堵國小工程施作,並因而取得 各該工程款。而得標廠商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取得上開工程款後,魏徵豪、詹永洋、傅績欽等人亦依事先約定而分別分別取得工程款項之65%、19%、16%,扣除營業成本及稅額 後渠等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19之利益。至於建築 師趙世清則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18-19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 酬。 (三)五堵國小校方人員圖利之事實: (1)陳國庸於90年8月1日起至96年8月1日間任職基隆市五堵國小擔任校長,綜理並執行校內採購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張兆君係該學校老師,於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 日止擔任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項等職務,2人均為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為拓展基隆地區業務,乃由傅績欽介紹而認識與學校人員熟識之詹永洋,詹永洋因與魏徵豪等人合作以期日後能標得工程施作獲利,乃於96年3、4月間,帶同袁敏欽前往五堵國小拜訪校長陳國庸介紹防滑產品。陳國庸與詹永洋係球友,且於95、96年間亦曾一同出國遊玩,亦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並常幫忙協助其處理校內一些採購事宜,乃接受詹永洋防滑產品之介紹說明,惟學校因無多餘經費可以施作,詹永洋乃表示可以提供估價單等資料予學校幫忙協助爭取經費,陳國庸事後即將此訊息告知擔任總務主任之張兆君。之後,張兆君見詹永洋在學校丈量,並因曾接獲校長陳國庸告知詹永洋將協助爭取防滑施作之經費並提供資料以利申請,乃依據校長陳國庸先前指示收受詹永洋丈量後交予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等資料,除更改字型、版面外,其餘則照概算書、計劃書上記載製作後,送交校長陳國庸簽章,並於96年5月1日發文轉送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基隆市政府於96年5月9日函文五堵國小核准概算書上申請之經費937,835元後,張兆君乃請示校長陳國庸委 託建築師協助規劃完成預算書圖後送府審核,陳國庸即授權張兆君處理,嗣張兆君透過詹永洋介紹而委任趙世清建築師,並由詹永洋將已蓋用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書交予張兆君,轉呈陳國庸簽章而訂立委託設計契約。 (2)張兆君、陳國庸明知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之目的在於借用建築師對於工程採購設計監造之長才,以彌補其等對於工程方面專業能力之不足,惟渠等非但未於簽訂委託設計契約前與趙世清商談委託設計細節及設計費用等相關問題,亦未於簽立委託設計契約後與之討論本件工程採購之內容、設計、發包、採購方式、及其他與此工程有關之審標、驗收相關問題,反而藉由詹永洋轉交原先用以申請經費之概算書予趙世清,作為製作預算書圖、招標文件之用。委託設計期間,張兆君、陳國庸、趙世清3 人均未聯繫工程細節,亦未彼此確認間有無文件之送交、往來,均由詹永洋代為收送或處理。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等人因96年5月25日在原高雄縣政府 發包中心開標之五甲國中工程案,經主持人林慶堂當場將工程標改為財物採購設備標後,即與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合意欲以財物採購設備標方式規劃設計本件五堵國小採購案,以保障其等利益,並推由詹永洋負責與五堵國小學校人員溝通。詹永洋乃於96年6月8日起至6月25日止,分別與總務 主任張兆君、校長陳國庸探詢、溝通以「設備」標方式辦理本件之採購發包。張兆君、陳國庸明知以「工程標」或「設備標」辦理採購,本應屬受委託之建築師依工程性質、內容、需要所應規劃設計之事項,非第三人或其他廠商可參與討論之事項,竟與詹永洋討論以「設備標」發包辦理採購,嗣更以此方式上網公告招標。 (3)陳國庸、張兆君均明知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之規劃設計等工程細節內容,已於公告開決標前獲取比其他廠商更多訊息,且亦知悉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從事學校採購行為,又渠等承辦學校採購事務,明知①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 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 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第50條第7款及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及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之目的在於避免不公平競爭,詎違背上開法令訂立之目的與精神,基於共同圖利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之犯意聯絡,於96年7 月12日五堵國小採購案開標前,先由張兆君審查柏凱企業社及其他3 家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標結果認定柏凱企業社符合招標文件,而其他3 家廠商則因未附無退票證明認定不合資格,當時在場人員誤認為此種情形係屬投標廠商未達3 家應予流標之情形,乃報告主持人陳國庸,陳國庸乃宣布流標。詹永洋知悉該案遭宣布流標後,乃前往抗議,時擔任紀錄之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乃去電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詢問,得知此並不屬於投標廠商未達3 家應予流標之情形,乃告知張兆君轉知陳國庸。陳國庸、張兆君等人乃重回開標現場接續開標程序,2 人均明知詹永洋曾提供概算書、參與討論工程招標方式、細節、施作地點、及代送採購規範表、設計圖等與採購案有關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竟對於其主管之採購事務,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先由張兆君將審標時本應不予開標之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程序,再由陳國庸將不應決標予詹永洋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以低於底價方式宣布由柏凱企業社得標,2 人事後亦未依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而直接圖利於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詹永洋標得上開工程後,即交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施作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日後並將工程款之65%分予由魏徵豪、蔡素碧,其與傅績欽則各取得 工程款之19%、16%,詹永洋、魏徵豪(及蔡素碧)、傅績欽等人因柏凱企業社得標而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所示之不法利益。 (四)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事實: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能分別得標或實際承作附表三所示基隆市各學校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三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實際施作之機率,乃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工程開標日即96年7 月12日、11月27日前之某日,分別向謝宜靜、武恆榮、詹永洋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柏凱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三編號1-2 所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等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復自行填寫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單,分別以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迅新公司之名義參與附表三編號1、2採購案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高波公司與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柏凱企業社競標之假象(借用及容許借用之投標廠商詳附表三編號1、2)。附表三編號1、2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4家、3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五堵國小採購案,因投標廠商高波公司 、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未依規定檢附無退票證明而不合規定,經主持人陳國庸宣布廢標,惟詹永洋前往抗議,經該校庶務組長楊孟儒電詢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後得知此不屬於投標廠商未達3家應予流標之情形,乃告知張兆君轉知陳國庸 ,而接續開標程序,並由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以低於底價得標。詹永洋得標後,乃交由魏徵豪所經營之公司施作;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七堵國小則由迅新公司得標施作。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事實: (1)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三編號1-2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6年7月12日、11月27日開標日期前,受魏徵豪邀約 ,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三編號1-2所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 表三編號1-2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競爭投 標之假象。嗣附表三編號1之五堵國小工程由詹永洋經營之 柏凱企業社得標,而交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附表三編號2之七堵國小工程則由迅新公司得標施作。 (2)詹永洋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五堵國小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6年7月12日開標日期前,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 寫標單,而容許借用柏凱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 五堵國小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魏徵豪 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於96年7月 12日開標後經審標,因投標廠商高波公司、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未依規定檢附所需證件而不合規定,經主持人宣布廢標,惟詹永洋前往抗議,乃由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詹永洋得標後,乃將該工程交由魏徵豪所經營之公司施作。 (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得知柏凱公司標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五堵 國小工程,洪文井非該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亦未前往該工程擔任測試。魏徵豪、蔡素碧為因應該工程中如附表庚編號19內「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規定,2人明知洪文井並未擔任該工程地坪防滑之測試,竟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辛編號7之方式,未經洪文井授權 同意,由其公司員工持魏徵豪自行檢測製作好而其上記載有「測試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不知情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蓋章,而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提出予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五堵國小學校人 員辦理驗收,致使附表三編號1之學校承辦人員誤信該防滑 測試報告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五堵國小、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丙、附表五之仁美國小、觀亭國小工程: 魏徵豪明知其實際經營之開卷公司及高波公司並無參與附表五編號1、2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於94年7月1日及96年4 月23日之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開標日前,受莊崇淇出面邀約,在開卷公司及高波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蔡素碧(起訴犯附表五編號2部分,另判決無罪,理由 後述)、蔡楊慈音(已歿)不知情之情形下,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開卷公司及高波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五編號1、2所示工程之投標,並以高於杰炤公司之投標金額填寫附表五編號1、2工程之標價(標價詳如附表五所示),以製造其與杰炤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上開工程決標後,由莊崇淇實際經營之杰炤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為莊奇璁,對莊崇淇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事不知情)以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標價得標。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概述: (一)由於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之被告共有63位,起訴之犯罪事實包含28件工程案及1件議員貪污案,因原先起訴書就起訴之 33位被告,其各人所犯之犯罪事實為何、共犯為何、均簡略記載、籠統、不清,甚至無法釐清每一工程之被告為何人,乃請公訴人補正起訴之被告於每個工程所犯之犯罪事實,嗣檢察官又以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30位被告,惟觀其追加起訴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事實內容有互相矛盾、錯誤之處,乃陸續請公訴人補正,公訴人迄今已提出補充理由書㈠至。 (二)原起訴及追加起訴之被告中,有關被告李鋒斌涉犯貪污罪、及被告莊崇淇、陳孟顯、武恆榮、鄭易地、江金剛、陳奇文、光烺公司、均周公司、精瑞公司、漢春公司、權陽公司、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奕來公司、東林公司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部分,均已另判決嗣並確定,以下均不 再敘及。 (三)因本件判決將論及之工程有26項,而每件工程遭起訴之學校人員均不同,被告建築師方面亦因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不同而有不同,至於廠商之自然人被告及公司法人被告亦因附表一至四工程不同而有差別不同,故本判決先就26個工程中每個工程之被告、檢察官起訴之法條、共犯以附件2列出,其 餘再以附件、附表之方式將涉及之犯罪事實、證據、論理敘述,以利清楚明瞭。 (四)至於被告抗辯部分,已請被告及辯護人就各個工程整理50-250字之重點,本院將以附件3列於判決後,以節省本文空間 ,故在以下實體論述有罪、無罪部分,即不再各別列出被告之抗辯。 二、起訴範圍之確定: (一)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上記載之犯罪事實及範圍均不明確,且彼此間時有矛盾錯誤: 1.由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前後互有矛盾、不合之處,例如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追加起訴 書第7頁記載「三、而於附表2、3、4所示工程之標案審標,『張兆君』明知..袁敏欽並非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盧穩任建築師,..反而讓袁敏欽於附表1編號1…以盧穩任..審標」等語,惟張兆君係「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之被告 」,追加起訴書卻記載附表4編號1之鳳新高中;又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之建築師為趙世清,追加起訴書卻記載「盧穩 任」,此類犯罪事實記載之錯誤百出、張冠李戴,更增加本案審理範圍之困難度,先予敘明。故本院多次裁定或函文請檢察官、蒞庭公訴檢察官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補正說明,並確定起訴範圍,以利本院審理,及被告、辯護人之防禦。本院請公訴人補正部分,參見本院卷二第20-31頁、卷十六第42-49頁、卷十八第92頁、卷二十三第11、30、117、132-134頁、卷二十四第30-40頁、卷二十五第30-40頁、卷三十一第71-83頁等。 2.檢察官雖多次具狀補充理由書補充說明其起訴之內容,惟補充理由書之目的僅在更詳細敘明「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內「已經起訴犯罪事實」之內容及證據,並不能隨意擴張「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內各該被告被起訴之犯罪事實,是本件各該被告被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以「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基礎,茲先敘明。是以下列為例:⑴原偵查起訴檢察官99年4月7日之補充理由書第12頁第11行以下記載「..至被告盧穩任明知自己並未實際參與『附表1編號2、3』所示工程之防滑測試,而被告洪文井亦明知自 己並未實際參與『附表1編號1』所示工程之防滑測試及驗收,竟仍均與被告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蓋用自己之印章在渠等所偽造之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及驗收紀錄上,並任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將此測試報告及驗收紀錄提出於『附表 4』所示學校,足生損害於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等語,則究竟檢察官是指「附表1編號1、2、3」工程,或「附表4」工程?⑵又雖於該補充理由書記載盧穩任、洪文井分別與魏徵豪等人有共同偽造並行使防滑測試報告,惟觀之被告盧穩任及洪文井之起訴書第7頁、第9-10頁並無此項 2 人與魏徵豪共犯偽造不實測試報告文書之犯罪事實記載,是自難認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起訴該部分事實,亦難以補充理由書之方式擴張其原起訴事實。⑶至於100年偵字第8730號 追加起訴書第6頁,亦僅係就被告盧穩任涉及「附表1編號 5-7」工程、及被告洪文井涉及「附表1編號4」工程之測試 防滑報告認分別與魏徵豪等人有共犯偽造文書行為,是就起訴或追加起訴共犯偽造測試防滑報告文書部分,自不應包含附表一編號1-3工程部分。茲先敘明。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非起訴範圍,不予審理: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中,關於記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5項」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部分,因各該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補充理由書內所寫之犯罪事實先後不同,且與其所欲起訴之起訴法條記載亦有不同,故事後經蒞庭公訴人辛勞地於補充理由書㈨、㈩、明確表示起訴範圍不適用且不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 ,並予更正,先予敘明。 (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之自然人被告及法 人被告之確定及其範圍: 至於原偵查檢察官起訴附表一至五所示各該工程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自然人被告及法人被告部分,因 其範圍概括、不明確,事後亦經蒞庭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㈨就附表一、三、四、五等工程部分予以補正;以補充理由書㈩就附表二之雲林縣工程部分予以補正。嗣蒞庭公訴檢察官更以補充理由書就補充理由書㈨中所指「蔡素碧容許借用高波公司名義及證件予魏徵豪參與投標部分(指茄萣國中、五堵國小、鳳新高中、鳳山高中、恆春工春地坪防滑工程)」,應更正為「被告蔡素碧雖為名義負責人,然其與被告魏徵豪間朝向同一目標,彼此間並無相互合致對立之意思,被告蔡素碧雖為名義負責人,但仍應與被告魏徵豪成立共同借用牌照之行為,..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借用牌照罪嫌」,此有補充理由書第6-8頁可稽,故予 敘明。而此部分亦經本院整理如附件2之關於「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之借牌投標罪」之「起訴共犯被告」及「法人 被告」。 (四)補充理由書㈡第20頁記載「被告魏徵豪於四湖國小工程案中偽造武萬生之簽名參與投標」部分,非起訴或追加起訴範圍,不予審理: 原偵查檢察官99年7月9日之補充理由書㈡第20頁關於雲林縣四湖國小工程案中,記載:「2、..『另魏徵豪於開標當 日,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偽造武萬生之簽名,並以該名義參與上開工程之投標,足生損害於武萬生及上開工程開標之正確性』」等語,惟該部分事實未於98年12月30日之起訴書內載明,於論罪法條及證據欄內亦無此部分之證據之提出及所犯法條之論述。雖上開補充理由書㈡有此記載,然補充理由書㈡係針對原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予以補充,使其明確、清楚(因原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無法讓人瞭解起訴之各該犯罪事實、各該犯罪事實之被告、共犯、所犯法條),而非擴張原未起訴之範圍。況在補充理由書㈡內亦未敘明此部分之證據及所犯法條,僅於論述四湖國小工程各該被告之犯罪事實時突然加入此一段落之論述,是原偵查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㈡此部分之記載,對於被告而言,顯係屬於突襲。基於公平正義、維護人權、及被告防禦權,本院認此部分非原起訴範圍,亦與原起訴事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以避免偵查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而僅以一簡單概括事實起訴,卻於事後以裁判上一罪關係無限上綱要求法院審理所有其認為之犯罪事實。故補充理由書㈡記載「魏徵豪偽造武萬生簽名」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五)附表二編號1-10之工程,其被告不包含袁敏欽: 附表二編號1-3 工程之被告不包含袁敏欽,已經蒞庭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㈩、敘述甚明,而附表二編號4-10之被告亦不包含袁敏欽,亦經公訴人確認。至於補充理由書第4、5頁雖有提及就附表二編號3工程,無論起訴書或追加起 訴書之被告欄未列皇羽公司,是被告皇羽公司部分係誤述等語,惟98年12月30日起訴當時,皇羽公司已更名為宏懋公司,此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欄列「宏懋公司」而非「皇羽公司」,尚難據以即認未起訴皇羽公司。況起訴書第6 頁犯罪事實已記載「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皇羽實業有限公司(95年2月《實際上應係96年2月,檢察官就此部分誤載》更名為『宏懋公司』)..負責人」等語,顯有提及皇羽公司等語,而於補充理由書第3頁有補充記載「宏 懋公司(原名皇羽實業有限公司)」等語、第20頁、39頁亦均記載起訴之法人被告「皇羽公司」,是皇羽公司即更名後之宏懋公司即應認為已起訴,併予敘明。 (六)起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被告及範圍: 有關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記載「偽造測試防滑係數報告」之「犯罪事實」及「行為人」時,因每個工程記載有所不同,有些工程有寫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行為人、有些工程均未提及,經本院於102年7月5 日準備程序再次當庭請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予以確認,有該次筆錄附卷可稽(見卷三十一第71-83頁),並經本院整理如附件2中關於「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被告及其犯罪事實」、及「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被告及其犯罪事實」,而此部分亦與整理之附表辛、附表辛-1記載相同。 (七)就起訴及追加起訴書有關罪名、罪數之部分: 本案所涉工程,經公訴人當庭就起訴之罪名、罪數部分予以補充如下(見本院卷三十二第42-43、73、158-159頁): (1)認被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及同條例第87條第3項部分,係屬法條競合關係。 (2)被告如涉犯不同學校之工程,是不同犯意,應論以數罪。 (3)學校人員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間,因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部分係分屬圖利行為之前後階段,以圖利罪一罪論。 (4)其他非學校人員被告,於同一工程中,被起訴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88條部分,因有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關係,只論以圖利罪(嗣公訴人另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減縮圖利罪部分,見下述);而此圖利罪部分,與事後另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分論併謝。 (八)公訴人嗣於102年9月19日另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見本院卷三十三⑴第1-24頁)如下: (1)附表一工程: 1.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見該理由書第15頁倒數第7-8行,即已限縮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7 條第3項、第5項,且為法條競合而以1罪論,下同)。換言 之,只有被訴之學校人員為圖利罪之被告。 2.罪數部分:同一學校不同工程之不法犯行,以數罪論,如附表一編號4、7之路竹高中、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各以2罪論(見該理由書第15-16頁)。 (2)附表二工程: 1.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見該理由書第30-31頁,即已減縮圖利罪部分,而限縮起訴範圍為政府 採購法第88條、第87條第3項、第5項)。換言之,只有被訴之學校人員為圖利罪之被告。 (3)附表三工程: 1.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見該理由書第35頁,即減縮圖利罪部分,而限縮起訴範圍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7條第3項、第5項)。換言之,只有被訴之學校人員為圖利罪之被告。 2.政府採購法部分補充理由書㈨、間不合之部分,均以後者為準(見補充理由書第35-36頁)。 (4)附表四工程: 1.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見該理由書第41頁,即已減縮圖利罪部分,而限縮起訴範圍為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7條第3項、第5項)。換言之,只有被訴之學校人員為圖利罪之被告。 2.罪數部分:同一學校不同工程之不法犯行,以數罪論,即如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部分以2罪論(見該理由書第41 頁)。 3.關於政府採購法部分,與補充理由書間不合之部分,均以補充理由書所載為準(見該理由書第41頁)。 三、證據能力: (一)關於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被告邱春旗於97年4月1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之調訊筆錄及同日有檢察官「劉玄顥」簽名以被告邱春旗為證人具結之「偵訊筆錄」: (1)97年4月15日調訊筆錄部分(於同日13時25分製作完畢,見 補偵四卷第181-184頁),此部分筆錄記載與本院當庭播放 光碟結果,內容有部分不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51-255頁),茲先敘明。 (2)同日有檢察官「劉玄顥」簽名以被告邱春旗為證人具結之「偵訊筆錄」(於同日15時40分製作完畢,見補偵四卷第144-148頁): 1.此所謂有檢察官簽名之「偵訊筆錄」一開頭即以「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殷玉龍傳喚你並發交本站人員詢問,你於民國97年4月15日9時20分到場開始接受詢問,受詢問時你得行使下列權利:.…」等語,告知被告邱春旗權利(見補偵四卷第144頁),而此與同卷第181頁之上開「調訊筆錄」一開始之記載相同。接著上開所謂「偵訊筆錄」雖有諭知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告知偽證罪罰責而令邱春旗以證人身分具結(見同卷第144頁反面第1、2行) ,然接此偽證罪責諭知之後,卻一再以問題訊問:「『今日本站人員』會同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人員持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你..搜索,你是否全程在場? ..」、「『本站人員』於97.4. 15持..搜索票,..你可檢視所有資料是否完整?」(見同卷第144頁反面),是依上開訊問方式及內容,其訊問主體似乎為調查員,而非檢察官。再經比對上開「調訊筆錄」及有檢察官簽名令邱春旗具結之所謂「偵訊筆錄」: ①調訊筆錄共有29個問題,於當日13時25分製作完畢,中間於第26、27個問題是告知中午12時15分休息用餐及用餐完畢繼續訊問,中午用餐前第25個問題為「該項工程由前至後均是謝宜靜幕後主導,..這段期間你、校長或任何人有無收受謝宜靜金錢或餽贈? 」;而上開有檢察官簽名之「偵訊筆錄」共有35個問題,於當日15時40分製作完畢,其中21個問題與上開調訊筆錄25個問題中之21問題相同,甚至回答亦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更有甚者,上開所謂「偵訊筆錄」,除最後一個問題為「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外,其第34個問題亦與上開調訊筆錄第25個問題相同,是倘上開有檢察官簽名之所謂「偵訊筆錄」是由檢察官親自訊問證人邱春旗,則何以問題與調訊筆錄相同,甚至回答亦相同或大致相同? 此甚令人不解。 ②經本院檢視移送之錄音光碟,有關邱春旗97年4 月15日之錄音光碟僅有1 片,其上記載97年4月15日9時20分至15時40分,經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及公訴人查明是否另有1片調訊 或偵訊光碟,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及檢附之回報單陳稱:無檢察官劉玄顥進行複訊之錄音等語,而觀之該份有檢察官簽名之「偵訊筆錄」之記載內容、訊問方式,均與上開調訊筆錄相同或大致相同,是此份偵訊筆錄是否為「經檢察官訊問而命證人邱春旗具結」之筆錄,形式上已有可爭執之處。再依一般經驗法則,縱使檢察官複訊所問之問題與調訊相同,則何以連邱春旗具結後之回答亦與調訊時幾乎相同,此甚難想像,且亦為一般人記憶所不能及。按公平正義非僅就實體考量,程序上之保障亦應為執法者所重視,否則一般不懂法律程序之人民如何適從? 檢調辦案之辛勞固能理解與體會,但若疏忽了對人民程序上之保障,則反而讓人產生對司法之不信任感。本件卷附有檢察官簽名之邱春旗「偵訊筆錄」既有上開與調訊筆錄相同之處,且按其記載方式、問答內容均可合理懷疑此份「檢察官簽名」之偵訊筆錄是否確經檢察官親自複訊及命證人具結,而公訴人亦未能提出檢察官複訊之錄音光碟以茲證明,為保障程序上利益及維護被告人權,該份有檢察官簽名之偵訊筆錄尚難認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係經依法核發監聽書,有證據能力: 按通訊監察之譯文,係員警於審判外將監聽所得資料以現譯方式整理後予以記錄而得,而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進行通訊監察,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76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95年度雄檢博結監字第2229、2331、2538、2539、2808、2809號、96年雄檢博結監字第88、89、90、334、-337、602-605號等通訊監察書(見本院卷三第104-283頁)、96年度監續字第603、1435號、1791號監聽卷影本及電話附表影本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七⑴卷第12-17 頁),其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應屬合法,復觀諸其譯文內容,亦各標明通話雙方之電話號碼、通話日期及時間等,符合監聽之合法性及譯文之功能性。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爭執上開對話內容有何不實而須進行勘驗之情,是本院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況本院於審判程序亦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三)就附表甲所示被告謝勝宇、吳瑞欽、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部分,就如附表甲所示被告謝勝宇、吳瑞欽等人無罪部分及下列被告魏徵豪等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無論述之必要。 (四)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證據資料,除上述情況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已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終結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十二第41-42、72、157頁、卷三十三⑴第44頁反面-48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就言 詞陳述作成部分,相關證人均未曾陳述其等之證述有違反其等意願或受強暴、脅迫之情形,且其等係就其親身見聞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之事項為證述;就書面陳述部分,除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者外,其餘該等書面之作成,並無明顯可認製作過程為虛偽,或內容與本件犯罪事實無涉;復均無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事。是本院認上開證據作成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 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之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訊據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違法限制圖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盧穩任、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違法限制圖利之犯行;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均辯稱:詳如附件4。經查: 甲、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不當限制部分: 一、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係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工程之委託設計建築師或設計師,為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 (一)附表己所示之關於附表一至四學校工程之緣起、爭取經費及委任建築師經過,詳見下述乙(二)、及肆、無罪部分之各學校工程部分;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分別以附表丁編號1、2、5、6所示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而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契約名稱內容詳見附表己-1): (1)被告洪文井: 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分別與如附表一編號1① 、1②之五甲國中、編號4路竹高中、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等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2)被告盧穩任: 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分別與如附表一編號2 忠義國小、編號3潮寮國小、編號7之路竹高中、編號5、6之茄萣國中、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編號2之鳳山高中等學校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3)被告吳宗達: 分別與馮子石及李明遠建築師合作,而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如附表二編號 1 至 3 之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以李明遠建築師名義與附表二編號4 至10之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民生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等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4)被告趙世清; 為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分別與如附表三編號1 五堵國小、編號2 七堵國小等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此部分情事,業據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分別於本院自承在卷,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證人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睿、李麗桂等人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並有附表己-1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詳細契約名稱內容請見附表己-1)等各1份扣案可稽(見 扣押證物)。 (二)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受委託設計(監造)之內容分別為如附表己-1所示之設計規劃、會同學校辦理工程(設備)開標、審查、工程竣工、驗收、編製工程預算書、補充說明、材料及施工、產品規範等(各工程之委託內容分別詳如附表己-1),分別有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在案可稽。雖附表二所示學校係與馮子石及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簽約,然實際上均係由被告吳宗達分別以該二家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附表二所示學校接洽聯絡,馮子石及李明遠建築師並未參與委託設計內容之規劃等情,已經被告吳宗達自承在卷,核與證人馮子石、李明遠、及附表二所示學校人員即證人賴壽春、張燕合、林啟明、林雪貞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是被告吳宗達實際上為受附表二所示學校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綜上,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為受政府機關即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委託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至堪認定。 二、以洪文井、盧穩任、馮子石、李明遠及趙世清等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而分別提出予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招標文件資料,其中關於廠商投標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規格等有不當限制之情: (一)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須知、規範、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中,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各工程之施工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驗收、測試方法等有如「附表庚」所示之規定情事,有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招標公告文件、規範在卷可稽(見於扣押證物內,或影印附於各該工程卷之最後言詞審理期日後);而依「附表庚」內所示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名稱、性質、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規定,可將附表一至四工程區分別下列類別(工程類別,請詳見附表庚): A類、地坪防滑工程有:⑴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⑵附表一編號4路竹高中、⑶附表一編號5茄萣國中、⑷附表四編號2鳳山高中、⑸附表一編號3恆春工商等5個工程。 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⑴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⑵ 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⑶附表一編號6茄萣國中、⑷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⑸附表四編號4恆春工商等5 個工程。 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⑴附表二編號1-10之雲林縣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四湖、民生、莿桐、吳厝等國小及石榴國中、⑵附表三編號1-2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⑶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等13個工程。 D類、財物採購設備標有: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一編號2-7、附表三編號1等工程。 E類、工程採購標有:附表一編號1①、附表二編號1-10、 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4等工程。 又「附表庚」內所示各該工程之招標須知、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規定,是否有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施工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事項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情事,已經本院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請求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簡稱工程會)鑑定,經該會於101年3月28日以工程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並有該鑑定意見書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七⑵第367-433頁,下簡稱鑑定書⑴),嗣本 院再就鑑定意見書內相關事項函詢,經該會於102年8月7日 以工程鑑定第00000000000號函及鑑定意見書回覆本院(見 本院卷七⑶第621-652頁,下簡稱鑑定書⑵),是茲就工程 會鑑定意見簡述如下(參見鑑定書⑴第17-81頁、鑑定書⑵ 第9-31頁): (1)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方面: 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有下列法令、函釋可資參照: ①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 ,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②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③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機關辦 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⑤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3條:「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同標準第11條:「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⑥營造業法第3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營繕工程,係 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00000000號函釋:「一、機關辦理採購,如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 需要,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所提出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限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二、目前商業登記係採書面審核作業,尚非實質審查,且僅就新成立或申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之廠商方適用前揭代碼表。所營事業項目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仍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 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 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26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 條第1項之規定」。 ⑩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 ①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 ②為考慮技術專業問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情形,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 ③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相關行業」,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 ④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⑤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3項係於90年8月8日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3條之說明欄已載明:「 增訂第3項。增訂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以經 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以免機關自訂營業項目之規定,限制競爭」。嗣經該會函詢經濟部,查明於各該採購案招標當時,「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等是否已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之項目,經濟部102年6月1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表示:「所詢相關業務,依來函附件所示於各該採 購案之當時,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碼如下:⑴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允屬『EZ99990其他工程業』業務範疇。⑵防滑塗料買賣業,允屬『F10701 0漆料、塗料批發業』、『F207010漆料、塗料零售業』業務範疇。⑶水污染防治業,允屬『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 業營造業』業務範疇。⑷廢棄物處理業,允屬『J101040廢 棄物處理業』業務範疇。⑸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處理業,允屬『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業務範疇」等語。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鑑定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僅有附表一編號1② 之高雄縣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之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惟該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若在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三十六條之限制競爭(因附表一編號1② 之高雄縣五甲國中採購案係歸類為財務採購,請詳鑑定書⑴第59頁)。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其相關營業項目」,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見鑑定書⑴第21、31頁,即本院卷七⑵第378、383頁)。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在「附表庚」所示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屬於C類之招標公告中,對於投標廠商資格,大部分係規定:「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廢棄物處理業、水污染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等相關行業」(詳細請見「附表庚」所示),而由於「廢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與「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是不同的行業別,其招標方式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例如,招標時採允許共同投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25條)辦理,或於招標文件中就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方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辦理,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第4項規定,以採購預算金額比率較高之廠商資格訂為主要 廠商資格,採購預算金額比率較低部分則由主要廠商得標後另以分包專業廠商方式辦理(見鑑定書⑴第38頁,即本院卷七⑵第386頁反面)。 ④又不論係上開A、B、或C類,工程會認為,依投標當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觀之,招標公告中所訂之投標廠商資格為「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均非「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僅「廢棄物處理業」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因此,倘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之資格,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如非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而為更細微之規定者,乃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及工程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00000000號函釋,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至於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載為「或相關營業項目」,屬更放寬之規定,然所謂相關營業項目,其範圍如何,易生難以認定之問題,惟此屬審標階段之爭議問題,與招標階段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有別。 (2)關於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產品材料之訂定,有下列法令、函釋可資參照: ①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第26條第3項所稱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說明二並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2.根據上開法令規定、函釋及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工程會認為: ①以民國93年至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而言,限定防滑塗料需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為指定特定產品規格,民國93年至96年間僅少數廠商生產,當時並非普遍使用之工法,一般招標學校不會如此要求廠商,此與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意旨有違。 ②於招標公告僅指定特定產品廠牌,未規範產品功能、效益或標準,易產生執行同等品審查時缺乏具體標準之爭議,或易導致廠商受其拘束逕為使用招標公告所載參考廠牌之產品。故雖於招標規範中加註「同等品」,然因屬特殊規格產品,亦未訂定性能效益標準,即使加註「同等品」亦難辦理同等品審查,等同限制產品規格,故與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意旨有違。 ③本件請求鑑定之工程中部分採特殊規格者,例如上揭所列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限定施工後於3 小時內快乾、限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完成後,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 鑑定及毒性報告書等。因上開規定應非招標當時社會上一般專業人員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之特殊規格材料及特殊測試方法。 ④「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是產品名稱,查無特殊之學名。因「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是特殊產品,在95~96 年間使用在工程上並不多。本會無資訊可供查證代理或經銷之廠商為何。 ⑤對於非屬普遍使用之特殊材料、規格及設備,應非一般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或從事地坪防滑專業人員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該產品之內容。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者,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於高雄縣五甲國中、高雄縣路竹高中、高雄縣茄定國中之財物採購招標公告僅指定特定產品廠牌,未規範產品功能、效益或標準,易產生執行同等品審查時缺乏具體標準之爭議,或易導致廠商受其拘束逕為使用招標公告所載參考廠牌之產品(見鑑定書⑴第24頁)。 ②B類係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故無防滑塗料等之規定。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類採購標案中,卷內招標文件中均未指定廠牌或同等品之規定(見鑑定書⑴第39-40)。 (3)關於限定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部分: 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不得限制競爭部分有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可資參考。 2.關於此部分事項,工程會鑑定意見認為: ①限定防滑塗料施工後2至3小時快乾,通常多用於特殊快乾需求工程,依民國93年至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此要求並非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為當時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除非招標機關學校地坪在施工後有立即使用需求,否則一般不會如此限定(鑑定書⑴第26頁)。 ②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多屬特殊需求之工程,在當時除了特定材料外,應無其他材料可以達成。除了少數施做過此類產品的專業人員外,一般從事此類地坪防滑工程之專業人員應非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此種特殊材料及施工方法(鑑定書⑴第70頁)。 ③招標文件要求開標時必須備妥型錄供審查,通常係為配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供機關審查規格之參考,並供機關瞭解規格、品質及價格是否妥適。倘招標文件要求產品型錄須為正本,係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中「三、規格限制競爭(五)」之類型;另倘招標文件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者,係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中「三、規格限制競爭(四)」之類型;然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倘於招標時要求超出需求之規格,有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虞(見鑑定書⑴第35頁)。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限定防滑塗料施工後2至3小時快乾,通常多用於特殊快乾需求工程,依民國93年至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此要求並非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為當時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見鑑定書第26頁)。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上述B類標案中,國立恆春工商屬工程採購,高雄縣忠義國 小、潮寮國小、茄萣國中、路竹高中屬財物採購,產品型錄提供正本或影本均可。倘採購標的之產品型錄可供一般廠商普遍取得,且非屬上開2、③中所述之錯誤行態,即無政府 採購法第26條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之問題。關於上開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如生物活化劑、除臭劑等),因無93年至96 年間之統計資料,無從判斷是否會有所困難(見鑑定書第35-36頁)。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如前①、②所述。 (4)關於限定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1.關辦理採購,關於投標、開標、決標部分,有下列法令、函釋可資參照: ①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約 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②同法第51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 敘明其原因。」 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 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 ①機關應於審標階段中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合格之廠商方得成為決標對象。 ②又「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九、(十一)指出「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申言之,因決標時點已為雙方契約成立之時點,決標後已進入契約履約階段,倘招標文件記載「若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工程相關單位有權拒絕簽約或取消得標資格,並由第二順位遞補資格」,與現有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決標作業程序不符。而既已決標產生得標廠商,即採購契約已然成立,倘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符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亦難認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要件,招標機關亦無從依同條 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應依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改善方式處 理。至招標機關援引之「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稽其內容非不得理解為系爭契約之解除條件。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A類採購標案中,卷內資料查無應於開標當日現場施作之規定(見鑑定書第27-28頁,忠義國小實係屬B類之廁所污水 處理工程,而非A類)。惟鳳山高中、恆春工商工程,於補充須知內,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內標的品名..送交..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作..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若..不合規定,..取消得標資格..」。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因非防滑工程,故無此規定。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類採購標案中,基隆市五堵國小為財物採購,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下午兩點或隔天上午十點前現場施作,雲林縣林頭國小、四湖國小、民生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為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下午兩點現場施作。依「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九、(十一)指出「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招標機關援引之「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稽其內容非不得理解為系爭契約之解除條件(見鑑定書⑴第49-50頁)。 (5)關於規定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1.關於此部分,工程會意見為: ①測試防滑儀器除ASM825防滑計外,確實尚有其他4~5種測試 方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9年之研究報告(針對國內磁磚及石材所進行量測)表示:「ASM825防滑計在潮濕時,則因粘合效應,即水被擠出儀器試片與受測試體表面,而形成暫時的連結,致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讀數,有時甚至會比在乾燥情況下為高,所以並不適用於潮濕狀態下之試驗。」 ②觀諸上開採購標案招標文件就防滑係數之規範,皆規定以ASM儀器測試,且皆要求於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潮濕狀態 下測試驗收,惟參酌前揭研究報告,ASM825防滑計在潮濕狀態測試防滑係數,易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係數讀數,因此該施工規範應屬不當之規範。 ③防滑測試儀器有許多種,ASM 825防滑計為其中之一,部份專業人員應能得知ASM儀器指ASM 825防滑計。 ④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一般專業人員應非能瞭解「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所指為何,而會認為是指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所訂定之標準。ASTM之全名為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the American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 ials),為一知名國際組織。 2.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A類工程中,招標文件或補充須知中有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安全值」等語,惟ASM825防滑計在潮濕狀態測試防滑係數,易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係數讀數,則招標文件何以選用此種試儀器及測試環境,應由擬定招標文件者說明原因(見鑑定書第29-30頁)。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此類工程,無此規定。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如前2.①所述(見鑑定書第53頁)。 (6)關於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 1.關於此部分,有下列法令可資參照: ①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2.工程會意見為: ①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製造商或輸入商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者,須提供生物性資料(包括微生物菌株之來源等)及毒性檢測報告書等資料予主管機關,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然該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販售時該許可證及標示說明書並不包含上開資料在內。因此倘於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所擬使用之生物製劑之每一種菌種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投標廠商須洽詢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製造商或輸入商方能取得。 ②倘該規範造成有意投標之廠商取得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有所困難,即屬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A類工程非屬廁所污水處理,故無此規定。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所擬使用之生物製劑之每一種菌種鑑定報告書及毒性測試報告,倘該規範造成有意投標之廠商取得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有所困難,即屬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見鑑定書第31-34、65頁,該鑑定書第31-32頁所引表格摘錄部分,部分係引自產品規範內之說明(即「得標廠商簽約時須..鑑定報告..毒性測試報告..」),然於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書(見忠義國小)內記載投標資格時,確實有提及「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㈠..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毒性測試報告,故鑑定書此部分尚有誤載,併予敘明)。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如上開3.②說明。 (7)對於規定承包商須於簽約後3日(或5日)內,將產品送工程單位清點後方得施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之限制競爭部分: 高雄縣五甲國中卷內並無簽約後3(或5)日後將產品送工程單位清點後方得施工之規定。僅於契約產品規範備註第9項 說明:「本案為財物附帶勞務之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必須於交貨時先將標單內所列之全部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出廠證明,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逐一清點及核對品名數量及功能規格完全正確後方得現場施作,若不符合更正至符合為止」。惟此乃採購標的品管要求事項,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無關(見鑑定意見書第60、63頁)。 (二)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文件、產品規範等資料,是否有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規格、設備等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有下列證人之證詞可資參酌: (1)限定使用特殊技術、工法、產品、材料、規格、及設備: 1.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工程標投標之義和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洪義和於本院證稱:「因為我們營造廠在做,有時候我們正常都是沒有什麼規格,他們這個裡面的東西就很多,我只是懷疑是否有綁標之嫌疑」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77 頁); 2.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工程標投標之宏根土木工程有限 公司負責人王文仁於本院證稱:「(你有無使用過「奈米分散劑」?)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82頁); 3.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工程投標之雄勝工程行負責人黃 俊雄於本院證稱:「Epoxy(環氧樹脂)這是一般的東西, 我們當初看一看感覺上是沒有什麼啦,屬於一般的工程,但是它裡面的一些說明或規範,有一些我們可能比較沒有辦法處理的事情」、「因為要標這個東西,依照我們的經驗,我們一定會去問設計的人,..,但是它裡面像是三小時快乾或其它的一些規範內容我們無法去深入了解啦,..一般我們會去問設計的人,他會設計一定是因為有人提供他資料,他才會設計嘛,..所以我們就去問建築師,是否方便提供廠商電話讓我們去詢價」、「奈米分散劑我是第一次聽說」、「我找提供資料給設計建築師的那個廠商一定沒有困難,比如說設計的人會去找資料,也一定有人會提供資料」、「(於該份產品規範中第二小點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型錄或規格書,你之前於投標政府相關單位之工程,是否亦有此要求?)這是正常的,..要是比較特殊的東西,或是僅能找一家買的話,要三天內提出來,若對方不賣我或價格談不攏,我要怎麼提出來」、「(於該份產品規範中第二小點中有限制時間,廠商於投標時,就要檢附這些相關文件,對廠商而言,是否有能否辦得到?)那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剛也有講過,像我有問她(指蔡素碧),她也不跟我講,我根本沒辦法準備投標,一定無法投標,而且這東西我這樣看起來,也不是我在市面上就可以買得到的東西,要是買得到它也不用要求這個項目嘛,如果這東西具有普遍化、一般性,大家都可以買得到,那寫這麼多規定也沒有用,因為我隨時都可以拿得到,就是因為這東西不具普遍性,所以它要求你於時限內提出這些東西,事實上有困難,因為就只能找這家廠商做而已嘛」、「你看那個譯文,她就是要講不講,擺明就是不讓我去投標」、「(你是說當時被告蔡素碧要你不要將相關圖說及資料傳真予其,是否如此?)因為她要跟我講一些事情,..而且依照我們投標的經驗,這種情形我們以前也碰過,所以我在前面才問她自己是否會參與投標,因為這種東西比較特殊,一般可能是他們自己會去標,怕別人跟他們競爭,那我們是沒辦法跟他競爭,因為東西都是他們的,我們還是要找她,她若不給我資料讓我詢價,我一定無法參與投標」、「施工是沒有什麼技術性啦,只是要提得這些證明的文件,這是一個大門檻」、「(你是否認為於地板防滑工程就係僅係以材料為主,只要買得到材料,就一定能完成施工並符合招標規範?)對啊,但問題是他要不要賣我啊」、「五甲國中這件工程,..問題這些數據要證明,還有材料我們都拿不到」、「(《審判長提本件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須知補充說明》於該須知補充說明第一條中說明,本件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係一種含「合成纖維樹脂」之地坪防滑塗料,不同於含金剛砂之止滑條,亦不同於Epoxy(環氧樹脂);你是否知道本件五甲國 中之工程有排除Epoxy(環氧樹脂)及金剛砂止滑條之使用 ?)它是這樣寫啦,因為我講過,很多東西搞不好是它自己創造出來的名詞,說實在的,一個中文名稱能代表什麼東西,它寫一大堆,也沒有英文學名,這種東西是化工產品,應該都有英文學名,所以我剛說過,這些名詞我沒有聽過」、「(你所稱「沒有聽過」的名詞,能否具體指出?)例如剛講的什麼「合成纖維樹脂」這是有聽說過,剛才我看的那個工程單價分析表,有寫一些什麼劑、什麼劑那些東西我就沒聽過,當然我沒聽過不代表沒這種東西,我是覺得說既然它有寫,表示就有這種東西嘛,但是它上面的天然潔油精,這種東西跟我們所講的,搞不好是同一種東西,只是稱呼的名詞不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它的英文學名,所以我的直覺是因為它上面有一些時間的限制跟規範,這才是重點,這個材料既然它寫得出來應該是買得到,問題是說有幾家在賣而已啦,我是不是一定要找該家廠商購買,或是市面上都買得到」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96頁至317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該份「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補充須知中,限定施工後二至三小時快乾之目的,是否係在於降低其他廠商之投標意願?)應該是說要對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廠商才敢參與投標」、「(偵二卷第31頁96年8月6日10時5分該通譯文中,你向被告魏 徵豪稱:『主任剛剛說可不可以把施工時間寫半天,後面括號四小時,我們不是寫三小時可以踩嗎』,被告魏徵豪答稱:『重點四小時的話,有人敢來標啊,絕對有人敢來標,二小時跟四小時差很多,當然保險一點,三小時可以,但是真的不要半天』,該通譯文,你與被告魏徵豪是否係在討論限定施工後二至三小時快乾之問題?)是」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20-221頁)。 (2)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中所列之「參考廠牌」大部分係被告魏徵豪或與其有合作關係之公司,有利於被告魏徵豪之投標:1.「附表庚」中所列各工程之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就各該工程所列產品之參考廠牌分別註明為「防滑大師」、「聯富」、「高波」、「迅新」等(詳細見附表庚所示)均係被告魏徵豪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並未生產該產品,非生產廠商情事,已經: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聯富企業社」有無代理何種品牌?)魏徵豪有說叫我代理他的品牌」、「有關代理產品的部分是魏徵豪才知道」(本院卷九⑶第343、346頁);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只有高波公司會使用阿波羅Apollo這個名稱,因為我有印型錄」、「防滑大師是產品的Mark圖記即廠牌,是一個產品的系列,由何公司代理我要查資料」、「(你是否將高波公司的名稱遮住後,再把這份資料附到五甲國中財物採購契約書中,供做開標的型錄影本? )是」、「我為展國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以上見本院卷九⑴第146、148、150頁)、「(你所實際經營之開卷公司 、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本身是否有生產防滑產品?)我沒有生產,但有跟別人進產品,類似OEM」、「聯富公司沒有 生產防滑材料」、「(為何不直接使用出廠廠商之品牌?)因為我們本身也有在賣產品給一般顧客,如果我賣別人的東西,我用別人的廠牌的話,顧客知道我的產品來源,就會直接跟貨源買,不會來找我們購買,我就賺不到錢了,所以我們一般都是貼上自己公司名稱」、「(該產品規範中有一些備註,有提到參考廠牌「防滑大師」、「信安」、「聯富」或「同等品」,備註中所示之「防滑大師」係為一廠牌,或是產品名稱?《提示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預算書產品規範》)應該是一個廠牌,不是產品的名稱」、「(防滑大師是否為一產品之廠牌?)對,是廠牌」、「(「防滑大師」係由何家公司所代理?)這我要查資料」「(「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工程之補充須知或規範中,所規定的產品是否皆係對自己較為有利?)是,應該是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等語(見本院卷九⑴ 123-125、148、153頁); ③此外,另有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在卷可稽(見扣押證物卷及卷三十四)。 ④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文件,關於產品、材料、規格、設備、技術、工法等資訊及產品之取得,被告魏徵豪或與其合作之人或公司,相較於其他欲投標而非屬魏徵豪合作之公司或廠商係有相對之優勢,而更容易取得及準備投標相關資料。 (3)在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案件,不當地以建築師事務所人 員、材料廠商身分回應欲投標廠商關於投標準備事宜之疑義,使欲投標廠商更不易取得投標文件規範中所規定之相關產品、技術等資訊: 1.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分別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及材料廠商身分,電話回應撥打前來詢問材料價格而欲參與投標之廠商黃俊雄之問題,已經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分別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九⑵第224-225、九⑶419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工程標投標之黃俊雄於本院證 稱:「我記得當初我是打電話問建築師,請他提供廠商的電話讓我去詢價」、「袁敏欽有把電話給我,我才打給蔡小姐(指蔡素碧)要對這件標案的材料與工資做詢價」等語相合。 2.而證人黃俊雄於與被告蔡素碧電話對談中,認被告蔡素碧有意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價格資訊情事,亦經其於本院證稱:「(於該份產品規範中第二小點中有限制時間,廠商於投標時,就要檢附這些相關文件,對廠商而言,是否有能否辦得到?)那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剛也有講過,像我有問她(指蔡素碧),她也不跟我講,我根本沒辦法準備投標,一定無法投標,而且這東西也不是我在市面上就可以買得到的東西,..這東西不具普遍性,所以它要求你於時限內提出這些東西,事實上有困難,因為就只能找這家廠商做而已嘛」、「你看那個譯文,她就是要講不講,擺明就是不讓我去投標」、「(你是說當時被告蔡素碧要你不要將相關圖說及資料傳真予其,是否如此?)..,所以我在前面才問她自己是否會參與投標,因為這種東西比較特殊,一般可能是他們自己會去標,怕別人跟他們競爭,那我們是沒辦法跟他競爭,因為東西都是他們的,我們還是要找她,她若不給我資料讓我詢價,我一定無法參與投標」、「(針對96年5月23日15 時36分同一譯文)..假如她願意提供材料及工資給我的話,他們一般都會非常乾脆,直接就傳真資料給我,或直接跟我講材料及價格,因為這種東西,我要投標時,我就覺得這不是一般的東西,所以我在跟蔡素碧交談及接觸,我的感覺是她不太樂意提供資料給我,..因為我問她她都說什麼都不知道,既然是建築師給我的電話,我問她,她還什麼什麼都不知道,我就直覺認為她不太願意配合嘛」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96頁至317頁)。 3.雖證人黃俊雄開設之公司未曾承作防滑工程,然其曾參與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投標,已經其自承在(見本院卷九⑵第295、303-304頁),是其對於投標程序相關事宜自非不熟,此亦可由其前證述之建築師與材料廠商關係可得而知。再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均明知其任職之公司有承作防滑、廁水污水處理工程之意願,卻仍分別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材料廠商提供者身分自居欺瞞撥打電話前來詢問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其等有以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方法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之意願甚明。 (三)本院審酌上開工程會鑑定意見及上述證人證述,茲就起訴書所指之下列6項不當限制,依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類別、性 質、採購種類,一一敘述如下: (1)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 1.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依其採購性質及種類可分為:D類之財物採購(即設備標)、及E類之工程採購(即工程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造、..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及第2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可知財物採購主要係針物品、設備等財物之採買。故於D類之財物採購案(即附表一所示工程及附表三編號1之工程)中,因不屬於營造 工程性質,若於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限制競爭(見鑑定書⑴第59頁)。檢察官於起訴書未分別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採購類型,而僅以招標文件中有規定「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即認為係不當限制,尚有速斷,自應就各該工程採購性質、工程內容而分別論述,以認定有無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情。茲先予敘明。 2.於「附表庚」中所列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招標文件中有要求投標廠商資格需具「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者」,有: ①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工程採購標: 招標公告規定投標廠商資格:「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鄭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而此部分於公告招標時係以工程採購招標(嗣於95年5月25日開標時經原高雄 縣政府採購課課長林慶堂認依其性質應屬財物採購,而非工程採購予以廢標,此經證人林慶堂證述在卷),是於附表一編號1①工程採購案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 或土木包工業」,自無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情。 3.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招標文件中,其招標種類係屬D類之財物採購,若要求投標廠商資格需具有「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 ①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工程採購與財物採購 之性質不同,故若於財物採購要求投標廠商資格需具有「營造、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則係違反同法第36條之規定。是於D類之財物採購案中,自應排除「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之廠商(參見鑑定書第21、59頁),檢察官於起訴書內,不分採購之種類(工程或財物),即遽以「招標公告內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而認為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尚有未洽,先予敘明。 ②附表一編號1②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部分: 此標案為財物採購,於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內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有該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在卷可稽。工程會鑑定書內,將此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誤載為「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鄭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見鑑定書第17頁),並因此而認為既係財物採購,復規定招標公告要求「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限制競爭(見第59頁),顯係有誤認。亦併予敘明。 ③綜上所述,於D類之財物採購標案中,因其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見鑑定書⑴第21頁),是於財物採購案排除投標廠商之資格需具有「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相關行業」,自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參見鑑定書⑴第59頁解釋之反面)。惟應考慮者,是在該類之投標廠商資格應如何制定才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4.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招標文件中,其招標種類係屬E類之工程採購,若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 ①營繕工程定義為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因此,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是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事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規定。( 見鑑定書⑴第21頁,即本院卷⑵378頁)。 ②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屬於E類之工程採購有:附表一編號1 ①、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4等工程,而其中除附表一編號1①之五甲國中工程採購案有「丙級 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之投標廠商規定外,其餘工程之招標文件皆排除「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業」之投標廠商資格,顯與上開「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之規定不合,是於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4等工程之補充須知說明排除「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業」之廠商可參與投標,顯係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5.附表一至四工程之補充須知或招標公告中,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有如「附表庚」所示,除其中附表一編號1①外,其餘規 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為:①「營業項目具有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見A類地坪防滑工程)、②「廢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營業項目」(以上見B類廁所污水處理)、③「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以上見C類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此有招標公告、規範在卷可查。雖依前述(一)(1) 之相關法令規定對於廠商資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而訂定,惟仍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已如前述。是在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應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準,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參見鑑定書⑴第19-21頁、鑑定書⑵第12-13頁)。惟「附表庚」內所示之附表一至四工程,除補充須知或招標公告記載投標資格「廢棄物處理業」與經濟部制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細類項目相合外,其餘工程之投標廠商資格訂為營業項目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以上見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以上見B類廁所污水處理)即與經濟部制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中、小類或細類項目名稱不合。是在「附表庚」中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需具有如前所述之①、或②、或③之情形(不包含「廢棄物處理業」)者,顯係以更細微之分類而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是故有不當限制競爭投標廠商之情,應堪認定。 6.至於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之補充須知中,關於投標廠商資 格另增有「庭園綠化設備業」一項,依工程會函詢經濟部意見:「庭園綠化設備,如係指『自動灑水設備之製造、買賣』允屬『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2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業務範疇; 如係指『園藝機械之製造、買賣』允屬『CB01010機械設備 製造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業務範疇。惟倘以「庭園綠化設備」作為投標廠商資格,因非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且其所屬業務範疇亦將生與本採購案性質是否合理相關(見鑑定書⑵第15-16頁),是投標廠商資格增 加「庭園綠化設備業」一項,顯係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7.綜上,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就投標廠商資格有不當限制競爭者,詳見附表庚-1。 (2)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1.此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如前之A、C類)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公訴人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中未予分類,而認為附表一至四所有工程均有此不當限制規定,尚有誤認,先予敘明。 2.在A類工程中對於此產防滑塗料產品,固於產品規範中介紹「品名」、「規格說明」、及「參考廠牌」,惟觀之產品規範中所列之參考廠牌不外乎:「防滑世界」、「高波」、「聯富」、「防滑大師」。經再審查五甲國中財物採購契約書內所附得標廠商即開卷公司提出之「防滑大師防滑處理劑(該頁下方註明皇羽防滑科技有限公司)」及「防滑大師面塗保護劑」型錄影本(見扣押證物卷,另影印附於本院卷九⑴第173-174 頁),顯與扣押物編號31中以「高波防滑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為名之型錄(見本院卷九⑴第165-166頁), 除公司名稱不同外,其餘之內容介紹、圖片均相同。又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已於上開證述:將前開高波公司的型錄名稱遮住後,再影印附於五甲國中財物採購契約書中,開卷公司、高波公司、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沒有生產防滑產品,顧客如果知道產品來源,就會直接跟貨源買,不會來找我們購買,我就賺不到錢了等語,顯見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關「限定防滑塗料」及「參考廠牌」規定,係被告魏徵豪為排除競爭而為有利於己之限制。附表庚所示工程中,有些於參考廠牌後亦加註同等品,惟誠如前開證人黃俊雄及工程會鑑定意見所述,該指定特定廠牌未規範產品功能、效益或標準,易產生執行審查時缺乏具體標準,更何況於產品規範中所示之參考廠牌,不論是「防滑大師」、「高波」、「聯富」、「皇羽」、「展國」亦均都是被告魏徵豪經營或合作之公司,他人又如何得知該等產品之功能、效益? 又倘「皇羽公司」之防滑產品與「高波公司」之防滑產品不同,則被告魏徵豪又何須重覆用同樣之產品型錄影印複製? 由此益徵,有不當限制產品材料之情。 3.在C類工程之招標文件中,雖無指定廠牌或同等品,惟於補充須知內或有提及使用「奈米分散劑」、或「噴霧罐顆粒」防滑塗料(詳細參見附表庚所示),則因該2種塗料非為當 時普遍使用工法(鑑定書第24頁,另參見前述證人黃俊雄、洪義和、王文仁證詞),為指定產品規格,是於招標文件、補充須知內規定此2種塗料,顯有對於產品材料不當限制競 爭,是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有違。 4.是綜上所述,於A、C類工程之補充須知或產品規範或施工驟有就產品材料不當限制為「奈米分散劑」、「噴霧罐顆粒」者有: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等工程(詳見附表庚-1)。 (3)限定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1.關於施工後2至3小時快乾之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A、C類)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而於A、C類之補充須知內均有規定使用之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2-3小時內快乾可以讓人在上面行走,此有 附表庚及各工程之補充須知在卷可稽。此非當時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為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已經工程會鑑定如前,並有前開證人袁敏欽之證述可參,是此規定顯係對於工法有不當限制競爭,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有違。 2.關於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部分,因A、B、C類工程均有產品規定,故關於此備妥型錄供審部分,則因A、B、C類工程所需產品不同,並參酌前開工程會鑑定書⑴第35-36 頁所述「是否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產品型錄」及有無「要求產品型錄須為正本」、「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之「規格限制競爭類型」而判斷,經查: ①本件附表庚中所示要求提出產品型錄部分,並未單純限制須提出型錄正本(即型錄正本或影本皆可),或要求蓋代理廠商之章,是並無此規格限制競爭之情。 ②至於A、C類中關於2-3小時快乾之塗料產品,依93-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非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當時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已如前述,故於補充須知、說明內提及「限定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均係對於產品材料作不當限制,應可認定。 ③至於B、C類工程中對於「非3小時快乾塗料產品及備妥該 等產品之型錄」部分,因該產品或為生物活化劑、除臭劑、生物製劑、麥飯石培養擔體等產品,此等產品是否為當時特殊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工程會就此部分因無統計資料,未予判斷,而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是關於此產品部分之型錄提出尚難遽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3.綜上所述,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就「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及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為不當限制者有:附表一編號1①、1②、編號4、5、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內容詳見附表庚-1所示,其中附表四編號1、2部分之扣案契約書所附補充須知等文件內並無關於「投開標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之規定)。 (4)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3小時快乾: 1.此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A、C類)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 2.觀之A類之補充須知內,均未規定「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現場施作」,而C類之補充須知內,除五堵國小、林頭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2點,..直接在校方所指定..施作 外」,其餘之鳳新高中、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內國小、民生國小、七堵國小則亦無此規定(見鑑定書⑴第27、43-47頁),茲先敘明。 3.關於C類工程即五堵國小、林頭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之補充須知說明內,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2點,..直接在校方所指定..施作 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讓人員行走」等語,是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於補充須知規定「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規定,無非係為使欲投標者增加其投標之前置準備作業,讓其等認為投標程序繁瑣而生卻步,以減少參與投標之意願。此可由附表一至四之工程於被告魏徵豪或與其合作之公司得標後,實際上或未從事此依契約約定之測試,建築師亦未實際指定此一施測行為可知(證人證詞部分詳如下述),由此益知,補充須知為此規定,係為有利於被告魏徵豪或與其合作之公司之行為,而對於其他欲投標之廠商為不當之規格限制。是縱工程會鑑定意見認為是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即「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而認為可理解為系爭契約之解除條件(見鑑定書⑴第49 -50頁),惟此規定確實可造成欲投標者心生卻步,此亦可從附表一至四工程,僅附表一編號1①、附表二編號9有其他廠商參加外,其餘均係被告魏徵豪或其合作之廠商參與投標可知。是本院認為「得標者需開標當日下午施作測試..3 小時內讓人員行走」之規定,既無法使參與投標者於投標得標後有相當之時間準備材料以供測試,是此規定無非係使欲投標廠商,見此規範之嚴格而卻步不敢輕言參與投標競爭。此亦可由附表二編號9 石榴國中工程,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謝宜靜於發現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參與投標後,立即通話「我們是下午要試驗? 你就提出嘛,他若有型錄要審型錄..他的資格有限制嗎? 」、「所以你要叫主任宣布怕廠商會拿不良不合格的產品來使用,所以我們下午就要測試了,看廠商有無意見..請主任注意審查他規範的東西」、「我們不要讓人家抓包,因為有個下午測試」等語(見雲林縣譯文卷第117、118、120頁),顯見上開規定係欲對參與 投標之廠商為規格上之不當限制,自應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4.關於A類工程中之鳳山高中、恆春工商補充須知有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送交..及建築師檢測,…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作,..。若..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有權拒絕簽約」等語,及C類工程中之鳳新高中、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內國小、民生國小之補充須知亦有如上之規定等語,是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此部分補充須知規定,因非開標當天須立即處理測試,而有提供得標廠商準備材料時間以供測試,經本院函詢工程會「3日內」是否係屬合理之準備期間,經該會認為尚屬合理準 備期間(見鑑定書⑴第71頁),是本件認為倘非立即要求得標廠商須立即於開標當天測試,即係給予得標廠商時日準備材料測試,即不生不當限制競爭之問題。 5.綜上所述,關於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以「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直接在校方所指定..施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讓人員行走」規定而為規格不當限制競爭者有:附表二編號4、6、8、9、10、附表三編號1等工程(詳見附表庚 -1)。 (5)限定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1.此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 2.在A、C類之補充須知內大部分均有「以ASM 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達到..系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之規定,有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在卷可查(詳見附表庚所示),而此非招標當時社會上一般專業人員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之特殊測試方法,已經工程會鑑定意見內敘述甚詳(見鑑定書第28-30、68-69頁)。況ASTM之全名為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為一知名國際組織;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一般專業人員應非能瞭解為「國家認定」之AS 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所指為何,而會認為是指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所訂之標準(見鑑定書第72頁)。惟在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屬於A、C類之補充須知內均規定為「國家認定之AS 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易使人誤認為係「我國國家認定」之標準值(實際上我國並無此國家認定標準,而係上開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認定標準),此容易使欲投標廠商產生誤導,且無從真正得知正確之訊息,以公平地參加投標。況由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於驗收時均未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而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好測試報 告後輾轉交予學校人員(詳見下述),是該測試報告之真實性如何得知,已無從驗證。再由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二編號9 石榴國中案件中所述「真正來講,用鞋子來踩絕對比機器測試還準確,所以一般我們都會要求學校,如果說沒有機器測試的時候,潑水在上面,然後用腳去踩,如果達到0.7以上 ,絕對不會滑,如果沒有達到0.7,還是會滑,所以一般是 用腳踩會比儀器準確」、「機器反而還會有誤差,用腳踩還會滑的話,那就表示沒有達到0.7以上」等語(見本院卷二 十九第93頁反面),其既稱用水潑後以腳踩比機器準確,則何以反而在補充須知內以一個在潮濕狀態測試防滑係數,易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係數讀數之機器測試(見鑑定書⑴第30、72頁)? 況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用腳踩測試防滑係數,則又能如何正確顯示防滑係數為0.7、或0.8、或0.6?。顯見此施工規範係屬不當限制之規範甚明。 3.綜上所述,附表一至四工程補充須知說明中,有此不當限制者有:附表一編號1①、1②、4、5、附表二編號1、3-10、 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等工程。 (6)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1.此規定係針對於廁所污水處理工程(B、C類)而言、對於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 2.關於此部分已經工程會意見表示,倘該規範造成有意投標之廠商取得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有所困難,即屬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見鑑定書⑴第33、65-66頁)。經查,附表一 至四工程關於B、C類之補充須知中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者有: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4等工程。而觀之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於96年7月25日10時59分之通話:「『A:沒附菌 種廢標啊怎麼可以….不然我們須知是在寫啥? 』、『A:菌種我們用的,須知已經有寫,不然須知青菜寫寫? 要照須知啊,學校如果不照須知我要告學校喔』」等語(見雲林縣譯文卷第119頁),顯見須知內為此規定,係有意增加其他 廠商投標之困難性,為目的及效果上之不當限制競爭,否則其2人對話也不會有「不然我們須知是在寫啥?」、「告學校」等妄狂之語,由此益見,上開規定係屬特殊規格之不當限制。 (四)對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者,上開不當限制 競爭之結果亦有適用: 此經工程會於鑑定書⑴第61、64-65、68頁明確指出,鑑定 結果與採購金額規模無關,是被告辯稱上開規定不適用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云云,自不足採。 (五)至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中指訴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上開6 種不當限制,惟上開工程因其採購性質、工程內容有分成上開A、B、C、D、E等類,是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所指之6種不當限制並未完全適用於附表一至四之每一工程中,此 已於附表庚-1「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之說明」部分一一敘明,是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六)又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招標公告中,針對投標廠商資格、產品材料、施工技術、規格、工法等有不當限制者,已於附表庚-1內詳述,是此部分應堪認定。三、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對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其分別受委任之工程,所為有違背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及委任契約約定之行為: (一)建築師應依建築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業務,並依委託契約內容履行契約義務(以下此部分論述,參見鑑定書⑴第80-97頁): (1)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等人係建築師,分別受託提供附表一、三、四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而被告吳宗達雖非建築師,惟與馮子石、李明遠2 位建築師合作受託從事上開附表二工程之設計,自應依「附表己-1」所示之委託內容履行其契約上之責任,且應知悉依建築師法及委託契約內容之相關規定。 (2)依相關法令及附表己-1所示委託契約內容,建築師應履行之責任: 1.關於取樣送驗部分: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因此品管作業應由監造建築師會同學校、及施作工程之廠商採樣送驗;為免採樣有所疑義,檢驗公司不應委託施作工程之廠商單獨採樣送驗。倘由得標施作廠商單獨取樣後交予景泰公司作水質檢測,有違上述規定。 2.關於蒐集資訊、設計部分: ①依「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2條:「建築師 …其任務為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8條:「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等規定,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設計監造建築師、設計師(詳如附表己-1所示)應針對工程之需要自行蒐集相關資訊並設計而提供圖說、預算書、施工規範、工程須知補充說明、單價分析表、設備產品規範予委託之學校,且應辦理相關圖說及文件資料之審核及簽證。 ②依建築師法第19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第20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及上開建築師法第17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8條等規定,建築師不能逕將相關廠商提供之上開資料直接交予受委託之學校,應該作專業審查,納入設計成果內,確認資料之正確性及妥適性,並符合採購機關之需求,經繪製於設計圖說上後,始加蓋事務所執業圖記及簽署,送交委託之學校。 3.關於參考品牌或其同等品之查證部分: ①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 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建築師法第17條:「..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載明:「機 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㈡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等規定,可知所謂「廠牌」乙詞,一般係指該廠牌所生產之產品或該產品之名稱,不包含該廠牌所代理或經銷之產品。是受託設計監造之人員自應知悉廠牌之定義,並據實審查招標規範內有關產品廠牌、供應、製造過程有無違反上開規定情事。 4.關於招標、開標過程中,疑義說明、開標審查部分: 依建築師法第21條:「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及第26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等語,足見,若契約書明定,建築師即負有會同學校辦理開標、審標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責,亦包括回覆有意投標之廠商對招標文件內有關設計內容之疑慮等事項,且如未徵得業主同意,則不應委託其事務所人員或第三人到開標現場說明或審查及審標。 5.關於工程檢測、驗收事宜: ①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 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及上開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建築師既受委託應由其本人或得業主同意後派員擔任協驗人員參與驗收;如未徵得業主同意,則不應委託其事務所人員或第三人到現場擔任協驗人員及簽章。 (二)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受託負責附表一、四工程部分: (1)被告洪文井均未親自參與附表一、四所示之簽約受委託工程之設計、製作、規劃、疑義說明、檢測、驗收等工作,亦未與學校接洽聯繫: 被告洪文井已於本院自承:只負責文件簽章,沒有到學校進行丈量、檢測、驗收,亦未親自設計規劃、製作補充須知等招標規範、或與學校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364-366頁 、卷十二第29頁至30頁反面、第34頁至34頁反面、卷十八第83頁至92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驗收紀錄上檢測單位蓋盧穩任之章是蓋錯,因為案子結束時要請款,設計的建築師在每張資料全部都要蓋章,.是我進行測試的」(見本院卷九⑴第130-131);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洪文井建築師是否並未實際參與製作設計招標規範?)他沒有製作」、「(被告洪文井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有無與該校接洽過?)沒有」、「我們拿資料去,有時是謝阿貞拿給我們蓋章」、「(你是否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來電詢問或傳真,就將其轉介給你? )有」、「(96年5月18日9時24分通聯記錄之內容為何?)就是說五甲國中的標案 已上網公告,若有廠商有任何疑問,就由我向廠商來做解釋」、「因為謝小姐(指謝阿貞)也知道這案子是我們幫忙設計規劃的,我們對於止滑的產品比較專業、比較熟悉,所以轉給建築師,他也不見得知道實際的內容如何向廠商解釋」、「有時要簽章的時候,如果建築師不在,謝阿貞會把印章拿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04-205、235-236、239-242頁); ③證人即被告謝勝宇於本院證稱:「丈量是袁敏欽做的」、「洪文井本人沒有來施工現場看過施工情形,都是袁敏欽來」、「是袁敏欽前來驗收」等語(見本院卷九⑶349-351頁) 。 2.附表一編號4路竹高中工程-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李麗桂於本院證稱:「(你剛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與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你未曾與被告盧穩任、被告洪文井接洽過,是否如此?)是」(見本院卷十二第26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被告洪文井是否未實際參與設計? )是,因為設計內容是我們提供給他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94頁)。 3.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謝銀旺於本院證稱:「不認識,也沒看過洪文井」、「在開標當天,洪文井沒有到場」、「從袁敏欽及蔡素碧到恆春工商接洽,到工程完工,從來沒有看過洪文井,也沒有跟洪文井接洽」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2、137、140 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妳有無看過洪文井出現在恆春工商?)沒有,我們早期跟洪文井合作的方式,..,他沒有空的話,我們公司就派人代表他去」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58頁至165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有一些需要建築師製作的預算書及預算圖,是怎樣做出來的?)大部分是魏徵豪寫的,然後叫小姐打字的」、「(你有無印象洪文井有無去看你們送過去的預算書或圖?)本案因為時間比較急迫,我記得我拿過去蓋章後,我就拿回來了,並沒有給洪文井看」、「(從你跟恆春工商接洽到工程完工,洪文井本人有無親自提出任何補充說明、規劃、檢測、指定點收、監工、驗收?)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29、240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有給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有給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這些文件是誰做的?)我製作的」(見本院卷十八第252頁); (2)被告盧穩任均未親自參與附表一、四所示之簽約受委託工程之設計、製作、規劃、疑義說明、檢測、驗收等工作,亦未與學校接洽聯繫: 被告盧穩任於本院陳稱:伊沒有親自前往學校進行丈量、也沒有設計圖說、預算書、參與驗收,或與校方人員接洽,工程是蔡素碧介紹,所以與學校簽約是請蔡素碧幫忙,蔡素碧有拿設計圖、預算書、契約書、驗收紀錄等資料給事務所蓋用事務所大小章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12頁反面至127頁反面 、卷十一第67頁反面至69頁反面、卷十四第13頁反面至19頁反面、卷十二第31頁反面至34頁、卷十六第83頁至87頁反面、卷十七第172頁至180頁),核與下列證人所述相合: 1.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被告盧穩任有無實際製作預算書、設計圖及招標相關文件?)沒有,但是我們跟盧 穩任已合作多年」、「都是我製作的」、「我們與盧穩任從89 年就開始合作,所以盧穩任是說就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 好」、「袁敏欽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與校方接洽」、「(本案七件工程,盧穩任有無親自參與?)沒有」、「( 你們與盧穩任的合作模式,是否與和洪文井合作之模式類式?)對」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71頁反至 95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是我們老闆魏徵豪製作(招標規範及預算書)」、「我代表建築師的人員與學校接洽」等語。 2.附表一編號 3 潮寮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有關校方所需之招標規範說明及概算書等文件,基本上係由何人提供予校方人員?)資料是我先生做的」(見本院卷十一第152頁); ②證人即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證稱:「因為袁敏欽說要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跑腿,..他就幫忙送一些文件」、「預算書、圖說等文件都是袁敏欽送到學校」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72頁、78頁反面) 3.附表一編號5、6茄萣國中 ①證人即被告鄭吉和於本院證稱:「我以上所述的建築師都是指在庭的袁敏欽」、「我印象把他當成盧穩任建築師,因為他有拿名片給我」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66及67頁反面、71頁); 4.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廁所污水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李麗桂於本院證稱:「(有無見過盧穩任前往路竹高中進行監工或丈量之工作? )我沒有看到,不曉得他有沒有來」、「(你剛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與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你未曾與被告盧穩任、被告洪文井接洽過,是否如此?)是」(見本院卷十二第15頁反面、26頁);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或者請公司小姐去遞送」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 106頁)。 5.附表四編號1鳳新高中 ①證人即被告張其發於本院證稱:「(在本件標案期間直至完工,你本人有無親自跟盧穩任接洽過?)沒有」、「(本件工程,建築師盧穩任本人有無到場規劃?)沒有,我沒有看過」(見本院卷十六第65頁至65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補充須知等文件是否如你之前所述,也是由魏徵豪做好,然後讓袁敏欽拿去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是,我們公司的事情大部分都是魏徵豪做,然後交給袁敏欽」(見本院卷十六第78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及步驟等文件是何人做的?)是魏徵豪做的」、「(在本件標案內,你及魏徵豪、蔡素碧怎麼樣跟盧穩任接洽,如何製作預算書等資料,怎麼樣把這些資料遞送在學校及事務所之間,以及在文件上蓋盧穩任的章,此部分是否跟你就忠義國小所述的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差不多,應該沒有不同之處」、「(你是否知道盧穩任有無實際參與本件設計?)因為盧穩任建築師已經跟我們合作很多年了,所以他有無詳細去看這些資料,我不敢確定,而本件測量是張其發跟我一起去的」、「(盧穩任有無出面審核資料?)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1頁至102頁)。 6.附表四編號2鳳山高中 ①證人即被告翁文欽於本院證稱:「驗收那一天盧穩任沒有來」、「(從袁敏欽到鳳山高中來跟你接洽,到這件工程完工,是否知道盧穩任有無親自提出補充說明、到場來規劃、檢測、指定、點收、監工、驗收?)因為交付的文件都是由袁敏欽代表事務所來拿給我,施做工程當中有無去,我不清楚,但我確實沒有看過盧穩任到場」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76頁反面至77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在這個案子裡面有給鳳山高中一些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這些東西是何人所製作?)是魏徵豪製作」、「實際規劃設計是我們老闆(指魏徵豪)做的,建築師沒有監造及驗收」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18、120頁)。 綜上所述,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均未參與委託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檢測、驗收等事項,應甚認定。 (三)被告吳宗達負責之附表二工程部分: 被告吳宗達對於被告謝宜靜交付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於送交附表二所示學校前均未詳細審核,亦未依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內規定會同得標廠商測試、及以ASM儀器測試: (1)溝壩、雲林、石榴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原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做出溝壩、雲林、石榴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且除將保固期限由二年改為三年、價格、項次變動、外,其餘關於技術、規格、工法、材料、投標資格等內容均未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4頁至77頁反面、卷二十二第66-68頁、卷 二十三第94-96頁),並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賴壽春、徐慶勳分別於本院證稱:驗收時現場沒有用儀器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7頁反面、第50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提供高雄這邊的資料給吳宗達,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行這種工作」、「就拿一些他們在高雄做的規範及補充規範」、「是魏徵豪給我」、「沒有拿儀器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頁及反面、 107頁反面)。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原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於本院證稱:「(驗收當時有無拿什麼儀器來量?)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 17、22頁); ②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本院證稱:「(驗收當時有無用儀器做任何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34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跟吳宗達說我們這方面有能力做,所以我提供這些規範及材料的資料給他」、「我有提供高雄縣其他學校的合約及招標規範給吳宗達,我跟吳宗達講說高雄縣的這些工程是魏徵豪他們做的,吳宗達也知道這些文件不是我做的」、「(驗收的時候,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因為防滑測試是魏徵豪他們要處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94頁反面、98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們施工完以後,我會取水樣,包裝好了之後,我會請員工送去給景泰公司做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9頁)。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驗收的時候,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因為防滑測試是魏徵豪他們要處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89頁反面)。 是由上開證人即被告之證述,可知被告吳宗達並未依照溝壩、雲林、石榴國小工程所需而親自設計規劃,僅依據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資料予以抄錄,且事後亦未依其所提供予學校之補充須知之規定「施工前後均須會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予以執行,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林頭、林內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設計林頭、林內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71頁及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王淑芬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沒有告訴我產品清點(指開標後得標廠商)」、「吳宗達沒有提到得標廠商於得標當天下午要做防滑測試」、「(吳宗達或廠商有無現場用儀器測試給你們看? )我是沒有遇到」、「不知道何人去處理水質採樣」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43、60頁及反面); 2.證人即被告邱春旗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沒有提到得標廠商在得標之後當天要去做測試」、「吳宗達也沒有提到於驗收前、驗收時對於防滑部分一定要用ASM儀器去測試」等語( 見本院卷二十五第64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沒有再到吳宗達那邊清點產品」、「我自己做防滑測試」、「(你有無通知建築師或校方人員來看《指三小時快乾防滑測試》? )95年我已經有到吳宗達那邊做過了,所以我就跟他說我直接到學校做就好了,我沒有再拿磁磚到吳宗達那邊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1、122頁); 4.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你怎麼知道謝宜靜有拿給吳宗達參考?)因為出來的東西跟我的格式是很相似」、 「吳宗達設計出來的案子幾乎跟之前溝壩那些案子一樣」等 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54頁反面、155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那時候有無用儀器測試?)驗收的時候是沒有做這個動作」、「在林頭國小開完標以後,林頭國小有告訴我說是迅新公司得標,負責人是魏徵豪」、「(你接到這個訊息以後,你有無跟得標之人聯絡或得標之人有無跟你聯絡?)都沒有」、「(依照規定,本來是要作測試,那你怎麼處理?)因為在雲林國小、溝壩國小時就有做過了,工程也都是一樣,我圖個方便就沒有做」、「(就我剛才問的問題《指得標廠商之測試》,就林內國小部分是否也是同樣的答案?)是」、「(就林頭國小、林內國小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你是否用之前謝宜靜拿給你的高雄縣鳳新高中的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文件? )是」、「(三小時快乾的資料是否也是根據當初謝宜靜拿給你的資料,你再放在預算書及補充須知裡面? )是」、「(就三小時快乾的部分,你有無更改過?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3、95頁、100頁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四湖國小、民生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擬定四湖國小、民生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8、80、82、84頁反面、86頁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吳宏明於本院證稱:驗收當天沒有用儀器作測試,吳宗達亦未曾提到會同得標廠商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或水質採樣,水質檢測報告及地坪防滑報告是吳宗達連同一些結算文件拿給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4頁反面-55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四湖國小的案子裡面,你還有無提供魏徵豪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給吳宗達? )沒有,之前在林內國小那時候就全部提供給吳宗達」、「(驗收當天有無做任何的地坪防滑測試? )沒有」、「(你在這個工程《指民生國小》是否沒有再交資料給吳宗達? )是」、「(做測試時,陳盈錞、林慶昇、吳宗達有無在場? )沒有」、「(驗收當天有無做地坪防滑測試《指民生國小》?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5頁反面、106頁反面、114頁反面、115頁反面-116頁)。 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4)莿桐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製作莿桐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38頁及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有無再收到你的任何資料? )沒有」、「(吳宗達是依照什麼樣的資料去做設計規劃的? )他也是依據我之前提供的鳳新高中那些資料」、「(得標廠商聯富企業社在開標當天下午有無會同建築師及校方人員做三小時快乾的測試? )沒有」、「我跟吳宗達一開始從95年溝壩國小得標後,就講好說以後這種案子只要是我得標或跟我合作的廠商得標,得標廠商會自己去做這些測試」、「(驗收當天有無用ASM儀器作測試?)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0頁、103頁反面、106頁反面); 2.證人即原莿桐國小校長張照權於本院證稱:「(驗收時有那些人參加? )主要是我、林志生、謝宜靜與吳宗達」、「(於驗收當天有無看到有用儀器做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6頁); 3.證人即被告林志生於本院證稱:「(開標之後,當天下午或隔天,謝宜靜有無會同你去做三小時快乾的測試? )沒有」、「我在驗收當天沒看過有用儀器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5頁及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5)石榴國中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制定石榴國中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8頁及反面、90頁),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是否知道吳宗達有關石榴國中這個案子的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從哪裡來的? )就是從我以前提供給他的那些資料那邊來的」、「(驗收當天有無用ASM儀器作測試?)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10頁、114頁反面); 2.證人即原石榴國中校長劉銀讚於本院證稱:「(你在驗收現場有無看到有人用儀器做測試? )沒有看到」等(見本院卷二十九第32頁反面)。 是以,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6)吳厝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設計吳厝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三十第70頁、71頁反面、72頁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廖昭坤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於該通電話中有無跟你提及依照補充須知規定,得標廠商於當天要做那些事情? )沒有」、「(開標當天下午,吳宗達跟開卷公司的人有無一起到學校找你說要做測試或清點產品? )沒有」、「(吳宗達於當天或隔天有無跟你提到開卷公司於開標當天下午有去學校的那個地方做測試?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47頁及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吳厝國小工程,我沒有再拿資料給吳宗達,吳宗達是依照我之前拿給他的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的招標資料去做補充須知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1、94頁)。 是由上開證人及被告之證述,可知被告吳宗達並未依照吳厝國小工程所需而親自設計規劃,僅依據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資料予以抄錄,且事後亦未依其所提供予學校之補充須知內容等規定予以執行測試,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被告趙世清負責之附表三工程部分: (1)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被告趙世清未親自參與五堵國小工程之簽約、工程之丈量、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之設計製作規劃、疑義說明、檢測、驗收等工作,亦未與學校人員接洽聯繫,而係由詹永洋提供相關資料及幫忙處理情事,已經其於本院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6頁反面至320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本院證稱:「(趙世清在簽立委託契約書的過程當中,從簽立到付款的這段時間有無跟你聯絡?)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97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你們公司之前做的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無透過袁敏欽提供給詹永洋?)有,這是我們需要支援他的文件」、「(詹永洋有無跟妳講到說他會把你們的一些招標文件、設計圖書、補充規範等資料交給趙世清建築師?)有,他有說他要拿給建築師」、「就是我們給他的一些招標規格等文件」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203 頁至203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委託設計合約書是怎麼交給學校? )我幫趙世清送的」、「五堵國小部分我總共幫趙世清送過二次,一次是合約、另一次就是設計書圖」、「他(指袁敏欽)有提供五堵國小的招標規範、預算書圖給建築師看」、「(你有無安排趙建築師與張兆君碰面? )沒有」、「我就拿一張趙建築師的名片給張兆君」、「我沒有介紹陳國庸跟趙世清認識」、「(你有無提供預算書、設計書圖給趙世清蓋章?)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趙世清是否知道這些資料也都是從袁敏欽那邊提出來的?)是」、(你於97年5月5日調詢時稱張兆君、袁敏欽跟你驗收都在場,趙世清沒有到、沒有測試防滑,是否實在? )實在」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8頁反面、254頁、260頁 反面、261頁及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 被告趙世清經七堵國小總務主任范師旗接洽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後,雖有親自至學校丈量、驗收,惟丈量後均由詹永洋提供相關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疑義回覆函等資料,且於開標決標後未依規定清點核對產品,亦未於驗收時做防滑測試情事,業經其於本院陳稱:「我跟五堵國小簽約時,詹永洋就有拿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給我,我當時也想取巧,就叫他七堵國小的部分一併提供資料給我做參考,我也將范師旗給我的七堵國小概算書交給詹永洋,叫他一起提供資料給我,所以到6月7日時,印出來的東西才會項目一樣,數量有點類似」、「范師旗將概算書給我的時候,我就有跟范師旗去現場看過」、「後來他們學校決定他們要用工程來做發包的動作,我才會在8月的時候,麻煩詹永洋提供工程的 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給我」、「契約是我直接拿給范師旗的」、「詹永洋提供單價分析表給我」、「(你有無去更動單價分析表? )沒有」、「回覆函(指三小時快乾的疑慮)不是我做的,是詹永洋交給我的」、「我將回覆函影印給詹永洋,由他代我處理這件事」、「范師旗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清點,..我沒有去」、「我是去正式驗收,但初驗沒有去」、「(在你去正式驗收的當天,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2頁、63頁反面、65頁反面、66頁反面、69頁反面、72頁反面-73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 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本院證稱:「..牽扯到蠻多專業部分,所以我們就委託建築師去設計、規劃、監造」、「我有跟趙世清研究,..討論應該怎麼做」、「市政府有一些疑義的部分,然後我告訴建築師,建築師就請詹永洋把這些疑義交給我」、「趙世清幫忙審規格」、「施工期間有看到趙世清」、「(初驗時趙世清有無去? )沒有」、「(在驗收當天,有用機器做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21、22、28頁及反面、30頁及反面、31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預算圖書等文件製作是否由魏徵豪負責?)應該是那時候一起提供給詹永洋的」、「我們公司的資料有一個固定的範本,是我先生已經做好,然後再去修改位置、數量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07 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趙世清是七堵國小找的,不是我推薦的」、「我們所有的文件給建築師後,當然要建築師蓋章後,建築師才會送到學校去」、「因為要將預算書拿去給趙世清審查蓋章,所以趙世清在催預算書」、「范師旗將公文傳真給趙世清看,說基隆市政府有些疑慮,要建築師來幫忙解說,..趙世清就叫我過去幫他處理一下,並把這一份公文拿給我,我就把這份公文拿了,然後傳真給袁敏欽,請他幫忙處理,袁敏欽MAIL給我後,我就去學校拿給范師旗」、「這些資料(指預算書、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是由我先提供給建築師,再由建築師給范師旗」、「(96年8月7日8時58分譯文,你答稱是建築師在催預算書,為何建 築師要催預算書? )因為之前的資料是我們提供給他參考,看有哪些要修改,就一起幫他修改」、「他(指建築師)認為我們比較熟,可以幫他修改」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1 頁反面、135頁反面、136頁、138頁反面、139頁、143頁、 147頁反面、148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詹永洋說教育局有給學校一個文,學校拿給建築師,建築師拿給詹永洋,詹永洋說他不會寫,請我幫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55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就七堵國小之預算書圖及招標規範的製作過程,與你就五堵國小所述是否相同?)相同,就是魏徵豪製作,然後由我交給詹永洋」、「當時相關資料都是由我們公司提供給詹永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60頁反面、171頁反面)。 是由上開被告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趙世清並未依據其與七堵國小簽約之內容實際從事設計規劃,而係以詹永洋提供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作其履行之內容,其有違反受託義務之行為甚為明確。 (五)綜上足見,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所為係違背上開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 四、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建築師與廠商被告共犯合作關係 (一)廠商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間之合作分工關係:(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分別係附表丙編號1至4所示被告迅新、開卷、高波、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並有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⑴第141-152、1 56-169頁);而渠等與迅新、開卷、宏懋及高波公司之關係及各人負責之業務事項-即①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製作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投標、工程施作、驗收相關事宜;②被告蔡素碧負責業務方面工作、與學校聯絡探尋有無施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工程之需求、幫忙爭取施作經費;③被告袁敏欽則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員工,分別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自居,負責建築師與學校方面簽約、文件遞送、協助相關驗收等事宜,此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是開卷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應該是蔡素碧透過議員向縣政府推薦爭取工程經費的」、「事後我知道好像是蔡素碧向校方推薦的洪文井建築師」、「被告蔡素碧皆係與校方何人接洽我不清楚,因為我不管業務」、「(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是否皆係由你實際經營?)是」、「(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你們公司係由何人負責與校方接洽?)一開始是蔡素碧」、「(被告袁敏欽於本案中係居何身分?)袁敏欽是以代表建築師公司之設計師身分與學校接洽,是我叫這麼做的」、「蔡素碧會用高波公司的名義接洽業務,不是用她的本名,用她的偏名蔡麗玲」、「一般而言,遞交文件都是袁敏欽」、「(該工程由何家公司做為主標及陪標,是否仍係由你決定?)是」、「(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中,你所負責的部分,是否係將產品規範或施工資料提供予被告袁敏欽或被告蔡素碧?)是」、「(你將資料交給被告蔡素碧及被告袁敏欽後,於施作工程的相關事宜,是否亦由你所處理的?)對,沒有錯」、「(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與學校方面接洽及籌措經費?)是」、「(被告袁敏欽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是否係負責與建築師方面之溝通與接洽?)是」、「招標文件都是由我處理」、「招標的事情我都一個人承包」、「(有關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係由何人保管?)都在我這裡」等語(見本院卷九⑴116-117、123、125、127、132、134、157、159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我皆係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與學校接洽、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叫我做」、「產品的推薦主要都是蔡素碧向學校介紹,我是陪在旁邊,如果學校認為有這方面的需求,我才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去做現場之丈量,然後製作概算並提供給學校申請預算」、「(當時係何人介紹或帶你與五甲國中接洽? )蔡素碧,我是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的身分與學校接洽」、「因為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招標規範及文件是由我拿給吳月琴組長」、「經費的部分都是蔡素碧負責的」、「產品規範設計、施工驗收都是魏徵豪負責」、「(何人決定公司是否參與投標? 何人決定以何間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老闆魏徵豪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01、209、211-212、217、232-234頁); ③證人即被告謝勝宇於本院證稱:「就是蔡麗玲來,給我一張名片,叫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她說她可以幫學校爭取經費,可能要請議員簽一張建議書,表示議員願意替學校爭取經費」、「袁敏欽好像是第二次才跟著蔡麗玲來,..,他自稱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見本院卷九⑶第348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建築師方面幾乎都是袁敏欽在跑」、「產品部分我先生魏徵豪負責」、「我跑完業務後,招標的事宜幾乎都是我先生在做」、「我們想要推廣我們的產品」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414、417、418頁)。 2.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一開始業務上都是由蔡素碧在接洽」、「蔡素碧是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與校方接洽」、「袁敏欽代表建築師與學校簽約」、「(你與蔡素碧、袁敏欽於本件忠義國小工程之分工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相同?)對」等語(見卷十第73、89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與忠義國小校方接洽」、「投標的大多是由我先生處理」、「介紹盧穩任予學校」、「簽委託契約的事情,在我介紹袁敏欽之後,大多是袁敏欽在跑」、「(本件忠義國小案,你與魏徵豪、袁敏欽之分工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相同?)對」 等語(見卷十第171頁反面-172、186頁及反面)。 3.附表一編號4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李麗桂於本院證稱:「他(指袁敏欽)有拿名片給我,就是當初第二次或第三次蔡小姐介紹洪文井建築師的時候,..也介紹了袁敏欽」、(當初被告蔡素碧是否係向你介紹被告袁敏欽係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對,..我認為這就是建築師的人」、「印象中好像曾在驗收或施工現場有看到他(指魏徵豪)」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26頁反面、27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你、蔡素碧、袁敏欽與洪文井接洽之過程,以及往來路竹高中及其事務所間遞送資料,..是否如同五甲國中案所述? )本件路竹高中地坪防滑的案子與五甲國中的案子完全一樣」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8頁)。 4.附表一編號5茄萣國中地坪防滑、編號6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鄭吉和於本院證稱:「在我接任總務主任後,他們(指袁敏欽)有以建築師的身分來拜訪」、「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工程驗收時建築師沒到場,我只見到總經理魏徵豪」、「地坪安全設備工程驗收時有主驗人我、監驗人陳福生及建築師袁敏欽」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70頁至70頁反面);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袁敏欽的名片是會印什麼樣的名片抬頭?)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見本院卷十四第77頁)。 5.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商 ①證人即被告謝銀旺於本院證稱:「(袁敏欽是怎樣跟你介紹他自己? )只是建築師來規劃設計」、「袁敏欽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0、132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曾經做過他們學校的圖書,..去拜訪學校,.我大部分都是先放開卷公司的名片比較多,因為我們公司轉型,..,現在有做止滑塗料批發」、「我介紹袁敏欽都說他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53、174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魏徵豪說學校有這筆經費,要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跟蔡素碧一起過去」、「蔡素碧就跟謝銀旺介紹說我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我就自己介紹我姓袁」、「預算書及預算圖,大部分是魏徵豪寫的,然後叫小姐打字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26、229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恆春工商經費是學校自己申請,但被駁回,蔡素碧回來告訴我,我把已經做過的學校細目整理,蔡素碧交給恆春工商申請經費」、「張鎮路跟我說恆春工商經費下來後,我叫袁敏欽及蔡素碧去接洽恆春工商看有無需要建築師」、「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是我製作的」、「叫袁敏欽拿去給洪文井建築師蓋章」、「與蔡素碧、袁敏欽合作、分工模式跟鳳山高中沒有不同處」(見本院卷十八第250-252、254頁)。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除以上開方式分工合作外,亦有因之前是否曾與學校接洽、或其他因素,而依當時狀況調整改變蔡素碧、或袁敏欽身分之分工模式: 1.被告袁敏欽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而係擔任文件送交等跑腿工作: 此情形,在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工程即可見之。因被告袁 敏欽在此工程之前,曾以開卷公司之業務員身分拜訪學校,故學校知悉袁敏欽之身分,是在本件工程,被告袁敏欽自無法再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稱,此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證稱:「袁敏欽係以開卷公司名義與我接洽」、「因為袁敏欽說要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跑腿,..他就幫忙送一些文件」、「(本件潮寮國小廁水污水處理案之經費,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協助爭取?)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72、79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妳與被告蔡素碧、被告袁敏欽之分工模式是否與之前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招標案時相同?)不大一樣,因為袁敏欽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與之前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招標案不同之處,是否係被告袁敏欽於本案中之角色並非擔任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師?)對,他是以開卷公司員工的身分」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29頁反面至130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被告袁敏欽於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與五甲國中、忠義國小工程案中之相異之處,是否係其於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其係以開卷公司業務員之身分,而非建築師代表之身分與學校接洽?)是,學校知道他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妳與被告魏徵豪間有關分工之部分,與五甲國中、忠義國小之案子有何特殊之處?)應該沒有了」、「袁敏欽大部分都是負責建築師的跑腿」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1頁反面、154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在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我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間的關係並無改變,..我之所以會與主任認識,是因為之前公司有做止滑工程,所以我是以廠商身分與校方接洽,而非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經費補助都是由蔡素碧負責」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5 頁反面)。 2.被告袁敏欽非擔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亦未參與工程之任何事項,被告蔡素碧則幫忙建築師送交文件予學校: 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託盧穩任 建築師事務所,而被告袁敏欽已經於前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故在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不再以盧穩任事務所人員自居與學校接洽,此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因為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你、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盧穩任接洽之過程、往來..與忠義國小、潮寮國小有何不同? )這件我沒有參與」(見本院卷十二第93、95頁); ②證人即被告李麗桂於本院證稱:「經費是蔡小姐主動幫忙爭取議員建議款」、「盧穩任也是蔡小姐推薦」、「袁敏欽是在地坪防滑時曾介紹過一次,.我認定他是建築師那邊的人,第二次廁所蔡小姐沒有找人來,她是直接說盧穩任建築師之前做過都很OK,她有提供樣品給我參考」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5、16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袁敏欽都沒有出面,也沒有代表誰」、「蔡素碧是以開卷公司名義與學校接洽,….幾乎於開標前皆係由她與學校接洽」、「袁敏欽曾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李麗桂接洽,其不可能再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李麗桂接洽,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7頁反面-59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你、魏徵豪、袁敏欽與學校之間之接洽分工模式,是否如同忠義國小? )建築師部分不一樣,..止滑工程已用了洪文井,若污水處理案要用盧穩任,袁敏欽就不適合同時代表,..所以我跟李麗桂說我可以幫她做一些跑件的工作,..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06頁)。 3.被告蔡素碧未出面與學校接洽、幫忙爭取經費,但介紹袁敏欽與盧穩任認識: 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案件,係學校自己爭取經費後 ,被告袁敏欽主動前往學校自稱係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可以設計規劃工程,被告蔡素碧曾帶袁敏欽找盧穩任,介紹以後袁敏欽可代為處理建築師事務情事,業經下列證人為下列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被告張其發於本院證稱:「我們於3月份向教育部申 請經費,於8月份下來」、「袁敏欽說他是盧穩任建築師事 務所的代表,他有幫別的學校設計防滑工程,看我們學校要不要一起委託他設計」、「從經費核撥之後到完工、驗收都沒有見過蔡素碧」、「魏徵豪出面簽約」(見本院卷十六第63 、64頁反面、67、69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印象中,我是有打電話問張其發鳳新高中是否有校園安全的案子需要設計?張其發告訴我有,我跟張其發說既然你需要設計,我有一些認識的建築師,是不是可以推薦給你?我也沒有告知張其發說建築師的名字」、「我是從張鎮路那邊得知鳳新高中有一校園安全工程」、「我只記得因為這個案子,當時我有跟袁敏欽一起去找盧穩任,跟他介紹說我們現在有袁敏欽可以協助做這些事情,..反正建築師那邊的事務後來都是袁敏欽在做」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77、78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去拜訪張其發,跟他說我們目前有幫幾所學校規劃止滑案子的經驗,所以推薦由我們幫他們做規劃設計」、「(除了剛才問你的這些之外,在本件標案裡面,你及魏徵豪、蔡素碧與學校之間的接洽、分工模式,是否跟你就五甲國中所述的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應該差不多,但就我所知經費是學校自己去申請的,蔡素碧只是有先幫聯絡學校人員,他應該都是沒有出面」(見本院卷十六第100頁至101頁反面)。 4.被告蔡素碧係以投標廠商身分前往學校,嗣後並參與驗收:於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被告蔡素碧是以投標廠商 身分前去投標,事先未與學校接洽爭取經費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被告翁文欽於本院證稱:「在經費下來那時候,差不多在8月底、9月初,袁敏欽有來辦訪我們學校,他就帶一張名片,上面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他應該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代表人員」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本案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或預算書等資料是何人提供給鳳山高中的?)這應該都是我先生製作的」、「(在本件標案裡面,妳跟魏徵豪、袁敏欽之間的分工模式,是否跟妳之前就忠義國小所述的差不多?)不是,因為我只有去開標而已,得標以後,學校有叫我們要做一些行政上的事情,所以學校有聯絡我,驗收也有通知我要去,我應該是去做這些事情而已」、「袁敏欽就是去做建築師的事情,而規範都是魏徵豪在製作整理」、「我有去開標(代表高波公司)」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85頁反面至87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如何跟翁文欽介紹你自己?)我都跟他介紹說我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在這個案子裡面有給鳳山高中一些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這些東西是何人製作?)是魏徵豪製作」、「(那實際參與設計的部分呢?)是魏徵豪實際設計的」(見本院卷十七第117頁至119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這一件鳳山高中的標案裡面,你、蔡素碧及袁敏欽跟鳳山高中接洽的分工模式,跟你之前就鳳新高中所述差不多?)不太一樣,蔡素碧在這件案子有代表廠商去投標,我沒有去開標現場,且在整個過程中,我是以高波公司的工頭的身分去施做的」、「(除了剛才所述不同之處外,其他跟你就鳳新高中所述是否相同?)袁敏欽是一樣,蔡素碧在鳳新高中完全沒出面,但在鳳山高中有出面」、「(在這件標案裡面,給鳳山高中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步驟等文件是何人製作的?)是我製作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48頁至149頁)。 (二)建築師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有合作關係: (1)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曾提及相互合作之事,且被告洪文井、盧穩任亦知悉魏徵豪、蔡素碧為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廠商,可參與並有意投標施作如附表一、四所示工程,有下列之證述可知: A、被告洪文井簽約受委託之工程(見附表丁編號1所示)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當時我們跟洪文井與盧穩任建築師談過,因為案子的建築師設計費只有1.5%至3%,建築師說這麼少的經費他們絕對不划算,跑嘸夠工,所以當時我們跟建築師他們建議,因為袁敏欽也會畫設計圖,就由袁敏欽畫設計圖及跑腿的工作都由他來處理,建築師他們也同意,所以就說這樣子」、「(你們與洪文井建築師接洽的過程中,其是否亦同意由被告袁敏欽來處理設計圖及規劃預算等相關工作?)他有同意」、「是因為當時有跟建築師談好了,建築師認為費用太少他划不來,沒辦法接,所以我們說不然跑腿跟接洽的工作就全部由袁敏欽來處理,建築師也同意」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118、127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為何被告魏徵豪要叫你以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之身分與學校接洽?)因為其實本案一開始是以工程標要辦理發包,學校要求要有建築師規劃設計,因為本案的金額不多,相對地設計費用也很少,一般根本沒有建築師願意親自參與,所以當時我們有跟建築師談好,依照現場丈量及相關規範內容,我們會幫建築師做好,經由他們同意並蓋章後,再送交予學校人員,這些公文的往返,都是由我們幫忙處理」、「(關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公文往返等招標相關事宜皆由你們公司代為處理,是否係與建築師約定好之內容?)是」、「(除了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一案,是否往後其他的案子亦做相同模式處理?)基本上都是這樣子在做的」、「(你們公司僅係工程之承包廠商,為何要幫建築師進行丈量、設計及製作預算書?)事實上我們會願意做這樣的提供,也是希望我們公司能得標」、「(洪文井建築師是否有答應你們以其事務所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是」、「(你係如何與『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聯繫?)我主要是與謝阿貞小姐聯絡」、「(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魏徵豪從到學校介紹產品,直至與建築師聯絡之目的為何?)最主要是要承接這個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九⑵201-202、21 8 -219、234); ③證人即被告謝勝宇於本院證稱:「我們有跟洪文井建築師簽委託契約設計製作相關文件,是蔡麗玲介紹的」(見本院卷九⑶第349頁); ④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五甲國中工程之建築師設計費用是我領取」、「(你是否同意被告袁敏欽對外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業務?)有提過,因為這個工程預算他做的,材料他提供的,而且我們合作好幾年,他比較內行、專業」、「(你是否有同意被告袁敏欽對外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業務?)有,因為這個小工程有部分要委託他去跑案件」、「授權袁敏欽從事接洽、工程疑問、現場丈量、現場監工」「袁敏欽是被告蔡素碧介紹來的」、「是蔡素碧到事務所跟我說她有一些工程,可否請我做設計的工作,..,蔡素碧就介紹袁敏欽過來,蔡素碧說圖說、數量、產品由被告袁敏欽幫我做,我說這個我們可以協調,就由袁敏欽就先把數量、預算書做好以後,再送到學校先辦預算書,再辦合約書、預算」、「(你是否曾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打電話來詢問有關材料問題或投標須知等相關事項,可以請想投標的廠商直接去問被告袁敏欽或被告蔡素碧?)有」、「(在其他案件的發包時,被告蔡素碧是否向你介紹被告魏徵豪為其丈夫並且從事防滑技術之類的工作?)是」、「產品規範備註欄中之建議參考廠牌為袁敏欽提供的」、「蔡素碧介紹工程過來給我設計或監造,我就承接這個工程,她再把預算書做完給我蓋章,蓋完章後再由她送到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64 頁反面、365、369、370頁反面、373頁反面、375、376頁); ⑤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建築師方面幾乎都是袁敏欽在跑」、「施工、驗收、進貨都是我先生負責」、「招標規範那種東西我不會去處理」、「通常學校他們委託設計師之後就不會再找我」、「(學校委託設計師之後,是否係由被告袁敏欽與校方接洽?)是」、「(在投標時,要找其他 廠商陪標係何人決定?)大部分是我先生」、「驗收前之防 滑測試我先生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414、425-426、427頁反面)。 2.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妳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被告袁敏欽等人之合作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案相同?)是」(見本院卷十二第30頁反面)。 3.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關於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及『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這二件標案,你是如何知道,是否認識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怎麼樣跟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在這二件標案中分工,是否跟你之前就五甲國中所述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提示並告以要旨》?)差不多,沒有不同之處」(見本院卷十八第83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在恆春工商的標案中,妳跟袁敏欽、魏徵豪怎麼樣去跟洪文井接洽,如何製作補充須知等資料,然後去蓋章等事情,然後遞送於學校及事務所之間,這部分是否跟五甲國中及路竹高中很像,有無不同之處)是,應該沒有不同之處,洪文井跟我們合作那麼多案子,也都蠻順利,也不會廠商有異議,洪文井是根據我們有去請他開收據,他就知道這個案子結案了,後續我們去請他蓋章,他也從來沒有什麼不蓋章」(見本院卷十八第158頁) ;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這二件標案裡面,你跟蔡素碧、袁敏欽怎麼跟洪文井接洽,製作預算書等資料,往來遞送於事務所與學校間,怎麼蓋章,是否跟你就路竹高中、五甲國中所述一樣?)應該一樣」(見本院卷十八第 255頁)。 B、被告盧穩任簽約受委託之工程 1.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和蔡素碧有帶袁敏欽去見過盧穩任,..我們與盧穩任從 89 年就開始合作,所以盧穩任是說就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好」、「(本案七件工程,盧穩任有無親自參與?)沒有」、「(你們與盧穩任的合 作模式,是否與和洪文井合作之模式類式?)對」等語;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很多材料廠商提供圖說給事務所,也是希望工程開標後他們能有機會承作該工程」、「(為何蔡素碧要提供預算書給你?)就是希望以後看案子 能不能夠承作」、「(蔡素碧找你是否係為了之後能承作此工程? )不然她找我幹嘛」(見本院卷十第112反至127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與魏徵豪、蔡素碧有一起去拜訪盧穩任,有跟他講我們一些大概的規劃案內容,我記得也有跟他講說這些公文往返都會由我幫忙處理」等語;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們跑業務是希望承作程」、「其實廠商與建築師之間,..廠商想推銷他的產品,也會主動去跟建築師做一些互動」、「建築師在學校的角色,認為是一個把關,..盧穩任也知道我們公司就是做這個案子,..已經熟到幾乎合作那麼多年,就是只有做止滑跟化糞池污水」、「(本件忠義國小案,你與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合作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與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合作模式幾乎相同?)沒錯」等語。 2.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你是否係經由被告蔡素碧介紹才會與潮寮國小簽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是」、「(你剛亦有向檢察官答稱被告蔡素碧係「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協力廠商,是否如此?)對,我們所有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新的案子也是要請協力廠商提供」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於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被告盧穩任與妳的合作關係,基本上係與忠義國小之案子相似,有無其他特殊之處?)我跟盧穩任的合作都是固定的模式,只是誰代表去學校、用什麼身分與學校接洽」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4頁至154反面)。 3.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為何你自己不跟學校接洽?)因為是蔡素碧介紹工作給我」、「(蔡素碧介紹工作給你的話,他只是中間介紹,還是要你去做啊?)她說她可以幫我送議價單及委任契約書)」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18頁反面)。 4.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本件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之設計工作,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所介紹?)是」、「(於本件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你與被告蔡素碧等人是否係沿用以往之模式與關係在合作?)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31頁反面至32頁)。 5.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在鳳新高中「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標案中,就你是否認識魏徵豪、蔡素碧及袁敏欽,你跟蔡素碧之間如何接洽,有無借用事務所大小章,有無同意袁敏欽用你的名義跟學校接洽。此部分跟你就忠義國小所述有無不同之處?)差不多,應該沒有不同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83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印象很深,因為這是我剛到公司沒多久的第一件案子,所以剛開始我跟蔡素碧、魏徵豪有一起去拜訪過盧穩任建築師」(見本院卷十六第102 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本件標案內,你跟蔡素碧、袁敏欽怎麼跟盧穩任去接洽、製作預算書,然後把這些資料往來遞送在學校及事務所間,及蓋盧穩任的大小章,是否跟你就忠義國小所述的差不多,有何不同之處?)差不多,但袁敏欽當時剛到公司不久,這是他第一件案子,所以當時我有特別帶他去盧穩任那邊跟盧穩任拜訪」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11頁)。 6.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之用意為何?)當時我們有跟盧穩任講,如果有一些事情要建築師處理的話,我們自己也認為建築師的地位比較高」、「我們當時跟建築師講說會有一個人代理他去接觸學校跑文件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9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你的意思是否為會把契約書拿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去,讓事務所裡面的人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如果同意跟鳳山高中簽這個約,就會蓋章?)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67頁); ③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你剛才稱蔡素碧答應要幫你做建築師要做的事情,何謂「建築師要做的事情」?)就是他會幫我跟學校簽約,然後提供規劃設計的資料給我們,假如學校那邊需要做的事情,她會幫我處理」、「我也沒有很有把握我的專業能夠去規劃這些東西,因為事務所對很多材料及工法也沒有辦法很清楚,所以一定要透過施工廠商或材料廠商,才有辦法得到那些資訊,才有辦法做規劃設計,我曾經拒絕過她(指蔡素碧)的原因也是基於這樣子,後來她也一直拜託我,講說學校找不到建築師,請我幫他們的忙,..,我是基於這樣子才答應她這樣子做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79頁)。 (2)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明知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預算書、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 A、被告洪文井簽約受委託之工程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工程預算書、設計圖說及招標文件係何人提供?)是我提供的」、「五甲國中工程補充須知是我製作提供的」等語(見本院卷九⑴116、119、126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設計招標規範係何人所製作?)規範內容是我們老闆魏徵豪所製作的」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04頁); ③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有看過五甲國中工程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招標規範是被告袁敏欽或被告魏徵豪所製作?)我是找被告魏徵豪的」等 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69頁反面)。 2.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 「他們(指魏徵豪、蔡素碧)的人員送資料(指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去事務所時我不在,由小姐處理了」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34頁反面)。 3.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至於魏徵豪、蔡素碧或他公司的人員有無將預算書、補充須知、建造企畫書、設計圖等送到你的事務所,以及這些產品規範的材料、廠商名稱,你有無核對,或其中的材料有無不妥或可以使用,你簽約後有無提供招標資料給學校。在這二件標案是否跟你之前就路竹高中所述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差不多,沒有不同之處」(見本院卷十八第83頁)。 B、被告盧穩任簽約受委託之工程 1.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預算書、設計圖及招標相關文件)都是我製作的」、「我們與盧穩任從89年就開始合作,所以盧穩任是說就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好」、「是我設計的,其實到最後都是一樣的版本」、「(盧穩任是否知道對於之後的案件,皆由你設計? )是」、「(盧穩任是否知道對於之後案件,皆由你自己設計?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第73頁反面、81-82頁);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當初這種污水案子,大多都是蔡素碧來找我」、「因為是蔡素碧介紹的,我就跟她說簽約的部分能否麻煩她幫我去簽」、「(你是否曾親自前往…進行丈量、估計預算及畫設計圖說等工作? )沒有」、「(本件有關丈量、估計預算、畫設計圖等工作,你指請被告蔡素碧他們製作? )是」、「(該等應由建築師所出具之預算書、設計圖說,招標規範及產品規範等文件,是否需經建築師審核才能提供給校方?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12頁反面-113頁反面、118頁)。 2.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水污水處理案之預算書、圖說及產品規範等文件,係由被告蔡素碧提供給你的?)是,沒錯,正常所有污水處理的案子都是請廠商提供」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6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招標規範說明及概算書等文件,係由何人提供予校方人員?)資料是我先生做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2 頁)。 3.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應該後來都是事務所的小姐在核對的,我都沒有親自處理。」(見本院卷十四第19頁);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一般來講,我寫完、打字完後,大部分都是由公司的小姐去給事務所的人,如果有遇到建築師,但建築師大部分都不在,大部分都是我公司的小姐跟事務所的小姐在接洽比較多」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1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是否也是魏徵豪製作預算書、估價單、產品規範、型錄、委託設計契約這些資料?)是魏徵豪提供的」(見本院卷十四第98頁); 4.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你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等人之合作模式均與之前忠義國小案、潮寮國小案相同,皆係由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將產品規範交予你用印後,其再以建築師名義呈送學校,是否如此?)是」、「(此份產品規範是否係你當時呈送給路竹高中之資料?)這件案子我沒有看過,這應該是事務所小姐看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33頁反面)。 5.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我想應該是蔡小姐他們已經照之前的模式處理好了,即他們設計規劃的圖會幫我們送到學校去」、「(這個圖是否為你設計的?)也是他們提供的」、「(在本件工程裡面,要交給學校的圖,如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你有無去看過?)小姐應該有核對看跟之前的案子有無一樣,應該大同小異」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86頁反面至87頁)。 6.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就是他(指蔡素碧)會幫我跟學校簽約,然後提供規劃設計的資料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79頁)。 (3)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對於被告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於送交附表一、四所示學校前均未詳細審核,亦未參與任何工程預算書、招標文件之製作、設計規劃、及事後檢測、驗收等工作: 1.被告洪文井簽約受託之工程 被告洪文井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有前開合作、分工關係,故未實際從事設計規劃、檢測、驗收等委託項目工作,除前開證人證述外,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由我進行防滑測試」、「驗收紀錄上檢測單位蓋盧穩任之章是蓋錯,因為案子結束時要請款,設計的建築師在每張資料全部都要蓋章,.是我進行測試的」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130-131);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洪文井建築師是否並未實際參與製作設計招標規範?)他沒有製作」、「(被告洪文井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有無與該校接洽過?)沒有」、「我們拿資料去,有時是謝阿貞拿給我們蓋章」、「(你是否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來電詢問或傳真,就將其轉介給你?)有」、「(《提示通訊 監察譯文卷第 7 頁,0000000000 與 000000000,96 年 5 月 18 日 9 時 24 分通聯記錄》通聯譯文之內容為何?) 就是說五甲國中的標案已上網公告,若有廠商有任何疑問,就由我向廠商來做解釋」、「(為何不直接由被告洪文井回覆廠商即可?)因為謝小姐(指謝阿貞)也知道這案子是我們幫忙設計規劃的,我們對於止滑的產品比較專業、比較熟悉,所以轉給建築師,他也不見得知道實際的內容如何向廠商解釋」、「(謝阿貞係如何得知本件五甲國中的標案,一開始係由你們幫忙規劃的?)因為我們有跟他講過啊」、「有時要簽章的時候,如果建築師不在,謝阿貞會把印章拿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 204-205、235-236、239-242頁); ③證人即被告謝勝宇於本院證稱:「丈量是袁敏欽做的」、「洪文井本人沒有來施工現場看過施工情形,都是袁敏欽來」、「是袁敏欽前來驗收」等語(見本院卷九⑶349-351頁) ; ④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我沒有到五甲國中進行丈量、沒有審標、驗收也沒有到場」、「現場驗收袁敏欽有去,我只是負責文件簽章」、「工程檢測我沒有去,魏徵豪有去」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64-366頁)。 2.被告盧穩任受託之工程: 被告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有前開合作、分工關係,故未實際從事設計規劃、檢測、驗收等委託項目工作,除前開證人證述外,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工程之整個接洽過程盧穩任是否有全程參與?)他從來沒有」、「(本案七件工程 ,盧穩任有無親自參與?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第86頁反面、89頁);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圖的部分,我都是請蔡素碧他們幫我看」、「(本件忠義國小之預算書、設計圖說、驗收記錄等相關文件,你是否確定有人曾拿給你看過?).. 驗收記錄,因為我那時候也蠻忙的,應該沒有」、「產品規範應該是小姐幫我看的」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13-128頁) ; ③證人即被告吳瑞欽於本院證稱:「我沒有見過盧建築師」、「代表建築師接洽的人員是袁先生」、「因為袁先生(指袁敏欽)自稱為建築師裡面的人員,所以印象中有關整個委託設計內容包括預算書及規範,我都直接聯絡袁先生」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65-167頁)。 (三)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對於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之不當限制有認知之故意,或未必故意: (1)依附表己-1學校與建築師簽立之委託設計契約,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應自行規劃設計工程補充須知、預算書、招標文件等交予學校(2人所簽約受委託之學校參見附表丁編號1、2 之參與工程總覽),惟渠等並未親自設計,而係由被告魏徵豪設計規劃後,或由被告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跑腿身分,或由被告蔡素碧代為交付學校情事,除如前開證述外,另經: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設備預算書是否應由建築師現場勘查後再將相關所需之物件記載後,再計算出工程所需之預算?)理論上應該是要這樣子」、「(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洪文井建築師有無至現場勘查及丈量?)沒有」、「(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係由袁敏欽至現場丈量」、「(是否係你們公司代建築師至現場丈量?)是」、「可能因為建築師太相信我們了,所以連看都沒看」、「(若學校方面有相關疑問時,被告袁敏欽是否可為洪文井建築師代為解答?)是」、「因為像這些規格是我們寫的,所以建築師對裡面的產品不了解,需要我們解釋,我們會請他以書面提出疑問,我們來解答」、「(你的意思是否係指建築師對於你們相關產品規範不了解?)是」、「我們會製作一些型錄,是因為我不要讓我的客戶知道我的貨源在哪裡,所以我不得不用自己公司的名字」(見本院卷九⑴第 137-140)等語; 2.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蔡素碧說圖說、數量、產品由袁敏欽幫我做」、「(被告蔡素碧是否向你介紹被告魏徵豪為其丈夫且從事防滑技術之類的工作? )是」、「我只看補充須知及預算書,只有重點閱覽」、「有看過五甲國中產品規範,但沒有看得很仔細」、「(你是否從未與招標學校人員接洽? )是」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70頁反面、371頁反面、375 、376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我沒有與學校人員接洽過,而材料商提供圖說給事務所也是希望工程開標後他們能有機會承作該工程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20、125頁反面)。 (2)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明知被告蔡素碧、魏徵豪會投標參與防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而仍任由渠等製作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雖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辯稱:會看有無加註同等品字樣,惟加註同等品與否,僅係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中對於設備或材料不得予以限制之其中之一之規範,工程規範中尚須針對各個工程不同之特性及需要而制定不同之工法、技術、及投標資格,此即是須要專業人員設計規劃之目的,亦是為何要有專業之建築師幫忙維護工程之品質而參與設計、監造。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身為專業之建築師對於此道理自應甚明,惟其等竟任由材料施作廠商設計規劃並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名義或跑腿身分將此等資料交予學校,既未與學校人員聯絡接洽、事後亦未親自或派員參與相關工程之檢測、採樣或驗收(此部分應視委任契約內容定之),僅憑其等在相關文件上蓋章即坐收設計規劃監造費用,顯見其等有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人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對於工程所需之工法、技術、材料、設備、規格、投標資格等為不當限制之行為,且對於此不當限制之行為亦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綜上所述,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有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為不當限制以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共同犯意聯絡。 (四)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起訴書(第7頁)及追加起訴書(見97偵字第33876號第8頁)記 載被告袁敏欽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被告袁敏欽有無以洪文井建築師之名義在開標時於現場審標?)這個絕對沒有,因為五甲國中我有親自參加,袁敏欽絕對沒有去」、「(「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96年5月25 日開標當日,該件工程是否並無審標工作?)對,沒有審標」、「(第二次變更為「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標案後,開標當日被告袁敏欽是否並未前往投標現場?)對,第二次袁敏欽沒有去」(見本院卷九⑴第117、158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開標時,負責設計監造之建築師是否需到場審標?)不用」、「(開標時,需由何人到場審標?)以高雄縣政府而言,他們都是由縣府人員自己開標」、「(就高雄縣而言,開標時係由何人參與審標?)由發包中心審標」、「(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標開標當天,你有無參與審標工作?)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03頁)。 (2)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開標時我沒有到場等語(見卷十第133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開標時宏懋公司就是我帶一個臨時工去等語(見本院卷十第90頁反面)。 (3)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 如前所述,被告袁敏欽在本件潮寮國小工程,並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故未參與審標,此可由下列證述得知: 1.證人即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證稱:「(96年3月間你與被告 袁敏欽認識時,得知其為「開卷公司」之員工,是否如此?)是」(見本院卷十一第79頁反面至80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因為袁敏欽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與之前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招標案不同之處,是否係被告袁敏欽於本案中之角色並非擔任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師?)對,他是以「開卷公司」員工的身分」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29頁反面 至130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學校知道他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1頁反面)。 (4)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依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之補充說明所稱之現場審標,是否僅有審型錄?)對,審型錄的部分縣政府一定會請學校派員參加,這是高雄縣政府的制式規定,一定要這樣做」、「(校方是否會與建築師一同到場審型錄?)沒有,建築師不用出席」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62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開標時我沒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95頁反面)。 (5)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因被告袁敏欽在本件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亦未參與審標,此可由下列證述得知: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廁所污水這一件袁敏欽完全沒有參與」(見本院卷十二第59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再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見本院卷十二第93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被告袁敏欽是否亦係佯稱其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污水這件他沒有」(見本院卷十二第105頁反面)。 (6)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沒有去開標現場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9頁); 2.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有無建築師陪同你們到縣政府去審核招標文件? )二件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34頁反面)。 (7)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 1.證人王怡齡於本院證稱:「審標是承辦人張其發在審標,審完資格後,他就把各個廠商的標價經我們看過,再給主持人黃李安公布,我們是看那個過程,如果金額是低於我們的底價,可能主持人就會宣布得標」、「(有無建築師在這一件參與審標?)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36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去本件投標現場?)沒有」(見本院卷十六第103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本件標案,當天有無建築師去審標?)沒有」、「(你有無看到袁敏欽或蔡素碧在開標現場?)沒有」(見本院卷十六第111頁至111頁反面)。 (8)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 1.證人即被告翁文欽於本院證稱:「(你剛才講到在開標現場的時候,袁敏欽有去,你亦稱袁敏欽只是列席的身分,那他有無做審查的動作?)沒有」(見本院卷十七第83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在這個案子開標時妳有在場,袁敏欽在開標的時候也有去,他在現場做什麼?)現場是一個很大的會議室,我就看到他在旁邊遠遠的而已,我是坐在廠商這一邊,他就坐在我這一邊的最尾巴。」、「(妳當天有無看到袁敏欽在幫忙審核投標廠商的文件?)沒有,因為他跟我是坐在同一排的最後面」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96頁)。 (9)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工程 被告袁敏欽於此二件工程開標時雖到場參與審標,然並未 ... .. 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情事,亦經下列證人證述: 1.證人即被告謝銀旺於本院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有無審標?)有」、「(審標怎麼做?)組長先審資格標,另外如果有規格,會請設計規劃的人來協助」、「是否記得袁敏欽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有無負責來審?)應該都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6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有無做審標的動作?)一開始我以為我是要跟鳳山高中一樣是列席而已,後來是蘇慶安要我幫忙看一些型錄,我騎虎難下,就勉為其難的審核那些型錄」、「(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高波公司文件審查表,高波公司的資格文件審查表上面有一個『規格符合洪文井』,是何人寫的?)是我寫的」、「(你是依據什麼寫這個東西?)當時是蘇慶安教我這樣寫的,他說:你看型錄如果沒有問題的話,你就寫規格符合,然後叫我簽名」、「(所以你當時在審查的時候,有無想要排除這幾家廠商來投標的意思?)沒有,其實型錄的話,會規定要有型錄最主要是希望廠商能確實有去詢價、去瞭解施工作法,不要在履約的時候有問題,因為工程類沒有詳細規範,只是有一些功能的說明,所以也沒有什麼嚴格實質審查」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35頁、242頁)。 綜上所述,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到場審標,或排除廠商參與投標等語,尚有誤認。 五、附表二所示工程,被告吳宗達與廠商被告共犯合作關係: (一)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建築師馮子石、李明遠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謝宜靜為附表丙編號5 之被告聯富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有雲林縣政府商業登記抄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⑴第171-172 頁);其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及被告迅新、開卷、宏懋及高波公司之關係及各人負責之業務事項-即①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製作工程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工程估價、投標、工程施作進度、廁所污水工程施作、水質採樣、測試、驗收等相關事宜;②被告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負責雲林縣業務方面之工作,即與學校接洽聯絡探詢有無施作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意願、與議員聯絡、幫忙學校爭取工程經費、與建築師接洽、到校查看現場、雇工施作防滑工程等工作;③被告蔡素碧於附表二所示雲林縣工程並不負責與學校方面聯絡之所謂「跑業務」工作,而係居中溝通協調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就附表二所示工程概算書、預算書圖、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製作、相關事宜;④被告吳宗達則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並以該二家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約、協助學校處理工程相關事宜,如至學校丈量、交付預算書、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予學校、參與驗收、製作監工日誌;⑤被告馮子石、李明遠均未實際參與附表二工程之相關事務,而係由被告吳宗達出面處理。此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附表二編號1-3之溝壩、雲林、石榴國小: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用馮子石建築師名義與溝壩國小簽約」、「我是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6、70頁); ②證人即被告馮子石於本院證稱:「跟吳宗達是合作關係」、「把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大小章都交給吳宗達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9頁反面、80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就雲林地區,我只有剛開始幫忙看一些上網的資料」、「魏徵豪叫我們上網要看,..投標大部分都是魏徵豪在處理」、「魏徵豪有在雲林找經銷商,所以當經銷商需要支援時,他如果能支援就會去分派工作」、「有些文書的工作,我就負責去聯繫謝宜靜」、「謝宜靜是我們經銷商」、「魏徵豪有去雲林協助施工」、「高波公司主要業務負責人為魏徵豪」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82頁反面至84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告訴我說他有認識雲林縣的議員,可以幫學校爭取經費」、「我是提供鳳新高中、鳳山高中等學校的文件給謝宜靜,因為他說建築師對這方面全部不懂,我叫謝宜靜請建築師參考這些招標規範,然後我就拿給謝宜靜」、「謝宜靜是我經銷商,.不管是他得標或我得標,我就是會請他處理」、「他的利潤是百分之三十,不管是誰得標,分配的利潤比例..幾乎都一樣」、「概算書是我提供給謝宜靜」、「沒有看過吳宗達」、「蔡素碧沒有去施工現場」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15頁及反面 、117頁反面、120、121頁、); ⑤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到學校將防滑工程有議員建議款一事介紹給學校校長,..由學校發公文跟教育處申請補助」、「魏徵豪給我一些高雄的概算書」、「經費公文下來,我到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們說委託吳宗達設計,我才去找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魏徵豪拿一些高雄的規範及補充規範給我」、「投標相關文件是魏徵豪提供給我」、「驗收時,我跟吳宗達及學校校長、主任及老師去每個地方,依照合約書的數量及尺寸去丈量,看是否確實符合」、「我負責請工人去做止滑工程」、「魏徵豪將防滑測試及水質檢測報告交給我,我就交給吳宗達」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98頁反面、99頁反面、100頁及反面、103、107 、108頁)。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們約定謝宜靜當我在雲林縣的經銷商,學校他去找,包括議員的部分也是他去處理。而就建築師部分,也是他處理。當時我與他約定在技術上我可以支援他,..可以提供一些招標規範給他參考」、「他有30%的經銷利潤」、「他就要幫我負責施工止滑,化糞 池是我負責施工」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6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負責跟學校接觸,爭取經費,..送一些高雄縣的概算資料給學校」、「我把魏徵豪提供給我的資料,如招標文件、預算書等拿給吳宗達。..魏徵豪負責污水化糞池的施工,還有防滑檢測報告」、「蔡素碧是負責一些文書方面的工作」、「防滑的工程是我請工人來做,材料是魏徵豪提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89頁反面-90頁、92頁反面)。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本件工程,你和魏徵豪就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合作情形是否一樣? )都一樣」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這一件石榴國小的工程案跟雲林、溝壩國小的情形是否一樣? )幾乎一樣」、「(和謝宜靜、吳宗達、蔡素碧等人分工的情形是否一樣? )吳宗達跟謝宜靜是一樣,蔡素碧在這幾個案子裡面應該是只有一些電話上聯絡,就開標以後製作合約書及向謝宜靜催款」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18頁反面-119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他們聯繫上有障礙,我請經銷商幫我們做一些協助」、「魏徵豪有時叫我打電話給謝宜靜催學校的錢,我就打電話給謝宜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27頁反面-128頁)。 4.此外,復有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相互間討論工程合作、爭取經費、接洽建築師、設計規劃、投標、驗收之對話,此有附表A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 (2)附表二編號4-10之林頭、林內等學校: 1.林頭、林內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還沒有申請經費之前,他(指謝宜靜)要幫我丈量尺寸,然後把資料給我,我做完概算書後拿給他,他就拿給學校人員。再來就是開標的時候,他要去參加開標,完了之後,像林頭國小部分,我把合約書丟給他,他幫我送到學校交給學校人員。而施工的時候,他去幫我請工人施工,止滑是他施工,化糞池是我施工。於驗收的時候,他要去看現場,如果有問題的話,他要幫我解決掉」、「(你與謝宜靜是在什麼時候有講到說謝宜靜要做這些事情?)是在溝壩國小還沒開標之前,他答應要作我的經銷商時,我們就已經談好了」、「(在雲林縣林頭國小、林內國小這兩個工程裡面,蔡素碧是負責哪些工作?)林頭國小部分我沒有印象,而林內國小部分,有時學校或謝宜靜那邊有什麼問題,我就請她幫我聯絡看要如何處理,所以她是幫忙我跟謝宜靜聯絡事情而已」、「(聯絡什麼樣的事情?)像上網開標的時候領到什麼東西或學校有什麼要改,我會交代她跟謝宜靜聯絡,聯絡完她就沒事了」、「建築師及學校是謝宜靜負責處理的部分」、「(謝宜靜在什麼時候跟你講到吳宗達的事情?)是在溝壩國小校方準備要跟建築師簽約的時候,那段時間我才知道的」、「吳宗達沒有跟我聯絡過」、「(有關雲林縣建築師或設計師的部分,是否基本上都是由謝宜靜去處理、聯絡?)是」、「若我有要提供資料,我會給謝宜靜」、「(所以你們是否有分工?)是」、「(概算書的部分是否由你製作?)是」、「(你製作完之後是否交給謝宜靜?)是」、「(概算書有無透過謝宜靜交給學校?)有」、「(在做防滑測試的時候,吳宗達有無在現場?)防滑測試我沒有去」、「(景泰公司的檢驗報告,採樣部分由何人負責?)我負責採樣」、「(吳宗達有無會同你去採樣?)沒有」、「學校及吳宗達的事情大部分是他(指謝宜靜)在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59-162 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跟魏徵豪的合作模式是否如同之前雲林國小所述)是」、「(之後有關96年這七個工程裡面的防滑部分是否均由你去施工? )是」、「魏徵豪有拿設備招標資料給我,我有拿去給吳宗達」、「他(指魏徵豪)說現在我高雄這邊有新的資枓給你,你就拿給吳宗達」、「(在林頭國小,.利潤分配是否跟之前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情形一樣?)是」、「(利潤分配比例?)改成我實拿工程價額的30%,但我要請工人、買材料,其他的就歸 魏徵豪」、「(於96年5月24日13時6分通訊譯文中,魏徵豪說我看可能要親自送來喔,我流標你就該死喔,..是否指雲林縣工程? )應該是林內國小的公文有下來,魏徵豪要準備一些招標的規範」、「魏徵豪叫我當他的經銷商,有跟我要求一個年度要做多少金額,所以他問我接了幾間,我才跟他說我接了十幾間」、「魏徵豪不曉得建築師是誰,他的意思是要叫我繼續找建築師」、「因為還是要建築師設計規劃」、「(你有回答:『他說這兩天會講啦』,這個『他』是指誰?)是指吳宗達,應該是吳宗達會去跟李明遠講」、「(接著魏徵豪說:『他有找喔?』,是否亦指吳宗達會去找建築師?)是」、「(於96年5月30日9時2分譯文中,魏徵 豪說:『標單?不用就沒關係啊...因為我跟你講啦...你寫這個有的沒看過...他會...『不會出來啦』,這樣你聽懂嗎?。魏徵豪的意思是否指人家就不會出來投標了?)沒有印象」、「(為何那時候魏徵豪跟你說須知、補充說明都要換一換?)就是魏徵豪要從工程標改成設備標」、「(於96年6月1日11時12分譯文中,魏徵豪說:『我跟你講喔...你現 在那3間要送...你那個公告...要記得不能用那個土木包商 跟營造啦...不要放那個啦...這樣你知道嗎?』,你說:『...不然要用什麼?』,魏徵豪說:『阿我們那個...投標資格上面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啊...就那個防滑處理業跟資材處 理業、跟污水處理業那些啊...。』。這是在講什麼?)他 當時將學校的招標資料給我,我又拿給吳宗達,所以他跟我講投標資格的事情」、「(於96年6月5日9時49分譯文中, 蔡素碧說:『...剛才建築師有打電話過來,說那個要跟學 校交代...。』,是指哪一位建築師?)我不曉得是哪一個 建築師,她的意思是要硬要求我去要求學校在前一天截標,所以她的意思是建築師要求」、「(於96年6月8日11時42分譯文中,魏徵豪說:『你那一個要前一天截止收件ㄟ。』為何?)是指96年之後的這些工程都要前一天截止收件」、「(於96年6月8日17時7分譯文中,蔡素碧說:『謝先生,建 築師交代,前一天截止喔,因為這個非常重要,禮拜四截止禮拜五開這樣對的。沒錯。』..這是在講哪一間學校的工程?)我不曉得,所以我才會在譯文中問是哪一間,而且她說是建築師交代」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19頁反面、124頁反面、127、129反面、140頁反面-144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林頭國小案件我應該都沒有參與,.在雲林這些學校的行政輔助事項都是謝宜靜要幫忙,小姐轉述給我以後,我就打電話給謝宜靜,請他去處理」、「我先生會叫我打電話給誰」、「叫我打給謝宜靜」、「我們公司人員領標以後,有發現領標的文件有問題,我有曾經打電話給謝宜靜,跟他回覆領標的狀況」、「是我要叫謝宜靜補給學校」、「開標的事情都是魏徵豪在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63-165、168頁反面); 2.四湖國小、民生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四湖國小這個案子,你與蔡素碧、魏徵豪的合作關係,是否如同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在民生國小這個案子,你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3、113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謝宜靜與妳及魏徵豪就民生國小及四湖國小工程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你之前就溝壩、雲林、石榴國小所述? )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27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與蔡素碧及你對於四湖國小及民生國小這兩個工程的分工情形,與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等學校的工程有何不同? )大部分是一樣,但民生國小部分是我向武恆榮借生之道公司的牌得標,其他大部分都是我自己的牌得標」、「你們協議由謝宜靜去跑學校及負責止滑的施工等分工情況是否如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0頁)。3.莿桐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莿桐國小這個案子,蔡素碧、魏徵豪跟你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之前其他幾個雲林縣學校一樣? )是」、「我把資料(指製作概算書的資料)傳給魏徵豪、蔡素碧他們」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97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蔡素碧及你三人之間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其他雲林縣學校工程的情形? )是」、「謝宜靜是得標廠商,所以很多東西大部分都是他在處理,我在這個案子只是負責幫他做化糞池及防滑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0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魏徵豪、謝宜靜及妳之間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雲林縣其他學校案子一樣? )一樣」、「他是我們的經銷商,我們要協助他」、「(是否謝宜靜跟妳及魏徵豪間有這樣互相協助的情形,所以才會把你們公司的印章給謝宜靜,而謝宜靜才會跟妳講保險及開工〈此部分是指譯文卷第112頁之96年7月9日10時44分蔡素碧與謝宜 靜之對話內容〉的事情?)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7頁、138頁反面)。 4.石榴國中: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去找石榴國中校長,後來他急著想做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介紹余杏純請其快點爭取經費,我提供概算書資料給余杏純,經費下來之後,余杏純有拜託我介紹吳宗達去學校,看吳宗達是否願意承作這個工程,我有帶吳宗達去學校簽約,在此案我沒有再交魏徵豪的資料給吳宗達,吳宗達是根據我之前提供給他的資料而製作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並交予學校,開決標期間我有打電話給蔡素碧,告訴她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投標,蔡素碧也有告訴我要於當天下午作3小時快乾測試、不要讓人家 抓包,而魏徵豪也有叫我要叫學校審查投標須知裡面規定要附的菌種等資料,蔡素碧之前也曾跟我提到要給吳宗達的磁碟片內容修改的事,在這個案子,我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分工情形,跟之前都一樣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05頁反面 -106、108、110、112頁反面、113頁反面、115-116頁反面 、118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謝宜靜、魏徵豪與我就石榴國中工程的分工情形及角色扮演與之前雲林縣工程大致上一樣、沒有跟學校人員或吳宗達、李明遠聯絡過,而投標、驗收的事也都是我先生處理,謝宜靜有打電話給我說投標時尚青公司有去投標,我就上網查看該公司並把查看情形告訴謝宜靜,得標之後亦有與謝宜靜通話,叫謝宜靜測試時要去請學校人員到現場看,譯文中有提到「不要讓人家抓包」、「拜託學校作個樣子」、「請主任注意審查他(指尚青公司)規範的東西」等語都是我與謝宜靜的對話,而在雲林縣學校工程中只有石榴國中工程,有跟謝宜靜交代說要請學校注意審查投標廠商規範的東西,其他學校部分沒有,因為謝宜靜跟我說有一公司去投標,通常是我先生跟謝宜靜聯繫工作上的進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40頁反面-143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蔡素碧與我就石榴國中工程的分工情形與附表二編號1-7工程大致一樣,只是 在石榴國中案件我沒有參加開標,化糞池是我去施工的,簽約及驗收都是派我公司代表去,我在雲林縣工程都沒有與建築師李明遠或吳宗達接洽過,當天開標時我是在參加五甲國中的開標,蔡素碧有打電話給我說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投標,譯文中「沒附菌種廢標啊怎麼可以,不然我們須知是在寫啥」、「菌種我們用的,須知已經有寫,不然須知青菜寫寫? 要照須知啊,學校如果不照須知,我要告學校喔,真的喔」等語是我跟謝宜靜的對話,是我跟謝宜靜說如果像這樣學校有人來標,也應該要照須知來嚴格審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32頁反面-133頁、135、137頁)。 5.吳厝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謝宜靜、魏徵豪與我就吳厝國小工程的合作、分工情形與之前雲林縣工程大致上一樣、沒有跟學校人員廖昭坤、或被告吳宗達、李明遠聯絡過,謝宜靜也沒有帶我和魏徵豪去拜訪廖昭坤過,而投標、驗收、施工、測試的事都是我先生處理,96年8月9日16時41分電話中與謝宜靜談到「吳厝」部分,通常都是魏徵豪交代我事情,然後我再跟謝宜靜講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7頁反面至7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吳厝國小的案子裡面,蔡素碧、魏徵豪跟你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像雲林縣其他學校一樣? )是」、「我到學校去找校長..可以幫忙他爭取經費」、「我建議廖昭坤找吳宗達」、「是依照之前我拿給他(指吳宗達)的那些鳳新高中高雄縣學校招標的資料」、「(你有無介紹魏徵豪、蔡素碧給廖昭坤認識?)沒有」 、「(開卷公司有無委託聯富企業社或你去做某部分的施工? )有,就是防滑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1、92、94、95、96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蔡素碧、謝宜靜跟你的合作分工情形,與之前雲林縣其他學校工程是否一樣? )是」、「(是否知道本件工程爭取經費過程? )不知道」、「這部分(指建築師委任)是謝宜靜處理」、「(你、蔡素碧及謝宜靜有無跟吳宗達或李明遠碰過面? )沒有」、「(你還有無透過謝宜靜的介紹而跟廖昭坤碰面? )在化糞池施工的時候,我有看到廖昭坤在巡堂,但我沒有跟他打招呼」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01頁反面-102頁反面)。 6.此外,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間相互聯絡工程、投標資格、招標、接洽建築師、學校等事宜之對話,亦有上開監聽譯文及附表A-1所示之監聽譯文在卷可稽。 (3)雖被告蔡素碧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比較沒有接觸雲林的事情,只知道自己聯絡的,不知道魏徵豪與謝宜靜間發生什麼事情云云(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27頁反面),惟被告蔡素碧既 與謝宜靜、魏徵豪就雲林縣工程合作、經銷、業務推廣、爭取工程經費、施作等事宜,均於合作之初即有各自應處理負責之事項,且由附表A-1之通訊監察譯文中,編號3、7、9 、10、13、19、22、23-26、28、29、30、31均有被告蔡素 碧因工程事宜與被告謝宜靜對話討論,而提及:「你叫你太太把..石榴、四湖、mail過來,總仔要先做」、「謝先生,..你學校那邊用得怎麼? 」、「謝先生,我們那個案喔,剛才建築師有打電話過來..」、「謝先生,..我林頭做好了,..要給你寄過去」、「A(指蔡素碧)還是要去跟學校說一下,B:好啦,會去跟四湖國小說,但莿桐說 ..」、「魏總說民生那件稍微..太密集啦」、「謝先生,..你太太MAIL給我的預定進度表..我都有看到,..但是其中一間學校..林內的民生國小..他們總務有改他們林內新的格式..所以民生我就用他們的」、「他若有型錄就要審型錄嘛,你若看到那支沒型錄就舉手」、「你要叫主任宣佈怕廠商會拿不良不合格的產品來使用..請主任注意審查他規範的東西」、「它(指尚青公司)沒在做防滑的..所以你要強調到時要有一些證書,..你叫總務一定要提喔」、「我叫他跟主任說在標場上公告下午要測試..他說不知道那家尚青開的怎樣」、「總仔交代說既然有人投,程序要照步來,..我們不要讓人家抓包..今天下午沒測試,你也要拜託學校明天作個樣子」、「但是其所以我現在合約要怎麼改? 」、「A(指謝宜靜):這樣,你拜三我四湖要驗,四湖都還沒做,B:就趕著做啊」、「A:蔡小姐,石榴國中水質測試好沒? ..B:這樣四湖完工日報何時」等語,顯見被告蔡素碧非完全未處理雲林縣工程事宜,且亦有與被告謝宜靜討論雲林縣工程相關事宜,故被告蔡素碧此部分所述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被告吳宗達與被告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間有分工、合作關係: (1)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就雲林縣工程有合作之意思,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事先亦有合作承作工程之合意: A.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就雲林縣工程,有合作分工關係,已如前述。而被告吳宗達與被告謝宜靜間就雲林縣工程有合作關係,亦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公文下來,我到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們說委託吳宗達設計,我才去找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就拿一些他們(指魏徵豪)在高雄做的規範及補充規範」、「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事過這種工作,所以就提供這些資料給他」、「於開標完的當天下午二、三點,我有拿到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做給吳宗達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108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跟溝壩國小簽約後,謝宜靜有去問溝壩國小,賴壽春有告知他說學校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然後由我來負責,所以謝宜靜就來找我,當時他是以止滑、污水處理的材料商成富行的名義,然後說他能提供高雄縣一些招標過的資料讓我參考」、「我有將工程保固期限由二年改為三年(指補充須知)」、「(就除臭工程部分,你有無修改?)沒有」、「我僅有參照謝宜靜拿給我的高雄縣學校的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來作參考,我自己並沒有去找其他學校或公家機關的」、「(你剛才是否稱於開標當天下午一時許,謝宜靜有到你那邊去,然後告訴你說迅新公司委託他來做現場測試及施工?)是」、「(那時候謝宜靜有無拿迅新公司的授權書給你?)沒有」、「(謝宜靜告知你說是迅新公司委託他,那你有無打電話給迅新公司或其負責人來確認?)沒有」、「(對謝宜靜給你的補充須知,你就投標資格部分有無做任何修正?)沒有」、「(驗收時)現場是謝宜靜有來,迅新公司的人我不認識」、「在驗收前謝宜靜就拿給我了,因為我必須要有檢測報告證明檢測合格才能作驗收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2頁-76 頁反面)。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在與雲林國小簽約之後,謝宜靜來找我」、「因為前一個學校是溝壩國小,他有在施作那個工程,..他就提供高雄縣某間國立高中的止滑條及廁所改善的類似工程資料給我做參考」、「他好像是拿鳳新高中」、「(你是否把謝宜靜給你的這些資料編成雲林縣政府規定以工程發包為主,然後就金額做調整? )是」、「(補充須知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間內送交相關單位建築師做測試規範,…未通過測試』部分,有無更改? )沒有」、「(補充須知『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需檢附微生物型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測試報告…』部分有無修改? )沒有」、「謝宜靜在溝壩國小時有跟我說他有這方面資訊可以做」、「(學校有無通知你說依照補充須知要做測試,請你到現場協助測試,看得標廠商的產品有無符合規定? )..因為當時溝壩國小也是謝宜靜施作,..所以我在雲林國小就沒有再要求做」、「我知道是謝宜靜標到,標完以後才確定他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 66-6 8頁、69頁反面-70頁、71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因為我有跟吳宗達表示說我們這方面有能力做,所以我提供這些規範及材料給他」、「我有留魏徵豪的電話給吳宗達,我跟吳宗達說若有什麼招標問題,請吳宗達直接跟魏徵豪聯絡」、「經費是我爭取的,當然希望能夠做到」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97頁)。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這個資料都是魏徵豪提供,..因為每個學校的價格不一樣,所以我會另外拿石榴國小的給他」、「(你就石榴國小部分是否有另外拿魏徵豪交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須知給吳宗達? )是」、「(溝壩國小是95年11月28日開標、決標,..你代表溝壩國小得標廠商迅新公司去做測試。雲林國小是95年12月5日開決標,當時 是聯富企業社得標,聯富企業社得標之後,你還有無再去找吳宗達做測試?)沒有」、「(95年12月8日石榴國小開決標之後,吳宗達有無跟你碰面做測試? )沒有」、「(指針對95年11月27日8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因為我們有提供一些 資料給吳宗達,就希望他能否少拿一點設計費」、「當時魏徵豪覺得他們高雄這邊設計費比較少,覺得我們雲林縣這邊收4%收得太高」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84頁及反面、87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開標以後,..謝宜靜打電話給我說要來做測試,我一問就知道他以前在溝壩國小就有做過了,他是下游廠商,我想說已經有做過了,那就不用再做」、「他說高波公司委託他跟我聯絡」、「(石榴國小的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與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是否都是大同小異,都沒有什麼改變? )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都是一樣的」、「(溝壩、雲林、石榴國小工程的防滑及廁所污水測試報告是得標廠商或謝宜靜拿給你的? )都是謝宜靜拿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5頁及反面、87頁、101頁) ; 4.此外,復有下列被告魏徵豪與被告謝宜靜關於接洽建築師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及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附卷可知: ①95年11月3日9時48分:「A(指魏徵豪):你建築師要用你那邊還是我的?B(指謝宜靜):我有問他他說這2天看標多久,都可以啊,用這邊的也可以啊。A:若超過3%就不要,用我這邊就好」等語; ②95年11月12日9時58分:「A(指謝宜靜):大仔,現在今 天這出國去日本,給他問另外一個用建築師馮子石啦。B(指魏徵豪):建築師事務所喔?用他的可以?A:我這牌是用他的啦,我明天再問」等語; ③95年11月12日10時15分:「A(指魏徵豪):你不是找吳宗達,又找那個。B(指謝宜靜):嘸啦,就沒算兩個,那吳宗達是掛他的名啦,吳宗達就沒有建築師的牌啦。A:我哉啦你就直接找建築師就好啊。B建築師就不認識啊。A:你不是說都認識?B:馮子石就是給他掛的!馮子石給他掛的..。A:好啦好啦..。B:馮子石就沒在出面的啦」等語; ④95年11月27日8時44分:「A(指謝宜靜):是說在你事務 所我說些問題讓你知道不然..你也是要知道啊。B(指吳宗達):對啊,我跟你說,我已經私下跟他(指馮子石)說2%,你本來說1.6,我跟他說2了,當面跟你解釋。A:好。」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4頁)。 是由上開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之對話中,可知被告謝宜靜於95年11月初即已與被告吳宗達聯絡,否則於其自述不認識建築師之情況下,如何得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稱及被告吳宗達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關係? 再由被告吳宗達、謝宜靜證述及譯文可知,被告謝宜靜向被告吳宗達表明其係防滑及污水處理之材料商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吳宗達參考後,被告吳宗達不僅就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關於材料、技術、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工程重要事項未予更動,且於雲林縣第一個工程即溝壩國小95年11月28日開決標之前,雙方即已針對設計費之事宜有所討論。另被告吳宗達由學校處得知得標廠商後,或亦未與得標廠商聯絡接洽相關工程測試、驗收事宜,或未再與得標廠商確認謝宜靜是否得其授權處理事務,事後即就工程測試、驗收等事項與謝宜靜接洽,並收受謝宜靜交付之檢試報告事宜,由此益見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間就上開工程已有合作之意思。 B.被告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即附表二編號4-10所示): 被告吳宗達與被告謝宜靜間就附表二編號4-10之雲林縣工程亦有合作關係,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林頭、林內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魏徵豪後來有再拿資料給我,叫我將這些新的資料拿給吳宗達,所以我就拿給吳宗達」、「魏徵豪說現在又有新的資料」、「開完標以後,我有到吳宗達那邊,我跟他講說因為溝壩國小得標廠商同樣也是迅新公司」、「我跟吳宗達講說因為得標廠商跟溝壩國小一樣是迅新公司,還是都要找我施工,所以就沒有清點」、「(你有無通知建築師或校方的人員來看《指三小時測試》? )沒有,應該要通知建築師,但95年我已經有到吳宗達那邊做過了,所以我就跟他說我直接到學校做就好了,所以我就沒有再拿磁磚到吳宗達那邊做」、「我會提供資料給他(指吳宗達),..我說看一些資料是否由我來幫他送,像有些施工日誌、監工日誌他蓋完章後還要送到學校,..所以我就跟他講說設計費能否少拿一點」、「(從林頭國小開始,你有跟吳宗達分配設計監造費? )是」、「經費是我爭取的,.他才有辦法拿到這個經費設計,而且我會提供一些高雄縣的招標文件給他,他有那些資料要送學校,我可以幫他的就盡量幫他送」、「是在溝壩國小找吳宗達做設計規劃之後,我才去找他的」、「是在95年合作完以後,我跟他講說我96 年還會爭取一些經費」、「是林頭國小的經費下來後,我才跟吳宗達講說96年的這些經費是我去爭取的」、「(在95年的雲林、溝壩、石榴這三個學校的工程裡面,吳宗達在雲林、溝壩、石榴這三個學校裡面有無看到你在那邊?)有」、「我有印象我有跟吳宗達提到我是提供材料」、「(你那時候有無跟吳宗達講到設計監造費你要分幾%、他要分幾 %?)就說能不能算少一點」、「(吳宗達算少一點的話,是否從吳宗達那邊又撥一些到你這邊來? )是」、「(96年的工程是否都是這樣? )是」、「(於驗收的時候,你有無碰到吳宗達? )有」、「(是否從林頭、林內國小開始,你有跟吳宗達講說迅新公司及開卷公司都有委託你去施工? )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0-122、131頁反面-132、137-13 8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與林內國小、林頭國小簽約完以後有接觸到謝宜靜」、「記得他是有拿設備的招標文件要讓我參考」、「我記得兩間學校(指林頭、林內國小)都電話給我,告知我一個得標廠商是迅新公司、一個得標廠商是開卷公司,並把廠商電話給我」、「(你為何沒有跟廠商聯絡,你沒有聯絡要如何去執行你的設計監造業務?)謝宜靜有講兩間學校的得標廠商都在高雄,比較遠,所以這兩間學校的材料,廠商都是向他購買,而且也請他幫忙施工,所以我就沒有再聯絡了」、「我跟林頭國小簽的委託設計規劃契約書有託謝宜靜帶過去給學校」、「(既然是工程標,為何謝宜靜要在你簽約後(指與林頭、林內國小簽約)拿設備標的招標文件給你看?)他好像是要當作設備標要來做,我跟他說我們這邊不行,一定要用工程標來招標」、「(就林頭國小、林內國小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你是否用之前謝宜靜拿給你的高雄縣鳳新高中的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文件來用的?)是」、「(三小時快乾的資料是否也是根據當初謝宜靜拿給你的資料,你再放在預算書及補充須知裡面的?)是」、「(當初謝宜靜給你之後,你是否後來就用在林內國小及林頭國小?)是」、「(依照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得標廠商當天下午要做防滑測試,既然得標廠商沒有跟你聯絡,你怎麼去做這個測試的部分?)測試的部分是在溝壩國小時已經做過了,因為工程的止滑條都是一樣的,我因為圖個方便就沒有做這樣的測試」、「(林內國小的得標廠商為開卷公司,在此之前,開卷公司並沒得標其他雲林縣的本案學校工程,那開卷公司有無跟你聯絡說要做測試?)記不起來」、「(開卷公司有無依照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規定,在得標當天去做測試?)沒有」、「(既然補充須知是你設計的,為何得標廠商於得標當天沒有去做測試?)因為開完標以後,主任有告訴我說是哪家廠商得標,然後謝宜靜說材料都是向其買的,我想說都是謝宜靜,他以前也做過了」、「(就林內國小部分,是否當學校主任跟你講說是開卷公司得標以後,謝宜靜還有打電話給你?)開完標以後,主任有跟我講說是哪家廠商得標,然後謝宜靜有講說兩家廠商的材料都是跟他買的」、「(在雲林國小的案子是聯富企業社得標、在石榴國小的案子是高波公司得標,之前有問過也都沒有做測試,沒有做測試的理由是否也是謝宜靜跟你講說材料都是跟他的買的?)是」、「(你有收到林內國小及林頭國小的防滑測試報告,是誰拿給你的?)謝宜靜」、「(從得標之後,一直到工程驗收,你有無跟迅新、開卷公司的老闆或員工互相聯絡?)沒有」、「(當謝宜靜跟你講到開卷公司跟迅新公司這兩家得標廠商的材料都是他提供的,你有無跟開卷公司及迅新公司的負責人或員工去接洽確認這個事情是否為真?)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3頁反面、98、100-103頁)。 2.四湖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再去找吳宗達,提供一些資料給他參考? )之前我就已經提供給吳宗達,所我就沒有就四湖國小部分特別再去找他」、「(在開標之前,有無跟吳宗達提到經費是你幫忙爭取的? )開標之前沒有,因為我在95年就跟他講過說往後我還會爭取經費,如學校有需要找建築師,我會推薦他,後來我們就沒有針對各間學校去講這件事情」、「(在四湖國小,你還有無提供魏徵豪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給吳宗達? )沒有,之前在林內國小那時候就全部提供給吳宗達」、「(在這件四湖國小工程中,你和吳宗達有無講好分配利潤? )我們在95年就已經講好了,沒有針對一家一家再去談」、「(你們講好的內容為何? )96年以後我會再繼續爭取止滑及廁所污水處理的經費,如果學校不認識建築師,我會幫吳宗達介紹」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4頁及反面、109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當吳宏明通知你說迅新公司得標,你有無於當天通知迅新公司說依照補充須知的規定,得標當天下午要做測試? )我沒有當天聯絡,後來我是打電話給謝宜靜」、「(為何會打電話給謝宜靜? )因為迅新公司以前都是委託謝宜靜」、「(當初你製作四湖國小的補充須知是如何規定的? )應該是參照前面鳳新高中的資料」、「(你與謝宜靜就四湖國小工程有無講到利潤部分? )我是跟謝宜靜說好若以後由他爭取經費時,我會從我的設計費撥仲介費給他」、「(四湖國小工程由迅新公司得標後,謝宜靜有無來跟你講說四湖國小要做測試? )謝宜靜在開完標後有來跟我說要做三小時快乾的測試」、「(那有無做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3頁反面、84、87頁、88頁及反面)。 3.民生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他們要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吳宗達說他對民生國小不熟,所以就找我一起去跟民生國小做委託契約的簽約」、「我跟吳宗達都有在聯繫,陳盈錞是打電話給吳宗達,吳宗達再跟我講說生之道的章沒有蓋,我就跟吳宗達說生之道這部分我會幫他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2、122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因為經費是他(指謝宜靜)去爭取的,他跟學校比較熟,所以我就拿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合約書,請他跟我到學校去」、「我們就跟陳盈錞去要施作的位置丈量」、「參考以前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鳳新高中等資料綜合來做」、「(於開標後,謝宜靜有無跟你說是由生之道公司得標? )好像有」、「只知道生之道公司是跟謝宜靜買材料」、「(生之道公司的人員有無直接跟你接洽? )沒有,都是謝宜靜跟我接洽」、「(謝宜靜在施工現場是在施工、送材料過去或監督工人? )都有」、「(本件工程由生之道公司得標,並非由謝宜靜得標,為何你不跟生之道公司講? )因為謝宜靜跟生之道公司比較熟,所以我直接跟謝宜靜講」、「(你是否都是參考謝宜靜之前給你的資料來做設計規劃? )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9-91、93頁反面)。 4.莿桐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林志生問我可以請那些人幫忙做設計規劃後的隔幾天,我才去找吳宗達講這件事情」、「他(指吳宗達)也是依據我之前提供的鳳新高中那些資料(設計規劃)」、「我跟吳宗達一開始從95年溝壩國小得標後,就講好說以後這種案子只要我得標或跟我合作廠商得標,得標廠商會自己去做這些測試」、「(吳宗達怎麼知道這些得標廠商是否跟你有關? )我跟吳宗達說我是材料商,我會提供這些材料給他們」、「魏徵豪他們測試完以後拿給我(指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我拿給吳宗達」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99頁反面-100頁、103 頁反面、105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記得前面以前幾個學校時,他(指謝宜靜)拿設備的資料給我參考」、「(莿桐國小的案子是否根據之前謝宜靜所提供這些資料來作規劃設計?)是,就是參照雲林縣的及謝宜靜以前所提供的資料」、 、「這些資料上的語句是否都參照謝宜靜交給你的這些鳳新高中等學校的工程資料? )是」、「(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面的數據是怎麼來的? )是廠商謝宜靜做了之後,送給我們的」、「(你如何得知是謝宜靜做的? )我不曉得,是他拿給我的」、「(謝宜靜有無就你的設計費要求要分多少錢? )一半,以前就有講好如果我設計的案件是他爭取到的話,就要分他一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6頁反面、78、81-83頁)。 5.石榴國中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跟余杏純提到莿桐及其他雲林縣學校有找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而吳宗達是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我去聯絡吳宗達,並帶吳宗達到學校去找余杏純簽立委託設計契約,在石榴國中這個案子,我沒有再交其他資料給吳宗達,他是根據我以前提供的資料而製作本件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開標當日下午測試吳宗達並沒有在場,驗收時吳宗達有在場,但沒有用ASM儀器測試 防滑係數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08-110、112頁反面、11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石榴國中案件是謝宜靜介紹說有一個工程要委託設計而帶我去學校,我就提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及契約書予學校人員余杏純並當場簽約,我是參考謝宜靜之前拿的鳳新高中、溝壩國小的資料來做本件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謝宜靜並沒有特別再拿資料給我,開標當天下午依規定要作測試,但我沒有去,驗收當天,也沒有會同以ASM儀器作測試,我有在施工現場看過謝宜靜等 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3頁反面-85頁反面、88頁及反面、 90、 93頁)。 6.吳厝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建議廖昭坤找吳宗達,並跟他說前一些學校都是找吳宗達設計,我沒有再交其他資料給吳宗達,他是根據我以前提供鳳新高中等學校的資料而製作本件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驗收時沒有用ASM儀器測試 防滑係數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2、94、96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根據謝宜靜之前拿給我的鳳新高中等資料來製作本件預算書,開決標後廖昭坤有打電話跟我說開卷公司得標並給我開卷公司電話,這家開卷公司電話應該是跟其他雲林縣工程得標之開卷公司電話一樣,但我沒有會同開卷公司或學校於開標當天下午去做測試,之前謝宜靜有跟我提到他是開卷公司的材料商,後來謝宜靜有跟我要求分配這個的利潤即仲介、介紹費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0、71頁及反面、72頁反面)。 7.此外,另有附表A-2之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監聽譯文對話,記載:「B:我現在在改你的那個合約書..你要照舊的預算書的東側、西側,不然你以前附個說明..會不合.。A:學校是配合我們這個做」、「他說現在委託設計..也是要發文給你」、「謝宜靜叫建築師(此指吳宗達)到四湖國小記得去領錢」等語,及於被告謝宜靜住處查扣其上記載「96年代辦明細」,內容為關於「林頭、林內、四湖、莿桐、民生、吳厝等國小及石榴國中」等學校之退款,扣除稅金10%及建築師簽證費25%後之餘額,由吳宗達與謝宜靜平分50% 之金額分配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偵九卷第46頁)。 8.是由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謝宜靜上開證述可知,被告謝宜靜除提供資料予被告吳宗達,以供作為附表二之雲林縣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外,2 人間亦有設計費分配之約定。再由附表二編號1-5 之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國小等工程,分別係由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開卷公司得標,而各該公司除公司名稱不同外,登記名義負責人亦不同,被告吳宗達竟於學校告知得標廠商後,均未與得標廠商接洽聯絡有關施工測試、驗收等相關事宜,反而與以得標廠商材料商身分自居之被告謝宜靜接洽聯繫工程相關事宜,益徵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2 人間就上開工程,有互相合作、謀利之關係甚明。 9.被告吳宗達雖於四湖國小案件中陳稱:沒有與謝宜靜合作、亦沒有收受謝宜靜交付之補充須知、預算書、檢測報告,且於開標之前亦都未與謝宜靜聯絡云云(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1頁及反面),惟被告吳宗達係參考被告謝宜靜之前交付之鳳新高中等資料而製作補充須知,已經其自承在卷,且被告吳宗達亦明知依補充須知內容得標廠商須於得標當天作防滑測試,惟其竟未依規定為之,竟因被告謝宜靜與之聯繫即免去此測試動作,況由事後被告謝宜靜亦電話通知被告吳宗達前去學校請領款項之舉,顯見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早在雲林縣工程即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等國小之初,即已有合作、分配利益、提供資料之默契與意思合致,而不必就每一工程再一一分別去說明與討論細節。是被告吳宗達此部分陳述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2)被告吳宗達明知附表二所示工程,係由被告謝宜靜交付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而做設計規劃: A.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見附表二編號1-3所示) 有關附表二編號1-3之95年度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 小3個工程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係被告謝宜靜交 付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相關補充須知等資料予吳宗達情事,已經被告吳宗達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70、17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述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頁及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B.被告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見附表二編號4-10所示) 1.林頭國小、林內國小部分: 有關附表二編號4-5之林頭、林內國小之補充須知、施工規 範等資料,係被告謝宜靜於溝壩國小工程時,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予被告吳宗達,被告吳宗達乃依據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予以擬定溝壩國小、林頭、林內國小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情事,業經被告吳宗達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70-171頁),並經其於本院證稱:「(你設計學校的設計規劃預 算,是用什麼參考設計的?)因為前面已經招標完成的有三間學校,還有高雄那些學校的資料,所以大部分都是依據這些資料去編列預算」、「(林頭國小的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要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防滑塗料要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剛才也有提到要在二至三小時內快乾。這樣的規範是你自己想的,還是怎麼來的?)我是參照雲林國小、溝壩國小及鳳新高中等先前有施作過的規範資料來編列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1頁反面、9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就是拿高雄這邊的資料給吳宗達」、「我跟他講說再來就是96年止滑工程的案子,我拿高雄的資料給你參考」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4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四湖國小、民生國小部分: 證人即被告吳宗達已於本院證稱:都是參考謝宜靜給的資料來做設計規劃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84、9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稱:我之前已經提供資料給吳宗達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4、114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 被告謝宜靜於溝壩國小工程時,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予被告吳宗達,被告吳宗達乃依據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予以擬定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情事,業經被告吳宗達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8-79頁、卷二 十九第88頁、卷三十第7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述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0頁、卷二十九第110頁、卷三十第9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吳宗達對於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之不當限制有認知之故意: (1)被告吳宗達知悉被告謝宜靜、及與其合作之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為材料、施作廠商,有意承攬附表二所示工程: 關於此部分事實,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事過這種工作,所以就提供這些資料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是以止滑、污水處理的材料商成富行的名義,然後說他能提供高雄縣一些招標過的資料讓我參考」、「他說他有止滑及污水處理的資料可以提供給我」「(那時候謝宜靜有無拿迅新公司的授權書給你?)沒有」、「(你有無打電話給迅新公司或其負責人來確認?)沒有」、「迅新公司的人我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2、73頁、74頁反面)。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謝宜靜在溝壩國小時有跟我說他有這方面資訊可以做」、「我知道是謝宜靜標到,標完以後才確定他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9頁反面、70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因為我有跟吳宗達表示說我們這方面有能力做,所以我提供這些規範及材料給他」、「經費是我爭取的,當然希望能夠做到」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98頁反面)。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有無問你為何到現場? )我都說是我提供材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84頁反面、87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開標以後,..謝宜靜打電話給我說要來做測試,我一問就知道他以前在溝壩國小就有做過了,他是下游廠商,我想說已經有做過了,那就不用再做」、「我監造時有看過他人(指謝宜靜),也有看到他送材料,這個工程是由高波公司標到」、「他說高波公司委託他跟我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5頁及反面、101 頁)。 4.林頭、林內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開完標以後,主任有跟我講說是哪家廠商得標,然後謝宜靜有講說兩家廠商的材料都是跟他買的,我想說都是謝宜靜,他以前也做過」、「(你是否因此就沒有按照補充規範來做測試了?)是」、「(材 料商跟得標廠商的施作不見得是一樣,為何均由謝宜靜提供材料,就可獲得不去做測試的優惠?)我自己認為他們都是 一樣的,所以就沒有特別再要求」、「(在雲林國小的案子是聯富企業社得標、在石榴國小的案子是高波公司得標,之前有問過也都沒有做測試,沒有做測試的理由是否也是謝宜靜跟你講說材料都是跟他買的?)是」、「(既然有這麼多 工程,也都是由不同的廠商得標,為何都能以謝宜靜是材料商為理由,而不依補充須知規範在得標當天測試?)應該是 我自己疏忽」、「(當謝宜靜跟你講到開卷公司跟迅新公司這兩家得標廠商的材料都是他提供的,你有無跟開卷公司、迅新公司的負責人或員工接洽確認?)沒有」、「(林內國 小及林頭國小的防滑測試報告,是誰拿給你?)謝宜靜」等 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02-104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跟吳宗達講說因為得標廠商(指林頭國小)跟溝壩國小一樣是迅新公司,還是都找我施工,所以就沒有在開標當天依照合約清點產品」、「在溝壩國小找吳宗達設計後,我去找他」、「(在95年的雲林、溝壩、石榴三個學校工程裡,吳宗達有無看到你在那邊? )有」、「我有印象我有跟吳宗達提到我是提供材料」、「(是否從林頭、林內國小開始,你有跟吳宗達講說迅新及開卷公司有委託你去施工? )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1頁反面、137-138頁反面)。 5.四湖、民生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於當天通知迅似公司說依照補充須知的規定,得標當天下午要做測試? )我沒有當天聯絡,後來我是打電話給謝宜靜」、「因為迅新公司以前都是委託謝宜靜,謝宜靜賣材料給迅新公司」、「我是跟謝宜靜說好,若以後由他爭取經費時,我會從我的設計費撥仲介費給他」、「(生之道公司的人員有無直接跟你接洽? )沒有,都是謝宜靜跟我接洽的」、「(謝宜靜是做哪個部分? )止滑條」、因為謝宜靜跟生之道公司比較熟,所以我直接跟謝宜靜講」、「謝宜靜跟我講說因為高雄比較遠,所以這些公司有很多事情都會委託他來做」、「好像高雄的廠商都是委託謝宜靜來施工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3頁反面、87、92頁及反面、95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四湖國小開標決標後,工程是由何人施作? )止滑方面是我,污水處理是迅新」、「我跟吳宗達都有在聯繫,陳盈錞是打電話給吳宗達,吳宗達跟我講生之道的章沒有蓋,我就跟吳宗達說生之道這部分我會幫他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5頁反面、122頁)。6.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 ①該三所學校之開標日期分別為96年6月29日、7月25日、9月4日,得標廠商分別為聯富企業社、及開卷公司,有此3 所學校之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而雲林縣工程自95年11月28日、12月5日、12月8日開決標之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工程時起,至96年6月21日、25日、28日、29 日止開決標之林頭、林內、四湖、民生國小等工程,即均係由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等得標,此亦有各該工程之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 ②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謝宜靜及吳宗達證述可知,無論由最初95年11月間之溝壩國小工程,乃至96年6月間之四湖國小工程 ,被告吳宗達均曾看見被告謝宜靜在非其名義得標工程之施工現場工作、嗣並於驗收時到場、更有甚者,謝宜靜亦曾以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名義標得雲林國小工程,是以被告吳宗達擔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內設計工作多年時間之經驗,豈有不知被告謝宜靜有與他人合作標得工程施作之情? ③況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3工程之開標結果,分別 由聯富企業社及開卷公司得標,而此2家公司,之前亦曾得 標施作雲林縣雲林國小及林內國小同一類型工程,此些工程開決標日相距最多不到7個月時間(雲林國小及莿桐國小均 由聯富企業社得標),被告吳宗達身兼該工程之設計監造驗收工作,豈有不知之理? 由此更可知,被告吳宗達早已知悉謝宜靜有與其他人或廠商共同合作標得工程施作之意願。 ④又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及吳厝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均係被告吳宗達參照之前謝宜靜提供之鳳新高中等學校資料補充須知而制定,已經被告吳宗達自承在卷(見卷二十八第78-79頁、卷二十九第88頁、卷三十第70頁),而被告吳 宗達亦知於補充須知內均規定開標當天下午要作測試、及驗收當天要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惟均未為之,則其制定 此規範之目地何在? 顯見無非是為使其他欲投標者見此補充須知規範之瑣細、繁雜而退步。 7.再由前開證述,及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謝宜靜有無就你的設計費要求要分多少錢? )一半,以前就有講好如果我設計的案件是他爭取到的話,就要分他一半」(見本院卷二十八第82頁反面-83頁)、暨證人即被告謝 宜靜於本院證稱:「我就跟吳宗達一開始從95年溝壩國小得標後,就講好說以後這種案子只要是我得標或跟我合作的廠商得標,得標廠商會自己去做這些測試」、「我跟吳宗達說我是材料商,我會提供這些材料給他們(指得標廠商)」等語(見院卷二十八第103頁反面),更可知被告吳宗達早已 知悉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間有合作關係,且有意合作承攬本件工程施作,否則何以當學校人員告知被告吳宗達係何廠商得標時,吳宗達竟可以在未與得標廠商聯絡,或未獲得其授權、確認之情況下,單憑被告謝宜靜之一面之詞即予遽信謝宜靜已獲不同得標廠商之授權,有時甚至從謝宜靜處拿到工程所需之測試報告? 8.至於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雖均陳稱於雲林縣工程均未與吳宗達碰面聯繫,惟其等係透過與其合作之謝宜靜與吳宗達接洽,已如前述,是自難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均未與吳宗達接洽,即阻斷渠等間之犯意聯絡。 (2)依附表己-1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被告吳宗達既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立契約,其本應自行規劃設計工程內容相關細節、包含補充須知、預算書、招標規範等文件交予學校,惟其並未親自針對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本身之特性及需要,探尋相關之廠商及資料,反而以被告謝宜靜交付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作為其設計規劃之依據,且未告知與其合作之被告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除前開其與被告謝宜靜合作分配利益之證述外,亦可由下列情事證明: 1.附表二所示工程,被告吳宗達以上開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文件內,確有如附表庚-1 所示之對於材料、工法、技術等不當限制之情,已如前開工程會鑑定意見及本院前開論述。 2.再由下列人證及證物,亦可得知被告吳宗達對於上開不當限制主觀上有所認識,且意欲為之; ①證人即被告李明遠於本院證稱:「在台灣的法令規定裡面,防滑並沒有整套的標準,只有針對磁磚等有一些中央標準局檢測的標準,這個資料是我去查建築研究所的一份96年的研究報告,裡面有對於這個東西去做一個敘述,我在事情發生之後去看了這個東西,所以才會講說到現在為止並沒有國家標準」、「(防滑係數要到達ASM儀器0.7以上,這個東西是否為國家標準? )不是我們國家的國家標準,是美國材料 學會的標準」、「(〈提示林頭國小工程補充說明〉上載「六、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塗料,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的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需達到摩擦防滑係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對補充須知的這部份有何意見?)這應該是ASTM的標準,並不是國家標準,這邊寫國家認定,國家到底有無認定,我也不是很清楚,可是這是一個材料學會的認定標準」、「(你剛才是否稱三小時快乾的材料只要廠商買得到,就沒有綁標的顧慮?)是」、「(在整個工程契約書或相關招標資料及補充說明,有無告知想要投標廠商說這些三小時快乾的材料可以在哪裡買得到?)資料裡面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89-90 頁),是由證人李明遠之證述,可知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除對於測試驗收標準記載「國家標準」有讓人誤認之虞外,亦對於產品資訊之提供多有隱蔽,致使欲投標競爭之廠商看見此類規範而產生卻步。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 95 年我有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等三家學校給謝宜靜,他可能有拿給吳宗達參考」、「因為出來的東西跟我的格式很相似」、「吳宗達設計出來的案子幾乎跟之前溝壩那些案子一樣」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54頁反面-155頁反面);是依證人魏徵豪證詞,倘被 告吳宗達有親自設計、並實地探訪謝宜靜所提供資料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不當限制之情,則被告吳宗達所交付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又豈會與被告魏徵豪所交付予謝宜靜之內容相似、一樣? ③又觀之附表二工程之補充須知,多有記載投標廠商應檢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測試報告」、及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做三小時快乾之測試否則取消得標資格等規定(詳見附表庚-1),是倘被告吳宗達於設計時,確實探尋相關資訊認為此等資格、技術對於其設計之工程有相當之重要性,則其必於設計後告知學校人員,使學校人員得以執行,然被告吳宗達對於此等規範於補充須知內攸關投標資格、能否得標之重要事項竟未告知學校人員,此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70頁反面-172頁反面、卷二十六第77、85頁、卷二十八 第79頁、卷二十九第87頁、卷三十第71頁),核與證人即學校人員傅淑玢、王淑芳、邱春旗、吳宏明、陳盈錞、林志生、余杏純、廖昭坤於本院證稱: 在開標之前吳宗達並未說開標時要注意什麼,也沒有說投標廠商要檢附什麼資料才算合格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四第60頁、卷二十五第67、108 頁、卷二十六第51頁、卷二十七第63頁、卷二十八第54頁、卷二十九第59頁反面、卷三十第47頁及反面),則被告吳宗達對於此類設計之目的顯然已非因工程需要而為一般概括性的技術規範,反而係欲使其他原本想要投標競爭之廠商,見此類繁瑣、不確實之招標規範而心生退步,以減少並排除其他廠商投標參與競爭之可能性。再參酌前述上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係由被告謝宜靜提供、開標後被告吳宗達未與得標廠商聯絡、被告謝宜靜出現在施工現場、吳宗達未親自參與測試、檢測、事後並提供謝宜靜交付之測試報告予學校等情,顯見被告吳宗達對於附表庚-1之不當限制有所認識,且與被告謝宜靜及其合作之廠商間有以上開不當限制排除其他廠商之投標競爭。 (四)被告吳宗達並未參與附表二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起訴書記載被告袁敏欽或吳宗達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被告吳宗達未參與附表二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7頁反面、卷二十二第75頁反面、卷二十三第101頁反面、卷三十第70頁反面),核與下列證 人所述相合: (1)溝壩國小: 1.證人即原溝壩國小導師兼主計曾小雲於本院證稱:「主任負責開標,就是剪標封,然後審核廠商資格」、「(就只有我們學校的人員審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4、19頁);2.證人即被告賴壽春於本院證稱:「(開標當天,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有無到場協助開標?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6頁)。 (2)雲林國小: 1.證人賴淑琴於本院證稱:「審標是由蕭肅騰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1頁); 2.證人蕭肅騰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大致上看過」、「(是否為你審查?)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 (3)石榴國小: 1.證人即原石榴國小事務組長陳俊宏於本院證稱:「我負責審標工作,..然後就我跟主任一人審一支標,看看證件有無問題」、「林啟明有審查,我也有審查,我們二人是主要負責審查」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4頁反面、17頁)。 (4)林頭國小: 1.證人即原林頭國小導師兼主計吳瑞家於本院證稱:「我是在開標的時候去審標」、「(有無建築師協助妳審標?)沒有 」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2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李明遠或其他人,在學校開標的時候有無協助到場審標?)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2頁)。 (5)林內國小: 1.證人林俊智於本院證稱:「是由學校(指林內國小)的事務組長高素芬及總務主任來審標」、「(有無建築師協助審標?)沒有」(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3頁); 2.證人高素芬於本院證稱:「邱春旗會拿審表查,按照上面需要具備的證件,我在旁邊幫忙剪開來,然後一起看資料是否齊全」、「(當時有無建築師協助審標?)沒有」、「(指投標廠商投標之證件資料審查)就是我拿出來,我們(指高素芬與邱春旗)一起看,看完之後有符合就打勾」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2、25頁)。 (6)四湖國小 1.證人即原四湖國小校長陳松全於本院證稱:審標時有老師兼任的主計在場,建築師沒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9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宏明於本院證稱:只有伊一人審標,主計會在旁監標,吳宗達沒有到場審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1頁)。 (7)民生國小 1.證人即當時擔任民生國小主計之葉小倩於本院證稱:我們有三位老師負責審標,..一個人審一個標,建築師沒有在現場幫忙審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陳盈錞有無要求你於開標當天要到場幫忙審標?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1頁)。 (8)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 被告吳宗達並未參與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開標時之審標工作,已經其自承在卷,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原莿桐國小教師兼主計許淑郁於本院證稱:開標當天我是監標,主持人是林志生,建築師應該是沒有派代表到場審標,我們是依照制式審查表來審查投標廠商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1-22頁); 2.證人即被告余杏純於本院證稱:於開標時,建築師沒有派人到場審標,一般都是我跟主任一起負責審標,但當天主任不在,由楊尹通老師代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9頁); 3.證人即原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開標當天是由主計呂忠賢、廖昭坤共同審查投標廠商的證件,然後有問題的勾出來,我們再跟廖昭坤商議看哪些是符合,要取消資料(見本院卷三十第16頁)。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及被告吳宗達所述,可知檢察官認被告吳宗達有參與審標,顯有誤認。 六、附表三所示工程建築師與其他廠商被告合作關係: (一)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與傅績欽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被告詹永洋為附表丙編號5 之被告柏凱企業社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有基隆市政府商業登記抄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⑴第197-200 頁);其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就附表三所示工程負責之業務事項-即①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製作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投標、工程施作、驗收相關事宜;②被告蔡素碧負責協助袁敏欽、魏徵豪,以及擔任魏徵豪、袁敏欽、及詹永洋與傅績欽間溝通協調工程發包設計等細節事宜;③被告袁敏欽負責與詹永洋、趙世清接洽討論工程規劃細節、文件遞送、以及協助詹永洋進行學校丈量等事宜;④被告詹永洋為柏凱企業社負責人,係透過被告傅績欽介紹與魏徵豪、蔡素碧認識,而為魏徵豪於基隆地區之經銷商,負責業務方面工作,即與學校聯絡、探尋有無施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工程之需求、幫忙學校丈量提供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予學校以協助爭取施作經費、介紹接洽建築師並與之聯繫工程規劃、提供魏徵豪製作工程所需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及其他文件等予建築師、介紹袁敏欽與建築師認識討論工程事宜、代建築師送交文件予五堵國小學校人員;⑤被告傅績欽則介紹詹永洋與魏徵豪、蔡素碧認識,允諾負責為詹永洋接洽之學校向與基隆市政府教育局爭取經費、並與蔡素碧、詹永洋就附表三所示工程討論如何找到合作之建築師、建築師之費用、作用、經費爭取之過程、工程操作模式、3小時快乾之特色、如何寫進標單讓學校 公告、最有利標、現場測試功能限制等有關不當限制競爭之細節事宜,此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五堵國小工程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於本院證稱:「詹老闆有一次剛好來推薦東西,..我就跟總務主任講說我們可以跟教育部申請」、「概算書一定要總務處自己做,詹永洋是有說他要一些估價單及型錄給張兆君」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64頁反面、76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本院證稱:「看到詹永洋來測量,我才問他說他來做什麼,他說他要做這樣的量地板尺寸並幫我們爭取經費」、「這(指經費需求書及概算書)應該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概算書是他(指詹永洋)提出來的,剛好他有來學校,..我就問他說能否幫我們找設計師」、「這一份(指委外設計契約)應該是詹永洋送來」、「(從詹永洋與五堵國小接洽到本件工程完工,有無看過趙世清本人? )沒有」、「有無跟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聯繫過? )沒有」、「(從決標後至8月1日中間,你如果要跟廠商聯繫,會跟誰聯繫? )跟詹永洋聯繫」、「(測試報告及水質檢驗報告是誰拿來的? )詹永洋」、「這件案子我都是跟詹永洋接觸」、「(委託設計契約書是誰拿來給你的?)我印象中是詹永洋」、「(有關要跟趙建築師聯絡的部分,你是否都直接找詹永洋?)是」等語(見本院十九⑴卷第82頁反面、84、85頁反面至87頁、90頁反面至91頁反面、95頁、第97頁、98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在五堵國小的案子裡面,袁敏欽所負責的是哪些部分?)如果詹永洋有需要他去丈量,他要去,當然圖還是他畫,如果規格有一些不瞭解的,其實他也會幫忙解釋,因為詹永洋是傅先生介紹的,袁敏欽其實對詹先生及傅先生都不熟,所以我是輔助他,本來這些工作應該是袁敏欽一人去做,但是因為我跟傅先生熟,所以我才會被拉進來要做這些事,他就是負責要去丈量、畫圖,因為我們在做五堵國小的時候,之前已經有一些案例,所以很多其實是魏先生交辦他怎麼去處理,怎麼把那些文件整合,再拿去給詹先生」、「(魏徵豪主要負責那些部分? )施工都要他,然後去量回來的現場尺寸..要做概算書..聯絡這些規格的事,都是我再聯絡,..招標時他也是希望我們作主標,所以也是叫我去聯絡,最後的施工帶隊還是魏先生」、「(袁敏欽有無跟趙世清碰過面? )我印象他應該有,因為有一些後續的資料修正」、「(陳國庸及張兆君有無跟妳接洽過? )沒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無透過袁敏欽提供給詹永洋? )有,這是我們需要支援他的文件」、「(詹永洋有無跟妳講到他會把你的一些招標文件、設計圖書、補充規範等資料交給趙世清? )有,他有說他要拿給建築師」、「就是我們給他的一些招標規格等文件」、「建築師是詹永洋負責」、「我從傅先生得來的訊息,我都覺得是他從教育局那邊知道這個預算的情形,所應該是教育局那邊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202頁反面至203頁反面、205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在五堵國小這個案子裡面,蔡素碧有無跟你接洽過?)他都是一些文件的聯絡」、「(什麼樣文件的聯絡?)她跟我聯絡都是一些雜七雜八的,像是分段開標那些」、「(在本件五堵國小的案子裡面,袁敏欽跟你溝通的大概是哪些部分?)他就代表他們公司,負責協助我辦理對於止滑商品的所有支援,包括代料、代工及準備一些文件等」、「趙世清答應當五堵國小的設計師以後,他跟我講說他也是第一次做,看我能否提供資料給他參考」、「(有無安排趙建築師跟張兆君碰面? )沒有」、「(趙世清跟五堵國小的委託設計合約書是怎麼樣交給學校的?)那是我幫趙世清送的,當時趙世清問我說承辦人是誰,我就說不用麻煩,待會我要去五堵國小,我就順便幫他送過去好了」、「(你有無提供預算書、設計書圖給趙世清蓋章?)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59頁至261頁); 5.證人即被告傅績欽於本院證稱:「他們說已經找到學校有這個需求,想要跟教育局申請經費怕申請不到,希望我能夠去跟局長那邊爭取一下」、「我現在無法很精細回憶我當時跟蕭錦利講了什麼,大體上就是詹永洋希望我去跟蕭錦利局長講說現在如果有學校有止滑條需求,希望他能多支持,不要阻擋」、「96年3、4月間介紹他們合作」、「應該是我去跟蕭錦利局長拜託過之後,蕭錦利局長就說依法辦理」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44頁反面-146頁); 6.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詹永洋是傅績欽介紹的,是我們基隆地區的經銷商,我對陳國庸及張兆君二人比較不熟」、「學校部分都是他(指詹永洋)在跟五堵國小聯繫」、「在我們公司內,我是負責與經銷商聯繫的,所以主要由我跟詹永洋聯絡,蔡素碧有時候會輔助我,而魏徵豪是老闆,主要指示我要怎麼去做」、「我沒有直接跟傅績欽聯絡,都是詹永洋輾轉告訴我說局裡有什麼事情的話,可以請傅績欽幫忙」、「我與詹永洋一起去,主要是丈量現場,..他有請我幫他去向校長介紹產品」、「他(指詹永羊)有帶我去校長室跟校長介紹我們公司產品」、「概算書是我跟詹永洋丈量現場後,我將數據帶回去給我們老闆製作,我再交給詹永洋」、「就我跟我們老闆及詹永洋三人見面」、「主要是要將這些預算資料提供給詹永洋」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37頁反面-339頁反面)。 (2)七堵國小工程 1.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本院證稱:「我只跟詹永洋說去丈量我要的地方」、「詹永洋有把這個概算書給我」、「市政府有一些疑義的部分,我有告訴建築師,建築師就請詹永洋把這些疑義交給我」、「事後我都會再跟趙建築師做確認」、「他(趙世清)有說詹永洋會把一些資料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9頁反面、20、28頁); 2.證人即被告傅績欽於本院證稱:「他(指詹永洋)希望我去跟教育局長爭取經費」、「因為他們一直就工程、設備的採購模式,一直想要用設備的部分,..他們希望我去向教育局長說以設備來准」、「(是誰跟你講說有從工程改為設備這方面的問題? )是蔡素碧跟我說的,他們從頭到尾都是為了省建築師的費用」、「我是建議蔡素碧他們如果有做過設備的案例的相關文件,就提供給人家參考」、「蔡素碧及詹永洋向我表示七堵國小想要用工程,然後他們想要用設備」、「我有跟蔡素碧碰面,也有跟她說我會打電話給黃正昆及范師旗」、「因為我要讓她感覺我有在幫她的忙」、「詹永洋願意作為魏徵豪在基隆的經銷商,詹永洋就此部分的營業,願意16%給我,作為介紹費及以後合作的佣金」、「詹永 洋他是經銷商的角色,..,他應該是為達到銷售魏徵豪他們的產品的目的,做這些服務、跑腿、聯繫等這些工作」、「(詹永洋是否會跟你講到他跟七堵國小接觸要銷售產品的過程或結果? )有提到」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96頁反面、99、100、101、102頁反面、104頁反面至105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妳跟魏徵豪、袁敏欽、傅績欽、詹永洋負責什麼事情,是否與妳就五堵國小所述相同? )大概差不多,因為我都是協助袁敏欽」、「學校為了三小時快乾的問題,好像有跟詹永洋問,然後詹永洋有跟袁敏欽問,..我都會協助」、「我先生有去開標」、「(預算書圖等文件是否由魏徵豪負責? )應該是那時候一起提供給詹永洋」、「我們通常請經銷商幫忙去跑學校,他跑完以後就跟我們講他的需求,然後我們就配合他」、「(詹永洋在這個案子除了妳剛才說到的跑學校之外,他還有負責哪些事情? )跑建築師」、「(傅績欽在七堵國小的本件工程是做什麼事情? )我們就七堵國小本來是送設備(指財物採購標案),後來學校說要用工程,我們擔心類似會像五甲國中的案子,..七堵國小又要改,我們已經亂成一團,且因為國小他們都要送到教育局去複審一次,怕有問題,而我們認為傅績欽在局裡面有人脈,..就先打個電話跟他告知」、「我曾跟傅績欽講過說七堵國小要改工程,然後傅績欽說他有熟,他要去講,所以我們一直認為他對校方有熟」、「(你們就七堵國小是何時約定以什麼東西的35%要給詹永洋?)經銷價格是我先生請詹永洋做我們基隆地區的經銷商時,就已經講好如果案子成交以後,就是依成交價給他65折的經銷價格,所以才會有35% 的經銷利潤,而七堵國小的工程是我們公司得標,領到錢以後,我們要扣掉65% 的成本,然後給詹永洋35%」、「(其中這35%有無又說有多少要給傅績欽? )有,我們領完錢要跟詹永洋算的時候,..詹永洋說要匯多少給傅先生,所以我才又打電話給傅先生」、「(指96年7月13日12時3分蔡素碧與傅績欽之通話)我們請詹永洋去學校說明五堵國小已經用設備,也建議七堵國小比照五堵國小,可是學校堅持,可能詹永洋認為他說不動學校,叫我去跟傅先生問問看有何管道可以去跟學校打個招呼」、「(是否請傅績欽去跟七堵國小的人講? )是」、「應該去跟他們的校長或總務講」、「(指96年7月13日12時3分蔡素碧與傅績欽之通話譯文)於譯文中,傅績欽說:『相同書類給人家參考』,他是叫你提供什麼書類? )應該是五堵國小的設備書類」、「(《指96年8月6日8時5分蔡素碧與袁敏欽之譯文》於譯文中,妳有提到傅績欽先跟妳見面,然後傅績欽叫你跟袁敏欽說要去找七堵國小之前,傅績欽會打電話給長仔跟總務,你們是在談什麼? )是詹永洋有請袁敏欽上去跟學校做一些解說」、「那時候好像是為了三小時快乾,詹永洋說學校有這個問題,我們當然就派袁敏欽上去,但因為袁敏欽對學校的人都不熟,而傅先生有來我們公司,我有跟他談到這件事情,說現在學校好像在功能上有些疑慮,希望我們去解釋,..他就說我們要去的時候,他會幫我們打電話,所以我就這樣跟袁敏欽講」、「資料一定是透過詹永洋拿給建築師」、「(為何基隆市政府於96年11月6日給七堵國小的函 文會在妳家? )應該是詹永洋傳真給我們,因為基隆市政府有疑義,要建築師解解,詹永洋就去跟建築師說他來做就好,所以就拿來傳真給我們」、「因為規格部分是我先生做的,所以詹永洋就傳給我們,叫我們幫忙解釋」、「標案大部分都是我先生在負責」、「我們自己有雇工,材料也是我們付的」、「詹永洋就是要去跑業務、聯繫業務,就是我以前在做的業務工作,如送件等,都是詹永洋要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07-109、110反面-112頁反面、114、117頁反面、118頁反面、120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魏徵豪是我的上游廠商,..我去推銷,我們有約定他要提供施工的代工代料,還有一些文件的製作,包括招標規範等」、「蔡素碧是做一些文件上聯繫的工作」、「袁敏欽是屬於他們公司的業務經理,他算是來輔佐我,..當要解說商品的時候,他要來幫我負責講說,還要提供一些符合招標規定、資格的文件,如果我的客戶有問題的時候,我一樣是請他來答覆」、「預算是七堵國小自己去申請,但我是請傅績欽去教育局幫我關心一下」、「我是負責去推銷業務,他們負責代工代料,全部完成後,35%純粹是我的業務所得」、「魏徵豪他們要對我負責 ,他們要負責施工」、「傅績欽先介紹我跟魏徵豪認識,..魏徵豪來我們公司跟我談經銷細節」、「只要傅績欽有去幫我關心學校或爭取經費,我就會分給他16%」、「我推銷 給學校並請學校去申請經費後,就有請傅績欽單純去教育局關心一下,看有無辦法讓經費順利下來,那時最主要的用意在此。至於事後我知道以後還一大筆的經費要下來,我就想說賺少一點,然後跟傅績欽合作」、「(當你在做概算書的時候,跟袁敏欽到學校去測量、丈量,當時袁敏欽是用什麼身分到學校去的?)沒有,我就帶他進去而已」、「這個案子從財物改為工程後,中間有很多文件要修改,我就幫忙做文件傳遞等服務工作。譬如范師旗問我三小時快乾的問題時,我就針對這個問題去找袁敏欽來幫忙做解說,這也算是一種服務的工作。像趙世清有時在忙的時候,叫我幫他把東西送到七堵國小去,我就幫他送到七堵國小去,有時范師旗有東西要送給趙世清的時候,也是叫我幫他送。」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29頁及反面、145頁反面至147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招標規範、預算書圖等部分,且招標、施工昂是魏徵豪負責」、「她(指蔡素碧)主要協助我在業務上跟經銷商聯繫的事情」、「(詹永洋負責哪些事情? )跑學校,即與七堵國小接洽,而七堵國小本件工程的相關文件都是我交給詹永洋,然後由詹永洋轉給趙世清或七堵國小」、「我有跟詹永洋一起到七堵國小丈量現場」、「(關於你跟趙世清的接觸過程,是否類似你就五堵國小所述?)是」、「《指96年8月1日9時14分譯文》(於譯文中,詹永洋說『..那個傅先生跟七堵溝通以後,還是一樣要用工程的方案..,這部分在談什麼? )詹永洋跟我講說他們溝通完之後,還是堅持要用工程招標」、「《指96 年8月6日8時5分譯文》(於譯文中,蔡素碧說:『傅績欽有跟 我見面,他說你要去之前他會打電話給他長仔跟總務』,這一通譯文是蔡素碧跟你說什麼? )她主要是跟我說她有跟傅績欽聯絡過了,叫我過去學校的時候就先跟傅績欽聯絡一下」、「(《指96年8月6日9時20分譯文『A:傅先生我小袁 ,我大概在10分鐘到七堵國小,蔡小姐說.。B:你去你就..你去就說..你蔡小姐有跟你講的..你跟他說傅社長有到高雄去,有討論,說叫我說見面時當面說明..。A:來跟他說明一下,好。B:你順便校長那邊也都要去一下,校長那邊我會打給他』,此是否為你跟傅績欽的通話? )是」、「傅績欽主要就是叫我直接進去跟主任說明就可以」、「(《指96年8 月10日10時13分譯文『A:蔡小姐,那個基隆建築師那邊我有跟他聯絡了,.。B:懂。A:原則上,反正他就是叫我們資料送過去..他就蓋了啦』》這部分你在談什麼? )我們把預算書圖送過去的話,如果建築師看了沒有問題,他就會蓋章」、「當時相關資料都是由我們公司提供給詹永洋的」、「我把資料交給詹永洋,詹永洋把資料交給建築師,然後建築師再把資料交給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59頁反面-160、161 頁反面、162頁反面、164頁反面-165頁反面、169、171頁反面、177頁及177頁反面);6.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本件標案裡面,蔡素碧是做些什麼事情? )協助袁敏欽跟詹永洋、傅績欽溝通」、「經銷商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就是由袁敏欽他來支援」、「有需要的話,可能就由詹永洋請他(指傅績欽)在教育局方面幫忙,如爭取經費等」、「二段式開標是我私下跟蔡素碧講,蔡素碧有跟詹永洋及傅績欽討論,但最後學校也沒有採用」、「(在七堵國小的本件工程為何會找趙世清,與你就五堵國小所述是否相同? )這方面我們都是從詹永洋傳來的訊息得知」、「大部分都是袁敏欽跟趙世清聯繫」、「當時應詹永洋的需要,我們做很多次修改」、「(這些預算書圖或修正之後的預算書圖是誰製作的?)是我製作的」、「詹永洋說教育局有給學校一個文,學校拿給建築師,建築師拿給詹永洋,詹永洋說他不會寫,請我幫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49頁及反面、150頁反面、153頁反面、155頁反面)。 (3)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於五堵國小、七堵國小二工程之合作情形(即自爭取經費起,至工程完工後彼此間之利益分配結算),除上開證述外,亦有如附表B一至五、八所示節錄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本案基隆部分譯文內容附卷可稽。而觀之附表B一至五、八之節錄譯文內,渠等確實有提及:「我和詹仔聯絡進度時,他已經找出那個設計」、「我那個兄弟會帶他們課長過來看」、「建築師到底是百分之幾」、「我說人家圖什麼都跟你用好了,..他就是蓋個章」、「在現場做..看3個小時能不能乾, ..如果不行就out」、「你要這樣做..這個程序.. 你要寫進去標單..讓他們去公告」、「功能做一個限制..那功能就是現場做測試,那如果功能沒達到,我就不開你的價格標」、「我們就跟建築師這樣講」、「就是你、傅先生、總仔還有我..我們四個先見面,先研究看這種模式可不可行」、「廠商資格裡面..我好像都沒有..所以我給它加一個庭園綠化設備..因為我的營業項目裡面,剛好就是有那一項」、「我懂..但是我要再整理好再寄過去..還是你那邊的檔案自己加上去」、「預算書圖要先給設計師蓋章才能送件」、「就是我們做的那份規範,全部裡面都要改,改成有設計師監造」、「趙世清他交代案子先email給他 看」、「我是準備送上去順便跟他解釋」、「我是想說當面跟他解釋,不然他看到那個規範也看不懂在寫什麼..你上次說營業項目要加上」、「跟建築師約明天禮拜四見面」、「送去教育局的時候請傅先生注意一下」、「我現在請趙先生他幫我列印..我現在才發現,你現在五堵跟七堵..內容都一模一樣」、「五堵章都蓋好了….但學校總是覺得奇怪說建築師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到時後誰要負責」、「用設備方式當然是沒有監造..沒關係,學校覺得怪怪的,但我會去溝通」、「再來變成我們跟傅仔那邊變成要用937835下去算那個」、「那時候跟傅先生談的時候是『我們』得標耶」、「傅先生是跟我們講這一次這2個都由我們得標」、「你 儘快影印一份給我..因為我到時候要再拿去學校講一下」、「我這邊作主(主標)」、「我們跟傅先生也有跟他約了」、「傅仔他是說..如果只是說這次誰要當主(主標)..那這個他知道了」、「詹仔已經有跟傅仔講完了..傅仔是說七堵馬上去送啦」、「局裡就要拜託那個傅先生..那個傅先生,..我那天已經有跟他說過了」、「我剛打電話給老大,我說你底價寫那麼多萬一標那麼近學校虧本,..因為老大不知道還有那筆費用老大氣死…你看建築師那邊沒有我再emai l」、「設計師設計費5%」、「昨天傅仔有來說和局長他們討論,..就是不能超過3%」、「建築師..看配合情形怎樣」、「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我們高雄縣的模式..就是一樣用設備的方式去發包」、「不要說上網被人家標去..這樣事情很大條」、「現在他重點..4小時的話 ..有人敢來標啊..絕對有人敢來標,2小時跟4小時差很多,當然保險一點,3小時可以,但真的不要半天啦」等語 (其餘詳見附表B一至五、八及本案基隆地區譯文),是渠等於基隆地區工程案件之分工合作情形為如上所述,應堪認定。 (二)建築師被告趙世清與被告詹永洋、袁敏欽間;及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間均有相互合作關係: (1)被告趙世清係受五堵國小、七堵國小之委託,從事該2國小 附表三編號1-2所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已經 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第61-62頁),並有趙世清建築 師事務所函及監造計畫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第 201-202頁),是其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所指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應可認定。 (2)雖被告趙世清未曾與被告魏徵豪、傅績欽直接接洽聯絡,惟有關基隆地區之工程,均係由被告詹永洋與建築師聯絡、轉交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而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間就基隆地區工程既有如上開所述之分工情形,自難以被告趙世清未曾與被告魏徵豪、傅績欽直接接洽聯絡,即遽認其等無合作關係而阻斷其犯意聯絡,茲先敘明。 (3)附表三編號1之五堵國小、編號2之七堵國小工程均係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二件工程性質相同,金額相近,卻以不同採購方式辦理招標: 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工程均係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二件工程性質相同,雖二件工程之上網公告、開決標時間分別為96年7月及11月間,有各開決標紀錄在卷可稽。惟被 告趙世清係於96年5月間分別接獲被告黃正昆及詹永洋之告 知,得知五堵國小、七堵國小欲規劃設計施作上開工程,乃應允從事該2國小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已經被告趙世清於 本院陳稱:「(你是否於5月就答應要幫七堵國小做地坪防 滑及廁所污水的設計?)是,先答應七堵國小,到了96年5月下旬有碰到詹永洋,詹永洋跟我說五堵國小有請他找建築師,也是類似七堵國小的這種工程,問我有無要做,我想說既然是類似的工程,我就答應」、「(在做五堵及七堵國小的這二個工程部分,這二個工程的性質是否一樣? )性質其實很類似」、「(是否都是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08頁反面、316頁),顯見被告趙世清在接獲規劃設計該2工程之時間點相近。惟: 1.五堵國小工程係以「財物採購設備案」辦理招標、七堵國小卻以「工程採購案」辦理招標;且該二件工程之補充須知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部分,五堵國小案加註「庭園綠化設備行業」,惟七堵國小工程則無此「庭園綠化設備行業」情事,有各該工程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補充須知、設備採購案規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5-381 頁、卷二十第184-188 頁),是此二件工程性質既然相同或相似,且均係於同一年度辦理規劃設計,則何以從事專業設計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會規劃設計出不同之採購方案而辦理招標? 況證人即被告詹永洋亦於本院證稱:「學校在申請經費的時候,是沒有分成工程或設備」、「我記得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是同時接洽、同時去申請經費」、「雷同的意思是指因為都是止滑的東西,當然都一樣」、「(要錯開的原因是否因為怕內容是雷同的? )主要是因為一個送工程、另一個送設備,同時看的話會覺得很奇怪」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38頁反面、240頁及反面),則一位非從事專業規劃設計之廠商都能看出採購內容性質雷同,何以有專業能力之建築師都無法看出反而做出不同之設計? 2.又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係於五堵國小工程案得標,此有開決標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379 頁);而觀之柏凱企業社之營業項目,除其中「庭園綠化設備」設計施工業務乙項,與五堵國小補充須知中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廢棄物處理業、水污染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業、『庭園綠化設備』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之「庭園綠化設備」相符外,其餘均不符,此有五堵國小之補充須知、柏凱企業社之基隆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391-392 頁),是五堵國小補充須知中關於投標資格增加「庭園綠化設備」乙項之目的為何,已顯然可見。而增加此投標資格之目的,正如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所稱:「因為我的營業執照有庭園綠化設備,當然我有私心,我自己想標,所以我就自己追加廠商資格」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62 頁)。是倘被告即建築師趙世清確實設計規範補充須知內之相關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事項,並提出予學校,則何以詹永洋可以自行增加投標廠商之資格為「庭園綠化設備」,並因此資格之加入而符合規定予以投標並得標? 再「庭園綠化設備」之營業項目,究竟與「地坪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之施作、採購有何關係,身為專業建築師之被告趙世清自難謂為不知,其竟於接收詹永洋交付之補充須知、預算書圖等資料後,未親自到校查看,究竟應以設備標或工程標辦理採購,即逕予援用並加入此一投標資格,由此益見,被告趙世清未盡設計規劃之責,而係為被告詹永洋及與其合作者之投標利益而為不當投標資格之限制。 3.至於七堵國小採購案,被告趙世清、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原係以設備標即財物採購方式規劃辦理招標,因七堵國小堅持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等人除互相聯絡希求學校改變外,最後仍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以工程採購為主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交予詹永洋,再由詹永洋轉交建築師趙世清情事,已如前述;而本件七堵國小工程投標廠商之投標資格,於補充說明訂為「投標資格:『本環境安全衛生工程非一般營造工程,也不是一般土木工程,而是一種技術工程』,因此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此有該補充說明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第186 頁),並經被告趙世清於本院陳稱:「7 月初,我有送過一次採購資料給七堵國小,後來他們學校決定他們要用工程來做發包的動作,我才會在8 月的時候,麻煩詹永洋提供工程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給我」、「在詹永洋後來傳來的投標廠商資格的資料裡面有多了一個提醒字眼,我看之後覺得還可以」、「多了非一般營造工程,也不是一般土木工程,而是一種技術工程這部分」、「還有庭園綠化的部分,在七堵國小7月份原本以設備標送給我的時 候,還有庭園綠化,但8月份的時候就沒有庭園綠化」等語 (見本院卷二十第63頁反面、78頁反面-79頁),顯見被告 趙世清並未依據其專業知識、經驗而判斷設計規劃本件受委託之七堵國小工程,而係任由他人交付之資料內容作為其設計規劃之內容,其與被告詹永洋間有互相合作、配合之共識,已可認定。 (4)被告趙世清與被告詹永洋間就附表三工程之設計規劃有合作之客觀事實及主觀之犯意聯絡,且被告趙世清亦知悉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蔡素碧為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之材料、施作廠商,可參與投標施作如附表三所示工程: A.五堵國小工程(財物採購設備標): 1.本件五堵國小工程建築師之委任係由被告詹永洋徵詢趙世清意見後,向五堵國小總務主任張兆君推薦介紹,之後即由詹永洋轉交已蓋好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予張兆君,詹永洋再將被告魏徵豪製作完成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提供予被告趙世清,並以材料廠商身分介紹被告袁敏欽與趙世清認識、討論解說工程相關資料及發包情形,趙世清於收受詹永洋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後,亦未實際至五堵國小丈量、從事規劃設計,而係以詹永洋提供之補充須知等作為五堵國小工程之招標資料,其均未與學校人員聯絡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96年5 月31日是否確實有跟詹永洋一起跟趙世清見面? )是」、「我首先跟建築師介紹一下我們的產品,就拿磁磚及一些資料給他看,我主要是跟他請教在基隆地區這種工程、設備開標的方式、情況」、「我有跟建築師講說這種預算書圖,我們會幫他準備,他會審查,然後去蓋章,建築師一開始也有跟我詢問這些內容」、「主要是要我去跟建築師講說在設計費希望能在3%左右」、「(魏徵豪是否叫你跟趙世清溝通說就只能3%? )是」、「(於譯文《指96年5月31日13時12分》,你說『建築師 說喔,..問我說我們要標幾折』,所以趙世清是否確實有問你們要標幾折? )是」、「我是跟詹永洋一起過去的,我跟趙世清講說我是南部的原廠供料商,所以他問我說我們在南部地區一般會標幾折,建築師最主要是想要去瞭解實際價格,他要去評估預算」、「因為東西是我們跟他介紹的,他要去評估我們實際的成本價格是多少,避免有被低價搶標情形」、「(所以你才出主意是否改成設備,因為土木包商會進來標工程? )是」、「基隆市政府不管是什麼工程案,一定都會送工務局審核,趙世清認為這樣還有很多事情,就覺得3%太少」、「我們當時找建築師,以為建築師要用工程,跟建築師溝通完後,又認為是設備,所以5月31日我跟建築 師見面時,我沒有把預算書圖等資料給建築師,我又全部拿回來,然後在6月初我再交給詹永洋,請他交給建築師」、 「(於譯文《指96年5月31日15時07分》提及『用設備的方 式,然後用設計師』..『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他同意』,這個建築師是否為趙世清? )是」、「我有跟他解釋五甲國中的情況,他講說如果用設備,不負責監造的話,3%的設計費他可以同意」、「(《提示基隆部分譯文第32、33頁,96年5月31日15時07分通聯譯文》於譯文中,A:「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同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這是指同意3%的設計費,3%的設計費是誰去跟趙建築師講的?)是老闆要我跟建築師要求就五堵國小的案子就拿3% 的設計費」、「(當時你們是以什麼樣的身分去跟建築師說這3%的設計費?)我是以原料供料商的身分陪詹永洋一起 去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43頁反面-348頁、362頁至36 2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先答應七堵國小(5月) ,96年5月下旬有碰到詹永洋,詹永洋跟我說五堵國小有請 他找建築師,也是類似七堵國小的這種工程,問我有無要做,..我就答應他」、「(是否記得袁敏欽當初到你的事務所時,他怎麼介紹他自己? )他說他是詹永洋的材料經銷商」、「在5月下旬詹永洋碰到我,我答應他說替五堵國小做 設計的工作,我記得詹永洋跟袁敏欽到我的事務所的時候,詹永洋有交委託設計契約的範本給我看,..就麻煩他拿給學校進行二方對簽」、「簽約完以後,學校有透過詹永洋拿了一份概算書給我,概算書裡面已經將施工位置及數量寫得很清楚,..憑這個東西我就能直接設計了」、「(詹永洋提供給你什麼? )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詹永洋介紹袁敏欽說是他的材料供應商」、「(為何要加這個條件《指庭園綠化設備》? )為什麼我不知道,但因為是設備採購,庭園設備跟設計這種主題是一樣的」、「詹永洋有陸續提供給我一些補充須知、規範及圖,到了6月7日上午..他又將合約裡面的預算書、估價單提供給我、..他就會幫我將預算書圖送過去」、「(是否記得是印些什麼資料? 《指6月7日詹永洋去趙世清處印資料之事》)七堵國小及五堵國小的預算書」、「(有發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的預算書圖基本上是類似? )我後來應該是有發現,因為詹永洋有拿給我看」、「(96年6月7日9時37分譯文,這一通電話在講什麼?)因為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的委託設計規劃契約書都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我印象中七堵國小好像也是要做設計,我看了之後,我就問詹永洋說為何這跟我的想法不太一樣,詹永洋說這種事情都是袁敏欽在處理,所以才將電話轉給袁敏欽,跟他討論」、「(卷內資料顯示七堵國小是96年9月9日才送預算書圖,為何你於3個多月前就簽委託設計規劃契約?)因為5月多就已經跟我講這件事情」、「(有無去驗收?)沒有」、「陳國庸或張兆君有無跟你聯繫過? )沒有」、「(你有無動過補充說明須知?)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 第308頁反面-316頁); ③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張兆君說要找一個建築師,我跟張兆君講說建築師已經找好」、「趙建築師說他也是第一次做防滑產品,他希望我們能否提供過去有做過的資料給他,所以我就請袁敏欽去準備這些資料」、「我跟袁敏欽去拜訪趙建築師,袁敏欽有跟趙世清談」、「我幫趙世清送(委託設計合約書)」、「五堵國小部分我總共幫趙世清送過二次,一次是合約,另一次就是設計書圖」、「(有無提供預算書、設計圖給趙世清蓋章? )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0-241頁、261頁)。 ④此外,復有如附表B三編號10、11、13、14 、33、34、40 、43、46所示袁敏欽與詹永洋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四編號4、5、6所示魏徵豪與袁敏欽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五編號6所示袁敏欽與蔡素碧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六編號1-3所示 袁敏欽與趙世清間之譯文附卷可稽。是由上開譯文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趙世清與詹永洋、袁敏欽間、及被告袁敏欽與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間,均分別就建築師之委任、設計費用、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採購招標內容等事項有所討論。⑤被告趙世清為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之受託設計規劃之建築 師,有關設計費用如何,本應與委託機關洽談、討論,其竟私下與廠商討論設計費用,並向袁敏欽表示若不用監造3%亦可接受,實不知本採購案之發包方式(即「工程標」或「設備標」),是用看本採購案之性質,抑或設計費用多少而定? 再倘如其認為本採購案不必監造,3%之設計費用亦可接受,亦應向學校人員表示,何以會私下與非學校人員之廠商討論? 其所為已明顯異於常情。 2.被告趙世清不能以詹永洋交付之概算書其上有記載施作之位置、數量,即免去其親自或派員至學校丈量、設計規劃之責任: ①被告趙世清固稱學校提供之概算書內已有位置及數量,且非常清楚,只須換算材料,再由概算書內的位置點及尺寸資料跟詹永洋配合的材料商就直接能換算出來,故不須到五堵國小現場丈量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6-317頁),惟再經 本院詢問其之前是否規劃設計其他止滑工程、有關本件概算書上之位置與現場實際狀況如何、預算書圖之狀況、安裝及塗層地點,其則答稱:「(你稱你之前曾做過止滑工程,那你如何估算要做的範圍,是會到現場看,或請人去現場丈量? )會到現場丈量」、「(所以在這之前你做這類止滑工程時,是否一定會去現場場丈量? )是」、「(你有無做過圖面的設計? )沒有」、「只有給我一個標準圖」、「(什麼樣的標準圖? )就是樓梯位置要做那裡,然後化糞池位置的標準圖」、「(那些圖面有無尺寸、長寬等東西? )裡面只是一個參考,由標到的人依現場的實物下去做」、「(你接到委託規劃設計的時候,這些圖面只是標準圖,跟學校現場的狀況是否一樣,你是否清楚? )我不清楚」、「(既然不清楚,如何去估算方滑條的數量及樓梯的階樣數等? )因為已經有概算書了,標到這個案子的廠商就會概據學校提供的這些東西,到現場直接做就好」、「(概算書、預算書及施作是三個不同階段,今天學校既然請你來做預算書的估價,就你剛剛所講的,之前在做其他工程的,之前在做其他工程的時候,你必須到現場去做丈量,瞭解現場的實際狀況,你今天沒有預算的書圖,你怎麼知道到底實際上需要做多少?)因為類型不太一樣,一般的概算書都很籠統,..,但五堵國小的概算書特別詳細,位置及數量都有,我就憑這個東西下去做設計」、「(你怎麼知道這個概算書會這麼詳細?)這我就不知道為何這麼詳細」、「(是學校的誰直接把概算書拿給你的?)我不知道,是詹永洋拿給我的」、「(詹永洋把學校申請經費的概算書拿給你,你覺得這些資料很詳細,那你在做預算之前,是如何判斷這些資料就跟現場的狀況一樣且很詳細?)這種採購案不太一樣,到時候會到現場去實做實算,裡面就有標幾公尺幾公尺,以後驗收時絕對會現場量尺寸多少,所以我覺得這應該沒問題」、「(《提示五堵國小「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之安裝及圖層地點、規格數量,備註產品規範說明》這些東西有無變更?)我沒有看過這一張」、「(沒有看過的話,怎麼知道哪個地方要做幾個防滑條、長寬又是多少?)我倒是沒有注意到這一個」、「(有關委託規劃設計的部分,是否都是透過詹永洋來處理的?)是」、「(你自己有無打電話給張兆君或陳國庸?)沒有」、「(這一件的設計費,你如何拿到? )我麻煩詹永洋替我去申請」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5 、316頁反面-32 1頁反面),是在本件自簽約開始至最後之設計費請領之所有過程中,被告趙世清均未與學校人員聯絡之情況下,受委託規劃設計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如何得知詹永洋交付之概算書即是學校申請經費之概算書? 又如何得知概算書上之改善處理地點、規格、數量(見本院卷十九 ⑵第371頁),即與學校實際應施作設計規劃之地點、尺寸 、規格及數量相符? 被告趙世清既受五堵國小委託規劃,其所應履行之契約義務如附表己-1編號19所述,自應以學校之最大利益考量,竟未就此一施作地點、規格、尺寸等客觀事實予以確認,反而一味相信學校以外之人即被告詹永洋,其如何能為委託人即五堵國小作最有利之規劃設計? 是其究係為學校利益,抑或為詹永洋及其配合廠商之利益,已昭然可知。 ②又其雖於本院陳稱:因為已經有概算書,得標廠商就會根據學校提供的資料現場施作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7 頁反面),而欲免除其現場丈量製作預算書之責任。然概算書僅係學校申請經費向基隆市政府提供之資料,預算書圖(含施作地點、規格、數量)是建築師規劃設計後,連同補充須知說明提供予委託學校,作為上網招標公告之資料,且日後該補充須知、預算書圖(含施作地點、規格、數量)亦均係作為學校與得標廠商契約之一部分,此由補充說明須知之記載可知(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85-386頁),故日後得標廠商施 作有無違約情形、可否驗收合格,均係以建築師提出之施作地點、規格、尺寸、數量及補充須知說明記載為依據,被告趙世清身為建築師對於此權利義務關係自無不明白之理。惟其竟可以第三人提出之概算書明確記載位置、數量,而未探究該概算書上之位置、數量、規格是否與學校實際狀況相符,並稱日後得標廠商可以根據學校提供之資料施作,而免除其探究真正與否之責任,此實難令人理解。況倘若此,則學校何以又須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 綜上,被告趙世清所為,顯難認為有為學校之利益而處理事務,反而係為詹永洋、袁敏欽之利益而處理事務。 ③況由本件之概算書、預算書上所載資料比對:概算書上編號1-16均係防滑改善處理地點,只有編號17記載「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1式、單價300,000(採用微生物污水處理系統)」;惟經以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採購預算書上編號1-21之項目為「曝氣機」、「生物製劑」、「生物活化劑」、「地坪防滑處理」等項,則究竟概算書上所載「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1式 」之實際情形如何?現場有多少化糞池需處理?面積、大小又係如何? 在概算書上均未顯見。被告趙世清既未到現場丈量查看,又如何估算實際所需之生物活化劑、曝氣機、生物營養劑等採購之數量? 由此益見,被告趙世清對於五堵國小之設計規劃內容,端賴被告詹永洋、袁敏欽等人之提供資料,而未視委託單位之實際狀況而定,其與詹永洋、袁敏欽等人合作之關係更顯而益見。 3.被告趙世清既為五堵國小委任之建築師,受託處理上開工程之規劃設計,竟從未與學校人員接洽聯繫,反而與可參與投標之材料商討論建築師設計費3%或5%、採購方式為工程標或財物設備標等事宜,且接受其所謂材料商詹永洋所提供之資料,並據以為該工程之補充須知、預算書圖及招標規範,顯見其與被告詹永洋間有共同合作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聯絡。 B.七堵國小工程(工程標): 1.本件七堵國小工程之委託規劃監造案係96年4月底、5月初,校長黃正昆洽詢正在該校從事另一工程設計規劃之建築師趙世清有無承接意願,被告趙世清乃應允承接委託規劃設計情事,已經被告趙世清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第6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正昆於本院證述相合(見本院卷二十第41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趙世清收受七堵國小總務主任范師旗交付之概書算後雖有與范師旗至現場查看並抽樣丈量,惟其隨後即將范師旗交付之概算書轉交詹永洋請其提供資料,而詹永洋除與袁敏欽拜訪趙世清討論五堵、七堵國小工程事宜外,並將趙世清提供之資料轉交袁敏欽拿回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再由詹永洋交予趙世清提出予范師旗,以作為招標資料,而袁敏欽亦曾與蔡素碧前往拜訪趙世清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詹永洋在96年5月底有跟 我接洽」、「我跟五堵國小簽約時,詹永洋就有拿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給我,我當時也想取巧,就叫他就七堵國小的部分一併提供資料給我做參考,我也將范師旗給我的七堵國小概算書交給詹永洋,叫他一起提供資料給我」、「5月30 日,他(指詹永洋)有跟袁敏欽來介紹這些東西,他說袁敏欽是他的材料供應商,..我跟他認識不深」、「我就有跟范師旗去現場看過,..抽樣丈量」、「詹永洋後來有送預算書的資料過來」、「7月初,我有過一次採購資料給七堵 國小,後來他們學校決定用工程來做發包的動作,我才會在8月麻煩詹永洋提供工程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給我,因為 本來我認為是要用採購,後來他們說要改用工程」、「我直接拿到學校(指預算書圖、補充須知)」、「如果我沒辦法解決的話,我會請教他(指詹永洋),叫他提供資料給我」、「他實際上是材料供應商,我叫他提供資料給我」、「我是8月多的時候才提供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給范師旗,契約是 我直接拿給范師旗」、「詹永洋提供資料(指單價分析表)給我」、「(你有無去更動單價分析表? )沒有」、「(詹永洋是否確實在6月有拿一次預算書給你,在8月也有拿一次?)是,一次是設備、一次是工程」、「(是否記得在96年8月27日時候,袁敏欽有跟你提到說他會跟蔡素碧順便過去拜訪你?)有這件事情」、「8月20日,預算已經送給學校,..主計好像有點疑慮,然後主任打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叫詹永洋去七堵國小瞭解」、「(袁敏欽於譯文《指96年8 月27日11時53分袁敏欽與趙世清對話譯文,見譯文卷第93頁》中有提及他們抓的預算有問題,為何預算要由袁敏欽這邊來抓,看起來預算就是由袁敏欽編的? )在我的認知,袁敏欽是代詹永洋在問我這件事情」、「范師旗是把有疑義的函文(指三小時快乾疑義之回覆函)傳真給我,剛好我碰到詹永洋,我就把有疑義的函文交給詹永洋,之後詹永洋就把回覆函給我」、「我就跟他說他是材料供應商,..來處理這個函」、「(後來蔡素碧有無去拜訪你? )有」、「因為袁敏欽只是一個材料商而已,所以我認為他們(指蔡素碧及袁敏欽)整個是材料商」、「在我的認知,袁敏欽跟詹永洋他們都是材料商」、「(本案有廁所污水處理及防滑的部分,在某個地方需要多少數量的污水處理用劑或防滑塗料,你這部分是怎麼評估? )這部分我沒有那麼專業,而詹永洋就五堵國小部分跟我接洽之後,我想說既然二個工程都一樣,我就請他替我評估這些東西」、「(如學生活動中心B1至4F的電梯警示帶、需要多少的膠帶、數量有多少,需要多少清潔劑、地坪防滑處理劑,這些數量都是誰給你的? )都是詹永洋提供我的」、「在採購預算書裡面有化糞池的微生物處理系統規格及系統圖、施工步驟圖樣說明、樓梯及階梯防滑塗層規格說明及施作位置圖、原有廁所的磁磚尺寸俯視圖,這些圖是誰畫的? )這些圖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我不知道是誰畫的」、「(你剛才講到詹永洋跟袁敏欽可能有上游跟材料商的關係,為何他們會跟你聯絡並提供這些補充須知? )最主要是要推銷他的產品」、「(袁敏欽所推銷的產品,最後有無在七堵國小的案子裡面去應用到? )應該有」、「(調詢時《偵九卷第78頁》你回答『他們就是做整套的』,這句話的意思為何? )無論是採購契約或工程契約,整套都是他們在做的,在五堵國小部分,雙方簽約都是麻煩詹永洋幫我們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1頁反面-70頁、74 頁反面-75頁、76-77頁反面、79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妳稱妳在96年8 月間有跟袁敏欽去找趙世清,那妳與袁敏欽是以何身分去找趙世清的?)我們是以止滑材料商的身分,因為詹永洋介紹袁敏欽的時候,也是說他是材料商」(見本院卷二十第121頁); ③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袁敏欽要畫施工位置圖,他叫我給他一張學校的平面圖,..叫他先把單價分析表寫好,因為做好後也是要送給建築師看」、「因為要將預算書拿去給趙世清審查蓋章,所以趙世清在催預算書,而袁敏欽還沒有給我」、「范師旗將公文傳真給趙世清看,說基隆市政府有些疑慮,要建築師幫忙解說,因為我是材料商,趙世清就叫我過去幫他處理一下,並把這一份公文拿給我,我就把這份公文拿了,傳真給袁敏欽請他幫我處理」、「七堵國小這個案子從財物改為工程後,中間有很多文件要修改,我就幫忙做文件傳遞等服務工作,..像趙世清..叫我把東西送到七堵國小去,我就幫他送到七堵國小」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5頁反面、136頁、138頁反面、147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於96年6月7日9時37分譯 文,是否為你跟趙世清的通話?)一開抬詹永洋打過來,然後 轉給趙世清」、「(於譯文中,趙世清說『我的工作項目只有設計,委託項目裡面,查驗、協驗這部分是監造在做的』,你說『不然你的部分我把它刪掉』..,然後你跟他要e-mail信箱,這部分是在講什麼事情? )當時主要在提七堵國小的合約的事情,因為我們當時要把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一起進行,七堵國小的話原先也想說改成設備的方式,所以合約書要去做修改」、「(於譯文38頁《即96年6月7日9時43 分》,詹永洋跟你通話時,他人在那裡? )應該是在趙世清那邊」、「(《譯文39頁即96年6月7日9時56分譯文》,於 譯文中『我現在請趙先生他幫我列印』、『你現在五堵跟七堵..內容、數量都一模一樣』、『他的2個預算都很接近 』、『我們現在又把它改成是設備財物的話』,你是把什麼東西改成設備? )當時很亂,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在那邊調整看是工程或設備」(以上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47-348頁) 、「七堵國小工程的相關文件都是我交給詹永洋,然後由詹永洋轉交給趙世清或七堵國小」、「(你跟趙世清接觸的過程,是否類似你就五堵國小所述? )是」、「(為何詹永洋叫你寫單價分析表,然後建築師費用寫5%? )因為如果改成工程的話,就是要有一個單項的分析表,而建築師費用因有含監造,所以是5%」、「(是否為趙世清說市政府會派人來監工有一個稽核小組?《此係針對96年8月1日9時24分譯文中之『那一天我們在建築師那裡,建築師有講到稽核小組』之事》)是」、「(於96年8月3日8時48分譯文中,你說:『我們那一天一起過去建築師那裡的時候,他有說到,如果用工程的話,他要我們要再重新畫那個平面配置圖』等語,這部分在談什麼事情? )我記得當時是要有一個施工的配置圖,我是問詹永洋說這個配置圖要怎麼樣去做」、「(是否為趙世清要求要有一個施工的配置圖? )是」、「(你跟蔡素碧一起去找趙世清的時候,在聊什麼事情? )主要就是跟他講一些我們產品的特性」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60頁、161頁反面、163-164頁反面、171頁、); ⑤此外,復有如附表B三編號10、11、13、14、33、34、40、、41、43、46所示袁敏欽與詹永洋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四編號4、5、6所示魏徵豪與袁敏欽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五 編號6所示袁敏欽與蔡素碧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六編號1-3所示袁敏欽與趙世清間之譯文附卷可稽。 3.是由上開譯文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趙世清與詹永洋、袁敏欽間、及被告袁敏欽與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間,均分別就建築師之委任、設計費用、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採購招標內容等事項有所討論,而建築師趙世清更依賴詹永洋、袁敏欽提供之預算書圖、單價分析表、採購方案(設備標或工程標)作為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資料。又被告趙世清明知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蔡素碧為材料廠商,已如前述,有參與投標(設備採購)或與其他符合資格之廠商合作承攬工程投標之可能,竟私下與詹永洋、袁敏等討論以設備或工程發包採購(即3人先討論工程以財物設備採購,後因學校要求改以 工程採購,並討論工程採購所需更改之書圖、建築師監造費用等),並採用其等製作交付之預算書圖、單價分析表、補充須知等文件資料,其有與詹永洋、袁敏欽合作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應可認定。 (三)被告趙世清對於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之不當限制有認知之故意,或未必故意: (1)依附表己-1編號19、20所示委託學校與建築師簽立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被告趙世清應規劃設計工程補充須知、預算書、規範表、安裝施作圖樣等交予學校;惟被告趙世清卻收受由他人製作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而於送交學校前,不僅未依其專業審核有無不當限制之情,更與詹永洋、袁敏欽等人討論其受委託規劃之內容細節,並未親自丈量(指五堵國小)、規劃設計、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或為疑義說明(指基隆市政府發函予七堵國小之疑義)、事後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容從事以儀器檢測等工作,其所為已與委託內容有違,茲先敘明。 (2)再依基隆市政府於96年5月9日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五堵國小呈報之「改善教學安全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概算書申請新台幣937836元補助,及以0000000000號函准予七堵國小呈報之「改善教學環境安全衛生工程」概算書申請新台幣936455元補助,分別有各該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3頁、卷二十第209頁);而各該學校收受基隆市政府補助函文後,即分別於同年5月10日、11日於函文上 批示擬依規定完成預算書圖送審,足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申請補助經費、核准經費、及著手預算書圖規劃設計係於相當於同一時期。再從該二工程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上觀之(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5頁、卷二十184、185頁),可知該 二學校工程基本上涵蓋地坪防滑及污水處理二部分,而此亦與被告趙世清於本院所述「二個工程都一樣」(見本院卷二十第77頁)相符。另由被告趙世清所述七堵國小校長黃正昆於96年5月初與接洽規劃設計乙事、詹永洋在96年5月底與其接洽五堵國小之規劃設計、及96年6月7日詹永洋有到其事務所列印五堵國小、七堵國小資料乙事(見本院卷二十第61頁反面)可知,雖然五堵國小、七堵國小二工程之開決標係分別於96年7月12日、96年11月27日,此有開決標會議紀錄可 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9頁、卷二十193頁),惟該二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既係同一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且係於同一時期96年5 月底起,則被告趙世清對於二工程之內容、性質、預算金額、採購方式自無有誤認之虞。然如前(二)、(3)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所述,既然二件工程性質相同,為何會有不同之採購方式、及投標廠商資格之置入? 顯見被告趙世清當初在規劃此二工程時,本身即有矛盾不合理之處。 (3)又依卷附五堵國小之概算書記載(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1 頁),其上改善處理地點、規格(長X寬)、數量,均與被告 趙世清受五堵國小委任後提出交付予學校之「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上之「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數量相同(見同卷第387頁),而上開概算書係被告詹永洋交付 ,被告趙世清既未到學校現場丈量,則顯見其未確實審核概算書上所載改善地點之長寬、數量是否有誤,而足以影響到其應實際製作之預算書之價格估算。 (4)至於2件工程補充須知均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以ASM儀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86頁、卷二十第188頁),惟被告趙世清已於本院自承於驗收時未以儀器當場測試(見本院卷二十第79頁反面)。況再觀之五堵國小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95頁)係未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 測試,卻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已經證人洪文井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5頁反面- 46頁),是倘被趙告趙世清確實審核詹永洋交付供參考之補充須知,何以連補充須知上記載須以儀器測試而分別擔任上開2國小 (七堵國小部分另有委託監造)設計規劃之建築師趙世清確未實際參與並提出異議? 而反任由詹永洋提出未實際擔任測試之蓋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五堵國小防滑測試報告予學校? 由此益見,被告趙世清對於詹永洋提供交付之補充須知未確實審核,而其與被告詹永洋間之合作情事更加可見。 (5)綜上,被告趙世清明知被告詹永洋、袁敏欽為材料廠商,可自行投標或與他人合作投標參與防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卻仍而與詹永洋、袁敏欽討論工程內容,及與袁敏欽、蔡素碧一起碰面,尤其採購方式、預算、投標折數、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內容、工程配置圖等,此有附表B三編號43、B四編號4、5、B六編號1-3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且更收受 詹永洋交付之補充須知、圖說、單價分析表等與招標、預算、材料、技術、規格有關之資料,試問其如何能在未與五堵國小人員接洽、而僅與廠商詹永洋、袁敏欽密切接洽討論之情況下,正確製作確實之平面圖說、預算、規格,以符合學校之要求? 至於七堵國小工程,被告趙世清雖至學校丈量,惟其亦與詹永洋、袁敏欽討論該工程係用設備標或工程標方式辦理採購,已如前述,且對於詹永洋交付之補充須知、單價分析表、施工步驟說明、位置圖、預算書、疑義回函(指三小時快乾疑義)亦均予以援用交付學校,其身為建築師自可知悉預算金額、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技術、設備、採購方式為影響投標廠商是否願意及能否投標之重要事項;而學校人員委請建築師協助設計規劃或監造即係欲借重建築師之專業幫忙把關,已經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本院證稱:防滑的東西太專業,不是一般當老師的可以做規劃設計畫圖,專業部分一定會找設計師來做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85 、93頁),而此即是該2 工程均須要專業人員設計規劃之目的,亦是為何要有專業之建築師幫忙維護工程之品質而參與設計(或監造)。被告趙世清身為專業之建築師對於此道理自應甚明,惟其竟任由材料施作廠商設計規劃並將此等招標資料交予學校,既未與學校人員聯絡接洽(指五堵國小)、事後於七堵國小驗收時亦未依照補充須知內容親自或派員參與相關工程之檢測、採樣或驗收,僅憑其在相關文件上蓋章及詹永洋、袁敏欽提供之資料交予學校即坐收設計規劃費用(指五堵國小工程,甚至設計費之請領亦係由詹永洋為之),顯見其有容任被告詹永洋、袁敏欽等人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對於工程所需之工法、技術、材料、設備、規格、投標廠商資格等為不當限制之行為,且對於此不當限制之行為亦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 (四)被告趙世清與其餘被告即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間,就附表三所示工程所需之工法、技術、規格、設備、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有不當限制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及被告傅績欽間就附表三所示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工程間,各有自己職司之分工、行為分擔,以達合作標得工程獲取利潤情事,已如前述;是尚難以自爭取經費、委任建築師、丈量、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之製作交付討論、投標工程、施作工程至驗收完成、獲取利潤之其中某一部分之行為未予參與,即認為被告未參與或完成犯罪。蓋渠等之目的,無非係以與建築師合作而以不當限制工法、技術等方式獲得私人不法之利益。茲先敘明。 (2)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魏徵豪雖未直接與被告趙世清聯繫接洽,惟其為實際上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人,已經其自承在卷;而其於製作上開具有不當限制之資料後,即透過被告詹永洋或袁敏欽與建築師趙世清聯繫、接洽、討論,而將具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交付予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再轉交學校人員作為招標文件資料,其就不當限制工法、技術、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顯與被告詹永洋、袁敏欽及趙世清有共同犯意聯絡。 (3)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傅績欽雖未直接與被告趙世清聯繫接洽,惟其於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工程中,有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等人有如前述之分工及獲利,顯見其有與被告魏徵豪、詹永洋等人不法獲取工程利益之同一目的。再於七堵國小工程中,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趙世清等人原係規劃設計以財物採購方式辦理招標,惟因七堵國小人員堅持使用工程採購方式,被告傅績欽及與被告蔡素碧、詹永洋、袁敏欽等人討論如何與七堵國小校長黃正昆、總務主任范師旗聯絡更改為財物採購標、或與被告蔡素碧對談中提及建築師、3小時快乾、開標操作模式等事宜,此 有前開(一)之證人證述、附表B之譯文、及基隆地區之譯文1本附卷可稽。由此可見,被告傅績欽對於被告蔡素碧、 魏徵豪、詹永洋、袁敏欽等人與建築師趙世清合作,並透過製作不當限制技術、投標資格、工法、設備等補充須知等資料之方式,交予建築師,使建築師交予學校使用之事項,均甚清楚,且亦不違反其與魏徵豪等人合作獲利之本意,且事後亦自蔡素碧、詹永洋處獲得利潤,是其有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袁敏欽、趙世清等人共犯之犯意或行為分擔甚明。 (4)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蔡素碧有與被告袁敏欽一同前往拜訪被告趙世清,而其實際上亦對於附表三所示工程之採購方式、工程操作細節與詹永洋、傅績欽、袁敏欽、魏徵豪等人溝通協調,是其對於附表三工程之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內容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甚為明瞭,故被告蔡素碧與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5)至於被告詹永洋、袁敏欽2 人均直接與被告趙世清接洽,或討論工程預算書圖、招標方式、或解釋3 小時快乾疑義等技術細節,或交付單價分析表等文件資料,而此等資料均與工程規劃設計內容有關,且有不當限制之情,已如前述,是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與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傅績欽、趙世清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五)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附表三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起訴書記載被告袁敏欽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1)五堵國小: 五堵國小開標時,係由該校人員楊孟儒、張兆君、許得成負責審標,已經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述在卷,且經證人即原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於本院證稱:由主任負責審標,當時因為還有其他主任出席,因廠商家數比較多,所以會分由其他主任大家來一起審標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94頁反面、178頁),復有開決標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9 頁),是起訴書記載被告袁敏欽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2)七堵國小: 七堵國小開標時,係由建築師趙世清在場協助審查規格,被告袁敏欽並未在開標現場情事,業經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第28頁反面),另①證人即原七堵國小教師莊惠珍亦於本院證稱:開標時伊有在場審核標單裡面的證件有無缺少,然後在資格審查表欄上打勾,審查時在場的除伊外,另有黃正昆、范師旗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53 -54頁),及②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學校有通知伊於開標時審核文件,除伊在場審標外,校方人員亦有參與審標,伊未看見袁敏欽在開標室內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71頁及反面),復有七堵國小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其上於審查人員處有「趙世清」、「莊惠珍」之簽名)1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十第194頁),是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本件 之審標,應可認定。公訴人前開所認顯係有誤。 (六)又附表三之工程,因被告趙世清、魏徵豪等人於補充須知內為不當限制競爭之規範,致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分別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標得工程,並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19所示之利益(此部分利益計算容下述) ,有被告詹永洋、魏徵豪提出之計算表(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201-204、266-268頁),而被告傅績欽、詹永洋亦均自陳取得各該工程得標款之16%、19%(見本院卷三十三⑴第132 頁反面-133頁),是此部分應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上開被告魏徵豪等人辯稱無不當限制競爭云云,均不足採。又被告趙世清為受附表三所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委託設計規劃監造之人,竟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就技術、工法、設備、投標廠商資格等為不當限制,渠等犯行應堪認定。 七、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因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人與其他被告共同合作不當限制競爭,得標廠商或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可圖得之利益部分: (一)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得標廠商之決標金額(詳見附表一至四),有各該工程之開決標紀錄在卷可稽。 (二)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 又上開工程,得標廠商依決標當時或施工完成當年度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計算標準、或其他方式,可得獲得之利益,經本院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予以鑑定,經該委員會以102年8月7日工程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回覆陳稱:「二、按一般工程預算書或契約中之詳細價目表,除臚列施工項目外,尚列有『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保險費』及『營業稅』等項目,市場上『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之編列,約為工程費用之5%-15%,視不同工程性質或規模而有不同之約定比例。惟各採購案之利潤為多少百分比,端視廠商管理能力而定,無從以鑑定方式提供其參考標準。倘各採購契約內附有詳細價目表,且載有利潤一項者,得由其推估得標廠商可獲得之利潤」等語(見本院卷七⑶第631頁),是附表 一至四所示工程各得標廠商之獲利為何,雖無從由鑑定意見內容具體得知,惟仍非無脈絡可尋。 (三)附表一至四工程預算書或契約內,有無上開「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278-329頁之預算書等 資料): (1)附表一工程: 1.編號1五甲國中: 該採購「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惟於先前之工程採購案之預算書上記載「包商管理費及利潤:28,436」(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278-279頁。 2.編號2忠義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393,520」、「包商管理費 及利潤:18,888」。 3.編號3潮寮國小: 該工程「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4.編號4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5.編號5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調整後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6.編號6茄萣國中污水處理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調整後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7.編號7路竹高中污水處理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調整後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2)附表二工程: 1.編號1溝壩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2.編號2雲林國小: 該工程「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3.編號3石榴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工程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4.編號4林頭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426,405」,並無上開利潤 及管理費之記載。 5.編號5林內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667,261」、「結算明細表 」上記載「工程費:659,048」,惟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 之記載。 6.編號6四湖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內記載「工程費:847,125」、「結算明 細表」內記載「工程費:817,143」,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 費之記載。 7.編號7民生國小: 該工程「結算明細表」內記載「工程費:398,095」,並無 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8.編號8莿桐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638,571」,惟並無上開利 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9.編號9石榴國中: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551,204」,「結算明細表 」上記載「工程費:531,429」,惟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 之記載。 10.編號10吳厝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667,261」,「結算明細表 」上記載「工程費:531,429」,惟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 之記載。 (3)附表三工程: 1.編號1五堵國小: 該工程「採購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2.編號2七堵國小: 該工程「工程估價單」內,記載「包商利潤及管理費:52,713」。 (4)附表四工程: 1.編號1鳳新高中: 該工程「工程明細表」,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2.編號2鳳山高中: 該工程契約書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3.編號3恆春工商地坪防滑: 該工程「預算書」內,記載「材料及施工費:864,381」, 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4.編號4恆春工商污水處理: 該工程「預算書」內,記載「材料及施工費:533,750」, 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四)本件經附表一至四所示得標廠商,提出承作各該工程後,各該年度向國稅局申報年度營業淨利資料,而列出之營業淨利計算(詳細資料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201-204、263、267-268、272-274、277頁)如下: (1)附表一、四工程: 依被告魏徵豪提出其經營之公司95年間公司進貨成本約為6 折、96年間進貨成本約為5.8折,營業費用約為27%之方式計算,營業淨利=得標金額-進貨成本-營業費用。從而 1.附表一工程96年間之營業淨利為:100%-58%-27%=15% 2.附表四工程95年間之營業淨利為:100%-60%-27%=13% 3.附表一、四工程得標廠商之獲利為: ┌────┬────┬─────────┬────┐ │附表一 │得標廠商│ 獲利金額(新台幣 │決標日期│ │工程 │ │) │ │ │ │ │(決標金額x獲利率) │ │ │ │ │ │ │ ├────┼────┼─────────┼────┤ │五甲國中│開卷公司│435000x15%=65250 │96.7.25 │ ├────┼────┼─────────┼────┤ │忠義國小│宏懋公司│395000x15%=59250 │96.7.27 │ ├────┼────┼─────────┼────┤ │潮寮國小│迅新公司│409000x15%=61350 │96.8.10 │ ├────┼────┼─────────┼────┤ │路竹高中│高波公司│473000x15%=70950 │96.9.13 │ │地坪防滑│ │ │ │ ├────┼────┼─────────┼────┤ │茄萣國中│宏懋公司│400000x15%=60000 │96.10.25│ │地坪防滑│ │ │ │ ├────┼────┼─────────┼────┤ │茄萣國中│迅新公司│400000x15%=60000 │96.10.30│ │污水處理│ │ │ │ ├────┼────┼─────────┼────┤ │路竹高中│迅新公司│400000x15%=60000 │96.12.27│ │污水處理│ │ │ │ └────┴────┴─────────┴────┘ ┌────┬────┬─────────┬────┐ │附表四 │得標廠商│ 獲利金額(新台幣 │決標日期│ │工程 │ │) │ │ │ │ │(決標金額x獲利率) │ │ │ │ │ │ │ ├────┼────┼─────────┼────┤ │鳳新高中│迅新公司│0000000x13%=185,90│95.10.13│ ├────┼────┼─────────┼────┤ │鳳山高中│高波公司│940000x13%=122,200│95.10.19│ ├────┼────┼─────────┼────┤ │恆春工商│高波公司│840888x13%=109,315│95.12.12│ │地坪防滑│ │ │ │ ├────┼────┼─────────┼────┤ │恆春工商│迅新公司│518562x13%=67,413 │95.12.12│ │污水處理│ │ │ │ └────┴────┴─────────┴────┘ (2)附表二工程: 依被告魏徵豪提出其與被告謝宜靜就附表二工程二人分配得 標金額額度分別為7成、3成,再各別乘以淨利利潤為6%後( 開卷公司於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以8%利潤計算) ,合併計算各該工程二人可獲之利益(計算式詳見本院卷三 十三⑵第277頁)。 (3)附表三工程: 依被告詹永洋及魏徵豪分別提出柏凱企業社及迅新公司得標 施作附表三工程,渠等可獲得之利益為:決標金額x獲利率6%(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265頁)。 (五)本院審酌前開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所述之合理利潤、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提出之計算方式、稅額申報書、渠等約定之款項分配方式、結算明細表上記載、檢察官及其餘被告所表示之意見,而認為: (1)附表一、四之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其與蔡素碧所可獲得之利益: 檢察官就被告魏徵豪提出此部分之計算方式不爭執(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370頁),附表一、四之其餘被告(建築師、 學校人員)亦具狀同意或不爭執此計算方式(見卷三十二⑵),復參酌①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於95、96年度向國稅局申報之營業淨利為5.98%、6%、8%,此有被告魏徵豪提出 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6 紙附卷可稽(見卷三十二⑵第202-204頁反面)、及②前開 鑑定意見之所述之合理利潤為5%-15%等情,本院認被告魏徵豪上開就附表一、四部分廠商得標獲利之計算方式,尚屬合理。 (2)附表二工程: 1.附表二工程,除編號2、8之雲林國小、莿桐國小係由被告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得標外,其餘皆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迅新、高波公司或陪標之生之道公司得標,惟被告謝宜靜皆有參與施作附表二之地坪防滑部分,已如前述。是依被告魏徵豪、謝宜靜約定各取得標款項之70%、30%、同時期其他地區同類工程估算可利之利益、上開工程會鑑定意書,及各採購案之決標金額、施作項目、檢察官提出之計算方式(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370頁及反面),本院認為 附表二被告魏徵豪及謝宜靜得標施作之利益,其計算考量如下: ①附表二編號1-3工程與上開附表四工程均係於95年間施作, 惟除附表四編號1鳳新高中工程,與附表二編號1-3工程均有施作防滑及污水2項外,其餘附表四編號2-4均僅採購施作單項(即地坪、或污水);且觀之附表四工程之決標金額係自518,562元至1,430,000元,均高於附表二編號1-3決標金額 之378,000、460,000、433,000元,是於附表二編號1-3工程均需進貨施作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2部分,且決標金額 又相對地低於附表四工程,足見附表二編號1-3工程相對地 可獲得之利潤應比附表四工程低。況在附表二編號1-3工程 中,被告謝宜靜有施作地坪防滑部分,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則除施作廁所污水部分工程外,亦進貨提供地坪及污水產品,二人均實際上有人力成本、進貨、營業費用等之支出,況聯富企業社、迅新及高波公司於95年間亦均向國稅局申報營業淨利為6%,此除上開迅新、高波公司之申報資料外,亦有被告謝宜靜提出聯富企業社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卷三十二⑵第273頁),是附表二編號1-3工程部分利益計算方式如下: ┌────┬────┬─────┬─────┬────┐ │附表二 │決標金額│魏徵豪所得│謝宜靜所得│本案工程│ │工程 │ │利益 │利益 │合計利益│ │ │ │(70%x6%)│(30%x6%)│(元) │ ├────┼────┼─────┼─────┼────┤ │溝壩國小│378000 │15876 │6804 │22680 │ ├────┼────┼─────┼─────┼────┤ │雲林國小│460000 │19320 │8280 │27600 │ ├────┼────┼─────┼─────┼────┤ │石榴國小│433000 │18186 │7794 │25980 │ └────┴────┴─────┴─────┴────┘ ②附表二編號4-10工程與上開附表一工程之施作期間均係在96年間,雖附表一每個工程之利潤以15%計算,惟附表一工程 均係被告魏徵豪進貨施作、且僅有地坪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1項,與附表二編號4-10均施作地坪防滑及污水處理不同, 是故參酌前開1之說明,被告魏徵豪提出之利益計算方式( 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工程部分開卷公司之利潤為8%,其餘均為6%)、及聯富企業社、迅新、開卷公司96年間申報之營業淨利等資料,本院認為此部分之利益計算方式如同前述為合理,即決標金額x70%x6%(或x8%〈即魏徵豪部分〉)+決標金額x30%x6 %(即謝宜靜部分)=各該工程合計之利益。 ┌────┬────┬─────┬─────┬────┐ │附表二 │決標金額│魏徵豪所得│謝宜靜所得│本案工程│ │工程 │ │利益 │利益 │合計利益│ │ │ │(70%x6%或│(30%x6%)│(元) │ │ │ │8%) │ │ │ ├────┼────┼─────┼─────┼────┤ │林頭國小│440000 │18480 │7920 │26400 │ ├────┼────┼─────┼─────┼────┤ │林內國小│694000 │38864 (8%)│12492 │51356 │ ├────┼────┼─────┼─────┼────┤ │四湖國小│860000 │36120 │15840 │51600 │ ├────┼────┼─────┼─────┼────┤ │民生國小│420000 │17640 │7560 │25200 │ ├────┼────┼─────┼─────┼────┤ │莿桐國小│650000 │27300 │11700 │39000 │ ├────┼────┼─────┼─────┼────┤ │石榴國中│560000 │31360 (8%)│10080 │41440 │ ├────┼────┼─────┼─────┼────┤ │吳厝國小│695000 │38920 (8%)│12510 │51430 │ └────┴────┴─────┴─────┴────┘ 2.公訴人以決標金額乘以淨利利潤6%(或8%)為魏徵豪能分配之利潤,再加上以此金額乘以3/7之謝宜靜利潤後,總合為各該工程合計利潤(見本院卷三十二⑵第370-371頁)。惟此 計算方式,忽略了被告謝宜靜、魏徵豪已各先取得決標款之30%、70%,且2人均有施作、申報稅額、營業支出之事實, 故其計算方式為本院所不採,併此敘明。 (3)附表三工程: 1.附表三工程,被告詹永洋、魏徵豪均以決標金額之6%計算各該工程之利潤,惟本院審酌附表三編號1、2決標金額均達86萬元以上、得標廠商、報稅、及被告魏徵豪、詹永洋、傅績欽3人分工、有無實際施作、支出進貨、人力成本等情事, 而分論各該工程之利益計算方式。 2.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部分: 此工程係由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是柏凱企業社自應負擔相關稅額、與學校間溝通之人力成本、營業費用,而被告魏徵豪是實際上製作各該工程概算、預算書之人,是其對於工程利潤之評估、營業費用、進貨成本等自較為熟悉。而依其所提出96年間公司每個案子進貨成本約為5.8 折、營業費用約為27%(見本院卷三十二第201頁),再參之①被告傅績欽自承獲得決標款之16%,惟未出資購買材料、參 與施作、亦未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報該部分營收等語(見本院卷三十三⑴第132頁及反面);②被告詹永洋自承沒有參 與施作,係由魏徵豪出料、施工,伊只是監工等語(見本院卷三十三⑴第133頁);及③被告魏徵豪自承有開發票予詹 永洋等語(見上開卷第133頁):④柏凱企業社開立予五堵 國小之統一發票1紙附卷(見卷三十二⑵第267頁),是本件工程獲得利益之計算為: ┌────┬──────┬──────┬──────┐ │決標款項│傅績欽取得款│詹永洋取得 │魏徵豪取得 │ │ │項(16%) │款項(19% ) │款項(65%) │ │ │ │ │ │ │894000元│143040元 │169860元 │581100元 │ ├────┼──────┼──────┼──────┤ │支出進貨│0元 │①營業費用27│①進貨成本58│ │成本、營│ │ %(未施工 │ %; │ │業費用、│ │ 、購料,但│②營業費用27│ │營業稅 │ │ 得標監工而│ %; │ │ │ │ 支出相關營│③營業稅5%(│ │ │ │ 業費用) │ 本件因係柏│ │ │ │ ; │ 凱企業社得│ │ │ │②營業稅5%(│ 標,由詹永│ │ │ │ 決標金額之│ 洋支付上開│ │ │ │ 5%,因柏凱│ 金額予魏徵│ │ │ │ 得標出具發│ 豪購料施工│ │ │ │ 票予五堵國│ ,故魏徵豪│ │ │ │ 小) │ 之必要支出│ │ │ │ │ 為如上述)│ ├────┼──────┼──────┼──────┤ │支出費用│0元 │①169860x27%│581100x(58%+│ │合計 │ │ =45862.2 │27%+5%)=5229│ │ │ │②894000x5% │90 │ │ │ │ =44700 │ │ │ │ │ │ │ │ │ │③45862.2+44│ │ │ │ │ 700=90562.│ │ │ │ │ 2 │ │ │ │ │(四捨五入)│ │ ├────┼──────┼──────┼──────┤ │各人所得│143040元 │000000-00000│581100- │ │利益款項│ │=79298 │522990 │ │ │ │ │=58110 │ ├────┼──────┼──────┼──────┤ │合計獲利│143040+79298+58110=280448 │ └────┴──────┴──────┴──────┘ 3.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部分: 此工程係由被告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得標,是迅新公司自應負擔相關稅額、與施作人力成本、營業費用,而被告魏徵豪是實際上製作各該工程概算、預算書之人,是其對於工程利潤之評估、營業費用、進貨成本等自較為熟悉。而依其所提出96年間公司每個案子進貨成本約為5.8折、營業費用約 為27%(見本院卷三十二第201頁),再參之①被告傅績欽自承獲得決標款之16%,惟未出資購買材料、參與施作、亦未 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報該部分營收等語(見本院卷三十三⑴第132頁及反面);②被告詹永洋自承沒有參與施作,係由 魏徵豪出料、施工等語(見本院卷三十三⑴第133頁);及 ③被告魏徵豪自承沒有開發票予詹永洋等語(見上開卷第 133頁);復審酌下列情況: ①被告詹永洋雖稱有去七堵國小監工,惟此案件,非柏凱企業社得標,其自無前往監工之必要;至於詹永洋雖於開標前曾前往學校接洽業務、協助製作概算書等,惟此自不能算入其應獲之利潤,蓋建築師製作預算書,係應憑經費而購入產品施作、增加施作項目,非用以酬庸幫忙爭取經費之人,否則此預算即屬浮報。故建築師依預算經費規劃設計施工項目、數量時,所需考量者為得標廠商施作工程項目、數量、產品所需支出之進貨成本、人力成本、營業費用、相關稅額、檢測費用等得標後與工程施作有關之事項。 ②被告詹永洋雖稱有幫忙范師旗、趙世清送交文件,惟本案工程既非其得標,其自願從事此等工作,自無法將此計算為其報酬,蓋此非屬其得標工程之義務及必要支出。是本件無法將詹永洋於工程期間出入學校之支出、或柏凱企業社之營業費用計算入被告詹永洋之成本內。況被告魏徵豪亦稱未開立發票予被告詹永洋,已如前述,而被告詹永洋亦未提出其於該期間受僱或受託於魏徵豪監工支出之相關費用成本,是本件自無法將被告詹永洋支出之營業費用成本予以扣除。 ③綜上,本件工程獲得利益之計算為: ┌────┬──────┬──────┬──────┐ │決標款項│傅績欽取得款│詹永洋取得 │魏徵豪取得 │ │ │項(16%) │款項(19% ) │款項(65%) │ │ │ │ │ │ │864000元│138240元 │164160元 │561600元 │ ├────┼──────┼──────┼──────┤ │支出進貨│0元 │0元 │①進貨成本58│ │成本、營│ │ │ %; │ │業費用、│ │ │②營業費用27│ │營業稅 │ │ │ %; │ │ │ │ │③營業稅5%(│ │ │ │ │ 以決標金額│ │ │ │ │ 計算,本件│ │ │ │ │ 因迅新公司│ │ │ │ │ 得標,由該│ │ │ │ │ 公司開立發│ │ │ │ │ 票) │ ├────┼──────┼──────┼──────┤ │支出費用│0元 │0元 │①561600x(58│ │合計 │ │ │ %+27%) │ │ │ │ │ =477360 │ │ │ │ │②864000x5% │ │ │ │ │ =43200 │ │ │ │ │ │ │ │ │ │③ │ │ │ │ │477360+43200│ │ │ │ │=520560 │ ├────┼──────┼──────┼──────┤ │各人所得│138240元 │164160元 │561600- │ │利益款項│ │ │520560 │ │ │ │ │=41040(元)│ ├────┼──────┼──────┼──────┤ │合計獲利│138240+164160+41040=343440 │ └────┴──────┴──────┴──────┘ 4.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魏徵豪等人因而可獲得之利益,已如前述,是被告魏徵豪、詹永洋提出之計算方式及檢察官所提之計算方式自不為本院所採。 5.雖被告蔡素碧嗣於本院陳稱:35%是魏徵豪要給詹永洋的經 銷利潤,傅績欽部分我不是那麼明確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87頁);被告傅績欽於本院陳稱:詹永洋事後有跟伊說 蔡素碧給他的代理利潤就是35%,伊沒有與魏徵豪、蔡素碧 協議拿16%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52頁及反面)。惟觀之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96年7月7日13時26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50頁): A(指魏徵豪):小袁,你五堵那個可能不行..。 B(指袁敏欽):那他不就估價單一樣那個。 A:公告預算金額就是用937啊...。 B:一個發包金額..一個設計預算啊。 A:那你現在用937835下去發包啊..這樣就造成一個困擾..標完後..設計費變成是我們要給設計師。 B:嗯.. A:再來變成『我們跟傅仔(傅績欽)那邊變成要用937835下去算那個』..算金額耶..。 ②97年1月11日10時34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99-101頁): A(指蔡素碧):那個..2件事情..有請到了..跟你 會一下,另外我是想說要和你會..還是跟詹仔會。 B(指傅績欽):嗯。 A:因為詹仔我們上次去驗收,他就很急性子,就拿他的存摺給我們...是要和你這邊check,還是..因為. .發票是我這邊的嘛.…所以就看你的看法..我再和詹仔聯絡。 B:不然就..下去我去你們那邊。 A:對,這個..我是接你的嘛..啊你自己處理..這應該..。 A:你就帳號給我..我就跟你處理。 ③97年1月11日10時40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101-102頁):A(指袁敏欽):那個七堵的那個款喔...我們有收到了。 B(指詹永洋):這樣子喔。 A:因為那個傅先生喔..他說他下個禮拜一或二可能會來我們公司..我們有跟他說到就是你們的部分..他是說他過來算一算..然後就跟他算就好了。 B:沒關係..那個你匯給我,我再匯給他就好了..就照之前的方式來處理就好了啦.. A:那你要不要跟他講一下..因為他是這樣子跟我們講。B:好,沒關係,那我再跟傅先生講好了。 ④97年1月11日11時30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102頁): A(指詹永洋):我剛有跟社長(傅績欽)聯絡過了..社長說他下去是算他的部分啦..那我們的部分就分開算就是了。 B(指袁敏欽):那要怎麼算? A:那個他的部分16、我的部分19嘛。 B:好,那這樣我知道。 A:你知道嘛..因為那時候總共是講35..那他的部分16、我的部分19嘛。 是由上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蔡素碧早已知道傅績欽與詹永洋將分配部分得標款項,否則蔡素碧何須打電話告知款項已經領到,並詢問傅績欽要如何交付其所應得之款項? 況佐以被告詹永洋與袁敏欽之對談「那時候總共是講35,那他的部分是16、我的部分是19」等語,亦可知傅績欽、詹永洋各自分配得標款之16%、19%係事先與魏徵豪、蔡素碧等人協議,被告傅績欽等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 八、至於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建築師即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被告吳宗達等人因受委託設計(監造)而可獲得之報酬則如下: (一)附表一、三、四之建築師即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依卷附之附表一、三、四工程之結算明細表、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採購明細等資料(見本院卷三十四⑵第305-349 頁),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因承攬各該工程設計監造之報酬分別如附表壬-1編號1-7、18-23所示。 (二)附表二之被告吳宗達取得之報酬: (1)依卷附之附表二工程之結算明細表(見本院卷三十四⑵第322-342頁),簽立委託設計規劃監造契約之馮子石、李明遠 建築師事務所取得之設計監造費分別為如附表壬-1編號8-17所示。 (2)惟上開工程契約之簽立,實際上係由被告吳宗達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為之;而被告吳宗達分別與馮子石約定,附表二編號1-3工程之每一工程設計費百分之30 由馮子石取得,附表二編號4-10之每一工程設計費百分之27由李明遠取得,其餘均歸吳宗達情事,已據證人即被告馮子石(見本院卷二十一第80頁反面)及被告吳宗達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四第84頁反面);再依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述:自林頭國小案件開始會與吳宗達分配設計監造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28頁反面),復參酌於被告謝宜靜 處查扣之「96年代辦明細」1紙(見偵九卷第46頁),可知 附表二編號4-10工程之設計監造費用,被告吳宗達除須支付李明遠百分之27之設計簽證費、百分之10之稅金外,尚須將剩餘款項與被告謝宜靜平分。是故被告吳宗達於附表二工程可得之款項計算如下: 1.附表二編號1-3部分: ┌────┬────┬──────┬──────┐ │工程 │設計監造│馮子石取得 │吳宗達取得 │ │ │費 │(30%) │(70%) │ │ │ │ │(尚須負擔稅│ │ │ │(以下四捨五│金、雜支等費│ │ │ │入) │用,四捨五入│ │ │ │ │) │ ├────┼────┼──────┼──────┤ │溝壩國小│14324元 │4297元 │10027元 │ ├────┼────┼──────┼──────┤ │雲林國小│17447元 │5234元 │12213元 │ ├────┼────┼──────┼──────┤ │石榴國小│16387元 │4916元 │11471元 │ └────┴────┴──────┴──────┘ 2.附表二編號4-10部分: ┌────┬───┬───┬───┬───┬───┬─┐ │工程 │設計監│稅金 │李明遠│餘款 │吳宗達│ │ │ │造費 │(10%) │(27%) │ │(50%)│ │ │ │ │ │(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林頭國小│16685 │1669 │4505 │10511 │5256 │ │ ├────┼───┼───┼───┼───┼───┼─┤ │林內國小│26362 │2636 │7118 │16608 │8304 │ │ ├────┼───┼───┼───┼───┼───┼─┤ │四湖國小│32685 │3269 │8825 │20591 │10296 │ │ ├────┼───┼───┼───┼───┼───┼─┤ │民生國小│15924 │1592 │4299 │10033 │5017 │ │ ├────┼───┼───┼───┼───┼───┼─┤ │莿桐國小│24685 │2469 │6665 │15551 │7776 │ │ ├────┼───┼───┼───┼───┼───┼─┤ │石榴國中│21257 │2126 │5739 │13392 │6696 │ │ ├────┼───┼───┼───┼───┼───┼─┤ │吳厝國小│26170 │2617 │7066 │16487 │8244 │ │ └────┴───┴───┴───┴───┴───┴─┘ 九、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盧穩任、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等人,就上開附表一至四之各工程所辯無不當限制競爭行為及犯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渠等此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乙、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學校人員所涉圖利部分: 一、被告陳國庸、張兆君係公務員: 陳國庸於90年8月1日起至96年8月1日間任職基隆市五堵國小擔任校長,綜理並執行校內採購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張兆君係該學校老師,於95年8 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擔任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項等職務,渠等於96年5月1日起,即由被告張兆君檢具相關資料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接續負責附表三編號1 五堵國小採購案之建築師委託、上網公告招標、發包、開決標、得標廠商簽約事宜,被告陳國庸為該採購案之行政決策負責人、且於上開文件上核章批准,並為開決標主持人情事,業據被告2 人分別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九⑴第63頁反面-64頁反面、68、71、75頁反面-77頁反面、82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原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於本院證述相合(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78 、180頁及反面),復有經被告2人核章之五堵國小經費需求計劃書、概算書、函文、採購預算書(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0-375頁)、及被告陳國庸以五堵國小名義簽立之委託設計契 約書(補偵四卷第48-50頁)、暨被告陳國庸主持開決標之 開決標紀錄(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9頁)等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 二、學校工程施作之緣起,及委託設計之過程: (一)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1)詹永洋因與魏徵豪等人合作以期日後能標得工程施作獲利,乃於96年3、4月間,帶同袁敏欽前往五堵國小拜訪被告即校長陳國庸介紹防滑產品。被告陳國庸與詹永洋係球友,且於95、96年間亦曾一同出國遊玩,亦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並常幫忙協助其處理校內一些採購事宜,乃接受詹永洋、袁敏欽之防滑產品介紹說明,惟學校因無多餘經費可以施作,詹永洋乃表示可以提供估價單等資料予學校幫忙協助爭取經費,被告陳國庸事後即將此訊息告知被告即總務主任張兆君。之後,被告張兆君見詹永洋在學校丈量,並因曾接獲校長陳國庸告知詹永洋將協助爭取防滑施作之經費並提供資料以利申請,乃依據被告陳國庸先前指示收受詹永洋丈量後交予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等資料,除更改字型、版面外,其餘則照概算書、計劃書上記載製作後,送交校長陳國庸簽章,轉送基隆市政府核准經費情事,業經被告即證人分別於本院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證稱:「我告知他(指張兆君)說我們學校有這個需求,就用公文向教育部申請看看」、「詹老闆有一次剛好來推薦東西,..我覺得這個東西真的很好,..就跟總務主任講說我們可以跟教育部申請」、「印象中他那一天好像有帶一個推銷員,然後把東西拿給我看,..問學校有無這樣的需求」、「我指示他去申請」、「最後的行政責任是我要負責」、「我是最後審核蓋章」、「就是一起打球的朋友」、「「(你是否認識詹永洋很久了,是老朋友? )是」、「(經費需求計劃書及概算書,是否你蓋的? )是」、「..會有廠商提供估價單等東西,詹老闆好像也說他要去提供」、「詹永洋是有說他要一些估價單及型錄給張兆君」、「(詹永洋有無常到五堵國小裡面幫忙處理校內財物採購的問題? )不能算經常,但是有」、「(是處理那一方面的問題? )很雜,像有時候我們玻璃破一塊,要去找人修一塊玻璃,大部分都不願意來,因為我認識他,就跟他拜託一下,他就會幫忙」、「有時候事務組覺得有困難,才會找我去請詹老闆幫忙,..事務組就會問我是否能請我認識的詹永洋幫忙,我才會出面幫他」、「我有跟張兆君講說詹永洋有帶了一批止滑條過來,我也嘗試過,真的不錯,我們可以去跟上級申請經費看看,然後詹永洋就去找張兆君」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64頁反面-67頁、68頁反面、73頁反面 、76頁反面、79、8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稱:「由我承辦」、「那天看到詹永洋來測量,..他說他要做這樣的量地板的尺寸並幫我們爭取經費」、「他(指詹永洋)之前就曾在我們學校處理一些採購的事情」、「學校需要那些東西,有時是請他幫我們處理」、「我們...需要做一些防滑設施,校長之前提過說有機會要跟上面爭取」、「(提示予你的這二份文件《指經費需求計劃書及概算書》是怎麼做出來的? )這應該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他當初來測量以後,就要提供估價單等資料」、「我知道是他拿給我的」、「(你認知詹永洋是那一家廠商? )應該柏凱公司」、「因為以往他送來的報價單上就看到柏凱公司的用印」、「(你對於詹永洋送給你的文件內容,有無做任何更動?)除了字型、版面調整外,內容沒有更動」、「(基隆市政府是否有核准?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82頁反面-85頁);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因為我本身在基隆做學校的小額採購業務而認識,已經認識很久了」、「我的行號柏凱企業社」、「我是魏徵豪經銷商,他們要依照經銷協定來幫我做商品的解說,所以我帶袁敏欽去解說商品」、「(你們去五堵國小見到了誰? )陳國庸」、「(你帶袁敏欽去跟陳國庸見面這一次,你跟袁敏欽是以何名義去跟陳國庸接觸? )我是用我公司名義,然後我說袁敏欽是材料商」、「(張兆君在你介紹袁敏欽給陳國庸時,有無在場? )沒有」、「(於你介紹完、袁敏欽測量完之後,是誰決定要申請本件防滑及廁所的經費? )是陳校長」、「(你們有無討論到本件經費要如何申請?)當時我們去向學校介紹的時候,陳校長表示這個產品不錯,學校確實有這個需要,但陳校長擔心沒有經費,我向他建議他以學校向上級申請經費的方式去申請,我也去找民意代表來幫忙爭取一下,陳校長對於有人幫他爭取也樂觀其成,他就說哪裡是有需要的,我們就去幫他丈量」、「我跟袁敏欽去丈量之後,我依據丈量尺寸開一張估價概算給學校,讓學校去申請經費」、「(估算概算書是怎麼來的?)是袁敏欽給我的」、「(你拿了概算書交給五堵國小的誰?)我交給張兆君」、「(於第3頁 的譯文中,你說:「因為公文都是照你寫的金額」,這邊的公文是什麼公文?)應該是學校申請經費的公文,因為學校是照我的概算去申請金額」、「我跟袁敏欽丈量以後,提供估價單給學校的金額」、「(誰告訴你說這個經費沒有動? )我有去學校問過張兆君說他們申請的經費下來了沒有,他跟我講說下來」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31-234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96年5月申請經費 之前,你是否有去過五堵國小? )是,我與詹永洋一起去,..他有請我幫他去向校長介紹產品」、「他有帶我去校長室跟校長介紹我們公司產品」、「概算書是我跟詹永洋丈量現場後,我將數據帶回去給我們老闆製作,我再交給詹永洋」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38頁及反面)。 (2)此外,復有五堵國小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基隆市政府96年5月9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其上記 載申請及核准經費均為937,835元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 ⑵第370-371、373頁),及被告陳國庸、詹永洋護照入出境資料(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10-111、121-125頁,其中2人於 陳國庸任職五堵國小期間之95年4月23、96年1月29日、4月3日、7月20日均有出境紀錄)可稽。 (3)由上開證詞及資料可知,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與詹永洋為舊識,且2人均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詹永洋確有為推 銷防滑工程情事前往五堵國小,並在學校丈量、提供資料予張兆君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嗣後基隆市政府亦根據詹永洋提出予張兆君轉載呈請市政府申請之經費資料、金額核准,且金額未予更動,而事後張兆君亦將經費核准之事告知詹永洋。故由估價單、概算書之製作與交付予張兆君、概算書上經費申請之金額及事後補助之金額相同,可知詹永洋對於工程經費之細節(即施作地點、尺寸、單價、數量)已有相當認識,而被告張兆君、陳國庸亦可認知被告詹永洋對於此工程細節如施作地點、經費之估算已有某程度之知識。 (二)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1)有關本件五堵國小工程案建築師之委託,係經由校長即被告陳國庸授權被告張兆君處理,張兆君乃透過被告詹永洋推薦建築師趙世清,嗣並由被告詹永洋將已經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之委託規劃設計契約交予張兆君轉呈陳國庸簽章訂立契約乙事,有下列證據: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於本院證稱:「有一次張兆君有跟我講說他要找建築師,然後我說好」、「我已經授權總務主任,然後他把合約書拿給我,我就蓋章」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67頁反面-68頁);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本院證稱:「我有跟陳國庸提過需要建築師的部分,他就授權我來處理」、「(為何本件需要找設計師? )因為我不會,防滑東西太專業了,不是一般當老師的可以做規劃設計,還要畫圖」、「(是否認識趙世清? )不認識」、「(有無跟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聯繫過? )沒有」、「當初透過詹永洋推薦建築師,是請他幫我問一下建築師願不願意幫我們設計,因為當初概算表是詹永洋擬出來的,所以他比較清楚裡面的需求」、「(趙世清在簽立委託契約書的過程當中,從簽立到付款的這段時間有無跟你聯絡? )沒有」、「(委託設計契約書是誰拿來給你的? )我印象中是詹永洋」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85、87、97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他(指張兆君)希望我們找個建築師幫他設計規劃,他覺得由建築師來把關,對學校比較有保障」、「我就拿一張趙建築師的名片給張兆君」、「(趙世清跟五堵國小的委託設計合約書是怎麼樣交給學校的? )我幫趙世清送」、「五堵國小部分我總共幫趙世清送過二次,一次是合約,另一次就設計書圖」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39、260頁反面-261頁); 4.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在5月下旬詹永洋碰到我 ,我答應他說替五堵國小做設計的工作,..詹永洋有交委託設計契約的範本給我看,..就麻煩他拿給學校來進行二方對簽」、「都是詹永洋跟學校接觸的」、「跟五堵國小簽約的合約是詹永洋拿給我,合約拿給學校也是詹永洋,所以這整套的東西其實都是詹永洋在處理」、「(從你一開始接觸到本件五堵國小的案子,一直到最後驗收的時候,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否完全沒有跟你聯絡? )是」、「(有關委託規劃設計的部分,是否都是透過詹永洋來處理? )是」、「(你自己有無打電話給張兆君或陳國庸?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09-310頁、320頁反面)。 5.此外,復有委託設計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卷十九⑵第383頁)。 (2)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任係透過被告詹永洋介紹,而建築師趙世清自議價、委任簽約至工程結束均未與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接洽討論,而均係由被告詹永洋代勞。 三、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趙世清、傅績欽相互間之關係: (一)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間之合作關係: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間就基隆市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六(一)所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有無參與本件工程,是如何參與?)詹永洋當時是我們在基隆地區的經銷商,而經銷商此部份是我是請袁敏欽負責,但因為袁敏欽跟詹永洋、傅績欽都不熟,所以我叫蔡素碧協助,所以大部分在電話上都是他們二人跟詹永洋及傅績欽聯絡」、「詹永洋不讓我跟學校的人見面」、「他帶袁敏欽去拜訪五堵國小的校長時,他也不准袁敏欽把名片給校長」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90頁反面、292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陳國庸及張兆君在這個案子裡,有無跟妳接洽過或碰過面?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203頁); 3.證人即被告傅績欽於本院證稱:「(有無跟陳國庸見過面或談過話? )沒有」、「(有關五堵國小的標案,不管是投標、採購或製作招標規範等相關過程的時候,有無跟張兆君聯繫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54頁反面-155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五堵國小申請經費的時候,..我請傅先生去幫我關心一下」、「因為傅先生跟教育局的局長有熟」、「學校是我的客戶,我是負責學校推銷的業務」、「(你有無介紹陳國庸給魏徵豪及蔡素碧認識? )沒有」、「(概算書是袁敏欽提供給你的,這件事情你有無跟被告張兆君講說概算書是誰提供的?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33頁反面-234頁、235頁反面、252頁反面-253頁、256頁反面); (2)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在基隆市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詹永洋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接洽。是故,學校人員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自難知悉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與被告詹永洋間自爭取經費、討論招標細節、提供工程資料、施工代工、利潤分配等之合作關係。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兆君知悉或可得知悉被告詹永洋與被告趙世清間之合作關係: (1)五堵國小工程經費核准後委任建築師前,被告詹永洋曾向被告張兆君推薦被告趙世清建築師可處理此類工程,而被告張兆君係因其工程專業能力不足,無法規劃設計才請詹永洋推薦情事,業已如前述,由此可知,被告張兆君經被告陳國庸授權委託專業建築師設計規劃之目的,即是為協助學校承辦人員對於工程專業知識、內容之不清楚,而能夠隨時與建築師討論相關工程細節,以使工程能夠順利完成。 (2)惟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於本件工程,無論是委託前之議價、簽立契約、施作地點之告知、工程細節規劃之討論、招標、驗收等事項,均未與學校所委任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討論,亦未確認其所收到之預算書、招標規範等資料是否被告趙世清製作交付情事,亦經證人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趙世清證述如前。是由本件工程既要委託專業建築師協助設計處理,則何以於本工程開標前,均未就有疑義事項與委託之建築師即趙世清討論工程細節,如保固期、補充須知內容、等標期? 從而,本件以簽立契約之方式,委託被告趙世清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規劃設計之目的是否單純是為請建築師幫忙協助,顯然有疑義,而非無探討之餘。 (3)被告詹永洋除於爭取經費前,曾在五堵國小丈量並提供估價單、經費需求計劃書、概算書等資料予被告張兆君參考以爭取經費、推薦趙世清為建築師外,亦曾提供被告魏徵豪製作之資料予張兆君參考,並與被告張兆君聯絡工程情事,業經證人即被告分別於本院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稱:「預算書圖應該是建築師給我的」、「是放在我桌上」、「(是否認識趙世清?)不認識」、「(你有無聽過趙世清說他授權詹永洋幫他處理?)沒有」、「(你是要請趙世清來幫忙的,為何都沒有聯絡?)因為我們都是請詹永洋來幫忙的」、「(你們的當初原意是因為不懂專業,所以要請建築師來幫忙,既然已經找到建築師,校長也授權給你了,為何連打個電話給建築師都沒有?)因為當初我們就是請詹永洋幫我們找,有什麼事情透過他聯絡」、「(既然已經找到了,也已經簽約了,接下來就是要請趙世清發揮專業幫忙設計了,為何沒有跟趙建築師聯絡?)當初透過詹永洋推薦建築師,是請他幫我問一下建築師願不願意幫我們設計,因為當初概算表是詹永洋擬出來的,所以他比較清楚裡面的需求」、「(為何反而都是詹永洋?)因為他常常跟我們學校有業務往來,他說他願意幫我們聯絡建築師,所以很多跑腿的部分就由詹永洋代勞」、「(有關要跟趙建築師聯絡的部分,你是否都直接找詹永洋?)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86頁反面、96頁反面、97頁反面-98 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因為當時五堵國小的經費核准下來,而張兆君對於產品規格不懂,所以希望我們提供一些過去有做過學校的資料給他們參考,所以我就請魏徵豪的公司提供這些資料給我,然後我要轉給張兆君參考」、「(是否記得為何要找建築師?)因為我當時把一些招標規範及預算書圖給張兆君參考,過幾天後他跟我講說他看不懂,他希望我們找個建築師幫他設計規劃」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36頁反面、239頁)。 (4)本件工程委託設計後,直至開標後,被告趙世清不僅未前往五堵國小丈量、亦未與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接洽告知補充說明須知內,規定得標廠商於開標當日下午應在校方指定地點作3小時快乾測試情事(此規定見本院卷三十四第129頁),業據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在五堵及七堵國小這二個工程的時候,你有無到現場丈量? )在做預算書圖之前,五堵國小部分沒有,因為在學校提供給我的概算書裡面,已經有位置及數量,..所以我就沒有去過五堵國小丈量」、「由概算書內的位置及尺寸資料,跟詹永洋配合的材料廠商就直接能換算出來」、「(你有無做過圖面設計? )沒有」、「(學校的誰直接把概算書拿給你的? )是詹永洋拿給的」、「(從你一開始接觸到本件五堵國小的案子,一直到最後驗收的時候,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否完全沒有跟你聯絡? )是」、「(有關委託規劃設計的部分,是否都是透過詹永洋來處理? )是」、「(你自己有無打電話給張兆君或陳國庸?)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6頁反面-317頁反面、320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所述未與趙世清接洽等語相合。是既然學校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承擔此工程之設計工作,則何以承攬設計規劃之被告趙世清連到學校去查看現場要施作地點、甚至於有關審標、得標重要事項之補充須知細節均未告知學校人員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 而承辦此業務之被告張兆君亦未詢問建築師趙世清相關工程細節,或請其到學校查看現場? (5)再觀之當初申請經費時,詹永洋所提供予張兆君之概算書上項次編號1-17之「改善處理地點」、「規格」、「數量」,與事後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設計後提供予五堵國小而作為契約一部分之「設備採購案」上所載「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數量」均相同(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1、387 頁) ,趙世清既為本件建築師,何以知悉概算書上所載資料即係正確,而不需實際丈量校對? 被告張兆君又何能如此確信概算書上所載已係完全正確,而不需與設計規劃之建築師溝通並再重新確認正確尺寸? 又觀之卷附之採購預算書(見卷十九⑵第398頁),其項次編號1-17 分別有「曝氣機」、「生物製劑」、「生物活化劑」、「綜合氨基酸」、「除臭劑」、「生物營養劑」、「廢污水清運」等有關污水處理工程所需之物品品名、單位、數量、單價之計算,惟在概算書上除項次編號17記載「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1 式單價300,000 」外,並無細目、數量、大小、尺寸等記載,建築師趙世清既未到場實地查看,則何能估算並於預算書上記載「廢污水清運須2 車」、「生物製劑19桶」、「生物活化劑6桶」等各該設備之數量及規格?顯見趙世清之資料均係由詹永洋處取得,而非透過學校。被告張兆君明知其與趙世清均未聯絡,則其對於建築師所憑藉用以製作預算書圖、招標規範之資料係由詹永洋處取得,應有所認識。故被告張兆君顯然知悉詹永洋有提供工程所需資料予趙世清,並與其有某程度之合作關係。 四、被告張兆君、陳國庸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有從事採購行為,且亦明知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案有比其他一般廠商更多之資訊: (一)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均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為從事採購之廠商,且曾為五堵國小處理採購事宜,已如前述。 (二)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等人於96年5月25日五甲國中採購案後,決意以設備標案辦理本件五堵 國小工程之採購,詹永洋乃於96年6月8日起至25日止分別至學校向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探詢並溝通以「設備標」辦理本件採購之可能性及相關工程事項: 此部分事實,有下列人證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1)人證部分: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其實送概算時沒有說是工程」、「因為當時縣政府把五甲國中的標案改成設備案去辦理發包,我們才想說這應該要用設備的方式去辦理」、「(為何改設備..對你們比較有保障? )因為我想說土木包商對設備案比不會去注意到,這樣應該對我們比較有保障」、「我有跟他(指趙世清)解釋五甲國中的情況,他講說如果用設備,不負責監造的話,3%的設計費他可以同意」、「(於96年8月8日13時31分譯文中,詹永洋說『教育局核准下來是用工程准的,你現在要由工程轉設備,學校怕怕的』,這是否在講五堵國小的事情? )是」、「因為基隆市政府規定,所有的招標文件、資料都要送市政府核准完後,才能辦理」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41、342、346頁反面-347、348頁反面); 2.證人即詹永洋於本院證稱:「(於96年6月8日12時11分譯文中,你說『五堵章都蓋好了』,你怎麼知道五堵國小的章蓋好了? )應該是我去學校問張主任說他們預算送了沒有」、「於譯文中,你說『學校覺得怪怪的,我會去溝通』,是要去溝通什麼? )是在講說怎麼建築師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到時候誰要負責」、「(是誰覺得怪怪的,你要找誰溝通? )找張兆君」、「(於96年6月26日8時39分譯文中,袁敏欽說『卡到那個工程跟設備問題』,你說『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你問的校長是誰? )陳國庸」、「如果是問校長的話,那就一定是陳國庸,應該是教育局還沒有核准下來的時候,袁敏欽一直在催我說那一件有無下來,所以我就去學校問陳國庸說那一件有無問題」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3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要從工程改成設備,因為設備的招標資料,包括格式都不一樣」、「當時袁敏欽在基隆,我說如果有問題,就請詹永洋或他自己打電話給傅績欽,看看局裡有無辦法處理,當時說要改成設備,一下子又說不行,最後又跟我講說可能不用改公文了,已經就是設備了,可能是傅績欽有打電話去局裡問」、「五甲國中也是從工程改成設備,..所以我就把五甲國中當時設備案的資料修改一下,然後就提供給詹永洋」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 296 頁及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部分: 1.96年5月31日13時12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1頁): A(袁敏欽):我跟詹先生有討論過..他說..五堵的話他們有把件送到教育局..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我們高雄縣的模式..就是一樣用設備的方式去發包。 B(魏徵豪):問題是..在他們那邊..。 A:那個我有跟那個建築師討論這個部分,他說如果是單純的設計的話,他可以接受。 2.96年5月31日13時20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2頁): B(袁敏欽):..我剛剛有跟傅先生聯絡到了..因為他說他等下有事..啊我有大概跟他講了,他說如果局裡的那部分..他下去處理,那沒問題。 A(魏徵豪):好啦..這樣改做設備啦。 3.96年5月31日15時07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2-33頁):A(袁敏欽):..是我打電話給傅先生的啦..我跟詹先生後來決定…我是認為用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這樣子可能會對我們比較有保障。 B(蔡素碧):嗯。 A: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他同意。 A:..如果局裡面那邊的話..我有跟傅先生聯絡,..他是說,如果局裡面那邊的問題,他會去處理。 4.96年6月7日21時03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9頁): A(詹永洋):..你說高雄市那邊..這種案子..他有用那個設備去..去報哪幾個學校..你可以告訴我嗎? B(袁敏欽):用設備去辦發包的喔? 目前的話.。我們五甲國中就是了。 A:現在因為學校在講說..因為這個案子如果是用設備去包怪怪的..所以他說..到時候教育局問的話..他(學校)可以回函說那個學校也是用設備來包的這樣子。 5.96年6月8日12時11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1頁): A(袁敏欽):你跟學校談怎樣? B(詹永洋):五堵章都蓋好了,五堵先送,..但學校總是覺得奇怪說建築師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到時候誰要負責。 A:用設備方式當然是沒有監造。 B:沒關係啦,學校覺得怪怪的,但我會去溝通。 6.96年6月13日8時54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3頁): A(詹永洋):..那個五堵他已經送出去了..他禮拜二已經送出去了。 A:我跟你講喔..現在學校那個主任他是跟我講說..他比較擔心就是說.…你那個名稱喔..怕不大符合。 B(袁敏欽):就是之前用工程..然後後來用設備的.。A:對..他是說他比較擔心這個啦。 B:..局裡面就要拜託那個傅先生了啊。 A:..那個傅先生.我那天已經有跟他說過了。 7.96年6月22日11時11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4-45頁):B(傅績欽):..因為你這個一開始就用要設備..現在這2間已經進行到這個地步。 A(蔡素碧):..其實我在別的縣市..用我們用的模式下去做..他只要設計而已。 B:我朋友就說..不然就先這2間試一試..他再找那個 去看。 8.96年6月26日8時39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6頁): A(袁敏欽):..就是我們那裡卡到那個工程跟設備的問題.. 。 B(詹永洋):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啦。 A:對,我知道。 B: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啦..。A:..政府採購法..後面有寫到如果沒辦法區隔設備還是工程的話..以比例佔較多的為主。 B:這個沒有錯..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講..工務局沒有意見啦..。 9.96年6月26日8時46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6-47頁): A(蔡素碧):傅先生,..我蔡小姐..那個詹仔有和他請教過..那個工務那邊ok..他們學校也有去翻採購法..第7條他們學校也有看過啦..早上我和詹仔通 電話..他說有啦..學校也是有看到這條..才願意簽出去..你局裡那邊再注意一下。 B(傅績欽):我今天會去。 ⒑96年7月5日9時41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7頁): A(詹永洋):袁先生,五堵那個已經上網了。 B(袁敏欽):他是今天上的嗎。 (3)雖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與詹永洋之接洽經過或對談,均未在上開之對話譯文中顯見,惟觀之: 1.96年6月13日8時54分之詹永洋與袁敏欽對話,詹永洋明確於電話中告知袁敏欽「那個五堵已經送出去了」、「他『昨天』送的」、「現在學校那個主任他是跟我講..他比較擔心就是說..你那個名稱喔..怕不大符合」等語,顯與五堵國小採購案之「採購預算書」係於96年6月11日及12日分別 經承辦人張兆君、校長陳國庸蓋用職章,並於同年月12日經校長陳國庸以五堵國小名義將預算書圖發文予基隆市政府情事(見本院卷十九⑵376-377頁)相合。倘被告張兆君未於 96年6月12日與詹永洋談話告知已將採購預算書送出去(即 送市府),則何以詹永洋會知悉此有關學校內部作業之事而於次日(即13日)會明確告訴袁敏欽? 是詹永洋上次與袁敏欽之對話實屬可信。 2.96年6月26日8時39分之詹永洋與袁敏欽對話中,袁敏欽因五堵採購案「工程」標或「設備」標的問題詢問詹永洋,詹永洋於電話中明確告訴袁敏欽「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啦」、「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啦」、「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講的..工務局沒有意見啦」等語,可知詹永洋於96年6月25日曾與五堵國小校長陳國庸對話,提及工程或設 備標事宜,經校長陳國庸告知工務局對於設備標沒有意見。而此,亦與五堵國小於96年6月26日始收文基隆市政府96 年6月23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十九⑵ 第374頁之總收文章),詹永洋於6月26日與袁敏欽談話時提及「昨天(即25日)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情事相合。是由上開對話,亦確認詹永洋確實有與被告陳國庸談及工程或設備標問題,被告陳國庸始會告知「工務局沒有意見」。 (4)是由上開證述及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於本件開決標前確曾與詹永洋接洽溝通以「設備標」辦理採購發包事宜。 (三)再被告張兆君知悉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需求細節較為清楚,此經被告張兆君於本院陳稱:「(基隆市政府6月23日說設 計圖及採購規範表要請建築師簽章,你叫誰去補? )補章的部分還是請詹永洋」、「當初概算表是詹永洋擬出來的,所以他比較清楚裡面的需求」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96頁反面、97頁反面);又「採購規範表」及設計圖均涉及本件採購之品名、規格說明、數量等細節內容,此有採購規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388-390頁),被告張兆君因 基隆市政府上開96年6月23日函文中提及並要求「本案設備 規範表及設計圖應請設計建築師簽章」等語,竟將此重要資料交予詹永洋轉交建築師蓋章,讓詹永洋事先知悉獲得採購規範表內所載資訊,是被告張兆君對於詹永洋知悉本件採購需求細節乙事甚為清楚。 (四)況當初概算書上申請經費金額、事後核准金額、採購預算書上之採購預算金、及事後招標公告之採購金額,均為937,835元,此有經被告張兆君、陳國庸2人核章之概算書、採購預算書、及招標公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1、375、377、卷三十四第127頁),是被告2人對於詹永洋提出之估算金額及事後核准、採購公告之金額相同不得謂為不知。由此,更可認定被告2人知悉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案之規 劃設計及細節有比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者有更多資訊及準備。 (五)再由五堵國小採購案決標後,於詹永洋96年7月12日13時21 分電話告知袁敏欽:「我剛打電話給老大,我說你底價寫那麼多,萬一標那麼近學校虧本啊,..因為老大不知道還有那筆費用,老大氣死」等語(見基隆他區譯文卷第59-60頁 ,可知被告陳國庸確實與詹永洋熟識,否則何以詹永洋於得標後又會去電與陳國庸論及底價訂定事宜? (六)綜上所述,被告張兆君、陳國庸2人知悉詹永洋對於本件採 購案之規劃設計等細節有比其他廠商更多之資訊。 五、被告陳國庸於開標時係擔任主持人,而被告張兆君係擔任審標人,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參與投標,因參與投標之四家廠商中有三家廠商未附證明文件不合規定,主持人宣布流標,被告詹永洋乃至總務處抗議,經庶務組長楊孟儒電詢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此種情形可否繼續開標,楊孟儒乃將結果告知被告張兆君,並由被告陳國庸接續主持完成開標程序,而由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以低於底價價格得標,並與學校簽約: (一)此部分事實,有下列證據可知: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於本院證稱:「我是開標的主持人」、「基隆市跟外縣市不一樣,多了一個叫完稅證明的東西,有三家廠商都少了這一張,在開標的時候他們有提出抗議,我問我們的人員,他們說基隆市的規定就是這樣,結果我就問他們說剩下一家怎麼辦,他們說廢標,我就宣布廢標。廢標完以後,好像詹老闆又跑去跟總務處抗議,然後總務處的人就有打電話去跟採購中心詢問,..,採購中心的答覆是說這樣應該算,所以他們就跟我報告,我說既然這樣算,就照這樣的程序,讓他得標」、「簽約就是最後張兆君把簽約的整本拿過來,然後我就蓋章」、「(誰有權可以決定這個案子由何廠商得標?)主持人」、「(張兆君有無告知你這個情況應該由柏凱公司得標,然後經過你的同意?)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71、72頁及反面、77頁反面-78頁);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本院證稱:「我印象中在開標現場沒有看到詹永洋」、「開標時有四家來投標,我們是依照基隆市政府的審標表格去勾選書面資料是否符合,有三家廠商少了一份文件,所以被列入不合格」、「當初我們對採購法不熟,我們以為剩下一家合格,其他三家不合格,誤以為是沒辦法開標,所以我們就報告校長,校長就宣布流標」、「流標之後,本來這些人應該要去領回退還押標金的支票,但後來因為詹永洋抗議,所以我們去問採購中心說我們目前碰到這種狀況,可否繼續開標」、「針對流標的問題,我沒有聽到其他人有抗議,是詹永洋提出的」、「抗議完之後,事務組長先打電話去採購中心確認可以開標,然後我們就回到開標室,繼續做後面的開標」、「(你們宣布開標的時候,陳國庸人在哪裡?)校長在會場」、「我們的程序一定要回到開標現場,後續還要開價格標,才能確定有無進底標,這個程序一定這樣做」、「(在整個開標過程當中,你稱你在場,是負責什麼樣的事務?)審標,因為開標有二部份,一個是資格標、另一個是價格標,資格標是廠商要依據我們審標的文件內容附這些資料來,我們要核對資料是否有齊全」、「(是否知道詹永洋所開設的公司為何?)知道,柏凱企業社」、「(後來宣布廢標的事情剛剛已經有講到了,那你是否知道是誰打電話去問基隆市政府?)事務組長楊孟儒」、「(回到開標現場,那時候由何人主持?)校長」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88頁反面-89、99頁); (3)證人即原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於本院證稱:「承辦人是總務主任張兆君」、「有四家廠商投標」、「由主任負責審標」、「審標結果好像有三家是不符合」、「後來好像就宣布流標」、「有一家廠商來抗議,即柏凱企業社」、「他(指詹永洋)並沒有進到會場,是在半路上說可以繼續開標,並沒有流標」、「後來去詢問市政府的採購中心,問看看這樣的情形是算流標或可繼續開標」、「是我詢問的」、「我聽到該答覆之後,我就轉告給張兆君主任」、「後來就決定重新開標」、「(由誰得標? )柏凱企業社」、「好像柏凱公司的底價低於標價,就是由陳校長宣布得標」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78-180頁、181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因為設定我是陪標,所以我沒有進去」、「開標的時候,我不在標場」、「他們宣布流標後,我看到魏徵豪他們三人要來退押標金的時候,..我說那還有我的廠商資格是符合的,當時我就去總務處抗議」、「我在總務處很大聲地抗議,..他們就打電話去基隆市的採購中心,..後來就再去標場開標」、「(所以你再回去標場開標的時候,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否都有看到你? )是,都有看到我」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5頁); (5)此外,復有開決標紀錄、柏凱企業社標單各1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9-380頁)。 (二)是被告張兆君於審標時即知悉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社有參與投標;而被告陳國庸至遲於詹永洋前往抗議時,亦知悉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參與投標,並由其宣布由柏凱企業社得標。 六、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投標,而仍將其所投之標予以開標、決標,並由其得標,事後亦未予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是否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而故意圖利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又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再依同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亦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是由上開規定,可知其規範目的,均係要避免採購有不公平競爭、或不當之情形。故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於開標、決標時,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時,即應停止開決標,或予廢標,以避免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發生。 (二)本件參與投標廠商計有4家,開標前投標廠商計4家,審標結果除柏凱企業社外,其餘3 家均不合規定情事,有前開開決標紀錄可稽;而被告陳國庸、張兆君亦均自承知悉柏凱企業社是由被告詹永洋經營,是於此情形下,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允許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決標,甚至以低於底價之方式得標,是否有影響採購公正之不當或違法行為? 此部分除前開論述外,更闡敘如下: (1)本件委託設計之建築師趙世清係由被告詹永洋推薦,惟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未與趙世清見面議價、談論如何規劃設計、簽約,或任何工程相關細節、丈量問題,反而均係由趙世清與袁敏欽等人談論3%設計費不包含監工、及由被告詹永洋代轉文件、資料等事宜;再被告詹永洋之身分係廠商,其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亦曾參與學校採購案,更與被告陳國庸係舊識,被告張兆君卻任由可能參與投標採購之廠商即被告詹永洋介入學校與建築師間之事務,如簽約、採購規範表等文件,被告詹永洋既非本件之規劃設計人員,何以被告張兆君自承就工程相關細節並無專業能力,卻一反常情從頭到尾未與承攬設計之被告趙世清建築師討論,反而直接與詹永洋接洽討論? (2)被告詹永洋曾至五堵國小與校長陳國庸接洽防滑產品,並實地丈量後提供製作好之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予張兆君以申請經費,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甚為清楚;而概算書上對於施作地點、數量、單價均有所評估,此有概算書1份附卷 可查(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 1頁);又概算書上所載申請金額、市府核准經費金額、預算書上所載發包費金額,及招標公告採購金額均為937835元,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於審閱該等資料時自應知悉,是其等就詹永洋對於該工程之施作細節、預算、成本、投標標價比其他一般廠商更為清楚,且容易掌握自有相當之認知。再本件建築師趙世清並未到校實地測量,而係依據張兆君請詹永洋轉交之概算書(該概算書實際上是魏徵豪製作,係詹永洋到校丈量後將結果交予魏徵豪,待魏徵豪製作好後再交予詹永洋轉交學校)未予更動地製作預算書圖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趙世清證述:「學校提供給我的概算書裡面,已經有位置及數量,非常清楚,因為只是採購工程,只是換算材料,所以我就沒有去過五堵國小丈量」、「跟詹永洋配合的材料商就直接能換算出來」、「詹永洋拿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6頁反面-317 頁反面);被告張兆君亦知悉趙世清未曾與其聯絡討論工程施作地點等細節事宜,則建築師如何設計即完全依賴詹永洋之前丈量製作而交付之概算書上所載之地點、數量、長寬等資料,是可見詹永洋對於本工程細節已甚為清楚,且比其他未參與前開過程惟欲參與投標競爭之廠商有更多詳知內情之優勢,而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對此情形亦知之甚明。 (3)再被告詹永洋在本件工程開決標前後,曾分別與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接洽討論採購方式(即工程標或設備標)、探詢底價、施工情事,此除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外,亦經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如下: 1.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於28頁譯文因為當時張兆君要求由建築師設計,所以規範要增修;同頁9 時38分譯文「現在學校都講好了」,是我跟張兆君講說建築師已經找好了;41頁6月8日12時11分對話中「五堵章都蓋好了」應該是我去學校問張主任說他們的預算送了沒有,是學校張兆君覺得只有設計沒有監造怪怪的,我在譯文中是說要找張兆君溝通;譯文第46頁6月26日8時39分譯文中「我有問校長」一語,我問的是校長陳國庸;開標前我有問陳國庸底價是不是預算95折,陳國庸笑笑的沒有回答;譯文卷59到60頁7月12日13時21分 對話中所說的「老大」就是陳國庸,因為他們預算是93萬多元,萬一如果有人標92萬元多的話,那設計師的費用是要學校付、至於譯文中所提及的建築師合約是指趙世清與五堵國小的合約;譯文卷69頁7月26日9時19分對話中「主任」是指張兆君,那時候是袁敏欽送貨到五堵國小,想說你便施工,我叫袁敏欽自己送貨過去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39頁反 面-240頁反面、243-244頁、246頁反面-247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於28頁譯文詹永洋跟我講說學校要求要有設計單位;28頁譯文中「學校都講好了..所有東西都要更改」是工程標改為設備標,要改成建築師委外設計,因為五堵國小要求設備標要找建築師;69頁譯文中「我剛才有遇到主任」是指總務主任張兆君,我跟他講說我們是原料供應商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41、342、354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陳國庸證稱:「(在本件裡面,你有無發覺有人有漏算了建築師設計費的問題? )後來才知道」、「就是我們已經發包完以後,詹老闆有來跟我講說你們那個設計費是不是沒有扣掉」、「(詹永洋在開標前有無跟你碰過面並向你詢問底價? )說實話,我沒有印象,但是他已經這麼說了,我只能說我不可能會告知他」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 70-71頁); 4.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稱:「(你有無跟趙世清聯絡? )沒有」、「(有關要跟建築師聯絡的部分,你是否都直接找詹永洋?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97頁反面、98頁反面)。 5.是由上開譯文對話內容及證述,可知被告詹永洋於開標前後確曾與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接洽本件工程相關事宜。 (4)再由上開96年5月23日9時2分、9時38分、6月8日12時11分、13時31分、6月26日8時39分譯文中所提到五堵國小工程要用工程標或設備標(即財物採購標)辦理招標發包情事,亦與基隆市政府於96年5月9日函覆五堵國小核准經費所稱:「主旨:貴校函報『改善教學安全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概算書申請新台幣937835元整補助乙案,詳如說明事項。.…說明:二、旨揭『工程』所需經費.…請於預算範圍內儘速編列預算書圖送本府審核」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3頁),及 96年6月23日基隆市政府函覆五堵國小:「貴校函報『改善 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預算書圖審核及動支經費..詳如說明。說明:一、復貴校96年6月12日基五校總壹字第 0000000000號函。二、本案設備採購規範表及設計圖應請設計建築師簽章.....」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74 頁)中,五堵國小所呈報使用之工程名稱不同(一為「工程」、一名「設備」相合。由此更可得知在5月9日至6月12日期 間,五堵國小確有思索本件工程究應以工程標發包而請建築師設計監造,抑或以財物採購標發包僅請建築師設計乙事。是被告詹永洋在開標前確有與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提及工程或設備標之問題。雖被告陳國庸否認96年6月26 日8時39分對話譯文中詹永洋向袁敏欽稱其有去找校長乙事 (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65頁反面),惟觀之上開96年6月23日函文上,五堵國小總收文係於「同年月26日」收受,同年月29日由張兆君在函文上簽「擬依規辦理採購」等語,此正與前開6月26日8時39分譯文中詹永洋提及「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下來」、「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啦」、「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講的..現在就看教育局什麼時候批下來」等語,詹永洋於6月25日去五堵國小而該函文尚未到達學校之情 形相合。如果被告詹永洋未到五堵國小與被告陳國庸接洽,討論工程、設備標問題,則何以對話內容會與函文收受時間相應合?而被告詹永洋又何以大膽告知袁敏欽有問校長乙事?是被告陳國庸所辯未與詹永洋碰面云云自不足採。 (5)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於本院自承:不是專業不會做規劃設計、畫圖,對採購法亦不熟,或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64、66頁反面、85、100 頁反面),惟其卻未與學校委託設計之被告趙世清接洽、討論工程招標等相關疑義,反而與其所認為熱心幫忙爭取經費,且曾為學校辦理其他採購之廠商詹永洋討論。依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所受之學識,其等理當知悉委任建築師設計、規劃之意義及目的,竟反其道而行,未接洽或告知委任之建築師有關經費之運用、工程施作地點、採購項目、內容,也未詢問相關招標方式、細節,而容任被告詹永洋悠遊於學校與建築師間,顯見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所為已異於常情。 (6)再比較對應五堵國小當初申請經費所依據之「概算書」,其上所載「改善處理地點、規格(長X寬)、數量」,與柏凱 企業社得標後其契約內容文件「設備採購案」上所載「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長X寬)、數量」(見本院卷十九⑵第 371、387頁),二者所列項目均有17項,除概算書上原列編號17之「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於契約內容文件採購案(本係建築師提供之預算書圖資料連同補充須知等,之後成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被編排成為第1項外 ,其餘項目之排列均相同,且「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數量」等名稱亦均相同。被告張兆君、陳國庸係當初經手經費申請之人,亦為辦理招標之承辦人及行政督導人,對於概算書內容及預算書圖內之施作地點、數量、規格均不可謂為不知,竟於建築師趙世清未前往學校勘查測量之情形下,容任辦理招標文件之預算書、採購資料等與概算書相同,且未向建築師提出任何疑義,其二人用意如何頗令人匪夷。 (7)開決標當日係由被告陳國庸主持、張兆君審標,已如前述。雖被告陳國庸於有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3家不合規定時宣布流標,其程序上係屬錯誤,蓋只要有3家廠商投標即可開 標。惟於其宣布流標後,經庶務組長楊孟儒向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查詢,而再進入開標程序時,被告2人已明確知悉當 時只有柏凱企業社之投標文件符合規定,且知悉柏凱企業社之負責人詹永洋自經費申請階段即與被告陳國庸有所接洽,嗣並提供相關估價單、需求計劃書、概算書等資料,復介紹建築師、代送文件、討論採購發包、工程細節,及向被告陳國庸探詢底價事宜,且由其等經手之工程文件內容均可認知被告詹永洋介入本件工程細節甚鉅,倘若仍予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決標、甚至得標,此對其他未參與前開過程之其他欲投標廠商而言,顯屬不當且不公平之競爭,而有採購不公正之行為。然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卻未依上開規定宣布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決標,甚至以低於底價之方式由柏凱企業社得標,事後亦未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顯見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所為有失公平競爭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且有使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承作該工程而得利之意圖。 七、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因被告陳國庸、張兆君上開違反法令行為而得標,並於驗收合格後取得工程款,復由詹永洋、魏徵豪、傅績欽等人依事先約定而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之不法利益: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而此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又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工程款,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固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然如公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廠商原來無法取得之標案順利得標,則上開所指合理利潤,仍屬得標廠商本不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372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依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本不應予開標、決標,卻因被告2人對於主管採購事務之違反法 令行為,由柏凱企業社得標,事後並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購料、施作防滑及污水處理工程,是本件自應扣除廠商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與本工程採購有關支出後,而計算其不法利益。 (二)依前述魏徵豪、詹永洋、傅績欽謀議分配工程款之比例為65%、19%、16%,及傅績欽於本件五堵國小工程未參與施作、 購料及負擔任何稅捐,卻可分得工程款之16 %之情形,顯見此16%部分非應用在與五堵國小工程有關事項,而係為獎勵 傅績欽參與渠等合作之報酬,然卻由公庫負擔之不法利益。(三)至於詹永洋、魏徵豪等人因該工程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其計算方式,已如前述,是綜上所述,本件工程廠商所圖利之不法利益金額為如附表壬編18所示。 八、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審核: (一)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交予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再轉交趙世清蓋章: 本件附表三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詹永洋、袁敏欽、傅績欽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等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是第三者能否清楚其等之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我就把整個文件送去學校,我送去的時候剛好張主任也不在,我就放在桌上」、「(概算書是袁敏欽提供給你的,這件事情你有無跟被告張兆君講說概算書是誰提供? )沒有」、「我沒有跟陳國庸及張兆君講說這(指預算書圖、招標規範等)是袁敏欽他們做的」、「(有無做過五堵國小的防滑? )有,就是以前的防滑條」、「(你將本件五堵國小標案的概算書及預算書圖拿給張兆君時,他有無問這些東西是怎麼來的? )沒有,他只叫我提供給他而已,他沒有問我是那裡來的」、「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1頁反面、256頁反面-257頁、258頁反面、261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不認識陳國庸、張兆君,補充須知是我們公司給詹永洋,請詹永洋拿給趙世清,在沒有詹永洋的陪同之下,我們不能跟學校的人員或建築師見面或打電話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90頁、296頁反面、304 頁)可知,是在建築師趙世清未與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聯繫,而被告詹永洋又未告知補充須知來源是魏徵豪之情形下,尚難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補充須知等實際上是魏徵豪製作? 公訴人此部分論述即有誤會。 (二)學校人員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 被告趙世清於開標前均未與學校人員張兆君、陳國庸聯繫,是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自無從經由建築師之告知而特別瞭解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再觀之附表三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開標當日在場紀錄之證人即楊孟儒於本院證稱:我對於補充須知裡面有寫三小時快乾且檢測、清點物點這些事項並不瞭解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81 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本院證稱: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是詹永洋提供給我,補充說明須知上廠商資格有「庭園綠化設備」一項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加這個條件,我沒有動過補充說明須知,在接五堵國小工程之前我做過止滑部分,是比較大面積的,五堵國小補充說明內投標資格有「庭園綠化設備」一項是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有了,不是我加上去的,至於採購規範表上的生物製劑等是詹永洋提供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10頁反面-311頁反面、315頁反面-316頁、319 頁及反面)可知。是連從事工程專業設計之建築師都未修正詹永洋交付之補充說明須知內容,則擔任教學、行政工作而非工程專業之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又何以判斷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具體內容有不當限制之情? 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魏徵豪製作交付予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再轉交趙世清」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九、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一)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1)本件工程之4家投標廠商,其中高波及迅新公司係設於高雄 地區,聯富企業社係設於雲林地區、柏凱企業社係在基隆,且負責人均不同,有該投標標封及證件審查表在卷可稽,是自難由其外觀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連。況由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不認識陳國庸、張兆君」、「那天(指開標當天)我是帶我們公司的林尚智去,袁敏欽也有去,但是他沒有進去標場裡面,他在外面,詹永洋也沒有進標場」、「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及聯富企業社都因為沒有銀行的無退票記錄證明,所以被取消資格」、「他(指謝宜靜)與詹永洋不認識」、「退押標金的時候,我是拿迅新公司的大小章、林尚智是拿高波公司的大小章、袁敏欽是聯富企業社的大小章」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90、298-299、 303、304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陳國庸及張兆君均未與我接洽或碰面過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203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五堵國小當天開標的時候,一開始我在外面處理一些事情,所以我並沒有進去開標現場,我是一直到主席宣布流標的時候,我才進去瞭解流標原因,並表示能補正資料,但學校人員不同意」、「最後魏徵豪拿高波公司的印章,請我去退押標金」、「現場先宣布流標,..在半路遇到詹永洋,他問開標情形,.…所以學校人員就有打電話去基隆市政府問..就帶回開標室去完成開標作業」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52頁及反面)。 (二)由上可知,縱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經營之迅新、高波公司、聯富企業社有參與投標,亦因未附證明文件,為審標之被告張兆君發現,並由開標主持人即被告陳國庸宣布流標。縱事後經該校庶務組長楊孟儒電詢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後認為仍應繼續開標,惟此係因參與開標程序之學校人員經電詢後之處理程序,尚難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有維護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或謝宜靜等人之虞,亦難遽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被告魏徵豪等人與被告詹永洋有合作關係,或知悉參與投標之公司間有陪標、圍標關係。此外,公訴人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參與投標廠商間有合作、圍標、陪標情事,尚難僅憑臆測即遽入學校人員於不利,是此部分尚難證明。 十、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偽造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驗收合格,並登載不實: (一)被告陳國庸於96年8月1日即調往其他學校任職,而被告張兆君亦由原擔任之總務主任調任教務主任情事,已經其2 人分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九⑴第63頁反面、66、90頁),是於本件工程96年8月28日正式驗收時,2人已非本件工程之承辦人員,此亦有該日驗收紀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 ⑵第397頁),其上記載「主驗人員周文竹」、「記錄事務 組長黃忠德」、「監驗人員會計主任陳重伍」等語可知。 (二)雖於96年8月20日係由當時擔任教務主任之被告張兆君,會 同總務主任即會驗人員楊孟儒、事務組長黃忠德、監驗人員陳重伍辦理初次驗收,此經被告張兆君、證人楊孟儒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九⑴第90頁反面、181頁反面),並有該日 驗收紀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96頁),惟驗收時建築師未到場,驗收合格與否係由市府主驗人員周文竹決定,而非被告張兆君決定情事,有下列證據可知: (1)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本院證稱:「設備標沒有設計師監工及驗收」、「(你在初驗的當天有無做任何測試? )沒有」、「因為他們有提供測試報告及水質檢驗報告,我們初驗的部分就是著重在清點、規格是否符合、資料是否齊全」、「(本件複驗的時候,你有無去?)沒有,我只有去初驗」 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91頁及反面); (2)證人即於96年8月1日之後擔任總務主任之楊孟儒於本院證稱:「我在當年度的8月1日接任總務主任,後續的驗收是由我來做」、「這件案子算設備的採購占比較多的部分,所以我好像沒有看到設計師」、「初驗除了點收現場實際物品外,還有些是要廠商附實驗數據」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181 頁反面-182頁、); (3)證人即原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技士周文竹於本院證稱:「(你怎麼知道工程有依照施工規定,是否要先看該工程的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 )一般我們不會去看招標資料,都是看竣工書圖,因為竣工書圖上會載有數量及長寬」、「如果只設計沒有掛監造的話,那驗收不一定會找他(指建築師)來」、「(依照五堵國小此件工程的招標文件中的補充說明須知,在驗收的時候,要提出防滑檢測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才能驗收,為何你沒看過卻可以驗收? )我們驗收的時候,幾乎都是拿著竣工書圖及結算書來驗收,我們不可能查到發包階段的文件去,所以我並沒有特別就這一部分特別去查」、「(何人可以決定本件的驗收合格與否? )是我」、「初驗是校方驗,我這邊已經是再驗階段」、「相關的施驗報告要由監造去認定是否ok,所以我才會在記錄的備註欄這邊註明,因為設計的人才會知道怎樣才是可以通過的」、「(就五堵國小的驗收,是否你在8月28日及9月份都有去驗收? )是」、「(誰可以決定就是驗收有無合格通過? )就是我,主驗人」、「(在你驗收過程當中,五堵國小的校方人員,有無跟你提到有關驗收相關問題? )沒有,我去的時候,大概都會隨意翻一下,像剛才那一條,一定是我看到那個文件,我覺得這個東西應該要附上,所以我在複驗的時候才會要求這個東西」、「(在你二次去驗收的過程當中,五堵國小的校方人員有無跟你提到廠商或得標人員是他們認識的? )沒有」、「(關於驗收合格及通過,校方人員有無給你任何壓力說這一件一定要通過驗收? )我印象中應該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⑴第37-41頁、42頁反面-43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96年8月20日初驗當天 是否沒有測試防滑? )是,因為他們公司有給我一張合格的防滑係數表,初驗的時候,我就有把該表拿給學校,在我的認知,這樣好像就已經有測試過了」、「在驗收前他們公司就已經寄給我了」、「(測試單位為何寫洪文井建師事務所,然後蓋事務所大小章? )這我沒有去注意看」等語(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8頁反面-249頁反面); (5)此外,復有初次及正式驗收紀錄2紙附卷,而其中初次驗收 紀錄上驗收結果記載:「1.以上未抽驗及隱蔽部分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依權責負責。2.同意准予驗收,並報請市府派員辦理正式檢收」等語。 由上可知,當時規劃設計之建築師趙世清並未參與本件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及基隆市政府工務處相關參與驗收人員有關補充須知說明中關於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儀 器測試,即遽認被告張兆君就其初次驗收部分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 (三)況被告張兆君於初次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此經證人楊孟儒證述在卷,並有初次驗收紀錄可稽;再本件驗收合格與否,並非被告張兆君可獨自決定,而係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技士周文竹,已如前述。公訴人僅以被告張兆君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予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被告 張兆君就此驗收部分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張兆君係從事教職,對於相關工程、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其等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被告張兆君有主觀之不法犯意,實有速斷。綜上所述,本件驗收合格與否既非被告張兆君所能決定,且其亦不知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情事,已如前述,是自難以其於驗收紀錄上登載「驗收合格」即認其有行使故意登載不實、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至於被告陳國庸於驗收階段,不論係初驗或2次正式驗收 ,均已非五堵國小之校長,而係調任他校,已如前述,是尚難認其就驗收部分有故意圖利柏凱企業社、或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公訴人就此部分未提出證據證明,是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及刑法第213 條、第216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自不能證明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所犯圖利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人所辯無圖利犯行云云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他人之犯行,應堪認定。 丙、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犯行使偽造文書等部分(如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及與被告袁敏欽、洪文井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 一、行使偽造如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私文書(即五甲國中、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吳厝國小、五堵國小等工程): (一)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其上記載「檢測單位(或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等文字,並蓋用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情事,有各該防滑測試報告扣於案卷可稽。 (二)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係偽造: (1)附表辛編號1-4、6-7之防滑測試報告非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與學校簽訂承作規劃設計之工程,有附表己-1所示之學校與建築師簽訂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扣案可稽。又該等防滑測試報告均未經洪文井、盧穩任實施檢測、監工,亦未獲得其等同意對於非受委任之案件記載檢測、蓋章,已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證人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在林內國小的案子,你有無去做任何檢測或防滑測試報告測試? )沒有」、「(這上面大小章是否為你們事務所的大小章? )是」、「(當初你們有無同意去做這個測試或監工? )沒有」、「(不是我事務所的案子,應該不會蓋我事務所的章」、「(是否即使上面的大小章確實是你們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大小章,亦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是」、「(是否沒有詳細告知你們說那不是你們所承作的學校?)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83頁反面-185頁); 2.證人洪文井於本院證稱:伊沒有授權蔡素碧、袁敏欽、魏徵豪或其公司小姐拿四湖、林頭、五堵國小的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至伊之事務所蓋用伊事務所大小章,因為伊未受該等學校的委任,伊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蓋用事務所大小章於上開未受委任學校的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5頁反面-46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們派去的人測試完會拿給我,我會拿給電腦部的小姐打字,.是公司的人員去測試的..可能在她腦海裡認為公司配合的都洪文井或盧穩任,所以她(指公司小姐)就去找他們蓋章」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60頁反面-161頁)。 顯見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令其公司員工拿其等已作好之防滑測試報告至洪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時,並未告知洪文井或盧穩任該等防滑測試報告非其等受委託簽約之工程,其等係在不知情,亦未授權同意之情況下於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蓋用大小章。 (3)故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係屬偽造乙事,應堪認定。 (三)行使偽造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學校,以供驗收: (1)五甲國中部分: 1.附表一編號1②之五甲國中工程係由開卷公司得標,而該工 程之委託設計規劃建築師為洪文井,已如前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並未受託對於上開工程之地坪防滑施以檢測,已經證人即被告盧穩任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84-185頁 )。惟五甲國中之驗收報告內附有「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檢測日期:民國96年8月22日」 之「磨擦系數檢測值測試報告」及測試地點照片各1紙(見 本院卷九⑵第246、247頁),而該照片及測試報告上又蓋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足見該份不實文書係經由開卷公司提供交予不知情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再由不知情之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行使予五甲國中以供驗收,致使五甲國中誤認該份測試報告確實已經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檢測且檢測合格,而予驗收合格,是有足生損害於五甲國中,及原高雄縣政府公共工程之驗收正確性。 2.被告蔡素碧係開卷公司負責人,而被告魏徵豪亦於本院陳稱:該項測試係在驗收前由伊進行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131頁),足見2人為完成本件採購案之驗收程序,而由魏徵豪製作該份不實文書,以行使完成開卷公司承作本採購案之驗收程序。是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就該不實檢測報告之 私文書之製作及行使,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吳厝國小部分: 1.附表二編號4、5、6、10之工程係由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 事務所名義受託設計監造,已如前述。而洪文井及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均未監工測試或檢測上開地坪防滑係數,已經證人洪文井、盧穩任分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183-185 頁、卷二十六第44頁反面-45頁),此亦與證人即被告吳宗 達於本院證稱:「(後來這個防滑測試的報告是否為謝宜靜拿給你的?)是」、「(謝宜靜有無跟你講說他們有委託其他建築師事務所做防滑測試?)沒有」、「(驗收時有無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是否達0.7以上?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03頁反面-104頁、卷二十六第78頁反面、卷 二十七第93頁反面、卷二十八第81頁反面-82頁、卷二十九 第90頁、卷三十第7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驗收測試報告是魏徵豪他們做的」、「是魏徵豪他們測試完拿給我,我拿給吳宗達」、「(驗收當天有無做地坪防滑測試?)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1頁反面、卷二十六第116頁、卷二十八第105頁反面、卷三十第96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林頭、林內國小工程沒有委託洪文井、盧穩任測試,地坪防滑是我們派人去測試後拿給我,我會拿給公司小姐打字;在四湖國小案子也沒有會同建築師或學校人員去做測試,是我們公司自己做測試;在吳厝國小案子,驗收當天我沒有去,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是我叫員工去測試,測試完了回來,把數據填好了,我拿給電腦部去打,電腦部的人員可能以為又是盧穩任的,就找盧穩任蓋章,蓋完章直接寄給學校,測試報告是我們公司直接寄到學校的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60頁反面、161頁、卷二十六第135頁反面、卷二十八第136頁及反面、卷三十第102頁反面、105頁及反面),足見上開不實文書係經由被告魏徵豪製作後提供交予不知情之謝宜靜,或再轉交予不知情之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上開學校以供驗收,致使上開學校誤認該份地坪防滑測試報告確實已經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且檢測合格,而予驗收合格,是有足生損害於上開學校,及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之驗收正確性。 2.附表二編號5、10之林頭、吳厝國小係由開卷公司得標承作 ,而編號4、6之林頭、四湖國小均由迅新公司得標承作,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分別為開卷、迅新公司之負責人,而該等測試報告係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公司員工測試,亦如前述,再由2人與謝宜靜接洽分工情形,可知渠等目的均係期 求2人所經營之公司能得標施作,是防滑測試報告之提出為 完成驗收程序進而取得工程款項之程序,是2人對於製作上 開不實文書以行使完成開卷、迅新2公司承作上開採購案之 驗收程序應有認識。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就該不實檢 測報告之私文書之製作及行使,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五堵國小部分: 1.附表三編號1 之五堵國小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記載「測試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並蓋有該所之大小章,有該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95 頁),惟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並未擔任該項地坪防滑之測試,已經證人洪文井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5頁反面- 46頁),顯見該測試報告係未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本人同意而製作,係為偽造。又該偽造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嗣經提出予學校,使學校誤認為測試合格而驗收紀錄上記載「防滑貼片磨擦係之檢驗報告為0.73,與圖說0.7 以上相符」,有該驗收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九⑵第396 頁),足見該偽造不實之防滑測試報告,有足生損害於五堵國及基隆市公共工程驗收與否之正確性。 2.五堵國小工程雖係由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惟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並由魏徵豪為上開地坪防滑之測試,已如前述;被告蔡素碧雖未為上開施工、測試,然其於五堵國小案中,係居間協調處理魏徵豪、袁敏欽、傅績欽與詹永洋等人間關於工程細節事宜,如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 ①96年8月6日11時51分(見基隆譯文卷第81頁): A(指袁敏欽):我現在在五堵..。 B(指蔡素碧):驗收排何時。 ②96年8月7日8時54分(見基隆譯文卷第82頁): A(指袁敏欽):蔡小姐我們五堵的水質檢測有沒有寄給他了。 B(指蔡素碧):還沒。 ③96年8月20日11時11分(見基隆譯文卷第89頁): B(指蔡素碧):袁敏欽..總仔在找你。 A(指袁敏欽):我有打給他了。….我這裡自己驗收基本上是沒有問題..。 A:..但是主計那邊就要我們補那張照片。 B:馬上要嗎? A:..學校驗收完之後,就是要簽給市政府,市政府那邊會派人來驗收啊..。 是由被告魏徵豪與蔡素碧2人分工情形及與公司員工袁敏欽 對話,可知被告蔡素碧與魏徵豪均係期求上開工程能順利驗收、取得款項。又被告蔡素碧與洪文井曾洽談合作事宜,已如前述,是其等以魏徵豪自行製作其上記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防滑測試報告,提示予不知情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使該事務所人員誤認為係其合作之工程而蓋章,是被告蔡素碧、魏徵豪2人對於製作上開不 實文書以行使完成採購案之驗收程序應有認識。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就該不實檢測報告之私文書之製作及行使, 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辯稱渠等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即附表辛-1編號3 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案): (一)附表辛-1編號3 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其上記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日期:96年9 月29日」等文字,並蓋用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情事,有該防滑測試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四第227頁)。 (二)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係不實登載: (1)附表辛-1編號3 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案,係委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惟洪文井建築師或其事務所人員均未與學校人員接洽,亦未實際施行檢測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洪文井、魏徵豪、蔡素碧分別證述如前。是該報告上登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日期:96年9 月29日」等語,即有不實。又該份報告既未經建築師陪同檢測而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而該採購案又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之高波公司得標施作,是該份測試報告係其等業務上所應製作提出以供驗收程序之文書。 (2)該工程係由被告蔡素碧帶同被告袁敏欽至路竹高中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該校接洽受託委任設計,已如前述;而該份測試報告亦經被告洪文井授權同意事務所內員工蓋章,由袁敏欽以該事務所名義提出行使予路竹高中,以完成驗收程序。渠等均明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未從事該項地坪防滑檢測,卻於其業務上所掌文書登載上開不實字樣並蓋章,再行使交付予路竹高中以供驗收,致使路竹高中誤認該份地坪防滑測試報告確實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予驗收合格,顯有足生損害於上開學校,及原高雄縣政府公共工程之驗收正確性。 (3)再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4 人之分工合作情形,可知渠等目的均係期求得標廠商高波公司能完成驗收程序進而取得工程款項之程序,是4人對於其業務上登載製 作不實之文書並以行使完成驗收程序應有認識。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4 人就該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辯稱渠等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 丁、附表一至附表五工程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及容許借牌投標部分: 一、被告魏徵豪部分: (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部分: 被告魏徵豪係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更名前為皇羽公司)、高波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一編號1①、1②、編號2-5所示、附表二編號1-7、9-10所示、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1-4所示工程之開標時間前,向無投標競價意思之謝宜靜、武恆榮、鄭易地、詹永洋、莊崇淇分別借用無競價意思之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①、1②、2-5所示、附表二編號1-7、9-10所示、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1-4所示工程之投標(借牌與容許借牌陪標之公司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製造有數家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並藉以增加其所經營公司施作上開工程之機會情事,業據被告魏徵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114、156頁、卷十一第116 頁及反面、126頁反面、卷十二第60頁反面、61 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6頁反面、卷十五第51頁反面、卷三十二第43-44頁,另見附件5被告魏徵豪自白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武恆榮、鄭易地、詹永洋、莊崇淇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或陳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九⑵第339頁反面至342頁、第344頁、卷十第100頁反面-102頁反面、卷十三第73頁反面-74頁、卷十五第29頁反面-52頁、第35頁反面-39頁、46 頁反面、卷十九⑵第244、245頁),復有附表一工程之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學校之開標/決標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見卷十五第77-90頁),是被告魏徵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部分: 被告魏徵豪為開卷、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開卷、高波公司無參與附表五編號1所示仁美國小、編號2所示觀亭國小工程投標競價之意,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工程開標時間前,受莊崇淇之邀約,分別容許借用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五編號1、2工程之投標,製造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亦經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卷八第206、214-217、卷三十二第44頁),核與同案被告莊崇淇於本院所述情節相合(見卷八第206 頁),復有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開決標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見卷八第253-254頁),是被告魏徵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謝宜靜部分: (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部分: 被告謝宜靜為被告聯富企業社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聯富企業社無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1-5、9-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4所示工程投標競價之意,受魏徵豪之邀約,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①、1②、附表二編號1-5、9-10、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3-4所示開標時間前,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1-5、9-10 、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4 所示工程之投標,製造與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業經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本院卷九⑵第344頁及反面、第347頁、卷三十二第45頁),核與證人魏徵豪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九⑴第114 頁),復有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1-5、9-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4所示工程之開決標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謝宜靜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雖被告謝宜靜辯稱:其固有同意出借聯富企業社牌照之行為,然其本身亦有參加投標,只是陪標,應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行為云云(見附件四謝宜靜答辯部分),然此部分罪責之成立,已經本院參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歷年來之實務見解,而詳述於下(見參、論罪及科刑部分之「二、罪名」部分),是其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併予敘明。 三、被告魏徵豪與下列被告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部分: (一)與被告謝宜靜共犯部分: 被告魏徵豪係被告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二編號6(四湖國小)、編號7(民生國小)、編號8( 莿桐國小)所示工程開標時間前,要求被告謝宜靜找其他無參與投標競價意思之公司來參與陪標,被告謝宜靜乃出面邀約,向無投標競價意思之江金剛、陳奇文借用其等實際經營之奕來公司、東林公司名義及證件,分別參與附表二編號6( 四湖國小)、編號7(民生國小)、編號8(莿桐國小)所示工程之投標,製造有數家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業據被告魏徵豪、謝宜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五第43頁反面、46頁反面、50頁反面、51-52 頁、卷三十二第44頁),核與被告江金剛、陳奇文分別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五第107、140、165頁、卷十五 第27頁反面),復有附表二編號6-8工程之學校開標/決標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五第85-87頁),是被告魏徵豪、謝宜靜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與被告蔡素碧共犯部分: 被告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魏徵豪之妻,已如前述。被告蔡素碧有容任且可得預見其夫即被告魏徵豪以登記其名義負責人之開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②五甲國中、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編號9(石榴國中)、編號10(吳厝國小)工程投標,且開卷公司得標施作亦不違反其本意情事: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蔡素碧於本院具狀自承:知悉魏徵豪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公司、生之道公司名義投標等語在卷(見附件5蔡素碧自白部分)。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雖於本院證稱:「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都在我這裡保管」、「(當初要以開卷公司名義投標時,你是否有告知被告蔡素碧?)沒有。因為招標的事情我都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被告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像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我太太蔡素碧雖然偶爾會寫招標單,但寫完了我要蓋哪一張我也不會告訴她」等語(見本院卷九⑴159頁),而被告蔡素 碧亦曾辯稱:投標事宜全由其夫即被告魏徵豪處理云云。惟被告蔡素碧既為開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曾因爭取業務、工程經費事務至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與校方人員接洽,並與其合作負責雲林地區業務之被告謝宜靜(即附表二)、負責基隆市業務之被告詹永洋(附表三),均因擴展業務事宜而聯繫,此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且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魏徵豪從到學校介紹產品,直至與建築師聯絡之目的為何?)最主要是要承接這個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34 頁),足見被告蔡素碧對於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能得標承作附表一至四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是容許且為其可得預見,亦不違反其本意。是縱有如被告魏徵豪所述,未事先告訴蔡素碧以開卷公司投標之事,惟被告蔡素碧既容許被告魏徵豪保管開卷公司之大小章,且與被告魏徵豪共同分工擴展業務,是其自能預期魏徵豪將以開卷公司投標,而由開卷公司得標施作之結果亦不違反被告蔡素碧之意願,是就上開工程部分,被告蔡素碧自應與魏徵豪負共同之責任(至於其他以開卷公司名義投標未得標部分,因被告蔡素碧事先無法預期魏徵豪將以何公司參與投標,若遽以魏徵豪一人自行決定之行為,即遽推論被告蔡素碧負共同之犯意聯絡,實有過苛,故就此部分應認無罪,理由詳後述)。 (3)綜上所述,被告蔡素碧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三)與被告袁敏欽共犯部分: 被告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之員工,已如前述。被告袁敏欽有容任且可得預見其老闆魏徵豪以登記其為名義負責人之宏懋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編號3(潮寮國小)、編號4(路竹高中) 、編號5(茄萣國中)工程投標,且宏懋公司得標施作上開 工程亦不違反其本意情事: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袁敏欽於本院具狀自承:知悉魏徵豪以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宏懋公司之名義,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投標等語在卷(見附件5袁敏欽自白部分)。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雖於本院證稱:「招標的事情我都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被告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像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見本院卷九⑴159 頁),而被告袁敏欽亦曾辯稱:投標事宜全由被告魏徵豪處理云云。惟被告袁敏欽既為宏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曾因工程業務事宜至學校與校方人員接洽、或應被告魏徵豪之要求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參與相關工程業務,已如前述,足見其對於魏徵豪參與投標以取得工程之施作,自非全然不知。況其亦於本院陳稱:「(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魏徵豪從到學校介紹產品,直至與建築師聯絡之目的為何?)最主要是要承接這個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34 頁),更可知以宏懋公司名義參與工程投標,嗣並得標承作亦不違反其本意。是縱有如被告魏徵豪所述,未事先告訴袁敏欽以宏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事,惟被告袁敏欽既容許被告魏徵豪保管宏懋公司之大小章,且與被告魏徵豪共同分工擴展業務,是其自能預期魏徵豪將以宏懋公司投標,而由宏懋公司得標施作之結果亦不違反被告袁敏欽之本意。 (3)綜上所述,被告袁敏欽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四、被告詹永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部分: (一)被告詹永洋為被告柏凱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無參與附表三編號1 所示五堵國小工程投標競價之意,受魏徵豪之邀約,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開標時間前,容許借用柏凱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之投標,製造與魏徵豪經營之高波、迅新公司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業經其於本院自承:「我要讓迅新公司主標,原本我是設定要讓迅新公司得標」、「因為設定我是陪標,所以我沒有進去」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十九⑵第244-245頁),核與證人魏徵豪於本院證述:「他希望由我的迅 新公司得標」等語相合(見卷十九⑵第297 頁反面),復有附表三編號1所示工程之開決標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見十九⑵第379頁),是被告詹永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五、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分別由被告魏徵豪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承作,有各該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而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得標結果,被告魏徵豪等亦獲有如附表壬所示之利益,亦如前述;是無論渠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抑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顯然均係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是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所犯上開犯行,罪證明確,其犯行均足以認定。 參、論罪及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魏徵豪及被告開卷公司關於附表五編號1之容許借牌投 標部分,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條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又該條所稱「法律有變更」,指行為時與裁判時之刑罰法律,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特別指刑罰權形成規範、成罪規範、科刑規範)互有不同內容之規範而言,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說明如下: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定有罰金刑,而罰金刑之 下限,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 」,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 ,換算為新臺幣3元;而95年7月1日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為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就罰金刑之下限有所提高,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魏徵豪及被告開卷公司,是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魏徵豪及被告開卷公司。 (2)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經綜合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本於整體性原則,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魏徵豪,爰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3)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參照)。是以: ①易科罰金部分: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有期徒刑或拘 役易科罰金,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臺幣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前段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比較新舊法,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揭被告;至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月21日再行修正公布,並自98年9月1日施行,該次修法 中將刑法第41條第2項增列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惟此係屬判決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而就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項並無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 題。 ②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五編號1行為時,關 於易服勞役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 勞役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 逾6個月」,然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於易 服勞役日數未逾6個月時,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魏徵 豪。 (二)被告陳國庸、張兆君部分: 上開被告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嗣於98年4月22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限縮上開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同月24日生效施行之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 二、罪名: (一)說明: 按政府採購法於87年5月27日經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該 法第1條即明文:「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 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復於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期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又經增訂公布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顯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規定各有其立法當時之目的及規範對象。茲分別就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及第5項論述如下: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部分: 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細繹此條文意旨,應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為手段而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情形,始構成此條項之犯罪,故此之「廠商」應係指其他實際上欲競標之廠商,蓋形式上參與投標之廠商若本無競標之意,對之而言亦無開標結果正確與否之問題。準此,若是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出借名義之廠商原無參與競標之意,借用人自無構成本條項犯罪之餘地。再觀該條於91年2 月6 日修正時,第1項至4項未修正,而新增第5項:「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並將原第5項未遂犯處罰之規定移列同條第6項。足見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行為,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投標罪規範之對象甚明(最高法院95 年台上字第62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雖或有認: ①該條項係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818號、99年台上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以便湊足三家,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若非上訴人二人刻意隱瞞上情,致岡山鎮公所人員陷於錯誤一時未能知悉上情,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之決定,當不致發生使富宏公司得標之不正確結果,構成..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參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85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 年上訴字第2938號刑事判 決); ②該條項之「其中使廠商無法投標部分,係自廠商之立場為著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部分,則自政府機關之立場為觀察」(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586號刑事判決); ③「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項之以詐 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刑事判決)。 ④惟觀之87年5月27日政府採購法制定前,立法院關於政府採 購法草案所作之審查及會議紀錄,在該草案「第七章罰則」之「第79條第3項」原規定「以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 不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經當時之立法委員分別就該條第1項、第2項予以無異議通過後,主席於該條項審查時表示:「第三項詐術為刑法第339條花言巧語、招搖撞騙的 問題;藥劑、催眠術為刑法第328條強盜的問題,一為智慧 犯罪,一為暴力犯罪,規定於同一項是不對的,但由於無可奈何,因此本席僅建議將『其他不法之方法』改為『其他非法之方法』,這部份有刑法第146條為依歸,另外,『使廠 商無法投標』後面加上『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等語,並詢問當時審查之立法委員之意見,之後即照建議修正條文無異議通過,劉盛良委員當時並補充稱:「加上『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等文字是較恰當。本席從事建築工程,知道這方面常常發生問題,固然有以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但有些還是可以投標,不過會導致投標結果發生差異,因此這時必須視同犯了使人無法投標的罪,也就是說,加上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會更為周延」等語,此有立法院第三屆第三會期預算、財政、法制、司法、內政及邊政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紀錄1份 附卷可稽(見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24期委會員紀錄,本院卷七⑵第317-319頁),足見該條項草案規定「使廠商無法投 標」之真意,係為防止他人以不法方法使「有意願投標之廠商」因該等不法方法之實施而無法參與投標。又因於審查過程中主席之補充,乃又加上「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字句,惟當時並未對此字句之增加進而討論是否係對於「實施開標之政府機關」而言,是自難予以擴張解釋。從而,對於「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解釋,依據上開修正草案原文、立法時審查過程、及參與討論之劉盛良委員之補充意見,應認為係「有意投標之廠商」因他人詐術或不法方法之實施,致其「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故綜上所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難擴張及於使「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項 ,對於借牌投標、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行為,明確規定處罰,其立法意旨在發揮防弊功能,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之規定,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又該條項係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為構成要件,故只須被告主觀上有此意圖而為此借牌或容許借牌投標之行為,即已該當此構成要作,至客觀上有無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可能或結果,即非所問(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 年度上訴字第496號、第651號、第1661號刑事判決)。惟亦有見解認: ①「按91年2月6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係因 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88年間『921大地震』後,政府認 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自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故增訂前揭規定,依該87條第5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 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自係指無此名義或證件,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而言;該條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謂『參加投標者』,自係指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出借名義或證件者本身參加投標。換言之,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 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且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 793號、99年上重訴字第5號、99年度上易字第831號等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99年度上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②然經本院函詢政府採購法第9條第1項所稱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增修當時 之背景、立法經過,經該會於100年9月7日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一、依據本會90年7月10日研擬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87條第5項『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以偽造或變造文件投標、製造競標假象或擾亂採購秩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提供偽造變造文件者,亦同。』修正說明為:『增列第五項,以處罰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製造競標假象、擾亂採購秩序之行為人。..四、嗣經行政院審議後,文字酌修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說明文字修正為:『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並送請立法院審議。五、該條文於立法院90年9月25日一讀..照行政院草案條文無異議通過,.於91 年2月6日公布施行。承上,增訂上開條文目的,係為處罰:⑴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不論借用者自己是否具備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及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不論容許他人借用者本身有無參與投標之意願)」等語,此有該函文及檢附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0年7月1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會議紀錄、90年8月2日函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10期院會紀錄、91 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條文對照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⑴第260-288頁)。是依該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見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49期委員會紀錄,本院卷七⑴第258頁反面、275 頁反面)所載之修法方向「五、在防弊方面,..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陪標)之規定;另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包括擴大處罰圍標、綁標之適用對象及適用情形;借牌投標及出借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上開修正過程中之討論事項可知,91年2月6日增訂之借牌投標罪,並不以借用者本身無投標廠商之資格而向有投標資格者借用名義參與投標為限。 ③綜上所述,復參以上開修法意旨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文見解,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應係為對於借 牌投標、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行為,明確規定處罰,以禁止假性競爭,發揮防弊功能,而非如上②所述之源於「921大地震」後為規範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 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所致。故有關本條項之適用,並不以借牌投標者本身無投標廠商之資格為限。 (3)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只要有借牌投標或容許借牌投標之行為,已造成假性競爭之情形,而得構成該罪,此可由該條項並無未遂犯之處罰可知。茲就下列工程說明之: 1.本件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工程標案,於96年5月25日開標前共計有7家廠商投標,7家廠商均為合格廠商,雖於審標時,主持人認該採購案應係財物採購案而非工程採購案,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取消採購程序,此經證人林慶 堂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60、61頁),並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可稽,惟不論嗣後審查之 結果如何,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之假性競爭投標行為已於96年5月25日投標開標日完成,則其 等犯行應以96年5月25日論。 2.本件附表五編號2之觀亭國小工程標案,於96年4月23日開標,雖於審標過程經疑有異常關聯,移政風室調查,而調查後再於同年6月5日決標,由杰炤公司得標,是不論嗣後審查後之決標結果如何,被告魏徵豪、高波公司與莊崇淇及杰炤公司之假性競爭投標行為已於96年4月23日投標開標日完成, 則其等犯行應以96年4月23日論,公訴人誤認為96年6月5日 尚有未洽。 3.綜合上述,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行為(各該被告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之工程,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告謝宜靜、詹永洋、魏徵豪就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分別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各該被告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投標之工程,詳見附表一至五所示),已造成假性競爭之情形,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此即與91年2月6日修法增訂第87條第5項之規範目的相合,自 應以該條項相繩,尚難論以同法第3項之罪刑。 (二)綜合前開所述,本件被告等就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所犯之罪名分別如下: (1)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 1.被告洪文井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附表一編號4、附表四編號3、4等4個工程;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2 、3、5、6、7、附表四編號1、2等7個工程、被告趙世清就 附表三編號1、2所示2個工程,分別受各該學校之委託從事 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已經其等自承在卷,且有附表己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在卷可稽。其等竟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而對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之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核其等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含監造)人 員意圖私利罪。 2.被告吳宗達雖非附表二所示工程簽約之建築師,惟其與被告即建築師馮子石、李明遠合作,而分別以渠等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為上開附表二所示學校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且亦親自到校參與驗收等程序,而學校人員亦認被告吳宗達為受委託從事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是被告吳宗達實際上應可認為係受附表二所示機關學校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其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為不當之限制,核其就附表二編號1-10工程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人員意圖私利罪。 3.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人,雖非受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或含監造)之人員,惟其與受學校機關即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委託之有特定關係之下列被告,共同意圖為魏徵豪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內容,而共同為違反法令之限制,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之規定,核渠等就下列工程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 ①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被告洪文井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編號4、附表四編號3、4等4個工程; ②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2、3、5、6、附表四編號1、2等工程等6個工程; ③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7工程; ④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就附表二編號1-10等10個工程; ⑤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與被告趙世清就附表三編號1、2等2個工程。 (2)就圖利部分: 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就其主管採購事務,明知違背法令,仍將詹永洋以柏凱企業社名義所投之標進入開標程序,嗣並宣布由其得標,未予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以圖利詹永洋及柏凱企業社之行為,係犯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3)就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就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工程之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部分,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4)就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等人,就附表辛-1編號3所示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未會同建築師洪文井測試 ,惟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即防滑測試報告上,虛偽登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事項,並持予被告洪文井授權蓋用其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復由被告袁敏欽提出行使交付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5)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部分: 1.核被告魏徵豪所為: ①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2-5、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 號1-2、附表四編號1-4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②就附表五編號1-2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2.核被告謝宜靜所為: ①就附表二編號6-8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②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2-5、附表二編號1-5、9-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4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3.核被告蔡素碧就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所為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4.核被告袁敏欽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5.核被告詹永洋就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6)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部分: 1.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被告魏徵豪為被告迅新公司、皇羽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並為被告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被告開卷公司登記負責人、袁敏欽為被告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謝宜靜為被告聯富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詹永洋為被告柏凱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是以: 2.魏徵豪就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標案、謝宜靜就附表二編號6-8工程,因執行職務而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魏徵豪就附表五所示工程、詹永洋就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謝宜靜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2-5、附表二編號1-5、9-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4所示等工程,均分別因執行職務而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均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而為如下之罰金刑宣告: ①被告迅新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①、編號2、3、附表二編號1、2、4、6、附表 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4所示等工程,均應受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就附表五編號1部分,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 ②被告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2、3、4、5部分、附表二編號3、附表四編號3等工程,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 宣告。 ③被告開卷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等工程,均應受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④被告高波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1、3、8、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2、3等工程,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就附表五編號2部分,應受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⑤被告聯富企業社: 就附表二編號6-8工程部分,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1-5、9-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4所示等工程部分,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 宣告。 ⑥被告柏凱企業社: 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三)罪數: (1)實質上一罪: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係委由被告洪文井設計、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地坪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由被告盧穩任設計、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地坪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由被告洪文井設計,雖附表一編號5、6工程及附表四編號3、4工程均係屬不同工程,且分別於不同時間開決標,惟由附表己編號1、5、21所載五甲國中、茄萣國中及恆春工商之接洽委任建築師設計過程,可知各該學校係分別於同一時間委請同一建築師事務所作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之規劃設計(除五甲國中係屬地坪防滑,第一次係以工程標發包,開決標時被改為設備標而仍由同一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改為設備標),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亦係就同一學校要求被告袁敏欽分別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接洽受託設計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是故雖茄萣國中及恆春工商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各分係2個工程,惟係由被告魏徵 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於一個決意下,透過與建築師被告合作而接續所為不當限制規劃設計之行為,是附表一編號5 、6工程、及附表四編號3、4工程之不當限制設計部分,各 應屬一決意下而接續所為之實質上一罪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部分,雖有不同名稱之委託設計契約簽立,惟此乃因標案名稱之故,實際上工程只有1個,且工 程性質、內容及不當限制之決意均同一,故亦應認為只構成1罪。 2.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均係於95年12月12日於恆春工商開標,而被告魏徵豪分別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及向莊崇淇借用光烺公司名義參與該日之2工程投標,顯見其係以一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決 意而接續為此2工程之投標,而被告謝宜靜亦係因一容許借 用聯富企業社名義之決意,而於是日參與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投標之行為,是各應論以1罪。公訴人 認上開部分均係數罪,尚有誤認。 3.被告張兆君於審標時明知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不應予開標,竟仍將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程序,而被告陳國庸於詹永洋抗議後,明知決標予對於該採購案規劃設計等細節內容清楚之詹永洋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竟仍決標予柏凱企業社,2人事後亦未依法予 以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而圖利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犯意,時地密接之圖利行為,應屬一罪。 (2)下列被告所犯之下列數罪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1.被告魏徵豪: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1罪)、附表一編號2-4、附表一編號5、6(1罪)、附 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及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共21個工程部分,共21 罪。 ②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附表辛編號1-4、6-7部分,共6 罪。 ③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④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編號2-5、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 四編號1-2、編號3-4(1罪)等共21個工程採購部分,共21 罪。至於被告魏徵豪於同一工程標案中以其所經營之不同公司名義參與同一標案投標(例如以其經營之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參與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標案之投標),則係基於一 投標犯意而接續書寫不同公司標單及標金之投標行為,應僅論以一罪(其餘附表一編號3、4、5、附表二編號1、3、附 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2亦同)。又就附表二編號6、8 之標案,被告魏徵豪除請謝宜靜邀約借用奕來公司、東林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外,亦自行分別向鄭易地、武恆榮邀約借用瑞富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於同一工程中所為之邀約借用行為,係為達參與同一標案之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亦應僅論以一罪,併此敘明。再被告魏徵豪於同一工程標案中,分別向鄭易地、武恆榮、詹永洋、莊崇淇等人借用其等經營之瑞富企業社、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光烺公司名義參與同一工程標案之投標(如附表一編號1①有聯富 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參與同一標案投標、其餘下述編號亦同: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4、5、9、10、附表三編號1 、2、附表四編號4),亦係為達參與同一標案之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亦應僅論以一罪。 ⑤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2部分,共2罪。 ⑥被告魏徵豪所犯上開①至⑤罪名(即共51罪)間,應分論併罰。 2.被告蔡素碧: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1罪)、附表一編號2-4、附表一編號5、6(1罪)、附 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及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共21個工程部分,共21 罪。 ②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附表辛編號1-4、6-7部分,共6 罪。 ③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④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部分,共4罪。 ⑤被告蔡素碧所犯上開①至④罪名(即共32罪)間,應分論併罰。 3.被告袁敏欽: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1罪)、附表一編號2-4、附表一編號5、6(1罪)、附 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及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共10 個工程部分,共10罪。 ②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③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5 部分,共2罪。 ④被告袁敏欽所犯上開①至③罪名(即共13罪)間,應分論併罰。 4.被告洪文井: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1罪)、編號4、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工程部分, 共3罪。 ②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③被告洪文井所犯上開①至②罪名(即共4罪)間,應分論併罰 。 5.被告盧穩任: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3、 附表一編號5、6(1罪)、編號7、附表四編號1、2等工程部分,共6罪,應分論併罰。 6.被告謝宜靜: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0等 共10個工程部分,共10罪。 ②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7、8部分,共3罪。 ③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1-5、編號9-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 四編號1、及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共13個工程部分,共13罪。 ④被告謝宜靜所犯上開①至③罪名(即共26罪)間,應分論併罰。 7.被告吳宗達: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0等 共10個工程部分,共10罪,應分論併罰。 8.被告詹永洋: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等共2 個工程部分,共2罪。 ②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部分,共1罪。 ③被告詹永洋所犯上開①至②罪名(即共3罪)間,應分論併罰 。 9.被告傅績欽: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等共2 個工程部分,共2罪,應分論併罰。 ⒑被告趙世清: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等共2 個工程部分,共2罪,應分論併罰。 ⒒被告迅新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①、編號2、3、附表二編號1、2、4、6、附表 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4所示等12個工程,共12罪 ,應分論併罰。 ⒓被告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2、3、4、5部分、附表二編號3、附表四編號3等6個工程,共6罪,應分論併罰。 ⒔被告開卷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附表五編號1等5 個工程,共5罪,應分論併罰。 ⒕被告高波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1、3、8、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2、3、附表五編號2等部分,共10罪,應分論併罰。 ⒖被告聯富企業社: 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1-2、附 表四1、3-4(1罪)所示等工程部分,共16罪,應分論併罰 。 ⒗公訴人雖認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就同一工程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與第87條第5項間為法條競合之一罪關係,惟被告等於同一工程中,違犯上開二罪名之時間、方法、手段、參與之行為人均不相同,顯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自應論以數罪,公訴人誤認係一罪尚有未洽,併予敘明。 (3)吸收關係: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犯附表辛編號1-4、6-7之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所犯附表辛-1編號3 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4)間接正犯: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分別就下列所犯事項,各為間接正 犯: 1.就所犯附表辛編號1之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將不實文書提出予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章,嗣並利用不知情之袁敏欽提出行使予學校之行為。 2.就所犯附表辛編號2-4、6之利用不知情之謝宜靜、或吳宗達行使提出予學校之行為。 3.就所犯附表辛編號7之利用不知情之詹永洋提出行使予學校 之行為。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併辦意旨書 內移送併辦意旨所述被告謝宜靜及聯富企業社涉犯附表一編號1②容許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部分,與其起訴97年度偵 字第11458、11459、20234、21042、33876號起訴書內之犯 罪事實同一,係同一案件,故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予敘明。 (四)共犯: (1)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部分,分別與下列之人,就下列工程事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規定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 正犯: 1.與被告袁敏欽、洪文井等人,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工程、編號4之路竹高中防滑工程、附表四編號3、4 之恆春工商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等4個工程。 2.與被告袁敏欽、盧穩任等人,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 小、編號3之潮寮國小、編號5、6之茄萣國中防滑及廁所污 水工程、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編號2之鳳山高中等6個 工程。 3.與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工程。 4.與被告謝宜靜、吳宗達等人,分別就附表二編號1-10等10個工程。 5.與被告袁敏欽、趙世清、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分別就附表三編1之五堵國小工程、編號2之七堵國小工程。 (2)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 被告魏徵豪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罪名部分, 分別與下列之人,就下列工程事項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1.與被告謝宜靜,分別就附表二編號6、7、8之四湖國小、民 生國小、莿桐國小工程。 2.與被告蔡素碧,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 10之五甲國中、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工程。 3.與被告袁敏欽,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5之忠義國小、茄萣國中工程。 (3)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被告魏徵豪與下列之人,就下列犯行,各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1.與被告蔡素碧2人,分別就附表辛編號1-4、6-7之五甲國中 、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吳厝國小、五堵國小等6 個工程之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2.與被告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4人,就附表辛-1編號3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4)就圖利部分: 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 人間,就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刑之減輕或加重事由: (1)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查本件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為學校校園安全而申請經費施作工程,僅因一時未能堅持公務員應有之立場與擔當,而附和盲從詹永洋意見,以致觸犯本件犯行,本院核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自詹永洋或其他人處獲得利益,而其2人所圖廠商不法利益約為20餘萬元 ,尚非甚鉅,其所觸犯之圖利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認縱使對被告2人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屬情輕 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一)量刑部分: (1)爰審酌下列被告分別於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之參與程度、主導地位、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獲取利益、對他人及政府機關之危害程度、參與政府工程採購之經常性與否、犯後態度、及相互間之關係或熟識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下列被告於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犯行所宣告有期徒刑6月(含以下)部分,諭知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而於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犯行所宣告有期徒刑6月(含以下)部分,諭 知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1.被告魏徵豪: 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採購案中,係居於主導地位,負責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中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劃、同時亦主導投標、陪標廠商事宜,更與其妻、員工、及與校方熟悉之地方人士、建築師合作,利用不同角色之扮演、使學校負責承辦採購人員無從瞭解渠等合作關係,進而達到其得標施作獲利之目的,其美其名係為學校校園安全,實際上係企圖以一手遮天方式,讓應該負擔監造規劃設計責任之建築師或設計師變成橡皮圖章,而排除或減少其他競爭者,並達其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能順利得標施作獲利之目的。倘若其對於自己公司產品及技術有信心,又何必令其公司員工假冒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與校方人員接洽,使學校承辦人員誤信? 其或稱不知此係違法,然最基本之誠信道德都未能遵守,尚要以此欺瞞方式欺騙學校人員,這不是違法行為之要件之一嗎? 其明知校方人員對於工程技術方面均非專業,均需仰賴建築師之專才,其竟透過與建築師合作達到欺瞞學校之目的,致使許多無辜之學校人員因此而受訟累,有些甚至罹患有憂鬱症,即使非罹病,從被檢調人員傳訊、起訴至法院訴訟過程,這期間身心之疲憊,又豈是一句道歉即可抹滅,其因一己之貪念,復又與其他廠商配合陪標、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違反政府採購應公平競標之程序,損及政府採購招標之公正性,嗣又提供不實之防滑測試報告以欺瞞學校,使本案將近20餘所學校人員因其所為,導致訟累,期間身心所受之折磨、耗損,實難能想像,是審酌被告魏徵豪:①為獲取工程施作利益之犯罪動機、②利用與當地人員、建築師相互合作之方式、及欺瞞學校人員之手段、③獲取之本案20餘件工程施作之金額、利益、④參與政府工程採購之經常性與否、⑤主導借牌投標、製造假性競爭、⑥製作並提供含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不實測試之報告、⑦造成本件被起訴學校人員自調、偵訊及法院審理之訟累、⑧犯後態度仍否認部分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除附表五編號1部分犯行諭知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之標準外,其餘均諭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 2.被告蔡素碧:為使其與其夫經營之公司能標得工程施作,竟利用附表一、四之學校人員對其之信任,令其員工袁敏欽假冒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並介紹予學校人員,復與建築師合作欺瞞附表一、四之學校人員,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更使附表一、四學校人員無辜受訴訟牽累身心疲憊;而於附表二、三工程則居間協調魏徵豪、袁敏欽、與謝宜靜、或詹永洋、傅績欽間之工程細節事宜,以達其等公司能順利得標施作之目的及獲利,其角色係居於對內輔佐魏徵豪、袁敏欽、對外居於溝通協調工程規劃設計等細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3.被告袁敏欽:係受僱於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並聽命於2人 假冒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分別與附表一、四學校人員接洽,使學校人員誤信其專業;復又聽命於魏徵豪、蔡素碧2人與詹 永洋、趙世清接洽協調附表三工程之設計規劃,而其所獲得之利益僅係受僱之薪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4.被告盧穩任、洪文井:明知其分別受附表一、四學校委託規劃設計,自應盡心做事,忠於職守,此乃做人做事本份,竟只知收取費用而不知前往學校瞭解受託工程規劃設計細節,更任由配合之廠商代為製作補充須知、預算書圖,而於交付予學校之文件上蓋章敷衍了事,把自己的專業變成廠商之橡皮圖章,試問其等於收受學校所撥款項時,能夠心安嗎? 附表一、四學校人員信賴其專業可給予協助,渠等竟配合廠商,殊不知工程施作經費、設計費用均是人民血汗繳交國家作為建設,其等竟可為自己及廠商私利,如此藐視自己專業、及學校寄予之信賴,惟念及其每一工程所獲取之設計費用不高即數千元至2萬7千餘元不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5.被告謝宜靜:其為配合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推廣業務得標施作雲林縣工程,竟利用其在雲林地區與附表二學校人員相識、學校人員對其信賴,或介紹吳宗達為工程規劃設計之機會,藉由彼此合作欺瞞學校之方式,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予吳宗達,轉交予學校作為招標資料;復明知其本身無意競標,竟為被告魏徵豪之利益,容許借用其所經營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或與魏徵豪共同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意圖影響採購之結果,惟念及其於附表二各該工程之獲利、及陪標參與政府工程採購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6.被告吳宗達:明知其本身非建築師,竟透過與建築師事務所合作之方式,不但未將委託之工程設計內容全部交予建築師過目,更配合謝宜靜之對於工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作不當限制,使附表二學校誤信其等工程已得專業規劃設計保障,惟念及其每一工程所獲利益不高即數千元至1萬2千餘元等一切情狀。 7.被告詹永洋:其為配合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推廣業務得標施作基隆地區工程,竟利用其與附表三之學校人員相識,或探尋欲委託設計之建築師,或介紹建築師,再私下與建築師趙世清接洽,並介紹廠商袁敏欽與之認識提供附表三工程設計規劃所需之資料,藉由彼此合作欺瞞學校之方式,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予趙世清,或自行轉交予學校作為招標資料;復明知自己無規劃設計之能力,竟為使自己經營之公司能參與投標,而私自要求加入其營業項目於投標廠商資格中;又其於附表三工程實際上均未從事任何施作、購料行為,僅因於開決標前,曾前往拜訪學校推廣業務,竟可因此而分別獲得高達16餘萬元之不法利益,殊不知基隆市政府撥款經費是為工程施作、購買材料及得標廠商施作之合理利潤之用,而不是提供作為幫忙跑業務、爭取經費者之酬勞,其竟可以跑業務為由而獲得高達16餘萬元之利潤,顯無視人民辛苦工作繳納稅捐予國庫之目的;再其容許魏徵豪借用其所經營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得標而交由魏徵豪施作,及其於附表三各該工程之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8.被告趙世清:其身為建築師理應親自或派人至現場查看了解實際需要再予設計規劃,竟於五堵國小工程案,未與學校人員接洽聯絡,而任由詹永洋代為送交文件;又其明知袁敏欽、詹永洋均為廠商,附表三之工程內容大致相同,竟配合詹永洋、袁敏欽提供之資料,於附表三工程中作不同之規劃設計,且任由詹永洋將其營業項目加入投標廠商資格中,實乃辜負附表三學校信賴其專業能力而委託其設計規劃之目的,惟念及其於附表三每一工程所獲之設計費用約為2萬6千餘元、3萬7千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9.被告傅績欽:其為配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推廣業務得標施作基隆地區工程,竟介紹與附表三學校人員熟識之詹永洋接洽學校人員,事後並與蔡素碧協調溝通工程規劃設計之細節以期能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而其於附表三工程均未施作、購料,事後竟可分別獲得13、14萬餘元之利潤,顯把政府撥款建設應用於購料、施工之經費,透過廠商彼此合作謀利之方式而朋分款項,殊不知其獲取此款項是否安穩? 多少人民需辛苦工作才能獲得每月2、3萬元之薪資,而其卻不用購料、施工,只需與蔡素碧等人溝通討論工程設計規劃細節,即可獲得每一工程13萬餘元或14萬餘元之錢財,此看在每日辛苦工作之人民之眼裡,又作何感想? 是審酌其於附表三工程中所扮演之角色、所獲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⒑被告陳國庸、張兆君: 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人為主管本件五堵國小採購案之公務 員,竟不知堅守立場,隨意屈附盲從廠商詹永洋意見,不僅未與受託規劃設計之建築師接洽討論經費如何運用、工程採購細節等事項,更容任詹永洋代為送達文件、參與討論採購案之規劃內容,而圖利於詹永洋及其經營之公司,實有負國家所託,犯後復一再飾詞卸責,尤其被告陳國庸身為校長、長官,倘非詹永洋與之接洽拜訪,並由其指示張兆君有關詹永洋將提供資料協助爭取經費情事,張兆君亦不會因總務主任身分而接續後來之採購事項,惟被告陳國庸竟推卸所有責任,表示已授權張兆君處理,自己更於審理中陳稱不知道、不清楚、不用請示、不熟、完全陌生等語,實難認其有深切反省自身之非之意,惟念及2人係為校園安全之動機、本件 廠商圖得之不法利益為280,440元,尚非甚鉅,被告2人從事教職,前復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衡之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人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而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 ⒒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高波公司、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因其等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分別有犯政府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之罪, 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二)減刑之適用: (1)下列被告就下列工程所犯之各罪,即: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吳宗達、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聯富企業社等人,就上開附表二編號1-3所示各工程所犯之上開各罪;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洪文井、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聯富企業社等人,就上開附表四編號1-4所示各工程所犯之上開各罪 ; 3.被告魏徵豪、開卷公司、高波公司等,就附表五編號1、2所示各工程所犯之上開各罪。 4.上開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於同月16日施行。上開被告等人犯罪時間,均在該條例所定96年4 月24日之期限以前(本件附表五編號2之觀亭國小工程標案,於96年4月23日開標,雖於審標過程經疑有異常關聯,移政風室調查,而調查後再於同年6 月5日決標,由杰炤公司得標,是不論嗣後審查後之決標結 果如何,被告魏徵豪、高波公司之假性競爭投標行為已於96年4月23日投標開標日完成,則其等犯行應以96年4月23日論,公訴人誤認為96年6月5日尚有未洽),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合於減刑要件者,爰各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均各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上開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均諭知有期徒刑部分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附表五編號1 之行為,如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二編號1-3、附表四編號1-4、附表五編號2之行為則應適用現行刑法規定,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三)定應執行刑部分: (1)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洪文井、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開卷公司、聯富企業社等人分別犯本件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之各罪時間,其犯罪時間均集中在95年10月間起至96年12月間止,於該期間內其多次實施此一犯罪,且犯罪手法類似,及該期間內獲利所得,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上開被告等人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2)又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謝宜靜、詹永洋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分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謝宜靜、詹永洋等人所犯如附表甲及主文所示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上開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 (3)綜上,下列被告應定之應執行刑如下: 1.被告魏徵豪: 茲考量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一至四各工程係居於主導地位,自95年10月間起至96年12月間止,一年多之期間內犯上開違法限制圖利罪達21罪、妨害投標罪達21罪(另有二件容許借牌投標罪)、偽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等7罪,而附表一至四工程 其所獲利約為128萬元餘(計算式見上開不法利益之計算, 下同)等情,分別就所處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刑」欄 ㈠、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 刑」欄㈢至㈨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㈠所示。又得易科罰金部分,除附表甲編號1「主文及宣告 刑」欄㈧之罰金折算標準係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規定,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外,其餘均係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是於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時,應以有利於行為人之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為其折算標準。 2.被告蔡素碧部分: 茲考量其係聽命其夫即被告魏徵豪配合從事上開不法行為,所獲利益亦係與其夫共有等情,分別就所處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甲編號2「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㈡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3.被告袁敏欽部分: 茲考量其係受僱於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而聽命於2人從事不 法行為,而犯違法限制圖利罪部分共10罪,所獲利益亦僅係薪資等情,分別就所處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欄㈠ 、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甲編號3「主文及宣告刑 」欄㈢至㈣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㈢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之折算標準。 4.被告盧穩任部分: 茲考量被告盧穩任所犯違法限制圖利罪共6罪(7個工程),所獲利益僅約87963元(計算式為上開建築師獲利報酬之總 合,下同)等情,就所處附表甲編號4「主文及宣告刑」欄 ㈠、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㈣所示。5.被告洪文井部分: 茲考量被告洪文井所犯違法限制圖利罪共3罪(4個工程),所獲利益僅約45621元等情,就所處附表甲編號5「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㈤所示。 6.被告謝宜靜部分: 茲考量被告謝宜靜就附表二所犯違法限制圖利罪共10罪,所獲利益約為100980元,而就所犯妨害投標罪共16罪,惟僅係陪標未獲任何利益等情,分別就所處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㈥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新台幣 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7.被告吳宗達部分: 茲考量被告吳宗達就附表二所犯違法限制圖利罪共10罪,所獲利益僅約為75273元等情,就所處附表甲編號7「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㈦所示。 8.被告詹永洋、趙世清、傅績欽部分: 茲考量被告詹永洋、趙世清、傅績欽3人就附表三所犯違法 限制圖利罪共2罪,而其分別所獲取之利益為243458元、281280元、64671元等情,是就其等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㈧、㈨、㈩所示。 9.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部分: 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所處各如附表甲編號8 、9、10之「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罰金部分,分別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⒑被告高波公司、聯富企業社部分: 被告高波公司、聯富企業社所處各如附表甲編號11、12之「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㈢所示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1)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偽造之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部分: 因該等印章係屬真正,只是未經盧穩任、洪文井、馮子石同意或授權而蓋用上開防滑測試報告上,故非偽造之印章、印文,不予宣告沒收。 (2)又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偽造之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予學校,已非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3)至扣案之證物,或非被告所有,或與本件犯行無關,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1 所載之起訴及追加起訴事實、附件2 所載之各被告所犯法條(除前開已經判決有罪部分)。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魏徵豪等涉犯如附件2 所示之罪嫌(除前開已經判決有罪部分),無非係以附件3 所示之人證、物證及書證以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等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詳見附表辛編號5、8、辛-1編號1-2、4-12部分)、妨害投標(指附表五編號2蔡素碧部分)、或限制投標圖利(指附表一編號7袁敏欽部分 )等犯行,被告謝勝宇等如附件2所示之校方被告(附表三 編號1之陳國庸、張兆君除外)均堅決否認有何對主管事務 圖利、限制投標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並分別辯稱:詳如附件4所示。 五、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部分: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要件上,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係從事於公共事務,且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者,始足當之,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032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指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係謂其所受委託 承辦者,必為該機關職掌公共事務(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權力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而言。至若受公務機關委託,而所承辦者僅係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判決參照)。從而: (1)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鄭吉和、李麗桂、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於95至96年間分別擔任附表戊所示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之職,而分別承辦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標案工程,已經其等於本院自承在卷,並有上開標案工程之招標公告、簽呈、開決標紀錄、驗收紀錄等相關案卷資料在卷可稽(見扣押證物,另有影印相關文件資料附於本院卷九起至卷三十二止各該工程之最後一次交互詰問審理期日之後)是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非本案所稱之公務員: 被告魏徵豪經營之開卷公司(登記名義人為被告蔡素碧)、宏懋公司(登記名義人為被告袁敏欽)、迅新公司、高波公司、被告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雖均曾分別參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投標,嗣並分別得標施作承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惟其等均係與學校簽約從事工程施作之私經濟行為,而非從事於公共事務之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之事務,自難認係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至於被告傅績欽雖應允詹永洋、魏徵豪等人幫忙學校向基隆市政府爭取經費,並以其本身人際關係、及與人熟識之立場為之,惟其所從事者係與公權力行使之事務無關,亦難認係受公務機關委託從事公務之人員。 六、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對於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直接或間接圖利罪,所稱之「圖利」,係指圖得不法利益而言,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所圖得之利益,並非不法,無論為自己或第三人,均不得以該罪相繩。該圖利罪,係以行為人基於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犯意,並將犯意表現於行為,為構成要件,若無從證明公務員有不法圖利之犯意,則其行為縱然失當,亦難遽以該條款之罪相繩,分別有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1463號、84年臺上字第618號、86年臺上字第533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 言,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包括在內。又所謂「明知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的違反,應屬行政責任之範圍,並非該罪規範之對象。本件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校方被告謝勝宇等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招標、決標、得標、發包、驗收等過程是否有如公訴人所述明知有綁標、不當限制、審查等違背法令,惟為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及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得標廠商而仍故意為之?茲分別論述如下。 七、附表一工程: 甲、就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李麗桂、鄭吉和: A、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一)五甲國中工程之「委託設計服務標案」之過程: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1.96年3 月間,蔡素碧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前至五甲國中拜訪總務主任即被告謝勝宇,表示其可以幫忙學校爭取經費,亦可請議員簽寫經費補助建議書,適當時鄰近學校也都有做過此類防滑工程,校長亦有此訊息,且五甲國中學校本身亦有此需求,蔡素碧乃提供申請經費時所需之概算等訊息資料,被告謝勝宇乃據以向原高雄縣政府申請防滑工程經費情事,業據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⑶第348頁 反面、350頁反面、357頁反面、358頁反面、361頁反面),核與下列證據相合: ①證人即原五甲國中校長方明銀於本院證稱:「因為止滑的銅片都已被偷走了,我看到很多學校都有做這個工程,我們總務主任跟我說這個工程縣政府有補助」、「當初我同意以後有下達兩點指示」、「申請經費的部分由權責單位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24-25頁); ②證人即原五甲國中事務組長吳月琴於本院證稱:「整個流程是我負責的,例如請購、簽呈、簽核、送縣政府發包、發包完又拿回來等等的作業」、「謝勝宇主任會說要做這個案子,要申請經費,就要開始跑程序,從我這裡開始核章到校長核可後,就送縣政府申請經費」、「我只知道蔡小姐,..沒有直接叫名字」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72-73、80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是因為業務拜訪後才認識(謝勝宇)」、「我去學校,看看學校有無什麼止滑工程需要做,..學校要申請又沒有錢」、「學校預算要編,甚至要向教育部申請都是難上加難,我們知道除了高雄縣市,甚至其他縣市的中、小型預算都是靠地方民意代表去爭取,但是學校一定會要求要合法,今天有人向學校推薦而且又是在縣政府合法、公開招標,學校真的是樂見其成」、「(你對外是否皆以蔡麗玲名字接洽、推廣業務? )是」、「(是否曾告訴謝勝宇你的本名蔡素碧? )沒有」、「(只是幫忙建議那裡需要做,..學校說他們很想做,但每次教育部給的錢或跟縣政府申請根本都不會過,我們就想說幫他們努力看看,去找地方的民意代表來幫忙爭取經費」、「我們只有提供概算」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413、420頁反面-421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產品的推薦主要都是蔡素碧向學校介紹」、「(被告蔡素碧對外有無以「蔡麗玲」之名字接洽業務?)好像有」(見本院卷九⑵第209、228頁)。 ⑤此外,復有被告謝勝宇庭呈之「高波防滑科技有限公司經理蔡麗玲」名片1紙(見本院卷九⑶第382頁)附卷可稽。 2.由上足見,本件工程確係因學校有此需求,經蔡素碧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拜訪總務主任謝勝宇後轉知校長始決定申請補助經費,且被告謝勝宇亦不知當初與之接洽之「蔡麗玲」其本名即為「蔡素碧」。是被告謝勝宇辯稱不知當時與之接洽業務之蔡麗玲即是被告蔡素碧,亦不知開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蔡素碧等語,應堪採信。 (2)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被告蔡素碧自稱係「蔡麗玲」,帶同袁敏欽持印製好之名片,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拜訪五甲國中總務主任謝勝宇,並向其介紹袁敏欽為該事務所人員,該事務所可以設計規劃本件工程,嗣被告謝勝宇乃請事務組長簽請校長核准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擔任本件規劃設計,並由事務組長吳月琴接續處理與該事務所簽約、聯絡情事,業據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⑶第348 頁反面、357、361頁反面-362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①證人即校長方明銀於本院證稱:「設計要交給合格建築師或土木技師」、「由相關人員將文件送上來給我看過沒問題之後,我就簽約了」、「簽約完後,就要設計,設計好再送縣政府審核、把關,這是上級規定的統一步驟」、「(自委託設計開始之後的事項,是否皆由建築師處理? )是」、「就是連同整個文件送上來給我蓋」、「(簽訂契約時,你有無與洪文井建築師或該建築師事務所之人當面簽字、蓋章?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24-25、28、32頁); ②證人吳月琴於本院證稱:「(袁敏欽係以何身分來學校? )他是建築師」、「他(指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袁敏欽有無告知你,其係屬何建築師事務所?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當初如何與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聯絡接洽? )不知道,這是謝勝宇主任找的,我也不太清楚,他說要找這個人,我就簽呈,校長准了,就找這個建築師事務所」、「是建築師那邊蓋完章後送到學校,我們再呈給校長核章」、「(契約書係建築師事務所派何人送至五甲國中? )是建築師事務所那邊派人帶來的」、「應該是交給我(指委託設計契約書)」、「(當時係袁敏欽或洪文井將契約書交給你? )通常都是袁敏欽到學校來」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71-73、78-79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學校說要做這種工程一定要有建築師,..所以我回去跟我先生說..所以拜託袁敏欽去做建築師或某某建築師事務所職員,只是說他可以代表建築師的設計師來幫忙」、「建築師方面幾乎都是袁敏欽在跑」、「(袁敏欽將本件五甲國中工程契約書拿給洪文井建築師蓋章? )是」、「(你是否先和學校接觸之後,再介紹袁敏欽到學校去? )是」、「(你後來是否有介紹洪文井建築師與五甲國中簽訂委託規劃設計合約書? )我介紹袁敏欽進去之後,後來那些簽約的事都是袁敏欽自己跑」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412頁反面、414、421頁及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是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的身分與學校接洽」、「五甲國中的工程被改為設備標後,建築師就變成只負責設計的部分,不負責監造,所以建築師只負責提供規範給學校送往縣政府辦理發包」、「(是否僅代表建築師事務所,與學校接洽並為建築師於工程中所應負責之工作? )是」、「(當時係何人介紹或帶你與五甲國中接洽? )蔡素碧」、「(合約二份是否係由你送到五甲國中? )是」、「這些文件是由我拿給吳月琴組長」、「(你是否曾向謝勝宇或吳月琴表示,你並非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01-202、209、211-212頁); ⑤此外,扣案物證內亦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魏豪」之名片(見本院卷九⑵第253頁)。 2.由上可知,本件雖係由蔡素碧介紹袁敏欽與學校接洽設計規劃事宜,惟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事先即已印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片,使得接洽之學校人員事務組長吳月琴、總務主任即被告謝勝宇均誤信袁敏欽即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謝勝宇於取得經費後,委任建築師時,不知委任之建築師洪文井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合作關係: (1)被告謝勝宇不知委任之洪文井建築師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分工、合作關係: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稱:「投標廠商的名字我沒有看到高波公司,後來也不是蔡麗玲來,而是由開卷公司魏徵豪來學校接洽後續的開工等施作事宜」、「洪文井本人沒有來,都是袁敏欽來」、「很多案子建築師都不會親自來看,依我的經驗他們都是請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來看」、「(你係何時得知袁敏欽為蔡麗玲公司之職員? )我是到調查站經過調查員詢問,我才知道」、「也是看名片我才認為袁敏欽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他(指袁敏欽)的名片應該是在吳月琴組長那邊」、「(你當時對於被告蔡素碧與袁敏欽是否為同公司職員,有無任何質疑? )沒有,我想說只要是合格建築師都可以來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50頁反面-351、361頁反面、362頁反面),另證人 亦於本院證述如下: ①證人吳月琴於本院證稱:「(袁敏欽有無告知你,其係屬何建築師事務所?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你是否曾見過洪文井建築師?)沒有,我就只有與袁敏欽碰過面」、「 (工程有關招標規範、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等資料,係從何來?)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係將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及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交給你或被告謝勝宇?)應該是交給我的吧」、「(係在庭被告袁敏欽或被告洪文井將此兩份契約書交給你?)通常都是袁敏欽到學校來」、「(你是否知道被告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之關係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九 ⑴第71、73、78-79頁);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袁敏欽是以代表建築師公司之設計師身分與學校接洽」、「是我叫他這麼做的」、「(你指示被告袁敏欽假冒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之目的為何? )第一是因為當時有跟建築師談好了,建築師認為費用太少他划不來,沒辦法接,所以我們說不然跑腿跟接洽的工作就全部由袁敏欽來處理,建築師也同意」、「(你是否不想讓學校知道被告袁敏欽之真實身份?)是」、「(被告謝勝宇自工程開始至結束,是否知道被告袁敏欽非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不知道」、「(你與被告謝勝宇見面時,有無告訴謝勝宇你係蔡麗玲即蔡素碧之配偶? )沒有」、「他(指洪文井)是授權如果學校有任何需要或問題時,袁敏欽可以去跟學校解釋」、「像這些規格是我們寫的,所以建築師對裡面的產品不了解,需要我們解釋,我們會請他以書面提出疑問,我們來解答」、「(為何被告袁敏欽於施工期間沒有去五甲國中?)因為他已經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若又代表我們公司去施工,那身分上不就覺得怪怪的」、「(你是否係擔心學校發現被告袁敏欽是「開卷公司」之員工?)是」等語(見本院卷九⑴127-128、133、134-135、138、141頁 );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是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的身分與學校接洽」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12頁 );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他(指袁敏欽)等於是去幫建築師做說明及介紹」、「我們(指與建築師)已經有這麼多年的合作經驗,..建築師他們..要我們影印估價單留在那邊一下,所以這個案子已經是他設計的,我們送去他當然就會蓋章」、「..這麼多合作的案例..所以你送去的文件是這個設計案的他一定會蓋章」、「建築師是袁敏欽在跑,他送什麼東西去,這個案子只要是建築師做的,就一定會授權給他們事務所小姐蓋章」、「袁敏欽一直是代表建築師,總不能廠商問他,他回答廠商『我也有賣材料』吧,..他就把材料商的電話給廠商」、「袁敏欽有大約跟洪文井講我們做的大約是什麼樣的工程」、「我們隱瞞學校這個規格是我先生寫的」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415頁及反面、416頁反面、418頁反面、423頁反面、424頁反面); ⑤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袁敏欽將簽約範本拿過來,我簽了以後再送到學校去的」、「我沒有到學校去」、「這個工程預算他(指袁敏欽)做的,材料他提供的,而且我們合作好幾年,他比較內行、專業」、「(袁敏欽是否係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 )不是」、「(你是否有同意袁敏欽對外以洪文井事務所之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業務? )有,因為這個小工程有部分要委託他去跑案件」、「(跑何案件? )合約書簽完以後要送到學校去簽章、工作有很多種工作,看現場、丈量」、「(你具體授權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從事何項工作? )接洽、工程疑問、現場丈量、現場監工」、「袁敏欽是蔡素碧介紹來的」、「她(指蔡素碧)介紹工程過來給我設計或監造,我就承接這個工程,她再把預算書做完給我蓋章,蓋完章後再由她送到學校去」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64-365頁反面、369、376頁)。 2.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3人自與學校業務接洽 、建築師委託、及開決標期間均扮演不同之角色,且透過與被告洪文井之合作而取得該事務所之大小章蓋用於相關文件上交予學校,讓被告謝勝宇或事務組長誤認其等間並無利害關係。是應可認定者為,被告謝勝宇不知委託設計規劃之建築師與魏徵豪等人間有合作關係。 (三)被告謝勝宇不知應由建築師製作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文件,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稱: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相關招標文件、設計圖、預算書都是委託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製作,袁敏欽有來現場丈量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49 頁及反面),另證人亦為下列證述: ①證人吳月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此二件工程有關招標規範、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等資料,係從何來?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有關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招標規範及預算書,係由何人交給你?)這是委託建築師做的」、「事務所的人會拿來總務處」、「通常都是袁敏欽到學校來」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73、76-77、79頁);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這些規格是我們寫的,所以建築師對裡面的產品不了解,需要我們解釋」、「(五甲國中是否知道招標預算書等相關文件,並非洪文井建築師本人所製作?)應該不知道」、「(補充須知或規範中,所規定的產品是否皆係對自己較為有利? )是,應該是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138、143、153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是否向謝勝宇或吳月琴表示,你並非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沒有」、「(你將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相關招標規範及文件送至該校時,是否係告知學校人員,這些文件都是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所設計製作的? )因為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理當這些文件是由我拿給吳月琴組長」、「(五甲國中之學校人員對於本件工程相關招標規範及文件,係由魏徵豪公司片面製作之事,是否知情?)不知情」(見本院卷九⑵第212-213頁);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因為我們隱瞞學校這個規格是我先生寫的」、「(為何要隱瞞學校該工程之規格係由你先生魏徵豪所撰寫的?)因為我們也是為了跑業務,那學校需要一個建築師、我們想要這案子能夠做,因為從申請開始就需要一個建築師,所以我說過有些事情我們只是想推廣業務,然後就順手推舟就一直去做很多事情」、「因為學校真的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424頁反面 ); ⑤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之驗收及相關招標文件係由何人製作? )這個是袁敏欽,從開始他一直送一些資料過來」、「(你是否僅負責審核及蓋章? )圖說審核及簽任、蓋章」、「(你是否曾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打電話來詢問有關材料問題,或投標須知等相關事項,可以請想投標的廠商直接去問被告袁敏欽或蔡素碧? )有」、「(是否有一廠商黃俊雄對於該工程有疑問,曾致電詢問? )他是問材料的部分,直接轉給被告蔡素碧會比詳細」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64頁反面、365頁反面、373頁反面-374頁)。 2.是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不僅隱瞞學校人員有關袁敏欽之真實身分,甚至以形式上蓋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文件而欺瞞學校人員,使承辦人員誤認該等文件係出自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故檢察官於起訴書第9頁認:「謝勝宇,.以投標廠商 蔡素碧所製作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直接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語,尚有誤會。 (四)學校人員即被告謝勝宇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有不當限制,而故意不予廢標: (1)證人即原五甲國中校長方明銀於本院證稱:「總務主任他也是教育人員,我們所說的專業人員是由縣政府審核的」、「設計要交給合格建築師或土木技師」、「簽約完後,就要設計,設計好再送縣政府審核把關,這是上級規定的統一步驟」、「(自委託設計開始之後的事項,是否皆委由建築師處理?)是」、「總務主任去找合格建築師,經過建築師去設計,設計完之後才能送出去發包」、「會計人員及承辦人員、主任是否已核章完畢,相關人員核章之後,我就會認為合格,我就蓋章」、「細節部分我不會審查,我不是專業的工程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28-30頁),是由證人方明 銀證述可知,學校人員之專業係教育,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等事項並非其專業,是有關於工程專業事項之規定、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內容自非其等可一目了然。而此亦與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述:其實我們學校對工程也是外行,我們才會委託建築師來規劃設計,我沒有承辦過學校地板防滑工程之經驗,這是第一次接觸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九⑶第352頁反 面-353頁反面)。 (2)況此亦可由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而擔任轄內工程開標、決標具有經驗豐富之採購課課長證人林慶堂於本院證稱:「(發包單位是否會對學校呈上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文件再做審核?)原則上會,但那是協助,.我們會幫忙看」、「(發包單位係審核招標相關文件之何部分?)原則上是在採購法規範的部分,至於規格的部分,..,我們並沒有那個專業能力去幫他審裡面的內容」、「規格審查的部分是學校負責,學校是否委託他人代審,我不曉得」、「由業務單位去決定投標廠商的資格,業務單位在移送給我們發包時,在移辦文件中就有了」、「規格綁標的部分,以縣政府公務機關的人力而言,沒有人有能力去審查,..,若在招標文件內,指定要有一特殊專屬性功能,就如同手機裡面我就是指定手機裡面一定要有其中一個很微小的功能,我就是要這個品牌,沒有人可以審的出來,他真的要使壞要綁標的話,沒有人指的出來」、「(在縣政府中,通常係何單位可對招標文件、招標規範補充說明中,關於材料、施工等不當限制進行實質審查? )沒有任何單位有辦法去做」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38、45、47、58、66頁)。是既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洪文井等人有心隱瞞學校承辦人員,則渠等豈又會輕易透露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情事? 是尚難以被告謝勝宇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事務組長吳月琴收受袁敏欽送交之預算書圖、產品規範等文件呈至原高雄縣政府據以發包,即臆測被告謝勝宇知悉袁敏欽交付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有不當限制。 (五)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1)五甲國中「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係於96年5 月25日10時在原高雄縣政府發包中心由採購課長林慶堂主持開標,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7家廠商參與投標,主持人林慶堂於開決標前,認該標案應係屬財物採購,乃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取消該採購程序情事,業據證人林慶堂於本院證稱:「當初標案是以工程名義呈送,後來開標現場來看,它不應該叫工程,應該叫財物」、「(何人決定將該工程標改為設備標? )我們當時現場去認定說它是屬於財物採購以後,會再移還業務單位去做修訂」、「(何人決定將本件自工程標改為設備標? )我決定的」、「我們是以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去判斷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定義」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53 -54、58-59頁)在卷,並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九①第86頁)。 顯見上開工程標案,因主持人認依其採購性質不應以工程標發包,乃依其職權決定取消該次採購標案而將案件移回業務單位即五甲國中去做修訂。況本件開決標紀錄上亦無被告謝勝宇列席之簽名或職章,是本件之採購開決標程序,被告謝勝宇並未作任何決定,應堪認定。 (2)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案係於96年7 月25日10時在原高雄縣政府發包中心由採購課長林慶堂主持開標,被告謝勝宇列席,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3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投標廠商生之道公司因「型錄經審查之油性地坪防滑塗料部分缺銅條施作部分,且未列席說明依須知十六(五)2(8)視為無效」,而開卷公司則以435000元低於底價460000元,且為最低標得標,由廠商代表魏徵豪於開決標紀錄上簽名情事,有該開決標紀錄1紙附卷可稽(見卷九⑴第 87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被告謝勝宇雖於開決標時到場列席,惟袁敏欽、蔡素碧均未到場,其不知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負責人,亦不知聯富企業社與生之道公司係經被告魏徵豪邀約參與陪標情事,有被告謝勝宇陳述及下列證人證述: 1.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稱:我不知道得標廠商即為蔡麗玲之公司,因為投標廠商的名字我沒有看到「高波公司」,得標廠商「開卷公司」是由魏徵豪來學校接洽後續的開工等施作事宜,而不是蔡麗玲;設備標開標那天,我有列席,但沒有看到蔡素碧出席;廠商資格審查係採購科職責,學校只是審型錄,型錄上不會看到任何負責人名字,只有公司名字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50頁反面、360頁及反面); 2.證人林慶堂於本院證稱:「實務上我們不會去看廠商是誰,因為他們有無來參加我們都不管」、「那個(指生之道公司)是規格審查它不合格,是個無效標」、「規格審查部分是學校負責」、「審型錄是由業務單位自己審」、「在開標當天早上九點截止收件以後才知道有幾家投標」、「(學校部分是否會先得知有幾家廠商投標? )學校方面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九①第40、45、51、56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是我請他陪標」、「我是想說多家廠商投標,..多一家陪標也多一次的機會」、「生之道公司是規格不合格,所以是不合格標」、「(袁敏欽有無以洪文井建築師之名義在開標時於現場審標? )五甲國中我有親自參加,袁敏欽絕對沒有去」、(在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你以開卷公司名義得標前,你與被告謝勝宇有無曾以電話聯絡或見面?)沒有」、「(你與被告謝勝宇見面時,有無告訴被告謝勝宇你係蔡麗玲《即被告蔡素碧》之配偶?)沒有」、「(本件五甲國中工程自得標後,直至驗收期間,你與被告蔡素碧是否曾共同前往過五甲國中?)沒有」、「(本件五甲國中工程自得標後至驗收期間,你有無告知被告謝勝宇或五甲國中校方人員,高波公司之蔡麗玲即為開卷公司之蔡素碧?)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114-117、133-134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設備標我沒有去,工程標開標當天,我確定謝勝宇沒有去」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243頁); 5.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介紹袁敏欽與學校認識之後,就沒有再參與本件工程之後續事宜,招標後亦沒有與魏徵豪一起到五甲國中,謝勝宇不知道我與魏徵豪之關係,亦不知道我實開卷公司之負責人,完工係開卷公司是向高雄縣政府請款,由高雄縣政府將款項直接匯到開卷公司帳戶等語(見卷九⑶第421頁反面-422頁); 6.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魏徵豪叫我去投標」、「(是否係因魏徵豪請你陪標?)是」等語(見卷九⑶第344頁); 7.證人武恆榮於本院證稱:「投標的時候魏徵豪應該有告訴我要投標這件工程」、「(魏徵豪以生之道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投標及標單等相關事實之處理過程為何? )這是魏徵豪全權處理」等語(見卷九⑶第340頁及反面)。 是由證人林慶堂證述可知,學校人員於開決標拆封前無從得知有那幾家廠商參與投標;而由其餘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謝勝宇不知得標廠商與蔡素碧之關係,亦無從得知投標廠商間有無陪標情事。況本件生之道公司之參與投標標單資料亦係由魏徵豪準備,倘被告謝勝宇與被告蔡素碧、魏徵豪間有合作,且明知悉上開參與投標公司間有陪標情事,則何以負責審查型錄之被告謝勝宇仍會於審查生之道公司之型錄時,認為其不合格,而認生之道公司為無效標? 由此益見,被告謝勝宇實不知投標廠商間之關係如何。 (4)況本件開標、決標係由主持人林慶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作決定,而非學校人員,已經證人林慶堂證述在卷(見卷九①第44頁),是被告謝勝宇自亦無權作廢標與否之決定。 (六)附表一所示學校之審標、開標及決標等過程,均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統一辦理,而非附表一所示學校單獨承辦: 此部分事實,已經證人即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課長林慶堂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37-39 、42、44、52-53、63頁);而被告袁敏欽亦未以建築師身 分參與審標,亦如前述,檢察官於99年4月7日補充理由書第8頁記載「5、而於審標時,..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分別於..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等語,及於第9頁記載「袁敏欽則於重新招 標後..參與審標」等語,顯係誤認,併予敘明。 (七)學校人員謝勝宇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 係事後以魏徵豪、蔡素碧所偽造之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登載不實? (1)五甲國小案係屬財物採購設備標,而非工程標,於96年8月28 日辦理驗收,由被告謝勝宇擔任主驗、事務組長吳月琴紀錄、會計室主任李淑清監驗,驗收經過:「一、廠商依合約產品規範備註9,於8月7日先交貨清點估價單第1項之數量及出廠證明,經設計師協驗其產品規格與契約相符(附件一清點單、附件二清點相片)。二、經驗收防滑塗層地點共12 項,逐一清點數量及尺寸,均符合合約內容。三、請廠商及設計師依合約產品規範備註10,以ASM儀器測試施作後之防 滑塗層地點之防滑系數(如附件之測試報告表,均達到標準值),而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准予驗收情事,有驗收紀錄、防滑測試報告、交貨報告、申請書、產品數量清點單等各1紙、出廠證明2紙、照片數幀附卷可稽(見卷九⑶第384、388-395、403-406頁)。 (2)此採購案係先經得標廠商將採購物品送至學校,經被告謝勝宇、廠商魏徵豪、及被告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到場會同清點數量後,再由得標廠商按契約圖說、規格施工,於完工後報請驗收,於驗收時乃丈量施作地點、規格、數量情事,有被告謝勝宇及下列證人於本院之證述: 1.被告謝勝宇於本院陳稱:「驗收過程就是我們按照工程契約中,我們學校能夠做的,也就是看看數量是否正確,尺寸是否足夠,其他像一些報告書或設施報告那也是要看書面,我們也看不懂,其實我們也相信建築師」、「工期完成就要擇日驗收,我們會先發函給廠商、建築師、告知他們何時要驗收,請他們派員到學校來協同驗收,校內也會簽一張簽呈給校長,告知校長何時要驗收,請校長指派主驗人員及兼驗人員這樣的流程,所以整個驗收過程,參與的人員有廠商代表、建築師或其代表也可以,加上學校代表即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會計主任」、「建築師比較知道那些東西是重點項目,建築師也會提示學校這個要驗什麼」、「(此份驗收紀錄中之資料,..何人所記錄? )是由事務組長記錄」、「(有無注意到檢測單位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這個我沒有注意到」、「(驗收時,得標廠商係派何人為代表? )應該是魏徵豪」等語(見本院卷九⑶第353頁反面-354頁反面、361頁); 2.證人即事務組長吳月琴證稱:「謝勝宇負責主驗及工程驗收」、「(工程驗收過程中你是否負責記錄? )是」、「縣政府有個驗收記錄版本,就是把版本下載來記錄」、「(你有無逐項與得標廠商至現場審查再做記錄? )有」、「廠商有送東西來,我們好像有把廠商送來的東西拍照,然後主驗驗收,我負責記錄,還有主計也要簽驗」、「(你是否知道當時係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中之何人前來做檢測? )我不知道」、「(工程驗收時,是否有看見總務主任謝勝宇在現場清點數量?)有」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72、74-75、80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袁敏欽只是陪同學校去清點防滑條的數量還有丈量尺寸」、「(何人負責測試防滑是否合格? )是由我進行測試」、「有測試,有照片為憑」等語(見卷九⑴第117、130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防滑測試報告是由廠商製作的,如果要在驗收時看現場進行測試是不可能,所以都是在之前廠商就先製作好了,經過測試後,再提供出來」、「(此份防滑測試報告之照片中,係在進行何工作? )這是在做防滑測試」、「我是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與學校接洽」、「其實我是陪同而已,因為當時這個案子是我設計的,我對於防滑工程之施工地點比較清楚,所以我就陪同學校人員前往清點數量及丈量尺寸」、「(工程驗收時,是否有就規劃設計的數量而為清點? )有,一定要清點,包括尺寸一定要符合,驗收才能合格」、「(有關一些出廠證明,係何人交付予你? )是老闆魏徵豪」、「我有去點收」等語(見卷九⑵第205-206、215、239-240頁); 5.是由上開被告謝勝宇及證人證述可知,確實有進行產品清點點收之動作。而被告謝勝宇因對於採購材料、工程細節均不甚熟悉,才會於材料產品清點請袁敏欽到場幫忙,並誤以為到場之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3)另依該產品規格備註第9條規定:「本案為財務附帶勞務之 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必須..先將標單內所列之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出廠證明,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逐一清點及核對正確後方得現場施作..」、及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 0.7以上..絕對安全值」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333頁),均未記載驗收當日須當場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或須會同建築師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況本件確有人以儀器測試羽球館前階梯、自強樓1至4樓樓梯、明德樓西側1至4樓樓梯、及該處男生廁所等處情事,有防滑係數測試照片4幀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九⑶第389頁);而被告謝勝宇亦確實進行產品清點, 有交貨報告書、產品數量清點單各1張、照片9幀及出廠證明書2紙在卷可查(見院卷九⑶第390、392-395頁);故被告 謝勝宇確實依照產品規格備註事項進行,並由事務組長吳月琴登載於驗收紀錄上。又上開測試報告雖係記載「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而證人盧穩任亦於本院證稱未作此測試(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84-185頁),然本件既由袁敏 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與學校接洽,其自無曝露該檢測報告係屬不實或未經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測試之理。況該照片上確實有人施行檢測,已如前述;而證人吳月琴於本院證稱:不知道檢測單位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亦不清楚執行設計規劃與檢測之建築師事務所不同等語(見卷九⑴第75-76頁),是由當時亦陪同被告謝勝宇前往驗收現場而 負責紀錄及負責整個工程簽呈文件作業之吳月琴證詞可知,其亦未發現何以檢測報告係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出具,而非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是自難逕以被告謝勝宇為該工程之主驗人員即認被告謝勝宇對此事項明知且故意為有利於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等人之行為。綜上,本件被告洪文井建築師既未到場,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又有心以袁敏欽冒充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以欺瞞學校,則被告袁敏欽、魏徵豪自不會透露防滑測試報告實係魏徵豪所製作,亦不會告知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細節,以提醒被告謝勝宇注意,是實難以被告謝勝宇於驗收時擔任主驗,相信該檢測報告係經過建築師檢測,且其數據亦符合規格備註上所要求之0.7以 上,而由事務組長事後於驗收報告上記載「准予驗收」,即認其有故意登載不實、或故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人之行為。 (八)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謝勝宇有何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謝勝宇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而故意不予廢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圖利情事,是尚難僅以被告袁敏欽曾與之接洽而自稱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即認被告謝勝宇有故意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是此部分犯罪尚難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B、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工程: (一)忠義國小工程之「委託設計服務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96年間,蔡素碧以「蔡小姐」名義前至忠義國小拜訪,總務主任即被告吳瑞欽乃帶同至校長室與校長邱龍妹接洽,蔡素碧詢問學校有無需要施作改善教學環境項目,其有議員經費可以幫助學校改善,嗣被告吳瑞欽乃檢具蔡素碧提供之概算表、使用說明、需求計劃書等文件資料向原高雄縣政府申請經費補助施作情事,業據被告吳瑞欽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第154頁反面-155頁反面、157頁反面、158頁反面) ,核與下列證據相合: 1.證人即原忠義國小校長邱龍妹於本院證稱:「因為我們學校校園廣闊、蚊蟲眾多,每次要撲滅都很困難,希望做污水處理工程來減少蚊蠅,..有地方人士到學校來說有議員經費可以給學校,所以都是地方人士到學校來」、「(本件是否同樣係有地方人士到忠義國小來,並稱有議員經費可以給學校施作工程? )對,也是」、「(你於調訊稱:『在95、96年時,有位小姐由總務主任吳瑞欽陪同至校長室討論廁所污水處理,他說可以幫學校向議員爭取建設補助費』,此段筆錄內容,是否有喚起你的記憶? )印象應該是這樣,..就以我當時的陳述為準」、「對蔡素碧這個名字我也沒有印象,所以我當時會講蔡素碧這個名字,應該是有人提醒」、「若有地方人士到校要接洽工程或給經費,他們會先到總務處,但總務主任很盡忠職守,他都會看看校長的意思如何,所以他會帶到三樓來」、「(若學校欲爭取工程或修繕而經費不足,通常會向那些單位爭取? )當然首要是向高雄縣政府,..但是小項工程,因為縣政府的經費要分配給高雄縣二百所中小學,沒有那麼多的錢,所以就沒辦法,..像登革熱等疾病我們學校指數都過高,雖然我們沒有主動向地方議員爭取經費,但地方議員既然關照到我們學校有來的話,我當然會看狀況」、「(你的意思係指學校工程有些經費係透過地方民意代表協助? )對,像鄉民代表、議員、立委等」、「高雄縣有很多學校都做過污水處理工程,我們有去比價過,價格都差不多這樣,我們覺得忠義國小有五公頃的土地,真的太大了,蚊子很多」、「(當時是否係因學校有施作工程之需求,且又有議員補助經費,所以便對此工程辦理招標及發包? )對,那這個是議員主動來學校要給我們的」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05頁反面-106頁反面、109頁及反面);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是負責跑業務,所以會去拜訪學校,習慣上一定會先與總務處接洽,通常我是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與校方人員接洽,並會問學校有無經費來源,若沒有認識可以拜託的人,我才會主動說由我來試試看,高雄縣甚至於其他縣市,..地方民意代表有建議權向縣市政府或教育部去建議學校需要什麼工程,..其實我們看到的,有很多學校他們自己去申請反而不會過,但請民意代表去請託反而會過,本件是我去拜訪後好久才核准該經費,我去接業務回來,如果學校要申請文件,我會先把我以前累積的經驗、大概寫一個草稿給學校寄給學校,在96年本件之前我與吳瑞欽完全不認識,吳瑞欽都一直叫我蔡小姐,我其實去接洽學校也都只是介紹我姓蔡,接下來大家就是以先生小姐來稱呼,幾乎沒有人在叫全名,吳瑞欽不知道我的真實姓名為蔡素碧,本件應該是有見到校長,而由校長決定是否接續進行經費申請及施作等,我有提供需求計劃書等資料給學校參考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71頁反面-172頁反面、176-178頁); 3.本件忠義國小工程確係因學校有此需求,經蔡素碧拜訪校長邱龍妹後始決定申請補助經費,非被告吳瑞欽1人獨自決定 ,且被告吳瑞欽亦不知當初與之接洽之「蔡小姐」或「蔡麗玲」,其本名即為「蔡素碧」。 (2)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被告袁敏欽持其印製好之名片,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前往忠義國小拜訪總務主任吳瑞欽表示可以設計規劃該工程,嗣忠義國小乃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送議價單,並由校長擬定底價,而於會議室開會決定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該設計規劃案。之後,袁敏欽持已蓋好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契約書至忠義國小與校長簽立委託設計契約情事,業據被告吳瑞欽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第154 頁反面-155、156頁反面、166-167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①證人邱龍妹證稱:「我是負責大方向的規劃,他(指吳瑞欽)就依照我大方向的指示去辦理,因為地方人士的經費一般都是議員那邊主動找,而且按照市面價格去做議價,吳瑞欽主任是依照我的指示去辦理,當時我會這樣答覆是因為細節的部分是主任在處理,議員的經費,議員本身會給我們名單看要委任那個建築師,既然他要給我們經費,我們也是尊重他」、「我『全權』二個字我覺得是我自己的一個口誤,因為吳瑞欽是依照我的指示辦理,但細節是吳瑞欽處理」、「(有關聘請建築師,最後是否需經校長核定? )是」、「(總務主任有無事先向你報告係要聘請何建築師? )他所有重要的方向,除了事項上的處理外都會跟我報告」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07頁、110頁反面-111頁); ②證人即原忠義國小事務組長林龍雄證稱:「(96年4月20日 忠義國小委託建築師設計規劃時之開決標過程? )我已經不記得? 」、「(當時建築師本人或其委託人有無參與本件開決標會議?)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7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其實很多建築不太願意接這種小金額的案子」、「(你是否係介紹被告袁敏欽充當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是」、「通常我會問他們有無認識的建築師或可不可以找到,..我都會主動介紹我們有認識的建築師」、「(袁敏欽的身分是否係代表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是」、「核准之後大概我介紹完建築師我通常不再與學校聯繫」等語(見院卷十第173頁及反面、178頁反面); ④證人即袁敏欽證稱:「她的名片上是蔡麗玲」、「(蔡素碧如何向忠義國小校方人員介紹你? )蔡素碧說我是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一開始忠義國小原本是要以工程辦理發包」、「學校需要有一個建築師規劃設計,所以我就代表建築師的人員去與學校接洽」、「我都是跟他說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我姓袁,不過我從未跟他說過我的姓是那個『袁』,更未曾告訴他我的全名」、「他都稱我袁先生」、「(委託設計契約書,是否係由你拿到學校交給吳瑞欽? )其實我的印象不是很清楚,但一般來說合約都是我們製作好之後,拿到建築師那裡核章,再送到學校準備簽存」、「(忠義國小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之96年4月20日議價記錄表上盧穩 任之簽名,係何人所簽? )這是我簽的」等語(見院卷十第128頁反面、129頁反面、132、134、137頁)。 2.此外,復有96年4月19日忠義國小函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參加設計監造議價之函文、開決標紀錄、委託設計契約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197-198、211頁)。是本件雖 係由蔡素碧介紹袁敏欽與學校接洽設計規劃事宜,惟被告吳瑞欽確有以忠義國小名義去函「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請其派員於96年4月20日參與委託設計案之議價,有上開函文可 稽,足見被告吳瑞欽確實誤信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且於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之程序上亦無不當之處。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吳瑞欽於取得經費後,委任建築師時,不知委任之建築師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合作關係: (1)被告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雖於93、94年間以迅新公司名義施作忠義國小另件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而當時之委任建築師亦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總務主任亦為吳瑞欽情事,有該工程之需求計劃書、驗收報告表、驗收紀錄、建築師議價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192-195頁),惟當時袁敏欽尚未任職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並未與被告吳瑞欽接洽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述在卷(見卷十第13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述相合(見 卷十第89頁及反面)。是自難以被告吳瑞欽前曾因工程委任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即推論其認識盧穩任建築師、或該事務所之所有員工、設計師,茲先敘明。 (2)被告吳瑞欽不知委任之盧穩任建築師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分工、合作關係: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吳瑞欽於本院陳稱:「第一次在調查局的時候,..才知道蔡小姐是什麼名字」、「(袁先生之真實姓名你是否亦係於調查局時始為得知?)是」、「(點 收當日,到場之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係被告盧穩任或被告袁敏欽?)是袁先生」、「簽約是宏懋公司指派人員來,最後點 收和驗收時才是魏先生帶他的員工來」、「魏徵豪這個名字我是在調查局才知道的」、「我沒有見過盧建築師」、「(議價當天建築師事務所有無派員在場,並簽上被告盧穩任姓名?)我印象中當天好像沒有人」、「應該我們是會請建築 師這邊的人員來這邊簽名,因為代表建築師接洽的人員是袁先生,所以我印象中應該是請袁先生來學校這邊簽名」、「他(指袁敏欽)到學校的時候,他就自稱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而且在整個委託設計的文件裡都有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我們就沒有懷疑比較容易相信,我也曾經打電話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去,但打了很久都沒有人接」、「整個案子委託設計之後,是袁敏欽自己進來,他有講是蔡小姐介紹他進來」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58頁反面-1 59、163頁反面-164、165、166頁反面-167、170頁),另證人亦於本院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建築師這方面是由袁敏欽跟學校接洽」、「袁敏欽代表建築師與學校簽約」、「契約的部分有時候是蔡素碧會去向建築師報告,建築師會拿印章給蔡素碧,蔡素碧再交給袁敏欽去跟學校簽約」、「(盧穩任有無實際製作預算書、設計圖說及招標相關文件?)沒有,但是 我們跟盧穩任已合作多年」、「他(指袁敏欽)都是以設計師的身分」、「盧穩任是說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調查局當時有帶他(指吳瑞欽)進來我們那間偵訊室,我有聽到調查局在跟他講話,我有講到吳瑞欽說『我也是今天才知道魏徵豪與蔡素碧的關係』這句話」、「(吳瑞欽是否知道你與被告袁敏欽之關係?)他不知道,不可能知道」等語(見 本院卷十第 73-74頁反面、80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都跟他(指吳瑞欽)說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我姓袁」、「我就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得標廠商『宏懋公司』係由魏徵豪代表出面的」、「我是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參與點收」、「吳瑞欽並不知道我與蔡素碧實際上的關係,因為蔡素碧都是跟學校介紹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吳瑞欽是否知還你實際上的老闆是魏徵豪?)吳瑞欽不曉得」、「(吳瑞欽是否並 不知道你與魏徵豪、蔡素碧實際上之關係為何?)是」、「 大多是蔡素碧跟盧穩任聯絡的,..我們都會跟建築師借印章過去蓋」、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132-133 頁反面、135頁); ③證人即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你是否係介紹被告袁敏欽充當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是」、「大部分建築師的事情都是袁敏欽負責的」、「核准之後大概我介紹完建築師我通常就不再與學校聯繫了」、「(你是否曾告知被告吳瑞欽,你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袁敏欽之關係為何?)不會,我們都不會的去講這個關係」、「(本件忠義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你是否負責業務接洽,被告魏徵豪負責投標及施工部分,而被告袁敏欽係負責與建築師事務所接洽,是否如此?)是」、「因為跟建築師的接觸,我們其實只需要透過小姐或電話,因為後來大家都已經很熟悉」、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73 頁正反面、176 頁反面、178 頁反面、179 頁反面、186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高雄縣鳳山市○○街00號 8 樓係何地址?)是我的所址」、「(你與忠義國小簽約時,是否係以高雄縣鳳山市○○街 00 號 8 樓為住址?)其實我們簽那個委任契約書的地址也可以用所址,因為我還有另外一個聯絡地址」、「(你有無將另外一個聯絡地址給學校?)沒有」、「這個是我請蔡小姐幫我去簽約完,她有一 份副本留給我的」、「(忠義國小若要寄送通知給你,應寄往何處?)寄到我的所址或聯絡地址都收得到」、「她要跟 我借印章,要去補印章蓋」等語(見卷十第 119 頁及反面 、 120 頁反面、121 頁反面)。 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 3 人從⑴工程經費核撥 前之學校拜訪、接洽業務、爭取預算經費,及⑵經費准許後之學校與建築師接洽、簽約、預算書、招標文件之製作、送達,至⑶投標、開標、施工、驗收等階段,均扮演不同之角色,且透過與被告盧穩任之合作而取得該事務所之大小章蓋用於相關文件上交予學校,讓被告吳瑞欽誤認其等間並無利害關係。是應可認定者為,被告吳瑞欽不知委託設計規劃之建築師與魏徵豪等人間有合作關係。 2.雖忠義國小前於 93、94 年間亦曾委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廁所污水處理案,惟當時被告魏徵豪並未曾與吳瑞欽接洽,而袁敏欽亦尚未任職於魏徵豪之公司情事,業據下列證人為下列證述: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93、94年間忠義國小工程案,係由何人代表被告盧穩任建築師與忠義國小接洽? )..那段時間都是他公司的兩個小姐,..如驗收等事都是他公司的小姐負責」、「應該是他公司自己的小姐出面」、「(93、94年間承作忠義國小之工程案時,你是否曾與被告吳瑞欽碰面? )沒有」、「..這個案子是我跟莊崇淇合作,當時我身體也不好,所以施工與校方接洽我都沒有出面,所以說為什麼這個案子我和吳瑞欽完全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十第89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證稱:「( 93 年忠義國小污水處理工程是否亦由你設計,由迅新公司得標?)是」等語(見卷十第 124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93年間忠義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我沒有代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與校方接洽,因為當時我尚未到公司任職,我是民國 95 年才到職等語(見卷十第 137 頁反面)。 是尚難以忠義國小於 93 年曾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而得標廠商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即遽認被告吳瑞欽知悉盧穩任與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等人間之關係。(三)被告吳瑞欽不知應由建築師製作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文件,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吳瑞欽於本院陳稱:本件招標規範、預算書、設計圖說是由盧穩任建築師那邊做規劃設計,也是由建築師那邊提供,因為已經委託建築師;魏徵豪這個名字我是在調查局才知道,有關整個委託設計內容包括預算書及規範我都直接聯絡袁先生,有需與建築師聯絡之問題我也直接找袁先生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155 頁反面、 157、164、169 頁反面 -170 頁),另證人亦為下列證述: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被告盧穩任與校方簽約後,應由何人製作預算書、設計圖說及招標相關文件?)基本上當然要建築師來處理」、「(被告盧穩任有無實際製作預算書、設計圖說及招標相關文件?)沒有」、「(本件忠義國小改善學校環境及設備 - 廁所污水處理案之預算書、 設計圖說及招標相關文件,係由何人所製作?)都是我製作的」、「(妳是否知道被告袁敏欽與校方接洽時,皆自稱為建築師事務所之何人員?)他都是以設計師身分」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73 頁反面至第 74 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忠義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辦理招標之相關招標資料均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但被告吳瑞欽並不知道,被告吳瑞欽均認為係「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所製作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134 頁及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本件忠義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招標須知、預算書、招標相關文件係由何人製作?)文件通常是由我先生魏徵豪製作」、「大部分建築師的事情都是袁敏欽負責的」、「(你是否曾告知被告吳瑞欽,你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袁敏欽之關係為何?)不會,我們都不會的去講這個關係」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176 頁反面、第 179 頁及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為何蔡素碧要提供預算和設計圖說給你?)..其實很多材料廠商提供圖說給事務 所,也是希望工程開標後他們能有機會承作該工程」、「(為何蔡素碧要提供預算書給你?)就是希望以後看案子能不 能承作」、「就是能不能去做這個工程」、「(蔡素碧係材料廠商,其提供預算及材料資訊給你,是否係為了最後得標此財務採購工程?)她不一定得標」、「(蔡素碧找你是否 係為了之後能承作此工程?)不然她找我幹嘛」等語(見卷 十第 125 頁反面 -126 頁反面)。 2.是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欲隱瞞學校人員袁敏欽之真實身分,以達其等能得標該採購案之目的,則其等又何以會事先暴露,並告知被告吳瑞欽有關本件招標規範、預算書圖等實非所委任之建築師製作,而係由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製作? (四)學校人員即被告吳瑞欽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有不當限制而故意不予廢標: (1)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袁敏欽與被告盧穩任私下合作而蓄意欺瞞學校人員以遂其等得以承作工程之目的,已如前述;被告吳瑞欽係從事教職兼任該校總務主任,誠如1.證人即原忠義國小校長邱龍妹於本院證稱:「(總務主任就學校工程要辦理招標及發包,有無決定權?)沒有,他也是很盡責地完 全遵照我的意思去做這些工作」、「(被告吳瑞欽係按照你的指示而為學校工程發包及招標之工作,最後的決定權亦在你身上?)對,吳瑞欽都是按照我的指示辦理」、「我們專 業不是很清楚」、「像污水處理是比較專業」、「因為我們做主管,有時候對於我們自己比較熟悉的工程,我們比較會找自己認識的、專業的來做處理」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08 頁反面- 109、110、111頁);及2.證人即原高雄縣政府教 育局國教課課員吳文雄於本院證稱:「我是負責學校工程方面的業務」、「發包金額超過十萬元,學校會把招標文件送到教育局來,教育局再送到採購課發包中心發包」、「這件本來是工程標,後來發包中心覺得這應該是屬於設備案採購,所以它就改成設備案了」、「(學校工程之須知補充係由學校本身製作,抑或可委託廠商或建築師製作?)一般學校 都會委託建築師,這部分都是由建築師提出來的,因為學校本身在這方面並非專業,所以他們會委託建築師來製作」、「其實有時候超過我們的專業,像這種超過我們的專業以外,我們就沒有審」、「(學校承辦人要如何取得須知補充等相關資料?)像工程的話他們都是委託建築師去設計,如果 有補充須知再請建築師一起提上來」、「學校都是委由建築師設計,建築師專業的領域,超過我們的專業」、「(你是否係基層特考合格之專業技士?)是」、「(為何要在工程 採購移辦單中加註『預算書的內容係由建築師來負責規劃設計,如有不善之處或材料涉及綁標情形將負完全責任?)建 築師有無綁標之情形有時超過我們的專業能力之判斷,..建築師本身承接這個工作,他本身就應該盡到他建築師的職責」等語(見本院卷十第 17 頁反面-18、19 頁反面、20 頁反面、23 頁反面、24 頁反面、 25頁反面、28 頁)。是由已經取得專業技士資格在原高雄縣政府負責審查工程標案之證人吳文雄都不容易審查看出有無綁標、不當限制之情,則何以擔任教師兼總務主任而無工程專業背景之被告吳瑞欽可以輕易看出有綁標不當限制之情? (2)再上開證人證述亦與 96 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而擔任轄內工程開標、決標具有經驗豐富之採購課課長證人林慶堂前開於本院證述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九⑴第 38 、45、47、58、66 頁)。是既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 敏欽與盧穩任等人有心隱瞞學校承辦人員,則渠等豈又會輕易透露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情事? 是尚難以被告吳瑞欽收受由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送交之預算書圖、產品規範等文件,即臆測被告吳瑞欽知悉袁敏欽交付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有不當限制。 (五)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1)本件忠義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係於 96年 7 月 27 日在原高雄縣政府發包中心由採購課長林慶堂主持開標,宏懋公司、瑞富企業社及迅新公司參與投標,由宏懋公司得標,而被告吳瑞欽亦到場列席情事,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202 頁)。 (2)被告吳瑞欽雖於開決標時到場,惟袁敏欽、蔡素碧均未到場,其不知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負責人,亦不知迅新公司為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更未與瑞富企業社負責人鄭易地接洽,不知渠等間之借牌陪標情事,有被告吳瑞欽陳述及下列證人證述: ①被告吳瑞欽於本院陳稱:「開標都是由縣政府開標,縣政府將整個開標的結果送到學校來的時候,我們只會注意到得標的公司名稱,很少會注意到得標廠商代表是誰」、「(宏懋公司得標後,該公司係派何人來與學校簽約?)應該是指派 公司人員拿契約書到學校來做簽約動作」、「簽約是宏懋公司指派人員來,最後點收和驗收才是魏先生帶他的員工來」、「(蔡素碧是否曾向你提及其亦為宏懋公司之員工或負責人?)沒有」等語(見卷十第156、163、164、169頁反面、 );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有帶一位臨時工還是員工去參加(指開標)」、「我是得標以後我才出面」、「(被告袁敏欽為宏懋公司名義負責人,你當時係以何身分前往參與驗收? )因為我是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的總經理」、「他(指吳瑞欽)知道我是魏總而已,我有跟他介紹我是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的總經理」、「(吳瑞欽是否知道你與被告袁敏欽之關係? )他不知道,不可能知道」、「(93、94年間承作忠義國小之工程案時,你是否曾與被告吳瑞欽碰面? )沒有」、「(宏懋公司有無派代表到場投標? )宏懋公司就是我帶一個臨時工去」、「(驗收時,係由你代表宏懋公司? )是」、「(開決標記錄中,廠商代表處所簽上之袁敏欽,是否係當天你帶往現場之公司臨時工所簽名? )是」等語(見卷十第71頁反面、79頁反面-80、89頁反面、90頁反 面-91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更未曾告訴他(指吳瑞欽)我的全名」、「(你對被告吳瑞欽稱你係袁先生,但你又是宏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若被告吳瑞欽得知此事,你們要如何處理? )其實我們的想法很簡單,因為我就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得標廠商宏懋公司係由魏徵豪代表出面的,所以吳瑞欽完全不知道我是宏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對於你係宏懋公司負責人一事,被告吳瑞欽也沒有過問嗎? )因為像我們參加過那麼多的標案,包括驗收、點收,從來不會要求在現場核對身分」、「清點的時候我有到場,..吳瑞欽他希望建築師代表能幫他點收,因為他認為他對這種東西不是很清楚」、「(你既係代表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又係得標廠商負責人,你前往參與點收不擔心穿幫嗎? )得標廠商的代表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出面,包括在點收是他帶武恆榮及員工過去,所以吳瑞欽根本不知道我真實的姓名為何」、「我是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參與點收」、「(開標當時,你有無到場? )沒有」、「開標當天都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帶員工去」、「(係由何人代表得標廠商宏懋公司與忠義國小接洽? )都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吳瑞欽並不知道我與蔡素碧實際上的關係」、「(都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帶公司員工前往施作」、「(工程期間,你是否曾去過忠義國小? )沒有」、「(開決標紀錄上袁敏欽之字樣係何人所簽的? )我不清楚,因為開標我沒有去」、「他(指魏徵豪)以得標廠商身分與學校接洽」、「我記得他是自稱魏總」、「(魏徵豪是否係向忠義國小校方自稱係宏懋公司的總經理?)是」等語(見卷十第132-133頁反面、135、137頁及反面、139頁);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你與吳瑞欽接洽時,其是否並不知道你的真實姓名為蔡素碧? )絕對不知道」、「核准之後大概我介紹完建築師我通常就不再與學校聯繫」、「(你是否曾告知吳瑞欽,你與魏徵豪、袁敏欽之關係為何?)不會,我們都不會去講這個關係」等語(見卷十第177頁反面、178頁反面、179頁反面); ⑤證人鄭易地於本院證稱:「魏徵豪跟我聯絡說有這個標案,請我陪標」、「(開標時,你有無在場? )我後來回想我好像有參與高雄的一個標案,但我不曉得是參與何件標案」等語(見卷十第67、69頁)。 綜上,縱使本件開決標紀錄上有「得標廠商宏懋公司」、及「廠商或代表簽名『袁敏欽』」之記載,惟該簽名係由魏徵豪所帶前往參加開標之臨時工所簽,而當時蔡素碧、袁敏欽亦未前往,是被告吳瑞欽自難知悉該簽名之「袁敏欽」即為蔡素碧所介紹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袁先生」。再由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3人之分工情形,被告吳 瑞欽實難知悉參與本件投標廠商間有互相陪標情事;況本件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課長林慶堂主持開標並決定得標廠商,已如前述。縱被告吳瑞欽於開標時列席,亦因蔡素碧、袁敏欽並未出現,其亦實難知悉與魏徵豪或其所經營之公司間之關係。 (3)檢察官於起訴書第9頁記載:「吳瑞欽..明知袁敏欽既假 冒建築師,又擔任得標廠商宏懋公司負責人與校方簽約」等語,惟未舉證證明被告吳瑞欽有何「『明知』袁敏欽假冒建築師」之客觀證據,亦未舉證證明吳瑞欽「『明知』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負責人』」,其此部分論述尚有速斷。再該起訴書所述「吳瑞欽..明知袁敏欽既假冒建築師」等語,亦與同一檢察官於99年4月7日所具之補充理由書第10頁記載:「被告吳瑞欽明知被告『袁敏欽係高雄縣立忠義國小就所聘用之盧穩任建築師』」等語不一,則檢察官真意究係如何,實難令人理解,是「假冒」?是「聘用」?惟不論「假冒」或「聘用」,檢察官均未提出積極證據以供法院審酌認定被告吳瑞欽有此「明知」,是檢察官認被告吳瑞欽就此部分有圖利,尚有未洽。 (六)附表一所示學校之審標、開標及決標等過程,均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統一辦理,而非附表一所示學校單獨承辦: 此部分事實,已經證人即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課長林慶堂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37-66 頁);而被告袁敏欽亦未以建築師身分參與審標,亦如前述,檢察官於99年4月7日補充理由書第8頁記載「5、而於審標時,..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分別於..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等語,顯係誤認,併予敘明。 (七)學校人員吳瑞欽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 係事後以魏徵豪、蔡素碧所偽造之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登載不實? (1)茲先說明者,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案,而非地坪防滑案,有招標公告、開決標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惟偵查起訴檢察官卻於起訴書第10頁記載「㈡而上開學校人員於附表1 所示工程辦理驗收時,明知...而係事後..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同意驗收並在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上載明驗收及格等不實事項..不法利益」等語,並於99年4 月7日補充理由書第11頁記載「9.於附表1編號1、2、3 所示工程完工時,被告..吳瑞欽..未實際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於驗收時逕行收受..偽造之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明知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並於渠等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等語,諸不知是檢察官誤認,抑或混淆工程。惟本院應先予敘明者:依卷附產品規範及注意事項(見卷十第205-207、215-218頁),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案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或補充理由書所述之應以ASM儀器測試地坪防滑係數,是自無收受該不實地坪 防滑測試報告而登載不實之問題。起訴檢察官顯然有所誤會。 (2)忠義國小案係屬財物採購設備標,而非工程標,於96年8月 27日辦理驗收,由被告吳瑞欽擔任主驗、事務組長林龍雄紀錄、主計全子鵬監驗,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准予驗收情事,有驗收紀錄1紙附卷可稽(見卷十第208頁)。 (3)被告吳瑞欽並無以偽製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抵充而同意驗收登載於驗收紀錄上之圖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 誠如前述,本件係廁所污水處理案,而非地坪防滑案,依據產品規範注意事項規定並無提出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之記載,檢察官就此亦未具體指出在何產品規範、招標文件、補充須知有須提出「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始能驗收之相關規定,是檢察官就此所述尚有誤認。其逕以此而認被告吳瑞欽有登載不實及圖利行為,亦屬誤會。 (四)工程得標後至驗收合格過程間,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吳瑞欽確實參與產品清點、驗收,且得標廠商亦提出污水檢測報告,其間並違誤、不法情事: (1)被告吳瑞欽確實參與產品清點、驗收並收受蓋有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水質檢測報告情事,有被告吳瑞欽陳述及下列證據: 1.被告吳瑞欽於本院陳稱:產品清點時,我與袁敏欽均有在場,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得標廠商宏懋公司代表是魏徵豪,點收產品時有拍照;驗收時我擔任主驗、事務組長林龍雄紀錄、主計監驗,廠商魏徵豪有帶他的員工來,而本件是設備案,照理說建築師可到場可不到場,驗收當天有無協驗人員我沒有很大印象,但第一次在點收設備時有代表來,驗收意見是共同參與驗收人的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十第156 頁反面、159頁反面-160頁反面、163頁反面-164頁反面、168頁); 2.證人林龍雄於本院證稱:驗收時,總務主任、組長、主計還有包商都要一起參與,我也有參與,有到廁所後面去看現場工程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1頁反面、第33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清點的時候我有到場,..吳瑞欽他希望建築師代表能幫他點收」、「得標廠商的代表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出面,包括在點收是他帶武恆榮及員工過去」、「我是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參與點收」、「我沒有參加驗收」、「我是以建築師的身分與校方人員點收產品,蔡素碧是在旁邊準備要跟吳瑞欽談止滑的案子」、「吳瑞欽說他對這些東西不熟,所以要請建築師代表去協助清點產品及其數量」等語(見本院卷十第第132頁反面、139頁反面、141頁及反面); 4.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清點的時候袁敏欽有去,因為化糞池就是將所有的產品丟入槽筒內,..8月15日清點時我 跟袁敏欽有前往,驗收時因為建築師不必參與驗收,所以袁敏欽沒有去」、「她是在那邊等我們與吳主任清點所有項目以後,蔡素碧再跟吳主任談另外一個10萬元內止滑的案子」、「水質檢測不可能現場做,..水質驗收是要看報告結果有無達到標準」、「大部分是我(指取樣水質)」、「..我們當時就跟景泰公司的人員談,由我們自行取樣送到景泰公司檢測」、「..在驗收時一般學校會要求,或我們廠商會將化糞池的槽體蓋子全部打開,讓校方人員聞聞看有無臭味,其次再看水質有無清澈及懸浮物之多寡,..最重要的就是還臭不臭」、「(提示本件驗收記錄文件、水質檢測取樣照片及完工照片,照片中進行水質取樣之人,是否係你? )是,取樣人是我」、「我有參與(指驗收)」、「檢驗是一定要經環保署認證的公司才有資格做檢驗」、「我們會詢問學校有無認識的檢驗公司,但這部分學校都不懂,學校就會問我們得標廠商有無認識的檢驗公司,但一定要經環保署認證的公司才可以」、「只要是招標驗收的文件每一張都有建築師蓋章」等語(見本院卷十第第74頁反面、77頁反面、78頁反面-80、87、88頁); 5.此外,復有產品出廠證明書1紙、產品照片9幀、景泰公司水質檢測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第209-210、212頁) 。 (2)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案係屬設備標,依該案產品規格說明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由於本污水處理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交貨時必須將估價單所列之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清點及核對是否符合招標規範..」、及第六條規定:「改善後之水質檢測..該水質檢測報告須經學校單位或設計師所指定具有公信力之取得『環保署認證的公司』檢驗,並於驗收時提出水質檢測報告..」等語(見本院卷十第207頁),並未記載驗收日始作 採樣檢測工作,而係於驗收時提出已經『環保署認證的公司』的檢驗報告。經查,本件產品確經清點點收,有照片附卷可稽;而景泰公司水質檢測報告上記載有「行政院環保署認可證字號:049」、亦有以字跡書寫「建築師:經查水質檢 測符合招標規格備註要求」並蓋上「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是由該文書之形式上已符合上開產品規格說明注意事項第六條之「水質檢測報告須經..設計師所指定具有公信力之取得『環保署認證的公司』檢驗」之規定,且由客觀上亦已足使人相信該報告已得建築師之認可,否則何以會加蓋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 是本件驗收紀錄上(見卷十第208 頁)記載驗收經過:「一、依據招標規範之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經清點及核對結果,完全符合招標規範。二、承包商將估價單所列之產品,..逐一拍照存證。經核對完全符合規定。.三、承包商依施工流程,會同設計單位逐一施作並拍照。經核對結果符合規定。四、依據..承包商必須提出具有公信力取得環保署認證,公司之水質檢測報告,..經核對該水質確實達到規定」等語,並於驗收結果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於「備註欄」記載:准予驗收情事,並無任何不法違誤。檢察官認被告吳瑞欽明知不實事項而故意登載不實,以圖利被告魏徵豪等人部分,即有所誤。 (八)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吳瑞欽有何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吳瑞欽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而故意不予廢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圖利情事,是尚難僅以被告袁敏欽曾與之接洽而自稱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即認被告吳瑞欽有故意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是此部分犯罪尚難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C、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工程: (一)潮寮國小工程之「委託設計服務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潮寮國小因有蚊蟲、廁所惡臭問題,於95年底曾開採購會議,96年2月間,蔡素碧以開卷公司蔡麗玲名義至潮寮國小拜 訪,當時之總務主任張簡煥叡即將之帶至校長室,蔡素碧向校長表示願意協助請議員幫忙爭取經費,以改善化糞池污水工程。96年3月初,蔡素碧再到潮寮國小向校長及總務主任 表示李鋒斌議員願意幫忙學校改善教學環境,張簡煥叡乃根據前任總務主任孫志宜原於95年度採購會議時所擬之計劃、概算表送至原高雄縣政府爭取款項情事,業據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一第70頁反面-71頁反面), 核與下列證據相合: 1.證人即原潮寮國小校長邱善輝於本院證稱:「(是否會有廠商主動找你洽談有關為學校爭取經費之事? )有時候會提起他可以幫我們爭取什麼東西,詢問我們的意願」、「蔡素碧是以前我們學校有做過小止滑的工程,後來她有來找過我」、「(蔡素碧有無幫你向議員爭取經費? )她有開口說看學校需要什麼東西」、「環境真的太差,而且那個廁所本來有地下暗管通出去,結果被其他的工程弄斷,廁所的水就流不出去,流得校園到處都是,糞水一流蚊蟲就通通都來,而且老師叫苦連天」、「是我們開行政會議的時候反應校長處理」等語(見卷十一第13、20頁反面-21、23頁); 2.證人即原潮寮國小老師莊玉英於本院證稱:「家長一直反應小孩子被叮,不敢去上廁所,我們只好跟主任呈報這種情況,當時一開始是孫主任,..都沒有用,.還是很臭沒有用...後來張簡煥叡擔任總務主任時,我第一件事就向他反應,..他每天都很認真在巡視看那裡需要做,..他會去找看看有沒有專業的人可以來做」等語(見卷十一第38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是否係張簡煥叡帶我去,我已不記得,但我印象中是有去找邱善輝校長」、「我們開卷公司之前就有在潮寮國小做過止滑」、「我在外都是以蔡麗玲名字」、「我在公司負責業務」、「這一件我知道..校長是有說他們化糞池污水處理的需求很嚴重,必須要趕快處理」、「(學校要以議員建議款向縣政府爭取經費一事,係由校長或總務主任決定? )通常應該是由校長做最後決定,所以這就是我們都要去拜訪校長的原因」等語(見卷十一第139頁反面-140,, 147頁反面-148頁); 4.此外,並有潮寮國小經費需求計劃書1紙,及高雄縣政府核 准補助經費45萬元之函文1紙附卷可稽(見卷十一第177-178頁)。 5.本件潮寮國小工程確係因學校有此需求,經蔡素碧拜訪校長後始經核准補助經費,非被告張簡煥叡1人獨自決定,且被 告張簡煥叡亦不知當初與之接洽之「蔡麗玲」,其本名即為「蔡素碧」。 (2)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張簡煥叡即向曹公國小探詢,得知該校污水處理工程係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適袁敏欽至該校查看開卷公司前曾在該校施作之防滑工程,得知潮寮國小欲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乃向張簡煥叡表示其認識盧穩任建築師,可以幫該事務所做跑腿工作遞送文件,嗣袁敏欽乃將蓋有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書送至學校簽約情事,業據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一第71頁反面-72頁反面),核與證人於本院 證述相合: ①證人邱善輝證稱:「我們有請建築師,設備採購不需要請建築師,工程採購才需請建築師,我們本來就是簽工程,就以工程的方式,我怎麼知道縣政府要變成設備採購」、「他們有去訪問過曹公國小,就是曹公國小前任總務主任建議曹公國小做的不錯,我們就按照這個模式來做」、「(學校要如何找建築師? )我會吩咐張簡煥叡找比較有經驗的」、「我們有跟他建議就像曹公國小的模式」、「我們的大前提就是像曹公國小一樣,..我們就照他們的模式,盧建築師將曹公國小工程設計的不錯,我們就繼續找他沒關係」、「(本件委託設計契約是否係被告張簡煥叡負責? )我有蓋章,對外的文件總是要校長蓋章,不是他說了算,也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我們還要經過採購會議通過,校長才會蓋章」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6頁反面、17頁反面-18頁反面、23頁反 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由被告盧穩任擔任建築師是否係學校所指定? )我知道是學校指定」、「(有關建築師與學校之間遞送文件與簽約係何人所為? )那個是袁敏欽去跑的,應該都是袁敏欽幫忙」等語(見卷十一第148頁反面) ;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我之所以會與主任認識,是因為之前公司有做止滑工程,所以我是以廠商身分與校方接洽,而非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我們公司曾幫潮寮國小做過止滑工程,..所以我是去拜訪之前做過的客戶看有無需要維護的地方,然後有聽到學校有做污水處理的需求,我回來跟蔡素碧講」、「(是否皆由你負責潮寮國小及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間之文件遞送? )是」、「其實應該說污水這件當初學校本身就已經由曹公國小介紹盧穩任建築師,..然後我有跟張簡煥叡講,我與盧穩任建築師有熟,我可以幫學校做跑腿的工作,幫忙送污水處理案的資料」、「本件潮漍小我不是自稱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因為我之前有做過防滑的廠商,我願意幫建築師跑腿」等語(見卷十一第155頁反面 -156、158頁反面、161頁)。 2.此外,復有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並蓋用大小章之委託設計估價單、完工報告、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各1份 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十一第181-184頁),是本件之所以委 任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非被告蔡素碧或袁敏欽推薦,而係經參照曹公國小模式,且經由校長同意決定。被告張簡煥叡於此委任建築師過程中,尚難認有何不法之處。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張簡煥叡於取得經費後,委任建築師時,不知委任之建築師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合作關係: (1)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前曾以開卷公司名義施作潮寮國小另件防滑工程而與張簡煥叡認識,惟被告張簡煥叡不知蔡素碧本名,已如前述。而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袁敏欽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或設計師自居,亦經其證述如前。 (2)被告張簡煥叡不知委任之盧穩任建築師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分工、合作關係: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陳稱:「我們在採購會議時就已經決定要以曹公國小的模式,我有去打聽過,曹公國小是由盧穩任建築師設計的」、「我沒有(指見過盧穩任),但我有去看委託設計契約書上有一個信義街的住址,我有去過他那邊,結果經詢問後得知那裡是盧穩任的住家,那天他不在;我也有上網去看,他是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的會員,我覺得他的身分地位那麼高,應該是不會有問題;我也有打電話到事務所,但沒有打通,我是認為確定有這個人,應該就沒問題」、「(當時你是否知道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及被告袁敏欽三人間之關係為何?)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袁敏欽與『蔡麗玲』是同公司」、「(你與被告袁敏欽接洽過程中,被告袁敏欽有無向你提及其與被告魏徵豪之關係為何?)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71頁反面-72 頁反面、74頁反面、84頁反面-85頁),核與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們在之前的主任就已經做過他們的止滑,當時是以『開卷公司』名義去做止滑,所以這件蔡素碧及袁敏欽是以『開卷公司』的名義去做接洽,蔡素碧的名片是『開卷公司蔡麗玲』,袁敏欽就用他的本名」、「建築師當時是因為袁敏欽回來有向我報告,他說他見到張簡煥叡主任以後,主任說他們校務會議有開過了,他們學校有去看過曹公國小的化糞池做得相當不錯,他們想依照曹公國小的模式,所以他們就說要找盧穩任建築師,因為袁敏欽不能再像五甲國中及忠義國小一樣,以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之身分,因為很早以前人家就認識他了,既然潮寮國小校方一定要找盧穩任,袁敏欽就去找盧穩任建築師,我們公司好像當時不曉得是哪個員工或蔡素碧曾打電話與建築師事務所聯絡,問他們是否願意接該案,他們說願意」、「我們跟盧穩任合作多年了,大多是只要有案子我們就打電話跟他講」、「他(指盧穩任)也都同意這樣的模式在合作,因為照講我是他底下的協力廠商,只要大家都照遊戲規則那都沒有問題」、「我們做建築師底下的協力廠商,建築師不可能都不知道就拿著章蓋」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08 頁及反面、122頁反面、125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在潮寮國小案子中,我之所以會與主任認識,是因為之前公司有做止滑工程,所以我是以廠商身分與校方接洽,而非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污水這件當初學校本身就已經由曹公國小介紹盧穩任建築師,而且還有我的名片,然後我有跟張簡煥叡講,我與盧穩任建築師有熟,我可以幫學校做跑腿的工作,幫忙送污水處理案的資料」、「我記得我剛進公司的時候,魏徵豪有帶我去拜訪建築師,有跟他介紹我們的產品,跟他說後續若有一些收送文件資料的話,我會去幫他做跑腿的工作」、「(你有無曾向被告張簡煥叡提及有關被告盧穩任之接洽及聯絡方式?)我的印象中我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5頁反面、161頁及反面、170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她(指蔡素碧)說學校有這個需求,要做廁所污水處理設施改善」、「因為我之前有其他案子跟她配合過」、「(你之前與被告蔡素碧係合作何種類型之工程? )大多是污水及止滑,她等於也是我們協力廠商之一」、「(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文件是否係你所製作? )我請蔡素碧提供」、「她(指蔡素碧)就是想說這個案子到時候看她有沒有機會做,我們的協力廠商提供圖說給我們,他們都是希望看有無機會可以做這個案子」、「(有關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委託設計,直至最後之驗收工作,被告張簡煥叡有無曾與你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接洽過?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62頁及反面、64、68頁反面-69頁); 4.證人即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們跟建築師..開始合作,所以大家都很熟,幾乎這種幫盧穩任跑腿的事情,..我們都是以電話告知他現在有何案子,他知道後,我們會去開估價單,再來就是為其遞送文件」、「因為建築師的工作就是我們替他做」、「依我們以往合作的模式,只要我們打電話去,他同意蓋章,我們就認為這是大家固定的一種合作模式」、「他(指張簡煥叡)不知道魏徵豪與我的關係」、「我跟盧穩任的合作都是固定的模式,只是誰代表去學校,用什麼身分與學校接洽」、「袁敏欽大部分都是負責建築師的跑腿」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40頁反面-141、144頁反面、150、154頁反面」; 5.證人即原潮寮國小校長邱善輝於本院證稱:「(當時總務主任即被告張簡煥叡有無向你報告,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及被告袁敏欽三人係何關係?)我們也都不知道,他也無從報告」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31頁)。 綜上,足見被告張簡煥叡不知魏徵豪與蔡素碧及袁敏欽3人 之關係;雖被告張簡煥叡未與建築師盧穩任接洽聯絡,而由袁敏欽居間代送文件等,然此等委託契約、預算書、招標規範等文件既有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由外觀形式上,即可推論已經經過建築師之設計。是縱由曾施作其他工程之廠商即袁敏欽代為送達建築師之文件有所不當,然本件「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既係學校方面經由曾施作同類型廁所工程效果良好之曹公國小處得知而經校務會議同意委任,非袁敏欽、蔡素碧介紹而委任,是尚難以此有代送文件之行為即遽而推論被告張簡煥叡明知建築師與被告魏徵豪等人間之合作關係。況此等合作行為之目的,誠如證人即被告盧穩任前開證述,就是要看有無施作之機會,則何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等人會事先透露予學校人員知悉? (三)被告張簡煥叡不知應由建築師製作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文件,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張簡煥叡於本院陳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標單、預算書及圖說等文件,係自何來? )這些都是建築師設計,都有彌封」、「是由袁敏欽送到學校來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78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計畫書、概算書、預算書及估價單是否皆為你所製作? )是」、「剛開始是以工程的」、「(你於經費核准後,製作那些文件交予被告盧穩任? )預算書、招標規範及空白標單」、「袁敏欽沒空就是他們(指公司員工)要送去建築師那蓋章」、「(你的意思係指招標相關資料送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後、當天小姐就會在資料上用印? )幾乎是這樣子」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09-111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被告張簡煥叡是否知道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相關招標資料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張簡煥叡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66 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資料是我先生做的(指校方所需之招標規範說明等文件)」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2頁)。 (2)由上可知,被告張簡煥叡誤認本件委託設計之相關招標文件資料是由盧穩任建築師或其事務所所規劃設計。 (四)學校人員即被告張簡煥叡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有不當限制,而故意不予廢標: (1)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袁敏欽與被告盧穩任私下合作而蓄意欺瞞學校人員以遂其等得以承作工程之目的,已如前述;被告張簡煥叡係從事教職兼任該校總務主任,誠如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 1.證人即原潮寮國小校長邱善輝於本院證稱:「(經費概算書是否亦需交給縣政府?)經費概算及預算是由建築師設計的,之後我們再將學校需求及其他文件一併交給縣政府,縣政府再為招標」、「(對於辦理工程採購必須找建築師之相關法令依據,你是否清楚?)這我沒有研究到這麼透徹」、「(被告張簡煥叡僅係擔任主任之職,你認為其有無辦法判斷招標規範是否涉及綁標?)這真的沒有辦法,我們都是讀書人,經考試擔任教職,他是老師兼任主任,主任又有輪動」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5頁反面、第18頁及反面、27頁反面); 2.證人即原潮寮國小訓導主任孫志宜於本院證稱:「這種工程的案子我們的專業可能也不足,我們只是負責教書的老師,很多東西我們也是請專家來協助我們,專家講的東西,我們一般就是尊重,編出來的東西我就直接送縣政府,我認為縣政府有幫我們把關的職責,所以送完縣政府後就是等縣政府那邊發包,得知廠商以後,我們再配合廠商做案子」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51頁反面); 3.證人即原潮寮國小事務組長黃慧玲於本院證稱:「我其實是護士,叫我做總務的事情我真的是外行」等語(見卷十一第33頁)。 是由證人邱善輝、孫志宜、黃慧玲證述可知,學校人員之專業係教育,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等事項並非其專業,是有關於工程專業事項之規定、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內容自非其等可一目了然。 (2)況再由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而擔任轄內工程開標、決標具有經驗豐富之採購課課長證人林慶堂前開於本院證述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38、45、47、58、66頁)亦可得知,既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盧穩任等人有心隱瞞學校承辦人員,則渠等豈又會輕易透露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情事? 是尚難以被告張簡煥叡收受由袁敏欽以防滑廠商身分代送之建築師文件,即臆測被告張簡煥叡知悉袁敏欽交付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有不當限制。 (五)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1)本件附表一編號3之廁所污水處理案,係於96年8月10日在原高雄縣政府大禮堂由林慶堂主持開標,被告張簡煥叡亦到場列席負責型錄審查情事,業據被告張簡煥叡陳述在卷(見卷十一第84頁),並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第191頁)。 (2)被告張簡煥叡雖到場審查型錄,惟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均未到場,其不知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負責人,亦不知迅新公司為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亦未與生之道公司負責人武恆榮接洽,不知渠等間之借牌陪標情事,有被告張簡煥叡陳述及下列證人證述: 1.被告張簡煥叡陳稱:「(當天你列席時,被告蔡素碧及袁敏欽二人有無前往現場? )我記得開標是在大禮堂,有很多總務主任在參觀,我們只負責型錄..所以我沒有去注意」、「得標以後看到迅新公司及魏徵豪這個名字,才知道魏徵豪這個人」、「(被告袁敏欽有無向你提及其與迅新公司之關係? )沒有」、「(你是否知道被告袁敏欽是宏懋公司之負責人? )我不知道」、「(開標時標籤之拆封,係由採購課人員負責為之? )是,他們在一個角落,我們在另一個角落」、「(校方人員是否沒有看投標廠商之名稱? )他不會讓我們看」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84-85頁反面); 2.證人即林慶堂於本院證稱:「(縣政府辦理發包時,學校是否需要派員參與有關審標、開標等項目?)原則上他們列不列席都無所謂,因為審標人員是我們採購課同仁,主持人是我」、「(開標前,發包中心是否會審核投標廠商之相關資格?)不會事先審投標廠商資格,是在開標時間到了之後,所有人都在場才會去剪大標封再為審核」、「實務上我們不會去看廠商(指投標廠商)是誰」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37頁至66頁); 3.證人武恆榮於本院證稱:「(你是認識被告張簡煥叡? )不認識」、「(開標當天你有無前往現場? )沒有,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03頁反面、106頁); 4.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被告張簡煥叡是否知道迅新公司、開卷公司與宏懋公司間之關係? )不知道」、「(妳在協助潮寮國小爭取經費後,是否就便無繼續參與該案件後續之事?)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47頁反面-148頁); 5.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開標時,你有無到場? )沒有」、「開標當天係何人代表宏懋公司? )我太太去的」、「魏徵豪請我太太去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70頁); 6.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你是否以迅新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 )是」、「(開標當天,係何人代表生之道公司與宏懋公司? )袁太太代表宏懋公司,還有一位臨時工」、「武恆榮從來不參加開標」、「他(指袁敏欽)沒有到開標現場,他在停車場」、「(袁敏欽有無在現場以建築師名義審標?)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17頁反面-118頁反面)。 是綜上所述,被告張簡煥叡雖列席於開標現場,惟主持開標者係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課長林慶堂,其自無權決定是否予以廢標。況由上開證詞,亦可知被告張簡煥叡無從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而檢察官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資證明,是此部分尚難證明。 (3)本件得標廠商為迅新公司,此有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起訴檢察官未察,竟於99年4月7日補充理由書第10-11頁記載「 張簡煥叡明知被告『袁敏欽高雄縣立係潮寮國小就所聘用之盧穩任建築師』,負責協助學校進行上開工程之招標、審標,亦明知投標廠商宏懋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為被告袁敏欽,竟..『決標予被告袁敏欽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之宏懋公司』」等語,顯係錯誤,併予敘明。 (六)附表一所示學校之審標、開標及決標等過程,均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統一辦理,而非附表一所示學校單獨承辦: 此部分事實,已經證人即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課長林慶堂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37-66 頁);而被告袁敏欽亦未以建築師身分參與審標,亦如前述,檢察官於99年4月7日補充理由書第8頁記載「5、而於審標時,..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分別於..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等語,顯係誤認,併予敘明。 (七)學校人員張簡煥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 而係事後以魏徵豪、蔡素碧所偽造之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登載不實? (1)茲先說明者,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案,而非地坪防滑案,有招標公告、開決標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惟偵查起訴檢察官卻於起訴書第10頁記載「㈡而上開學校人員於附表1所示 工程辦理驗收時,明知...而係事後..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同意驗收並在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上載明驗收及格等不實事項..不法利益」等語,並於99年4 月7日補充理由書第11頁記載「9.於附表1編號1、2、3所示 工程完工時,被告..張簡煥叡..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 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於驗收時逕行收受..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明知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並 於渠等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等語,諸不知是檢察官誤認,抑或混淆工程。惟本院應先予敘明者:依卷附產品規格說明及注意事項(見卷十一第187-190頁) ,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案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或補充理由書所述之應以ASM儀器測試地坪防滑係數,是自無收受該不實地坪 防滑測試報告而登載不實之問題。起訴檢察官顯然有所誤會。 (2)潮寮國小案係屬財物採購設備標,而非工程標,於96年9月 13日辦理驗收,由訓導主任孫志宜擔任主驗、事務組長黃慧玲紀錄、會計主任楊雅玲監驗,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准予驗收,並註記「除隱蔽部分已由承包商及監工負責外,其餘尚符」等語情事,有驗收紀錄2紙附卷可稽 (見卷十一第194-195頁)。 (3)被告張簡煥叡於清點產品時不在場,且驗收亦非由其負責:1.本件標案經縣政府開標發包後,交由潮寮國小接續後面之簽約、清點物品及驗收等工作,而該段期間,總務主任張簡煥叡因暑假期間處理颱風樹木倒塌受傷而請公傷假,並未實際參與運作情事,業據被告張簡煥叡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一第37頁及反面),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①證人即訓導主任孫志宜證稱:「我記得當時這個案子縣政府發包下來以後,應該是暑假快開學時要施工,因為張簡煥叡在暑假期間到學校處理颱風後樹木倒塌的事情,而不小心被火燒傷,有請了一段時間的公傷假,所以當時校長請求我來協助事務組長來注意廠商送貨品點收部分,當時這段時間張簡煥叡應該是沒有參與此工程整個實際運作」、「清點時,.我請事務組長先行接洽廠商清點,事後我有再去看過點收數量都沒有問題」、「以往廠商送來的東西,拍照我們就是請廠商協助,因為要拍的部分要拍到那些東西我們比較不專業」、「當天驗收校長指派我當主驗人,我帶著我們的衛生組長、校長、主計人員及我們組長都有到現場,張簡煥叡是事後才過來,就是在驗收的當時我記得他好像不知因何事未到場,但後來他有到現場」、「好像是我們驗收完那個工程以後,比如說要聞附近有無味道...好像都看完後沒有問題,我記得我們是請廠商離開以後,我們還在那邊討論時,張簡煥叡有過來。..他不是主驗人員,他不用到現場,我是主驗人員,就由我來做主驗的動作,可能是在我們跟廠商都談完,廠商離開以後,張簡煥叡才出現」、「當時水質應該有做檢驗的動作,我記得檢驗完有個數據到學校來」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51-52頁); ②證人即校長邱善輝證稱:「(張簡煥叡當天有無前往驗收? )那段時間張簡煥叡好像有受傷」、「驗收時我有派主驗、監驗、主計,但我在旁邊也有去看」、「(你是否係於驗收時當場蓋章? )我當場看完拿到校長室來我蓋的」、「我蓋章表示我負責」、「後來好像有做水質測試,看水質是否乾淨或有無其他問題」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22、25頁反面、31頁); ③證人即事務組長黃慧玲證稱:「(當天有何人參與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驗收? )校長、孫主任、張簡煥叡、會計楊主任還有我,好像還有其他一些校外人員」、「他(指張簡煥叡)其實是休假,因為那天我們要驗收,所以他還是有去」、「驗收紀錄是我寫的」、「我寫的是准予驗收,除隱蔽部分已由承包商及監工負責外,其餘尚符」、「廠商將東西放在我健康中心前,我先清點完後拍照,因為這些都要呈回縣政府請款,所以都要拍照、點數量做資料」、「(驗收時被告張簡煥叡請假當天,請假單上之職務代理人係何人?)應該是我」、「(是否有進行水質之測試及檢驗?)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34-37頁)。 綜上顯見,本件驗收合格與否並非被告張簡煥叡所能決定,甚至連驗收紀錄亦非其書寫。檢察官未察,竟於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起訴主張被告張簡煥叡收受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 滑係數報告,而故意登載驗收合格之不實事項等語,此不僅與事實不符,更對於一位為學校、為學生而因公受傷之老師,情何以堪? 試想,還有誰能盡心盡力地為這個國家、社會、人民付出,結果只能得到檢察官草率、事實不清的起訴? 那種內心的刺痛、委屈、偵訊審理訴訟過程的恐懼、煎敖又豈是一向坐在法庭上位的審判者、偵訊者所能感受? 2.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案係屬設備標,依該案產品規格說明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由於本污水處理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交貨時必須將估價單所列之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清點及核對是否符合招標規範..」、及第六條規定:「改善後之水質檢測..該水質檢測報告須經學校單位或設計師所指定具有公信力之取得『環保署認證的公司』檢驗,並於驗收時提出水質檢測報告..」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8 9頁),並未記載驗收日始作採樣檢測工作,而係於驗收時提出已經『環保署認證的公司』的檢驗報告。被告張簡煥叡既未參與本件產品之清點,而驗收當日雖有到場,然因其係處於公傷假期間,並未負責驗收、亦未書寫驗收紀錄,已經上開證人證述如前,是檢察官認被告張簡煥叡明知不實事項而故意登載不實,以圖利被告魏徵豪等人部分,即有所誤。 (八)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張簡煥叡有何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張簡煥叡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而故意不予廢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圖利情事,是尚難僅以被告袁敏欽曾與之接洽而表明可代為送達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文件,即認被告張簡煥叡有故意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是此部分犯罪尚難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D、附表一編號4、7路竹高中工程: (一)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緣起,及委託設計規劃案之由來: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路竹高中因曾發生學生滑倒事件,適蔡素碧以公司經理蔡麗玲名義到該校拜訪,表示其公司有從事地坪防滑工程,乃詢問總務主任李麗桂學校有無此方面需求,並表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嗣地坪防滑工程施作完成後,蔡素碧又至學校詢問有無施作廁所化糞池工程必要,並表示可幫忙爭取議員建議款之經費情事,業據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述在卷(見卷十二第13頁及反面、14頁反面-15頁、2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 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路竹高中爭取補助經費之過程,是否與五甲國中相似? 是」、「我其實拜訪業務沒有特別設定那一所學校,我都是挨家挨戶逐間訪問學校有無此需求」、「(妳係如何向被告李麗桂為自我介紹? )我去的時候我就跟她講我是開卷公司的」、「我在公司都是掛經理」、「(當初妳係以何姓名與被告李麗桂接洽?)蔡麗玲,我在外面接業務都是以蔡麗玲,因為我覺得我已經做學校那麼多年的生意,我只要告訴她我做過妳們學校很久的生意,就比較容易取得學校的信任」、「90年至93年間..我們就已有以開卷公司之名義與路竹高中做圖書館的生意」等語相合(見本院卷十二第103頁反面-10 4頁),足見被告李麗桂不知當時與之接洽、表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之蔡麗玲即是被告蔡素碧。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1.地坪防滑工程經費核准後,蔡素碧帶同袁敏欽至路竹高中向總務主任李麗桂介紹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嗣李麗桂乃簽請與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情事,業經被告李麗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二第13頁反面-14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 證述相合: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中,妳有無與被告袁敏欽前往學校與被告李麗桂碰面? )他們要求建築師我都會帶袁敏欽去與學校認識」、「通常會介紹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中,被告袁敏欽係屬何間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因為這個案子是委託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所以學校要委託那位建築師,袁敏欽就會遞上該家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片」、「我會介紹說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為何妳會推薦被告洪文井擔任建築師? )我們就是曾與洪文井合作過,..而且我們也問過學校,學校找不到建築師,我自然就會說這個建築師的設計過,而且在縣政府他都有招標的經驗,通常學校只要一聽到在縣政府有招標過、有經驗,未曾被退件的,他們幾乎都會接受」等語(見卷十二第103頁及反面、10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中,你是否曾與被告蔡素碧一同前往學校與被告李麗桂接洽? )有」、「我都是跟學校介紹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你將此份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交付予何人? )我送去給總務處的人員」等語(見卷十二第90 頁反面-91頁、92頁反面)。 2.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規劃設計,係由被告蔡素碧向被告李麗桂推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嗣並與該建築師事務所簽約,被告袁敏欽未參與或代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情事,業據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稱:「盧穩任也是蔡小姐推薦的,因為盧穩任之前也做過高雄縣其他學校的案子,而且也是高雄縣政府所發包的案子,所以我就是很信任不疑有他」、「(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被告蔡素碧有無介紹被告袁敏欽前往學校協助處理? )沒有,袁敏欽是在地坪防滑時曾介紹過一次,..我是認定他是建築師那邊的人,第二次廁所防滑蔡小姐沒有找人來,她是直接說盧穩任建築師之前做過都很OK,她有提供樣品給我參考,我就依照以前我在寫的模式修正一下簽給校長」(見卷十二第15頁反面-16頁) ,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被告袁敏欽是否亦 係佯稱其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污水這件他沒有」、「..止滑案子已用了洪文井,若污水處理案要用盧穩任,袁敏欽就不適合同時代表,..我跟李麗桂講的時候,主任說他們學校真的有很大的需求,我就順勢跟她說我有認識盧穩任建築師,他曾設計過高雄縣很多污水處理的標案,但是...錢少事多,比較沒空親自做一些跑腿的工作,所以我跟李麗桂說我可以幫她做一些跑件的工作,所以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或者我會請公司小姐去遞送」等語(見卷十二第105頁反面-106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再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等語(見卷十二第93頁)。 (3)是綜合前述,被告李麗桂於蔡素碧前往學校接洽業務、甚至於推薦建築師時,均不知蔡素碧之本名,且亦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李麗桂於取得經費後,委任建築師時,不知委任之建築師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在此僅指地坪防滑工程部分,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部分袁敏欽未參與)等人間之合作關係: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在此僅指地坪防滑工程)、與建築師即被告洪文井、盧穩任間之分工合作情事,已如貳、四所述前述;而學校人員即被告李麗桂誤認被告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已如前述外,亦不知上開等人間之分工情形,有被告李麗桂及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可知: (1)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稱:「(你未曾與被告盧穩任、洪文井接洽過? )是」、「(當初被告蔡素碧是否係向你介紹被告袁敏欽係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是」、「我印象中好像曾在驗收或施工現場(指地坪防滑案)有看過他(指魏徵豪)」、「(當時被告魏徵豪有無向你自我介紹? )沒有,我也沒有介紹我是總務主任」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第26頁及背面、第27頁正反面);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中,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袁敏欽間之分工模式,是否如你之前於五甲國中案所述)跟五甲國中差不多」、「就袁敏欽而言,在這個案子(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裡他沒有代表建築師事務所」、「他(即袁敏欽)都沒有出面,也沒有代表誰」、「她(即蔡素碧)是以開卷公司的名義與學校接洽…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幾乎於開標前皆係由她與學校(指李麗桂主任)接洽」、「(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你、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及洪文井接洽之過程,以及往來路竹高中及其事務所間遞送資料,並且於相關文件上加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等情,是否如同你於五甲國中案所述? )大致上一樣。本件路竹高中地坪防滑的案子與五甲國中的案子完全一樣」、「我們公司跟建築師就有討論過了,建築師沒空的話,我們代表建築師出去,就是以建築師「廁所污水這一件袁敏欽完全沒有參與。因為之前袁敏欽就曾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李麗桂接洽過了,其不可能再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師身分與李麗桂接洽,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嗎?所以不可能這樣做」、「(地坪安全設備案高波公司得標前,你是否曾與被告李麗桂接觸過? )沒有」、「袁敏欽是不參與施工的,所以不可能在施工時看到袁敏欽」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6頁反面-59頁反面、67 頁反面、72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都是跟學校介紹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係何人指示你向校方人員佯稱自己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是魏徵豪」、「因為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指地坪防滑工程),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再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你、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洪文井接洽之過程、往來學校遞送資料、在資料上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等情,是否與五甲國中案相同? )是」、「之前公司就已與建築師合作多年」、「(被告洪文井是否未實際參與設計?)是。因為設計的內容是我們提供給他的」、「(施工期間,你有無到場施工?)我沒有去,因為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所以我不方便」、「我給她的名片是印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袁敏欽」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91頁及反面、93、94、97、101頁反面); (4)證人即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會介紹說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我跟她講我是開卷公司」、「污水這件他(指袁敏欽)沒有」、「(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妳、被告魏徵豪、被告 袁敏欽與學校之間之接洽分工模式,是否如同妳於忠義國小、潮寮國小案所述?)建築師的部分是不一樣…止滑案子已用了洪文井,若污水處理案要用盧穩任,袁敏欽就不適合同時代表…污水處理的標案…我跟李麗桂說我可以幫她做一些跑件的工作,所以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或者我會請公司小姐去遞送」、「(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開標時,妳有無前往現場參與投標?)我沒有在管投標的事」、「投標的事情都是我先生(即被告魏徵豪)在負責,我沒有負責」、「驗收我沒有去」、「我去學校做我該做的事情,就如將預算申請到、介紹建築師之後我幾乎很少與學校互動」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03頁反面、第 105頁反面-106頁、10 8頁反面-109頁、111、116頁); (5)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本院證稱:「(本件地坪安全設備案簽約之整個過程,以及簽約後招標規範與相關文件之製作,是否與五甲國中案之模式相同? )是」、「(你是否從未親自前往路竹高中這個學校? )是」、「(本件地坪安全設備案招標文件之撰擬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完成,並交由你蓋章後再送回學校?)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29頁); (6)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之設計工作,是否係蔡素碧所介紹? )是」、「(有關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招標及設計等相關文件,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之公司製作完成後,交給你蓋章再送給學校? )是」、「(你與被告蔡素碧等人是否係沿用以往之模式與關係在合作? )是」、「(你有無實際前往施工現場丈量並製作設計圖說? )沒有」、「(進行產品點收或驗收時,你有無親自到場?)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31頁反面-32頁、33頁)。 (7)綜上所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3人 從⑴工程經費核撥前之學校拜訪、接洽業務、爭取預算經費,及⑵經費准許後之學校與建築師接洽、簽約、招標文件之製作、送達,至⑶投標、開標、施工、驗收等階段,均扮演不同之角色,甚至印製「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袁敏欽」之名片,由袁敏欽提出予學校人員,使被告李麗桂誤認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其中附表一編號7所示工程,被告袁敏欽 並未代表建築師),復又利用其等所開設之多家公司、印製不同名片、職位,讓被告李麗桂誤認其等相互間,甚至於與委任之建築師均無合作關係,是其等間有對於學校人員隱匿欺瞞其彼此真實身分之故意,應可認定。 (三)學校人員即被告李麗桂不知被告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指地坪防滑工程),或被告蔡素碧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提出予學校之補充須知、預算書、產品規範、招標規範等文件資料,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稱:「我沒印象有從蔡小姐或建築師的手上接到此份預算書(指廁所污水處理),..可能是我們總務處人員拿給我或直接放在我桌上」、「(污水處理預算書)我不曉得是直接放在我桌上,或是我們事務組或總務處人員,因為通常廠商需要找我,我如果不在,我會交代總務處的人員,或是說直接放在我桌上,如果我回來時看到桌上有一些東西,這個預算書剛好是我們核備經費的東西,那就是建築師設計好了之後,要送到縣政府辦理招標,我看到這個以後才會開始依照建築師的東西再寫一封委託辦理招標之函到縣政府去」、「(你有無核對建築師與被告蔡素碧所提供之財務採購產品規範及預算書有無不同? )我沒有去核對,因為我們就委託建築師,建築師送來,我就直接送到縣政府去,因為一定要有他們蓋章我們才能送去」、「(有關與建築師簽約之部分、建築師提供予校方之合約書、財務採購之產品規範及預算書等資料係由何人送給你的? )我真的想不起來,是否係蔡小姐或是我沒有接觸到就直接放在我桌上,或是我們總務處人員他們接了之後再轉交給我」、「(校方既未曾接觸過建築師,如何信任建築師的規劃? )因為送來的預算書等資料裡都有建築師的大小章」、「我也是信任建築師設計後送到縣政府去又一個把關,所以如果他們真的有不當限制,縣政府一定都會告訴我,我們才會再跟建築師聯絡重新修正」、「(被告魏徵豪有無與你接洽? )我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21頁及反面、26-27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讓被告李麗桂知道,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與『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之相關預算書、招標規範或補充說明書係你們所製作,而非建築師所製作?)不可能,我們不可能告訴她這一些」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68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是送預算書及招標資料(指地坪防滑工程)」、「(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之概算書(應係指預算書)與招標資料係何人負責製作?)這是魏徵豪製作的」、「(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之補充說明是否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是」、「(被告洪文井是否未實際參與設計? )是,因為設計的內容是我們提供給他的」、「(你有無使被告李麗桂知道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之相關預算書、招標規範與補充說明等文件皆非建築師所製作?)不可能」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92、93、101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有關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之產品規範、估價單、預算書等文件,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圖說係由被告袁敏欽所繪製,再交由被告洪文井蓋章,是否如此?)對啊!我們的模式幾乎都是這樣」、「(妳有無使被告李麗桂知道相關預算書、招標規範或補充說明等文件,實際上並非建築師所製作?)不會,通常就如我剛所述,我們就是在隱瞞學校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06頁及反面、第115頁反面)。 (2)再由,被告蔡素碧向被告李麗桂介紹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為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規劃設計後,於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未再以袁敏欽偽充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以避免身分被拆穿,顯見渠等之目的,是為使學校人員相信規劃設計之內容,如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預算書等,確係出自建築師事務所之手;又該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亦確有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縱被告李麗桂未直接與建築師洪文井、盧穩任碰面接洽、確認,亦難以此疏失即遽認其明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非建築師製作,而係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製作。 (四)學校人員即被告李麗桂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有不當限制,而故意不予廢標: (1)被告蔡素碧、魏徵豪令袁敏欽冒充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並與被告洪文井、盧穩任私下合作而蓄意欺瞞學校人員以遂其等得以承作工程之目的,已如前述;被告李麗桂係從事教職兼任該校總務主任,誠如證人即原五甲國中校長方明銀前於本院證述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28-30頁)可知,學校 人員之專業係教育,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等事項並非其專業,對該內容自非其等可一目了然。 (2)況再由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而擔任轄內工程開標、決標具有經驗豐富之採購課課長證人林慶堂前開於本院證述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38、45、47、58、66頁)亦可得知,既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洪文井、盧穩任等人有心隱瞞學校承辦人員,則渠等豈又會輕易透露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情事? 是尚難以被告李麗桂將被告袁敏欽或蔡素碧轉交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規劃設計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呈交原高雄縣政府進行上網招標事宜,即逕認被告李麗桂知悉有不當限制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檢察官所述尚有誤會。 (五)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1)本件附表一編號4之地坪防滑工程,投標廠商為高波公司、 瑞富企業社、宏懋公司;附表一編號7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投標廠商為迅新公司;又該2工程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 科課長林慶堂分別於96年9月13日、12月27日在原高雄縣政 府發包中心主持開標,被告李麗桂亦到場負責審查規格情事,業據被告李麗桂陳述在卷(見卷十二第24頁反面-25頁) ,並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2紙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十二第121、128頁)。 (2)被告李麗桂雖到場審查投標廠商規格,惟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均未到場,其不知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負責人,亦不知高波公司、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為蔡素碧、魏徵豪所經營,亦未與瑞富企業社負責人鄭易地接洽,不知渠等間之借牌陪標情事,有被告李麗桂陳述及下列證人證述: 1.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稱:「(你是否知道參與地坪安全設備案投標之高波公司、瑞富公司與宏懋公司係有關聯之廠商?)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參與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投標之迅新公司等廠商,亦為相互有關聯之廠商? )我不知道」、「(你是否認為地坪安全設備案與廁所污水處理案之得標廠商並非被告蔡素碧之公司? )對,我認為不是」、「(為何於調查局你稱被告蔡素碧係代表『高週波』公司? 《見補偵六卷第140頁反面》)..我不會去記那家公司,我 之所以肯定蔡小姐的名字是因為她跟我妹妹同名,當時我在調查局時也是很緊張,在那邊也是想不起來,後來調查員問我是否為高波公司,但我又想到好像有一個週什麼的,我就得到一個不確定的答案,我就跟調查員說好像是『高週波』公司」、「(你在審核地坪安全設備案時,有無聯想到高波公司可能與被告蔡素碧有關? )不會,我沒有去想」、「(你是否知道被告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負責人? )不知道,其實我也是到調查局才知道這個人叫袁敏欽,因為蔡小姐介紹完之後,我有印象有這個人,但他姓什麼我都不知道」、「開標時,有無看過被告魏徵豪? )我沒有注意到」、「(蔡素碧是否曾向你提及其與高波公司、宏懋公司之關係為何? )沒有」等語(見卷十二第16頁反面、17頁反面、25頁反面、27-28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有去,我帶著二個人去(指地坪防滑工程開標時)」、「我代表高波公司(指地坪防滑工程開標時)」、「她(指李麗桂)代表學校去審型錄,因為縣政府開標國教科一定要審資格,型錄規格係由學校派人去審」、「(開標當天,宏懋公司及瑞富企業社係由何人代表前往現場? )當時我有帶二個員工去」、「(校方是否會與建築師一同到場審型錄? )沒有,建築師不用出席」、「(指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投標)只有我一個人去」、「(於高波公司得標之前,你是否曾與被告李麗桂接觸過?)沒有」、「(你是否曾告訴過被告李麗桂,你們與『宏懋公司』間之關係為何?)也沒有」、「開標之前我不會告訴蔡素碧,也不會告訴袁敏欽我們準備出幾支標,甚至我會跟誰借標,這些東西都是到開標出來當天他們才知道」、「(有關標單與押標金等相關資料,係被告鄭易地自己寄送至縣政府?)對,他自己直接寄過去」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62-63、67頁反面、第68頁反面、74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開標時,你有無前往現場?)沒有」、「(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與『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施工期間,你有無到 場施工?)我沒有去,因為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所以我不方便」、「(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驗收時,你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是否皆有到場?)我沒有去」、「(你與被告李麗桂接觸過程中,有無曾向其提及你與迅新公司、高波公司或被告魏徵豪之關係?)沒有」、「(你有無告訴被告李麗桂你係宏懋公司負責人?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95頁背面、97-98、100頁反面、101頁); 4.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就跟她講我是開卷公司」、「(地坪安全設備案開標時,你有無前往現場參與投標? )我沒有在管投標的事」、「(在你與李麗桂接觸之過程中,你有無使其知道你與迅新公司或高波公司或被告魏徵豪之間有何關係? )沒有,我接業務絕對不會跟她講」、「(你有使李麗桂知道你與宏懋公司之間有何關係? )也不可能」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03頁背面、108頁反面、115頁反 面); 5.證人鄭易地於本院證稱:「我都是跟魏徵豪聯絡」、「魏徵豪打電話問我有這個案子,看我要不要標」、「(開標當天有何人在現場? )我沒有去」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76頁及反面、77頁反面)。 6.是綜合上述,被告李麗桂於開標時雖然在場審查型錄規格,惟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均未到場,縱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袁敏欽,惟當初被告袁敏欽係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與李麗桂接洽,是亦難僅以宏懋公司投標資料上記載負責人為袁敏欽,即遽認被告李麗桂知悉該袁敏欽即為蔡素碧所介紹之人。況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均儘量隱飾其身分,已如前述,又何以會主動告知其等經營之公司參與投標、陪標情事? 檢察官認被告李麗桂知悉有陪標圍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惟未舉證證明,尚有未洽。 (六)附表一所示學校之審標、開標及決標等過程,均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統一辦理,而非附表一所示學校單獨承辦: 此部分事實,已經證人即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課長林慶堂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37-66 頁);此外,並有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是附表一編號4、7路竹高中工程,得以決定何人得標係為原高雄縣政府承辦人員,而非被告李麗桂,併予敘明。 (七)學校人員李麗桂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及 辦理水質檢測,而係事後以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盧穩任等人所偽造之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登載不實? (1)路竹高中上開二標案均係財物採購設備標,而非工程標,其中地坪防滑案於96年10月8日辦理驗收,廁所污水處理案於 97年1月23日辦理驗收,均由被告李麗桂擔任主驗、會計主 任吳秀卿監驗、庶務組長陳國評紀錄,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准予驗收合格情事,有招標公告及驗收紀錄各2紙附卷可稽(見卷十二第160-163頁)。 (2)地坪防滑案之驗收: 1.此採購案係先經得標廠商將採購物品送至學校,經被告李麗桂、廠商魏徵豪、及被告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到場會同清點數量後,再由得標廠商按契約圖說、規格施工,於完工後報請驗收,於驗收時乃丈量施作地點、規格、數量等情,業經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稱:「這個招標案是屬於設備案,..通常我們學校採購的東西送來後就會清點,然後就是驗收了,..驗收是等全部施工完,他們施工完後,他們會找我們事務組」、「財務的採購,通常都是東西送來我們清點完就算驗收完畢了,這個工程因為通有委任建築師設計規劃及施作,施作完再驗收,..廠商在施工完畢後有去找我們的事務組確認驗收時間,..我會叫事務組跟我還有廠商,依照我們的規格那邊要承作什麼,我們去丈量有幾條、長寬是多少」、「在驗收時我有看到好像有拿東西,但我真的不知道檢測地坪防滑係數是要使用何種儀器,..我想一想好像有拿個東西在那邊晃來晃去,那到底是不是這樣檢測,我就不清楚,..在我驗收時廠商就要把檢測的係數給我看,他們要有檢測報告出來,而不是當場去檢測」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4頁反面、17頁反面-18頁反面),另下 列證人亦於本院證稱: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像止滑來講,得標後因為要清點,當時我帶二個員工,因為建築師也要去清點,所以袁敏欽就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去那邊,..施工的部分,袁敏欽與蔡素碧並無參與」、「施工跟驗收我都有去」、「他(指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去那邊陪同驗收,看有無任何問題,他也只是在那邊看而已」、「防滑測試是施工時我在做,因為測試防滑的機器很小,敏感度很靈敏,所以那東西在公司大多是由我操作」、「那個機器只有在施工時我在做,所以李麗桂應該是看到我才對」、「(防滑檢測數據係如何得來? )我們每一條做完的數據,我都會登記,登記之後再請小姐打字,小姐登打完成後都沒有問題,我們再送到建築師那邊讓建築師過目,若其認為無問題就蓋章」、「(你係於施工或驗收時為ASM防滑測試?)施工,那種東西我們一定要在施工時做,如果在驗收時做,..若驗收不過,那整個要打掉,….所以在施工時,每個地方施工完成後,我們就要開始測試,看有無達到標準,沒有達到就要補強」、「它是一台機器,像是差不多這麼大的機器,它是用拉的,一拉數據就會出來」、「(你指進行ASM防滑測試 時,需於施工地點來回拉測? )是,潑水在上面再用機器拉」、「驗收的時候清點數量,還有量尺寸,再來就是用水,他們好像是有個組長說要用水潑看看,用腳下去踩看看會不會滑,驗收當時有做這個動作,但沒有拿儀器」等語(見卷十二第63頁反面、64頁反面-65、68、72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一般施工都是由魏徵豪負責的」、「(施工期間,你有無到場? )沒有」、「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所以我不方便(指施工期間到場施工)」、「我有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去,當天是老闆帶著員工、臨時工與主任一起點收(指清點)」、「她(指李麗桂)與老闆的員工有在清點那些東西」、「那個儀器應該是檢測儀器,檢測儀器一般是在施工中做檢測」、「(防滑檢測之數據指係被告魏徵豪所自製的? )因為他去測試的,所以是他做的沒錯」、「清點主要是廠商和主任在清點,我們只是在旁邊陪同」等語(見卷十二第97頁及反面、98頁反面、100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指地坪防滑案清點時)我有去,因為主任一直打電話叫我去,..她就跟我講說因為她對材料不了解,與廠商也不熟,..過來幫我忙一下」、「(指地坪防滑清點時,妳於現場有無看到被告袁敏欽拿著儀器晃動? )沒有,袁敏欽不會做這樣的事情」、「(地坪防滑案驗收時,妳有無到場參與? )驗收我沒有去」等語(見卷十二第110-111頁)。 2.是由上開被告李麗桂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李麗桂對於採購材料、工程細節均不甚熟悉,才會於材料產品清點請蔡素碧到場幫忙,並誤以為到場之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3.另依該設備案補充說明第9條規定:「本案為財務附帶勞務 之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必須於交貨時先將標單內所列之全部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出廠證明,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逐一清點及核對品名數量及功能規格完全正確後方得現場施作..」、及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器測試,.…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絕對安全值」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25頁),均未記載驗收當日須當場以儀器作 防滑測試,或須會同建築師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是尚難以被告魏徵豪提出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即認被告李麗桂明知該報告係不實。況不論如被告李麗桂所述是於驗收時,或被告魏徵豪、袁敏欽所述於施工中有用儀器測試,則被告李麗桂確曾親眼目睹儀器測試乙事應堪認定。本件被告洪文井建築師既未到場,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又有心以袁敏欽冒充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以欺瞞學校,則被告袁敏欽自不會透露防滑測試報告實係魏徵豪所製作,亦不會告知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細節,以提醒被告李麗桂注意,是實難以被告李麗桂於驗收報告上記載驗收合格即認其有故意登載不實、或故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人之情。 2.雖被告李麗桂曾於本院陳稱:「她(指蔡素碧)應該是材料商」、「(你是否曾確認過蔡素碧為材料供應商? )我沒有確認,不過我的心裡是這樣想,只要有人得標,她是材料供應商,應該她就有利益」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6頁反面),而證人即被告蔡素碧亦於本院證稱:「她(指李麗桂)就說妳是材料商,妳就過來幫我忙一下..所以我有去(指地坪防滑案清點時)」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10頁),是被 告李麗桂認為蔡素碧為材料供應商乙事,應可認定。惟本件得標廠商既為高波公司,又係經原高雄縣政府辦理公開招標採購程序,是尚難以被告李麗桂認為蔡素碧係材料供應商遽而推定其為得標廠商、甚至建築師間有合作關係。況證人即被告蔡素碧亦於本院證稱:「我們一直沒有讓學校知道我們這些廠商之間的關係,包括我跟魏徵豪之間的關係,包括我們與建築師之間的關係,而且我去接業務時我還跟學校說這個是透過公開上網招標」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10頁反面 -111頁),故本件尚難以被告蔡素碧曾以材料供應商身分出現於產品清點現場,即遽認被告李麗桂明知測試、驗收過程有何不實,而故意圖利或登載不實。 (3)廁所污水處理案之驗收: 1.此採購案除被告袁敏欽未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於驗收時到場外,如前所述;而於施工期間被告李麗桂確有監工查看水質狀況情事,亦經被告李麗桂於本院陳稱:「廠商有在那邊,..我當初去看的時候,他們就在那邊施工,..他們將東西放進去後,排放出來的水就變成清澈的,而非像之前是污濁的水」、「(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之投放物清點單上,是否蓋有你的職章? )是,這東西來絕對是我自己清點的」、「設備標裡面,並沒有說設計師一定要監造,這個格式應該是高雄縣政府規定要蓋的,有時候我們沒有蓋,它就會退件或要我們再補蓋」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21頁反面-22、23 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等語相合: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清點與驗收時,是否僅有你與蔡素碧在場? )沒有,當時蔡素碧就沒去了,只有我一個人帶著兩個員工」、「路竹高中這件是由我取樣的,我取樣完成後再請員工送到景泰公司」、「(..後續將樣本送至景泰公司檢測,以及將報告結果送交學校之流程指為相同,是否如此?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65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廁所污水處理案清點與驗收時,你是否並無前往現場? )是」(見本院卷十二第99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清點或驗收時,妳、被告魏徵豪、被告袁敏欽有無到場參與? ) 我是不會去的」、「(指廁所污水處理案清點或驗收時)魏徵豪一定會去,袁敏欽..若在該案中他不是建築師,他就不會去」等語(見卷十二第111頁)。 2.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案係屬設備標,而與建築師盧穩任簽立之契約亦係委託規劃設計,並不包括監造,已如前述,並有委託設計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而觀之該契約書第7條委託項目:「..五、協助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56頁)、及 產品規範備註第7條:「污水處理改善後之水質檢測須能通 過..之規定,..該水質檢測報告須經學校單位或設計師所指定具有公信力之取得環保署認證的公司檢驗,並於驗收時提出水質檢測報告,..若未達標準值,即為驗收不合格」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32頁),均未規定水質檢測採樣 時,學校單位或建築師須會同到場。是被告李麗桂於驗收時,依據得標廠商所提出之水質檢測報告而認定符合規定並准予驗收,尚難遽認其係明知不實而故意為虛偽之登載。縱被告李麗桂未與建築師盧穩任接洽得知是否係其指定景泰公司為本件水質檢驗,惟亦難以此疏失即遽推論被告李麗桂係明知該水質檢測報告係不實而有圖利被告魏徵豪或迅新公司之行為。 (八)檢察官雖於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追加起訴書第29-30頁起訴主張:「1.李麗桂..於96年間承辦該校『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2.而於『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招標案中,因李麗桂配合蔡素碧等人訂定不合理之3小時快乾之規範 ,而由另一廠商李崇誠對該規範提出申請,李麗桂明知該文件不得交予得標廠商回覆,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將該申訴文件逕交蔡素碧,而非徵詢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之意見」等語,並提出「逕行答覆其他廠商函」1紙以為證明。 惟查: (1)依當初調詢時所提示蔡素碧扣押物編號43,並訊問被告李麗桂有關「廠商李崇誠質疑前述97年4月地坪防滑設施案有綁 標嫌疑,.…為何由蔡素碧先生魏徵豪代為函覆? 」等事項時之卷附資料(見補偵六卷第144、166至168頁),即:① 高雄縣政府發文予路竹高中日期為97年4月7日之函文1紙, 其內容為:「主旨:有關貴校地坪防滑設施採購案,招標廠商提出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李崇誠君97年4月7日傳真申訴書辦理。二、本案將於97年4 月9日開標,茲檢附廠商申訴書影本乙份,請貴校依政府採 購法第84條規定,就廠商所提招標疑點速予檢討釐清,詳覆廠商並副知本府教育處(國教科)」、②答覆函1紙,其內 容為:「主旨:依據高雄縣○○○○○號..採購案號〈 H000000-0〉高雄縣立路竹高級中學地坪防滑設施申訴。. .」等觀之,可知廠商李崇誠所申訴者,係路竹高中於97年4月9日開標之「地坪防滑設施」採購案。 (2)本件檢察官起訴之地坪防滑工程案係於96年9 月13日開標,採購案號為A960904,有該開決標紀錄1紙附卷可稽(見補偵六卷第147頁、本院卷十二第121頁);再本院調閱扣案證物查閱廠商李崇誠之申訴函,其內容為:「案號:〈H970401-1〉高雄縣路竹高級中學地坪防滑設施。申訴理由:該案建 築師只公佈材料品牌,不願意提供廠商名稱以致無法在市面上訪價,明顯有綁標之行為,請貴單位調查。申訴人李崇誠..」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45頁),顯見廠商李崇誠之 申訴案號(此應係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部分,惟未在起訴 範圍,已經公訴人陳明在卷),與本件起訴之採購案號、開標日期均不同。再依被告李麗桂於本院所述:李崇誠所異議之案件是97年招標案,該案有決標,但之後廠商都沒來簽約,也聯絡不到,伊就函文給縣政府取消該筆經費,等於廢標沒有執行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9頁及反面),檢察官未察,逕將二者混為一談,而於追加起訴書上主張作為李麗桂圖利事實之一部分,尚有誤認。 (九)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李麗桂有何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或登載不實犯行。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李麗桂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而故意不予廢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圖利情事,是尚難僅以其誤認被告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接洽,即認被告李麗桂有故意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E、附表一編號5、6茄萣國中工程 (一)茄萣國中2工程之「委託設計服務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得 標過程: (1)2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被告鄭吉和於96年8月1日起接任茄萣國中總務主任,於其接任前,曾有廠商前往拜訪校長及前總務主任胡嘉軒表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施作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被告鄭吉和接任後,原高雄縣政府來文同意補助該校前於96年7月11 日去函申請工程施作經費情事,業據被告鄭吉和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四第61頁反面、63頁),核與證人即原茄萣國中事務組長施連招、證人即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分別於本院證述相合(見卷十四第29頁及反面、32、72、91頁),並有高雄縣政府96年8月8日函文、及申請經費所需之概算表(其上記載總務主任為胡嘉軒)各1紙附卷可稽(見卷十四 第108-109頁),是於本件工程經費爭取階段,被告鄭吉和 並未與任何廠商、蔡素碧或袁敏欽接洽,應可認定。 (2)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上開2 工程經費核准後,蔡素碧帶同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名義至茄萣國中,向總務主任鄭吉和表示曾經做過高雄縣許多學校工程,可以承攬該2工程之設計規劃, 被告鄭吉和洽詢前任總務主任,並上網查詢該事務所是否合格後,乃簽請校長同意委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之後即由事務組長施連招負責處理簽約情事,業經被告鄭吉和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四第62頁反面-64頁),並有經校 長陳傳吉核章之96年9月6日簽呈2份、及委託設計契約書2份附卷可稽(見卷十四110、118、125、129頁),亦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①證人即原茄萣國中事務組長施連招證稱:「(你負責的範圍是從整理建築師的規劃到送縣政府審查? )是」、「建築師的委託設計契約是總務主任鄭吉和拿給我的,然後我來作業」、「我有聽前後二位主任跟我講說這一件工程要找盧任建築師設計」、「沒有硬性委託,也不需透過發包(指委任建築師)」、「(這二紙簽呈(指推薦盧穩任建築師的簽呈)都是誰拿給你的? )當然都是校長拿給我,至於是不是校長或鄭吉和答應要找盧穩任的,這我都不知道,但這些交代要找盧建築師的資料,是鄭吉和告訴我要找盧穩任,所以我簽呈就開始簽」、「(那個拿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給妳的人有無跟妳說他是什麼身分? )他就跟我說他是這一件規劃的建築師事務所」、「他的名片也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等語(見卷十四20頁反面、22頁反面、29頁反面-30 、32頁反面、35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蔡素碧帶我去,然後向鄭吉和主任介紹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在這個案子之前,學校跟盧穩任建築師就曾經有合作過,當然不是在鄭吉和主任手上,我只是去延續接洽這些事情」、「一般這種委外契約都是我們把制式的版本做好,由建築師那邊蓋完印章之後,我就送到學校,等他們去核章」等語(見卷十四96頁反面、100頁反面、101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建築師部分是袁敏欽處理」、 「建築師如果送給學校的東西,大部分是袁敏欽在處理」 等語(見卷十四90頁反面、91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我在申請經費以前,根本就沒有接觸過現任主任鄭吉和,之後是我跟著袁敏欽一起去,才第一次跟鄭吉和見面」、「這些契約書如果委託建築師都是袁敏欽在送」、「(委託設計契約是誰拿去給茄萣國中? )只要是建築師的工作,都是袁敏欽在做」、「(袁敏欽的名片是會印什麼樣的名片抬頭?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等語(見卷十四72頁及反面、73頁反面、77頁)。 2.雖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伊所認知的建築師是在庭的魏徵豪,也是與魏徵豪與之簽立委託設計契約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34頁反面-35頁),惟此部分證述不僅與上開被告及證 人證述不合,且其亦未提出當初與之接洽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以資佐證,是其此部分證述尚有誤認。 (3)是由上開工程經費爭取階段、及事後委任建築師之過程可知,被告鄭吉和係誤認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其於簽請校長同意委任建築師時,亦先經查證該建築師是否合格,該過程並無任何不當之處。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於取得經費後,委任建築師時,不知委任之建築師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合作關係: (1)被告鄭吉和誤認被告蔡素碧與袁敏欽同為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且不知被告蔡素碧之真實身份: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建築師即被告盧穩任間之分工合作情事,已如貳、四所述前述;而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誤認被告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已如前述外,亦不知被告蔡素碧之真實身分,有被告鄭吉和及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可知: 1.被告鄭吉和於本院陳稱:「他們二人來拜訪時,一個是蔡小姐、另一個是盧穩任建築師」、「(蔡素碧來拜訪你的時候,有無遞名片給妳過?)沒有,..,我從頭到尾我只認識她叫蔡小姐,直到調查站時,調查員才告知我說蔡素碧就是蔡小姐」、「蔡小姐跟建築師都是一起來的,所以我從頭到尾都以為蔡小姐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之後她跟我講說她可以跟我協調廠商來施工的時間,所以我當時也不知道她是否為得標廠商」、「我應該不可能稱她是得標廠商,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她是什麼身分,因為我當時什麼都不懂,她稱她可以幫我們跟廠商聯絡,..我又一直以為她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我剛上任真的什麼都不懂」、「我們學校是因為都找不到主任了,然後校長來拜託,是最後一天8月1日校長來拜託時我才說好,..接主任之後沒多久我就出國」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62、63、66、71頁); 2.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我不知道蔡小姐的全名為何,只有看到蔡小姐而已」、「蔡素碧有遞一張名片給我,我就壓在名片簿裡面」、「鄭吉和是新上任的主任,..他比較不清楚」、「在學校內總務主任都是老師兼任,一年做完後換另一人接任,所以都不清楚程序及規定,..我很替他們抱屈」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20頁反面、22、24、37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我在申請經費以前,根本就沒有接觸過現任主任鄭吉和。之後是我跟著袁敏欽一起去,才第一次跟鄭吉和見面」、「(妳跟鄭吉和見面時,妳怎麼介紹妳自己? )不太有印象」、「當時袁敏欽有無提供名片給學校的人員? )..我們習慣都會有」、「(袁敏欽的名片是印什麼樣的名片抬頭?)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等語 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72頁及反面、76頁反面-77頁)。 4.是由被告蔡素碧與袁敏欽一同去找總務主任,而袁敏欽又遞上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是被告鄭吉和稱其認為被告蔡素碧亦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非不可採。 (2)被告鄭吉和不知委任之建築師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間之分工、合作關係: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鄭吉和於本院陳稱:我不知道蔡素碧與迅新公司的關係,也沒看過盧穩任建築師,廁所污水工程驗收時魏徵豪有到場說他是公司總經理,地坪防滑驗收時袁敏欽及廠商有到場等語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69-70頁反面 ),另下列證人亦於本院證述在卷: 1.證人施連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來沒有到他們公司去,也不曉得他們公司的人到底是誰」、「(妳當時是否知道蔡小姐跟得標廠商迅新公司之間的關係? )我不知道」、「(你在廁所污水處理開標現場有看到蔡小姐,妳也覺得她是去投標的,妳回來之後有無跟鄭吉和講說妳有看到蔡小姐去投標,且她之前有來找過校長? )我沒有告知鄭吉和,因為縣政府都是按照發包程序在跑的,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33頁反面、36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就茄萣國中的『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標案,你跟蔡素碧、袁敏欽跟學校的接洽及分工模式是否如你之前就忠義國小、潮寮國小所講的?)應該是跟路竹高中比較接近」、「這二件開標時我都有帶員工去」、「當時二件同時施工,我負責化糞池部分」、「地坪安全設備的時候袁敏欽有去,因為當時主任有請他幫忙看一下工程施工品質,而蔡素碧沒有去」、「(地坪安全設備案裡面,於驗收時你有無去? )我沒有去」、「(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於驗收時你有無去? )我有去」、「就地坪安全設備案,我從來沒有跟他見過面(指鄭吉和)」、「(蔡素碧是否是負責業務方面?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0頁反面、92-93頁反面、95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蔡素碧帶我去,然後向鄭吉和主任介紹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就是由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幫忙送資料過去」、「我們都會先送到建築師那邊給建築師蓋完印章後,然後送回公司,由我送去給學校」、「(你有無親自交給鄭吉和過? )我記得是沒有」、「公司之前就已經跟盧穩任建築師合作很多年」、「投標過程都是魏徵豪在負責」、「(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施作過程中,你有無去過現場? )我記得是沒有」、「(地坪安全設備案裡,於驗收時,你、蔡素碧、魏徵豪是否都有去? )我有到,但在我印象中他們二位是沒有到」、「(從你第一次跟鄭吉和接觸,一直到驗收完畢,你有無向鄭吉和表示你跟得標廠商或魏徵豪之間的關係? )從來沒有」、「 (指地坪安全設備案驗收時,你是以廠商身分或建築師事務所的身分? )建築師事務所身分」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頁第96頁反面-99頁反面、101頁及反面); 4.證人即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建築師的文件,我們公司的分工是當委託建築師時都是袁敏欽在送,到底是誰怎麼送的,我已經不記得了,但鄭吉和會打電話問我一些公文上的事情」、「(你有無告知鄭吉和說妳是宏懋公司的人? )沒有,我不會跟學校這麼講」、「我都沒有施工」、「我沒有參加(指驗收)」、「(個資料提給茄萣國中時,你們是否以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義送出去? )是,因為我們都會去建築師事務所用印完後再送去」、「(你們有無曾跟鄭吉和講過這個資料你們也有參與製作? )沒有,我們不可能這樣跟學校講」、「(妳有無曾告知鄭吉和說妳跟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等得標廠商的關係?)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73 、第74頁反面-75頁、76頁); 5.證人即被告盧穩任證稱:「蔡素碧要借印章,事務所的小姐會打電話跟我講說要借印章,我同意才借出」、「(從蔡素碧介紹你「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工程 ,到此工程完工,你有無到茄萣國中現場去過?)我本人沒有,事務所的小姐有去過一趟」、「(你本人有無跟校方聯繫過?)沒有」、「(校方有無跟你接觸過?)沒有」、「是蔡素碧介紹工作給我」、「(蔡素碧介紹工作給你的話,她只是中間介紹,還是要你去做啊?)她說她可以幫我送議價單及委任契約書」、「(不管是『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或『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後面有 些是產品規範,你有無看產品規範內容?)應該後來都是事務所的小姐在核對的,我都沒有親自處理」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15頁反面-16、19頁)。 6.是由上開被告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 3人,除由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欺瞞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外,亦在投開標、施工、驗收過程中各扮演不同身分,且3人避免同時出現,或者角色重複,更以蓋有建 築師事務所印章之文書資料取信於被告鄭吉和,讓被告鄭吉和誤認其等間並無利害關係。 (三)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不知應由建築師製作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文件,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鄭吉和於本院陳稱:「我有看過(預算書),這是建築師給我們的」、「因為當時建築師來就是給我們辦理這樣子,所以我們應該就是依照這樣去辦理(指產品規範)」、「(是否蔡小姐把這些預算書及產品規範交給你? )那時候沒有直接交給我,當時我忙於比賽,他們可能是交給施連招或直接放在我桌上」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64、70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 1.證人施連招證稱:「我有聽前後二位主任跟我講說這一件工程要找盧穩任建築師設計,這二件工程是廠商來找校長及前任主任,那時候學校有這個需求,跟他們有默契,所以要做這二件工程,幫我們爭取經費沒錯,但正式開始要做的時候,是鄭吉和擔任主任時開始」、「(妳是否知道招標規費這些相關資料是委託盧穩任建築師設計? )我有聽前後主任跟我講」、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29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是否是魏徵豪製作預算書、估價單、產品規範、型錄、委託設計契約這些資料? )是魏徵豪提供的」、「(魏徵豪做完後,交給誰最後才會到盧穩任那邊去? )交給公司員工」、「公司小姐送去的話(指盧穩任處),如果當場可以用完印,我們就拿回來,然後由我轉送到學校總務處,總務處的人員就會收了」、「(你有無親自交給鄭吉和過?)我記得是沒有」、「(你們設計 的招標規範資料是否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供給學校?)是」、「(學校有無去問過這些資料由誰製作?)是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提供過去的,但學校對於實際製作這些資料的人是誰並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8頁、第100頁反面-101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這二個標案的相關招標規範及計畫書,實際上是誰製作的?)實際上在我們公司是我先生製作的」、「(後來這個資料提給茄萣國中時,你們是否以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義送出去? )是,因為我們都會去建築事務所用印完後再送去」、「(你們有無曾跟被告鄭吉和講過這個資料你們也有參與製作?)沒有,我們不可能這樣跟學校講」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76頁)。 (2)再由,蔡素碧向被告鄭吉和介紹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以該事務所名義為茄萣國中2工程規劃設計,事 後並提出有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章之預算書、產品規範、完工報告,其外在形式均足以使人誤信該等文件係來自建築師事務所,若非盧穩任建築師或其他人員告知,被告鄭吉和實難知悉。是縱被告鄭吉和未直接與建築師盧穩任碰面接洽、確認,亦難以此疏失即遽認其明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非建築師製作,而係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製作。 (四)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有不當限制,而故意不予廢標: (1)被告蔡素碧、魏徵豪令袁敏欽冒充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並與被告盧穩任私下合作而蓄意欺瞞學校人員以遂其等得以承作工程之目的,已如前述;被告鄭吉和係從事教職兼任總務主任,誠如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鄭吉和是新上任的主任,他是老師兼任,且老師在學校也要上課,所以他比不清楚,..像這類要申請建築師費用的,一定要有完工報告,我那時候才發覺完工報告怎麼沒有送到學校來,…最後在總務主任桌上發現完工報告,….等鄭吉和比完球賽回來,我才叫他趕快去收文」、「他也是很倒楣」、「在學校內總務主任都是老師兼任,一年做完後換另一人接任,所以都不清楚程序及規定,..我很替他們抱屈」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22、29頁反面、37頁)可知,學校人員之專業係教育,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等事項並非其專業,對該內容自非其等可一目了然。 (2)況再由96年間任職於原高雄縣政府秘書處採購課而擔任轄內工程開標、決標具有經驗豐富之採購課課長證人林慶堂前開於本院證述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38、45、47、58、66頁)亦可得知,既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盧穩任等人有心欺瞞學校承辦人員,則渠等豈又會輕易透露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情事?況本件2工程開標時,被告鄭吉和亦未到原高雄縣政府發包中心參與審標,而是由事務組長施連招至發包中心列席查看情事,已經證人施連招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四第23頁反面、34頁反面),核與開決標紀錄表上「列席單位及人員」上有「施連招」簽名相合(見卷十四第119、130頁),是尚難以被告鄭吉和有將袁敏欽或蔡素碧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規劃設計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呈交原高雄縣政府進行上網招標事宜,即逕認被告鄭吉和知悉有不當限制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檢察官所述尚有誤會。 (五)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1)本件附表一編號5 之地坪防滑工程案,投標廠商為高波公司、生之道公司、宏懋公司;附表一編號6 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案,投標廠商為迅新公司;又該2 工程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科課長林慶堂分別於96年10月25日、10月30日在原高雄縣政府發包中心主持開標,被告鄭吉和並未到場,而係由事務組長施連招列席情事,業據被告鄭吉和陳述在卷(見卷十四第65頁反面),核與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這二件工程標案開標時我有去,主任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看看有無得標,所以我就從長庚醫院過去縣政府,主任鄭吉和開標時沒有到,建築師也沒有到場審標,都是發包中心的人處理等語相合(23頁反面、34頁反面),並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2 紙附卷可稽。又雖宏懋公司之負責人登記為袁敏欽,惟被告鄭吉和、袁敏欽均未在開決標現場,而係由魏徵豪帶同公司其他員工到場,並由員工楊志逸代表宏懋公司於得標廠商代表一欄簽名,亦經被告鄭吉和、證人即被告袁敏欽、魏徵豪證述在卷(卷十四第92、93頁反面、94頁反面、99頁),且有上開開決標紀錄可稽;再開決標後與得標廠商簽約事宜又係事務組長施連招負責,亦經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採購契約是縣政府發包完後,這家公司得標,那邊文件就由縣政府送回我們學校,由我跟廠商簽訂此採購契約」等語(見卷十四第23頁),是被告鄭吉和自難知悉投開標當時,投標廠商、到場代表、或廠商相互間之關係,亦難由簽約當時情形知悉宏懋公司之負責人袁敏欽,即為曾與其接洽之自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 (2)綜合上述,被告鄭吉和於開標時既未在場,事後亦未負責簽約事宜,而開決標紀錄表上「得標廠商宏懋公司代表」,亦簽名記載為「楊志逸」,均已如前述。檢察官逕於追加起訴書上認:「鄭吉和於當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袁敏欽所製作及交付,且袁敏欽又為投標、得標廠商宏懋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圖利」等語(見第追加起訴書第32頁),復未舉證證明被告鄭吉和有何知悉陪標、圍標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其此部分所認,尚有未洽。 (3)至於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僅有迅新公司1家廠商參與投標,並 無陪標、圍標情形,併予敘明。 (六)附表一所示學校之審標、開標及決標等過程,均係由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統一辦理,而非附表一所示學校單獨承辦: 此部分事實,已經證人林慶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⑴第37-66頁),並有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是附表一編號5、6茄 萣國中工程,得以決定何人得標係為原高雄縣政府承辦人員,而非被告鄭吉和,併予敘明。 (七)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 儀器測量防滑係數、及辦理水質檢測,而係事後以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等人所偽造之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登載不實? (1)茄萣國中上開二標案均係財物採購設備標,而非工程標,其中地坪防滑案於96年11月20日辦理驗收,廁所污水處理案於96年12月4日辦理驗收,均由被告鄭吉和擔任主驗、會計主 任陳福生監驗、事務組長施連招紀錄,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准予驗收合格情事,有驗收紀錄2紙 附卷可稽(見卷十四第122、134頁)。 (2)地坪防滑驗收之經過: 1.此採購案係先經得標廠商將採購物品送至學校,經清點及核對後,再依合約施作地點,由被告鄭吉和、會同學校人員、廠商代表、及被告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到場,在施作地點丈量尺寸、數量後,認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准予驗收等情,業經被告鄭吉和及下列證人證述在卷,且互核一致: ①被告鄭吉和於本院陳稱:「我當時也是臨時被通知要去驗收(指地坪防滑),在場的有主計主任陳福生、盧穩任建築師及一位廠商代表」、「(蔡小姐有無去? )我印象中好像沒有」、「(你是否知道在產品規範內,要進行ASM測試防滑?)其實我不知道」、「(你是主驗人,你沒有看過產品規範嗎? )我當時剛接主任,我什麼都不懂,我就是依建築師所說的,我就相信他,因為已經委外設計了,依建築師說要怎麼樣驗收,我就照他講的去實施」、「我們當時有量長度及寬度,且當時也有潑水後,叫我們用鞋子下去磨看看會不會滑」、「建築師有請人潑水,有請我跟主任下去試看看」、「我以上所述的建築師都是指在庭的被告袁敏欽」、「(你於調詢中稱現場並無用儀器檢測防滑,該建築師說通過就通過,是否如此? )是的」、「(如果是這樣,你為何會在驗收紀錄上蓋章? )因為我們就相信建築師,且有驗收數量、長度及寬度」、「(驗收紀錄你在蓋章的時候,廠商代表及協驗是否都蓋好了? )還沒有」、「那個時候是事務組長施連招拿來給我蓋的,其實這個東西我不是很清楚」、「(你稱袁敏欽有過去,那他有無告知你說其中有一個ASM測試?)我沒有什麼印象,我想說建築師有來,看建築師這邊怎麼說,我們就按照他講,因為我沒有接任過,主要講的是看長度、數量對不對,我們就針對這方面去測試及驗收」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66頁反面-67頁反面、68頁反面); ②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在「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工程中,妳本人有無到場驗收?)有」、「(妳去的時候有誰在場?)我不是主驗,我是記錄,當時有到場的是主任鄭吉和、我及學校會計」、「(本件有無人去做ASM防滑測試?)我記不清楚,但我確實是有到場去驗收」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25頁及反面): ③證人即原茄萣國中會計室主任陳福生於本院證稱:「驗收的時候我也有監驗的義務」、「我的職務比較偏重程序上公文的流程」、「工程依合約完工以後,接下來要在驗收期限內驗收,這時候會計室就有監督他們驗收的整個程序」、「主驗人一定要到場」、「這二件我記不清楚,但就我的習慣,我監驗時會確認廠商、規劃設計公司及主驗人這三個人有沒有到」、「應該是在驗收完之後,才來製作這個文件,主驗人當場依其習慣只有做一些記錄,一定是驗收完畢之後才製作這個文件(指驗收紀錄)」、「我無法確認在庭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袁敏欽或盧穩任有無到場」、「(在地坪安全設備裡面有無拿ASM儀器去做測試?)我不會去注意到這個」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38-40頁);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有到(指驗收時),但在我印象中他們二位是沒有到(指魏徵豪、蔡素碧)」、「(你有無拿儀器做施測? )沒有」、「(你有無去丈量長寬或潑水? )有」、「(指驗收時在場身分)建築師事務所的身分」、「(驗收時,現場在場有誰?)我的印象記得是鄭吉和主任、會計主任及得標廠商的員工」、「是公司員工,但我不記得是誰」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9頁反面-100、101頁及反面、102頁反面); ⑤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驗收時)我沒有去」、「防滑檢測報告都是施工中員工在處理,因為這一件施工我不方便出面,所以當時我有請公司員工在施工的時候一定要做測試,..他們每天測試完都會交給我來過目」、「(何人將防滑檢測交給鄭吉和? )應該是袁敏欽交給他」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3頁及反面); ⑥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地坪安全設備案,你有無到場參加驗收? )沒有,這部分是我先生負責分配工作,他也沒有分配我去驗收」等語(見卷十四第75頁)。 2.是由上開被告鄭吉和及證人證述可知,學校人員即被告鄭吉和、監驗陳福生、主辦人施連招對於採購、工程細節均不甚熟悉,於驗收時除就外觀上可以丈量規格、尺寸部分外,其餘端賴學校所委任建築師之專業,並誤認工程細節已經有協助驗收義務之建築師(此見委託設計契約可知)確認合格。3.另依該設備案產品規範第9 條規定:「本案為財務附帶勞務之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必須於交貨時先將標單內所列之全部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出廠證明,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逐一清點及核對品名數量及功能規格完全正確後方得現場施作..」、及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儀器測試,.…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絕對安全值」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116頁),均未記載驗收當日須當場以儀器作 防滑測試,或須會同建築師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是尚難以被告魏徵豪提出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即認被告鄭吉和明知該報告係不實。又被告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有上開欺瞞學校人員情事,已如前述,是亦難以被告鄭吉和於驗收報告上記載准予驗收即認其有故意登載不實、或故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犯行。 4.雖證人施連招於本院證稱:開標及驗收時蔡素碧均有在場,惟為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否認(見卷十四第36頁反面),而觀之證人施連招於本院交互詰問時之答覆,許多均以「不知道」、「我記不清楚」、「但我不是很確定」、「其他的可能是我記性不好」、「我記不清楚」、「這部分我沒有記那麼多」、「我沒有記那麼清楚」等語(見卷十四第20頁反面、21頁反面、23頁反面-24頁、25頁反面-26頁、29頁反面、30頁、31頁反面);再本件證人施連招又係事務組長,為本件案件之主辦人,為其所自承(見卷十四第28頁),涉及 本件標案文件送交縣府發包、簽約、開標及驗收時紀錄等相關事宜,是其於本院所為蔡素碧於驗收時在場,及證稱:「(鄭吉和稱在場的有他、蔡素碧及袁敏欽參加,而且並無人用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是袁敏欽說通過就通過,對此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是否確實,即有可議。併予敘明。(3)廁所污水處理案之驗收: 1.此採購案除被告袁敏欽未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於驗收時到場外,如前所述;而於施工驗收期間被告鄭吉和確有看見工人以瓶子取樣水質情事,亦經被告鄭吉和於本院陳稱:「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的驗收過程中,建築師沒有來,只有廠商的總經理來,我也不知道該位總經理的姓名,還有來幾個工人,接著就是我、陳福生主任,..驗收就是打開化糞池,讓我們聞聞看有無味道,然後還有一個機器」、「記得好像是有把水裝在瓶子裡面做採樣」、「(誰去做這件事情的? )應該是該位總經理是叫一個工人去做水質採樣的」、「我沒有看過(指驗收紀錄所附保固切結書),因為事後的處理都是由施連招事務組長處理」、「他當時(指魏徵豪於驗收時)沒有特意介紹,只說這個是他們公司弄,然後他是總經理的職務」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68、70頁),另下列證人亦於本院證述如下: ①證人施連招證稱:「(妳有無收到保固切結書?)有」、「 (如果蔡素碧可以代表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又自己保證自己,那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公司不一樣,保證廠商是蔡素碧擔任負責人的開卷公司,而承包廠商是迅新公司及宏懋公司,這樣看起來應該是可以的」、「我是主辦人,但我不是主驗人,驗收表格的部分我要蓋章,所以我也會到」、「(我知道有這一家公司,但就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部分,我印象沒有那麼深」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26頁及反面、28、35頁反面-36頁); ②證人陳福生證稱:「(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採樣過程中,你會不會陪同廠商去做採樣? )監驗的時候會陪同,其他的就沒有」、「(監驗的時候,你有無看到有人去對廁所污水採樣?)沒有印象」等語(見卷十四第40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我沒有去(指驗收時)」、「(你就『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是否都沒 有參與?)前面資料的收送是我處理的,其實這二個案子很接近,所以當時的資料差不多都是同時在進行,在點收及驗收我就完全沒有參與了」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100頁反面 、103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驗收時)當時鄭吉和主任及會計主任都有到,施連招好像是最後也有去,..至於蔡素碧跟袁敏欽都沒有去」、「(水質檢測的部分是否委託景泰公司?)是」、「(是誰去採樣的?)是我去採樣的」、「(你去採樣時,鄭吉和有無在場? )有,因為採樣是在施工就要採樣,不可能驗收的時候才採樣,驗收是弄水給主任看乾不乾淨,跟採樣沒有關係,那是給他過目」、「(景泰公司的水質報告是否由蔡素碧來處理? )不是,是我處理的」、「(景泰公司的報告後來是誰交給鄭吉和的? )是我交給鄭吉和」、「(驗收當時你是以什麼身分參加? )我是以迅新公司總經理的身分」、等語(見本院卷十四第93頁反面-95); ⑤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指廁所污水處理案驗收時)我沒有參加」、「(是知迅新公司有無提出水質報告? )這些事後工作都是我先生在負責」等語(見卷十四第75頁)。 2.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案係屬設備標,而被告鄭吉和確實看見魏徵豪以瓶子採樣水質,事後並經魏徵豪提出景泰公司出具之檢測報告,已如前述;是縱景泰公司未會同採樣,而出具水質檢測報告,惟驗收紀錄上係記載「承包商...並依據招標規範注意事項第7項規定,『承包商必須提出具有公信力 取得環保署認證公司』之水質檢測報告..經核對該水質確實達到規定」等語,並未記載「會同景泰公司採樣」;另該景泰公司水質檢測報告上亦有「行政院環保署認可證字號:049」之記載,是被告鄭吉和認採樣之水質已經景泰公司檢 測達到標準而准予驗收合格,難認其有故意為不實登載或圖利他人之行為。縱被告鄭吉和未與建築師盧穩任直接接洽確認,惟被告盧穩任既已與被告魏徵豪等人合作,而任由袁敏欽偽充其事務所人員,是亦難以此疏未查證即遽論被告鄭吉和係明知該水質檢測報告係不實而有圖利被告魏徵豪或迅新公司之行為。 (8 )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鄭吉和有何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或登載不實犯行。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鄭吉和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而故意不予廢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圖利情事,是尚難僅以其誤認被告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接洽,即認被告鄭吉和有故意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乙、被告袁敏欽所涉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部 分: (一)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託盧穩任 建築師事務所,而被告袁敏欽已經於前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故在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不再以盧穩任事務所人員自居與學校接洽,已經被告袁敏欽於本院陳稱:「因為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你、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盧穩任接洽之過程、往來..與忠義國小、潮寮國小有何不同? )這件我沒有參與」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93、95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李麗桂證稱:「於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施作期間,你有無見過被告袁敏欽? )沒有」、「(本件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被告蔡素碧有無介紹被告袁敏欽前往學校協助處理? )沒有,袁敏欽是在地坪防滑時曾介紹..第二次廁所防滑蔡小姐沒有找人來」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15頁反面-16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本件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他(指袁敏欽)都沒有出面,也沒有代表誰」、「他完全沒有接觸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這個案子,是蔡素碧推薦盧穩任給李麗桂」、「(投標當天你有無到現場? )對,就只有我一個人去」、「廁所污水這一件袁敏欽完全沒有參與。因為之前袁敏欽就曾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李麗桂接洽過了,其不可能再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師身分與李麗桂接洽,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嗎?所以不可能這樣做」、不可能在施工時看到袁敏欽」、「路竹高中這件是由我取樣(指廁所污水工程)」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57頁反面、59頁反面、63、65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被告袁敏欽是否亦佯稱其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污水這件他沒有」、「..止滑案子已用了洪文井,若污水處理案要用盧穩任,袁敏欽就不適合同時代表,..我跟李麗桂說我可以幫她做一些跑件的工作,所以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或者我會請公司小姐去遞送」、「袁敏欽沒有幫忙到學校跑件,都是公司的人幫忙跑件」、「若在該案中他(指袁敏欽)不是建築師,他就不會去(指清點或驗收)」等語(見本院卷十二第 105 頁反面-106頁反面、111頁)。 (二)綜上所述,足見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與建築師盧穩任或學校人員李麗桂接洽事宜,亦未受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委託參與處理該工程之概算、預算、丈量、製圖、規劃、設計、開標、施工、驗收或與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有關情事,是尚難認被告袁敏欽就此工程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或87條第3項之犯行。此外,公訴人就此 部分亦未舉證證明,自難以被告袁敏欽是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員工,且之前亦曾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參與其他附表一、四工程事務,即認其本件亦有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共同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犯行,其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 。 八、附表二工程部分: 甲、附表二編號1-10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徐慶勳等人 A、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過程: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95年5月間雲林縣政府曾有公文告知各學校加強防滑措施, 同年8月間,謝宜靜至學校校長室拜訪校長即被告徐慶勳, 告知有防滑工程經費可以申請,校長徐慶勳乃請總務主任即被告賴壽春前來並告知可以試著爭取經費施作,因被告賴壽春有課未能陪同查看施作位置,被告徐慶勳乃與謝宜靜一同查看校園須施作地點,並請被告謝宜靜幫忙製作概算書後交予被告賴壽春,而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施作經費情事,業據證人即被告賴壽春、徐慶勳分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3頁及反面、46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二十一第98頁反面-99頁反面),是 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本件溝壩國小工程案係由被告賴壽春簽請校長即被告徐慶勳同意後,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監造,再由賴壽春電話聯絡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經被告吳宗達接聽洽談受託設計規劃情事,已經被告賴壽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4頁),且有下列證人證述: 1.證人即被告徐慶勳於本院證稱:「我是94年8月到溝壩國小 任職,94年有個風災及老舊教室的門窗工程,當時就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來幫忙,賴壽春有口頭上跟我討論風災及門窗修建工程是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而且做得也合乎我們要求,所以我們是否就沿用」、「因為是10萬元以下的小額工程,.所以我就核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7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賴壽春打電話與我聯絡,然後我到學校去,到校長室跟徐慶勳談一下學校這筆經費,之後賴壽春就委託我們來設計規劃」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5頁);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經費下來以後,學校去找吳宗達,..我問學校是委託那一位建築師設計,學校說是委託吳宗達,所以我才去找吳宗達」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頁)。 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學校人員誤認被告吳宗達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溝壩國小前曾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而經撥打電話聯絡後均係由被告吳宗達接聽電話並前來接洽事務,已經被告賴壽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4頁),核與: 1.證人即被告徐慶勳於本院證稱:「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在雲林的案件都是吳宗達來跟我們接洽,之前也都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7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實際上委託負責設計監造對象為何? )應該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我是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去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9頁反面-70頁)相符,足見被告賴壽春、徐慶勳於委託 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時,係誤認被告吳宗達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何時開始做你的經銷商? )95年8、9月間開始做溝壩國小的學校工程」、「(於投標前,你有無和吳宗達接觸過? )沒有」、「(於投標前,你有無和徐慶勳、賴壽春接觸過? )沒有」、「(於投標前,你有無到學校去過? )沒有」、「(施工的時候,蔡素碧有無去現場施工? )沒有」、「(謝宜靜有無跟蔡素碧聯絡說本件的設計師或建築師是吳宗達? )沒有,她不知道」、「(吳宗達有無跟你或蔡素碧聯絡過?)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15頁反面、116頁反面、121、123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有到學校將防滑工程有議員建議款一事去介紹給學校校長,.就由學校發公文跟教育處申請補助」、「拿一些在高雄做過的概算書給賴壽春或徐慶勳」、「他(指魏徵豪)叫我做他在雲林縣的經銷商,當然這些資料(指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要提供給我,因為我第一次接觸止滑工程,我以前也從來沒有做過工程方面的招標,我都純粹買賣教具」、「投標相關文件是魏徵豪提供給我」、「除臭工程完全是魏徵豪他處理」、「我負責幫迅新公司請工人去做止滑工程」、「我出面幫迅新公司驗收」、「魏徵豪交給我,我就交給吳宗達(指防滑測試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98頁反面、99頁反面、100頁反面、103、106-108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不認識徐慶勳及賴壽春,通常不會跳過經銷商去跟學校做聯繫,也不認識吳宗達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84、85頁)。 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綜上所述,可見被告徐慶勳、賴壽春對於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或蔡素碧、魏徵豪間之關係如何並不清楚,更難認定其知悉3人間之合作關係。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本件工程經費爭取時雖由被告謝宜靜提供其他學校之概算書予被告賴壽春參考,事後並經被告賴壽春將該概算書交予被告吳宗達參考,已經被告賴壽春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3頁反面),惟被告賴壽春確曾與吳宗達實地勘查現場作修正,而委託設計規劃後係由被告吳宗達與學校接洽簽約事宜,直至開標決標前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均未一同出現於學校與學校人員接洽,此經被告賴壽春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4頁反面、41頁),且謝宜靜於委託建築師前,亦不知學校委託之建築師為何人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證人即被告徐慶勳於本院證稱:「謝宜靜來校長室跟我談過,我馬上請賴壽春過來,..因為賴壽春有課,.我就跟謝宜靜一起出去看一看,看哪些位置是要做的部分,請謝宜靜幫忙做個概算書」、「是賴壽春帶吳宗達去看施工地點規劃」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6頁、47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工程剛開始就是賴壽春與我接洽」、「賴壽春也有帶我去現場說要改善那個地方,然後賴壽春就將概算書交給我」、「我跟溝壩國小簽約後,謝宜靜有去問溝壩國小,賴壽春有告知他說學校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然後由我來負責,所以謝宜靜就來找我,當時他是以止滑、污水處理的材料商成富行名義,然後說他能提供高雄縣一些招標過的資料讓我參考」、「謝宜靜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一些招標過的空白預算書、補充須知給我參考」、「(你當時有無詢問謝宜靜這些資料的來源? )沒有」、「(謝宜靜有無告知你說這些資料是何人製作? )沒有」、「(你有無告知學校說迅新公司有委託謝宜靜做測試? )沒有」、「(你有無告知學校,謝宜靜有拿其他學校的補充須知給你? )沒有」、「(你有無跟學校講檢測報告是謝宜靜拿給你的?)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5 頁及反面、70頁反面、72頁、75頁反面、77頁);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公文下來,我到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們說委託吳宗達,我才去找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徐慶勳是否知道那些資料(指概算書等資料)是魏徵豪交給你的? )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109頁)。 足見學校人員即被告不知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此經被告賴壽春於本院陳稱:這個案子的預算書、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書面資料是吳宗達本人拿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0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簽約之後,有將預算書、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交給賴壽春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7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有無把預算、補充須知這些東西拿給校方過? )沒有」、「吳宗達拿這些預算書、設計規範給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0頁反面、 101頁)。 足見本件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交予校方人員,起訴書上記載係謝宜靜交付,即有誤認。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1.被告賴壽春並未完全以被告吳宗達提供之「補充須知」內容關於「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或防滑塗料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41頁)作為其招標公 告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而係依照學校之前慣例以「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及土木包工業」作為其95年11月20日第一次公告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此有該招標公告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35頁)。雖被告賴壽春事後因被告謝宜靜 之異議而於請示雲林縣政府主辦人員意見後,於翌日即11月21日而將上開投標廠商資格,更改為「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及土木包工業『或其他工程業』」,即增列「其他工程業」,此亦經證人即被告賴壽春、徐慶勳分別證述在卷,並有招標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4頁反面、48頁、136 頁),是此舉雖因被告謝宜靜之異議而增列,惟此增列係擴大投標廠商之資格,而非限縮如謝宜靜提供予吳宗達之上開補充須知之投標廠商資格為「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或防滑塗料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尚難認被告賴壽春係為配合被告謝宜靜而不當限制縮小投標廠商之資格。 2.又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及事項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和賴壽春解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內容? )沒有」、「我就是交給賴壽春而已」、「(上網招標的資格為何與補充須知說明的資格不一樣? )營造廠商及土木包工業如果有具備防滑及污水處理的工程施工能力的話,當然也可以照樣來標」、「(你有無告知學校這件事情?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7頁及反面),是自難期待平常從事教學工作之被告徐慶勳、賴壽春對於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三小時快乾測試、 ASM儀器測試系數等規範全然了解。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校長、總務主任,或為教師兼任、或為教育行政方面專才,均非工程專業、或法律專業之人員,是倘對於學校採購事務處理上有所疏失、誤認,可否逕以「非黑即白」之二元論法即遽以論斷係基於明知、故意、圖利、共謀之犯意? 此顯有待質疑。是在認定本件之犯罪事實時,最重要的是,證據呈現至何處、及證據間彼此之關連程度、有無矛盾之處。本件附表二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3人職 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是第三者、甚至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能否清楚其3人之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 上開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伊不知道謝宜靜拿給伊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是從何人處取得,沒有看過魏徵豪、也沒有和迅新公司聯絡,是得標後,謝宜靜於開標當天下午一點來找伊,說是迅新公司委託做三小時快乾現場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0頁反面-71頁),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 魏徵豪分別於本院證稱:吳宗達與魏徵豪沒有見過面等語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12頁反面、卷二十五第159頁反面)可知。是當被告吳宗達都不知道謝宜靜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取得,則又能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賴壽春、徐慶勳等人知悉?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①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況本院將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送請工程會鑑定有無不當限制之情,經工程會費時多日,且經多次討論、收集相關函令、資訊後始函覆本院,此有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由此,更可知非從事相關行業,或工程設計專業人員實難辨識、了解有無不當限制之情,而此益可從原任職於高雄縣政府採購課課長林慶堂於本院作證證稱:「(在縣政府中,通常係何單位可對招標文件、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中,關於材料、施工等不當限制進行實質審查? )沒有任何單位有辦法去做」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66頁)得到印證。本件學校人員係從事教職,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其等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況由本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記載之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亦未細分為何種工程用何種不當限制之方式(地坪防滑、廁所污水、或兼有二種),僅概括論述附表一至四工程以此不當限制方法排除競爭,是以一位熟悉法律、政府採購法,且經過長期偵訊了解相關卷證資料之檢察官均無法分清那一種工程係用何種不當限制方式,則又豈能期待非從事工程專業之教職人員了解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有不當限制材料、工法之情? ②況證人即導師兼主計曾小雲於本院證稱:「(整個開標過程,有無人提出任何意見要主持人解釋或由何人來說明? )沒有印象」、「(在妳的印象,開標過程有無異常狀況?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8頁)。是縱被告謝宜靜曾提供補充須知等資料予被告吳宗達,事後又於迅新公司得標後與吳宗達接洽作防滑測試事宜,惟被告吳宗達均未將此事告知學校人員,已經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4頁反面、75頁反面);再證人即被告謝宜靜亦證稱:未曾拿過相關之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予學校人員參考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1頁反面)。從而,學校人員即被告賴壽春、徐 慶勳自難得知謝宜靜曾交付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予吳宗達,而吳宗達逕以之作為本件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情事,且亦難得知謝宜靜除與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有所接洽外、同時亦與得標廠商間有合作關係。故被告徐慶勳、賴壽春於實際從事設計規劃之吳宗達有意與他人(即謝宜靜)合作而未告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況下,自難知悉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於開標時予以廢標。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1.被告謝宜靜原在雲林地區經營成富行,從事教具、圖書之買賣,於95年9月28日始核准設立登記成立聯富企業社,從事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廢污水處理業、其他工程業情事,有聯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五 第201-202頁),並經證人即被告徐慶勳、謝宜靜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6、49、100頁反面);而本件溝壩國 小、及雲林國小、石榴國小之工程經費係於95年9月28日由 雲林縣教育局簽准核撥共新台幣142萬2975元予該3所學校,亦有雲林縣教育局之簽呈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26 頁),又證人即被告徐慶勳亦於本院證稱:95年8月謝宜靜 來校長室找伊告知防滑工程經費申請事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6頁),足見被告謝宜靜與上開3所學校接洽時,以 其名義為負責人之聯富企業社尚未成立,是縱其於與學校接洽爭取經費階段有交付名片予學校人員,其名片上亦可認為非記載聯富企業社負責人。是縱本件投標廠商有聯富企業社,惟公訴人並未舉證於聯富企業社成立後,被告謝宜靜有提出聯富企業社名片予學校人員或告知學校人員其已成立聯富企業社,是被告賴壽春於本院陳稱不確定謝宜靜有無投標、也不知道其代表何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5頁反面)應堪採信。故由上開證人證詞及聯富企業社成立之時間,尚難認為學校人員於被告謝宜靜前往學校接洽時,即已知悉謝宜靜已另成立聯富企業社,且其有以聯富企業社投標施作之意願。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1.本件工程開標後,得標廠商迅新公司之代表人魏徵豪曾向總務主任賴壽春提及簽約及其他相關事務部分會請謝宜靜幫忙處理情事,已經被告賴壽春自承在卷(見卷二十一第36頁及反面、41頁反面),並經證人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被告徐慶勳於本院證稱:「開標過後,賴壽春有跟我提說迅新公司要請謝宜靜幫忙」、「謝宜靜有在開標現場,..但我不知道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就是謝宜靜,因為我認識謝宜靜那麼多年,他都是以成富行公司名義,..我不知道聯富企業社是謝宜靜的公司」、「是賣教具設備的(指成富行)」、「我當時沒想到他有來投標」、「不知道高波、迅新、聯富這三家公司的關係」、「謝宜靜亦沒有告知這三家公司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9頁、51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開完標以後,因為賴壽春急著要去上課,後來魏徵豪有跟賴壽春講說因為他跟我熟,而且他在高雄,離這邊比較遠,所以有些簽約的事情會委託我去跟賴壽春接洽」、「賴壽春沒有問我跟迅新公司的關係」、「(開標之前,魏徵豪有無到學校去?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04頁反面、111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開標完以後,是迅新公司得標,當時我去找賴壽春拿開標紀錄及底價核定,..因為賴壽春急著要上課,他本來是叫我下午再去簽約,我說不可能,我急著回高雄,..所以我當時就跟賴壽春講說因為謝宜靜是我十幾年前就認識的朋友,是不是我回去以後,賴壽春將開標紀錄及底價核定寄給我,我再做二份正本、三份副本,.請謝宜靜送到學校去」、「我是跟賴壽春講說我跟謝宜靜是十幾年朋友,以前做教具就認識,因為謝宜靜是當地廠商,..請他幫忙我送到學校」、「(你開標以後馬上就跟賴壽春講說之後是他來幫忙,賴壽春都沒有問你什麼嗎? )沒有,當時是賴壽春急著說怕不敢快處理,這個案子會處理不完,.因為我公司在高雄,要叫我再送上來也不可能,乾脆我認識謝宜靜,謝宜靜又住在斗六,就請他送過來,他也認為這很合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17頁反面-118 頁),是得標廠廠商迅新公司代表人魏徵豪於開標後確曾當場告知被告賴壽春其委託謝宜靜代為處理一些事務之事實,應堪認定。 2.然是否可以得標廠商委託被告謝宜靜代為處理事務,即逕認學校人員即被告賴壽春等知悉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迅新公司、及其他投標廠商有圍標關係? 經查,本件學校人員於開標時均認為被告謝宜靜係從事圖書教具設備買賣,不知被告謝宜靜即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更不知其與魏徵豪、蔡素碧間之關係,亦經本院論述如上。況由本件參與投標之廠商,均係登記不同之公司行號及名義負責人,形式上難以判定並發現投標廠商間有陪標、圍標情事。公訴人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尚難僅以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單方面間有借牌參與投標之約定,而事後被告謝宜靜又受託處理得標廠商事務,即遽以推定學校人員亦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證據之呈現及關連上顯有不足,是故尚難認定學校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驗收當天,係由被告徐慶勳、賴壽春會同其他學校人員、被告吳宗達、及得標廠商代表謝宜靜逐一丈量施作尺寸、數量、位置、馬達操作及除臭功能情事,業經被告徐慶勳、賴壽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7、50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導師兼主計曾小雲於本院證稱:「主任會去看有沒有做」、「有時候我去看的時候,主任也會去看,我也不太瞭解那個工程是什麼,主任會問我有無人在做,我就告訴他有人在做」、「驗收時,主任會叫我去,有校長、主任及其他不認識的人」、「他們會用皮尺量長寬」、「(妳自己有無發現工程有何瑕疵?)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5-18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依據設計裡面的數量一一清點、丈量」、「(除臭部分如何驗收? )做好以後,確定效能與我們所要求的是否相同,沒有臭味,有無改善」(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8頁反面)。 足見驗收當天,被告賴壽春、徐慶勳確有對施作項目進行清點、核對。 (2)驗收當天雖未以儀器測試,但吳宗達於驗收前已經水質檢測報告及防滑報告交予賴壽春情事,已經被告賴壽春陳述在卷(見卷二十一第3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9頁及反面)證述情節相合,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知悉補充須知內關於會同以儀器測試之相關規定,及防滑測試報告有不實或虛偽情事: 1.擔任本件工程設計規劃之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規定,且相關之檢測報告亦於驗收前經被告吳宗達交予學校,已如前述;是學校人員可否得知該測試報告有不實或虛偽情事,而故意登載「驗收合格」圖利廠商? 此經下列證人證述: ①證人即被告徐慶勳於本院證稱:「我對補充須定不太清楚,我們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做設計監造,他應該都是會把關,但他也沒有說這部分沒有,也在驗收紀錄表上核章,所以專業部分是委託他」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50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賴壽春於本院證稱:「(補充須知載明需經儀器測試,當時為何沒有儀器測試? )這個我沒有注意到,也看不懂,而我們委託建築師,我相信建築師會就專業部分幫忙把關」、「驗收前,吳宗達有送水質報告及防滑測試報告,水質有檢驗合格,防滑系數也有超過0.7,確實數字忘記了 」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37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對除臭工程是否熟? )不是很熟」、「(你於驗收除臭工程部分時,是否僅用臭味來判斷?)是」、「(現場有無用儀器驗收?)當時沒有,是事前就有做過」、「(你那時有無看到檢測報告? )有」、「(檢測報告內容為何?)防滑系數要在0.7以上才能通過驗收」、「我必須要有檢測報告證明檢測合格後,才能作驗收工作,所以是謝宜靜拿給我,我再拿給學校的」、「(你有無跟學校講說這些東西《指檢測報告》都是謝宜靜拿給你的?)我沒有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8頁反面-69頁、77頁)。 是於規劃設計監造之專業人員即被告吳宗達陪同在場驗收,卻未即時告知應如何驗收及驗收細節,並實際負起驗收監造之責任,何能期待非工程專業之教職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充份且完全瞭解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內關於驗收之相關細節規定?可否逕以學校人員未於驗收當天現場以ASM儀器會同測試,即遽認其主觀上有違反規定,而有登載不實及圖利之故意? 此尚堪質疑。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上「驗收意見」一欄亦記載「除隱蔽部分由監工人員負責外,其餘與設計相符」等語,是學校人員信賴擔任設計監造之被告吳宗達提出之相關測試報告,縱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於驗收當天實際以儀器測試,亦難逕以此即遽認其係故意違反法令,有故意登載不實、或圖利他人。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上開學校人員有何「明知不實驗收」之事而「故意」為虛偽登載,尚難僅以此客觀上之錯誤逕論以其等主觀上有不法之犯意。綜上所述,公訴人認上開學校人員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之情即有誤認。 B、附表二編號2雲林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過程: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雲林國小因地板及樓梯係大理石材,學生容易滑倒,家長也時常反應改善問題,95年9月初,謝宜靜到學校向校長即被 告張燕合介紹防滑工程,被告張燕合乃請總務主任前來商量申請經費事宜,之後謝宜靜乃持某間學校之概算書予張燕合,張燕合乃將該資料交給總務主任賴淑琴據以申請經費情事,業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3頁反面 -134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情節相合: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負責跟學校先接觸,爭取經費,我是去學校看看學校有無需要止滑工程,然後向議員爭取經費,還有送一些高雄縣的概算資料給學校參考,他們有意願後,我就去做概算表」、「95年6月間,教育部有 發一個公文要學校加強樓梯防滑的工程,他們學校有這個需要,所以我就提供這個資料給學校並做概算表,然後就跟縣政府申請經費」、「..像雲林國小的樓梯都是大理石,以前有貼3M的防滑,那時候都快掉光了,所以我就跟校長說我們有這個工程,..校長也覺得這個也很需要,他就叫我做一些概算來跟縣政府申請經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89頁反面、91、95頁); 2.證人即總務主任賴淑琴於本院證稱:「我們學校自己先寫計畫及概算表向教育處申請經費」、「是我們校長張燕合拿了外校已做相同工程的公文及概算表等作為樣本給我,..然後張燕合說希望我們學校也爭取經費來做止滑工程」、「(張燕合將上開資料交予妳後,妳做了什麼事情? )去確認我們學校要做的範圍、長度後,乘上上開概算表的單價去算出我們學校的需求,做成概算表,然後寫申請經費的文給教育處」、「他(指張燕合)說有一位李議員可以幫我們爭取經費來做此工程,我記得我們的文有正、副本,正本給教育處,副本就發給該位議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頁及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建築師委託之經過: 本件雲林國小工程案係由當時總務主任賴淑琴簽請校長即被告張燕合同意,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監造,再由賴淑琴電話聯絡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經被告吳宗達接聽洽談受託設計規劃情事,已經證人即當時擔任總務主任之賴淑琴於本院證稱:「(妳當時不會辦採購,那有無上過採購法的課程? )沒有,8月1日上任後,好像就是那幾個月開始計劃去申請經費」、「打電話請教校外有擔任過採購的人員」、「如我不清楚下一步驟該怎麼做,就請教人家」、「(是誰請吳宗達來規劃設計? )當時我請教我們同事說要請誰幫我們規劃設計,因為那幾年我們學校都是請吳宗達幫我們做規劃設計,所以是我寫公文請他幫我們規劃設計,但公文是寄給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因為我們認為吳宗達是受馮子石雇用的」、「(如何知吳宗達是受馮子石雇用? )我請教我們同仁接下來要怎麼做,我們同仁說要找建築師事務所幫我們做規劃設計,聯絡人就是吳宗達,他的電話就在總務處的黑板上,我就跟他說我們要出公文委託他們幫我們規劃設計,出面跟我們學校聯繫的也是吳宗達」、「我們發函對象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因為同事(即事務組長蕭肅騰)告訴我說我們那幾年都是找吳宗達幫我們規劃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2-14頁);而證人即被告吳宗達亦於 本院證稱:謝宜靜是在伊與雲林國小簽約之後才去找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6頁),顯見本件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並非由被告謝宜靜向學校建議建築師人選,而係依往例自行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 (3)學校人員誤認被告吳宗達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與被告吳宗達接洽本件工程之設計規劃時,認為吳宗達係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已經其證述如前;另證人即被告吳宗達亦於本院證稱:「(張燕合有無問你說你是在那個事務所? )他很早就知道我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設計師」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5頁),核與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亦於本院證稱:「張燕合校長來就換委託馮子石」、「最後要驗收的時候,打到建築師事務所約時間,最後來的是吳宗達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5、32頁)相合,足見當初承辦該工程之學校人員即總務主任賴淑琴、事務組長蕭肅騰、及被告張燕合均誤認被告吳宗達係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開標前有無見過、認識張燕合? )沒有」、「(你有無請謝宜靜將補充須知及預算書指定要拿給誰? )沒有,我只對謝宜靜,不對吳宗達、也不對學校」、「他(指謝宜靜)要接洽學校,他也要去找議員,建築師也都是他接洽,得標後,防滑工程就是由他負責處理施工,而防滑及化糞池的驗收也都是由他處理」、「得標後,她(指蔡素碧)要幫學校做合約書,招標後也要調整單價,再來就是開工報告、完工報告及請款的一些資料,大部分都是她請小姐在處理」、「招標文件都是我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7、109、111頁、112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他(指魏徵豪)負責提供一些資料給我,像概算表是他提供給我,招標文件也是他提供給我,因為學校後來有找吳宗達設計這個案件,所以我就有把魏徵豪提供給我的資料,如招標文件、預算書等拿給吳宗達,讓他去審核。於施工當時,是魏徵豪負責污水化糞池的施工,還有防滑檢測報告」、「(蔡素碧在這件工程負責什麼事情?)她應該是負責一些文書方面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0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就雲林地區部分,我幾乎沒有什麼跟學校有接觸」、「我沒有負責雲林地方業務,所以包括建築師我也都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28 頁反面、129頁反面)。 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綜上所述,可見被告張燕合對於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或蔡素碧、魏徵豪間之關係如何並不清楚,更難認定其知悉3人間之合作關係。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本件工程經費爭取時雖由被告謝宜靜提供其他學校之概算書予被告張燕合參考,事後並經被告張燕合將該概算書交予總務主張賴淑琴參考申請經費,此經被告張燕合、謝宜靜分別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0頁反面、133頁反面)。惟 總務主任收受被告張燕合交付之概算表後,仍與校長即被告張燕合確認施作位置後,親自拿尺測量並依校外之單價作成概算,其他廠商或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均未參與丈量情事,亦經證人即總務主任賴淑琴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8頁反面-19頁),是縱被告謝宜靜有交付概算表予被告張燕 合,惟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及被告張燕合並未完全依照謝宜靜之概算表上單價估價而提出申請經費。再經費核准後,有關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係由學校方面依慣例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處理,而由被告吳宗達前往與學校接洽簽約,亦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核與證人賴淑琴、蕭肅騰上開證述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8頁、13-14、25頁),是被告張燕合亦未聽從謝宜靜之建議而委任建築師,已堪認定。至於被告謝宜靜事後雖曾向被告張燕合探詢本件委任之建築師事務所為何人,並前往接洽吳宗達,已經被告即證人謝宜靜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惟被告謝宜靜未曾交付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補充須知,或代為轉交吳宗達製作之預算書、補充須知予被告張燕合情事,業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總務主任賴淑琴於本院證稱:「(妳於調詢時稱;『..校長張燕合將含有上網公告的資料、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磁碟片交給我,要我上網公告..』,校長有無要你上網公告? )也許校長有交辦,但續續上網公告不是我處理」、「(當初妳是拿到預算書的紙本資料或磁碟片? )有拿到紙本資料,沒有印象磁碟片有無在裡面」、「(該紙本資料是怎麼來的? )我現在不太確定,因我現在以為是放在我桌上,但我於調詢時稱是校長交給我的」、「我收到之後,其實不知道接下來應該怎麼做,我就請教事務組長,..就交給事務組長做後續的招標動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4頁反面、20頁及反面); 2.證人即事務組長蕭肅騰於本院證稱:「(誰叫你上網公告的? )就主任放我桌上(指預算書、招標資料等)」、「(你於調詢時稱該案投標須知、預算書由校長張燕合交給你,你拿到資料後,將資料上網公告,請你回憶到底是誰交給你,叫你上網公告的? )因為校長在走廊的時候有這樣講,後來應該是我忘記了,但主任有這樣講過」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5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親自送去給學校(指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因校長有打電話來催這個案件,他說有年度經費要核算,年度快到了,如果不趕快會來不及,叫我做好後趕快送過去,我準備的差不多後,就送過去學校,但當時校長室沒有人,我就直接放在校長室的桌什,隔天就有一個女性人員打電話來說有收到了」、「(謝宜靜跟你有無一起到校長室去找過校長?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67頁); 4.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沒有將招標規範提供給學校,只有概算表提供給學校」、「(預算書及招標補充須知,你有無拿給學校? )沒有」、「(開標日之前,除了你稱向學校打聽委託誰辦理設計監造外,還有無跟張燕合聯繫? )開標日之前應該就沒有了」、「(雲林國小有無任何人知道你這邊會提供招標資料給吳宗達? )學校都不曉得」、「招標須知是吳宗達交給學校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1 、93、96、105頁); 5.證人即被告張燕合於本院證稱:「我把預算書及概算書弄亂了,謝宜靜交給我的是概算書,至於預算書是不知道誰放在我桌上,然後我轉交給總務主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4頁反面)。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謝宜靜並未親自交付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予張燕合,是被告張燕合自無法知悉被告謝宜靜私下曾探訪吳宗達而2人有合作之情。縱檢察官於 詰問證人賴淑琴、蕭肅騰時曾提出該2人於調詢之陳述而認 為被告張燕合有交付預算書圖、補充須知予賴淑琴、或蕭肅騰。惟觀之2人之調詢筆錄記載,對於補充須知、預算書等 資料是否被告張燕合交付,彼此之陳述已有不一,縱使被告張燕合有交付上開資料予總務主任或事務組長,惟何人將此資料交付予被告張燕合,除被告張燕合於偵訊時陳稱:「我有請設計師趕快把資料、預算書送過來,但送來時卻是謝宜靜」等語(見補偵五第31頁),被告謝宜靜並未自承親自交付上開資料予張燕合。況由被告張燕合於調詢之陳述(張燕合之調詢、偵詢筆錄係作彈劾證據用):「建築師馮子石方面送到學校的,我不知道是什麼人及何時送來的,拿來時我在校園澆花,上開資料(指預算書圖、上網公告資料)直接放在我的辦公桌上」、「有可能是找不到賴淑琴或蕭肅騰,所以才直接放在校長室,我不知道該資料到底是何人拿的」等語(見補偵五卷第24頁反面),亦與其於上開偵訊時之筆錄不合,另觀之被告張燕合於偵訊完後確有當庭腳軟、全身出冷汗之情,有該筆錄記載可知(見補偵五卷第32頁),是可否逕以被告張燕合前後有瑕疵之陳述即遽認被告謝宜靜有交付其補充須知、預算書圖等招標資料,即有疑義。從而,亦無法證明被告張燕合知悉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此經被告張燕合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4頁反 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謝宜靜上開證述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67頁、105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起訴書上記載係謝宜靜交付,即有誤認。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此部分事實,已經下列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學校人員如張燕合、總務主任有無就投標須知特別問你在開標、決標時要特別注意審查什麼? )沒有」、「你有無告知學校人員在開標、決標時要特別注意審查什麼? )沒有」、「(你有無跟張燕合或學校人員講廠商於投標時要檢附那些證件資料? )沒有」、「(你有無特別跟學校人員解釋說決標後三天內要做測試,不然是不合格..?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8頁反面-69頁), 2.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每一項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 )大致上有,但我對那些東西不太懂,所以就算有錯,也不會知道」、「(當你拿到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時,有無發現裡面有何問題,然後打電話去問馮子石或吳宗達? )沒有印象,而且我應該也不會發現問題,因為對我來說,這些內容太難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35頁)。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自難期待平常從事教學工作之被告張燕合對於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三小時快乾測試、ASM儀器測試系數等規範全然了解。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本件附表二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3人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 ,是第三者、甚至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能否清楚其3人之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上開證人即被告吳宗達 證述:伊沒有與蔡素碧、魏徵豪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72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分別於本院證稱:沒有與吳宗達見面聯絡等語得知(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11頁反面、129頁反面)。再被告吳宗達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謝宜靜提供其補充須知等資料一事,亦經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72頁),是自難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張燕合知悉被告吳宗達所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亦經下列證人證述: ①證人即原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於本院證稱:「(學歷? )教育學院研究所畢業」、「在教育界目前進入23年」、「(妳不會要怎麼辦? )打電話請教外校有擔任過採購的人員」、「如不清楚下一步驟該怎麼辦,就請教人家」、「我不知道怎麼去準備招標文件」、「我跟蕭肅騰會在假日輪流去施工現場看、關心」、「(關心什麼? )其實說真的,我們也看不懂,至少知道有人做,然後做的地方對不對」、「(驗收情形? )到施作現場去看,然後有拿尺量,.我們看不懂材質對不對,只知道他做的點是不是我們要他做的地方,我當時有跟吳宗達說我們不懂到底合不合規格,請他要多費心」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2頁及反面、15頁、16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大致上看過,..而且我也沒有專業去審查那些東西,我是學教育的,並沒有那方面的專業或學識」、「(你有無去核對每一項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 )大致上有,但我對那些東西不太懂,所以就算有錯,也不會知道」、「(照這樣說來,你是否不懂採購法? )是有那本書可以翻,雖然條文都是中文,但每個人看的解讀不一樣,真的不會很懂,所以才會沒有人要做事務組長或總務主任等行政職位,寧願去帶班還比較單純,因為本次經過,我會這樣覺得」、「(對於補充須知的內容,有無去看到裡面有什麼技術規則需要去注意的? )我沒辦法判斷這些內容」、「(我拆開後就看《指審標時》,符合的就勾選,可是我真的沒有專業去看到這麼細」、「(當你拿到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時,有無發現裡面有何問題,然後打電話去問馮子石或吳宗達? )沒有印象,而且我應該也不會發現問題,因為對我來說,這些內容太難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30頁、33頁反面、34、35頁)。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學校人員係從事教職,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學校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本件被告張燕合雖接受被告謝宜靜提供之概算書並交由總務主任賴淑琴參考申請經費,然事後建築師委託、接洽、上網公告等相關事宜均係由總務主任或事務組長負責,已如前述。而本件工程之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等資料並非被告謝宜靜交付予被告張燕合,而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取得上開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後即上網公告,對於補充須知內容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因非專業人員無法判斷,亦經其分別證述如前,況本件開標時之審查工作亦非由被告張燕合為之,是檢察官於起訴書遽認被告張燕合有明知不當限制之情,惟未舉證證明被告張燕合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何不當限制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就此部分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再觀之檢察官所提出之「95年底雲林縣標案-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之通訊監察作業 報告譯文內,並無被告張燕合與謝宜靜、或吳宗達、魏徵豪等人之對話內容,足以證明被告張燕合有明知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有不當限制之情,是被告張燕合於實際從事設計規劃之吳宗達有意與他人(即謝宜靜)合作而未告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況下,自難知悉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於主持開標時予以廢標。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1.被告謝宜靜原在雲林地區經營成富行,從事教具、圖書之買賣,於95年9月28日始核准設立登記成立聯富企業社,從事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廢污水處理業、其他工程業情事,有聯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五 第201-202頁),並經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述:「我賣教具 已經十幾年了,因到學校賣教具而認識張燕合,那時候我是以其他公司名義,當時學校還不曉得我是聯富企業社」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95頁);而本件溝壩國小、及雲林國小、石榴國小之工程經費係於95年9月28日由雲林縣教育 局簽准核撥共新台幣142萬2975元予該3所學校,亦有雲林縣教育局之簽呈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26頁);又被 告張燕合亦於本院證稱:95年9月初謝宜靜到學校來介紹防 滑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3頁反面),足見被告謝 宜靜與上開3所學校接洽時,以其名義為負責人之聯富企業 社尚未成立。縱本件開標時,投標廠商有聯富企業社,並記載負責人為謝宜靜,且謝宜靜亦出現在現場,惟本件標案之審查係由事務組長即蕭肅騰負責,被告張燕合並未看過投標文件,亦經證人蕭肅騰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而檢察官又未舉證證明於聯富企業社成立後,被告謝宜靜有提出聯富企業社名片予學校人員即被告張燕合或告知被告張燕合其已成立聯富企業社,是被告張燕合於本院陳稱:開標後才知謝宜靜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7頁反面)應堪採信。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1.被告張燕合是否知悉謝宜靜於以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時,投標文件內未檢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報告書、投標資格不符,而故意不予廢標: 本件工程於開標決標時,被告張燕合雖係主持開標決標程序,然有關投標資格之審查係由事務組長擔任,而非被告張燕合情事,業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5 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①證人賴淑琴於本院證稱:「審標是由蕭肅騰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1頁); ②證人蕭肅騰於本院證稱:「(是否認識謝宜靜? )不認識」、「(是否為你審查? )是,我有看過」、「(校長張燕合有無看過? )應該沒有」、「因為是開標時才剪標的,所以他應該沒有看過」、「(我拆開後就看,符合的就勾選,可是我真的沒有專業去看到這麼細」、「(對於補充須知的內容,有無去看到裡面有什麼樣的技術規則是需要注意? )我沒辦法判斷這些內容」、「(根據招標須知需要附毒性鑑定報告,..聯富企業社在投標本件標案時沒有附上毒性鑑定報告? )不曉得」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6頁及反面、33頁反面-34頁)。 足見參與審標之事務組長蕭肅騰於審標時即已不知須檢附菌種測試及毒性鑑定報告乙事。從而,未參與審標之被告張燕合自難知悉聯富企業社於投標開標時未依規定檢附菌種測試及毒性鑑定報告情事。故檢察官認被告張燕合明知聯富企業社未檢附上開資料而未予廢標有圖利之行為,顯有誤認。 2.本件工程開標後係由廠商聯富企業社得標,謝宜靜乃以得標廠商身分簽名,已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7頁反面-138頁)。而另一投標廠商迅新公司負責人魏 徵豪於開標前未曾與被告張燕合碰面,亦不認識張燕合,亦經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7頁),雖被告魏徵豪 於聯富企業社得標後,自承參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施作及地坪防滑之測試(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8頁反面),惟被告 張燕合既未參與驗收,被告魏徵豪於驗收當日未到場亦未曾與被告張燕合見面,是自難認定被告張燕合知悉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間有圍標、陪標情事。公訴人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尚難僅以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單方面間有借牌參與投標之約定,即遽以推定學校人員亦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證據之呈現及關連上顯有不足。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本件工程之驗收,被告張燕合並未參與,而係由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學務主任、主計主任會同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到施作現場查看,丈量尺寸等情,業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核與證人賴淑琴、蕭肅騰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6頁反面、28頁反面)。而於驗收時,參與驗收之人員不知補充須知內規定有測試等情事,亦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賴淑琴於本院證稱:「(有無就工程內容的那個部分要做測試或提出檢驗報告? )沒有,我完全不知道要做測試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1頁反面); 2.證人蕭肅騰於本院證稱:「(是否知道在本件工程中,有編列防滑檢測費2500元? )那不是我編的,沒有特別注意」、「(此部分在預算書裡面有,吳宗達有無告知你說此部分沒有檢附防滑測試報告? )他沒有特別跟我們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34頁反面) 3.此外,復有記載「主驗人員:喬祺、記錄:蕭肅騰、監驗人員:鄭秀真」之驗收紀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二第 161頁),足見被告張燕合並未參與本件工程驗收,且其亦 未於驗收紀錄上記載「驗收合格」乙事,應堪認定。 故綜上所述,於規劃設計監造之專業人員即被告吳宗達陪同在場驗收,卻未即時告知應如何驗收及驗收細節,並實際負起驗收監造之責任,何能期待非工程專業之教職人員充分且完全瞭解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內關於驗收之相關細節規定? 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被告張燕合有何圖利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尚難僅以被告張燕合認識謝宜靜而於申請經費前收受其交付之概算書,事後又由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得標,即遽認被告張燕合有圖利之不法犯意。(七)追加起訴書第12-13頁關於雲林國小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 起訴記載被告張燕合有明知不實之測試報告,仍予以收受而於驗收報告上登載驗收合格情事,惟於第49頁「所犯法條」記載被告張燕合犯刑法第214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該 部分既未起訴,自不在起訴範圍,是所犯法條記載核犯刑法第214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顯係誤載(原偵查檢察官對 於法條及罪名之引用似乎亦未查證,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屬於刑法第213條之規定,而刑法第214條規定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併予敘明。 C、附表二編號3石榴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過程: (1)工程之緣起,與爭取經費之經過: 95年間謝宜靜到石榴國小校長室拜訪校長即被告林雪貞,提及有一議員配合款,其可以協助學校去向議員爭取經費施作止滑工程,校長即被告林雪貞認學校有此需求,乃請總務主任林啟明前來確認是否需要申請,之後謝宜靜乃將其他學校的概算表範例交予林雪貞,再由林雪貞轉交林啟明參考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情事,業據被告林雪貞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6頁反面-57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林啟明、謝宜靜分別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3頁反面-44、75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建築師委託之經過: 有關本件石榴國小工程案之施作地點、建築師之委託,均係經過該校採購小組會議決定情事,有下列人證及物證可知:1.證人即該校教師兼事務組長之陳俊宏於本院證稱:「(《提示補偵四卷第250頁之會議記錄》就建築師遴選部分,怎麼 跟你們說的?)因為當時有很多人提供意見,我記得我的部分剛好在94年6月間,前一個主任有承辦改善無障礙工程, 那個案子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的,所以我對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有印象,故在會議中提出這個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4頁); 2.證人即被告林啟明於本院證稱:「我們是有開採購小組會議決議,會議中決議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因為我第一次接總務主任,不是很清楚,我說是不是有一些建築師名稱讓我瞭解,以便在會議中可以討論一下」、「(林雪貞有無建議你哪一家比較好?)沒有」、「那個是採購小組會議中決定以後,我去問校長有無確實的電話,當初僅問有哪些建築師事務所,是會議結束後,校長指示我要去跟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聯絡,我才去跟她要詳細的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4-45頁1頁); 3.證人即被告林雪貞於本院證稱:「我們是在工程經費核准以後,就趕快召集採購小組會議,在會議中,採購組成員其實都會討論很多事情,然後我們的記錄裡面,有很明白寫出是事務組長陳俊宏有提議說94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才剛做過我們的無障礙工程,合作關係也很好,是否就委託他,當場所有成員沒有什麼異議,所以就通過了,通過以後,我才做出主席決議,決議裡面就有請林啟明依照我們的決議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聯繫」、「在印象中,其實大家都有在討論,其中討論比較多的應該是「楊尚橫」(音譯,下同)建築師,因為楊尚橫建築師是設計石榴國小一棟有得過獎的建築工程,我在九芎國小任內時,因為九芎國小是受災學校,所以當時我在九芎國小是很辛苦的,當時楊尚橫有幫忙免費設計,所以我對他其實是有感恩,所以我們討論楊尚橫比較多,反而討論其他建築師比較少」、「(為何後來決議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因為陳俊宏這樣提議,當時我是主持人,我不能去決定是誰,是由大家共同來決定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7頁及反面); 4.此外,復有會議時間95年11月6日上午8時10分之採購小組會議簽到簿(其上有8人簽名)及其上記載「七、討論內容: 1、林啟明主任:..1-4各位委員請就本項工程及建築師之遴選,提供意見。2、陳俊宏組長:94年度無障礙工程遴選 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監造,順利完戳。本案和無障礙工程有關,是否繼續委託?◎決議:通過。3、會計劉錦燕小姐:廚房旁廁所偶有異味,請列入優先改善項目..。4、郭耀斌主任: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及一般學生行走之安 全,於樓梯各階梯、廁所地板、..塗上止滑漆,改善防滑措施..。八、主席結論:1、請林主任與馮子石建築師事 務所連絡,本工程委託其規劃、設計、監造。..3、請建 築師製作預算書。.。」之同日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各1紙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38頁及反面)。足見本件選任 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係由當時之事務組長陳俊宏提議後,經工程採購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決定,而非被告林雲貞或林啟明2 人提議後逕行決定。 (3)學校人員誤認被告吳宗達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被告林啟明於上開採購小組會議之前,並不認識被告吳宗達,係經由工程採購小組會議決定委任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後,才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聯絡,並因此而與被告吳宗達接洽聯繫上情事,業經被告林啟明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2頁反面、4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林雪貞於本院證稱:「林啟明告訴我說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有派代表吳宗達來,我才知道認識吳宗達」、及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他(指被告林啟明)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學校有這個工程,請我過去」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7頁反面、94頁),是學校人員被告林雪貞、林啟明誤認被告吳宗達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接洽設計、規劃及驗收相關事宜,尚難認有何違法之故意。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中,與你和魏徵豪就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合作情形是否一樣?)都一樣」、「(在石榴國小這個工程裡面,從一開始經費的爭取,一直到驗收的這段過程中,魏徵豪有無跟你接洽談石榴國小的事情?)像化糞池都是魏徵豪要施工,當然他會跟我聯絡,但一開始爭取經費的時候,他沒有跟我聯絡,只有招標的時候跟我聯絡,因為至少要知道經費多少錢、扣掉設計費剩下多少錢、、哪時候要開工、他哪時候要來作、我哪時候去作,這個都會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4頁反面、83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這一件石榴國小的工程案跟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情形是否一樣?)幾乎一樣」、「吳宗達跟謝宜靜是一樣,蔡素碧在這幾個案子裡面應該是只有一些電話上的聯絡而已,就開完標以後製作合約書及向謝宜靜催款」、「(開標之前,你有無到過石榴國小? )沒有」、「我在開標是第一次看到他們二人(指林雪貞及林啟明),也都沒有聯絡過」、「驗收我沒有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18頁反面、119頁反面、121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魏徵豪有時叫我打電話給謝宜靜催哪一所學校的錢,我就打電話給謝宜靜」、「他(指魏徵豪)交代我什麼事情,我大概都能幫他處理」、「(謝宜靜在石榴國小的案子裡面,有無跟你提到說他這一件的設計規劃是由吳宗達或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來做設計規劃?)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28、130頁); 4.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魏徵豪或蔡素碧有無跟你聯絡或接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01頁反面-102頁)。 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綜上所述,可見被告林雪貞、啟明對於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或蔡素碧、魏徵豪間之關係如何並不清楚,更難認定其知悉3人間之合作關係。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本件工程經費爭取時雖由被告謝宜靜提供其他學校之概算書予被告林雪貞、林啟明參考,惟被告林啟明係親自丈量面積及數量後獨自完成,並未與被告謝宜靜聯絡製作概算書之事,已經被告林啟明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2頁反面);又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委託建築師之前,謝宜靜未曾到校推薦建築師人選,而係經該校工程採購小組會議決定後,被告林啟明與建築師事務所之代表吳宗達接洽實地勘查現場、而委託設計規劃後係由被告吳宗達與學校接洽、簽約、及收受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等文件,於開標決標前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均未一同出現於學校與學校人員接洽情事,亦經被告林啟明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3頁反面-54頁), ,且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證人即被告林雪貞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的整個規劃是否都是林啟明處理? )是」、「(謝宜靜及吳宗達有無一起去學校拜訪過你或林啟明? )他們沒有一起拜訪過我」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60頁、62頁反面-63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去該處做什麼? )幫學校爭取經費」、「學校同意後,我有交高雄縣的概算書給他們作參考」、「(有無跟他們《指學校》推薦建築師?)沒有」、「石榴國小委託吳宗達設計規劃以後,我就會跟他接洽,之後吳宗達將招標文件做好,就會拿給學校」、「(有無介紹吳宗達去給學校作設計? )我沒有介紹」、「(你有無告知林雪貞或總務人員說你曾有把魏徵豪交給你的補充須知及預算書交給吳宗達? )絕對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5頁及反面、83頁反面、87頁、90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林啟明有帶我去現場丈量,告知我說要做哪些部分」、「(在學校聯絡你之前,謝宜靜有無就石榴國小這一件工程找過你?)沒有」、「(你有 無跟林雪貞或林啟明等學校人員提到說謝宜靜之前曾提供給你一些招標須知、補充規範及預算書做參考,後來謝宜靜也在這幾個工程裡面有到場去施工,也有在開標之後跟你聯絡說他代表這些廠商?)沒有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4頁及反面、101頁); 足見學校人員即被告林雪貞、林啟明不知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啟明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4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吳宗達的設計規劃及預算書是他拿去學校,還是經由你拿給學校? )石榴國小是他拿給學校,因為我跟石榴國小的校長、主任都不熟」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5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是我跟林啟明簽的,因為這是教育處的版本,我是送給林啟明」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8頁反面)。 足見本件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交予校方人員,起訴書上記載係謝宜靜交付,即有誤認。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及事項情事,除經被告林啟明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4頁及反面)外,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證人即原石榴國小事務組長陳俊宏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的設計規劃、招標規劃及補充須知說明書等文件,有無看過? )沒有印象」、「開標是我們總務處的業務,要依照我們學校的編制,開標就是一定要有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如果沒課的話,就幫忙協助主任,然後會計會兼辦,一定至少要有校長、總務、會計才會開標,我就負責審標的工作,我們學校的慣例是在校長室開標,然後就我跟主任一人審一支標,看看證件有無問題,沒有問題的話就打勾,審標工作就結束。我不確定本件工程我有審幾支標,但我確定我有協助審標,詳細內容我忘記了」、「(在參與審標的過程,你是如何來審標的?)我們審標有一個審標的表格,大概有七、八項,如廠商的會員證等投標資料,就這樣一頁頁對照,如果這些證件都符合的話就勾選」、「在驗收過程當中,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張驗收紀錄表,..然後寫自己的意見」、「我們學校的驗收,以前的慣例就是這樣,一個人寫一個意見,後面才製作這張正式的驗收紀錄表送件,如果有意見就驗收不合格」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4頁及反面、16頁反面、18頁); 2.證人即原石榴國小學務主任吳承典於本院證稱:「我擔任主驗」、「因為我們不是專業人員,所以只能就數量、尺寸、地點來做瞭解,品質本身我們無法掌握」、「(你擔任主驗的時候,手上有無拿著補充規範? )有拿文件,但不記得是什麼資料」、「學校沒有能力去確認,所以是設計監造」、「(只要設計監造單位的人說驗收合格,學校是否會再作其他的指引或抽驗? )我們是共同確認」、「(非你們專業的部分,你們是否信任設計監造單位的意見? )是」、「(監造人員有無跟你們提到一些防滑測試需要用儀器測試,還要做水質檢測,專業人員有無跟你這位主驗人員提到此部分? )我沒有記得那麼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1頁反面、22-23頁、25 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林雪貞或林啟明有無特別問你在補充須知或補充規範裡面,有什麼是他們在審標時要特別注意的?)沒有」、「(這件規劃案是由你設計,你有無跟林雪貞或林啟明說在審標的時候,哪些廠商資格是要特別留意的?)沒有特別交代,因為我沒有審標,他們都會自己去審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01頁反面)。 是由上開證人證詞,自難期待平常從事教學工作之被告林雪貞、林啟明對於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三小時快乾測試、ASM儀器測試系數等規範全然了解。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被告林雪貞、林啟明校長,均非工程專業,已如前述;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第三者、甚至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尚難清楚其3人之關係,此可由上開證人即被告 吳宗達證述:「開完標以後,林啟明有告知我說是高波公司得標,我有向林啟明請教高波公司的電話,..我告知說..要做現場測試,差不多半個小時左右,謝宜靜就打電話給我說要來做測試」、「(謝宜靜有無跟你說他這些資料是從哪裡來的? )他說他是跟朋友拿的,沒有告訴我」、「(魏徵豪或蔡素碧有無跟你聯絡或接洽?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5頁、101 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在雲林這十個案子裡都沒有見過吳宗達,也都沒有打過電話給他」、「當初跟謝宜靜的協定是沒有他帶我去跟校長、總務見面,我絕對不可以自己去,包括建築師也是一樣,..我絕對不能打電話或自己去找建築師,所以變成資料給他,他拿給誰,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25頁反面、126頁)可知。是以,與謝宜靜合作之吳宗達均不知謝宜靜所提供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取得,則又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林雪貞、林啟明等人知悉?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①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前開敘及工程會鑑定時日、及證人林慶堂於本院作證證稱:「(在縣政府中,通常係何單位可對招標文件、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中,關於材料、施工等不當限制進行實質審查? )沒有任何單位有辦法去做」等語(見本院卷九⑴第66頁)得到印證。本件學校人員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②況證人即事務組長陳俊宏亦於本院證稱:「我跟林啟明都有課要上,大部分時間都是上課,所以通常我們學校的開標工作,開完標馬上就走,後續的工作其實都沒特別注意」、「我們審標有一個審標的表格,..如果這些證件都符合的話就勾選」、「我們二人是主要負責審查」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5頁反面、16頁反面、17頁),顯見上開工程之審標工作非由被告林啟明或林雪貞1人單獨為之,而被告2人故意迴護謝宜靜。 ③縱被告謝宜靜曾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予被告吳宗達,事後又於高波公司得標後,與吳宗達電話接洽防滑測試,及施工、驗收事宜,惟被告吳宗達均未將此事告知學校人員,已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01頁),核與證人即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有無 告知林雪貞或總務人員說你曾有把魏徵豪交給你的補充須知及預算書交給吳宗達? )沒有」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0頁)。從而,學校人員即被告林雪貞、林啟明自難得知謝宜靜曾交付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予吳宗達,而吳宗達逕以之作為本件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情事,且亦難得知謝宜靜除與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有所接洽外、同時亦與得標廠商間有合作關係。是被告林雪貞、林啟明於實際從事設計規劃之吳宗達有意與他人(即謝宜靜)合作而未告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況下,自難知悉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於開標時予以廢標。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1.被告謝宜靜原在雲林地區經營成富行,從事教具、圖書之買賣,於95年9月28日始核准設立登記成立聯富企業社,從事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廢污水處理業、其他工程業情事,有聯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五 第201-202頁)。 2.被告林啟明於此工程前未曾看過被告謝宜靜,只知悉其係開設成富行,從事教科書買賣,已經其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2頁反面),另經下列證人證述: ①證人即原石榴國小事務組長陳俊宏於本院證稱:「(你之前是否知道謝宜靜是圖書教具的經銷商? )知道,他擔任我們家長會顧問時,好像是開文具店旳」、「(謝宜靜跟聯富企業社之間有何關係? )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9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林雪貞於本院證稱:「我印象中他(指謝宜靜)一直都是在做教科書、教具」、「(一開始謝宜靜到校長室爭取經費,之後到施工完成之前,謝宜靜有無因為本件工程跟你接洽? )沒有」、「我不知道他(指謝宜靜)有參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6頁反面、59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跟石榴國小的校長、主任都不熟」、「我跟林雪貞不熟,..我從來沒有跟林雪貞做過生意」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5頁反面、77頁反面); ④此外,本件石榴國小與另二件溝壩國小、及雲林國小之工程經費係於95年9月28日由雲林縣教育局簽准核撥共新台幣142萬2975元予該3所學校,有雲林縣教育局之簽呈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26頁),足見被告謝宜靜與石榴國小校 長、總務主任接洽時,以其名義為負責人之聯富企業社尚未成立。是依被告林雪貞、林啟明及證人陳俊宏之證述,其等主觀上均認知被告謝宜靜係從事圖書、教具買賣,尚難謂與事實有所不合。 ⑤縱本件於95年12月8日開標決標時,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名 義參與投標,惟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聯富企業社成立後,被告謝宜靜有告知學校人員其已成立聯富企業社、或另行提出聯富企業社名片予學校人員,是被告林雪貞、林啟明辯稱:不知謝宜靜經商聯富企業社並以該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乙事,應堪採信。綜上所述,尚難認為學校人員於被告謝宜靜前往學校接洽時,即已知悉謝宜靜已另成立聯富企業社,且其有以聯富企業社投標施作之意願。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1.被告林啟明、林雪貞與被告謝宜靜並不熟識,已如前述;而開標時被告謝宜靜雖有到場,並以聯富企業社之名義參與投標,惟審標者只審核證件資料,並不會一一核對投標廠商及其負責人是否確有到場情事,亦經參與審標之證人陳俊宏到庭證稱:「(你有無注意這家投標廠商的負責人名稱為何?)不會去注意到這些細節,我們只看證件有無合格、具備」、「我們都個別審標,一個人就審一家廠商的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6頁反面),是倘非由投標文件、押標金匯票票號、或其他形式上可得即時判斷有異常關連之資料,尚難遽以由形式上不同之投標公司名稱、負責人、地址即認定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之關係。而此亦可由與被告謝宜靜有合作關係之證人即被告吳宗達,亦不清楚謝宜靜與得標廠商間之關係,而於本院證稱:「(溝壩、雲林、石榴國小各是不同廠商得標,怎麼這些廠商都會去委託謝宜靜? )我不曉得他們與謝宜靜是何關係,謝宜靜也沒有跟我講」等語即可得知(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00頁)。 2.本件工程開標後,得標廠商高波公司之代表人魏徵豪曾向總務主任林啟明拿取開標紀錄等簽約資料情事,已經被告林啟明自承在卷(見卷二十三第47頁),並經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開完標後,我是有跟總務主任林啟明拿開標記錄,當時減價的沒有拿給我,最後公司有請謝宜靜跟學校聯絡,學校最後有傳真過來,我們做好五本後,蓋完章後還是寄給謝宜靜,請他拿給學校就好」、「(在去投標之前,有無見過或聯絡過林雪貞或林啟明? )我在開標是第一次看到他們二人,也都沒有聯絡過」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 120頁反面-121頁),足見被告林啟明確實有與得標廠商代 表接洽。 3.雖被告謝宜靜於高波公司得標後,曾與被告林啟明電話聯絡,並於施工期間出現,此經被告林啟明於本院陳稱:「謝宜靜說他是送貨來做工,有做才有錢,但沒有說受雇於何人」、「(於95年12月12日10時47分之監聽譯文中『我姓謝,昨天拿那些單子,因為你做有減價,所以你有關價格的都要寄空白的給我』,你是否已經知道他是誰? )沒有很確定,他說他姓謝,我不知道他是誰」、「他後來說傳真的電話,我馬上就去查高波公司的電話,就是這一支,後來我是跟高波公司的小姐聯絡,不是跟謝宜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7頁反面、48頁反面),惟觀之上開對話之卷附監察通訊譯文(見譯文第21頁):「查號台查石榴國小:000000000, 查號轉接,轉接15總務處。B(指林啟明):總務處你好。A(指謝宜靜):林主任喔? B:是。A:我姓謝,昨天拿那些單子,因為你做有減價喔,所以你有關價格的都要寄空白的給我。B:我重做是嗎? A:傳真給我,00-0000000,傳真空白的,因為你有減價嘛....B:不然我拿備用空白傳給 你。A:對對。B:000000000。A:對對有寫到價格都要傳喔...」等語,可知被告謝宜靜一開始並不知悉被告林啟明之電話,仍須查詢查號台轉接。再由對話中謝宜靜向林啟明陳稱:「我姓謝」,而未直接稱其名字,可知被告謝宜靜與林啟明前開證稱2人並不熟悉應可採信。再於對話中,雖有 提到「你做有減價」、「有關價格的都要寄空白的」等語,惟對話當時係開標決標(12月8日)之後4日,顯見此部分係與契約有關之事項;另由謝宜靜於對話中稱「你傳真給我,00-0000000」之電話號碼為高雄之電話,可知被告謝宜靜係以高雄得標廠商高波公司之身份與林啟明聯絡。 4.被告林啟明就上開對話譯文內容,亦於本院陳稱:「我不知道他是誰」、「他後來說傳真的電話,我馬上就去查高波公司的電話,就是這一支,後來我是跟高波公司的小姐聯絡,不是跟謝宜靜」、「我就不懂他到底要我傳什麼東西或做什麼東西,所以我也不知道要做什麼,後來再問那個小姐比較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8頁反面-49頁),而其所 稱後來有與高波公司小姐聯絡情事,亦與同年月12日13時48分之蔡素碧與其員工通訊監察譯文對話:「B(指員工) :蔡小姐,『石榴那個總務問』他標價怎麼調,他說不用只要調整..契約那張其他不用調。A(指蔡素碧):細目不用嗎?你叫他問校長。這樣細目兜不出數字,他不懂你要教他」等語相合,由此益見被告林啟明因工程契約問題確有與得標廠商聯絡,而非全部依賴被告謝宜靜處理。是自難以被告謝宜靜曾與林啟明為上開通話,即遽認被告林啟明知悉投標廠商、得標廠商間之關係,甚至知悉其等有圍標、陪標事宜。 5.本件學校人員於開標時均認為被告謝宜靜係從事圖書教具設備買賣,不知被告謝宜靜即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更不知其與魏徵豪、蔡素碧間之關係,亦經本院論述如上。況由本件參與投標之廠商,均係登記不同之公司行號及名義負責人,形式上難以判定並發現投標廠商間有陪標、圍標情事。公訴人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尚難僅以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單方面間有借牌參與投標之約定,而事後被告謝宜靜又受託處理得標廠商事務,即遽以推定學校人員亦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證據之呈現及關連上顯有不足,是故尚難認定學校人員即被告林雪貞、林啟明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六)被告林雪貞於開標前並未洩露底價予被告謝宜靜: (1)被告林雪貞於上開工程開標前,並未將其所核定之工程底價檟格告知任何人,已經其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8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林啟明於本院證稱:伊於開標前一、二天簽呈請校長擬定底價,因伊第一次當總務主任,乃參考以前學校工程如何估定底價,伊發現之前工程所定之底價有為工程預算之90 %、92%、或95%的,伊乃拿預算書予校長,並向校長說明之前底價之訂定大概都為90%-95%,請校長參考,最後本 工程之底價是校長自己決定。底價封是開標當天去現場時間到的時候,校長才拿過來開標,伊於開標前不知道底價,伊拿空白簽呈給校長自己核定,所以應該只有校長知道底價,校長並未告訴伊底價會訂得比較低,開標當天伊沒有在校門口或學校內遇到謝宜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6頁反面、52頁反面-53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底價是否為你自己猜的? )是,如果有人跟我講底價的話,我乾脆就叫魏徵豪直接進底價,魏徵豪說他不想一下減那麼多,所以第一次不知道減多少,然後再減第二次,如果我知道底價,他第一次就直接減到底價以下,所以當時根本沒有學校人員跟我說底價是多少」、「(這個案子有無人跟你說底價?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8頁、79頁反面)。 (2)雖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於95年12月8日8時32分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曾對話:「A:不是啦,要..要減啦。B:有樣嘸?A:真的啦。B:我到嘉義啦。你叫他9點半啊..。A:沒要緊啦!我先來啊。B:減鬼啦!不是說都那個了..A:減一五啦。B:那麼多! ..B:青菜用,你這樣做沒效啦這樣不用玩了,真的假的?叫他重寫了這不是這樣啦。A:都已經都那個了..B:昨天是在用什麼你也拜託一下,做白工..好啦。A:人家其他都..B:好啦! 我用多少我忘了。A:你45啦。」等語,惟觀之該通對話僅係謝宜靜與魏徵豪2人之對談,在此之前,被告謝宜靜並無與被告林雪 貞通話之紀錄,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是可否僅以謝宜靜與魏徵豪2人之對談內容,即遽認在此之前謝宜靜 曾與被告林雪貞見面或電話聯絡而得知底價內容即有可議。(3)本案之工程預算金額為464,431元,有公開招標公告資料1紙卷附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42頁),而上開譯文對話中 ,雖提及「減一五啦」一語,且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那時候的意思是說減15%」、「預算金額的15%」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8、81頁),是倘如被告謝宜靜所述應減工程預算之15%,則底價金額,或被告魏徵豪之投標標 價金額應係接近此數目即394,766元(464431x《1-0.15》 =394,766)。惟本件之底價為436,500元,高波公司優先減 價後之標價為440,000元,第一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為433, 000元,有開標紀錄、底價單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43頁反面、144頁),均與上開減工程預算15%後之金 額394,766元相差甚多。故「減一五」一語,是否被告謝宜 靜自被告林雪貞處得知,而由被告林雪貞洩露底價價格予謝宜靜,即有可疑。況證人即被告謝宜靜亦於本院證稱:伊與石榴國小的老師、校長均不熟,也沒有問他們,如果有人跟伊講底價的話,伊就叫魏徵豪直接減到底價以下,不用減二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7頁反面、78、80頁),顯見其與被告魏徵豪對話時,根本不知校長林雪貞核定之底價價格,否則魏徵豪豈須於高波公司開標時減價二次,而第一次猶仍高於底價? 再由被告林雪貞於本院陳稱其底價核算之過程:「因為林啟明建議90-95%,我想說我就取個中數,那就93% (應為431,920),93%打一打後,就想說是不是再寫一個數目,後來寫436500元,436500用計算機打好像是93.9%將 近94%,我的意思就是低於95%,所以436500元是這樣的過程算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63頁反面),亦與上開對話中「減一五」之計算過程或方式無關連,是本件尚難僅憑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之上開對話,即認被告林雪貞事先有洩露底價予被告謝宜靜知悉。此外,公訴人亦未舉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被告林雪貞有洩露底價之行為,故此部分起訴事實尚難證明。 (七)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本件工程係總務主任簽請校長林雪貞指派主驗及會驗人員,經校長林雪貞於簽呈上核派吳承典主任擔任主驗、蔡金宗、陳俊宏、劉錦燕、林啟明擔任會驗,有該95年12月22日簽呈1紙及上開等人於主驗、會驗人員處簽名之驗收紀錄5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41頁反面、151頁、152頁反面-154頁反面),足見被告林雪貞並未擔任此次之驗收工作。 (2)雖驗收時被告林雪貞、林啟明均到場並於驗收紀錄上簽名,惟觀之林雪貞簽名之驗收紀錄,其簽名處並非在主驗人員或會驗、監驗人員處,有該驗收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52頁);又本件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亦非被告林雪貞 或林啟明一人獨自決定,此有下列證人之證述: 1.證人即擔任會驗之陳俊宏於本院證稱:「我只記得我們一群人到施工現場,有人拿皮尺作丈量工作」、「在驗收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張驗收的記錄表,..然後一個人拿一張,然後寫自己的意見,這就是我拿到並簽名,是林啟明印給在場每個人的」、「我們學校的驗收,以前的慣例就是這樣,一個人寫一個意見,後面才製作這張正式的驗收紀錄表送件,如果有意見就驗收不合格」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6、18頁); 2.證人即擔任主驗之吳承典於本院證稱:「我們相關的人,包括承辦單位就一群人到施工現場去做確認」、「作數量及施工位置的確認」、「因為我們不是專業人員,所以只能就數量、尺寸、地點來做瞭解,品質本身我們無法掌握」、「這部分應該是專業人員」、「(除了尺寸、數量以外,比較專業的東西,你們如何來驗收? )學校沒有能力去確認,所以是設計監造」、「(非你們專業的部分,你們是否信任設計監造單位的意見? )是」、「是整個驗收團隊到現場看,然後由相關人做共同確認,才做出驗收合格的決定」、「(主驗人員是否要綜合相關到場人員的意見來做最後決定,決定是否驗收合格? )是」、「(在最後決定驗收合格的過程當中,在你最後批示要驗收合格過程當中,林雪貞或林啟明有無跟你講到這個案子一定要驗收合格通過?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2、23、25頁及反面)。 足見驗收當天,被告林雪貞、林啟明確有在場對施作項目進行清點、核對,惟本件工程決定驗收合格與否,是由主驗人員吳承典綜合出席之會驗人員蔡金宗、陳俊宏、劉錦燕、林啟明等人於其各人負責之驗收紀錄上記載「合格與否」之意見歸納而成,並非被告林雪貞或林啟明二人獨自決定,且其二人亦未對於主驗施壓必須驗收合格。 (3)是縱驗收當天未以儀器測試,且水質檢測報告及防滑報告均係由謝宜靜交予吳宗達,已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在卷(見卷二十三第96、101頁),惟於驗收時參與驗收之建築師 事務所人員即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規定,已如前述,且擔任主驗之吳承典及會驗之陳俊宏亦均於前證述關於工程專業部分均信任建築師,是自難遽認為其等明知有虛偽不實之測試報告,故意於驗收紀錄上為「驗收合格」之記載,而圖利得標廠商。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林雪貞、林啟明有何「明知不實驗收」之事而「故意」為虛偽登載,尚難僅以此客觀上之錯誤逕論以其等主觀上有不法之犯意。綜上所述,公訴人認上開學校人員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洩漏底價、違法限制圖利之情即有誤認。 D、附表二編號4、5林頭、林內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過程: (1)林頭國小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96年間,被告謝宜靜主動至林頭國小找校長即被告傅淑玢詢問有無施作防滑工程之需求及意願,校長傅淑玢因該校經常因地板濕滑導致小朋友跌倒,且95年間雲林縣政府亦有函文各校注意滑倒事情,認學校有此需求,乃請總務主任即被告王淑芳前來商討,因該校之前曾向縣府申請經費惟均落空,乃依謝宜靜建議試著申請經費情事,業據被告傅淑玢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四第9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王淑芳於本院證稱:「其實我當時對概算不是很瞭解,我們有順口請謝宜靜幫我們做(指概算書),但是我們有去現場看那邊需要,後來概算書應該是他放在我桌上的,但我拿到概算書以後,我有再去現場核對看他幫我寫的是否正確」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四第38頁反面),並有申請表、營繕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77、179頁及反面),足見本件林頭國小工程確係因該校有此需 求,且經校內營繕採購小組開會討論決定。 2.建築師委託之經過: 本件林頭國小工程案係由被告謝宜靜介紹建築師情事,有下列證述得知: ①證人即被告王淑芳於本院證稱:「經費核准下來後,剛好謝宜靜有來學校,..,我有請教他,我印象中他給我一個電話,後來我就打電話過去,對方就跟我說他姓吳,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工作,他說他有設計過相同類型的工程,後來我就去報告校長,跟校長討論,然後我們就決定委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來設計監造」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39頁); ②證人即被告傅淑玢於本院證稱:「主任跟我說建築師的部分有請謝宜靜介紹,..我尊重主任的意見」、「跟主任的共識是,依照規定10萬元以下學校可以自己遴選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99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經費下來以後,我有去找學校說經費有下來了,學校也有問我說以前有哪些建築師做過這個工程,因為當時吳宗達在李明遠建築師那裡,我就推薦李明遠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0頁),是此 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學校人員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被告王淑芳係經由被告謝宜靜之介紹,乃依謝宜靜提供之電話打電話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由被告吳宗達接聽情事,有下列證據: 被告王淑芳依謝宜靜提供之電話聯絡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係由被告吳宗達接聽,吳宗達告知其係任職於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情事,已經被告王淑芳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四第39頁反面),核與: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因為當時吳宗達在李明遠建築師那裡,我就推薦李明遠建築師,但我跟學校講的是吳宗達的電話號碼」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0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當初打電話來是找李明遠建築師,我跟對方講說我是吳宗達,現在跟李明遠建築師配合」、「(是否林頭國小直接打電話給你找李明遠建築師,而你說你是在他那邊做事的?)是」、「學校人員留那個電話,打來是我接的」、「是打來之後,我才跟他講我是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員工」、「(在這通電話之前,你有無向學校人員,如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等說過什麼話或出示什麼文件,讓他們相信你?)沒有,學校或許是人家推薦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4頁反面、96頁反面、97頁)。 足見被告王淑芳於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時,係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2)林內國小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95年間雲林縣政府函文各學校加強防滑措施,96年間謝宜靜至林內國小拜訪校長即被告楊達成表示可以協助爭取施作經費,校長乃請總務主任即被告邱春旗前來討論,之後被告邱春旗即與謝宜靜至校園查看需要施作地點,嗣謝宜靜將製作好之概算資料交予邱春旗據以向縣政府申請經費情事,業經被告邱春旗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5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楊達成、謝宜靜分別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69、13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 2.建築師委託之經過: 有關本件林內國小工程案之施作地點、建築師之委託,均係經過該校採購小組會議決定情事,有下列人證及物證可知:①證人即該校教師兼會計之林俊智於本院證稱:「參與整個開標的過程,還有工程施工中的督工及最後驗收的部分」、「經費下來,按照學校的流程都會先召開採購小組會議、基本上就是通知採購小組的成員有這筆經費,要討論施工地點要在那邊,再來就是遴選建築師」、「當時應該有人有提出有幾個建築師,然後大家共同討論」、「(最後決定是哪一位建築師的結論是怎麼作出來的?)是大家共同討論決定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1頁反面-12頁反面); ②證人即事務組長高素芬於本院證稱:「知道經費下來後,我們就開採購小組會議,然後就開標,督工完後就驗收」、「(會中討論的情形為何?)我們會討論施作的地點及遴選建築師」、「(當時如何遴選建築師?)大家共同討論」、「(邱春旗或楊達成有無提出名單讓你們選?)沒有」、「( 楊達成或邱春旗有無說到上開這三人的名字《指李明遠、吳宗達、謝宜靜》?)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0-21頁); ③此外,復有會議時間96年6月8日上午9時之採購小組會議簽 到簿(其上有11人簽名)及其上記載「五、建議改善項目:防滑工程之施作地點及廁所化糞池微生物處理。六、遴選建築師、由以往與學校合作過工程採購設計之優良廠商中,經詢比價後,委請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本案設計、規劃及監造」之同日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二十五第194頁反面、195頁)。足見本件選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係經採購小組會議決定,而非被告楊達成或邱春旗2 人逕行決定。 3.學校人員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被告邱春旗於上開採購小組會議之前,並不認識吳宗達或李明遠,係經由前任總務主任推薦得知吳宗達之姓名、電話及其任職於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 54 頁、59 頁反面),核與 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林內國小是主任打電話來,說他們有一件工程,我才過去」、「(主任打電話過去找的是李明遠建築師或吳宗達?)剛開始都是找李明遠建築師」、「因為學校 人員留那個電話,打來是我接」、「(你是否之前就和學校說你是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員工?)是打來之後,我才跟他 講」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 97 頁),是被告邱春旗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接洽設計、規劃及驗收相關事宜,尚難認有何違法之故意。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不認識傅淑玢、王淑芳」、「吳宗達沒有跟我聯絡過」、「林頭開標完,我好像有跟主任講,..如果我合約書做完,我會寄給謝宜靜,請他幫我拿給學校,..林內國小好像也有因為空污費打電話給蔡素碧」、「學校及吳宗達的事情大部分都是謝宜靜在負責,我不便問他這方面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54 頁反面、159頁反面-16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根本不認識學校的人」、「(妳和邱春旗打電話的時候,妳有無說妳和謝宜靜認識? )沒有,我只是說我是領標的廠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65頁反面、166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就林頭國小、林內國小這兩間學校的工程,你在製作預算書的時候,有無跟蔡素碧接觸?)沒有」、「(在林頭、林內國小工程,謝宜靜有無介紹魏徵豪給你認識? )沒有」(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5頁反面、100頁反面);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 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 4.再由卷附林內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邱春旗與被告謝宜靜、得標廠商之對話情形: ①96年6月15日13時47分被告謝宜靜撥打電話至林內國小,經 由校長回答後,轉接總務處接聽,被告謝宜靜先自稱:「邱主任,..你好,我姓謝。」等語,有該譯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邱春旗與謝宜靜尚非熟識。 ②96年8月31日8時48分譯文,被告邱春旗撥打電話予000000000即蔡素碧公司電話,其對話:「A:你好,我這邊是雲林 縣林內國小,你們上次有幫我們做防滑工程,請問一下負責的人,我要找那一位比較好? B:你好,我蔡小姐。A:你好,我林內國小。B:是主任..」等語,及同日(8月31 日)10時3分上開電話之對話:「..B(指蔡素碧):我 已經請保險公司今天開給我,啊謝先生剛才有來,..謝先生跟你碰頭,你拿給他就好..。A(指邱春旗):妳說什麼,我聽不懂。B:謝先生,..他今天會來,他會來拿這個單子回去給你..。A:為什麼他要跑去高雄? ..」等語,顯見被告邱春旗撥打電話找得標廠商接洽防滑工程事務時,連應該接洽聯絡之負責人為何人尚不知,仍須蔡素碧自我介紹,而當蔡素碧突然告知邱春旗可請謝先生轉交東西時,被告邱春旗首先反應是不懂蔡素碧所說為何,接著又好奇為何謝先生要去高雄,由此可見被告邱春旗對於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或蔡素碧間之關係如何並不清楚,更難認定其知悉3人間之合作關係。 5.至於林頭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王淑芳於96年6月22日即林頭 國小開標翌天曾去電聯絡得標廠商訊問空污費情事,已經其於本院陳稱:開標隔天我打電話問空污費的資料時,迅新公司的小姐跟我講說他們將契約書作好後,可能會拜託謝宜靜送一些契約文件及一些材料過去,也提到如果工地上有什麼緊急狀況需要處理,因為他們住比較遠,所以可以先找謝宜靜幫忙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59-61頁),核與證人 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有一通是公司小姐可能有接到學校的王淑芳主任打電話來,然後提到空污費的申報問題,..小姐轉述給我以後,我就打電話給謝宜靜,跟他講我大概聽到的狀況請他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64頁 及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王淑芳因為空污費問題問蔡素碧,蔡素碧叫我去跟學校解釋,那時候我才跟王淑芳講說迅新這次得標會委託我來施工,有什麼問題我會跟她聯絡」、「(你於驗收當天有無告訴校方人員你是以何身分到場?)沒有」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3頁、124頁反面),此外,亦有卷附96年6月22日12時3分通訊 監察譯文:「A(指蔡素碧):謝先生,我們那個林頭那邊,..他那個空污費喔..說做空污的時候..說要有工務所..還有什麼工地環保負責人..。B(指謝宜靜):不用啊,怎麼要? A:『他打電話來問我』耶...A:他可能沒有辦過這個..」等語,足見被告王淑芳於林頭國小開標後確曾聯絡得標廠商迅新公司,而非直接與被告謝宜靜接洽得標後相關事宜。是縱被告王淑芳事後曾訊問被告謝宜靜何時施工情事,此有卷附96年6月23日16時1分通訊監察譯文:「A:謝先生,我林頭總務,你明天幾點來?B:8點。A:我來給你開門,若明天下雨? ..」等語,及96年6月27日11時1分譯文:「A:謝先生,我林頭總務….何時要來 做? B:明天先打化糞池那個地,要養菌..」等語,惟因被告王淑芳於開標隔天已先行接洽得標廠商迅新公司,被告謝宜靜事後亦告知被告王淑芳其受迅新公司委託施工,則是否可以被告王淑芳去電被告謝宜靜詢問施工情事,即遽認學校人員於開標決標前即已知悉謝宜靜與魏徵豪、蔡素碧間有合作關係而予以迴護,此尚有所疑義。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1.林頭國小; 本件被告王淑芳以電話聯絡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經接聽之吳宗達同意後,即由被告謝宜靜持已蓋好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印章之承攬契約轉交王淑芳,轉呈校長傅淑玢核章,嗣再由被告王淑芳將已核章之契約書、連同公文及概算書請謝宜靜轉交吳宗達情事,雖經被告王淑芳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四第39頁反面-4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 宜靜於本院證稱:有拿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契約書去給學校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17頁)。然有關本件工程 之預算書、設計規劃資料係由吳宗達送交至王淑芳桌上,而非被告謝宜靜交予王淑芳,亦經證人吳宗達、謝宜靜分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四第85頁、123頁反面),是縱被告 謝宜靜曾轉交委託設計契約書予王淑芳,而王淑芳事後亦請謝宜靜轉交契約書、公文及概算書予吳宗達,然是否可逕以此即遽而推論被告王淑芳知悉謝宜靜與吳宗達之間有合作利益分配關係,尚有速斷,此仍有待其他積極證之補充。況由檢察官提出之「96年度雲林標案通訊監察譯文」中,除其中96年4月12日9時42分王淑芳與謝宜靜對話討論申請工程經費概算表事宜外(見本院卷二十四第55頁),於本件工程開標決標(96年6月21日)前,並無被告謝宜靜與王淑芳對話談 及謝宜靜與吳宗達合作情事,此有監察譯文1本在卷可稽, 是尚難以被告謝宜靜介紹吳宗達為林頭國小設計規劃、及事後轉交委託設計契約書即遽而推論學校人員王淑芳、傅淑玢明知謝宜靜、吳宗達間有合作事宜。 2.林內國小: 林內國小工程之設計規劃係經由該校採購小組會議決定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為之,已如前述,而該工程之預算書、招標相關資料均係由被告吳宗達交予被告邱春旗,已經被告邱春旗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59-60),核與: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是將工程預算書交給邱春旗」、「我與林內國小簽約完以後有接觸到謝宜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3頁反面、94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林內國小是學校自己跟吳宗達認識,我沒有建議林內國小」、「在公文經費下來以後,我才會去學校問,他們跟我講說他們這次找吳宗達」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35頁反面)。 足見學校人員即被告邱春旗、楊達成不知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1.林頭國小: 被告王淑芳於本院陳稱:預算書及招標文件是放在我桌上,我就打電話去跟吳宗達確認,他說是他放在桌上,有什麼問題再打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4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後來補充須知及招標的相關規範,你是怎麼交給學校的?)林頭國小是我親自送到學校的,當時我是要送給王淑芬主任,但主任好像因為上課不在,我就放在她桌上,後來她有打電話跟我確認說她有收到預算書」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2頁),而證人即被告謝宜靜亦證稱未拿預算書或設計規劃資料予傅淑玢或王淑芳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23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2.林內國小: 此經被告邱春旗於本院陳稱:「這個案子的預算書、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書面資料是吳宗達給我的,是我們委任的建築師事務所派來的代表」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 53 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剛好林內國小那時候有兩件工程,即本案工程及另一個無障礙工程,我是將這兩件工程的預算書親自交給邱春旗主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4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有一次把林內國小本案工程的預算書及他們另一件無障礙空間的預算書拿給邱春旗,後來無障礙空間有幾張建築師沒有蓋到章,邱春旗有叫吳宗達又拿回去,邱春旗有要求吳宗建說無障礙空間的預算書要快點送過去,當時吳宗達有跟邱春旗講說會交代我送過去,所以這是指無障礙空間的預算書」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45頁),足見本件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 書等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交予校方人員,起訴書上記載係謝宜靜交付,即有誤認。至於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述請謝宜靜轉交預算書部分,非本件工程,而係另件之無障礙工程之預算書(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6頁),併予敘明。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此部分事實,已經學校人員即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分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四第41頁反面、101頁、 卷二十五第64頁反面、75頁),核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向任何學校人員解釋過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的內容?)沒有」、「(有無任何學校人員有問過你?)沒有」、「(林內國小邱春旗、楊達成在你承攬本案工程期間,有無向你請教過如設計規劃、補充須知、契約規範、預算等內容問題?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2頁、94頁反面); 2.證人即林頭國小導師兼主計吳瑞家於本院證稱:「(在審標之前,有無人告訴妳說要依照什麼樣文件資料審查投標廠商是否合格? )沒有」、「(學校總務主任、校長或委任建築師有無提供妳一些本件的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協助審查投標人是否合格?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24頁反面); 3.證人即林內國小事務組長高素芬於本院證稱:「(在審標當天,建築師李明遠或吳宗達有無特別跟妳或邱春旗交代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裡面有關於投標廠商的資料要特別審查?)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8頁反面)。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校長、總務主任,或為教師兼任、或為教育行政方面專才,均非工程專業、尚難以對於學校採購事務處理上有所疏失、誤認,即逕認係基於明知、故意、圖利、共謀之犯意,已如前述;而由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分工、職司負責不同區塊事項,連與謝宜靜合作之被告吳宗達都不知其3 人間之關係,此經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伊不知道謝宜靜拿給伊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是從何人處取得,謝宜靜亦未告知等語,嗣並證稱:「在製作預算書時,沒有跟蔡素碧接觸」、「謝宜靜沒有介紹魏徵豪跟我認識」、「沒有跟迅新或開卷公司老闆或員工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5頁反面、100頁反面、103頁、170 頁)、而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沒有跟我聯絡過」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59貝頁反面 ),則又能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王淑芳、傅淑玢、邱春旗、楊達成等人知悉謝宜靜提供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取得?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經送工程會鑑定時耗費多日,且經其開會多次討論、收集相關函令、資訊後始知,並有前開證人林慶堂於本院證詞可知。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況一位對於法律熟悉且經相當時間偵查了解卷證之檢察官,均無法明確寫出其起訴之各該工程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而僅不分工程類別概括論述,則又何能期待非從事工程專業之教職人員了解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被告謝宜靜原在雲林地區經營成富行,從事教具、圖書之買賣,於95年9月28日始核准設立登記成立聯富企業社,從事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廢污水處理業、其他工程業情事,有聯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五 第201-202頁),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跟林頭國小校長見面時,有無向其講你公司行號的名稱? )我當時應該都是用成富行」、「我們在招標時都不會跟學校打招呼」、「(聯富企業社投標的時候,你有無跟傅淑玢或王淑芳說你的聯富企業社要來投標?)都沒有」、「(傅淑玢或王淑芳有無問你說為何聯富企業社要來投標?)沒有」、「(於校方人員中,有無人來問你說你是否為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沒有」、「我到學校,他們都知道我以前就是成富行的負責人」、「(林內國小的校長楊達成是否認識你? )他們都知道我是成富行」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19頁反、120頁反面、 123頁反面、132、133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王淑芳於本院證稱:「我於95年8月1日到林頭國小服務,就擔任總務主任,在石榴國小服務時,一直認為謝宜靜是成富行老闆,是賣圖書、教具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37頁反面-38頁); 3.證人即被告傅淑玢於本院證稱:「謝宜靜主動來學校問我們學校的需求.…95年縣府也有來文要注意滑倒,..我就覺得有這個需求,就請主任過來,..縣府經費很拮据,我們曾經申請過都落空,..之後有核准下來,我就請主任要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謝宜靜本身有無拿名片給你們? )沒有」、「(謝宜靜拜訪妳過過程中,有無提到他自己本身是在做什麼行業?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98頁反面-99頁); 4.證人即被告楊達成於本院證稱:「謝宜靜給我的名片是成富行」、「我所知道是做教科書及教具生意」、「(謝宜靜到學校去跟你講林內國小的工程,當時給你旳是否還是成富行的名片? )是」、「(是否知道謝宜靜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 )不知道」、「(溝壩國小的校長有無跟你提到當初謝宜靜也曾經跟他聯絡,或他們的工程跟謝宜靜的關係? )沒有」、「(謝宜靜有無透露說他有意參與本案工程投標?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68頁反面-69頁、74頁及反 面); 5.證人即被告邱春旗於本院證稱:「我只知道他叫謝老闆,根本不曉得他的名字,更不知道他是聯富企業社的」、「校長介紹謝宜靜給我認識時,只說這是謝老闆」、「(校長有無介紹說謝宜靜是聯富企業社的?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57、66頁;是由上開證人證詞及聯富企業社成立之時間,尚難認為學校人員於被告謝宜靜前往學校接洽時,即已知悉謝宜靜已另成立聯富企業社,且其有以聯富企業社投標施作之意願。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林頭國小、林內國小上開工程開標後,總務主任王淑芳、邱春旗即曾分別與得標廠商聯絡,已如前述;而學校人員於開標時不知被告謝宜靜即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更不知其與魏徵豪、蔡素碧間之關係,亦經本院論述如上。況由林頭國小參與投標之廠商:迅新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及林內國小參與投標之廠商: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均係登記不同之名義負責人,形式上自難發現其有陪標、圍標情事。公訴人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僅以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間有借牌投標之約定,且參與投標,即遽以推定學校人員亦知悉,其證據之呈現及關連上顯有不足,是故尚難認定學校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五)附表二編號5之林內國小承辦人員是否有為配合謝宜靜參與 投標,而配合訂定截標日為開標日前一工作日17時: (1)被告邱春旗確曾打電話予謝宜靜提及招標公告、截標事宜,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61頁反面),惟被告邱春旗亦曾事先詢問被告吳宗達、楊達成上網招標時間事宜,亦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林內國小的邱春旗、楊達成有無向你請教過工程上網招標等採購上招標的問題?)邱春旗有打電話問我說上網招標要多久時間,我有跟他講說一般學校小工程是7天,有的別的學校可以做到14天, 由學校自己決定,我只有跟他建議7天以上,14天也可以」 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4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楊達成於本院證稱:「工程開標日期後來有改過,因為邱春旗有跟我說他改了招標文件,會影響截標及開標日期,所以他有問我要開標的那一天我有無在學校」、「(是否於6月14日之 後、6月22日之前,邱春旗有先口頭告訴你說要更改?)是」、「是在確定那天我在學校可以主持開標以後才寫的公文」、「他有告訴我說因為他有抽換文件,就我的認知,有抽換文件如果影響等標期的話,開標日期就要往後挪」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72頁及反面)。 (2)再由①卷附96年6月13日14時21分被告邱春旗與謝宜靜之監 聽譯文對話:「A(指邱春旗):那老闆我再問你一下..我預計差不多在禮拜四,..如果早上有空我就直接公告了,我最晚是禮拜四下午就公告了,..跟你講一下..我6 月22日,就是下禮拜五5點截標。B(指謝宜靜):好。. .你要禮拜六喔.。A:這樣不行,這樣我禮拜四早上一定要上去..不然禮拜五開標啦..星期四下午截標好了..不然這樣..我再跟校長商量一下..」等語、②同年月14日9時21分對話:「A:我們今天上網公告啦..我中午以 前就會上網公告..我6月21日就是下禮拜四的下午5點截標..6月22日星期五早上9點開標」等語、及③同年月20日15時13分對話:「A:我打電話問,他說我6/14上網公告,6/15更正一次,6/16、17、18、19放假,他說明天21號下午才會出現,因為我有確定。B:還25號開標就對?..」等語 ,可知被告邱春旗並非依謝宜靜告知之日期而決定上網公告、及截標日,而是表示要跟校長商量決定。況本件開標決標日期係6月25日,亦非上開6月13日、14日譯文中所稱之6月 22日開標。故檢察官認被告邱春旗、楊達成有配合被告謝宜靜參與投標而決定截標日,尚有誤會。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林頭國小驗收當天,係由被告傅淑玢、王淑芳會同其他學校人員、被告吳宗達、及得標廠商代表逐一丈量施作長度、數量、止滑及除臭功能情事,業經被告傅淑玢、王淑芳陳述在卷(見卷二十四第44頁及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1.證人即導師兼事務組長簡鈺書於本院證稱:「我們就是一群人去那邊看,就止滑條部分有稍微用腳去摩擦看效果如何,然後算防護緣有幾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5頁反面); 2.證人即導師兼主任吳瑞家於本院證稱:「有學校人員及其他不認識的人一起去驗收」、「我們會去點數量及量尺寸」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21頁反面)。 足見驗收當天,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確有對施作項目進行清點、核對。 (2)被告邱春旗於驗收前曾打電話予得標廠商,請其派人參與驗收,嗣並會同建築師代表即被告吳宗達、及其他學校人員驗收,查看施作地點是否正確、數量、尺寸是否相符情事,業經其於本院陳述在卷(見卷二十五第55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教師兼會計林俊智於本院證稱:「就是學校的人員及一些我不認識的人到施工地點去測量及看他們做的部分」、就是一群人去那邊看,就止滑條部分有稍微用腳去摩擦看效果如何,然後算防護緣有幾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4頁反面); 2.證人即教師兼事務組長高素芬於本院證稱:「就一群人到施作地點,看看施作數量及尺寸是否對」、「楊達成及邱春旗有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3頁反面)。足見驗收當天,被告楊達成、邱春旗確有對施作項目進行清點、核對。 (3)林頭、林內國小驗收當天未以儀器測試,已經被告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自承在卷,核與證人高素芬(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6頁)、及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3、94)證述情節相合。惟擔任本件工程設計規劃之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規定,已經其於本院證稱:「(在設計規劃一直到後來驗收的時候,傅淑玢、王淑芳有無問過你相關契約內容的問題? )沒有」、「(林內國小邱春旗、楊達成在你承攬本案工程期間,有無向你請教過如設計規劃、補充須知、契約規範、預算書等內容問題?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4及反面),是於規劃設計監造之專業人員即被告吳宗達陪同在場驗收,卻未即時告知應如何驗收及驗收細節,並實際負起驗收之責之情形下,何能期待對於非工程專業而係從事教職之被告王淑芳、傅淑玢、楊達成、邱春旗等人瞭解其所設計之補充須知等關於工程驗收之相關規定? 此可由被告王淑芳於本院陳稱:補充須知是建築師製作的,我們信賴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40頁反面、41頁)、及被告邱春旗於本院陳稱:補充須知上規定應該都是建築師處理的,伊沒有留意這些規定,只看投標資格等語得知(見本院卷二十五第57頁反面)。是自難以學校人員未於驗收當天現場以ASM儀器 測試,即認其係明知有此規定而故意違反規定為之。況林頭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王淑芳於本院陳稱:吳宗達或廠商雖然沒有現場用儀器測試,但照片上有紅色小車車在那邊測試,它放在止滑條上面,是紅色的,上面也有型號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60頁反面),並提出該照片4紙附卷可稽(見卷 二十四第213-214頁),且驗收紀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上亦記載「除隱蔽部分由監工人員負責外,其餘與設計相符」等語,是學校人員信賴擔任設計監造之被告吳宗達而未於驗收當天實際以儀器測試尚難遽此即認有何故意違反法令。(4)有關林頭、林內國小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是由被告謝宜靜交予吳宗達轉交學校情事,業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03頁),而吳宗達於學 校告知工程得標廠商後,均未與得標廠商聯絡會同測試,亦未親眼看見得標廠商測試情事,亦經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5、103-104頁),顯見被告吳宗達均未負起其監 造之責。又關於林頭、林內國小之防滑測試報告上記載「監工測試單位」分別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乙事,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因疏忽沒有發現此問題,因為只看一下數據就送給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8頁),而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證稱:該二工程沒有委託洪文井、盧穩任監工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61 頁反面),是縱被告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於驗收後,收受吳宗達交付之該等測試報告時未發現其上記載監工測試單位不同,惟可否逕以此疏失即遽認渠等係明知而故意為不實驗收合格之登載,即有可議。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上開學校人員有何「明知不實驗收」之事而「故意」為虛偽登載,尚難僅以此客觀上之錯誤逕論以其等主觀上有不法之犯意。綜上所述,公訴人認上開學校人員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洩漏投標日期、違法限制圖利等犯行,即有誤認。 E、附表二編號6四湖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95年11、12月間謝宜靜前去四湖國小拜訪校長陳松全,提及雲林縣政府有補助款可以施作防滑等工程,校長陳松全因前曾接獲縣府加強防滑設施公文,且校內亦經常有師生摔倒,又苦於之前均未能得到縣府經費補助,乃於知悉此訊息後,電請總務主任即被告吳宏明至校長室告知謝宜靜可幫忙爭取經費之事,被告吳宏明乃與謝宜靜查看校內地點,之後謝宜靜即提供施作地點尺寸、報價單等資料予被告吳宏明,吳宏明據此製作概算表等文件向縣政府申請經費情事,業據被告吳宏明於本院陳稱:「有一天校長打內線電話給我,叫我到校長室去,然後就說成富行的謝先生可以幫我們爭取地坪防滑的經費,請我帶他到現場看一下」、「在95年11、12月去的,他這一次來之後,後來他就將一個我們學校需要施作地點的尺寸及一個類似報價單的東西給我,我就根據他提供給我的資料去做了一份概算表及要向縣政府申請的文件,填好完成學校手續之後,寄到縣政府去申請,隔了很久,直到96年5 月間,那個案件才下來」、「我只記得我們送了兩次」、「當時經費已經核准下來,我去告知校長,校長就叫我打電話給謝宜靜,叫他來學校,校長要謝謝他幫我們學校爭取經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6頁及反面、56頁),核與下列證人所述相合: ①證人即原四湖國小校長陳松全於本院證稱:「這個案子申請了很久,經費才下來,當初有接到縣府公文是說要加強學校防滑設施,因為那陣子經常有同學、老師會摔傷,所以我們一直希望能有這筆經費來改善環壞,所以當時才會提出這筆經費的申請。而因縣市政府的經費蠻少的,所以我們等很久這筆經費才下來,而且下來之後又都急著要完成,因為縣府都會規定我們要限期完工,..這個案子給我們總務單位很大壓力,..因為這個東西我們也不很瞭解,我們總務也都一直在徵詢那邊有人可以提供意見,加上總務也是代理主任,所以他做這件事也是蠻辛苦」、「現在經費少,所以有時申請都要有人去關心才會下來,而這個案也有,應該是謝宜靜」、「我跟他(指謝宜靜)是老朋友,他經過都經常會進去」、「他是告訴我們說縣府現在有這筆經費可以申請」、「我就請謝宜靜去跟吳宏明接洽」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5 頁反面-16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跟四湖國小的校長很熟,所以我常去四湖國小」、「在有議員的止滑及廁所污水處理的經費時,我就找比較熟的學校介紹有這筆經費,當時有包括四湖國小,四湖國小的校長也說他去四湖國小七年,都沒有政府補助他們學校,所以他聽到我講說有政府補助款,就很高興,說我可以幫他們爭取」、「當時校長應該有請吳宏明過來」、「概算書部分是我自己去測量的,量完以後,我就將大致的概算提供給吳宏明」等語(本院卷二十六第102頁反面-103頁); ③此外,復有概算表、概算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卷二十六第 146-147頁),是被告吳宏明於係應校長陳松全要求為四湖 國小爭取施作經費,以達雲林縣政府加強防滑措施公文要求及師生安全要求乙事,應可認定。 2.建築師委託之經過: 有關本件四湖國小工程案建築師之委託,均係經過該校工程執行小組會議決定情事,有下列人證及物證可知: ①證人即該校校長陳松全於本院證稱:「我們召開工程執行小組會議,找一些歷年來跟我們配合的建築師,提報上來之後由我來批,都會先召開會議之後才作決定,工程小組會議決定建築師後,總務主任讓我批示開會決議結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5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宏明於本院證稱:經費核准之後,我們就要找建築師設計,學校要開教育經費執行小組委員會,我們通常會把跟學校有合作過的建築師提出來,大家討論決定要用哪個人,該小組會議成員有8、9個、在會議中有提出李明遠建築師及黃金成(音譯)建築師,二位建築師都跟學校合作過,之前黃金成建築師設計的案件流標很多次,而這個案子時間緊迫,大家討論後想說找李明遠比較不會流標,吳宗達好像是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員工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7頁及反面); ③此外,復有會議時間96年5月28日上午8時之教育經費執行委員會簽到簿(其上有8人簽名)及其上記載「八、2.本次工 程擬聘請李明園建築師事務所擔任此次監造設計」之同日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49-150頁)。足見本件選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係經教育經費小組會議決定,而非被告吳宏明1人逕行決定。 3.學校人員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被告吳宏明於上開教育經費小組會議之後,即撥打電話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斗南辦公室委請規劃設計,嗣由吳宗達前至學校接洽簽約,並蓋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大小章於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上乙事,已經被告吳宏明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8頁),並與下列證人之證述相合: ①證人陳松全亦於本院證稱:「之前的工程案件都是吳宗達在跟我們配合,有很多配合過的建築師,如馮子石、李明遠等都是比較經常跟學校接觸的建築師,吳宗達是其中之一」、「(吳宗達是跟建築師合作?)應該是建築師派出來的代表」、「(當時有無跟吳宏明提到吳宗達本身不是建築師,而是某個建築師的代表?)應該不曾提過」、「(既然你說吳宗達之前有做過學校的工程,那為何會講到是李明遠建築師?)因為他是代表李明遠建築師來的,之前的案子也都是他代表李明遠」、「(在作這個會議決議的時候,吳宗達是否在李明遠那邊任職?)不是,之前李明遠建築師都是派吳宗達過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7頁反面-1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四湖國小總務主任吳宏明打電話要找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委託設計,我的員工接聽後告訴我四湖國小有一個工程要委託設計,我就到學校找吳宏明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5頁反面)。 是被告吳宏明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接洽設計、規劃及驗收相關事宜,尚難認有何違法之故意。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又參諸下列證人之證述: 1.證人即被告陳松全於本院證稱:「謝宜靜因經費之事到學校一直到開標前,在學校內沒有看過謝宜靜」、「委託建築師設計後到開標前有看過吳宗達到總務處,應該是找吳宏明」、「(有無看過蔡素碧、魏徵豪到學校去? )不認識蔡素碧及魏徵豪」、「開標、決標之前,謝宜靜有無跟你提到說有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奕來公司等公司? )他完全都沒有跟我接洽」、「(吳宏明有無跟你特別提到謝宜靜有講到魏徵豪、蔡素碧這些人都可能會去投標?)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9頁、20頁反面、21頁反面、22頁反面); 2.證人即四湖國小導師顏凰玲於本院證稱:「在學校時,有無看過被告謝宜靜帶蔡素碧或魏徵豪去找過吳宏明?)沒有」 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27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沒有介紹魏徵豪、蔡素碧及他們經營的公司給我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6頁); 4.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本件工程開標之前,並沒有與魏徵豪、蔡素碧一起到學校拜訪吳宏明,亦沒有跟吳宏明提到迅新、奕來、瑞富等公司間之關係,不然他會覺得我們大家都是一夥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4頁反面-105 頁)。 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 4.雖由卷附96年12月10日10時29分被告吳宏明撥打電話予謝宜靜之通訊監察譯文,2人對話:「A:阿靜..我跟你講, 那個錢下來了..B:那你匯去高雄好不好? ..A:你過來領啦..反正那個也是要用支票,你拿的那個公司大小章過來領..那建築師也麻煩你連絡一下」等語,可知被告吳宏明知悉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及建築師有所認識,然該通對話當時係已經工程完工接近領取工程款之階段,已經被告吳宏明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7頁反面及58頁),再審酌: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他有聯絡我,叫我通知吳宗達去領設計費」、「剛開始四湖國小說要找吳宗達設計時,我有說找他也可以,我跟他也很熟」、「(四湖國小可以自己去找吳宗達,為何要透過你? )因為在驗收時,我跟吳宗達有在那邊聊天,即然吳宏明叫我通知吳宗達,我就照他的意思去做」、「(96年12月10日10時29分通訊監察譯文,是何人講的電話? )是我跟吳宏明,內容就是工程款下來了,一開始我是叫他把錢匯過去」、「吳宏明可能是覺得麻煩,所以就拜託我聯絡吳宗達」、「(你有無跟吳宏明說你與吳宗達的關係? )沒有,只有剛開始他說要委託吳宗達設計時,我有跟他講說我跟吳宗達很熟」、「(你有無跟吳宏明講到之前你有提供一些補充須知或預算書圖給吳宗達參考?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7頁、110頁反面);及②觀之被告吳宏明與謝宜靜本件工程開決標前之96年5月1日10時17分、5月25日14時43分、6月20日16時26分、6月27日10 時5分之對話中,亦均未提及被告吳宗達、魏徵豪、蔡素碧 等人,故可否僅以上開12月10日完工後之對話內容,即遽認被告吳宏明於本件工程委託建築師後至開標決標前,即已知悉其等有合作關係而故意違背法令未予廢標,即有疑義。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四湖國小工程之設計規劃係經由該校教育經費執行委員會會議決定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為之,已如前述,而該工程之預算書、招標相關資料均係由被告吳宗達交予被告吳宏明,已經被告吳宏明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9頁),核與: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從四湖國小開始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至工程決標前,謝宜靜有無陪你一起到四湖國小? )沒有」、「我親自送到學校去並親手交給總務主任吳宏明(指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等)」、「(你有無跟吳宏明講到你是參考之前謝宜靜給你的一些資料來做規劃設計?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6頁及反面、79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簽約後至開標前,吳宗達有無跟你去學校測量? )沒有」、「(本件工程的補充說明或預算書是何人送去學校的? )我沒有看到,我不知道」、「(你有無跟吳宏明說你與吳宗達的關係? )沒有,只有剛開始他說要委託吳宗達設計時,我有跟他講說我跟吳宗達很熟」、「(你有無跟吳宏明講到之前你有提供一些補充須知或預算書圖給吳宗達參考?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4、105、110頁反面)。 足見學校人員即被告吳宏明不知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此經被告吳宏明及證人吳宗達、謝宜靜證述如前。足見本件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交予校方人員,起訴書上記載係謝宜靜交付,即有誤認。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此部分事實,已經學校人員即被告吳宏明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1頁),核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吳宏明講到說在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裡有規定投標資格、廠商得標後要做產品清點及測試、驗收的時候要以ASM儀器做測試?)沒有」、「在開完標以後,學校有通知我說迅新公司得標」、「(當吳宏明通知你說迅新公司得標,你有無於當天通知迅新公司說依照補充須知規定,得標當天下午要做測試? )沒有當天聯絡,後來我是打電話給謝宜靜」、「(你有無跟學校人員講到迅新公司沒有來做測試? )沒有」、「(學校人員有無問你,在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裡面,關於驗收階段有何需特別注意? )沒有」、「(學校人員有無跟你說比較專業的部分要請你幫忙注意? )有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7頁及反面、78頁反面、79頁); 2.證人即四湖國小導師顏凰玲於本院證稱:「(在開標那一天或之前,有無從總務主任那邊獲得一些訊息就是投標的時候有些資格的審查,如投標廠商要附菌種證明、鑑定報告或型錄等?)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26頁反面); 3.證人即校長陳松全於本院證稱:「吳宗達有無在你及吳宏明在場時,跟你提到驗收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21頁); 由上開證人所述,可認定學校人員對於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內之專業規範並不清楚,而從事設計監造之被告吳宗達亦未提醒學校人員有關開標、驗收時應注意之相關規定。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校長、總務主任,或為教師兼任、或為教育行政方面專才,均非工程專業,尚難以對於學校採購事務處理上有所疏失、誤認,即遽認係基於明知、故意圖利之犯意。況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3 人間之分工、及被告吳宗達於本院陳稱:伊不知道謝宜靜拿給伊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是從何人處取得,謝宜靜亦未告知等語,嗣並證稱:謝宜靜沒有介紹魏徵豪、蔡素碧跟我認識,我也沒有跟吳宏明講到參考謝宜靜之前給的資料來做規劃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6、79頁反面頁)、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不清楚到底是學校找吳宗達或謝宜靜介紹的」、「我從來沒有跟吳宗達見過面或打過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33頁反面-134) ,自難認定被告吳宏明知悉被告吳宗達自謝宜靜處所取得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提供。復參酌證人即原四湖國小校長陳松全亦於本院證稱:「因為縣府都會規定我們要限期完工,所以給我們很大壓力,.我們總務單位很大的壓力,.因為這個東西我們也不很瞭解,所以我們總務也都一直在徵詢哪邊有人可以提供意見,加上總務主任也是代理主任,所以他做這件事也是蠻辛苦」、「從90年之後,教育部就說沒錢辦研習(指政府採購法),..現在新的總務完全不行,他們沒有研習可以去學,所以他們只好到處去問」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5頁反面、20頁反面),是原偵查檢察官僅於追加起訴書內記載「吳宗達..提供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且內含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吳宏明明知此情形,仍逕行將..為工程之招標規範」等語,而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吳宏明「『如何』明知招標規範是由魏徵豪製作」,顯然有所速斷。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由前開工程會費時多日討論鑑定,及上開證人林慶堂證述可知。本件學校人員係從事教職,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其等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被告謝宜靜原在雲林地區經營成富行,從事教具、圖書之買賣,於95年9月28日始核准設立登記成立聯富企業社,從事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廢污水處理業、其他工程業情事,有聯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五 第201-202頁),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證人即四湖國小校長陳松全於本院證稱:「我跟他(指謝宜靜)是老朋友,我們平常會跟他買一些圖書、設備、教具」、「從我認識他到現在都是成富行」、「我認識謝宜靜二、三十年了,他一直都是在做教具、教科書的設備採購」、「(謝宜靜有無跟你提到他還有成立另外一家公司? )沒有」、「(是否知道聯富企業社是誰經營的? )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6-17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宏明於本院證稱:「謝宜靜之前給過我成富行名片」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9頁反面); 3.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吳宏明提到你還有另外一家聯富企業社? )沒有」、「吳宏明可能不曉得我有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4頁反面-105頁); 是由上開證人證詞尚難認為學校人員於被告謝宜靜前往學校接洽時,即已知悉謝宜靜已另成立聯富企業社,且其有以聯富企業社投標施作之意願。 4.雖被告吳宏明於97年4月15日檢察官複訊時陳稱:「(瑞富 企業何人為負責人? )是謝宜靜的,因為他給我的名片上有記載瑞富及聯富兩公司的負責人」等語(見補偵四卷第114 頁),然被告吳宏明亦於本院陳稱:「因為第一次被叫去調查站,有時候我給調查員的答案,調查員就說是這樣子嗎? 然後一直問,問到最後,我覺得我可能已經錯亂了,所以我就想說給個他們接受的答案」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0頁),姑不論被告吳宏明於本院所述錯亂一事為真與否,但可以確信者,瑞富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鄭易地,而非謝宜靜,該公司係位於台中市○○區○○○街00號,有該公司之營利登記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七⑴194-195、卷七⑵第353、354-1頁),由此可見,被告吳宏明於偵訊所述:名片上記載聯 富企業社及瑞富企業社負責人等語,顯與事實不合,故自難僅憑偵訊時與事實有矛盾之陳述即認定被告吳宏明知悉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上開四湖國小工程開標時,係由校長陳松全主持,由最低價廠商得標,已經被告吳宏明陳述及證人陳松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9頁反面、51頁反面),而開標之後得標廠商迅新公司即向學校拿取製作契約書的文件,且總務主任即被告吳宏明亦曾電話通知迅新公司何時至學校現場,事後其亦會同迅新公司代表查看施工處所情事,已經被告吳宏明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2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有無跟吳宏明提到迅新、奕來、瑞富這些公司彼此之間的關係?)沒有,我不可能去跟他講這些,不然他會覺得我們大家是一夥的」(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5頁);而學校人員於開標時不知被告謝宜靜即為聯富企業 社負責人,更不知其與魏徵豪、蔡素碧間之關係,亦經本院論述如上。況由四湖國小參與投標之廠商: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奕來公司、瑞富企業社,均係登記不同之名義負責人,形式上自難發現其有陪標、圍標情事。公訴人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僅以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間有借牌投標之約定,且參與投標,即遽以推定學校人員亦知悉,其證據之呈現及關連上顯有不足,是故尚難認定學校人員即被告吳宏明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五)附表二編號6之四湖國小承辦人員即被告吳宏明有無於開標 前一日電話通知謝宜靜,要求其尋找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之違法情事: (1)由卷附96年6月27日10時5分被告吳宏明與謝宜靜之監聽譯文對話:「A(指吳宏明):你昨天那個資料不是只送2份來 而已..B:對。A:這樣可以嗎? B:沒關係.。我明天再那個.A:這樣喔..你再給他補齊啦..B:好,我知道」等語,可知被告吳宏明於開標前一日確曾與謝宜靜通過電話。又被告吳宏明亦於本院自承:對話中之2份係指投標 函,因為當時至少還要有一支標才能開標,所以才麻煩謝宜靜邀請其他廠商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6頁反面),是該通對話可否逕以斷定被告吳宏明知悉投標廠商與謝宜靜有合作關係,且彼此間有圍標之不法情事? (2)又查,被告吳宏明於該通電話之前一、二日即同年6月25日 10 時30分、6月26日11時即分別收受迅新公司、瑞富企業社之投標函件,此有標函文件簽收憑單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十六第168、169頁),是上開對話中提及「你昨天那個資料不是只送2份來」之「昨天」(在此應係指6月26日)即與上開標函文件簽收憑單之時間不合,可否逕予認定係被告謝宜靜將迅新公司、瑞富企業社之投標文件親自送予被告吳宏明簽收,即有可議。而此亦經被告吳宏明於本院陳稱:「當時不確定是誰送來,但因為謝宜靜有要幫我們邀標,才以為那兩份是謝宜靜幫忙邀標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56 頁反面)。再經: ①證人陳松全於本院證稱:「這個案子申請了很久,經費才下來,..而且下來之後又都急著要完成,因為縣府都會規定我們要限期完工,所以給我們很大的壓力,..而且年底以前整個案子都要結案,所以我們總務單位很大壓力,..我們總務也都一直在徵詢那邊有人可以提供意見」、「很多案件都會限期完工,尤其是到年度快結束的,這一件在我印象應該是有限期完成」、「如果沒有發包,縣府就會把經費收回」、「(因為有執行的壓力,是否比較會希望一次把它招標完成? )是,再拖下去時間就會超過」、「(接到補助款之前,是否在謝宜靜來學校講到這個案子要申請補助款時,謝宜靜說要找一些人來參標? )印象中不完全是這一件,他是說只要學校有需要幫忙的,他可以幫我們處理」、「(謝宜靜當時跟你說他會找人來幫忙,是說他認識的廠商可以來投標,還是他們會找一群廠商共同來投標? )那時候好像是提到學校工程都會流標,一流標就完蛋了,他是說如果有困難的話,他可以幫忙找朋友來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5頁反面、23-25頁); ②證人即曾參與施作四湖國小整建風兩教室第二期工程之羅溪城於本院證稱:「(吳宏明有無曾經跟你說有一件防滑及廁所改善工程,拜訪你們公司來投標? )有」、「因為我們之前作的工程,品質還蠻受肯定的,所以他就問我要不要去投標」、「我就跟他領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29頁反面)。 顯見被告吳宏明為恐不能順利招標,導致申請下來的經費因期限問題遭收回,乃請託認識之人幫忙邀標來參與投標。是其因執行經費預算之壓力,而於開標前一日電請謝宜靜幫忙尋找廠商參與投標,可否逕以此即認為其有圖利被告謝宜靜之不法意圖,或據此即認為其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之不法情事,亦尚難遽以論斷。況證人即被告謝宜靜亦因恐學校承辦人員知悉其與投標廠商間有夥伴關係,而未告知迅新、奕來、瑞富等公司間之關係,更未帶同魏徵豪、蔡素碧與學校人員碰面,已如其前證述(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04-105頁) ,是自難以被告吳宏明曾與謝宜靜為上開之通話,即遽認定吳宏明知悉謝宜靜與投標廠商間之陪標、合作關係。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四湖國小驗收時,係由被告吳宏明先通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該事務所即由被告吳宗達代表前往,並與被告吳宏明、其他學校人員即校長陳松全、主計顏凰玲、及得標廠商代表按照圖說測量施作地點位置、大小、數量,驗收時雖未以儀器測試,惟吳宗達亦未告知補充須知內相關以儀器測試情事,業經被告吳宏明陳述在卷(見卷二十六第54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主驗人員校長陳松全於本院證稱:「(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有蓋你的章,那在驗收時,你有無到場? )那一天吳宏明有跟吳宗達來跟我說要驗收」、「(吳宗達有無跟你提到驗收時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20頁反面-21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驗收時沒有以ASM儀器再做 測試,只有用水潑潑看防滑效果,當天迅新公司亦有派代表,我們依照數量及位置來核對丈量,沒有跟學校人員提到補充須知內關於驗收應注意之事項,但學校人員有請我就專業防滑工程多幫忙注意,我後來將防滑測試報告轉交給學校,也沒有特別注意上面測試單位是寫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8頁反面-79頁反面); 足見驗收當天,被告吳宏明確有對施作項目進行清點、核對。 (2)四湖國小驗收當天未以ASM儀器測試,且擔任本件工程設計 規劃監造之被告吳宗達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規定,已如前述;而驗收紀錄上「主驗人員」即校長陳松全亦於本院證稱:有關工程方面我都比較不會參與、驗收細節也都不是很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21頁),是本件工程於主驗人員不清楚驗收相關細節,而在場陪同驗收之設計監造專業人員即被告吳宗達亦未告知應如何驗收、驗收細節,並實際負起驗收責任之情形下,何能期待對於非工程專業而僅係從事教職之「非主驗人員」即被告吳宏明單憑補充須知等書面內容即瞭解工程驗收之相關規定? 況被告吳宏明亦於驗收時特別請監造人員就工程專業事項予以注意、幫忙,此經證人即被告吳宏明、吳宗達證述如前,是自難以被告吳宏明未於驗收當天現場以ASM儀器測試,即認其 係明知有此規定而故意違反規定為之。 (3)有關四湖國小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是由迅新公司寄交被告吳宗達轉交學校情事,業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9頁反面),而吳宗達於學校告知工程得標廠商後,均未與得標廠商聯絡會同測試,亦未親眼看見得標廠商測試情事,亦經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7頁及反面),顯見被告吳宗達均未負起其監造之責。又關於四湖國小之防滑測試報告上記載「監工測試」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乙事,有該測試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二十六第184-186頁),並經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如下 :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稱:我當時沒有特別注意,也沒有告訴學校人員測試單位為何是寫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79頁反面); 2.證人洪文井證稱:四湖國小防滑測試報告上面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大小章是我們事務所的章,但我沒有去做測試,也沒有授權於該報告上蓋章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5頁);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該驗收當天沒有用儀器測試,通常我會指定公司員工測試,是我們公司自己做測試,沒有會同建築師或學校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35頁反面), 是縱被告吳宏明於收受吳宗達交付測試報告時,未發現其上記載監工測試單位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與實際委託監造之「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不同,惟可否逕以此疏失即遽認被告吳宏明係明知而故意為不實驗收合格之登載,即有可議。況本件驗收之主驗人員為校長陳松全,紀錄為吳宏明,,此觀之驗收紀錄(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79頁)記載甚明, 是本件工程非被告吳宏明一人可得決定驗收合格與否;再觀之卷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80頁 )上「驗收意見」一欄,亦記載「除隱蔽部份由監工人員負責外其餘與設計相符,驗收合格」,並有「校長陳松全」之職章,顯見主驗人員對於工程專業事項不甚清楚,而欲課以監工人員應注意之責任。故縱使防滑測試報告上之監工測試單位與本件委託監造單位不同,而承辦人員即被告吳宏明、或主驗人員陳松全均未發現,惟可否以此即遽認其等明知該測試報告係偽造,抑僅係疏失而未發現? 公訴人就此並未提出客觀具體事證,以證明被告吳宏明有「明知」測試報告係「不實或偽造」,而仍「故意」為「虛偽登載驗收合格」之行為,以圖利得標廠商,是尚難僅憑猜測即遽論被告吳宏明主觀上有「圖利」、「登載不實」之不法犯意。綜上所述,公訴人認上開學校人員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違法限制圖利、洩漏投標家數等犯行,即有誤認。 F、附表二編號7民生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委託之經過: 有關本件民生國小工程案之施作地點、建築師之委託,先係經被告陳盈錞擬定簽呈建議設計師人選蕭證文、李明遠、莊季森,再由該校營繕工程小組於96年6 月11日13時30分會議中討論決定遴選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為本案之設計規劃情事,有下列人證及物證可知: 1.證人即原民生國小教師兼主計葉小倩於本院證稱:「縣政府有一份核定這個工程的公文來,..校長會召開這樣的會議來決定後續如何處理」、「有為選建築師而開過會」、「開會的時候可能會提到一些他們(指建築師)以前工作的實力」、「當時有提出幾位建築師的名字」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頁及反面、15頁反面); 2.證人即原民生國小教導主任林郁展於本院證稱:「學校如果有工程都會開小組會議,會請參加的人提供學校需要的施工項目或內容」、「應該有好幾家(指討論之建築師事務所)」、「總務處應該有講說他們曾經有做過哪些」、「(後來決定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是大家表決,還是校長自行決定? )應該是有聽大家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7頁反面); 3.此外,復有會議時間96年6月11日下午1時30分之營繕工程小組會議紀錄及被告陳盈錞於總務處擬定建議設計師人選之簽呈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56-157頁)。又觀之上開會議紀錄內容記載:「主席:林慶昇、出席:張世宗、簡志明、葉小蒨、林郁展(以上5人均簽名、紀錄:陳盈錞 (未簽名)。..決議:1.經小組討論後,遴選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為本案之設計規劃,請發文該單位是否願為我們規劃。2.希望東廁二樓能挖尚輸通..才不會滑倒。3.頂樓會積水也請設計進去」等語、及簽呈內容記載「建議設計師人選:甲.蕭證文、乙.李明遠、丙.莊季森」等語,足見本件 選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係經該校營繕工程小組會議決定,而非被告林慶昇、或陳盈錞2人逕行決定。 (2)被告陳盈錞與被告謝宜靜於本件工程之前並不認識: 被告陳盈錞於96年4 月間謝宜靜至民生國小拜訪校長探詢有無施作防滑等工程之需求時,雖曾經校長之介紹與謝宜靜碰面,惟當時其並不知謝宜靜之身份情事,業經被告陳盈錞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60頁反面),核與被告謝宜靜於本院陳稱:「我與陳盈錞不熟」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45頁)、及證人即被告林慶昇於本院證稱:「謝宜靜來找我時,陳盈錞剛好從樓上走過來,我就順便請陳盈錞過來說:『這一位是謝先生』,陳盈錞急著要上課,所以也只向謝宜靜說:『謝先生,你好』」、「(謝宜靜有無交名片給陳盈錞? )沒有,只介紹說是謝先生」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6頁反面),足見被告陳盈錞與被告謝宜靜在本工程之前並不認識。 (3)學校人員即被告陳盈錞誤認被告吳宗達、謝宜靜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1.被告陳盈錞於上開營繕工程小組會議之前,並不認識吳宗達或李明遠,係依上開小組會議結論發文予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情事,業經其於本院陳稱:「6月11日開完會決定後就馬 上發文,我有先問林內國小的邱主任,邱主任就給我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電話,我打電話去問該所地址,然後發文詢問李明遠建築師是否願意接受我們學校的委託,若是願意的話,請他要親自來本校勘查丈量,並於6月20日以前完成規 劃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6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於本院證稱:「她(指陳盈錞)只問說我們學校是否有辦這個工程(指地坪防滑及污水處理),我說有,然後問我們學校找哪一位建築師」、「陳盈錞是跟我要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我有把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電話給她」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5頁、138頁反面),復有其上記載「受文者: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發文日期96年6月11日、..說明:如願接受委託請函覆,並請親至 本校勘查後,於96年6月20日前完成規劃設計案」之民生國 小雲林民國教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二十七第183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李明遠建築師於收受上開民生國小函文後,乃轉交被告吳宗達,吳宗達即邀約謝宜靜陪同一起至民生國小與被告陳盈錞見面,討論設計規劃簽約事宜,業經被告謝宜靜於本院陳稱:他們委託李明遠建築師設計,因為吳宗達跟民生國小不熟,所以才請我跟他一起去民生國小等語,及被告吳宗達於本院陳稱:跟學校簽約的時候與謝宜靜一起去,因為我跟學校不熟,當天我有拿印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給陳盈錞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45頁及反面、50頁及反面),且經證人即被告李明遠於本院證稱:有一份民生國小的函文寄到事務所在北港的所址,因為當時登記的所址是在北港,伊收到民生國小的函文後,就將函文交給吳宗達,之後就由吳宗達與學校處理後續之設計規劃等事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78頁),是被告陳盈錞因曾發文予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請其規劃設計,而事後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又一同持印有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片予被告陳盈錞表示願意設計規劃並簽約,則被告陳盈錞誤認被告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而與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簽約乙事應可認定。 3.被告陳盈錞誤認被告謝宜靜亦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被告陳盈錞雖前曾透過校長林慶昇之介紹與謝宜靜碰面打招呼,惟其當時不知謝宜靜身份,已如前述;又被告吳宗達係因被告陳盈錞發函予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詢問是否願意承接設計乙事,而被告李明遠將該函文轉交予吳宗達,吳宗達乃請謝宜靜陪同一起前去學校與陳盈錞碰面洽談設計規劃簽約之事,亦如前述;再被告吳宗達、謝宜靜與被告陳盈錞碰面時,被告吳宗達亦交付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片表明其係事務所人員,已經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分別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47頁、50頁反面),而被告謝宜靜事後亦曾向陳盈錞表明其係事務所人員,亦經被告謝宜靜於本院陳稱:「我跟她說我是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人」、「因為當時陳盈錞跟我講說她對招標方面不熟,我跟她說妳如果不熟的話,我們事務所裡面有一位袁先生,他對這方面比較熟,所以我應該有把我及袁敏欽的電話給她」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46頁),此與經隔離詢問之被告陳盈錞於本院陳稱:「我不知道招標的錢怎麼寫..因為我覺得謝宜靜是事務所的人,謝宜靜跟我說他也不太清楚,就叫我打電話問事務所的袁先生,然後唸一個號碼給我打」、「(為何你會說謝宜靜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 )因為謝宜靜之前有跟林慶昇去丈量,於6月14日也有拿公文及委託規劃契約書來,而且之後我與謝宜靜通話時,他也有講說他們事務所的袁先生對招標金額要寫多少會比較清楚,所以我一直認為他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七第58頁反面、61頁反面),是綜上情節,被告陳盈錞辯稱其誤認被告謝宜靜、吳宗達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尚難認其有何明知不實而故意之違誤。從而,被告陳盈錞與被告吳宗達、謝宜靜接洽設計、規劃、簽約、及(或)驗收相關事宜,尚難認有何違法之故意。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謝宜靜與蔡素碧及你對於四湖及民生國小這兩個工程的分工情形,與溝壩、雲林等學校工程有何不同? )大部分是一樣」、「(你們協議由謝宜靜去跑學校及負責止滑的施工等分工情況是否如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民生國小開標之前,謝宜靜有無跟你一起到學校去?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0、131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謝宜靜與妳及魏徵豪就民生、四湖國小二工程分工情形是否如你之前就溝壩、雲林、石榴國小所述? )是」、「(你們有無就每個工程再去討論每個人要去分配做什麼事情? )沒有」、「(從剛開始爭取經費到開始開標之前,魏徵豪有無去學校找過陳盈錞或林慶昇? )應該不會,魏徵豪幾乎不去拜訪客戶」、「就民生國小部分,跟學校接觸的人員是否均為謝宜靜? )應該是,一開始我們跟謝宜靜討論經銷的部分時就這樣講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27頁反面、128、129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拿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合約書,請他(指謝宜靜)跟我到學校」、「(從丈量至開標之前,謝宜靜有無跟你講到說他有去找陳盈錞? )沒有」、「(魏徵豪、蔡素碧有無跟你接洽聯絡?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9、90、95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開標、決標之前,魏徵豪、蔡素碧有無跟你一起到民生國小? )沒有」、「(在民生國小這個案子,你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你跟魏徵豪有無當場跟陳盈錞講到說魏徵豪要麻煩你的事情為何? )沒有」、「(魏徵豪跟吳宗達在這個案子裡面有無接洽或聯絡? )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接洽過」、「蔡素碧有無跟學校人員碰過面? )沒有」、「(你有無拿其他學校的相關資料給陳盈錞參考? )沒有」、「在整個案子開標、決標之前,你除了有找林慶昇介紹防滑產品、爭取經費及把概算書資料交給他,之後一直到開標之前,你還有無到學校與林慶昇碰面?)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3、115、116頁及反面、119頁反面、121頁反面)。 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是故,學校人員自難於開標前即知悉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關係如何。 (2)被告林慶昇、陳盈錞不知被告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其等亦未於開標時從事審標之工作: 被告林慶昇、陳盈錞於開標時未從事審標工作,而係由其他學校人員林郁展、葉小蒨負責審標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及物證: 1.證人即原民生國小教師兼主計葉小倩於本院證稱:我們有三位老師負責審標,坐在圖書室最前面一排,按照審標表格審定所有的資料是否符合、正確,校長及總務主任坐在旁邊,我有審1家,建築師沒有到場,亦沒有提到如何審標或審標 時應注意補充須知內之規定,審查符合投標資格後,我們打開標單,宣布廠商的投標金額,由校長決定最低標得標,聯富企業社的投標單審查表是我審查,審查時不會注意是哪一家廠商,只是針對廠商提供資料是否符合而審查,林慶昇或陳盈錞並沒有提到建築師與謝宜靜之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12頁、14頁反面、16頁); 2.證人即原民生國小教師兼教務主任林郁展於本院證稱:我們學校工程小組都會幫忙審標,我於開標時有在場審標,審標時並沒有請廠商提示他們的個人身分證件或一一點名,也沒有人告訴我們要審那一部分,生之道公司的審查表是我審查的,是照審查表上面記載去審查,並沒有去注意投標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招標公告、補充須知規定,主持人宣布得標後即由總務處處理後續之退還押標金及簽約事宜,我與陳盈錞於95年8月1日職務互換,之前擔任總務主任達7年,陳盈錞於 接任總務主任後一直到此案之前沒有承辦其他工程發包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8-21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林慶昇於本院證稱:開標當天我擔任主持人,我們學校有三位審查人員,就各別審各的,等到他們說資格符合,陳盈錞就記錄、開標並寫上各是多少,最後問在場之人有無異議,沒有異議就宣布最低價得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8頁反面-29頁); 4.此外,復有聯富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之投標證件審查表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67、169頁);而觀之上開證件審查表之審查人分別記載「葉小倩」、「林郁展」,有其等之職章可稽,亦與上開證人證述相合。足見被告林慶昇、陳盈錞並未參與投標廠商投標證件之審查,自無從知悉被告謝宜靜有以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 5.況證人即被告林慶昇於本院亦證稱:我只知道謝宜靜經營成富行,是在賣教具的,不知道謝宜靜經營聯富企業社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6、32頁反面),亦與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學校老師都認為我是成富行,所以我6月15日去民生 國小才記載成富行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3頁反面 ),並有被告陳盈錞提出之該日校務記事「來賓」一欄記載「成富行」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52頁)。是綜上所述 ,被告林慶昇、陳盈錞既不知謝宜靜與其他投標廠商魏徵豪之關係,此已如前述,亦未實際參與本件審標之工作,公訴人於追加起訴書認被告2人明知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 社之負責人,而未予廢標,即有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即有速斷。 (3)被告陳盈錞是否因被告謝宜靜於決標後與得標廠商代表魏徵豪握手,事後並前來驗收,卻未適時阻止或處置而有明知不法之違誤? 1.被告陳盈錞因謝宜靜及吳宗達持其發函予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公文前來,而誤認謝宜靜及吳宗達均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已如前述。又本件得標廠商生之道公司代表魏徵豪於決標後曾與謝宜靜握手請其幫忙,並告知被告陳盈錞會請謝宜靜幫忙,惟並未具體說明幫忙何事情事,已經被告陳盈錞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6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有跟陳盈錞講過話,她是叫我要儘快把合約書弄給她,因為他們很趕,我當時好像有跟謝宜靜握手寒暄說:『因為我公司在高雄,以後可能很多事情都要請你幫忙』,謝宜靜也口頭上說好」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1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決標 後魏徵豪有與伊打招呼,客套地說再來就要麻煩伊,但未說麻煩何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5頁),是被告陳盈錞 既誤認謝宜靜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得標廠商代表魏徵豪亦未當時具體說明要麻煩謝宜靜何事,自難以該二人有握手互動及客套言詞,即遽認被告陳盈錞知悉魏徵豪與謝宜靜間有合作分工之關係。 2.驗收前被告陳盈錞曾打電話通知得標廠商生之道公司、謝宜靜或吳宗達,而驗收時,生之道公司代表、謝宜靜、吳宗達均有到場情事,已經被告陳盈錞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65-66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驗收時 ,伊有派員工去,通常謝宜靜是一定會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2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伊 與吳宗達於驗收時都有到場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6頁 )相符,足見被告陳盈錞所述於驗收前有通知得標廠商生之道公司乙事應堪採信,否則被告魏徵豪何以得派員於驗收時前往? 又縱被告謝宜靜於驗收時與吳宗達到場,惟既然得標廠商生之道公司有派員到場陪同驗收,則謝宜靜自無從以得標廠商代表身分自居,故亦難以被告謝宜靜曾與吳宗達前至學校簽約,事後又於驗收時到場,則認被告陳盈錞有何故意不法圖利被告謝宜靜、魏徵豪及得標廠商生之道之事。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本件工程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持至學校放在被告陳盈錞桌上,已經被告陳盈錞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62頁),核與:被告吳宗達於本院陳稱:「(丈量之後有製作補充須知及預算圖說,你有無親手把這些資料交到學校? )有,我拿去要交給陳盈錞,但當時陳盈錞去上課,所以我就放在她桌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51頁);及於本院作證時證稱:我直接把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及預算書圖送到學校,當時是要找總務主任,但她好像在上課,我就將資料放在她桌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0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吳宗達、謝宜靜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此部分事實,已經學校人員即被告林慶昇、陳盈錞於本院分別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9、63頁),核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告知學校人員說依照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要特別注意審查哪些事項?)沒有」、「(陳盈錞或林慶昇有無問你於開標時,依照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要特別注意審查哪些事項?)沒有」、「(你有無跟學校人員講依照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哪些事項於驗收時要特別注意?)沒有」、「(學校人員有無跟你提到有一些比較專業的部分,他們比較不懂,要請你多幫忙? )好像有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1、93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開標前,你有無把預算、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交給陳盈錞? )沒有」、「(你除了有去找林慶昇介紹防滑產品、爭取經費及把概算書資料交給他,之後一直到開標前,你有無到學校與林慶昇碰面?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9頁反面、121頁反面); 3.證人葉小倩於本院證稱:建築師或吳宗達沒有提到補充須知裡有些規範在審標時要特別注意,驗收當天也不知道地坪防滑要用儀器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反面、13頁反面); 4.證人林郁展證稱:「(是否補充須知的內容是要建築師特別跟你們提起,你們才會去注意? )是」、「有些工程項目很專業,我們不容易瞭解」、「(關於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的補充須知是否很專業? )應該蠻專業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4頁及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誠如前述,學校從事採購人員,均非工程專業,在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3人不同角色之分工,第三者、甚至 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自難知悉,此可由被告吳宗達於本院陳稱:伊不知道謝宜靜拿給伊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是從何人處取得,謝宜靜亦未告知等語,嗣並證稱:在民生國小工程裡,沒有與魏徵豪、蔡素碧接洽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5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於本院證稱:我從來沒有跟吳宗達見過面或打過電話等語可知(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0頁反面)。是當被告吳宗達都不知道謝宜靜 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取得,則又能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林慶昇、陳盈錞等人知悉?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證人即原來擔任民生國小總務主任而96年間改擔任教務主任之林郁展前開證述可知(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3頁反面-25頁)。本件學校人員係從事教職,被告林慶 昇為校長,被告陳盈錞為教師兼任總務主任,且是第一次擔任總務主任,未曾有辦理工程發包之經驗,已經證人林郁展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1頁及反面),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其等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不知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此部分已如前開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林慶昇、陳盈錞所述,並有被告陳盈錞提出之96年6月15日校務記事記載來賓「成 富行」1紙可稽。是被告林慶昇、陳盈錞確實不知被告謝宜 靜有以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乙事,應堪認定。 (2)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1.被告即證人謝宜靜雖於本院證稱:決標之後,魏徵豪有與我打招呼,並客氣地向我說再來就要麻煩我,但是並未當場跟陳盈錞說要麻煩我何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5頁), 核與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有跟謝宜靜握手寒暄說我公司在高雄,以後可能很多事情要請謝宜靜幫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1頁反面)相合,是尚難以被告謝宜靜 、魏徵豪2人於決標後當場握手寒暄,即認被告陳盈錞或林 慶昇知悉2人所稱幫忙之事為何,亦難以此即認學校人員知 悉謝宜靜與魏徵豪熟識、或互有圍標、陪標之情。 2.況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於本院證稱:是在開標時以生之道公司代表身分第一次到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1頁反 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魏徵豪幾乎不去拜訪客戶,跟學校接觸的人員是謝宜靜,這是一開始我們跟謝宜靜討論經銷的部分時就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29頁),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開決標之前, 魏徵豪、蔡素碧沒有與我一起到民生國小,陳盈錞曾因對開標方面不懂而問我,我叫她去問我們事務所的一位袁先生,因為我要隱暪袁敏欽是廠商代表身分,所以才告訴陳盈錞說袁敏欽是事務所的人,蔡素碧沒有跟學校人員碰過面,我與陳盈錞不熟,是到法庭才知道陳盈錞誤認我為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我沒有拿補充須知或其他學校相關資料給陳盈錞參考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3、114頁、116頁反面、 118頁反面-119頁反面),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魏 徵豪、蔡素碧、謝宜靜所為均係避免學校人員知悉其等彼此間合作之關係。此外,公訴人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林慶昇、陳盈錞知悉被告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間有合作、圍標、陪標情事,尚難僅憑公訴人之臆測即遽入學校人員於不利。 (五)學校人員是否有故意洩漏投標廠商家數,並要求尋找廠商參與投標之不法犯意: (1)被告陳盈錞於開標前一日即96年6月28日曾撥打電話予被告 謝宜靜,向其陳稱:「因為目前為止..沒有人,..你才寄2標(國語)」等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當庭播放監聽光碟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6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就上開譯文,經訊之被告陳盈錞於本院陳稱:我告訴謝宜靜這句話的意思,是告訴謝宜靜說到現在才這兩個標而已,因謝宜靜於6月25日有帶2個人來領標,我怕流標,又不知道要如何向人家邀標,我不知道不可以講這樣,我沒有故意洩漏家數之意,因開標當天是29日,隔天30日就放暑假,如果流標的話,行政人員到8月才會回來上班,我也不會審標,我 就想說一定要成功,我以為謝宜靜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且之前校長林慶昇也有建議我可以拜託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我才會打這通電話去拜託謝宜靜,只要謝宜靜能再拜託一、二個人來投標,那就不會流標,我會認為謝宜靜是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是因為謝宜靜與吳宗達一起拿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委託契約書及文過來,還有一起丈量,我與謝宜靜通電話中,謝宜靜也一直提到他們事務所有個袁先生,我就以為謝宜靜是事務所的人,我是從別縣市調過來,我之前也不認識謝宜靜,因為吳宗達很少講話,我想說謝宜靜比較有看過,應該比較熱心,是會幫我的人,所以我才拜託謝宜靜,我沒有洩漏投標家數之故意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6頁反面-97 頁反面),是就被告陳盈錞上開所辯,茲由下列幾點來判斷其是否有故意洩漏投標廠商家數之不法故意,抑或因對投標事務不熟悉又無人可以幫忙,乃尋求可以信賴而其誤以為是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謝宜靜幫忙解決,提供諮詢意見管道:1.被告陳盈錞確實對於工程投標招標、發包、公告等相關事務不熟悉: ①證人林郁展於本院證稱:我原擔任民生國小總務主任,已有7年,於95年8月1日與原擔任教務主任之陳盈錞職務互換, 我們都照縣政府的期限儘量完成工程,所以經費沒有被收回過,陳盈錞接任總務主任後到本案之前,只辦理一些零星採購,沒有承辦超過10萬元以上工程之發包業務,關於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是專業項目,我們不容易瞭解,而就招標公告上網部分,我們用我們的帳號密碼登錄只看到學校系統,與廠商系統看到的不會完全一樣,如有廠商看了之後可能看不懂什麼意思,那我們就會去問建築師,然後可能會公告清楚一點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21-25頁); ②證人即原於林內國小擔任總務主任邱春旗於本院證稱:在我辦理地坪防滑及廁所改善工程過程中,陳盈錞曾經跟我接觸問我們選任那一位建築師,當時陳盈錞有跟我提到她第一次擔任總務主任,什麼都不知道,而我也是第一次擔任總務主任,所以我就有跟她提到我們學校長期以來有跟吳宗達合作,吳宗達現在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陳盈錞跟我要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我有把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電話給她;我也有提供我們學校防滑及廁所改善工程上網資料給陳盈錞,因為我也是一知半解,我把我有上過網的資料,如招標的制式文件、招標須知或補充須知等全部整個資料跟她分享,我曾提醒陳盈錞有關招標預算金額要注意,因為我一開始上網預算金額寫錯,後來請教別人才知道要把建築師款項等先扣除,我有提醒她要注意此點並請她可以再去問一下其他總務主任或建築師,也有告訴她公告上網後,應該會有一些有意投標的廠商會來詢問投標資格及施作地點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4-138頁反面); ③被告陳盈錞經由證人邱春旗告知預算金額應扣除建築師費用後,即向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謝宜靜請教,經謝宜靜告知可向其事務所員工袁敏欽請教,被告陳盈錞乃去電袁敏欽請教預算金額事宜乙事,已經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陳盈錞對開標方面的事不懂,她來問我,我也不懂,所以我口頭跟她講我們事務所裡面有一位袁先生,比較懂,所以我就留袁敏欽的電話給她,因為我要隱暪袁敏欽是廠商代表身分,所以才告訴陳盈錞說袁敏欽是事務所的人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4頁);又被告陳盈錞經由謝宜靜提供 袁敏欽之電話後(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在96年6月20日12時 44分之前並無陳盈錞與袁敏欽之對話譯文,可認袁敏欽電話係謝宜靜提供),即撥打袁敏欽之行動電話詢問預算金額事宜,有96年6月20日12時44分,陳盈錞(A)與袁敏欽(B )之對話:「A:我雲林民生國小,請教上網公告的總務算要寫多少? B(指袁敏欽):扣掉建築師費用。..A:另外你給我的標單少一個,..林內國小有3個,..我看林 內國小標單分得很清楚,發包費保險營業費,可是我沒有。..B:主任貴姓。A:陳。..A:我跟林內表單不一樣,我不知道你是故意的還是怎麼..。」譯文附卷可稽(譯文卷雲林部分第77頁);顯見被告陳盈錞係根據證人邱春旗之告知應注意事項才打電話請教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謝宜靜及袁敏欽。 ④再由被告陳盈錞、謝宜靜與袁敏欽間下列之電話對談譯文:96年6月23日16時44分,陳盈錞(A)與謝宜靜(B)之對 話:「A:可是我全部有上傳,有公告畫面有資訊系統..我想說怎麼這麼順,..。B:現在我把他列出來。..A:你叫他打手機或怎麼樣我想瞭解到底是怎樣為何看不到」(雲林部分譯文卷第92頁); 96年6月23日16時19分,陳盈錞(B)與謝宜靜(A)之對 話:「A:現在就是我上網去看,妳怎麼那個清單..補充須知那個都沒有..B:沒有投標須知? 可是我這裡有看到耶,你沒辦法下載下來? ..A:還有妳那個營業項目,妳是用營造是不是? B:營造..我看那個林內也是用這樣啊..」(雲林部分譯文卷第92-93頁); 96年6月23日16時47分,謝宜靜(A)與袁敏欽(B)之對 話:「A:小袁,現在陳主任就是在問說..那裡沒有成功。B:我們現在上網上去領的話,就只領到那4個資料而已 ,..不是沒成功,..是她舖的資料沒完全。..A:你打跟她講一下。」(雲林部分譯文卷第95頁); 96年6月23日16時51分,陳盈錞(A)與袁敏欽(B)之對 話:「袁敏欽跟民生國小陳主任確認有關陳主任上傳電子檔不完全,附件資料夾沒有丟上去的問題。袁敏欽說他下載只能捉4個檔案,..袁說他再上去看看,如果確定檔案沒上 傳,就要進行更正,然後延一天開標」(雲林部分譯文卷第95頁); 可知被告陳盈錞對於上網招標、發包程序不甚清楚,否則何以會詢問其他學校之總務主任相關作業程序,並依邱春旗建議請教其他總務主任或建築師,再次確認上網招標資料是否已經完成上網作業(因學校系統與其他非學校系統進入之密碼、帳號不同)。 2.被告陳盈錞對於本件民生國小工程投標廠商之資格,係依照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之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與補充須知說明所載之投標資格不同,即未完全按照吳宗達、謝宜靜提供之補充須知說明而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①依民生國小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及投標須知上所載「廠商資格摘要」為:「一、綜合營造業。二、環境保護工程業」,此有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 161-162頁),此與證人邱春旗於本院證述:林內國小投標 廠商資格有勾選營造業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7頁反面 )相合,惟與被告吳宗達、謝宜靜、魏徵豪設計之投標廠商資格為「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處理、買賣業」等不合,此有民生國小工程補充說明1紙附卷可稽(見卷二十七第163頁),足見被告陳盈錞於本院陳稱:是看林內國小邱主任給伊之檔案而訂定投標廠商資格等語,應堪採信。 ②再當被告魏徵豪發現民生國小上網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與其前製訂交予謝宜靜、再轉交予吳宗達之補充須知上之資格不同時,即曾電話聯絡謝宜靜,要求謝宜靜再與學校人員聯絡,惟被告陳盈錞並未因此而配合更改投標廠商資格情事,已經被告陳盈錞於本院自承:沒有按照謝宜靜講的水污染防制業及廢棄物清理業去更改投標廠商資格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並有上開公開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附卷,及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稽: 96年6月23日15時50分,謝宜靜(A)與魏徵豪(B)之對 話:「..B:我跟你講,民生用這樣..你要上網去看看,廠商投標資格只有綜合營造業還有環境保護工程業可以標,其他都沒辦法標,連我們也沒辦法標..你要上網看看」(見雲林譯文卷第91頁); 96年6月23日16時19分,謝宜靜(A)與陳盈錞(B)之對 話:「..A:還有妳那個營業項目喔..妳是用營造是不是? B:營造..我看那個林內也是用這樣..B:沒有啊..還有5啊,..還有那個環境處理..」(見雲林譯文 卷第92-93頁); 96年6月23日17時17分,袁敏欽(A)與謝宜靜(B)之對 話:「..A:我是和總仔討論,先照這樣..因為她那個補充須知裡面有寫到了。B:那就不用改。A:我怕那個主任如果要更正的話,事情就大條了,..我有跟她解釋,..因為她不瞭解那個作業」等語(見雲林譯文卷第95頁)。③綜上所述,足見被告陳盈錞確實對於招標程序、工程事項均不清楚,而被告魏徵豪、謝宜靜卻利用學校人員均係教師兼任總務主任,對於招標、工程等專業事項不清楚之際,即予以誤導,此亦可由被告謝宜靜於96年5月15日14時33分與魏 徵豪之對話中提及「就跟你說以前都設計學校」等語得知(見譯文卷第30頁),是尚難以被告陳盈錞於開標前,曾對被告謝宜靜提及投標家數,並要求幫忙邀標,即遽認被告陳盈錞係有不法之故意。 3.況謝宜靜確實有帶人前去民生國小領2標情事,已經證人即 被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8頁),並有由被告陳 盈錞紀錄之該校96年6月25日校務記事「來賓欄」記載「二 位商人前來領取M960518(即本件工程計畫編號)標件」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50頁),是被告陳盈錞與 謝宜靜於該日,即知悉已有2家廠商領標並可能投標。是縱 被告陳盈錞於96年6月28日與謝宜靜對話中提及「目前為止 ..沒有人..你才寄2標..」等語,有敘及開標前投標 廠商家數之事實,然被告陳盈錞第一次辦理工程招標案,急於於暑假前完成招標工作,以免延誤,遂請求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謝宜靜幫忙邀標以順利完成招標工作,尚難認其有何故意透露投標廠商家數及圖利謝宜靜之不法犯意。否則被告陳盈錞於謝宜靜告知投標廠商資格應為石材業、水污染處理業時,即可配合謝宜靜而更改,不必堅持其前由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所提供之「綜合營造業」、「環境處理業」等投標資格。顯見被告陳盈錞純係因第一次擔任總務主任,不熟悉整個招標、投標作業流程始誤而為之,尚難遽認其有故意之不法犯意。此外,公訴人就此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陳盈錞有何故意洩漏投標家數之不法犯意,是被告陳盈錞此部分犯行尚不能證明。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 魏徵豪夫婦偽造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驗收合格,並登載不實: (1)本件工程分別於96年7月30日及8月3日由被告林慶昇、陳盈 錞、及該校主計葉小倩參與初驗及複驗,嗣經驗收合格,此有初驗紀錄、複驗紀錄、及驗收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二十七第176-179頁)。而驗收當日情形,經下列證人 為下列之證述: 1.證人葉小倩於本院證稱:「我僅於驗收當天配合去點數量、長寬」、「(於驗收當天,建築師代表有無告知學校人員說地坪防滑要用儀器測試? )我是不知道要做這個」、「驗收時僅能就看得到的部分,其他的不知道要怎麼做」、「驗收完後,當時有些數量對,尺寸不對,我們有紀錄要讓廠商改進,然後廠商後面有陸續來施工補足」、「我們是學教育的,對於工程方面的專業不是很清楚」、「要用儀器檢測部分,這就不在我們知道的範圍」、「(林慶昇或陳盈錞有無說要放水讓他們驗收通過?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3頁反面-14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學校人員講到依照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那些事項於驗收時要特別注意?)沒有」、「(於驗收時,有無再以儀器做測試?)沒有」、「學校初驗時我有去,好像有三個缺失,我們就叫廠商限期改限」、「(你於驗收時又沒有做測試,為何將此份報告交給學校? )我覺得有交給學校這樣的資料就可以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3-94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陳盈錞於本院證稱:驗收前我有打電話通知生之道公司,是一位女生接的,謝宜靜或吳宗達並沒有提到補充須知中規定儀器測試及水質採標的問題,所以驗收當天沒有用儀器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65頁反面-66頁)。 由上可知,當時參與驗收之監工人員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參與驗收人員即被告林慶昇、陳盈錞、證人葉小倩相關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儀器測試,而事後予以驗收 合格,即遽認渠等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 (2)況被告林慶昇、陳盈錞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而發現瑕疵令廠商改善,已如前述,是被告2人並非全然放任得 標廠商而不顧施作品質。 (3)公訴人僅以被告2人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予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其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2人均係從事教職,對於相關工程、規 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其等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被告2 人有主觀之不法犯意,實有速斷。 G、附表二編號8莿桐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過程: (1)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1.莿桐國小校長張照權於96年2月1日到任後,被告謝宜靜於同年3月中旬前往拜訪探詢有無施作防滑工程之必要,校長張 照權因雲林縣政府曾於95年5月17日函文通知莿桐國小加強 防滑措施減少意外,且該校學生亦常有滑倒意外,急需經費加強防滑措施,惟苦於無經費,乃於被告謝宜靜前往拜訪表明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時,表示樂觀其成,並於雲林縣政府核定經費後,交由該校總務處辦理後續情事,業經證人張照權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2頁),並有上開雲林縣政府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43頁)。 2.被告謝宜靜拜訪校長時,校長張照權乃請總務主任即被告林志生到其辦公室一同聽取爭取防滑措施經費事宜,亦經證人張照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2頁),核與被告即證人林志生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8頁)。3.被告謝宜靜於拜訪校長張照權當天,曾於總務主任林志生帶領下在學校丈量,並於事後將概算書、申請表送交被告林志生,林志生乃依據謝宜靜交付概算書等資料,未經修正而送交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林志生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8頁及反面),並有莿桐國小工程概算書(金額為672500元)及雲林縣政府96年5月18日 核定補助經費672500元之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44-149頁)。 4.是本件工程及經費爭取之緣起,並非被告林志生主動找謝宜靜幫忙,而係於校長張照權出面介紹下,被告林志生始與謝宜靜接洽概算書製作、工程經費爭取之相關手續。雖概算書之製作與提交、概算書上經費申請之金額及事後補助之金額相同,惟此僅係整個工程開標作業前之程序,尚難遽以被告林志生曾收受謝宜靜交付之概算書而申請經費,即認其有意使謝宜靜得標施作。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有關本件莿桐國小工程案建築師之委託,係經由學校營繕小組開會討論,而當時被告吳宗達因曾承作莿桐國小另件無障礙工程,學校乃決定委由吳宗達規劃設計監造情事,亦經證人張照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林志生於本院證稱:「營繕小組的老師接觸較少,..校長就打電話問吳宗達,..校長就說交給吳宗達做」、「校長聯絡吳宗達說要委託他後,吳宗達拿著建築師委託契約書過來找我」、「直到簽建築師委託契約書時,我才看到李明遠這個名字」等語、及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沒有打電話給我說莿桐國小要委託設計,是林志生說他有工程給我們做,我自己拿著制式契約過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9頁及反面、77頁)相合,是本件工程委託被告吳宗達規劃設計監造,係由學校營繕小組開會決定,而非被告林志生透過謝宜靜介紹決定,應可認定。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間之合作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莿桐國小這個案子,蔡素碧、謝宜靜及你三人之間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其他雲林縣的工程? )是」、「謝宜靜是得標廠商,所以很多東西大部分都是他在處理,我在這個案子只是負責幫他做化糞池及防滑測試」、「(從一開始到開標之前,謝宜靜有無曾經帶你或蔡素碧到學校去跟林志生碰過面?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0、131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林志生有無跟妳碰過面?)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7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沒有介紹魏徵豪、蔡素碧與林志生認識,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是魏徵豪他們測試完後拿給我,我拿給吳宗達,林志生亦沒有問我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怎麼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4頁反面、105頁反面、106); 4.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是故,學校人員自難於開標前、後知悉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合作關係。 (2)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謝宜靜與與被告吳宗達間之合作關係: 1.莿桐國小工程經費核准後委任建築師前,被告謝宜靜雖曾向被告林志生介紹吳宗達可處理此類工程,此經被告林志生於本院陳稱:經費下來後,謝宜靜有來找我,我印象中他好像有推薦吳宗達,但我沒有決定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9頁),而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從議員那邊得知公文到學校後,我就去找林志生,..他就有問我建築師的事情」、「(林志生有無問你說大概哪個建築師比較熟悉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的工程? )有,他有問我,我也是介紹吳宗達」、「(你介紹吳宗達之後,還有無跟林志生提到那位建築師?)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98頁反面-99頁),惟本件之所以委託吳宗達規劃設計,除前開所述外,吳宗達亦因曾在張照權校長原服務之惠來國小擔任工程設計監造,莿桐國小營繕小組成員經開會討論後,認為其服務不錯,乃同意繼續委任情事,此亦經證人張照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頁)。再被告林志生根據學校決定電話通知委任吳宗達,吳宗達遂自行前往學校辦理簽約、並與林志生查看施作地點、丈量情事,亦經被告林志生陳述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9頁反面-50頁、77頁),而證人即被告謝宜靜亦於本院證稱:伊沒有 帶吳宗達去學校找林志生,他們簽約時伊不在場,林志生亦沒有跟伊提到已經有委託吳宗達做設計等語(見卷二十八第99頁反面-100頁),是於莿桐國小決定委任吳宗達設計規劃後,被告林志生確實有與吳宗達接洽、討論本件工程施作地點、丈量相關事宜;又被告林志生與吳宗達簽約、丈量、查看施作地點時,被告謝宜靜均未在場,是尚難以謝宜靜曾向被告林志生提及吳宗達之名字,即遽而斷定被告林志生知悉吳宗達與謝宜靜2人間有合作關係。 2.被告林志生雖曾將謝宜靜交付之概算書交予吳宗達(見卷二十八第48、50頁),惟觀之卷附概算書之金額總計為672500元,而預算書金額總計為718000元(見卷二十八第148-149 、157-159頁),二者關於工程費、工程管理費、保險費、 設計監造費、及施作之品名、數量、單價之估價計算均有不同,是由該概算書及預算書外觀,尚難一眼即可辨認相同。3.再被告吳宗達係自行將製作好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資料送至被告林志生辦公室,並未透過謝宜靜轉交情事,亦經被告林志生於本院陳稱:「(吳宗達丈量之後,他是怎麼樣把預算書及招標規範等資料交到學校? )因為我工作很忙,所以常常不在辦公室,我是回來之後才看到丟在我桌上」、「我看到放在我桌上的資料,就心想一定是他(指吳宗達)送過來」、「(謝宜靜跟吳宗達在開決標前,有無曾經一起到學校去找過你?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0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送給他(指林志生)的就是一份紙本預算書及一片光碟,因為無障礙空間工程也差不多在那個時候」、「(這個工程的預算書、補充須知等規劃設計資料如何到達學校人員那邊? )我送過去的」、「(謝宜靜有無先到你這邊來拿這些資料,再轉交給學校或林志生? )沒有」、「我送去時,他剛好不在,我就放在他桌上」、「(於你跟林志生去測量、簽約後,一直到開標之前,林志生還有無打電話給你或跟你碰面? )因為當時還有一個無障礙空間的工程,所以我有過去」等語(見卷二十八第78-79頁)、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 證稱:「(吳宗達設計完這個工程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後,怎樣送達到學校手上? )我不曉得」等語(見卷二十八第100頁及反面)相合,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追加 起訴書第25頁記載預算書、招標規範係由謝宜靜提供交付予被告林志生,顯有誤認。雖被告林志生於偵訊中陳稱:「(承上,該標案之招標文件及預算係由何人製作提供? )相關文件及預算資料都是謝宜靜提供給我,我依據該等資料製作招標相關文件」等語(見補偵四卷第167頁反面),惟由該 問題之前一問題為:「(謝宜靜如何得知雲林縣政府有上該補助款?為何主動告知你?)我不清楚謝宜靜如何得知,為何謝宜靜會主動告知我有前述工程款我也不清楚,他是到學校去找我們校長告知有前述補助款後,我才知道的」,及下一個問題:「(承上,該標案辦理程序為何?底價由何人決定?)謝宜靜只有告知前述補助款金額為0000000元,我依照該 補助款金額簽請校長核定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程序辦理上網公開招標等事宜」可知,此三個問題是要了解由經費爭取、核准、直至辦理招標之過程。然由經費爭取至辦理上網公開招標之過程,其間必須經過:提出概算書、呈至縣政府、縣政府核准經費、委任建築師規劃設計、由建築師提出預算書圖及招標文件、上網公告、核定底價、開標等程序,而底價之核定亦非直接依照補助款,是被告林志生於本院陳稱:「我印象當時我講的是概算書相關文件是由謝宜靜提供的,我是用它來向縣政府申請經費,而預算書資料是建築師提供的」等語(見卷二十八第57頁反面),尚非不可採信。況有關此部分錄音光碟亦未在檢方移送本院之光碟片中,且調查站亦無存備份檔,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函附卷可稽(卷二十八第200頁),是自無法證明當初被告林志 生確實為上開陳述。縱使其於詢訊、偵訊為上開陳述,惟概算書、預算書之性質、功用確實不同,倘非深入案情或有此一專業,亦難遽以分別,此亦可由本院開始審理進行交互詰問時,每每需強調告知二者不同,以利進行詰問可知。 4.雖被告林志生於本件工程開決標前,均未與學校所委任之吳宗達或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討論有問工程補充須知、招標文件等細節,亦未確認其所收到之預算書、招樣規範等資料是否被告吳宗達送達交付情事,已經被告林志生於本院陳稱:預算書及招標規範等資料是放在我桌上,我心想是吳宗達送過來,但沒有電話與吳宗達確認,開決標前我也沒有打電話向吳宗達詢問招標事宜,吳宗達亦沒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注意什麼或提到保固期多久的問題,我也不認識李明遠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0頁及反面、52頁、5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學校人員有無通知你說那一天要開標? )沒有」、「(於簽約後,一直到本件工程開標之前,林志生有無為了本件工程來向你洽詢? )沒有」、「我送去時,他剛好不在,我就放在他桌上」、「(在開標之前,他有無問你說這些資料裡面有什麼事項是要在開標時特別注意?)沒有」、「(林志生有無就保固期間的問題來問你?)沒有」、「(林志生有無因謝宜靜有跟他討論開標期間要訂7天或14天,而來問你要訂7天或14天比較好? )沒有」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8頁反面-80頁),惟上開工程既 已由學校開會決定委由吳宗達設計規劃,而被告謝宜靜、吳宗達亦未曾一同出現在學校,已如前述,是可否逕以被告林志生未與吳宗達聯繫即遽認其知悉吳宗達與謝宜靜間有合作關係,似有疑義。 5.縱被告林志生與被告謝宜靜於開決標前,就保固期、等標期事宜有所討論,此經被告林志生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1頁反面、52頁反面、56-57頁),核與證人即被 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29日開標之前,林志生有無跟你提到任何莿桐國小的工程相關事情? )就是跟我討論等標期及保固期那些,就是我上次去學校時,他跟我討論的那些」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1頁),復有2人於96年6月 13日16時21分之對話:「B(即謝宜靜):同學,你好。A (即林志生):那個..後來跟校長講喔..確定要14天啦..,B:跟誰講? A:跟我們校長討論起來要14天啦。B:喔..這樣喔?..A:所以我們一樣..29。B:這樣子喔 ..好啦。不然我其他學校是都7天而已..B:保固期限就都2年啊。A:3年還是2年?..」、及於96年6月13日16時23分之對話:「A(即謝宜靜):志生啊,我跟你說..你要 提早一天截止喔..。B(即林志生):對..照原來講的 這樣嘛」等語附卷(見雲林縣譯文卷第62-63頁、本院卷二 十八第56-57頁)。惟由上開譯文內容可知,被告林志生並 未允諾謝宜靜所述之等標期7天,而係堅持與校長討論之14 天。再就保固期而言,雖有討論提及2年或3年,惟觀之本件工程之補充須知柒規定:「承包商應保證切結地坪防滑條於施作完成『壹年』內不可有脫層破裂及假結合之情事發生」等語(見卷二十八第164頁),及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 證稱:「(在莿桐國小這個案子裡面,補充須知規定的保固期間是多久? )一年」、「(謝宜靜有無跟你討論到保固期間的問題? )沒有」、「(林志生有無跟你提到說謝宜靜有跟他提到保固期間幾年的問題? )沒有」等語(見卷二十八第79頁反面-80頁),亦可知縱使被告林志生與謝宜靜曾討 論保固期間,惟最後所訂立之保固期間亦非2人討論之結果 ,是亦難以此即認被告林志生知悉吳宗達與謝宜靜有合作關係。 6.本件工程開決標後,被告林志生有告知吳宗達工程之得標廠商為聯富企業社,惟吳宗達、謝宜靜均未告知被告林志生工程補充須知內關於3小時快乾測試,吳宗達亦未提及謝宜靜 曾提供資料予其參考情事,業據被告林志生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4頁反面-5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 謝宜靜分別於本院證述情節相合(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9、80頁及反面、103頁反面),是被告林志生尚難知悉吳宗達據 以規劃設計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係謝宜靜之前所提供。 7.綜上所述,尚難遽以推論被告林志生知悉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 (三)被告林志生於開標時係擔任審標人及主持人,而被告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有參與投標,被告謝宜靜本人亦於開標時到場,並於聯富企業社得標後與被告林志生談論簽約事宜: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林志生於本院陳稱:開決標當天是我主持,當天有三家廠商投標,廠商代表坐在沙發,我們在會議桌開標,謝宜靜是坐在廠商代表的沙發上,我是以最低價決定何家廠商得標,我在開標紀錄有看到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是謝宜靜,我宣布聯富企業社得標時,謝宜靜有在場,宣布完後,我有把開標紀錄表影印一份給謝宜靜,因為他做合約書需要用到,我有要求他把品質作好一點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3-5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稱:「(主 持人有無當場宣布聯富企業社以最低價得標? )有」、「我就跟學校的林志生接洽,拿一些資料準備做合約」、「當天校長沒有主持開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2頁反面-103頁),並有其上記載「主持人林志生,紀錄林志生」之開 標紀錄1張、及蓋有「審查人:總務主任林志生」戳章之投 標證件審查表3張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71-174頁),是被告林志生於看見被告謝宜靜坐在廠商代表所坐之沙發上、審查投標證件,甚至於宣布聯富企業社得標、謝宜靜向其拿取合約資料時,即可知悉被告謝宜靜是得標廠商聯富企業社負責人。 (四)被告林志生知悉被告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得標,而未予當場宣布廢標,是否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而故意圖利謝宜靜: (1)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又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再依同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足見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於開標、決標時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時,即應停止開決標,或予廢標。 (2)本件工程開標日期為96年6月29日14時,而截標日期為同年 月28日17時30分,即開標前一天下午,有招標公告資料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68頁);而此截標日期與被 告林志生、謝宜靜2人事先於96年6月13日16時23分電話對談中討論之「你要提早一天截止」、「對..照原來講的這樣嘛」等語相合,此有上開對話譯文可稽。被告謝宜靜非本件之規劃設計監造人員,被告林志生就截標日與被告謝宜靜有所討論固有不當,惟本件工程係於96年6月15日上網公告公 開招標,領標及投標期限自是日起至96年6月28日17時30分 止,而開標日期係於96年6月29日14時,有經校長批准之簽 呈及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見卷二十八第 167-168頁),是任何欲投標競爭之廠商均可於該14日之等 標期內為投標準備,並無匆促過短,或對其他廠商不利之行為,自難以2人有此討論即認有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 (3)又雖被告謝宜靜提供製作好之概算書予林志生以申請經費,,而概算書上對於施作地點、數量、單價均有所評估(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48-149頁),惟預算書上之總計金額、施作 品名、數量、單價均與上開概算書上所載不同,已如前述;另被告林志生不知謝宜靜與吳宗達間之關係,亦如前述,是被告林志生自無從判斷知悉謝宜靜對於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有比其他廠商多且影響公平競爭之資訊。再被告謝宜靜或聯富企業社亦非提供本件設計規劃監造服務之廠商,而被告林志生又不知謝宜靜與吳宗達間有合作關係,是亦無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承辦專業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 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2款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所定之不得決標之情形。 (4)綜上所述,被告林志生固就保固期、等標期、截標日與被告謝宜靜有不當討論,惟如前所述,尚難認此等行為已影響其他廠商投標權益,而達違反採購公正之不法行為。是自難以被告林志生於知悉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仍予開標,或得標後不予廢標決標,即認其有圖利被告謝宜靜或聯富企業社之行為。 (五)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審核: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交予謝宜靜轉交吳宗達:A此部分事實,除可由上開被告魏徵 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分工不同可知外,證人即被告吳宗達亦於本院證稱:「(莿桐國小案子是否根據之前謝宜靜所提供資料來作規劃設計? )是,就是參照雲林縣的及謝宜靜以前所提供的資料」、「(謝宜靜在莿桐國小案子裡面,有無特別跟你講說他之前給你的鳳新高中或其他學校的工程資料都是魏徵豪提供?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8頁、79頁及反面),另證人即被告謝宜靜亦證稱: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在雲林縣工程期間都沒有見過面,也沒有跟吳宗達說是魏徵豪提供工程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4頁反面)可知,是自難期待被告林志生知悉吳宗達是由 魏徵豪處取得資料。 (2)學校人員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9頁);而觀之附表二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當日在場監標之證人即教師兼主計許淑郁於本院證稱:我是監標,審標一律是總務主任在做,開標當日就我與林志生在場,我們在程序上就是要看廠商有無合格,我有在旁邊看,把標函剪開後,我們會看廠商的證明文件合格後,合格後就繼續看標單等語可知(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1頁及反面)。本件被告林志生係從事教職,而兼任總務主任,均非工程專業人員,雖開標審標係由被告林志生主持,惟倘被告吳宗達未告知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內應注意事項,或提醒應檢附之文件,則尚難要求從事教職之人員對於工程事項完全瞭解而知悉有無不當限制之情。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六)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本件工程之3家投標廠商,其中高波公司係設於高雄地區, 聯富企業社及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係設於雲林,且負責人均不同,有該投標標封及證件審查表在卷可稽,是自難由其外觀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連。況由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 1.證人即被告陳奇文證稱:「那天我沒有過去」、「(你有無看過職聯絡在庭被告林志生? )沒有」、「(謝宜靜在投標之前,有無跟你提到或介紹魏徵豪、蔡素碧或林志生這些人?)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95頁反面-96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稱:從爭取經費到結算請款,沒有介紹魏徵豪、蔡素碧與林志生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2 頁反面-133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謝宜靜沒有帶我或蔡素碧到學校去跟林志生碰面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31頁)。 4.可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所為均係避免學校人員知悉其等彼此間合作之關係,此外,公訴人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林志生知悉參與投標廠商被告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陳奇文間有合作、圍標、陪標情事,尚難僅憑臆測即遽入學校人員於不利。 (七)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偽造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驗收合格,並登載不實: (1)本件工程於96年7月27日由被告林志生、校長張照權、會計 許淑郁初驗,再於同年月30日由被告林志生、主驗人員即校長張照權、會計許淑郁會同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即被告吳宗達、廠商代表辦理驗收,經學校驗收人員清點數量、尺寸及地點,認定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予驗收合格,有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 178-179頁);又驗收當天吳宗達並未向驗收人員提及補充 須知規定須以ASM儀器測試,而驗收當天亦未當場以ASM儀器測試乙事,亦經被告林志生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55頁反面),並經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張照權於本院證稱:驗收時建築師和林志生有拿尺及一本書去對,看位置、尺寸對不對及有無照招標公告的來施工,林志生有說建築師會有測試報告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6頁及反面); 2.證人即會計許淑郁於本院證稱:驗收當天我有去,但我應該是臨時有事情,所以我就請假離開,事後我才根據書面文件審核補章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3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驗收當天根據數量來清點,看那個地方要做,我們就一一量尺寸,驗收當天沒有用補充須知裡面所規定的ASM儀器做地坪防滑測試,完工之後我沒 有看到謝宜靜拿ASM儀器做測試,測試報告是謝宜靜送過來 ,我就將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水質檢測報告及結算文件一起送到學校去給林志生,我沒有把沒有實際看到謝宜靜做ASM 儀器測試這件事情告訴林志生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4頁); 4.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驗收當天有無用ASM儀 器做測試? )沒有」、「(在驗收的時候,吳宗達有無提到補充須知有規定需要用ASM儀器做測試?)沒有」、「(林志生在驗收的時候有無跟大家提到依照補充須知規定,驗收時需要用ASM儀器做測試?)沒有」、「我拿給吳宗達(指地坪防滑測試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05頁反面)。 由上可知,當時參與驗收之監工人員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參與驗收人員即被告林志生及主驗人員張照權相關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 儀器測試,而事後予以驗收合格,即遽認被告林志生就此部分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 (2)況被告林志生於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且主驗人員係校長張照權,此由驗收紀錄上記載之「主驗人員:校長張照權」、「紀錄:林志生」、「監驗人員:許淑郁」等語可知,是本件驗收合格與否,並非被告林志生可獨自決定。公訴人僅以被告林志生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予 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被告林志生就此部分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林志生係從事教職,對於相關工程、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其等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被告林志生有主觀之不法犯意,實有速斷。綜上所述,本件驗收合格與否既非被告林志生所能決定,且其亦不知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情事,已如前述,是自難以其於驗收紀錄上登載「驗收合格」即認其有行使故意登載不實、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圖利犯行。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志生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圖利犯行,本件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另被告吳宗達未經「馮子石建築師」同意,而由其員工蓋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於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交付予莿桐國小,此經被告吳宗達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6頁、82頁及反面),並經證人馮子石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16頁及反面),復有「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測試 數據」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86-187頁),此部分未經公訴人起訴,自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予敘明。 H、附表二編號9石榴國中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學校師生曾因滑倒受傷,乃召開主管會報欲解決此問題,並主動爭取經費,非因被告謝宜靜關係始決定施作此工程: 此部分事實,業經證人即原石榴國中校長劉銀讚於本院證稱:「校內經常積水,為了要排水,就把走廊建得比較斜,而走廊是鋪設磁磚的,下雨時就會滑,學生於下課跑動時經常摔倒受傷,也有一位老師因滑倒導致眼睛受傷,所以我們就開主管會報要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你們自己主動去跟縣政府爭取經費,還是有人到學校去說可以幫你們爭取經費?)石榴國中旁邊就是石榴國小,我經常會去拜訪,就看到他們有鋪設地坪防滑的設施,石榴國小的校長告知我說該防滑設施的止滑效果不錯,也不容易毀損,當時已經開完主管會報了,我回來後就向總務處告知說我有在石榴國小看到這樣的防滑設施,請他們去問問看那是什麼,剛好教育部有公文來,提醒學校注意校內止滑,有此依據後,因為學校真的有需要,我們就開會擬訂計畫向縣政府申請經費」、「該計畫是我們開會討論決定的,然後請總務處擬訂」、「(該概算書由何人製作?)應該是總務處製作的」、「(在申請經費的階段,謝宜靜有無曾去學校拜訪你過,說他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沒有,我之前都不認識謝宜靜,是我接任石榴國中校長時,石榴國中的家長會長有介紹說其中一位家長會的委員就是謝宜靜」、「(謝宜靜有無曾因工程經費的事情,而跟你討論說他可以幫忙學校去爭取經費?)沒有」、「(余杏純有無跟你報告過謝宜靜有來找她說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沒有」、「(在製作概算書之前,有無看到謝宜靜或謝宜靜帶去的人到石榴國中做測量的動作?)沒有」、「(余杏純有無跟你提到謝宜靜有交給她一些概算書資料,該概算書資料可以送給縣政府參考?)沒有」、「(謝宜靜有無去找你說要幫忙爭取經費,然後你再告訴余杏純說謝宜靜要幫忙爭取經費這件事情?)沒有,而且我之前在教育局擔任過科長、督學,我自己去講比他還有用」、「(你有無曾經叫余杏純去石榴國小參觀石榴國小的化糞池工程?)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29 -30頁反面),並有95年11月13日石榴國中95年學年度第1學期主管會報記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48-150頁),是被告余杏純於本院所述校長 曾要求其至石榴國小了解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乙事,應可認定。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有關本件石榴國中工程案建築師之委託,係事務組長即被告余杏純先後詢問石榴國小總務主任、及學校顧問謝宜靜後,由謝宜靜推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余杏純即擬定簽呈,經總務主任沈志憲、主計陳玉雪、校長劉銀讚核可後,余杏純即請謝宜靜幫忙聯絡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到校簽訂契約,嗣被告吳宗達持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及契約書至學校簽約情事,業經被告余杏純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7頁反面),核與下列人證及事證相合: 1.證人即校長劉銀讚於本院證稱:「(於經費核准後,有關建築師的委任及委託是如何處理?)我授權給總務處,僅交代總務處要去查詢政府有無公告該建築師被剔除」、「(是否10萬元以下的費用就可由學校自行委託建築師,不用公開招標?)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30頁及反面);②證人即被告沈志憲於本院證稱:「(當時如何決定建築師? )是承辦人呈上來,我看這個建築師也沒有什麼問題,他也沒有受到什麼限制,我認為他既然是一個合法的建築師,那應可以用」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49頁); 2.復有經總務主任、主計、校長核可之簽呈1份在卷可稽(見 卷二十九第152頁)。 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託雖係由被告謝宜靜推薦,惟仍係經由總務主任、主計及校長審查核可,非被告余杏純、沈志憲一人自行決定,尚難認建築師之選任程序有何違法失誤之處。(3)被告余杏純、沈志憲只知被告謝宜靜曾經為學校之家長會委員顧問: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余杏純、沈志憲分別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48、5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教務主任陳雲龍於本院證稱:「他是我們學生的家長」、證人即校長劉銀讚於本院證稱:「我接任石榴國中校長時,家長會長有介紹說其中一位家長會的委員就是謝宜靜」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8頁反面、29頁反面),是被告余杏純、沈志憲雖認識謝宜靜,但僅限於其係學校之家長會委員,尚難遽以被告余杏純聽從謝宜靜之建議而選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從事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即認2人有所共謀圖利,仍應參 考其他相關之事證而判斷。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及與被告吳宗達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石榴國中這個案子,蔡素碧及謝宜靜跟你分工的情形,是否如同附表二編號一至七這幾個雲林縣的工程? )大致上是一樣,但是石榴國中我沒有參加開標作業」、「(從爭取經費到開標之前,你跟蔡素碧有無到石榴國中拜訪過學校人員?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32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在石榴國中這個案子,魏徵豪、謝宜靜及妳的角色扮演及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之前的雲林縣其他學校? )應該大致上一樣」、「(開標之前,謝宜靜有無曾拿過開卷或生之道的名片給沈志憲及余杏純,或是跟開卷或生之道的同事去拜訪沈志憲及余杏純? )謝宜靜不會帶我們公司的人去拜訪,因為經銷商不喜歡我們接觸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40頁反面、141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打電話給我講,說石榴國中有一個工程要委託我們來設計,然後再帶我去石榴國中,所以我就帶委託書到學校去跟組長余杏純做確認的動作,我跟事務組長余杏純談規劃設計價格及簽約時,謝宜靜沒有在旁邊,當天我是拿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吳宗達的名片,後來簽約完余杏純有帶我在現場丈量,謝宜靜沒有在場,沈志憲沒有跟我聯絡過,在本件工程施工現場,我沒有看過魏徵豪及蔡素碧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4-85頁反面、87、93頁); 4.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余杏純有拜託我介紹吳宗達去學校,看他是否願意承作這個工程」、「我跟她講說莿桐及其他那些學校是找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你跟魏徵豪、蔡素碧的分工情形是否跟之前一樣? )跟之前都一樣」、「(蔡素碧有無跟你一起去學校找過沈志憲或余杏純?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08、113頁反面、119頁 反面)。 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是故,學校人員自難於開標前即知悉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關係如何。 (2)被告沈志憲、余杏純不知被告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被告沈志憲亦未於開標時從事審標之工作: 被告沈志憲未於開標時到場,而係由其他學校人員陳雲龍、楊尹通及被告余杏純負責審查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及物證: 1.證人即原石榴國中教務主任陳雲龍於本院證稱:「(是否記得開標的時候,你有去擔任主持人?)記得」、「(於開標當天,學校有哪些人在做審標的工作?)..事務組長余杏純及學務主任楊尹通」、「(聯富、開卷、尚清及生之道等四家公司之投標證件審查表上面均有陳雲龍的簽名,是否為你簽的?)是」、「(當時由何人實際負責看投標資格證件?)余杏純」、「(這些資格審查是否為余杏純先初步審查後,再交由你們簽名?)是」、「(於開標當天,沈志憲有無在開標現場?)沒有」、「(審查表上面有你的簽名,簽名是否代表認同審查結果?)這我要怎麼說呢」、「余杏純有告知說在四家廠商中,有兩家不合格,後來秘書有打電話去問縣政府說這個狀況是否可以開標」、「(開標當天有無廠商代表去現場?)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7-2 0頁); 2.證人即原石榴國中會計陳玉雪於本院證稱:開標時我只是監標,不用審標,在審查表上面沒有蓋章的,就是代表沒有參與審查工作,而卷附之投標證件審查表上沒有沈志憲簽章,就表示他不負責審查,負責開標時做審查投標證件工作的是總務處余杏純,並沒有投標廠商簽到簿,亦沒有當場點呼投標廠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23-24頁); 3.證人即被告余杏純於本院證稱:投標資格一般都是我跟主任一起負責審查,但當天主任不在就由楊尹通老師代理,一般我審完第一個標之後,我簽名蓋章,就交給第二個審查人,當天就是楊尹通,開標現場是校長室,廠商不能進去,也沒有簽到簿讓投標廠商代表簽到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9頁反面-60頁); 4.證人即被告沈志憲於本院證稱:開標當天我在上課,不在開標現場,校長當天也出差,是由教務主任代理,余杏純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0頁); 5.此外,復有聯富企業社、開卷公司、尚青公司、生之道公司之投標證件審查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76-179頁);而觀之上開證件審查表之審查人分別記載「余杏純」、「楊尹通」、「陳雲龍」,有其等之簽名或職章可稽,亦與上開證人證述相合。足見被告沈志憲並未參與投標廠商投標證件之審查,自無從知悉被告謝宜靜有以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 6.雖被告余杏純開標當日有審查聯富企業社之投標證件,惟投標廠商並未在開標現場,亦無簽到情事,已如前述,是被告余杏純自難由開標現場狀況知悉謝宜靜即是參與投標之廠商;況被告余杏純於本院陳稱:我只知道謝宜靜是學校顧問,他並沒有拿名片給我,我一直認為謝宜靜是經營成富行,因為他以前是做教科書等教學設備的,謝宜靜在開標前亦沒有跟我提到有以聯富企業社名義投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6頁反面、60頁反面-61頁),此與證人劉銀讚於本院證稱 :我沒有聽過聯富企業社,案發後有聽過其他校長說過成富行,是在賣粉筆及橡皮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31頁及反面)、證人即被告沈志憲於本院證稱:當時也不知道聯富企業社,是調查員約談的時候,他才跟我說有這些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4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沈志憲或余杏純提到說你有開一家聯富企業社?)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20頁),是綜上所述,被告余杏純既不知謝宜靜與其他投標廠商魏徵豪之關係,被告沈志憲亦未實際參與本件審標之工作,公訴人於追加起訴書認被告2人明知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 責人,而未予廢標,即有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即有速斷。 (3)被告余杏純是否因被告謝宜靜於決標後曾向其表示是得標廠商之協力廠商,卻未適時阻止或處置而有明知不法之違誤? 1.被告謝宜靜陪同吳宗達一起至石榴國中找被告余杏純簽立委託監造契約乙事,雖經被告余杏純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7頁反面),惟事後有關該工程之丈量、預算書圖之製作、交付都是由吳宗達為之,被告謝宜靜並未參與乙事,亦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5頁反面-87頁),是被告余杏純自難單憑2人曾一同前往學校即推論2人有合作之情。 2.再本次工程之決定施作、經費之爭取均非被告謝宜靜向學校推薦、爭取,亦如證人即校長劉銀讚前開證述,是尚難由被告謝宜靜曾參與介紹建築師事務所之行為,即推定被告余杏純知悉謝宜靜將參與該工程之標案,或是與其他廠商合作。3.按「承辦專業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商之負責人」,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投標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是採購機關於發現有上開情形時,自得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被告謝宜靜或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非本件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已如前述,而本件工程之得標廠商於開決標時,亦未被發現如前開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所列之事項應予撤銷決標、解 除契約之事由(雖事後被起訴投標廠商間有陪標行為,惟案發當時學校承辦人員不知情),是尚難以謝宜靜單純告知被告余杏純為得標廠商之協力廠商,即認有上開應予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事由存在,故自難以此認被告余杏純有何明知不法之違誤。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本件工程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持至學校放在被告余杏純桌上,已經被告余杏純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8頁反面),核與: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自己把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送到學校,當時是余杏純不在,我就放在她桌上,後來她有打電話跟我確認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6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此部分事實,已經學校人員即被告余杏純於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8頁反面),核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余杏純講說補充須知裡面所提到有關於開標、審標、及驗收時要注意那些事項? )沒有」、「(余杏純有無問你說你的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是根據那些資料來做設計?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7頁及反面); 2.證人即校長劉銀讚於本院證稱:「我們校方人員在場僅能就肉眼可及的部分去清點、驗收,至於隱蔽的部分就要由建築師或設計師去負責」、「驗收時我有用腳去摩擦止滑條,看看有無防滑效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32頁及反面);3.證人即被告沈志憲於本院證稱:驗收當天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沒有跟學校人員特別提到補充須知裡面有規定要用儀器檢測,驗收有是一群人,只要有人說不合格,那就是不合格,只要沒有異議,那就合格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4頁);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3 人間,有前述之分工,第三者自難瞭解,此可由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余杏純說你曾經參考那些資料來做設計? )沒有」、「(謝宜靜有無告訴你說他交給你的這幾所學校的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是魏徵豪或他們公司員工或何人製作好後交給他,然後他再轉交給你的? )沒有」、「補充須知規定是要當天下午去做測試,看是否符合學校的需求或品質上的保障」、「(你有無把這個訊息告訴學校人員?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8頁及反面)、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有無跟吳宗達說你以前提供給吳宗達的這些資料是魏徵豪給你的?)沒有」(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10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於本院證稱:我沒有跟李明遠或吳宗達碰面、接洽或通電話,我不知道謝宜靜有無告訴吳宗達鳳新高中之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等是從我這邊拿的等語可知(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34頁反面-135頁)。是與謝宜靜接觸密切 之吳宗達都不知道謝宜靜提供之資料是自魏徵豪處取得,則學校人員即被告余杏純、沈志憲又何能知悉?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當日主持開標之教務主任陳雲龍證稱:因為我不懂所以沒有就投標廠商資格符合與否向審查人員提出質疑等語可知(見本院卷二十九第20頁)。本件被告余杏純、沈志憲均係從事教職,而分別兼任事務組長、總務主任,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開標、驗收時亦分別有其他學校人員即教務主任、或校長參與主持,均非二人可獨自決定可否予以廢標或驗收合格與否;再本件工程,學校方面亦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乃是欲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被告余杏純固因聽從謝宜靜之建議而選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惟誠如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於96年5月15日14時33分之通話(見雲 林部分譯文卷第30頁):「A(指謝宜靜):..就跟你說以前都『設計學校』。..A:..像那個石榴國中喔,我本來要幫他們做廚房,..」等語,是尚難以被告謝宜靜介紹並帶同吳宗達至學校與余杏純簽委託設計規劃監造契約,即遽認被告余杏純、沈志憲2人知悉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 競爭之情。況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在開標、決標之前,吳宗達有無請你跟學校的余杏純或沈志憲講說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裡面有一些關於投標廠商的資格或投標廠商應該具備的證件這些資料,要請學校人員多注意?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13頁),顯見被告余杏純、沈 志憲並不知謝宜靜曾提供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予吳宗達參考。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不知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此部分已如前開(1) 3、(2) 2所述。 (2)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本件工程開、決標時,投標廠商並未在開標現場即校長室,已如前述;而本件工程之4家投標廠商,其中開卷及生之道 公司係設於高雄地區,聯富企業社係設於雲林,而尚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係位於台中,且負責人均不同,有該投標標封及證件審查表在卷可稽,是自難由其外觀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連。況由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稱:「(在開標、決標之前,魏徵豪或蔡素碧有無在你陪同下去找過沈志憲或余杏純? )沒有」、「(魏徵豪當天有無去開標現場? )沒有」、「(有無曾經跟沈志憲或余杏純說開卷、聯富、生之道這幾家公司的負責人或老闆是誰?)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10頁反面、111頁反面、114);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從爭取經費到驗收完成,我與蔡素碧都沒有與沈志憲、余杏純碰面,開標時我沒有去,簽約是我派公司員工簽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32頁反面-133 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學校人員沈志憲、余杏純都沒有與我聯絡過,謝宜靜也沒有帶我們公司的人去拜訪學校,因為經銷商不喜歡我們接觸學校,而投標的事都是我先生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40頁反面-141頁)。 可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所為均係避免學校人員知悉其等彼此間合作之關係,此外,公訴人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沈志憲、余杏純知悉被告謝宜靜、魏徵豪、或蔡素碧間有合作、圍標、陪標情事,尚難僅憑臆測即遽入學校人員於不利。 (五)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偽造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驗收合格,並登載不實: (1)本件工程於96年9月3日由被告沈志憲、余杏純、主驗人員即校長劉銀讚、會計陳玉雪會同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即被告吳宗達、廠商代表驗收,經學校驗收人員清點數量、尺寸及地點,並以腳試踩防滑效果後,認定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而予驗收合格,此有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各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87-188頁),並經下列證人證述 : 1.證人劉銀讚於本院證稱:驗收時我有用腳去摩擦止滑條,看看有無防滑效果,我有聽總務處同仁說要採樣,但不知道實際上有無做,驗收當天沒有用儀器測試,我們校方人員在場僅能就肉眼可及的部分去清點、驗收,至於隱蔽部分就由建築師或設計師去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32頁及反面); 2.證人即被告沈志憲於本院證稱:驗收時只要有人說不合格就不合格,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並沒有特別提到補充須知裡面規定,驗收當天也沒有用儀器測試,就看數量、尺寸、地點及用腳去踩防滑條看看防滑效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3-54頁); 3.證人即被告余杏純於本院證稱:當天主驗人員是校長劉銀讚,由主驗人及建築師認定驗收合格與否,吳宗達並有沒提到驗收時候補充須知裡之規定事項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62頁); 4.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余杏純講說補充須知裡面所提到有關於開標、審標、及驗收時要注意那些事項? )沒有」、「驗收程序是到施作地點,然後根據數量來一一比對及丈量看有無符合我們的設計」、「(於完工之後,驗收之前,廠商有無特別通知建築師李明遠或你說根據補充須知的規定,要會同你們用ASM儀器去做防滑測試?)沒有」、「(根據補充須知的規定,廠商做測試時,有誰需要在場? )建築師」、「(於驗收當天,廠商有無要會同你或建築師李明遠用ASM儀器去做防滑測試?)沒有」、「(你有無跟石榴國中的人員講說得標廠商於完工之後至驗收當天,都沒有通知你來用ASM儀器來做測試?)沒有」、「(當天是否就決定驗收合格? )當天就看是否符合我們數量,清點完成以後,我們就認為合格」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7、89頁反面-90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去的時候《指驗收》,有無聽到吳宗達跟學校人員說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有提到那些規定要特別注意的?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14頁反面)。 由上可知,當時參與驗收之監工人員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參與驗收人員即被告沈志憲、余杏純、及主驗人員劉銀讚相關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儀器測試,而事後予 以驗收合格,即遽認渠等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 (2)況被告沈志憲、余杏純於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且主驗人員係校長劉銀讚,驗收合格與否全非被告沈志憲或余杏純可獨自決定,公訴人僅以被告2人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予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其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2人均係從事教職 ,對於相關工程、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其等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被告2人有主觀之不法犯意,實有速斷。 I、附表二編號10吳厝國小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吳厝國小曾因積水、地板濕滑造成學生跌倒,經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5、60萬元,只補助5萬餘元施作,防滑效果有限,嗣經其他學校校長與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提起,而被告謝宜靜亦於前往學校拜訪校長表示可以協助爭取經費及書寫申請企劃書之情況下,校長乃當場介紹總務主任廖昭坤與謝宜靜認識,並請總務主任廖昭坤書寫申請書以爭取經費情事,業經證人即原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我們學校下雨之後都會積水,地板濕滑,小朋友時常跌倒,所以我就向縣政府申請經費,此次工程是我第二次申請,我第一次申請的實際金額大概是五、六十萬元,結果只有准許五萬多元,實際上對廁所的防滑並沒有幫助很大,小朋友還是常常跌倒,所以我才會想說我們如果有機會的話,來申請一些止滑的工程經費,讓小朋友在學校的活動能更加安全」、「當時我曾經跟幾位學校校長提起這件事時,他們跟我講說他們學校做得還不錯,還有一次碰到謝宜靜,謝宜靜說可以幫我解決,所以要我們寫一些申請企畫書之類,然後向縣政府呈報」、「(謝宜靜到學校找你時,你有無介紹謝宜靜與廖昭坤認識?)那個時候有」、「那時候他到學校去,我有請廖昭坤寫一些申請書表,然後他只交代我們說往縣府來呈報就好了,實際上他有無交什麼東西給廖昭坤,這我就不清楚」、「我請廖主任可以到我知道已經做好這件工程的學校,去跟他們請教」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0-11、19頁及反面), 足見被告廖昭坤係聽從校長洪忠正之指示而開始從事本件工程之經費爭取、籌辦等工作。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有關本件吳厝國小工程案建築師之委託,除被告謝宜靜曾向被告廖昭坤表示認識防滑工程之建築師,並提供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電話予廖昭坤外,吳厝國小校長亦曾委請總務主任廖昭坤探尋其他曾經施作過學校所委託之建築師,被告廖昭坤乃趁研習場合探詢其他雲林縣曾經施作該工程之學校,而得知該等學校均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吳宗達建築師,乃簽請校長核可,嗣後並去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而由吳宗達接聽回覆情事,業經被告廖昭坤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三十第40頁反面),核與下列人證及事證相合: 1.證人即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經費核准下來之後,建築師的部分是怎麼去委任的?)是我請廖主任來全權負責,特別是這一件工程跟原來學校所承辦的其他工程完全不一樣,我跟學校其他同仁完全不懂,所以我請廖主任多辛苦一點,去一些做好的學校做訪談,事前詢價之外,還有請教他們應該要找哪些建築師或設計師來做好我們學校的這件工程」、「我只是心想我們對這件工程完全陌生,我也去問過幾個曾經與我們學校合作過的一些建築師,他們都沒有做過這件事,最後很難得的廖主任去找到這位吳建築師」、「(當廖昭坤在跟你講說他有找到吳宗達建築師時,有無跟你講說是何人向他推薦這位建築師的?)沒有,因為那時候我也蠻急的,所以他能找到規劃設計這件工程的,我認為他已經付出他的心力了」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1頁反面-12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吳厝國小廖昭坤一開始打電話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我回答這邊是事務所,廖昭坤就開始跟我講他們有一個止滑工程問我可否接受委託,我當場就答應,後來我就到學校去談並丈量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68頁及反面); 3.此外,並有吳厝國小96年8月9日有關規劃設計建造簽呈1紙 ,及其上記載「二、經訪查及詢價結果『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工程設計監造酬金百分比符合現行規定給付範圍,且該所先前辦理他校相關範疇工程設計監造案.…」等語可稽,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又本件工程經委任建築師後,被告廖昭坤確有與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吳宗達聯繫、丈量、並報告校長,以期完成校長洪忠正交付之任務,而免經費被收回情事,亦經證人即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那個時候學校又發生了一件小朋友的意外,剛好上級政府已經准許我們這件工程的施作,所以我心裡面一直想說能夠趕快把這件事情完成」、「大概到什麼時候沒有發包完成的話,經費就可能會被收回」、「丈量是有,因為他要畫設計圖,但因為我對建築師真的印象不是很深刻,大概見過一、兩次面,丈量當天是否為其本人或其助理,我真的印象模糊,但我確實有看到有人去丈量」、「(謝宜靜有無到校丈量?)我記得丈量當天不是他去的」、「找到建築師之後,他(廖昭坤)時常跟建築師聯繫請教,因為我們學校對這件工程完全陌生,不知道怎麼樣去著手,所以他跟建築師聯繫得比較密切」、「大概就是說我們這件工程要如何去規劃,跟工程相關的一些事宜」、「廖主任平常工作非常地細心,特別是這件工程都不懂,所以他時常去跟建築師請教,看要如何讓我們把這件工程順利地發包出去」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2-14頁),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託設計 、接洽經過,被告廖昭坤均有向校長洪忠正報告,尚難認建築師之選任程序有何違法失誤之處。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吳宗達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謝宜靜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妳跟謝宜靜、魏徵豪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同其他雲林縣的學校工程? )是」、「(學校人員廖昭坤有無跟妳接洽? )沒有」、「(李明遠或吳宗達有無跟妳接洽過? )沒有」、「(謝宜靜有無曾經帶妳跟魏徵豪去學校拜訪廖昭坤? )沒有」、「雲林的案子都是魏徵豪在負責分配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7頁反面-78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有無帶魏徵豪、蔡素碧跟你碰面?)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2頁);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與蔡素碧、魏徵豪的分工就像其他雲林縣學校一樣,我與廖昭坤不熟,也沒有介紹蔡素碧、魏徵豪與廖昭坤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1頁及反面、95); 4.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與蔡素碧、謝宜靜之分工就像其他雲林縣學校工程一樣,謝宜靜是以得標標的30%為 利潤,我及蔡素碧並沒有透過謝宜靜介紹與廖昭坤碰面,也沒有跟吳宗達、李明遠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01頁反 面-102頁反面)。 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是故,學校承辦人員甚難知悉謝宜靜與魏徵豪、蔡素碧間之合作關係。 (2)被告廖昭坤不知被告謝宜靜與吳宗達、聯富企業社之關係:被告廖昭坤承辦此工程採購之前,其與謝宜靜、吳宗達均不認識,而謝宜靜最初拜訪校長洪忠正時,校長亦只知悉其從事教科書買賣情事,業據被告廖昭坤及證人為下列證述: 1.被告廖昭坤於本院陳稱:「謝宜靜有到學校校長室去,校長打電話要我過去校長室一下,過去校長室以後,就知道這一位是謝先生」、「我沒有印象謝宜靜有提到他自己有施作什麼」、「我印象中名片上面寫謝宜靜」、「(名片上有無把公司名稱寫出來? )我沒有印象」、「他是講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然後給我事務所的電話」、「(謝宜靜跟你講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時,有無跟你講到吳宗達這三個字? )沒有」、「(謝宜靜有無陪吳宗達一起過去? )沒有」、「(開標之前,謝宜靜跟吳宗達有無一起出現在學校過? )沒有」、「(聯富企業社投標的甲標封、乙標封上面有寫聯富企業社負責人謝宜靜,你有無去注意看到謝宜靜的名字?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38頁反面-39頁、41-42頁、46頁反面); 2.證人即原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我認識謝宜靜時,他是在做教科書,後來他又做其他學校的工程,類似這一件的工程我真的不完全瞭解」、「(在這個案子之前,你有無看過謝宜靜跟廖昭坤有接洽? )沒有,完全不認識」、「因為我非常清楚廖昭坤是完全不會吃喝嫖賭的正直老師」、「我只有看最外面的大信封袋看有那些廠商來投標,上面只有寫廠商名稱,是沒有寫謝宜靜這三個字」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5頁); 3.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你把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拿給廖昭坤時,有無跟廖昭坤說你是根據謝宜靜之前拿給你的鳳新高中等資料參考製作?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0頁); 4.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去學校很少拿名片,我跟廖昭坤不熟,是去學校找校長才第一次見到廖昭坤,之前都不認識,我沒有陪吳宗達到學校去簽約,吳宗達雖有麻煩我拿光碟去給學校,那時候廖昭坤問一大堆有關招標時間或補充須知等等問題,但我也不懂,我叫他去問吳宗達,我並未跟校長或廖昭坤提到我經營聯富企業社,也沒有跟廖昭坤提到之前有交一些鳳新高中工程的補充須知給吳宗達參考,更沒有向廖昭坤提及這些資料是從魏徵豪那邊來的,也沒有向廖昭坤或學校人員提到我是開卷公司代表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1頁反面、93頁及反面、94頁反面-95頁反面、96頁反 面)。 (3)本件開標時,對於投標廠商資格合格與否之審查,雖係由被告廖昭坤負責,惟校長亦參與討論決定得標廠商: 本件工程開標時,係由被告廖昭坤審查投標資料,並經校長洪忠正現場主持開標決定得標廠商情事,業經被告廖昭坤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三十第44頁反面),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及物證: 1.證人即原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有問題的勾出來,我們再跟廖昭坤商議,看哪些是符合的,要取消資格」、「他們會發現有問題,有問題的時候他們不敢做決定,決定完全是由我來做」、「(是否最先開始是由呂忠賢做證件審查,然後他發現有問題的時候,就會跟你及廖昭坤講,然後你們再去審查,之後由你來最後做決定證件是否合格?)是」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5反面); 2.此外,復有聯富企業社、開卷公司、瑞富企業社之投標證件審查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第134-136頁),其 上記載「審查人:廖昭坤」名可稽。 3.雖被告廖昭坤開標當日有審查聯富企業社之投標證件,惟被告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因未附環境用藥合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證書等資料,經被告廖昭坤審查結果為不合格情事,亦有該審查表卷可稽,核與證人洪忠正證稱:廖主任審查後發現有一家廠商投標證件不齊全來告訴我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三十第16頁),足見被告廖昭坤並未因聯富企業社係被告謝宜靜經營,且於投標時未附證件即予以放水而容許其參與競標。況於聯富企業社之投標信封最外層只寫投標廠商名稱,並未寫負責人「謝宜靜」之名字,縱其他甲、乙標封均有寫,然開決標時要審查證件、拆剪標封,是可否由此即遽認被告廖昭坤即已知悉聯富企業社係由謝宜靜經營,亦有疑義。公訴人於追加起訴書認被告廖昭坤明知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而未予廢標,即有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即有速斷。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吳宗達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謝宜靜: 本件工程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係由被告吳宗達送交至學校予總務主任廖昭坤情事,已經被告廖昭坤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三十第42頁反面),核與: 1.證人即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我知道預算書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親自送達到學校來的,雖然我沒有親眼看到,但預算書送達後,廖昭坤曾跟我報告過建築師事務所親自將預算書送到學校來了」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3頁); 2.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我將預算書、補充須知作好後,有先親自拿到學校交給總務主任廖昭坤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69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吳宗達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此部分事實,已經學校人員即被告廖昭坤於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三十第42頁反面、44頁反面-45頁、48頁反面),核下 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在開標之前,你有無印象你有曾經跟廖昭坤說在補充須知裡面有一些規定,即投標廠商要檢附菌種、毒性鑑定報告及.…測試,請他要特別注意? )沒有特別跟他講」、「(在驗收之前,廖昭坤有無問你說依照補充須知的規定,驗收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才符合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的規定? )有,在驗收前,已經將防滑測試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寄到學校,他有給我看這樣是否符合我們要驗收的標準」、「(當廖昭坤跟你講說他有收到防滑測試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時,你有無跟他講說測試報告是要會同學校人員及建築師用儀器去做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1頁、73頁反面); 2.證人即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開標當天,廖昭坤有無跟你提到建築師有講說在開標時要特別注意那些事項?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7頁);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本件附表二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3人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 ,是第三者、甚至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能否清楚其3人之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 院證稱:謝宜靜沒有告訴我之前給的鳳新高中等資料是從魏徵豪那邊拿過來的,也沒有跟魏徵豪、蔡素碧接洽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0、72頁)、而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於本院證稱:我沒有跟吳宗達、李明遠見過面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02頁)。是當被告吳宗達都不知道謝宜靜之資料係由 魏徵豪處取得,則又能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廖昭坤知悉?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當日主持開標之校長洪忠正亦於本院證稱:對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我真的不清楚,但對於投標廠商證件審查有問題,而廖昭坤、呂忠賢不敢做決定,是由我來做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5頁反面-16頁),再觀之附表二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 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當日主持開標之校長上開證述即可知悉。本件被告廖昭坤係從事教職,而兼任總務主任,非工程專業人員,而開標、驗收時亦分別有其他學校人員即主計、或校長參與主持,非其1人可獨自決定 可否予以廢標或驗收合格與否;顯見被告廖昭坤並不知謝宜靜曾提供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予吳宗達參考。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謝宜靜為投標廠商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且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 (1)學校人員不知聯富企業社為謝宜靜經營之公司,且欲投標工程施作: 1.證人即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我只有看最外面的大信封袋,看有哪些廠商來投標,上面只有寫廠商名稱,是沒有寫謝宜靜這三個字」、「我認識謝宜靜時,他是在做教科書的,後來他又做其他學校的工程,類似這一件的工程,我真的不完全瞭解」、「(在這個案子之前,你有無看過謝宜靜跟廖昭坤有接洽?)沒有,完全不認識」、「因為我非常清楚廖昭坤是完全不會吃喝嫖賭的正直老師」、「(當天謝宜靜到學校去找你,你找廖昭坤過去時,謝宜靜有無跟你及廖昭坤提到他有在做這一類地坪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的工程?)他沒有很確定地跟我談,他只是說我們學校有這種困擾,他能夠幫忙我們取得這樣的經費」、「(當天謝宜靜去找你,你找廖昭坤過去時,謝宜靜有無講說他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沒有」、「(謝宜靜有無告訴過你說他有承包這類工程的經驗?)當時我不知道,是本件工程結束後,我到其他學校時,其他學校說他們的工程也是謝宜靜做的,我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5-2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我去學校很少拿名片,也沒有跟校長或廖昭坤講到我有經營聯富企業社,或做什麼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1頁反面、95頁反面)。 (2)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本件工程之3家投標廠商,其中開卷係設於高雄地區,聯富 企業社係設於雲林,而瑞富企業社係位於台中,且負責人均不同,有該投標標封及證件審查表在卷可稽,是自難由其外觀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連。況由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稱:我不知道瑞富企業社及開卷公司的標單是何人去領,也沒有幫他們去領,而聯富企業社投標資料我去領時主任廖昭坤不在,我就跟他們學校老師領,我沒有跟瑞富企業社的鄭易地去找過廖昭坤,開標當天我也沒有到場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95頁及反面);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瑞富企業社是我找的,我打電話給鄭易地請他就吳厝國小這件工程幫忙陪標,他就自己去領標,他並沒有告訴我是向何人領標,而開卷公司的投標資料是我公司員工直接去領,我不知道開卷、聯富及瑞富三家廠商是否一起領標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03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謝宜靜沒有帶我跟魏徵豪去拜訪廖昭坤過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8頁);可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所為均係避免學校人員知悉其等彼此間合作之關係,此外,公訴人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廖昭坤知悉被告謝宜靜、魏徵豪、或蔡素碧間有合作、圍標、陪標情事,尚難僅憑臆測即遽入學校人員於不利。 (五)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偽造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驗收合格,並登載不實: (1)本件工程於96年9月26日由被告廖昭坤、校長洪忠正、及會 (主)計呂忠賢進行初驗,於同年月28日會同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即被告吳宗達進行驗收,經被告廖昭坤與主計呂忠賢拿尺逐一丈量與合約書上配置圖是否相符後,發現川堂北側(a) 原設計止滑帶5條長1400cm、寬7.5cm,惟現場實際長度為1220cm,與設計圖不合,校長洪忠正乃決定予以扣款處理,其餘則與契約、圖說、貨樣相符而驗收合格情事,業經被告廖昭坤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三十第48頁反面-49 頁),復有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 十第157-158頁),並經下列證人證述: 1.證人即校長洪忠正於本院證稱:「驗收就是我、主計及廖昭坤,還有建築師及承包廠商,我有特別請廖主任及主計拿尺去逐一測量,看與合約書上的配置圖是否相符」、「我們量出問題後,我非常生氣,我只記得我量出不符合後,就決定要扣工程款」、「(是何人決定要扣工程款的?)是我決定的,廖主任有跟我報告,我還記得是那個地方跟圖說不符,比較短少,我都有紀錄因為我也拿著一本在對照,然後我就請廖昭坤一定要將短少部分核算出來,我們請建築師合計應該扣多少錢」、「(決定不重新施作而要扣款是否由你決定?)是」、「(你所講的建築師是指吳宗達或李明遠? )吳宗達」、「廁所裡面那些化糞池的部分,我們沒辦法驗收,因為那是深層的,應該是屬於建築師的工作,外面的止滑條我們是一條一條量」、「(於驗收當時,防滑部分有無用任何儀器做測試?)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8頁及反面、21、22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在驗收前,已經將防滑測試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寄到學校,他(指廖昭坤)有給我看這樣是否符合我們要驗收的標準」、「(當廖昭坤跟你講他有收到防滑測試報告時,你有無跟他講說測試報告是要會同學校人員及建築師用儀器去做測試? )沒有」、「(當廖昭坤提到防滑測試報告的問題,你有無跟廖昭坤講到依照補充須知規定,是要會同學校相關人員做測試? )沒有」、「(補充須知所關於要用ASM儀器做測試達0.7以上的規定是根據什麼東西做出來的? )根據謝宜靜以前提供給我料來做」、「第一次驗收時,我實際丈量後,跟圖上所標示的不符合」、「我就實際上去丈量,就發現跟我圖上所畫的好像不一樣,就用扣款的方式來減掉」、「(本件工程防滑測試報告是怎麼做出來的? )承包廠做出來的」、「直接寄到學校去,學校再交給我」、「(你有無看到測試單位寫的是盧穩任? )有」、「(你有無跟廖昭坤講說檢測單位不是你們事務所,而是另一家事務所? )沒有」、「(你有無看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會同廠商去做測試? )沒有」、「(你有無跟廖昭坤講說你並沒有看到廠商會同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去做測試?)沒有」、「(這個工程有初驗及複驗,你是否都有到?)是」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3頁反面-75頁反面)。 3.由上可知,當時參與驗收之監工人員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參與驗收人員即被告廖昭坤、及主驗人員洪忠正相關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儀器測試,而事後予以驗收合 格,即遽認被告廖昭坤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 (2)況被告廖昭坤於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且主驗人員係校長洪忠正,驗收合格與否全非被告廖昭坤可獨自決定,公訴人僅以被告廖昭坤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 予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其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廖昭坤係從事教職,對於相關工程、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其等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其有主觀之不法犯意,實有速斷。 乙、被告馮子石、李明遠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部分: (一)被告馮子石部分: 被告馮子石與被告吳宗達2人之合作關係已有十幾年,由吳 宗達對外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之名義接洽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並蓋用被告馮子石交付之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一切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監造均由吳宗達負責處理情事,業經被告馮子石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9-81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符: (1)證人即被告徐慶勳於本院證稱:「我們跟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碰面的人都是吳宗達」、「我是知道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代表是吳宗達,且我們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來規劃、設計、監工也不是僅有本件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52頁); (2)證人即被告張燕合於本院證稱:「都是由吳宗達出面的,我以為吳宗達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職員」、「因為總務處那邊的黑板上有寫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電話及吳宗達的電話」、「總務主任在跟我談的時候,我就說我們就照往例委託馮子石建築事務所」、「其實在雲林縣的建築並不多,而且要做學校工程設計的建築師也沒有幾個,之前我在別的學校都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都是發公文給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38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林啟明於本院證稱:「(在這個工程前,有無看過馮子石? )有聯絡過,但沒有看過」、「我們聯絡後,吳宗達就要來學校幫忙確認工地的數量及尺寸」、「(招標文件、補充須知及設計規範等資料都是誰拿給你? )都是事務所,大部分都是吳宗達拿過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2頁反面、54頁); (4)證人即被告林雪貞於本院證稱:「決議裡面就有請林啟明依照我們的決議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聯繫」、「(妳有無看過馮子石? )沒有」、「林啟明告訴我說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有派代表吳宗達來,我才知道認識吳宗達」、「我有看到吳宗達於驗收當天有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7頁及反面、60頁); (5)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由誰監造? )吳宗達」、「(驗收是誰? )我跟吳宗達」、「(馮子石有無跟你聯絡或接洽? )沒有」、「我們有提供一些資料給吳宗達」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78頁反面、83頁反面、87頁); (6)證人即被告吳宗達 1.於溝壩國小案中證稱:「(規劃設計的相關內容有無讓馮子石看過? )沒有,因為是小工程,我就直接來規劃設計」、「他有很多小工程都是相信我,因為我也是讀建築科畢業的,有很多工程經驗」、「(你與建築師是何關係? )應該是屬於長期合作關係」、「我是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身分去(指簽約及驗收)」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一第66頁、70頁); 2.於雲林國小案中證稱:「(你有無告知馮子石說謝宜靜有給你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 )沒有,..我覺得這是一個小工程,..我就想要獨自幫學校把這個工程完成」、「(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預算書等,你有無跟建築師馮子石講說這個東西是誰提供的? )這我有疏忽,我沒有跟他報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72頁); 3.於石榴國小案中證稱:「(你跟馮子石的合作模式在本件工程與雲林國小、溝壩國小時是否都一樣? )是」、「(這件工程是否為你設計規劃? )是」、「林啟明有帶我去現場丈量,告知我說要做那些部分」、「(驗收紀錄下面的蓋章,你是否拿馮子石及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章去蓋的?)是」 、「驗收時我有去」、「(這件工程從頭至尾,馮子石有無參與? )因為這是小工程,他會全權交給我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三第93-94頁、95頁反面-96頁反面)。 足見被告馮子石對於被告吳宗達如何與謝宜靜合作、如何設計規劃工程內容並不知情,且被告吳宗達亦未將補充須知等資料交予被告馮子石查看,是被告馮子石自難知悉補充須知內或招標規範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又被告馮子石亦未經手驗收相關程序,是對於驗收紀錄內容、得標廠商提出之測試報告是否有不實或虛偽之情自無從得知,是尚難認其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縱被告馮子石容任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對外接洽工程規劃設計,且與吳宗達間有利益分配,惟未實際上從事本件之設計規劃監造工作,此是否有違反其受託之義務而相當於刑法上之其他罪責,因公訴人就此部分未予論述,故不在本件起訴範圍,然亦難以此即遽認其對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已有認識,且容任其發生。 (二)被告李明遠部分: (1)被告李明遠係與被告吳宗達合作,由被告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約,惟實際上工程丈量、設計、規劃、預算書、補充須知製作,及驗收均由被告吳宗達處理情事,已經被告李明遠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84-88頁、卷二十七第77頁反面-80頁、卷二十九第80 -82頁、卷三十第65頁反面-66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為下列證稱: ①於林頭、林內國小工程案證稱:「(你是和李明遠建築師合作,合作模式為何?)以案件數來記酬」、「(利潤怎麼分?)建築師二七、我七三,我還要繳稅金及一些雜費」、「我依學校的需求及概算書,自己去丈量才編列預算,有到學校裡面去實際丈量」、「因為當時剛開始配合,所以預算書做好之後,我會尊重他的意思、給他看一下」、「協助驗收」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1-92頁); ②於四湖、民生國小工程案證稱:四湖國小吳宏明打電話來要找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說他們學校有一個工程要委託我們來設計,之後我就過去學校找吳宏明,吳宏明就陪我一起丈量、我親自將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及預算書送到學校交予吳宏明、驗收時我就依照數量及位置來核對丈量;民生國小工程是學校發文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李明遠跟我說學校有這樣的工程,然後我再去學校,我製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是參考以前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鳳新高中等資料綜合來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5、89、90頁反面); ③於莿桐國小工程案證稱:「我是依照縣政府核准的經費來做改善教學環境的工程」、「(李明遠知道莿桐國小的工程有受學校委任之後,他有看到那些東西? )跟學校簽約以後的委託書及預算書」、「(有無拿莿桐國小的補充規範、招標規範及產品規範給李明遠看? )沒有,是我自己漏掉了」、「(李明遠有無看過此份測試報告? )我不記得,而上面的印章(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印章)是我裡面員工蓋的」、「(你有無曾跟李明遠講到謝宜靜有得標、施作過雲林縣其他學校工程? )沒有」、「參照雲林縣及謝宜靜以前所提供的資料做設計」、「(你有無跟李明遠講何時要驗收? )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5-76頁反面、78頁、81頁 反面); ④於石榴國中工程案證稱:我帶委託書到學校去跟組長余杏純做確認、談規劃設計價格及簽約,當天我是拿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簽約完我有在現場丈量,後來把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送到學校,施工期間我有到現場,驗收時也有參與驗收,但我沒有跟李明遠講何時驗收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4-85頁反面、86頁反面、89頁反面、92頁); ⑤於吳厝國小工程案證稱:吳厝國小人員打電話到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我接電話後,我去學校找總務主任廖昭坤,廖昭坤跟我講施作地點,我就一一丈量,回來後確定承接案件才跟李明遠講受託設計之事;我沒有把廖昭坤給的概算書拿給李明遠看,但有把製作好的預算書拿給李明遠看,我沒有帶李明遠與學校人員、蔡素碧、魏徵豪或謝宜靜等人碰面,驗收當天我有去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68-69、70、72、73頁 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們有無跟李明遠建築師有任何接觸或聯繫? )我都是跟吳宗達接觸」(卷二十四第120頁)、「他(指吳宗達)有拿一張民生國小發給李明 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函文去」、「當天簽約後,吳宗達有再去做一次丈量」、「(吳宗達有無到場《指驗收》? )有」、「(李明遠有無曾經跟陳盈錞接觸過? )沒有」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112頁反面、116、122頁); 3.證人即被告王淑芳於本院證稱:沒有與李明遠接觸或電話聯絡,驗收時是吳宗達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四第41、44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邱春旗於本院證稱:我打電話到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有時候吳宗達就會在那,預算書是吳宗達交給我,驗收時也是吳宗達到現場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63頁反面、65頁); 5.證人即被告吳宏明於本院證稱:吳宗達到學校來簽委任契約,並蓋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章,李明遠本身沒有到學校來跟我接洽,都是吳宗達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六第48頁及反面); 6.證人即被告陳盈錞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李明遠碰過面?)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65頁); 7.證人即被告余杏純於本院證稱:「(李明遠有無跟你或沈志憲接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九第62頁)。 8.證人即被告廖昭坤於本院證稱:謝宜靜有給我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電話,我打過去聯絡剛好是吳宗達接的,就問可否委託他們設計,吳宗達到學校後,我拿概算書給他參考並告訴他要施作地點,後來吳宗達就把預算書送過來學校親自拿給我,驗收當天吳宗達有到,我沒有跟李明遠接洽過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40頁反面-42、48頁反面、53頁)。 (2)被告吳宗達未將其製作內含有不當限制工法、技術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交予被告李明遠審核: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李明遠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五第84頁反面、卷二十七第78頁反面、卷二十九第81頁、卷三十第66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分別於本院為下列證述相合: 1.於林頭、林內工程案證稱::「(你是和李明遠建築師合「(你有無將補充須知給李明遠看過?)我自己有疏忽而沒有將補充須知給建築師,但我有將預算書給他過目」、「(你有無跟李明遠討論到ASTM防滑系數標準?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91頁反面、100頁反面); 2.於四湖、民生國小工程案證稱:我有拿預算書給李明遠過目,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都沒有拿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82頁反面); 3.於莿桐國小工程案證稱:我有拿學校委託書及預算書給李明遠看,但忘了拿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給他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5頁); 4.於石榴國中工程案證稱:「有拿預算書圖給他看過,而補充須知漏了沒有拿給他(指李明遠)」、「(你稱你沒有把補充須知跟招標規範拿給李明遠,那你有無跟李明遠講到在石榴國中的廁所或地坪防滑工程,你有特別去做設計或對廠商資格有做特別規範? )沒有」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九第85頁及反面); 5.於吳厝國小工程案證稱:吳厝國小的補充須知我沒有拿給李明遠看,只有拿預算書給他看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70頁)。 是尚難認被告李明遠對於吳宗達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不當限制工法、技術等行為知情。從而,被告李明遠自難瞭解被告吳宗達交付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無不當限制之情。 (3)況證人即被告謝宜靜、魏徵豪亦均證稱:未與李明遠接觸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23頁、第153頁反面、卷二十七107 、116反面、130頁反面、卷二十八第104頁反面、137頁反面、卷二十九第114頁及反面、140頁反面、卷三十第93頁反面、102頁),足見被告李明遠非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 宜靜、吳宗達合作之對象。故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李明遠與被告吳宗達、魏徵豪等人有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以及投標廠商資格作不當限制之犯意聯絡。 (三)綜上所述,被告馮子石、李明遠所辯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犯行等語,尚堪採信。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確信上開被告之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2人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犯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被告馮子石、李明遠上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至於被告馮子石、李明遠分別為附表二所示工程之簽約設計監造人員,亦為受附表二所示學校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其等未實際參與設計規劃監造,而授權由無建築師執照之被告吳宗達為之,是否涉有刑法背信罪之罪嫌,因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未論及此部分犯罪事實,故自應由檢察官另行查明偵辦。併此敘明。 九、附表三工程部分: 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學校人員即被告黃正昆、范師旗部分 (一)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案,其委任之過程: (1)工程之緣起,及經費爭取之經過: 96年3、4月間,傅績欽、詹永洋先後前去七堵國小拜訪校長即被告黃正昆,介紹防滑產品等,校長黃正昆認七堵國小有施作防滑及污水處理必要,乃指示總務主任即被告范師旗申請經費,范師旗即與詹永洋查看校園內欲施作地點,由並詹永洋將施作地點、尺寸、規格、數量等製作成概算書後交予范師旗,據以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情事,業經被告即證人分別於本院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黃正昆證稱:「學生在走廊及樓梯間常常會有擦撞及跌倒的事情,..大概在3月份的時候,傅績欽有拿一 塊磁磚給我看,推銷說這是止滑的,..他大概介紹那個產品十分鐘,..我就跟他講說如果有機會,我們會向上爭取經費」、「他(指詹永洋)大概在3月底、4月初也來推銷說有一種產品防滑不錯,問要不要試試看」、「我印象中是他(指詹永洋)他自己到校長室跟我講一下」、「我沒有請范師旗到校長室」、「我要做止滑,是交代總務處的范主任..我們向上面爭取一下經費,然後他去處理」、「每一項工程通常都是我請業務單位去做概算,然後送上去」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39頁及反面、4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范師旗證稱:「經費是我們學校向基隆市政府爭取的」、「校長有指示我去申請這個經費,當時我有問過一些廠商,詹永洋就說這個部分他有辦法做,他就是看那個地方容易積水,然後他去幫我丈量」、「我只跟詹永洋說去丈量我要的地方而已」、「詹永洋有把這個概算書給我」、「(你拿了詹永洋的概算書之後,有無去做任何更動? )假設尺寸、規格、數量沒有錯的話,我就往上送」等語(本院卷二十第19頁反面-20頁); 3.證人即被告傅績欽證稱:「在96年間因本案介紹詹永洋做魏徵豪的經銷商之前,我是有為蔡素碧他們去嘗試推銷他們的止滑的設備、產品,在96年寒假開學前後,有去推銷過他們的磁磚」、「是詹永洋說七堵國小及五堵國小有申請這個經費,怕學校申請不下來,希望我去跟局長爭取」、「他們有送概算」、「詹永洋後來跟我說他們推銷成功,要申請經費概算,怕沒把握,希望我去找局長幫忙」等語(本院卷二十第96頁及反面、105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我跟魏魏豪談妥我要當他的經銷商以後,就要開始做業務,所以我要去向學校推銷,我就先去找校長介紹」、「預算是七堵國小他們自己去申請的,但我是請傅績欽去教育局幫我關心一下」、「我跟袁敏欽去量好後,我就開立估價概算表給學校,讓學校去申請經費」、「(指概算表)交給七堵國小的總務主任范師旗」、「我去推銷時有找過校長以後,我都是跟范師旗在聯絡」、「我去學校丈量,當然是我們要提供估價單的概算書給學校,讓學校知道多少錢,這樣學校才有辦法向上級申請經費」等語(本院卷二十第129頁反面-130頁反面、142頁反面)。 5.此外,復有基隆市政府96年5月9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其上記載申請及核准經費為936,455元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第209頁)。 6.由上開證詞及資料可知,被告黃正昆、范師旗確有依詹永洋在學校推銷並丈量後所製作提供之資料,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施作工程。 (2)建築師委託之經過: 本件七堵國小工程案係由被告黃正昆、范師旗徵詢當時亦在七堵國小承作另件圖書館設計工程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意見後,趙世清予以同意,而非經被告詹永洋介紹建築師情事,有下列證述得知: 1.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本院證稱:「我一開始找的是劉朝義建築師,但他說沒有空,..所以我就去問我們校長,我們校長說當時在學校有李主文建築師及趙世清建築師,叫我去問問看他們,..李主文建築師不肯,..所以我就請趙世清建築師幫忙」、「大概4月底或5月初的時候(指與趙世清提到此工程設計)」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21頁反面、35頁); 2.證人即被告黃正昆於本院證稱:「因為趙建築師在幫我們做圖書館的規劃,..金額很少的時候,一般建築師都不太願意做,所以我遇到趙建築師時,有先口頭向他邀約,他有在口頭上跟我說好,這大概是在96年4月底、5月初的時候」、「范主任來跟我講說他有找劉朝義建築師,劉朝義建築師不願意做這個,而當初我們在做改建工程第三、四期,李主文建築師事務所的人都有在我們學校,..所以我叫他看要不要問李主文或趙建築師,然後他就去處理」、「(為何詹永洋於調詢時稱趙世清是他推薦給七堵國小的? )應該不是,因為趙建築師本來就在我們學校做圖書館的設備規劃,所以趙世清本來跟我及學校都是認識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41頁反面、42頁); 3.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96年4月底、5月初的時候,黃正昆跟我說他們有這種工程,問我有興趣來做,我就跟他說沒問題」、「(范師旗有無一起向你詢問? )沒有,那時候他還不知道,他是到5月中旬才跟我講這件事情」、「 (為何你於97年5月28日調詢時稱七堵國小的這個案子是黃 正昆跟范師旗跟你接洽的? )因為當時在調查局裡面,我很緊張,..實際上是先黃正昆,然後再范師旗,二位都有跟我講這件事情」、「(詹永洋有無因為本件標案,在96年3 月至6月間有跟你接洽? )詹永洋在96年5月底有跟我接洽」、「他好像是說他有聽黃校長或范主任說我有接七堵國小案子,所以他來找我說五堵國小的案子也是類似的案子,看我有無興趣,..我就答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1頁及反面);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趙世清是七堵國小找的,不是我推薦的,是因為當時五堵國小需要建築師,就請黃正昆幫忙,黃正昆就講他們學校要用趙世清,所以我才去找趙世清,建築師是七堵國小自己找的,不是我介紹」、「(為何你於97年5月27日調詢時稱是因為有五堵國小的經驗,所 以你直接建議范師旗找趙世清? )我在調查局,那時候精神狀況很不好,我有時會把七堵國小、五堵國小混在一起談」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1頁反面、132頁)。 5.是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對於被告詹永洋於調詢陳稱是伊建議范師旗找趙世清等語,不採之理由: 於本院交互詰問時,檢察官詰問被告詹永洋何以在調詢時稱「你直接建議范師旗找趙世清」等語,經被告即證人詹永洋為如前開之證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第131 頁反面、132頁);雖被告詹永洋於調詢及本院就此陳述不 同,然觀之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詰問時,經檢察官提示其本人於調詢所製作之筆錄,證人即被告趙世清無論在調詢或本院均稱是黃正昆、范師旗與其聯絡,而非詹永洋,此有證人即被告趙世清前開證述內容可知,顯見被告詹永洋於調詢之陳述並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為可信,亦未與其他人證或被告之調詢陳述相合,是被告詹永洋於調詢陳稱是伊建議范師旗找趙世清等語,自足不採。 (4)本件七堵國小工程設計監造案,既於96年4、5月間由被告黃正昆、范師旗分別徵詢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意見後,同意而委任,並簽訂契約書(該契約書之日期記載為96年11月28日,見偵九卷第124- 128頁),自難認該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案之委任過程有何違法之處。檢察官就此未具體指出該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之簽立過程有何不法事證,更未具體提出相關證據,是尚難以被告詹永洋事後於96年5月底與被告趙世清 接觸,即認本件七堵國小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於委託趙世清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時有何不法情事。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趙世清與被告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與被告詹永洋間就基隆市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而學校人員即被告黃正昆、范師旗不知其等間之分工情形,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大部分都是袁敏欽跟我報告比較多,至於學校方面他怎麼接觸我不太清楚」、「我們不能讓學校知道太多我們這邊的訊息」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49頁反面、151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那時候好像是為了三小時快乾,詹永洋說學校有這個問題,我們當然就派袁敏欽上去,但因為袁敏欽對學校的人都不熟,..我們對學校的人都不熟」、「(妳稱除了打電話跟范師旗催款外,從來沒有跟他聯繫過,也只有在施工的時候見過一次面,妳也沒有跟他介紹說妳是誰? )是」、「我當時也不知還怎麼去介紹我自己,因為我跟他(指范師旗)真的不認識,到最後我想到我是要來就防滑案子來催款,所以我才跟他講說我是防滑的蔡小姐」、「詹永洋就是要去跑業務、聯繫業務,就是我以前在做的業務工作,如送件等,都是詹永洋要做」、「(七堵國小的本件工程在開標、決標之前,妳或魏徵豪有無到過七堵國小?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12頁及反面、117頁反面、118頁、120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我沒有跟黃正昆講過什麼,我去推銷時有找過校長以後,我都是跟范師旗聯絡」、「(范師旗是否知道你跟迅新公司是什麼關係? )不知道」、「(你帶袁敏欽去向范師旗解釋三小時快乾的問題,你有無介紹袁敏欽的身分? )沒有」、「我是負責去推銷業務,他們(指魏徵豪等)負責代工代料」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0頁反面、140頁反面、143頁、145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不認識黃正昆,有跟范師旗聯絡過」、「我那一天去主要是跟他(指范師旗)講設備跟工程的事情,還有一些審查資料的事情,但主任可能以為我是建築師的人,就直接跟我詢問三小時快乾的事情,我就直接回答」、「我一開始都跟他(指趙世清)介紹我是原廠供料商」、「(你當場去跟范師旗討論三小時快乾的時候,你是以什麼身分去的? )我沒有跟他講我是什麼身分」、「(詹永洋有無介紹你是什麼身分給范師旗? )沒有」、「我在做概算書的丈量時,並沒有遇到學校人員」、「我把資料交給詹永洋,詹永洋把資料交給建築師,然後建築師再把資料交給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59頁反面、166、173 、175、177頁及反面);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基隆市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詹永洋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人員接洽。雖被告袁敏欽曾與被告詹永洋至學校,亦曾與范師旗聯絡,惟袁敏欽並未告知其廠商身分,已如前述,是可否逕以袁敏欽曾與被告范師旗討論三小時快乾之事,即遽認范師旗主觀上已知悉袁敏欽為廠商代表即有可疑。況就此部分,公訴人亦未提出具體證據以證明或可得推論得出。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詹永洋與被告趙世清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1.七堵國小之建築師非被告詹永洋介紹: 七堵國小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係由被告黃正昆、范師旗先後徵詢曾在該校承作圖書館工程之建築師趙世清有無承作該工程設計之意願,事後被告詹永洋得知七堵國小找尋趙世清規劃設計,乃於96年5月底與被告趙世清接洽,有無一併承接五 堵國小類似工程設計監造工作之意願情事,已經證人即被告趙世清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第61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述:「趙世清是七堵國小找,不是我推薦,是因為當時五堵國小需要建築師,我就請黃正昆幫忙,黃正昆就講他們學校要用趙世清,所以我才去找趙世清」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第131頁反面)。 2.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詹永洋提供補充須知等資料予趙世清,而與之有合作關係: ①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這種東西(指招標資料等)我一定是直接拿給范師旗,他不在就放在他的桌上,不會透過詹永洋,實際上也是我跟范師旗在接洽」、「(為何詹永洋稱這些預算書是你蓋好章之後,他拿去交給范師旗? )這不可能,我有看到一通譯文,他好像8月20號打電話來說 我建築師自己拿去」、「(在遞送這些預算書圖等資料,詹永洋並沒有幫你? )是」、「(在你跟范師旗聯繫的時候,你有無跟范師旗說你有拿詹永洋的資料、為何會找到詹永洋或你跟詹永洋關係? )沒有」、「(你有無跟范師旗說你拿到預算書、補充須知都是詹永洋提供給你的? )我不會講這種事情」、「我在7月間有將七堵國小的採購資料拿給范師 旗,後來范師旗覺得三小時快乾好像不是很妥當,他有來徵詢我」、「范師旗跟我討論這個事情過一、二天後,詹永洋剛好有到我那裡去,我跟詹永洋說學校覺得此部分需要再澄清一下,因為詹永洋是材料商,應該也有這種類似的資料,看有無辦法提供給學校參考」、「我知道後來詹永洋也有提供型錄資料給范師旗」、「范師旗接到這張文(指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6日函文)以後,有傳真給我」、「七堵國小是 跟我聯繫,..范師旗是把有疑義的函文傳真給我,..然後剛好我碰到詹永洋,我就把有疑義的函文交給詹永洋,之後詹永洋就把回覆函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4-65 、69-70頁、77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范師旗將公文(指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6日發文予七堵國小之函文)傳真給趙世清看 ,說基隆市政府有些疑慮,要建築師來幫忙解說,因為我是材料商,趙世清就叫我過去幫他處理一下,並把公文拿給我」、「(你有無提供預算書、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資料給范師旗? )這些資料是由我先提供給建築師,再由建築師給范師旗」、「(趙世清有無跟你到學校去測量? )沒有」、「(你與魏徵豪在96年3、4月間開始接洽,在這之前跟趙世清有無認識或因工程而合作過?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8頁反面、143頁、146頁反面、147頁); ③此外,復有96年8月20日11時11分26秒袁敏欽與蔡素碧之通 訊監察譯文中稱:「A(指袁敏欽):..那個七堵的部分,..他們今天早上..那個..有送出去了。B(指蔡素碧):送去市府..A:對啊..就是剛才詹先生說他就是從七堵過來的..就『建築師去學校那邊都蓋好了』..」等語附卷可稽(見基隆部分譯文第90頁)。 綜合上述,足見被告詹永洋與趙世清一開始非熟識,而係透過七堵國小校長告知有此人,始與趙世清接洽,事後有關工程相關事宜,如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交付、工程疑義等,均係由學校人員即被告范師旗直接與委託設計監造之建築師趙世清聯絡,並非直接請被告詹永洋處理。縱被告趙世清事後有收受詹永洋提供之補充須知、預算書圖及疑義回覆函,惟誠如趙世清前述並未告訴范師旗,且由上開譯文亦可知趙世清亦確與學校人員接洽,是尚難以被告詹永洋有提供趙世清資料,即遽而推論學校人員即被告黃正昆、范師旗知悉上開2人間有合作關係。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被告趙世清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詹永洋: 此部分已如前述,故本件追加起訴書(第7頁)、補充理由 書㈢第33頁上記載係詹永洋交付,即有誤認。 (2)被告趙世清有參與審標及驗收工作,惟並未特別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 本件開標時,係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會同其他學校人員進行審標,而正式驗收時係由建築師趙世清在場,會同學校人員王玉芬擔任監驗、基隆市政府技士陳春風擔任主驗情事,業經被告范師旗於本院陳稱:開標時建築師有在場,他要幫忙審規格,96年12月26日驗收當天我在學校,但我沒有去,驗收時黃正昆沒有去,他也不需要驗收,是市政府派來的人員陳春風主驗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28頁反面、37頁反面),核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原七堵國小教師莊惠珍於本院證稱:「(指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我是處理右半邊,看所附的資料有無減少,如果有多數廠商,我們主任會分一半給我審核」、「看標單裡面有無證件」、「范師旗是負責招標」、「(這個標案有三家廠商要做資格或規格審查的動作,從資料看來,妳有審迅新及聯富公司二個標,那為何生之道的審查是范師旗? )是范師旗分出來給我做」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53、54、55頁); 2.證人即基隆市政府技士陳春風於本院證稱:我們長官有派我去驗收此工程,我是擔任主驗,現場是由我驗收項目,工程完工與否是學校跟監造單位去認定,我們是奉派去現場驗收其項目對不對,驗收紀錄上「八、本工程同意驗收」是我寫的,我決定工程合格,驗收當天沒有人拿機器在現場做測試,只有拿皮尺量尺寸是否正確,檢驗報告是由監造單位及主辦單位去審核,我們沒辦法去一一審核裡面的那些資料,我們一般被派出去驗收,就是到現場去丈量,看跟設計圖所畫的是否正確,如果正確,我們就同意他驗收,建築師大部分都會從旁協助學校及驗收人員,然後負責解說,但本件驗收時,建築師有沒有對我解說,我已經記不起來,但校長黃正昆及總務主任范師旗並沒有說要麻煩我通過驗收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56頁及反面、57頁反面、60頁); 3.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學校有通知我去開標」、「(審查人員趙世清是否為你簽的? )是」、「如果有拿東西給我看的話,我就會勾選我看到的部分」、「(本件決標後,你有無依照補充須知的規定,跟招標單位七堵國小來清點、核對單價分析內的項目? )范師旗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清點,..我沒有去,但後來我去監工的時候,有去放材料的地方」、「(正式驗收的當天,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70頁反面、71-73頁)。 足見本件參與審標、驗收者,並非被告范師旗獨自1人,尚 有其他學校人員、建築師趙世清、及市政府人員(指驗收)。而由證人即被告趙世清上開證詞,亦可知其並未當場告知學校人員補充須知內相關規定。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校長、總務主任,或為教師兼任、或為教育行政方面專才,均非工程專業、或法律專業之人員,是倘對於學校採購事務處理上有所疏失、誤認,可否逕以「非黑即白」之二元論法即遽以論斷係基於明知、故意、圖利、共謀之犯意? 此顯有待質疑。本件七堵國小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與詹永洋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等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是第三者是否能於其等刻意分工隱蔽之情況下,而知悉其等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下列證人證述得知: ①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詹永洋有無跟你說這些預算書圖實際上是誰編制的?)他都沒有跟我講,我也沒有問」、「(詹永洋有無說單價分析表是怎麼來的? )他沒有跟我講」、「(在採購預算書裡面有化糞池的微生物處理系統規格說明及系統圖、施工步驟圖樣說明、樓梯及階梯防滑塗層規格說明及施作位置圖、原有廁所的磁磚之尺寸的俯視圖,這些圖是誰畫的? )這些圖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我不知道是誰畫的」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2、66頁反面、77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大部分是袁敏欽跟我報告,至於學校方面他(詹永洋)怎麼接觸,我不大清楚」、「大部分都是袁敏欽跟趙世清聯繫」、「(這些預算書圖或修正之後的預算書圖是誰製作? )是我」、「製作後,請袁敏欽以E-MAIL或快遞寄給詹永洋」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49 頁反面、153頁反面-154、); ③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趙世清有無問你說這一份回答疑義的說明是誰做的? )沒有問」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9頁)。 是當提供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予學校委任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都不知道詹永洋交付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取得,則又能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黃正昆、范師旗等人知悉? 顯見,被告詹永洋、魏徵豪等人係刻意藉由建築師之掩護,使學校誤認工程設計已經建築師把關,再私下進行與建築師合作、提供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之方式,使學校誤而採用作為招標資料,以達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之意願與目的。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於開標時在場審標,卻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且本件開標時亦由另位學校人員莊惠珍參加審標工作,已如前述;而觀之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述:范師旗如果對預算書圖或補充須知有問題,會打電話問我,如果有的東西我沒辦法解決或不太清楚,我就會叫詹永洋提供資料,但我不會跟學校范師旗說我是跟詹永洋拿補充須知及預算書,更不可能再去問學校,因為學校已經不清楚才問,結果我還問學校,這樣不太對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4頁及反面),足見連專業設計之建築師對本件工程之補充須知、疑義回覆、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等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事項,都難以了解,更何況從事教學之被告范師旗、黃正昆? 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趙世清(起訴書第12頁誤載為詹永洋交付,此已如前所述)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3.學校人員並未按照魏徵豪提供予詹永洋,再由詹永洋提供予趙世清之財物採購招標方式辦理招標,而係堅持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招標: 1.本件採購案最後係以工程採購案辦理招標,有工程預算書、工程契約書、基隆市政府96年11月6日函、開決標紀錄等各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二十第184、192-193、197頁)。 2.惟當初被告魏徵豪提供予詹永洋轉交建築師趙世清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係以財物採購案方式規劃辦理,而於被告趙世清以財物採購案將預算書圖等資料送交學校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亦一再要求詹永洋向學校進行遊說不要更改為工程採購,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范師旗、黃正昆仍堅持以工程採購辦理,並未聽從詹永洋意見情事,有下列證據可稽: ①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詹永洋是否確實除了在6月有拿一次預算書給你以外,在8月也有拿一次預算書給你?)是,一次是設備,一次是工程」、「第一次在7月份的時候,我先送一份採購的東西給七堵國小,後來學校說不是要採購,是要工程,所以到8月底的時候,才又送了一次工程 給學校」、「詹永洋提供給我做參考(指五堵國小財物採購設備案之補充須知等)」、「(在7月份的時候,七堵國小 要用設備標,補充須知是你自己做的? )是我自己做的,但我有參考五堵國小」、「沒有變更」、「(到8月份的時候 變成工程標,補充須知是否需要變更? )稍微會有調整,在詹永洋後來傳來的投標廠商資格的資料裡面有多了一個提醒字眼,我看了之後覺得還可以,沒問題」、「多了『非一般營造工程,也不是一般土木工程,而是一種技術工程』這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67、78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們最早都是送設備(即財物採購)的」、「我只知道他們文件有來來去去,就是學校有要求要改什麼,我印象比較深的就是設備改為工程」、「我們受到五甲國中標案流標事件影響,才會建議五堵國小用設備的案子,因為五堵國小用設備的案子,所以七堵國小我們當然也是先送設備的案子去,後來我知道學校要求要用工程,然後有把設備的文件改成工程的事情」、「(於譯文中,妳說『他總務怎麼說,堅持要用設計監造』,這是發生什麼事情? )就是學校他們希望能用工程去發包」、「我們請詹永洋去學校說明五堵國小已經用設備,也建議七堵國小比照五堵國小,可是學校堅持」、「因為詹永洋去學校溝通,然後學校還是堅持要用工程,我還是希望他能夠去說服學校」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10-111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我們一開始是以財物採購去送,但學校要用工程案來發包,那財物採購跟工程發包的方式不一樣,所以改過很多次」、「七堵國小本來就確定要用工程招標,..但是袁敏欽他們一直希望我去說服學校看能否用財物採購」、「我沒有這個能力去干涉學校」、「我們所有的文件給建築師後,當然要建築師蓋章,建築師才會送到學校」、「之前我送財物採購給建築師」、「要將預算書拿去給趙世清蓋章,所以趙世清在催預算書,而袁敏欽還沒有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31、132頁反面、133、 135頁反面-136頁); ④此外,復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 96年7月13日13時24分,詹永洋(A)與蔡素碧(B)之對 話:(見基隆部分譯文卷第61-62頁) A:現在財物採購跟工程採購問題,學校怕政風室會查.。B:改成工程喔,我們可能玩不起來。 A:我們依財物採購送啦,我還是要求比照五堵以財物採購..。 96年7月26日12時26分,袁敏欽(A)與魏徵豪(B)之對 話:(見基隆部分譯文卷第69-70頁) B:那個詹仔..七堵怎樣? A:..他說那個因為現在學校那邊堅持要用工程..。 B:這樣不用做啦..那我們不可能啦。 96年8月1日9時24分,袁敏欽(A)與詹永洋(B)之對 話:(見基隆部分譯文卷第73頁) A:..在100萬以內的話,他會不會說..就是那個你們 市府那邊派人來那個..所謂的那個監造。 B:應該是監造不會啦。 A:沒有..就那天像我們在建築師那裡,建築師講到,說有一個稽核小組固定在那個,因為你也知道我們在施工工程的部分的項目..。 A:他如果說會來這樣子督導的話,會有很大的問題..變成..。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及譯文可知,學校人員即被告范師旗、黃正昆並未聽從詹永洋或建築師趙世清之建議採用財物採購招標,而係依本件採購性質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招標,並且透過基隆市政府之介入而辦理最後驗收程序,非全由學校作主決定。 (四)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為聯富企業社、迅新公司及生之道公司,有七堵國小開決標會議紀錄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第193頁),而該3家公司分別設於雲林、高雄地區,且負責人亦不相同,有各該公司投標資料扣案可稽。而本件開標當日,被告詹永洋並未到場,已經被告黃正昆陳述在卷(卷二十第42頁反面),而袁敏欽雖曾與詹永洋到學校找過被告范師旗,惟開標當天並未在開標現場,亦未曾交付名片予范師旗情事,亦經被告范師旗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第28頁反面、36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如果詹永洋願意讓袁敏欽跟學校接洽時自我介紹,當然都是以材料供應商,但詹永洋在袁敏欽去七堵國小丈量或去建築師處時,都不讓他給名片,這是當時他跟我們協商的,我們不能讓學校知道太多我們這邊的訊息」、「我代表迅新公司(指開標時)」、「我叫袁敏欽不要進去,也不要到開標現場」、「(聯富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是誰去? )我帶一個員工去,應該是楊志毅」、「(那還有一個是誰要代表? )沒有,就我及楊志毅二人」、「(生之道公司怎麼辦? )沒人代表」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51、154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本院證稱:「我沒有參與七堵國小的投標」、「(你帶著袁敏欽去向范師旗解釋三小時快乾的問題,你有無介紹袁敏欽的身分?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第140頁反面、143頁)。 是依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詹永洋之合作模式,即於開決標前避免自己與學校人員直接接洽,則學校人員又何能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 檢察官就被告黃正昆、范師旗於開決標時,是否知悉迅新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間有陪標之關係而故意不予廢標之事,未予具體舉證,即遽以論定,尚有未洽。 (五)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 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七堵國小96年12月10日初驗當天,係由被告范師旗、與事務組長吳秋芬負責,建築師趙世清及廠商並未到場,已經被告范師旗陳述在卷(見卷二十第30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本院證稱:「我是去正式驗收,但初驗沒有去」等語相合(見卷二十第73頁),並有該次驗收紀錄1紙附卷 可稽(見卷二十第200頁)。是由該次驗收紀錄觀之,並未 記載驗收合格與否。 (2)同年12月26日正式驗收時,係由基隆市政府技士陳春風擔任主驗、會同學校人員王玉芬擔任監驗、事務組長吳秋芬擔任記錄、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在場協驗,並於該次決定「本工程同意驗收」情事,已如前述(見本院卷二十第28頁反面、37頁反面),並有96年12月26日驗收紀錄1紙可稽(見卷二 十第198頁),而此亦與證人即基隆市政府技士陳春風前開 證述(見本院卷二十第56頁及反面、57頁反面、60頁)、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本院證稱:「(此次96年12月26日驗收你有無去? )我有在學校,但我沒有去」等語、及證人即被告黃正昆於本院證稱:「(驗收部分,你有無參與? )沒有」等語相合(見本院卷二十第30頁反面、43頁反面)。 (3)足見本件參與初驗者,並非被告范師旗獨自1人,尚有其他 學校人員;而正式驗收時,被告范師旗、黃正昆並未在場,亦未參與「驗收合格與否」之決定。況由證人即主驗者陳春風前開證述:被告范師旗、黃正昆並未告知本件一定要驗收合格等語,亦可知被告黃正昆、范師旗非驗收合格之決定者,是尚難遽認其2人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明知登載不實 之犯行。再公訴人亦未提出本件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以資證明有無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情(扣案卷證內無此資料),是此部分亦難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上開學校人員有何「明知不實驗收」之事而「故意」為虛偽登載、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等情事,是尚難僅以詹永洋曾與學校人員聯絡、帶同袁敏欽至學校解釋三小時快乾問題等,即逕論上開學校人員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十、附表四工程: 甲、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 A、附表四編號1鳳新高中工程 (一)鳳新高中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本件工程之經費係學校自行向教育部申請,而非被告蔡素碧前往學校拜訪而幫忙爭取情事,業據被告張其發於本院陳稱:「(是否知道此件工程的經費來源為何?)是我們學校於95年3月間向教育部申請的,因我們在94年底有收到一份教 育部的公文,說有家長MAIL到部長信箱,說我們學校的地坪濕滑,遇雨容易造成學生摔倒,我們就很妥適的來處理這件事情,所以我們於3月份就向教育部申請經費,經費亦於8月份下來」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63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1.證人即原鳳新高中總務主任黃李安證稱:「(從何時擔任總務主任?)95年2月底開始擔任」、「是我們學校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在我上任之前,於94年左右教育部有一份公文給我們,說有家長向教育部反應,..我們就一直思考如何解決防滑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23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跟鳳新高中的接觸只有圖書方面的採購」、「(本件鳳新高中『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得標至施作完成之間,妳有無找過張其發談過本件標案?)沒有,我不會去跟他談這個案子,但是我印象中我好像有去他們學校接圖書的案子」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76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是否知道本件鳳新高中95年『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之經費是怎麼來的?)…企劃概算書不是我寫的,應該是鳳新高中自己申請的,因為我做的概算書版本跟那個完全不一樣,它是整個寫一筆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8頁反面)。 足見本件工程之經費係學校自行向教育部申請,而非因為被告蔡素碧或魏徵豪之關係提出概算書而幫忙爭取。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本件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8月間,被告袁敏欽曾持盧穩 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到鳳新高中向被告張其發自稱其為盧穩任建師事務所代表,可以規劃設計防滑工程,張其發乃請其報價並簽請校長核准簽約情事,業據被告張其發於本院陳稱:「他(指袁敏欽)說他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代表,他有幫別的學校設計防滑工程,看我們學校要不要一起委託他設計」、「(袁敏欽是否有遞給你一張名片?)有」、「名片好像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然後他的姓名、電話、住址」、「我們就請他報個價,後來發覺他規劃設計監造費也蠻低,我們就簽給校長去核,校長就批准」、「我有曾打電話去事務所,但都沒有人接,後來我有上網去查證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是合格的建築師,還有在營業」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64頁反面-第65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 1.證人即原鳳新高中總務主任黃李安證稱:「在95年8月份的 時候,我看過他(指袁敏欽)」、「(袁敏欽是怎麼到鳳新高中? )他自己來的」、「他聽說我們學校有這個需求,他到我們學校來的,說他有替其他學校做防滑,問我們有無意願」、「他只說他是一位盧穩任建築師的代表」、「他拿了一張名片,上面有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底下有他的名字」、「(袁敏欽是先去到鳳新高中找張其發,然後再來找你,是否如此? )是」、「(鳳新高中跟盧穩任之間簽約的委託設計契約是怎麼簽? )在我們辦公室所簽」、「(何人至鳳新高中辦公室簽訂? )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人袁敏欽」、「(當時現場有何人? )張其發、我及袁敏欽」、「(合約書上面的盧穩任印章是如何蓋的? )是袁敏欽帶來的」、「(是否只知道袁敏欽代表建築師?)是」、「我們有去查該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是一個合格的建築師」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24頁反面-26頁、29、31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是張鎮路有來通知我們說鳳新高中已經核准了,我就叫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的身分去接洽」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10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去拜訪張其發,跟他說我們目前有幫幾所學校規劃止滑案子的經驗,所以推薦由我們幫他們做規劃設計」、「我一個人去」、「我都跟他說我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我姓袁」、「(你在名片上面是怎麼寫的?)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然後印我的名字」、「(是何人叫你說你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是魏徵豪叫我做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0-101頁)。 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任,係由被告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自行前往學校與被告張其發及總務主任黃李安接洽,經由總務主任、校長核可同意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本件工程,非被告張其發一人自行決定,是尚難認建築師之選任程序被告張其發有何違法失誤之處。檢察官就此未具體指出該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之簽立過程有何不法事證,更未具體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張其發明知袁敏欽非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是尚難以被告張其發誤認袁敏欽為盧穩任事務所人員,即遽認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於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時有何不法情事。 (二)學校人員不知被告盧穩任與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與袁敏欽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被告盧穩任間就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貳、四所述前述;而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其發及總務主任黃李安除誤認被告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已如前述外,亦不知上開等人間之分工情形,有被告張其發及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被告張其發於本院陳稱:「我們都叫她蔡小姐(當庭指認)」、「(你的意思是否為從本件工程經費核撥之後到完工,你是從來沒有見過蔡素碧的,是直到該年年底,她承辦另一件採購案,你才看過她?)是」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63 頁反面、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 2.證人黃李安證稱:「(袁敏欽有無跟蔡素碧一起來鳳新高中找過你?)沒有」、「(蔡素碧於驗收時有無到場?)應該沒有」、「(複驗時有何人到場? )魏徵豪、袁敏欽及張其發」、「(蔡素碧有無到場? )沒有」、「(在辦理本件工程時,是否知道袁敏欽、蔡素碧及魏徵豪三人之間的關係為何? )不知道」、「(是否因為報紙報導本案工程弊案時有寫到魏徵豪及蔡素碧是夫妻,你才知道他們是夫妻? )是」、「(承辦這些工程)當時不知道」、「(當時蔡素碧跟建築師盧穩任之間的關係,你是否完全不瞭解? )是,我不知道」、「(於鳳新高中95年10月開標本件標案之前,蔡素碧有無跟張其發一起去找過你?)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25頁反面、27、28、29、30、32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跟鳳新高中接觸只有圖書方面的採購」、「(本件鳳新高中『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得標至施作完成之間,妳有無找過張其發談過本件標案?)沒有,我不會去跟他談這個案子,但是我印象中我好像有去他們學校接圖書的案子」、「(妳沒有跟張其發本人碰面談本件標案的相關事情?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76、77頁); 4.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就鳳新高中這一件,蔡素碧沒有去」、「我就叫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的身分去接洽」、「我一般都是得標之後才出面」、「(鳳新高中在本件工程標案中,是否都不知道你跟蔡素碧的關係? )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9頁反面-110頁反面、116頁); 5.證人即被告盧穩任證稱:「(本件工程需要建築師設計,你是怎麼知道的? )是蔡素碧跟我事務所的小姐聯絡的」、「事務所小姐有跟我講說蔡素碧他們要借大小章」、「蔡素碧他們簽完合約後,會影印一份委任契約書留在事務所」、「(張其發於蔡素碧被收押之後,是否有去找過你? )是」、「他是問我說委託規劃設計契約當時是誰去跟他們學校簽的,我說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83頁反面-84頁反 面); 6.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魏徵豪跟蔡素碧是否會到現場施工?)除了員工以外,一般大部分都是魏徵豪過去」、「(於驗收時,除了你跟張其發之外,魏徵豪及蔡素碧是否也有去?)魏徵豪有去,蔡素碧沒有去」、「(你剛才證稱你一開始就表明你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員工,張其發也沒有再跟你確認過,以你的主觀認知,本案工程從開始到結束,究竟張其發是否知情你的真正職位,或你與蔡素碧、魏徵豪的關係?)應該他是完全不知道,不然我就不用一再強調我是建築師的人員」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4頁及 反面、第106頁反面)。 7.足見在本件工程被告袁敏欽係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使學校人員誤認其為建築師事務所代表;而被告蔡素碧因另有圖書採購事宜而與學校人員接洽,故未以廠商身分接洽本件工程(然蔡素碧仍有與魏徵豪、袁敏欽、盧穩任等共犯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被告魏徵豪則居於得標廠商施工者身分,3人均避免學校人員瞭解其等及與被告盧穩任間 之合作關係。 (2)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文件等資料,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張其發於本院陳稱:「(你剛才稱招標規範等都是袁敏欽拿來的,你當時認為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是何人製作的?)應該是建築師事務所製作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72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黃李安於本院證稱:「(當時你所收到招標規範及招、開標資料等,你認為是何人製作的?)應該我們委託的建築師在處理的」、「(後來發現是由魏徵豪所製作的,這件事情你當時是否知道?)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30 頁及反面);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95年的這件標案,鳳新高中拿到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及步驟等文件是何人製作?)都是我製作的」、「(剛剛這些東西做好之後,是何人再把你做好的東西拿去給鳳新高中的校方?)我做完之後,會拿給員工去建築師那邊,看他有無意見或有何處需修改,蓋完章後再拿回來,我就交給袁敏欽,請他拿給張其發」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10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工程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及步驟等文件是何人做的?)是魏徵豪做的」、「(是何人拿去給鳳新高中的?)製作好之後,是我送過去的」、「(你送過去給鳳新高中的何人?)應該是張其發」、「(張其發在你拿這些資料去的時候,有無問你說這些資料是怎麼來的?)一般他們的想法應該就是建築師事務所提供給他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1頁)。 4.綜合上述,足見被告張其發係自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被告袁敏欽處收受工程相關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並誤以為該等資料係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而與被告袁欽討論設計規劃或補充須知內容。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被告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交付,已如前述。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追加 起訴書第27頁第10行認係魏徵豪、蔡素碧所交付即有誤會。(2)學校人員不知實際上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其發或總務主任黃李安,或為教師兼任、或為教育行政方面專才,均非工程專業、或法律專業之人員,對於工程專業均不甚熟識,已經證人黃李安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33頁反面);而由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之分工情形,甚至於被告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使學校人員誤認其與投標廠商間並無任何利害關係,顯可見渠等係惡意欺騙學校承辦人員,以達其等與建築師結合而順利提供其等所製作之補充須知等文件資料予學校招標使用之目的。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盧穩任未參與審標、驗收等工作,而被告袁敏欽於開標時亦未到場參與審標,已經其二人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83頁反面、84、103頁);而被告張其發於收受袁敏欽所 交付之補充須知等資料後,因誤認該等資料係建築師設計規劃,基於尊重專業之立場未提出疑義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65頁反面);又開標當日係由總務主任黃李安主持開標決定得標廠商情事,亦有下列證據: ①證人即被告袁敏欽亦於本院證稱:「(張其發有無叫你解釋或說明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及步驟裡面的內容? )有簡單跟他敘述一下,沒有說得很清楚」、「(張其發有無針對他不懂的地方於事後再跟你聯繫? )記憶中好像沒有」、「(你有無用建築師名義去審標? )沒有」、「(你有無去投標現場?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1頁反面、102頁反面-103頁); ②證人即擔任開標之主持人黃李安於本院證稱:「(在開標的過程,張其發擔任何角色? )負責記錄」、「校長指派我負責主持(開標)」、「(有權利下決定要廢標的是何人? )主持人」、「招標規範及招、開標資料等,是何人製作? )應該我們委託的建築師在處理」、「(開標時招標文件、招標規格、押標金及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於開標時是何人在審查? )都是張其發現場審查的」、「通常要開標的時候,審查資格沒有問題的話,就會把各廠商的標單交給主席,然後讓主席來看,訂出每一家廠商所提供的標價,然後就由主持人來看有無符合我們的底價」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24頁反面、28頁反面-29、30、33頁及反面)。 ③足見開標當日在場主持開標之總務主任黃李安及審標之被告張其發均未對於補充須知內容是否有不當限制情事有所疑義,甚至依賴其等所誤信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袁敏欽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為迅新、高波公司、錡錄公司及聯富企業社,有鳳新高中開決標會議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十六第126頁);而該四家公司雖迅新及高波公司均設於高 雄地區,惟聯富企業社係於雲林,錡錄公司係設於台北縣(見卷十八第291頁),且四家廠商之負責人均不相同,有各 該公司資料在案可稽。又本件開標當日,並無投標人或廠商代表之簽到單,已經證人黃李安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33頁);再迅新公司及聯富企業社代表人於開標日雖均有到場,此經證人即被告謝宜靜、魏徵豪分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20反面、21頁反面、111、112頁),惟被告張其發及主持開標之總務主任黃李安均不知悉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之關係,暨開卷、高波、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間之關係情事,亦經被告張其發及證人黃李安分別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29、33、34頁反面、73頁反面-74 頁、),是依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間之合作、欺瞞學校人員之模式,則其等又何以會於開決標前自己曝露參與投標之陪標廠商間之關係,而使學校人員有機會以投標廠商間有關連予以廢標? 況本件可以決定得標、廢標之人係主持人即總務主任黃李安,而其亦於本院證稱:如果伊知道投標廠商間有關連性,伊的處理就會是廢標,然後重新招標,因為可能會有政府採購法裡面的圍標問題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34頁反面)。檢察官就開決標時被告張其發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之事,未予具體舉證,即遽以論定,尚有未洽。 (五)本件工程由迅新公司得標後,被告張其發確實有會同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業據被告張其發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6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本件是何人在測試現場? )當時魏徵豪有帶員工過去,我跟張其發也有在現場」、「當時是張其發指定要在那裡做測試」、「施工過程中,我曾看過魏徵豪有拿一台紅色儀器去施測,..我跟張其發有過去看」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03頁反 面、105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在投 標三日之內,你有無做三小時快乾? )有」、「我去的時候,張其發已經指定場地在總務處辦公室出來的階梯」、「當天去的是張其發..我帶二位員工,袁敏欽也有去」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111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 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鳳新高中工程於95年11月6日呈報完工,於同年月16日驗收 ,由總務主任黃李安主驗、會計室主任王怡齡、教師兼秘書簡柏壽監驗,被告張其發擔任記錄,因有部分施作瑕疵,乃另定於同年月21日複驗,並由主驗人員黃李安決定驗收合格情事,亦經被告張其發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六第68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黃李安於本院證稱:「我是主驗,其餘的是張其發,會計王怡齡、簡秘書、廠商魏徵豪、袁敏欽也有來」、「(驗收紀錄會由何人來寫? )張其發」、「(就開標及驗收,你跟張其發是如何分工?)張其發在驗收部分負責記錄,看到時候校長批示由哪一位代表作為主驗,就由哪一位來負責,通常張其發是作為記錄,假如我不是主驗時,我作為協驗的部分」、「(是否只知道袁敏欽代表建築師?)是」、「(本案的驗收記錄記載由你主驗,記錄也是張其發,張其發記錄的工作會負責到哪些部分?)就是負責記錄」、「(如果張其發發現哪些地方有瑕疵,然後他跟你講,他有無權力決定這個部分有無問題?)他沒有權力,是由主驗來做決定驗收是否通過」、「(就驗收合格登記事項,由何人決定本案是驗收合格的?)主驗」、「(是否要由主驗告知張其發本案驗收合格,才能做這樣的記錄?)是」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24頁反面、27、29、第34頁反面、35頁); 2.證人王怡齡證於本院證稱:「我們只是看主驗人在過程中有無驗收,我及主驗人都會去現場,然後主驗人決定要如何驗收,..我們每個地方的止滑全部走一趟,走過就看每一個止滑要做幾條、長寬有無達設計標準,..看主驗人怎麼驗」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37頁); 3.此外,另有驗收紀錄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十六第124頁)。 是被告張其發僅負責驗收之紀錄工作,對驗收紀錄之記載無決定之權力,是自難逕認被告張其發對此事項明知且故意為有利於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等人之行為。 (2)驗收當天並未以儀器作測試,只有由主驗及二位監驗清點數量、尺寸,查看是否與設計相符,在場亦無人提及要以儀器作測試情事,亦據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在卷: 1.證人黃李安證稱:「那份報告在驗收的時候,由張其發交給我的」、「我們在驗收時有一條、一條算數量及尺寸,另外還有用腳摩擦」、「由我主驗,我就說瑕疵要限期改善」、「(這個測試應該在何時測試,是在施工中或在驗收時,還是你也不清楚? )我不清楚」、「(當時你們認定是否一定要有一個測試報告? )是」、「(有無看到補充須知裡面有無什麼樣的問題? )因為我也不是很懂,就只有看過」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27頁反面-28頁、30頁反面、40頁反面) ; 2.證人王怡齡證稱:「我沒有記憶有用機器去做,腳踩應該是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38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驗收時沒有做儀器測試防滑,驗收只有清點數量及尺寸」、「(本件工程施作的前後,有無人拿ASM儀器去施測防滑?)有,就是我測試的」、「(防滑檢測報告上面的數據是否都是從你這邊來的? )是」、「(於你測試時,你跟何人在? )我的員工,我也有找張其發及袁敏欽去,他們當時是每個地點抽一、二條抽驗」、「做完後回來,我請小姐打字..拿到建築師那邊蓋章,之後我拿給袁敏欽,袁敏欽就交給張其發」等語(見本院卷十六第 113頁反面)。 4.綜上所述,本件工程得標後至驗收合格過程間,學校承辦人員誤認被告袁敏欽代表建築師前往,而於驗收時被告張其發亦僅擔任該工程之紀錄工作,並代為袁敏欽轉交之檢測報告予主驗人黃李安,對該報告之內容、甚至能否予以驗收合格均無置喙之餘地,是尚難以被告張其發於驗收時負責記錄,則遽認其明知防滑測試係偽造而故意登載「驗收合格」之不實犯行,或有何故意圖利廠商之犯意。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張其發有何「明知不實驗收」之事而「故意」為虛偽登載、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等情事,是尚難僅以被告袁敏欽曾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與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其發聯絡,即逕論被告張其發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B、附表四編號2鳳山高中工程 (一)鳳山高中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95年間鳳山高中前任總務主任簡瑞仁向校長提及校園安全問題,乃於校長許可下著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施作防滑等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8 月間周敏超接任總務主任,即接手招標及驗收等相關程序情事,業經被告翁文欽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67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在卷: 1.證人即原鳳山高中總務主任周敏超證稱:「我是95年8月才 接任鳳山高中總務主任」、「經費是之前的總主任向教育部申請的,總共是100萬元」、「我參與的部分就是招標的過 程及驗收」、「他(指袁敏欽)來的話,是到辦公室找翁文欽,完了以後,再帶到我這邊來向我介紹,他說他之前有做過一些學校工程,我們學校也需要這方面,因為這是屬於比較專業的,..他就這樣介紹,..他來就遞一個名片過來」、「他(指袁敏欽)介紹他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我看他那個名片是這樣子寫的,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95年9月袁敏欽來的時候,有無跟剛才那位女生(指蔡素 )一起來? )沒有,只有袁敏欽一個」、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24頁反面、25頁反面-26頁); 2.證人即原鳳山高中校長廖萬成證稱:「前任總務主任簡主任有跟我提到,..覺得校園安全有顧慮,希望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來做一些止滑工程,我們就向教育部申請經費」、「(核准經費是什麼時候下來的? )95年接近8、9月」、「教育部核定經費下來,應該是分配庶務組在承辦」、「在我印象中,他們(指魏徵豪、蔡素碧)沒有來找我來談過這個問題,整個經費的爭取是簡瑞仁主任跟我提到,我們也是用正式公文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蔡素碧跟袁敏欽有無承諾願意幫你申請經費? )沒有,他們沒有來找過我」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42、47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魏徵豪有無在鳳山高中的經費撥下來之前,就請你先去鳳山高中丈量或拿概算書給鳳山高中? )學校在申請這筆經費的時候,我還沒有到公司讓魏徵豪聘僱」、「(你去跟翁文欽或周敏超接洽時,蔡素碧有無跟你一起去? )沒有」、「我都跟他(指翁文欽)介紹說我」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15-116頁); 4.此外,並有95年8月23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予鳳山高中同 意補助經費100萬元之函文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七第186頁)。 是本件工程經費申請並非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向鳳山高中庶務組長即被告翁文欽推薦而開始著手,應可認定。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本件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8、9月間,袁敏欽曾持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到鳳山高中向被告翁文欽自稱其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可以規劃設計防滑工程,翁文欽乃將之介紹當時之總務主任周敏超,嗣翁文欽乃以簽呈方式建議工程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並呈請總務主任、校長同意情事,亦經被告翁文欽於本院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67頁反面-69頁),核與下列人證及物證相合: 1.證人即周敏超於本院證稱:「袁敏欽當初來介紹的時候,稱他對這方面比較專業,且他也有做過鳳新高中等其他學校,而且他的地點又在我們學校附近,..於這種情況下,簽呈就由翁文欽先申請,然後校內行文建議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翁文欽跟我說他打電話過去事務所裡面,有聯絡到袁敏欽,在這方面我們就認知他是事務所的人」、「(在決定建築師是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來監造設計,除了袁敏欽到你們學校講之外,有無其他因素?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27頁反面、38頁); 2.證人廖萬成於本院證稱:「翁文欽有簽呈來跟我提到要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來規劃設計」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42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是否為魏徵豪跟你說鳳山高中已經有這筆錢下來? )是」、「跟他(指翁文欽)說我們目前有幫幾所學校在規劃設計這種止滑的案子,他就有帶我去跟主任周敏超拜見」、「(你去跟翁文欽或周敏超接洽時,蔡素碧有無跟你一起去? )沒有」、「我都跟他(指翁文欽)介紹說我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有無拿名片?」應該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15-117頁); 4.此外,復有95年10月2日經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可 之簽呈1份,及被告翁文欽提出印有「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袁敏欽0000000000、鳳山市○○路00000號10F、TEL:(00)0000000」之名片1紙在卷可稽(見卷十七第185、209頁)。5.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任雖係由被告袁敏欽先自行前往學校與被告翁文欽接洽,惟當時總務主任周敏超亦在場,且事後亦經由總務主任、會計主任及校長審查核可同意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非被告翁文欽一人自行決定,是尚難認建築師之選任程序被告翁文欽有何違法失誤之處。檢察官就此未具體指出該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之簽立過程有何不法事證,更未具體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翁文欽明知袁敏欽非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是尚難以被告翁文欽誤認袁敏欽為盧穩任事務所人員,即遽認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於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時有何不法情事。 (二)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及被告袁敏欽相互間之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被告盧穩任間就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貳、四所述前述;而學校人員即被告翁文欽不知其等間之分工情形,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1.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們是透過張鎮路知道鳳山高中有防滑的補助」、「我只有開標的那一天才第一次去鳳山高中」、「(本案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或預算書等資料是何人提供?)這應該都是我先生製作」、「我只有去開標而已,得標以後,學校有叫我們要做一些事政上的事情,所以學校有聯絡我,驗收也有通知我要去」、「袁敏欽去做建築師的事情,而我們公司的規範都是魏徵豪在製作整理」、「(在投開標時,翁文欽有無問你的身分? )沒有」、「(袁敏欽有一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是何人去印的? )是我先生叫袁敏欽去印的」、「(用意是否為要讓學校相信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而不是你們高波公司、開卷公司或迅新公司的人? )對」、「(魏徵豪在這個工開標、決標之前,有無曾到鳳山高中找廖萬成、周敏超或翁文欽? )不會」、「(在那一次你、魏徵豪及袁敏欽一起送東西過去,當時翁文欽也在場,魏徵豪有無跟翁文欽表示他自己的身分? )沒有」、「(魏徵豪有無跟翁文欽講到他跟妳之間的關係?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84頁反面、85頁反面-86頁、87頁反面、94頁反面-95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本院證稱:「(就你是否認識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你有無同意袁敏欽用你的名義跟鳳山高中接洽,與你就鳳新高中所述是否一樣? )一樣」、「(是否認識翁文欽? )不認識」、「(翁文欽在蔡素碧本件被收押後,有無找過你? )有」、「問我說學校委託建築師規劃設的的契約是怎麼簽的」、「袁敏欽不是我事務所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72-174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都跟他(指翁文欽)介紹說我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盧穩任在審標時並沒有去」、「(蔡素碧有無跟你一起拿這些文件到鳳山高中?)沒有」、「(你們有無介紹魏徵豪給翁文欽認識?)沒有」、「(從得標到施工完工,翁文欽有無問你說你、蔡素碧及魏徵豪之間的關係? )沒有」、「(你自己有無跟翁文欽講過你跟蔡素碧及魏徵豪的關係? )沒有」、「(盧穩任本人是否沒有親自參與監造? )是,是我代替他去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17、119-120、127-129頁); 4.證人周敏超於本院證稱:「他(指袁敏欽)介紹他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於95年間你是否知道袁敏欽及蔡素碧的關係? )不知道」、「(在本案招標、開標之前,魏徵豪及蔡素碧有無到辦公室來找翁文欽? )沒有」、「(是否知道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跟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間的關係? )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25頁反面、35頁反面、38 頁及反面)。 5.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蔡素碧在這件案子有代表廠商去投標,我沒有去開標現場,且在整個過程中,我是以高波公司的工頭身分去施做」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48頁 )。 6.足見在本件工程被告袁敏欽係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使學校人員誤認其為建築師事務所代表;而被告蔡素碧以廠商身分自居,於開標時在場並接續得標後與學校之接洽;被告魏徵豪則居於得標廠商施工者身分,3人均避免學校 人員瞭解其等之關係。 (2)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文件等資料,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翁文欽打的電話是打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去? )他大部分都是撥我的行動電話)、「(有給鳳山高中的一些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這些東西是何人所製作? )是魏徵豪」、「(製作好之後,是否先拿去給盧穩任這邊? )是,我們都要先用完印後,再由我送到學校」、「是魏徵豪實際設計」、「是我拿給翁文欽」、「(你們有無介紹魏徵豪給翁文欽認識? )我沒有」、「(你自己有無跟翁文欽講過你跟蔡素碧及魏徵豪的關係? )沒有」、「(指名片上)那個地址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地址,但那個電話是我在魏徵豪這邊公司專用電話」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18-120、127、129、144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我做完(指補充須知、施工規範)之後,會請公司有空的小姐就送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去蓋章,蓋章回來後,就叫她拿給袁敏欽,袁敏欽再拿給學校」、「翁文欽是很認真的人,袁敏欽每次回來,就是要修改,這個案子的補充須知內容總共改了五遍」、「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跟他(指翁文欽)打過招呼,也沒有名片給他,也沒有介紹我是誰,我以高波公司的工頭在那邊施做」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49、151、157頁)。 3.綜合上述,足見被告翁文欽係自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被告袁敏欽處收受工程相關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並誤以為該等資料係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而與被告袁欽討論設計規劃或補充須知內容。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等資料係由被告袁敏欽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交付予校方人員,而非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交付,已如前述。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追加 起訴書第28頁認係魏徵豪、蔡素碧所交付即有誤會。 (2)被告翁文欽雖未直接與被告盧穩任接洽討論工程或補充須知細節事宜,惟因其誤認被告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討論相關招標資料、補充須知事宜,已經被告翁文欽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70-71頁),核與證人為下列 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翁文欽有無請你解釋補充須知、或就補充須知的內容詢問你? )有」、「像保固部分,他有要求是否可以延長、保障學校的使用壽命,還有保固期的品質」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21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袁敏欽有無回來跟你講過說翁文欽看到補充規範、施工步驟,有無反應或需要修正? )這一點我印象非常清楚,因為翁文欽是很認真的人,袁敏欽每次回來,就是要修改,.這個案子的補充須知的內容總共改了五遍,..他去問過鳳新高中的張組長,..保固期部分,..他就要求要用結構的,就是三到五年,..」、「像廁所他就要求一定要耐酸鹼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51-152頁)。 由上證詞可知,被告翁文欽對於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交付的補充須知等文件資料,仍閱覽並就有疑義部分與其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袁敏欽討論溝通。 (3)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被告翁文欽或總務主任周敏超,或為教師兼任、或為教育行政方面專才,均非工程專業、或法律專業之人員,對於工程專業或採購法均不甚熟識,已經證人周敏超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26頁反面、28頁);而由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之分工情形,甚至於被告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使學校人員誤認其與投標廠商間並無任何利害關係,顯可見渠等係惡意欺騙學校承辦人員,以達其等與建築師結合而順利提供其等所製作之補充須知等文件資料予學校招標使用之目的。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建築師盧穩任於開標時雖未在場,而係由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代表出席,惟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情事,業據被告翁文欽於本院陳稱:因我們認為袁敏欽是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所以開標時請袁敏欽到場列席,但他未參與審標,因在招標須知裡有同等品問題,我們希望他到場是如果有廠商提出問題我們無法回答,就可以請他回答,事後也有請他在開決標紀錄上簽名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71頁反面-74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 相合: ①證人即鳳山高中校長廖萬成於本院證稱:「我主持的時候,事先廠商資格的審查及押標金審查是庶務組翁文欽在審查廠商資格,出納組長會審查廠商押標金是否合格,我是主持人,問二位審查人員廠商資格有無問題,押標金有無問題,如果他們都覺得沒有問題,我們就進入價格的開標程序」、「因為總務人員也都是外行的,會請規劃設計的建築師或代表人到現場指導」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42頁反面、43頁反面); ②證人即總務主任周敏超於本院證稱:「我們當初已經跟盧穩任簽了,就由他過來,.都是袁敏欽在跟我們學校接觸」、「袁敏欽沒有參與審標」、「至於建築師會來,是基於在100 萬以上比較專業性的,怕有其他廠商在技術方面有質疑的話,建築師在場可以幫我們做一個回答」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28頁反面、29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實際沒有審查」、「在開標過程中,如果有廠商就規範內容有疑義的話,會請建築師做出解釋」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23-124頁)。 ④足見開標當日在場之主持人、總務主任及審標之被告翁文欽均未對於補充須知內容是否有不當限制情事有所疑義,甚至更依賴更其等所誤信之建築師事務所代表袁敏欽到場協助學校解釋。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袁敏欽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為迅新、高波公司及杰炤公司,有鳳山高中開決標會議紀錄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七第187頁 ),而該3家公司雖均設於高雄地區,惟負責人均不相同, 有各該公司投標資料在案可稽。而本件開標當日,被告蔡素碧係以高波公司代表前去,被告魏徵豪及杰炤公司代表並未到場,已經證人周敏超、證人即被告魏徵豪分別證述在卷(本院卷十七第28頁反面-29頁、148頁),而被告袁敏欽雖在開標現場,惟其係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且魏徵豪、蔡素碧於開標前亦未曾到辦公室找翁文欽、周敏超或校長,亦經證人周敏超、廖萬成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38頁及反面、42、47頁),是依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間之合作模式,即於開決標前分工並避免自己與學校人員接洽,則學校人員又何能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 檢察官就被告翁文欽於開決標時,是否知悉迅新公司、高波公司、杰炤公司間有陪標之關係而故意不予廢標之事,未予具體舉證,即遽以論定,尚有未洽。 (五)本件工程由高波公司得標後,被告翁文欽確實有與總務主任周敏超、會同被告袁敏欽及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業據被告翁文欽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74頁反面-75 頁),核與證人周敏超證稱:「(高波公司於得標後,有無做現場快乾? )得標後,某天我們在辦公室裡面,有人叫我跟翁文欽過去,但我忘記是誰叫我們過去,說他們正在做施工」、「應該是袁敏欽、蔡楊慈音(應是蔡素碧之誤認)、我及翁文欽」(見本院卷十七第30頁),及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有無做檢測、指定及清點? )都有」、「(在做這些檢測、指定及清點時,有何人在場? )翁文欽、周敏超」、「(蔡素碧有無去? )她是廠商代表」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26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 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鳳山高中工程於95年11月16日完工,被告翁文欽簽請擬訂於同年月20日辦理驗收,校長乃指派總務主任周敏超擔任主驗,會計組員郭明月擔任監驗,有該簽呈1紙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十七第190頁);而11月20日驗收當天,係由總務主任 周敏超主驗,學校人員楊美芬及郭明月負責監驗,被告翁文欽負責紀錄,因有部分施作數量與契約不符,乃另定於同年月30日複驗,並由主驗人員周敏超決定驗收合格情事,亦經被告翁文欽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七第76頁),核與證人周敏超於本院證稱:「(於驗收當時,主驗是何人? )我」、「(驗收紀錄會由何人來寫? )翁文欽」、「(如果驗收有不合格的情況,誰可以決定驗收不合格? )就我跟其他二位監驗人員,依我們的規範裡面他不符合的,我們在當下就跟廠商、建築師講說那個地方需要再補強」、「(翁文欽在驗收階段是否負責記錄而已? )對」、「(有無你或監驗人員跟翁文欽講說是不合格,但翁文欽記載是合格的? )沒有」等語相合(見本院卷十七第40頁及反面),並有驗收紀錄2 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十七第191-192頁)。 (2)驗收當天並未以儀器作測試,只有由主驗及二位監驗清點數量、尺寸,查看是否與設計相符,在場亦無人提及要以儀器作測試情事,亦據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在卷: 1.證人周敏超證稱:「(你們在驗收時有無做任何測試? )沒有」、「我們就是規劃的條數多少去看及寬度,我們只做這樣」、「(翁文欽有無跟你說依照補充須知要做防滑係數的測試? )我當初也不知道,也沒有印象翁文欽有無跟我說」、「(是否知道防滑係數的報告最後是怎麼來的? )最後是由盧穩任事務所這邊提供過來」、「因為跟實際上的數量不符合,我們是逐一去核對,..我們是按照那個要求他再做第二次複驗」、「(是否你跟翁文欽一起去算,結果發覺有如上缺少的部分? )是我跟會計及秘書三人在那邊量」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31頁及反面、32頁反面); 2.證人楊美芬證稱:「(你是否有去做監驗? )是」、「就是我們拿著驗收書,然後一項一項逐項檢驗」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20頁反面及21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驗收當天沒有(指以儀器測試)」、「(翁文欽有無問你說防滑測試報告及監工日誌的數據是怎麼來? )就像我剛才講的,在測試的時候,有時都會請翁文欽過去看,但他並沒有特別問我」、「(第一次驗收時有何問題? )好像是某一地點的數量有點不太符合」、「(在這二次驗收過程中,翁文欽有無跟你反應過這二次驗收紀錄有何異狀?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七第134、135頁)。 (3)綜上所述,足見參與本件驗收並決定驗收合格者,並非被告翁文欽,而係其他學校人員即主驗周敏超。是尚難以被告翁文欽於驗收時負責記錄,則遽認其明知防滑測試係偽造而故意登載「驗收合格」之不實犯行,或有何故意圖利廠商之犯意。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翁文欽有何「明知不實驗收」之事而「故意」為虛偽登載、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等情事,是尚難僅以被告袁敏欽曾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與學校人員即被告翁文欽聯絡,即逕論被告翁文欽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C、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商工程 (一)恆春工商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之招標、決標及得標過程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1)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恆春工商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醒各校注意校園防滑安全事宜,乃應師長及學校需求申請經費,惟因未書寫詳細細目、單價及數量,遭退回申請,適蔡素碧於95年5 月間前往學校拜訪,被告謝銀旺乃請蔡素碧協助幫忙申請經費所需細目包含單價、規格、數量等概算明細,並將此資料交給庶務組長蘇慶安申請經費情事,業據被告謝銀旺於本院自陳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126-129、146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1.證人即原恆春工商庶務組長黃慶安證稱:「(是否記得這二件採購標案的負責人是何人? )是我負責簽呈、簽辦的」、「我簽了以後,送給總務主任謝銀旺批閱、同意後,就開始辦理」、「(向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需要經費計畫書及概算表,計畫書及概算表是何人給你的? )謝銀旺」、「是謝銀旺說有這個需求,那些申請的資料也是謝銀旺給我的,後來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也有同意這個錢下來,我們就按照程序辦理」、「(謝銀旺在這個個案裡面,有無受到校長或其他人的指示,說應該要配合任何廠商或建築師事務所做任何事?)沒有,謝主任也是為了學校好,因為當時樹根把化糞池弄壞了,且樓梯的銅條也被小偷偷走了,當時也是我去報案的,學校在開班會時,老師也建議說很危險,而且恆春工商有時落山風、下雨,地很滑,好不容易去爭取經費,結果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當初我們有申請過一次,但被退回來,因為我們沒有詳細的規劃」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36-37 、56、60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以前做恆春工商圖書」、「我去拜訪的時候,我知道他們有被退件過」、「謝銀旺沒有很明確跟我講退件的原因,..就帶我一起去見校長,..在見面時,謝銀旺就跟校長報告是什麼原因被退件,校長就指示謝銀旺說要他把細目寫詳細一點,但謝銀旺說他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我就跟他們講說要不然我來幫他們做看看,後來我先生有叫我帶一個人去丈量...有做這樣的細目給謝銀旺」、「我曾經做過他們學校的圖書,我覺得這樣去拜訪學校學校比容易接受,所以我大部分都是先放開卷公司的名片比較多」、「我提供給恆春工商的只有第76頁反面(指偵四卷)的細目」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51-153頁); 3.證人即原學務主任李幼珍於本院證稱:「..堵塞化糞池,..屢次向總務處反應,..防滑鐵條..被偷光,所以那地方變得很危險」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71-72頁); 4.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是否有先派員到恆春工商做丈量,然後再做概算書給恆春工商? )這一件沒有丈量,因為經費是學校自己申請」、「(是否知道恆春工商之前申請經費被駁回一事? )蔡素碧回來有告訴我」、「她說好像是因為學校申請的沒有寫細目,所以被駁回,所以可能我們要幫它再做一個細目,重新申請」、「(蔡素碧後來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恆春工商作申請? )有提供細目,那個細目是我幫它寫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50-251頁)。 5.此外,復有①恆春工商95年6月9日恆職(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其上記載「主旨:檢陳本校『修正』申請改善校園安全及校區環境衛生所需經費新台幣250 萬元整乙案,需求經費計畫書及、需求經費概算表、工程概算表等均如附件,.。說明:依據鈞辦公室95年5月2日教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辦理」等語、及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7日簽呈,其上記載「..說明:一、依據本辦公室95年5 月19日召開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95年第1 次急迫性工程與設備需求經費審查會、本部吳次長於95年8月1日主持之95年度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急迫性需求複審會議..裁示事項辦理」等語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75頁、78頁反面)。 6.足見被告蔡素碧提供細目資料予被告謝銀旺之前,被告謝銀旺已經根據學校校內需求自行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且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亦曾發函要求各校重視該等防滑急迫性工程,而非被告蔡素碧向學校推薦可幫忙爭取經費後,被告謝銀旺始向教育部提出經費申請。 (2)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本件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11月底,被告蔡素碧帶同被告袁敏欽持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到恆春工商向被告謝銀旺自稱其為洪文井建師事務所代表,可以規劃設計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謝銀旺乃簽請「因時間緊迫及估算設計監造服務費未超過10萬元,擬聘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是否可行,請鑑核」等語,請相關科室及校長批示,經校長批示「如擬」,並由庶務組長蘇慶安處理與洪文井建築師簽約情事,業據被告謝銀旺及證人於本院證述如下: 1.被告謝銀旺陳稱:「於11月28日,蔡素碧有帶來學校,要介紹給我們學校建築師,那時候才知道這個人(指袁敏欽)」、「(袁敏欽有無提供名片? )有」、「我們知道經費准了以後,學校就要找建築師,蘇慶安說他找不到,我跟校長報告,..該位建築師也不要,..我也有上網去看屏東縣,..沒人要來,而且時間緊迫..剛好蔡素碧打電話來,說要來拜訪校長,但校長沒空,..才知道她要介紹建築師」、「他那天來,我有帶他去看一看我們的需求,位置在那邊,..我也請蘇慶安算一算,看費用大概要多少,提示給建築師」、「(蔡素碧帶袁敏欽來,然後介紹你說他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是一位建築師? 應該是說袁敏欽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建築師」、「(簽約過程為何? )那是蘇慶安的業務,所有簽約都是他在做」、「第一次來的時候,我有陪袁敏欽去勘查」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0-133 頁); 2.證人即原恆春工商庶務組長蘇慶安證稱:「(謝銀旺拿建築師簽訂的合約給你的時候,上面是否已經有建築師的大小章? )應該是沒有,那是一個草案」、「我們先有一個草案,然後我就開始簽呈,說明因為什麼原因、多少錢以內、不需招標,呈給校長批完以後,再重新改成契約,再請他們用印」、「(建築師那邊的人有無過來到學校? )沒有,我跟建築師之間都是用郵寄信件往來」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67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袁敏欽去跟恆春工商接洽,是以何身分?)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53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蔡素碧有無跟你說為何要去恆春工商?)是魏徵豪說學校有這筆經費,要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跟蔡素碧一起過去」、「(蔡素碧到恆春工商後,是怎麼樣介紹你?)他就跟謝銀旺介紹說我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我就自己介紹我姓袁」、「(你跟謝銀旺介紹你是什麼身分?)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被告謝銀旺於上次庭期當庭提出之名片,你是否是拿這張名片給謝銀旺?)是」、「(這張名片是誰要你印的?)是魏徵豪印給我的」、「(是誰要你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來跟謝銀旺接洽?)是魏徵豪」、「(你在交名片給謝銀旺時,他有無或如何確認你的身分?)他沒有質疑」、「我們把委外設計的契約做好之後,寄過去給蘇慶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26-228、231頁); 5.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跟謝銀旺請教之前我就止滑案所提的細目,該案子有無通過,謝銀旺說有通過,我就問謝銀旺說:『你們通過以後,有沒有要委託建築師,要不要給你們介紹,我有認識比較有經驗的建築師。』謝銀旺沒有反對,而且還跟我講說他們恆春很難找建築師,所以那一次我是有跟袁敏欽一起去,請他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想說看能不能順便約校長,..校長..他不方面接見我們,所以後來謝銀旺有跟袁敏欽談一些事情」、「(妳實際上是怎麼樣跟謝銀旺講?)通常我去都會介紹說這一位建築師事務所代表的人,可以幫他們做一些委外規劃的設計,至於袁敏欽怎麼遞名片,依我的習慣,我介紹了以後,我盡量不在做聯繫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55-156頁) ; 6.此外,復有記載「擬聘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等語之簽呈2紙,及袁敏欽交予被告謝銀旺 之名片1紙,其上記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高 雄市○○區○○街000號」等語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 293頁反面、318頁反面、278頁)。 7.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任,係由被告蔡素碧帶同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自居前往學校與被告謝銀旺接洽,嗣經校長核可同意委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非被告謝銀旺一人自行決定建築師之委任程序。再由上開簽呈所載「擬聘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建築師』」等語,亦可見被告謝銀旺係誤認袁敏欽為建築師,始會有該字句之呈現。檢察官就此未具體指出該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之簽立過程有何不法事證,更未具體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謝銀旺明知袁敏欽非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再有關本件之簽約過程亦由庶務組長蘇慶安處理,已如前述,是尚難以被告謝銀旺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事務所人員,即遽認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於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時有何不法情事。 (二)學校人員不知被告洪文井與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與袁敏欽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1)學校人員不知被告洪文井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建築師即被告洪文井間之分工合作情事,已如貳、四所述前述;而學校人員即被告謝銀旺誤認被告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已如前述外,亦不知上開等人間之分工情形,有被告謝銀旺及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可知: 1.被告謝銀旺於本院陳稱:「(所以蔡素碧是否說袁敏欽是建築師?)應該是」、「(你是否認識洪文井本人?)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2頁); 2.證人即被告洪文井證稱:「就恆春工商這二件標案,因為袁敏欽是技術人員,我事先有委託他去處理」、「(你是否有同意由袁敏欽來代表你們事務所,去跟學校進行有關建築師應該做的工作?)是」、「(你有無跟學校人員接洽過?)沒有」、「(你有無跟學校講到你要委託袁敏欽來處理? )沒有」、「(有無跟學校提及袁敏欽跟魏徵豪及蔡素碧的關係?)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84-85、88-89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袁敏欽去跟恆春工商接洽,是以何身分?)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53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有無跟他們講說你跟蔡素碧、魏徵豪之間的關係? )沒有」、「學校一般是認為我代表建築師過來」、「魏徵豪要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去跟學校人員接洽」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40- 241、244頁); 5.證人即蔡素碧於本院證稱:「我從介紹完建築師後,我就盡量不會在學校出現」、「(妳有無看過洪文井出現在恆春工商? )沒有,我們早期跟洪文井合作的方式,就是建築師要去現場,他沒有空的話,我們公司就派人代表他去」、「(妳有無跟謝銀旺講過妳跟魏徵豪、袁敏欽之間的關係? )不可能」、「我介紹袁敏欽都說他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高雄市○○區○○街000號是誰的地方?)建築師的地方」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63、165、174、179頁)。 6.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3人從⑴工程經費核撥前 之學校拜訪、⑵經費准許後之學校與建築師接洽、簽約,至⑶投標、開標、施工、驗收等階段,均扮演不同之角色,且印製記載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稱、及「住址」之名片由袁敏欽提出予學校人員,而欺瞞學校人員,使被告謝銀旺誤認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且其等間並無合作、利害關係。 (2)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文件等資料,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謝銀旺於本院陳稱:「這件案件有補充須知、投標須知、預算書等資料,是否記得如何到恆春工商? )應該都是蘇慶安跟他們聯繫,我不清楚」、「如果袁敏欽拿來學校給我,我也一樣轉手」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3-13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我大 部分都是跟蘇慶安聯絡」、「(有一些需要建築師製作的預算書及預算圖,是怎麼樣做出來的? )大部分是魏徵豪寫的,然後叫小姐打字」、「我拿過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章」、「我就送到學校」、「交給蘇慶安」、「我是都直接拿給蘇慶安」、「(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你交的對象是否也都是蘇慶安?)是」等語相合(見本院卷十八第228-230、246頁)。 2.雖證人蘇慶安於本院證稱:補充須知、投標須知及預算書是謝銀旺拿給伊的,開決標前沒有跟袁敏欽接洽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42、66-67頁),惟其係庶務組長,於本件工程負 責簽辦、與建築師簽約、審標、驗收等文書資料之收受情事,已經其分別於本院證述在卷(見卷十八第36、67-68頁) ,而其於本院交互詰問過程中就許多細節,卻均以不清楚、沒印象,或謝銀旺給的等語答覆,甚至證稱在開標時主持開標之被告謝銀旺也負責審查,因為謝銀旺是其長官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36頁),此證述顯與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上記載「審查人蘇慶安、洪文井」不合(見本院卷十八第 300頁反面,312、314頁);況再由其於本院證述:「(監 造企業書是怎麼來的? )這應該是建築師事務所給的」、「(施工日報表及監工日報表等資料是哪裡來的? )是建築師事務所於驗收完後才給我,我要將這些資料一起簽上去」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68-69頁),可見證人蘇慶安亦係本件 工程之承辦人員之一,此亦可由開決標紀錄上記載「紀錄蘇慶安」、文件審查表上記載「審查人蘇慶安」、標單「採購單位蘇慶安」可知,惟證人證述卻多有避重就輕迴護自己之虞,是其上開證詞實難遽採為不利於被告謝銀旺之認定。 3.綜合上述,足見縱使被告謝銀旺有自袁敏欽處收受本件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亦因其係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該等資料係經專業建築師設計規劃後而提出,尚難遽認其明知補充須知、招標文件等資料係由魏徵豪設計製作。 (三)學校人員對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內容有無故意忽略,或不予審核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實際上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內有不當限制之情: 1.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有不當限制之情: 承辦上開工程之學校人員即被告謝銀旺或庶務組長蘇慶安,其專業係教育,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等事項並非其專業,是有關於工程專業事項之規定、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內容自非其等可一目了然,已經證人蘇慶安於本院證稱:「(這個案件從開標到驗收,是否如果建築師給你們的任何文件說OK,你們就全部都同意?)是,因為我們也沒有這個專業及能力,所以我們才會花錢委託他們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務所的資料OK、你們就OK,是否由校長或謝銀旺指示你這樣做的?)沒有,規格符合,我們就簽上去了,然後就同意」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55頁);而由前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之分工情形,甚至於被告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使學校人員誤認其與投標廠商間並無任何利害關係,顯可見渠等係惡意欺騙學校承辦人員,以達其等與建築師結合而順利提供其等所製作之補充須知等文件資料予學校招標使用之目的。 2.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廢標: 被告謝銀旺於開標時係擔任主持人,被告洪文井雖未到場審標,惟係由被告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到場,並與庶務組長蘇慶安共同審標,而開決標時,被告袁敏欽並未告知補充須知內相關細節情事,已經被告謝銀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134-137頁),核與下列證據相合: ①證人蘇慶安於本院證稱:「在開標時,我會逐項審查資格文件,並將文件審查表打勾」、「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會派代表來審查規格,我們也不是專業的,而且有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我們全權就交給他」、「我就交給那個人,他就會看規格,然後簽名」、「我只負責審查資格,標案的規格拿去給建築師那邊審查」、「(審查表上面審查意見寫資格符合是否你寫?)是我寫的」、「(規格符合是何人寫?)是建築師那邊寫的」、「(洪文井這三個字何人寫? )是建築師事務所派來的人寫的」、「(魏徵豪及蔡素碧有無曾到學校去跟你討論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該怎麼設定?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44、53-54、58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你有無特別跟謝銀旺說在補充須知要注意那幾項,或廠商資格為何要限定三小時快乾、奈米分散劑等事情? )沒有」、「(你有無跟謝銀旺說補充須知裡面有一些型錄、菌種鑑定、毒性測試報告等要注意? )沒有」、「是學校人員要我去(開標)」、「魏徵豪就叫我代替建築師過去」、「主持是謝銀旺、紀錄是蘇慶安」、「蘇慶安要我幫忙看一些型錄」、「我是坐在蘇慶安的隔壁」、「當時是蘇慶安叫我這樣寫的,他說你看型錄如果沒有問題的話,你就寫規格符合,然後叫我簽名」、「(洪文井本人有無在場? )沒有」、「當時我想說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來到現場,所以我就直接簽洪文井建築師的名字」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30-233、235-236頁); ③證人即原恆春工商會計主任林雪英於本院證稱:「通常資格審查是由庶務組長去審查,然後由總務主任開標」、「一般發公文都是由庶務組做資料、簽任出來,以一般程序都是由承辦人簽出來,說要承辦那些案件、預算裡面是多少經費,要以何方式開標」、「(此部分是否由蘇慶安負責? )是」、「在決標的時候,依據我們參與的廠商,我們是以最低標,由庶務組長把所有的記錄做出來,然後他(指謝銀旺))宣布決標」、「(在開標的時候,謝銀旺會不會去確認廠商的身分? )我們一般是就書面審核,廠商送過來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的資格等,通常資格審查是由承辦的庶務組長在審查」、「營利事業登記證裡面會有負責人資料,並沒有附身分證」、「我有親自參與(監辦)」、「開標時間以前,承辦人員就會拿到現場,並不是由廠商拿到現場,所以在開標之前,因為書面資料是四件,應該開標之前,庶務組長就會拿那四件來現場開封、審查」、「由承辦人庶務組長做資格審查,然後兼記錄」、「(退押標金)由庶務組長蘇慶安負責」、「他(指謝銀旺)會知道,但是他並不參與,因為退標都是直接由承辦人去做這個動作」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2-25、27-28頁); ④此外,復有開決標紀錄、簽到簿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299頁及反面、300頁反面、312、314、322頁及反面、323頁反面、333頁反面、334頁反面)。⑤足見開標當日在場審標之被告袁敏欽並未告知另一審標人員蘇慶安及主持人即被告謝銀旺關於補充須知或招標資料內之規定,更未告知有不當限制競爭情事。 (2)被告謝銀旺擔任本件開決標之主持人,雖可決定是否廢標、或何廠商得標,然因其本人及參與「廠商資格審查」之蘇慶安均誤認袁敏欽為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以致於相信被告袁敏欽於文件審查表上書寫之「規格合格」等語,進而為繼續開標進入底價決標之決定,尚難認此過程有何不法情事。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袁敏欽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四)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情事: (1)本件附表四編號3之地坪防滑工程,投標廠商為高波公司、 皇羽公司、錡錄公司、及聯富企業社;附表四編號4之廁所 污水處理工程,投標廠商為光烺公司、迅新公司、及聯富企業社,有開決標會議紀錄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299、322頁反面)。而地坪防滑工程開標當日(95年12月12日 14時)簽到之投標廠商為:「錡錄企業有限公司陳素貞、高波科技有限公司蔡楊慈音」、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開標當日(95年12月12日15時)簽到之投標廠商為:「聯富企業社謝宜靜、迅新科技有限公司魏徵豪」,亦各有該簽到簿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299頁反面、322頁)。 (2)開決標主持人即被告謝銀旺、及審標人員蘇慶安均不知上開投標廠商間之關係: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謝銀旺於本院陳稱:「資格審查表是我在最後才會看到,符合的時候,會先將另外那張寫有四家廠商名稱及投標金額的開決標記錄給我,而簽有洪文井的那一張資格審查表會比較後會看到」、「決標完以後,整個附上時,我就會去看到簽到簿,但我沒有很注意去看簽到簿上的簽名」、「退押標金我都不參與」、「決標以後就是蘇慶安負責」、「(你看到該文件審查表時,袁敏欽建築師及廠商都還在現場,還是已經都離開? )都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7-138、148頁),另有證人為下列證述: ①證人蘇慶安於本院證稱:「我們開標從來不會確認廠商的身分,有人來就好了,而且他們也會寄開標資料來,都是封好的,我就帶到開標場所,有廠商來,就簽名,我們不會去認定誰是誰」、「(現場的人還有何人? )沒有印象,就是有人來,就請他簽名,時間到,我就請主持人開標」、「我就擺在桌子上,廠商會自己來簽,只要開標時有人就可以」、「(蔡素碧、袁敏欽、陳素貞有無印象? )沒有印象」、「決標後就會解散,然後他們自己拿印章去出納那邊蓋章領取押標金」、「開決標完之後,我就會整理資料,我把招標程序的資枓及契約書整理好後,寄一份給得標公司,得標公司裝訂成本以後就用印,蓋章完後再寄到學校來給我,我再審核一遍,然後簽呈給校長用印」、「(謝銀旺有無特別指示那個廠商來配合做這二件工程? )沒有」、「(是否知道二件標案的得標廠商彼此的關係? )我不知道」、「(知道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之間的關係為何? )不知道」、「(高波公司在這二個案子之前,有無做過恆春工商的工程?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43-45、47、59-61、68-69頁 );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本院證稱:「(高波公司蔡楊慈音是否為你簽的? )是」、「我有看到陳素貞簽名,因為這種報到單都是先放在入口處,..都是廠商先簽名,然後我們就入座,不會再過問其他事情」、「當天魏徵豪臨時叫我通知陳素貞跟我一起去,然後再帶一個人去(指地坪防滑工程開標)」、「((開標的時候,謝銀旺有無去查驗妳、袁敏欽或陳素貞的身分,或提出任何質疑? )他們都不會查驗身分」、「廠商都是坐在另外一邊」、「其實開標現場都不會有什麼對話,他們就是一直開會在板子上寫編號,我們也都不知道自己或誰被編幾號,開標完後才會宣布何人得標,而且他們開完標後就趕快趕我們走了,說他們還有準備下一個標案」、「他(指袁敏欽)跟蘇慶安坐在一起」、「(高波公司是如何跟恆春工商簽約? )我們當天開完之後,他們就請我們趕快出去,他們要繼續下一個標案,簽約就是學校整理好後,寄過來給我們,請我們裝訂成冊,做幾份,再用印寄過去」、「(是用以書信往來寄送簽約? )是」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59-162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多少廠商到現場? )蔡素碧跟我們的二位小姐有過去」、「(蔡素碧是代表那一家廠商? )我不知道」、「我是坐在蘇慶安的隔壁」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34-235頁); ④證人即被告陳素貞於本院證稱:「是跟袁敏欽、蔡素碧及另一名小姐搭同一部車過去(開標現場)」、「(開完地坪防滑工程的標之後,妳還有無留在現場? )沒有在現場」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12頁); ⑤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你去的時候,袁敏欽及蔡素碧有無在場? )袁敏欽在場,而蔡素碧是前一個案子,所以她已經離開了,就沒有在現場」、「學校的蘇慶安打電話給袁敏欽叫他去列席」、「(環境衛生工程得標之後,是怎麼樣簽約? )是蘇慶安寄一份正本來,請我們影印以後,再寄回去給他」、「大部分都是蘇慶安在處理」、「(你有無去地坪防滑工程的施工? )沒有,大部分都是員工在處理」、「我只有在這個案子(指環境衛生工程)開標的時候跟謝銀旺打個招呼,他也是點個頭,因為就只有我跟謝宜靜二人去開標而已,再來我就完全沒見過他了」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61-263頁)。 ⑥足見即使之前曾與被告謝銀旺因經費概算細目有過接洽之蔡素碧有到地坪防滑工程開標現場,惟因蔡素碧於簽到簿上係簽署「高波公司蔡楊慈音」,與其之前向謝銀旺介紹之身分為「開卷公司」不同,尚難以此遽認被告謝銀旺知悉被告蔡素碧參與投標,且與其他投標廠商間有陪標關係。況得標後有關簽約事宜,亦均由蘇慶安處理,被告謝銀旺自無從得知蔡素碧與高波公司間之關係。 2.況不論參與地坪防滑工程投標之廠商: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皇羽公司、錡錄公司、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投標之廠商:光烺公司、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其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雲林、高雄、台北等處,登記名義負責人亦不同,此有開決標紀錄及標單在卷可稽,尚難僅憑標單外觀即可推定其等間有陪標、圍標事宜;再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合作、欺瞞學校人員之模式,則其等又何以會於開決標前自己曝露參與投標之陪標廠商間之關係,而使學校人員有機會以投標廠商間有關連予以廢標? 檢察官就開決標時被告謝銀旺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陪標情事而故意不予廢標之事,未予具體舉證,即遽以論定,尚有未洽。 (五)本件地坪防滑工程由高波公司得標後,由庶務組長蘇慶安接續處理簽約、測試、驗收等事宜,業據被告謝銀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138-140頁),核與證人蘇慶安於本院證 稱:開決標後我就會整理資料寄給得標公司,地坪防滑施工時,有時我會去看,驗收時我擔任記錄,廠商做完工報告書寄給我們,然後我簽呈給校長請校長指派主驗學務主任李幼珍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46-48頁)、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 本院證稱:有依照補充須知規定在三天內施作快乾測試,那時是我跟蘇慶安一起過來看,謝銀旺沒有到現場,驗收時也沒有出現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37、246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地坪防滑測試是我叫員工做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63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六)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 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魏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 (1)工程得標後至驗收合格過程間,學校承辦人員均係由原恆春工商庶務組長蘇慶安負責,被告謝銀旺並未參與,亦不清楚細節: 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分別於95年12月25日呈報完工,經庶務組長蘇慶安簽請訂於12月27日上午10時、11時辦理驗收,並請校長指派主驗人員,經校長李恆霖指派學務主任李幼珍擔任主驗、蘇慶安擔任記錄,嗣並於同年月29日由主驗李幼珍、記錄蘇慶安會同廠商驗收,經主驗李幼珍決定驗收合格,蘇慶安記載於驗收紀錄情事,有完工報告、驗收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302頁反面、 309、325頁反面-326頁),並經被告謝銀旺及證人於本院為下列證述: 1.被告謝銀旺陳稱:「因為決標以後,就是蘇慶安負責」、「簽約都是蘇慶安負責」、「(你有無參加這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 」的驗收?)沒有,因為我是執行處,不能去驗收」、「(這二件標案都有驗收紀錄,有施工日報、監工日報、防滑測試報告、水質檢測報告,是否清楚這些東西怎麼來的?)不清楚,這都是蘇慶安在做」、「(恆春工商有無曾通知洪文井要提出補充說明、來現場規劃、指定、點收、監工及驗收?)這是蘇慶安會處理,我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38-141頁) 2.證人即原恆春工商庶務組長蘇慶安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標案的驗收部分,你是 否清楚驗收過程?)清楚,因為我擔任記錄」、「(是否記得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 是何人擔任主驗?)廠商做完工報告書寄給我們,然後我簽呈給校長,請校長指派主驗,就是派學務主任李幼珍」、「(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改善 校區環境衛生工程』這二個工程驗收記錄,你記錄完之後,有無交給謝銀旺?)驗收完以後,我會送給主驗,請主驗寫驗收資料,然後我簽上去主任謝銀旺那邊蓋章,然後送給校長」、「(係爭二個工程的主驗是否都是學務主任李小姐?)是」、「(在驗收過程當中,李主任有無跟你反應過說這個案件有哪個地方有疑慮,驗收不能通過的問題?)因為主驗也不是專業的,所以她也只能看到表面上的問題而已,所以她在紀錄裡面有寫到表面上看到的,如果內部有問題,她也沒辦法去負這個責任,因為實際上我們也是委託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48、50-51、57頁)。 3.證人即原恆春工商學務主任李幼珍於本院證稱:「只有最後要驗收時,校長批示由我擔任主驗」、「(從蘇慶安跟妳說妳擔任這二件工程的主驗時,到妳後來驗收完成,謝銀旺有無告知妳說驗收要如何處理?)沒有」、「(當天妳驗收時,所看到的全部資料,是否都是直接經由蘇慶安組長的手讓妳看,謝銀旺都沒有參與任何工程?)是」、「(從妳得知妳要擔任主驗人,到真正驗收的那段期間,妳有無跟建築師、建築師派的人或廠商有接觸或電話聯絡?)沒有」、「(是否到驗收當天,才有廠商代表來?)是」、「(妳第一次看到廠商是否是在驗收當天?)是」、「(剛才有給妳看過二份報告,一份是防滑測試報告、一份是景泰公司檢測報告,是否知道這二份報告是何人做的?)不知道」、「(有無人告知妳說這二份報告是何人做的?)沒有」、「(謝銀旺或其他人有無告訴妳說這二份報告實際上是廠商製作,而非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人製作?)沒有」、「(從驗收記錄上來看,記錄是蘇慶安、妳是主驗,在整個驗收的過程中,謝銀旺有無任何權力在驗收記錄或驗收報告上加註他個人的意見,說哪個部分是不合格的或哪個部分是應該合格的?)應該沒有」、「(在整個驗收過程中,謝銀旺有無曾跟妳講到他認為哪部分的檢測應該是合格的?)沒有」、「(謝銀旺有無曾跟妳講到檢測報告實際上是廠商製作,而非建築師事務所製作或提供?)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72、78-79、81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本院證稱:「(在做驗收的時候,與你最多接觸的是否為蘇慶安?)是,還有學務主任」、「(相關的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你交的對象是否也都是蘇慶安?)是」、「(在驗收的過程當中,被告謝銀旺有無出現?)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46頁)。 5.綜上所述,可知被告謝銀旺因未參與驗收工作,對驗收合格與否自無決定之權,是自難逕認被告謝銀旺對地坪防滑檢測報告等事項明知為不實而故意為有利於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等人之行為。 (2)驗收當天並未以儀器作測試,只有由主驗清點數量、尺寸,查看是否與設計相符,在場亦無人提及要以儀器作測試情事,亦據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在卷: 1.證人李幼珍證稱:驗收時沒有做任何測試,我們去驗收,其實也是外行,當時蘇慶安有拿一個報告,但我也不懂,我只去數一下數量,我有看過二份檢測報告,但我不知道怎麼來的,是蘇慶安拿給我的,驗收的重點是去點防滑條的數量跟契約書是否符合,看有無挖及馬達有無裝好,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告都是蘇慶安拿給我的,我是主驗的話,我會就我所看到的據實在驗收證明書上寫我的意見,謝銀旺沒有在驗收紀錄上寫驗收合格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76、78-80 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驗收前我就拿給袁敏欽,由袁敏欽拿給學務主任,而防滑測試報告是另一位小姐直接拿給學務主任」、「當時是一起驗收」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65 頁)。 足見,本件工程得標後至驗收合格過程間,學校承辦人員蘇慶安及被告謝銀旺誤認被告袁敏欽代表建築師前往,而於驗收時被告謝銀旺根本未參與,而係由承辦人員蘇慶安負責收受檢測報告、參與驗收,並製作驗收紀錄等事項。 (七)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謝銀旺有何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或登載不實犯行。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謝銀旺有何虛偽登載不實、明知有不當限制、陪標而故意不予廢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圖利情事,是尚難僅以其誤認被告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而與之接洞,即認被告謝銀旺有故意圖利、故意登載不實、或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 乙、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陳素貞所涉附表辛編號8之偽造錡 錄公司標單參與附表四編號3之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工程投標 部分(見起訴書第12至13頁,雖97年度偵字第33876號追加 起訴書第27頁有提及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偽造錡錄公司標單投標鳳新高中工程案,惟在此追加起訴書中,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並未列為被告,故雖於事實欄中有敘及此,但尚 不得逕認有追加2人犯罪事實): (一)被告魏徵豪有以錡錄公司名義填寫標單、押標金、製作投標資料參與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工程之投標,並於95年12月12日開決標當日,請被告蔡素碧帶同被告陳素貞以錡錄公司代表名義前往開標現場,並由陳素貞於簽到簿上投標廠商一欄簽名「錡錄企業有限公司陳素貞」等語情事,業經被告陳素貞、蔡素碧、魏徵豪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111-112、159-160、256、259頁),並有該簽到簿1紙及錡錄公司之標單 、標價分析表、投標廠商繳驗資格文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299頁反面、311-312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蔡素碧係經被告魏徵豪指示帶同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即被告陳素貞前往恆春工商地坪防滑開標現場,由不知情之被告陳素貞代表投標廠商錡錄公司,並於簽到簿上簽名「錡錄企業有限公司陳素貞」: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陳素貞於本院陳稱:我是93年底至96年3月之前都在開卷公司,我們那個辦公室的工作,大概都 是蔡素碧指示我們,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工程開標那天,蔡素碧只跟我說有一個標案要開,我與蔡素碧、袁敏欽及公司另一位小姐搭同一部車前去,蔡素碧只跟我說到場的時候需要簽到,叫我簽「錡錄企業有限公司陳素貞」,我不知道蔡素碧與錡錄公司的關係;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上的資料是看這家公司原來的資料填的,錡錄公司的大小印章是蔡素碧拿給我的,我去出納組領回錡錄公司的押標金,走出來後剛好魏徵豪在外面,然後就叫我交給他,因為公司的決策者是魏徵豪,我不清楚錡錄公司跟我們公司有何往來,只是以前聽同事講過有這家公司,且我相信老闆;錡錄公司的投標清單、價格分析表等投標資料我不知道是誰寫的,也不知道是何人準備及寄去投標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10-112、116-119、121-123頁),核與下列證人於本院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當天魏徵豪臨時叫我通知陳素貞跟我一起去,然後再帶一個人去」、「他就跟我講說錡錄公司有授權同意他派人去開標,可能他也希望除了我以外,可以再有人去開標,他是叫我代表高波公司去一下」、「因為魏徵豪有跟我講說錡錄公司沒辦法去,要叫我請人去,我是在車上跟陳素貞講的,我將印章交給她,然後叫她去的時候代表錡錄公司,叫她簽錡錄公司及她的名字」、「(妳除了錡錄公司的印章之外,有無交什麼資料給陳素貞? )沒有,開標只要公司大小章」、「(錡錄公司的大小章是怎麼來的? )魏徵豪給我的」、「(關於錡錄公司的標單、型錄、資料、大小章怎麼來,是否跟妳就鳳新高中所述一樣? )應該是一樣」、「我在車上有跟她(指陳素貞)講說錡錄公司的事情就是由她負責,..如果有退押標金,就應該是她去退」、「她應該是屬於開卷部門的」、「..我大部分請她幫忙處理一些文書的事情,..如圖書的編目跟記一些流水帳」、「(在陳素貞的經常性工作裡面,是否會需要做防滑工程的投標? )不會,就開標那一次,她是當天臨時被我叫去的,防滑工程她是幾乎不太知道」、「(錡錄公司於95年12月12日的投標金額是0000000元,此金額是否為陳素貞決定 的? )不是,我們去開標的人,都是我先生叫我們去,..這種標價的決定都是我先生在決定的,不是我或陳素貞」、「我在車上只有把印章交給她,跟她說因為錡錄公司沒辦法來,所以要請她代表錡錄公司去簽名、蓋章、出席」、「我只知道我先生叫我去投高波公司,然後叫我陪陳素貞去,因為陳素貞沒有開過標,..印象中我是那一天很早打電話給她,臨時抓她去的」、「我其實不太喜歡跟員工聊太多」、「就是告訴陳素貞說她要代表錡錄公司去而已,其他沒有再說為什麼」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159-162、167-169、171 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標單金額如何決定、押標金如何處理? )那些都是我在處理,..但押標金是他(指林義全)要自己付..」、「(這一件的標單及標金是誰決定的? )是我決定」、「我跟蔡素碧講說,..妳就看公司員工誰有空,就請她隔天也參加一下開標,所以就找了陳素貞」、「我是交代蔡素碧去辦的」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56-257、259頁)。 (2)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陳素貞僅是受僱於蔡素碧、魏徵豪,而為其等所經營公司之員工;於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工程開標當天,亦僅係聽命於老闆蔡素碧、魏徵豪指示而臨時被指派前往開標現場以錡錄公司代表名義參與開標,其對於錡錄公司標單之書寫、投標金額之決定、及為何寄發標單投標等情事均不清楚,亦不知情。再由被告蔡素碧亦確實交付錡錄公司之大小章予被告陳素貞,而陳素貞事後亦憑該大小章領回錡錄公司之押標金乙事觀之,其身為蔡素碧之員工,於老闆交辦事項並交付其他公司即錡錄公司大小章時,自難當面質疑老闆所交付之其他公司大小章係偽造而予拒絕,是其誤信被告蔡素碧所交付之錡錄公司大小章係經錡錄公司授權參與開標程序尚難認有違情之處。況被告陳素貞於簽到簿投標廠商「錡錄公司」名稱之後亦簽署其本人「陳素貞」名字,而未有刻意隱匿之情,更顯見其係聽從老闆蔡素碧旨意行事而誤信已得錡錄公司授權。檢察官就此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陳素貞有何明知未得錡錄公司授權而故意於簽到簿上偽簽「錡錄企業有限公司」名稱,即逕以上開簽名之客觀事實推論其有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尚有未洽。又檢察官於起訴書第12至13頁認被告陳素貞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偽造文書犯意」而「假冒錡錄公司之名義,在『投標單上簽署錡錄公司陳素貞』並蓋上偽造之錡錄公司大、小章之方式,偽造錡錄公司投標之標單而行使該偽造之標單參與投標,足生損害於錡錄公司及公共工程投標結果之正確性」之事實,惟錡錄公司之「標單」上係記載「投標人名稱:錡錄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家凱」,而非陳素貞,此有標單1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十八第311頁),檢察官就被告陳素貞於「簽到簿 」上「投標廠商」一欄簽署「錡錄企業有限公司陳素貞」誤認為於「投標單」上記載,尚屬有誤,併予敘明。另檢察官於上開起訴書亦未敘明並「舉證」被告陳素貞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具體事實及行為」,即於「所犯法條」論以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見起訴書第80頁),亦有未洽,此部分犯罪無法證明。 (三)本件爭點為:被告魏徵豪有無得到錡錄公司之授權以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指示被告蔡素碧派員到開標現場代表錡錄公司參與開標程序? (1)錡錄公司參與恆春工商防滑工程之投標資料: 1.依據扣押證物卷內所附之「投標廠商繳驗資格文件審查表」記載,錡錄公司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有:①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②公司證書影本、③納稅證明影本、④廠商投標聲明書、⑤退還押標金申請書、⑥押標金;而扣案卷證內亦確有錡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申報日期為95年9 月14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及印有錡錄公司名稱、電話、地址之型錄影本各1份。 2.又上開印有錡錄公司名稱之型錄影本1 紙,係錡錄公司的型錄,已經證人即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義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203頁);又其上所附2幀照片場景,確係鳳新高中95年11月完工後之情狀,亦經被告張其發即鳳新高中總務主任陳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222、223頁)。而鳳新高中工程係於95年10月13日開決標、於同年11月6 日完工、16日驗收,有該工程之完工報告、驗收紀錄及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見卷十六第123、124、126頁),顯見該錡錄公司之型錄 係於95年11月間製作而附上前開鳳新高中施工完成之照片,而此亦與被告魏徵豪於本院陳稱:錡錄公司的林義全在鳳新高中工程完成後有下來拍照等語相合(見本院卷十八第256 頁)。 3.又就上開錡錄公司型錄影本中之照片,證人林義全先於本院交互詰問時證稱:「(該型錄上的照片是怎麼來的? )我們在北部自己做的型錄,當初我們還有另外一名股東,他叫印刷廠印的,然後魏徵豪有一次到我公司,看到我的型錄,他講說他要參考,他要拿回去的」、「當初談合作的時候,魏徵豪給我一份DEMO,裡面有照片等資料,他就叫我先拿到臺北,於我們推展業務時拿給學校,然後我們從裡面擷取的」等語;再經被告魏徵豪當庭詰問證人,其則證稱:、「我公司的型錄照片是你那邊提供,整個型錄是由另一位合作人譚先生去印」、「(就我所知,當時是你跟譚先生下來高雄鳳新高中拍照的,怎給會變成我提供給你的? )我記憶裡面不是」、「(而且鳳新高中是95年11月20幾號才驗收,所以是驗收完以後才有照片,不可能像你講的95年5、6月就由我提供給你? )這個東西我不瞭解,但照片並非我去拍的」、「我不瞭解場景是否為鳳新高中,從5月份開始,我下來高雄 有三至四次」、「(你稱照片是95年5、6月就拍好了,但鳳新高中確實是在95年11月20幾號才驗收完畢的? )不是5、6月拍的,是你後來給我的」、「(是我在幾月給你的? )我不記得了」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09、216-217頁)。姑不論該型錄上照片係由證人林義全拍攝,或被告魏徵豪提供,惟該照片場景確係鳳新高中,已如前述,則倘如證人林義全於本院證述與魏徵豪、迅新公司合作到95年9月底就沒有合 作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04、210、)為真,則何以被告魏徵豪於95年9月底之後仍要提供鳳新高中照片予證人林義全 ,而林義全仍要於雙方不再有合作關係後收受該照片以製作型錄?是證人林義全所述顯與常情不合。 4.再印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9月14日營業稅網路 申報收件戳章」之錡錄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本院卷十八第317、355頁),確係錡錄公司之報稅資料,已經證人林義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217-218頁) ,雖其於本院交互詰問時證稱:「(你有無曾將錡錄公司的大小章及你兒子個人的年籍資料,如身分證號碼及出生年月日提供給魏徵豪或蔡素碧? )應該都沒有,但當初申請營業項目的時候,他有跟我拿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除了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在合作關係中,你還有無交什麼東西給魏徵豪、蔡素碧? )沒有,有的話就是剛剛的DM,他到我公司,他講說他沒有DM,我的DM做得不錯,他要拿回去參考」、「(你是否可以確定只有DM跟營利事業登記證,沒有其他公司的資料?)是」、「(為何於97年5月28日檢察官在問你的時候,你稱:『為了跟魏徵豪合作,我更改完防滑營業的項目之後,傳真一份防滑資料及繳稅資料給他』? )我不記得有這一項」、「我去申請更改營業項目,然後傳真一份給他看,..但我記得應該沒有繳稅資料」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00、213-214頁);並於本院訊問時先是證稱沒有將此份稅務資料交給其他人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1 8頁),是倘其所述未將此份報稅資料交予魏徵豪、蔡素碧等語為真,則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又如何取得錡錄公司於95年9月14 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路申報營業稅的資料,而據以寄出參與投標? 故被告魏徵豪於本院陳稱:林義全有把稅單等資料寄予伊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57頁),尚非全然 不可採信。雖證人林義全復又隨即於本院證稱:「(這份資料有無拿去做什麼用? )沒有,我現在想起來有一個唯一的可能,我當初為了讓魏徵豪知道我的實際營業額是多少,他要抽多少成數,但坦白講我現在記不太起來了」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1 8頁),縱如其所述是為了讓魏徵豪瞭解營業額以便計算抽成數而交予魏徵豪報稅資料,惟此份資料僅係一、二個月份之稅額,而非全年度,何以就能知悉錡錄公司之營業額? 由上開證人林義全證述,可知其對於有無交付錡錄公司報稅資料、型錄予魏徵豪、何目的而交付等情,有前後證述不一、保留之處,尚難遽以採信。 (2)錡錄公司於95年12月6日地坪防滑工程招標公告日有匯款至 魏徵豪帳戶: 1.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林義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十八第 203頁),並有被告魏徵豪提出之高雄大順郵局存簿影本1紙及於95年12月6日由錡錄公司跨行匯入94900元之存提款資料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286-287頁),是此匯款事實應堪認定。 2.雖證人林義全就該筆匯款用途,於本院證稱:「(當初你匯這筆給他的時候,是做何用途? )我們合作以後,我在北部做的公司,要付給他的,是他抽成的金額」、「(為何到95年12月的時候,你還要匯錢給他? )因為錢是收到了再匯給他,當初我收到貨款,然後把應該給他的給他,我們也為了這件事情鬧得很不愉快」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03-205頁 );然由其於本院另證述:「(你們是合作到幾月就沒有合作?)應該到9月底就沒有了」、「(你們在北部有做過幾個學校?)應該有3、4所」、「(大概集中在那個月份?)應該是7、8、9月,9月份比較多,但我現在不敢肯定」、「都是10萬元以下」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04、219頁),則倘如其所述9月底就不再與魏徵豪合作為真,何以在其9月底前不與魏徵豪結算彼此帳目?卻遲至95年12月6日始匯款至魏徵豪帳戶?又該94900元之款項,究竟是那些工程二人合作應給付予魏徵豪之成數、抽成之比例又係如何? 證人林義全均未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證或物證以供本院審酌,是自難僅憑其所述即遽以認定。縱被告魏徵豪陳稱:該94900 元係錡錄公司要陪標應自付之押標金等語(見本院卷十八第256 頁),而該金額實際上與招標公告上所述之「押標金:投標金額百分之五」不符,惟由此匯款之事實可知,證人林義全經營之錡錄公司於95年12月間仍與魏徵豪有所聯繫,是該94900元 是否包含押標金、貨款或其他帳款,尚難僅憑單一陳述或證述遽以認定。 (3)錡錄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義全曾與被告魏徵豪合作防滑工程:1.錡錄公司與魏徵豪、蔡素碧有合作從事地板止滑工程,由魏徵豪提供原料,林義全施工情事,業據證人林義全證述在卷(見卷十八第199、219頁),並有被告魏徵豪提出迅新公司於95年10月間出貨予錡錄公司,同年11月間開立票號QU00000000號、金額為10064元之統一發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八第292頁)。 2.雖證人林義全於本院證稱沒有收到該紙發票(見本院卷十八第204頁),惟其事後具狀陳稱確有收到該紙發票(見同卷 第346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且由此可知,證人林 義全於本院證稱與迅新公司合作到95年9月底等語,顯然係 其記憶有誤。 (4)證人林義全於本院證述未授權被告魏徵豪以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部分,不足採信: 證人林義全雖於本院證稱鳳新高中、恆春工商投標資料中,錡錄公司的大小章非該公司所有,亦未授權魏徵豪以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等語(見卷十八第200、204頁),然可否僅憑其上開陳述,即遽認被告魏徵豪有未經許可授權而私自偽造錡錄公司標單等資料參與投標情事? 除前開(1) - (3)所述外,在判斷被告魏徵豪有無偽造錡錄公司大小章、標單等投標資料時,應就鳳新高中、恆春工商二件工程期間所發生之事項綜合判斷。茲分敘如下: 1.鳳新高中工程係於95年9月29日公告、10月13日開標;恆春 工商地坪防滑工程係於95年12月6日上網公告、12月12日開 標,錡錄公司均為投標廠商之一,有該招標公告、開決標紀錄各2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十六第121、126頁、卷十八第 298-299頁)。又於該二次投標資料中,錡錄公司標單上之 「錡錄公司大小章」相同,亦有該標單及型錄資料在卷可稽(見卷十八第289-291頁),雖證人林義全否認該大小章為 其公司所有,而公訴人亦據此認為係被告魏徵豪偽造,然於附表一至四所有工程中,除95年10月13日開標之鳳新高中工程及同年12月12日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工程有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外,其餘95年間、96年間之工程均無錡錄公司之投標,是倘被告魏徵豪刻意偽造錡錄公司大小章,並以其名義參與陪標,何以於其餘附表一至四之工程均未見有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又不論是鳳新高中或恆春工商,被告魏徵豪除以其實際上經營之「高波公司、皇羽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外,又找被告謝宜靜以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參與陪標,從表象上看,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 定時間開標決標」之規定,故被告魏徵豪於此二工程是否仍有偽刻錡錄公司大小章參與陪標之動機及目的? 又倘上開錡錄公司之大小章係被告魏徵豪偽刻後供己參與工程投標之用,何以在搜索時未經查扣該錡錄公司之大小章? 2.在鳳新高中工程,錡錄公司之押標金係以錡錄公司負責人「林家凱」名義購買匯票,匯票正面除記載「憑票支付國立鳳新高級中學」外,背面亦有手寫筆跡「○○路000巷0弄00號2F」、「Z000000000」、「林義全Z000000000」、「(02)00000000」,並蓋有「林家凱」印章,此有被告魏徵豪提出之匯票正、反面及蓋有95年10月11日郵局戳章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紙附卷可稽(見卷十八第281-282、348頁)。而 該匯票背面手寫筆跡「○○路000巷0弄00號2F」及「Z000000000」,係錡錄公司名義負責人林家凱之戶籍地及身分證字 號,此與林家凱於調訊時所陳述之「戶籍地:台北縣板橋市○○路000巷0弄00號2樓、住所:台北縣板橋市○○路000巷0弄00號3樓」、「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資料(見補偵五卷第189頁)相合;又錡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林義全, 而非林家凱,亦經證人林義全證述在卷(見卷十八第205頁 ),而錡錄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並無林家凱之個人資料,亦有該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在卷可查;是對於被告魏徵豪 而言,林家凱之個人資料係屬私密,倘非有熟識林家凱之人告知,被告魏徵豪顯然無法得知記錄在匯票上。雖證人林義全於本院證稱:沒有將伊子林家凱之年籍資料提供給魏徵豪或蔡素碧,匯票上伊的名字及身分證號碼是伊寫的,其他的伊不清楚等語(見卷十八第200-202、207頁),惟林家凱身分證號碼確出現在匯票背面,已如前述;又被告魏徵豪與林家凱2人既不相識,何以其要多此一舉,先以林家凱之名義 購買匯票,以作為錡錄公司投標押標金之用,事後再請林義全去郵局兌領該款項(此部分詳下述)? 是被告魏徵豪於本院陳稱:「因為林義全當時指定匯票上寫他兒子的名字林家凱,所以林義全一定要在後面簽名,除非他兒子自己去領」(見卷十六第115頁反面),尚非不可採信。 3.上開鳳新高中押標金匯票係經林義全簽名並蓋用林家凱印章始得在郵局領款,已經證人林義全證述在卷(見卷十八第 201-202頁);雖其又於本院證稱:「(這張匯票的錢是否 為你領走的? )我沒有領,是蔡素碧領的」、「蔡素碧跟我講說這個你幫我蓋章,我要到郵局領錢」、「(你有無問為何要你蓋章、簽名才能領錢? )沒有,因為『當初剛好在談合作』,我也沒有問,然後我就簽了」、「(你是否也不知道這筆75000元為何要你簽名?)是」、「我圖章是在郵局門外交給蔡素碧」、「(你們是合作到幾月就沒有合作了? )應該到『9月底就沒有』了」、「那一天她到臺北來,她要 在臺北總統府後面的郵局,她說有一張匯票,要我幫忙蓋一下章,我把章交給她,然後她蓋了,然後她出來,她就將章還給我」、「(你領出來之後,錢的流向? )是蔡素碧拿走,我不曉得」、「(你剛剛說你已經跟魏徵豪、蔡素碧翻臉了,為何你願意幫她拿這一筆錢? )因為後續還有一些公司的貨款還要給她」等語(見卷十八第202、203、206-207頁 ),惟由證人林義全先後證述「因為『當初剛好在談合作』,我也沒有問,然後我就簽了」、及「到『9月底就沒有』 合作了」等語(鳳新高中開決標係95年10月13日),可知證人陳述不一、顯有瑕疵。再倘如證人林義全所述9月底就沒 有合作等語為真,則其對於蔡素碧莫名拿一張其子林家凱名義之匯票要其簽名、蓋章領錢,竟不問緣由,且對於提領之款項用途、去向亦不關心,此種種行為與答覆顯有違常理。是被告魏徵豪於本院陳稱:「錡錄是我臺北的經銷商,當時林義全想要做公司型錄,..那個型錄就是在鳳新高中拍攝的,因為當時林義全也有同意,所以押標金也是他出的」、「因為他想要做型錄,我說可以,但他一定要出一支牌來陪標,他也同意,所以當時在領標的的候他有下來,他也把他的招標文件及大小章帶下來,我跟他說領標的押標金是75000元,他說押標金他自己出,他就拿75000元給我」等語(見卷十六第112頁及反面)、「(為何錡錄公司在這一件《指 恆春工商》有投標? )錡錄公司的林義全當時說鳳新高中的照片、型錄做得非常不好,如果我有標到恆春工商的話,他想要下來拍照,我說那也可以,你還是照標跟我陪標,他也同意授權給我」、「差不多在11月底他打電話跟我講」、「押標金是他要自己付,..所以他12月6日匯了一筆94900元到我的郵局帳戶」、「他先匯錢,過了幾天他有把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及工會證明得資料寄給我」、「他有授權給我,就是我可以用他的名義去參加投標」、「林義全出了錢以後(指鳳新高中),當時他指名一定要用他兒子林家凱的名字,變成我們也不能領,一定要上臺北去領,於開完標以後的隔天,蔡素碧就上臺北去找林義全,林義全就拿著匯票帶著他兒子的身分證及他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去領」等語(見卷十八第255-258頁),尚非不可採信。 4.雖證人林義全於本院證稱:錡錄公司從95年年初開始到100 年間,有退票紀錄、拒絕往來,不可能去投標,但10萬元以下的工程就沒有這個限制等語(見卷十八第220頁),惟錡 錄公司確於99年間得標承作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99年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工程採購」案,其決標金額為310,000元, 此有被告魏徵豪提出之決標公告1紙在卷可稽(見卷十八第 351頁);再經本院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退票 紀錄、投標廠商資格及印鑑證明事宜,經該會於101年6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回覆稱:「⑴..3.招 標機關如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附具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證明,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招標機關於開標後對該廠商不予決標。公共工程之標價在十萬元以下,結果並無不同。⑵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廠商投標單上之大、小印章必須與其變更事項登記卡上的大、小章相符。如招標文件已載明上述條件,招標機關應依本法第50條、51條第1項規定審標」等語(見本院卷七⑵第436-437頁」,顯見除非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上規定,則「無退票紀錄」、「非拒絕往來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之印鑑章」非必然是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而觀之鳳新高中、恆春工商之招標公告(見卷十六第121頁及反面、卷 十八第298頁反面)上,均未有此「無退票紀錄」、「非拒 絕往來戶」等之記載,是證人林義全此部分證述,顯有誤會。 (5)綜合前開(1) -(4)所述,證人林義全於本院陳稱未授權魏徵以錡錄公司名義參與鳳新高中、恆春工商工程之投標,亦未交付公司大小章、稅單等語,前後有所矛盾、不一致之處。是尚難僅憑其片面否認授權魏徵豪以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乙事,即認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有偽造錡錄公司標單參與投標情事。 (四)本件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工程,關於錡錄公司何以參與投標,經參酌比較被告魏徵豪所提出之資料、證詞,及證人林義全於本院之證述,可知證人林義全證述多有矛盾不合理之處。又其為錡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倘承認有同意陪標一事,或恐有涉及刑責,是其證詞語有保留或迴護自己實可理解,因此在判斷林義全有無同意授權魏徵豪以錡錄公司參與投標、陪標乙事時,自難僅以林義全單純片面證述即遽以認定。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辯稱有得到林義全同意授權以錡錄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等語,應堪採信。被告蔡素碧、陳素貞經由被告魏徵豪之告知,而認為已經得到錡錄公司授權到場以錡錄公司名義簽到,亦難認有偽造文書之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陳素貞有何偽造並行使錡錄公司大小章、投標標單、偽造簽名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公訴人就此部分亦未舉證證明,是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陳素貞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自屬不能證明,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指謫被告陳素貞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惟未具體指出其犯罪事實,亦未舉證證明,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涉犯如附表辛-1編號1-2、編號4-12所示等11個工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 分: (一)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涉犯附表辛-1編號1-2、編號4-12所 示工程、及被告盧穩任、袁敏欽涉犯附表辛-1編號4-6所示 工程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防滑測試報告」部分: (1)就附表辛-1編號1-2、編號4-12所示之忠義國小、潮寮國小 、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工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民生國小、石榴國中、七堵國小等工程,檢察官雖起訴認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而於防滑測試報告上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行使之,涉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書記載偽造防滑測試報告,惟經公訴人於102年3月15日及7月5日準備程序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及法條,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89頁反面、卷三十一第71-81頁)。 (2)惟公訴人於起訴書上並未記載此一證據,經本院整理相關卷證,並請公訴檢察官再次確認並提出此等工程之防滑測試報告,以資證明被告等有不實登載此項文書及行使予學校之行為,然經公訴人當庭表明移送扣案卷證內無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之學校有:①忠義國小、②潮寮國小、③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2工程、④路竹高中廁所污水 處理工程、⑤溝壩國小、⑥雲林國小、⑦石榴國小、⑧民生國小、⑨七堵國小、⑩石榴國中等11個工程(見本院卷三十二第43頁),是尚難證明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或盧穩任(指附表辛-1編號4-6)有於其業務上製作「不實之防滑測試 報告」,並行使提出予學校之行為,故此部分犯罪無法證明。 (二)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涉犯附表辛-1編號4-6 所示工程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驗收紀錄」部分: (1)依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追加起訴書第6頁倒數第3至9行記載:「渠等(在此指盧穩任)均與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容任袁敏欽冒用自己之名義參與..工程之驗收,製作建築師..有實際參與驗收之假象,且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用蓋用自己之印章在魏徵豪、蔡素碧所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此部分已於前述) 及『驗收紀錄』上,並任由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將.…『驗收紀錄』提出予..路竹高中及茄萣國中,足生損害於..驗收之正確性」等語,而認上開被告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驗收紀錄罪嫌(原追加起訴書認係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變更)。 (2)按「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72條第1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三、廠商名稱。四、履約期限。五、完成履約日期。六、驗收日期。七、驗收結果。八、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九、其他必要事項。」,可知驗收紀錄係由辦理採購工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見政府採購法第3條有關機關之定義)所製作,而非得標廠商或與採 購業務無關之個人。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均非上開學校之辦理工程採購人員,而分別係廠商或建築師,故「驗收紀錄」即非屬其等應製作之私文書,亦非屬其等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 (3)又依上開施行細則第96條第1項規定,監驗人員、廠商代表 之簽章,非屬驗收紀錄之必要記載事項,僅於有會同參與驗收時會同簽認。是建築師、得標廠商有無會同參與驗收,承辦驗收之學校人員自可依驗收當時之狀況判斷瞭解。是縱建築師未實際參與驗收,而於協驗人員處蓋用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因該驗收紀錄既非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等人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自無偽造或登載不實「驗收紀錄」文書可言。又公訴人亦無法證明上開學校之承辦人員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間,有何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紀錄之共同犯意聯絡,是尚難以如上開追加起訴書所載之情形,即遽認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有何共同行使偽造或業務登載不實「驗收紀錄」文書之犯行,故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 (三)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涉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追加起訴書記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於100年度偵字第8730號追加起訴書第8-9頁記載「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所犯圖利罪嫌、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等罪嫌,係以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從重論..圖利罪嫌。.…圖利罪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惟關於被告盧穩任部分,則認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及刑法第210、216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係以同一犯意而為,從一重罪論處,先後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8條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間,究係數罪,或一罪之敘述不一,此有該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確認表明上開被告涉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8條,與事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應係分論併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十二第43頁),故關於此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因犯罪無法證明,故應以無罪判決方式諭知,而非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被訴附表辛編號5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部分: (一)依卷附莿桐國小「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測試數據」,其上記 載有施工前、後檢測值(摩擦係數),有該報告1份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十八第180-181頁);又觀之該份報告第2頁下方雖蓋有「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章,惟並未記載係由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檢測、監工。再該「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章,非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蓋用,而係被告吳宗達自謝宜靜處取得該文件後,由其員工錯蓋,嗣並由吳宗達提出予莿桐國小,此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分別於本院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二十八第39- 40頁反面、43頁反面),是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對於該份防滑測試報告上蓋有「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章一事,自不知情。故被告魏徵豪辯稱不清楚為何會蓋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章等語,自堪採信。 (二)該份測試報告上既係記載施工前、後檢測值,而非驗收當日之檢測值,是尚難以驗收當日未逕行測試即遽認該份報告係不實。況被告魏徵豪亦曾於施工中以儀器測試情事,業據被告魏徵豪於本院陳稱: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是我公司製作,因為測量是我派人去,測量完後,有製作報告給謝宜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5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本院證稱:「(驗收時有無以ASM儀器 做測試? )沒有,但是在施工當中有」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0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你有無看過人家操作 ASM儀器?)有,我看過魏徵豪操作過」、「是魏徵豪在學校做測試的」、「在施工期間做的(指測試)」、「應該是施工完成做的,因為施工完成是一個地方、一個地方完成的,不是一下子全部完成,是那個地方施工完就下去做測試」等語(見本院卷二十八第44頁反面)。 (3)此外,並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數幀附卷可稽(見卷二十八第192-193頁),是被告魏徵豪辯稱有測試等語,尚非不 可採信。 (三)況依卷附補充須知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以ASM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值」等語(見卷二十八第164頁),只是說明「驗收時處理 後」之系數需達0.7以上,而非「驗收當天須作測試」,是 亦難以驗收當天未做測試即認上開報告係屬偽造。 (四)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既曾於施工期間以儀器測試、製作上開測試報告而交予謝宜靜,則吳宗達於收受該測試報告後自應審酌其正確性為何,竟任由其員工錯蓋「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而提出於莿桐國小,以完成驗收程序,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對於此行使蓋有「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測試報告,自無認識之可能。是被告2人所辯無行使 此部分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應可採信。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據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有何共同行使偽造莿桐國小地坪防滑測試報告私文書之犯行,是2人此部分犯行尚難證明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蔡素碧被訴附表五編號2之容許借用高波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蔡素碧就附表五編號2觀亭國小工程,與 被告魏徵豪(另經本院判決有罪如上)有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而容許借用其經營之高波公司名義參與觀亭國小之投標,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蔡素碧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妨害投標罪之犯行,均辯稱:投標之事均由魏徵豪處理等語。經查: (1)有關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投標、找人參與陪標、及附表五編號2之容許借牌投標事宜,均係由魏徵豪處理情事,已經 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是被告莊崇淇有打電話請我幫忙出個牌陪標」、「我沒有想要投標的意思」、「我有陪標(指觀亭國小)」、「莊崇淇有打電話給我」(見本院卷八第215、216頁)、「招標的文件都是由我處理」、「(有關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係由何人保管? )都在我這裡」、「招標的事情我都是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蔡素碧與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我太太蔡素碧雖然偶爾會寫招標單,但寫完了我要蓋哪一張我也不會告訴她」(見本院卷九⑴第158-159頁) 、「(為何同意陪標? )因為有時候他〈指莊崇淇〉會請我陪標,而我的案子有時也會請他陪標」、「是由陪標人自己決定(指陪標金額)」、「陪標人是沒有意願(指承作工程)」、「招標的事情,都是由我與他們〈指莊崇淇〉聯絡」等語(見本院卷十三第35頁反面-36頁); 2.證人即被告莊崇淇於本院證稱:「應該都是被告蔡素碧接聽電話,但接洽事務是與被告魏徵豪聯絡」、「(你係向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提及陪標工程一事? )被告魏徵豪」、「((你係告知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關於陪標觀亭國小工程一事? )我是跟被告魏徵豪講」(見本院卷八第226、228頁)等語。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得知,與莊崇淇等人接洽借牌陪標情事者,均係被告魏徵豪;又就投標工程標案,決定投標金額,亦係被告魏徵豪。 (2)雖被告蔡素碧與其夫即魏徵豪共同經營高波公司,惟被告蔡素碧非高波公司登記負責人,且其主要係負責業務方面,已於渠等前開之分工情形敘述甚詳。況依被告魏徵豪上開證述,公司之招標事務、大小章均由其保管、而以何家公司投標、得標亦由其決定等語,亦與謝宜靜、蔡素碧2人於96年7月25 日10時29日關於石榴國中工程案件之投標資料對話:「A(指謝宜靜):你很誇張,你開卷資料都沒放。B(指蔡素碧):什麼沒放? A:你連營利事業登記證和稅單都沒放。B:那我老公(指魏徵豪)用的,他都不給我檢查」等語相合,此有96年度雲林縣部分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見該譯文卷第118 頁),是尚難以被告蔡素碧與魏徵豪共同經營高波公司,即遽認其知悉莊崇淇邀約魏徵豪出牌陪標,而魏徵豪事後亦容許借用高波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情事。且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蔡素碧事先即已知悉魏徵豪有同意容許借用高波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經其同意之情形,故公訴人認被告蔡素碧就上開工程與被告魏徵豪有共同犯意聯絡,此部分犯罪尚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是就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就起訴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分別共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投標部 分(詳見附件2所示各工程中關於此部分之起訴共犯被告) : (一)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等人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內為不當限制技術、材料及工法之方法,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使其他欲參標廠商誤信己身不符資投標資格而無法投標(見補充理由書㈨表格內關於犯罪事實之敘述),另認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投標罪 云云。 (二)經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立法意旨已如前述,而其犯罪構成要件,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為手段,而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換言之,即係為防止他人以不法方法使「有意願投標之廠商」因該等不法方法之實施而「無法參與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本案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除被告魏徵豪、謝宜靜經營之公司及其等所邀請陪標之廠商、公司參與投標外,於附表一編號1① 五甲國中工程尚有「育沛景觀工程行、宏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雄勝工程行、義忠營造有限公司」等4家有意願參與投標競爭之廠商參與投標、而於 附表二編號9 石榴國中工程尚有「尚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投標競標,而該2 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有不當限制技術、工法、材料等情形,亦已於前述,惟上開育沛景觀工程行等5 家公司,仍自行參與投標,並無公訴人所述「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情,是公訴人僅以被告魏徵豪等人於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對於技術工法等為不當限制,即遽以推論有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未舉證證明「有何廠商」因該「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導致其「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公訴人此部分舉證尚不足以使法院得到確切有罪之心證。惟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確實分別有與受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委託設計規劃(監造)之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上,對於技術、工法、材料等為不當限制,以謀得不法利益,而有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情形,已如前述。本件公訴人既認上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投標罪部分,與其起訴而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有法條競合之關 係(見本院卷三十二第42-43、73頁),故就此部分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就被告蔡素碧、袁敏欽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蔡素碧就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工程、 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1-4、6-8、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4等工程(即附件2編號1、3-6、9-12、14-16、19-24);被告袁敏欽就附表一編號3、4等工程(即附件2編 號4、5部分),分別與被告魏徵豪有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而向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嫌等 語。 (二)訊據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堅決否認就上開工程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妨害投標罪之犯行,均辯稱:投標 之事均由魏徵豪處理等語。經查: (1)有關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投標、找人參與陪標事宜,均係由魏徵豪處理情事,已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被告魏徵豪於本院證稱:「是被告莊崇淇有打電話請我幫忙出個牌陪標」、「我沒有想要投標的意思」、「我有陪標(指觀亭國小)」、「莊崇淇有打電話給我」(見本院卷八第215、216頁)、「招標的文件都是由我處理」、「(有關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係由何人保管? )都在我這裡」、「招標的事情我都是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蔡素碧與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我太太蔡素碧雖然偶爾會寫招標單,但寫完了我要蓋哪一張我也不會告訴她」(見本院卷九⑴第158-159 頁)、「(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標單、價格、押標金、何人主標、何人陪標是否皆由你所決定? )是」、「(潮寮國小工程,宏懋公司、迅新公司及生之道公司投標之押標金是否皆由你處理? )對」(見本院卷十一第116頁及反面、126 頁反面)、「我找鄭易地陪標」、「鄭易地知道高波公司、迅新公司、開卷公司等幾家都是我的公司,所以當時我就打電話問他可否幫我陪一支標,他說可以」(見本院卷十二第60頁反面、61頁)、「大部分由誰來得標都是我來決定」等語(見本院卷十五第51頁); 2.證人武恆榮於本院證稱:「在投標的時候魏徵豪應該有告訴我要投標這件五甲國中工程」、「(被告魏徵豪若以「生之道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投標及標單等相關事宜之處理過程為何?)這是魏徵豪全權處理」、「都是魏徵豪跟我講的」、「(參與投標學校工程,是否係以你、生之道公司與被告魏徵豪如此之合作模式?)是」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 340 至342頁);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本院證稱:「(關於請你參與陪標之相關事宜,是否係由被告魏徵豪與你聯絡的?)是」、「大部分應該是魏徵豪在跟我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九⑵第347頁 )、「(在雲林縣的工程部分,魏徵豪、蔡素碧或袁敏欽有無叫你去陪標? )..誰得標不是我在做主」、「都只有魏徵豪跟我聯絡」(見本院卷十五第43頁反面、46頁反面);4.證人即被告鄭易地於本院證稱:「魏徵豪跟我聯絡說有這個標案(指忠義國小),請我陪標」(見本院卷十第67頁)、「我都是跟魏徵豪聯絡」、「(你於偵查中稱路竹高中地坪防滑係被告蔡素碧打電話要向我借牌的,你有何意見? )後來我回想起來都是魏徵豪打電話給我」、「魏徵豪打電話跟我說有這個案子,問我要不標」、「(你同意借牌予魏徵豪投標,其給予你多少好處? )沒有」(見本院卷十二第76頁及反面、78頁)、「魏徵豪有跟我講四湖國小有個標案,我就上網去看」等語(見本院卷十五第40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莊崇淇於本院證稱:「應該都是被告蔡素碧接聽電話,但接洽事務是與被告魏徵豪聯絡」、「(你係向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提及陪標工程一事? )被告魏徵豪」、「((你係告知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關於陪標觀亭國小工程一事? )我是跟被告魏徵豪講」(見本院卷八第226、228頁)等語。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得知,與謝宜靜、武恆榮、鄭易地、莊崇淇等人接洽借牌陪標情事者,均係被告魏徵豪;又就投標工程標案,決定何人主標、得標者,亦係被告魏徵豪。 (2)雖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分別為開卷公司、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而被告蔡素碧亦與其夫即魏徵豪共同經營高波、迅新公司,惟被告蔡素碧主要係負責業務方面、袁敏欽係員工,已於前開3 人之分工情形敘述甚詳。況依被告魏徵豪上開證述,公司之招標事務、大小章均由其保管、而以何家公司投標、得標亦由其決定等語,亦與上開謝宜靜、蔡素碧2 人於96年7月25日10時29日關於石榴國中工程案件之投標資 料對話相合(見該譯文卷第118頁),是難以被告蔡素碧與 魏徵豪係共同經營公司,則遽認被告蔡素碧對於魏徵豪找何人陪標何工程,又係以其等經營之何家公司參與投標等情均推定為知悉。是縱魏徵豪有以登記被告蔡素碧名義之開卷公司、登記被告袁敏欽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投標,惟在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實際上未得標之情形下,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即難事先知悉魏徵豪有以其等登記名義之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參與投標。是於魏徵豪以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名義參與上開工程投標,但實際上該二家公司均未得標之情形下,若倘任由被告蔡素碧、袁敏欽需對於被告魏徵豪單獨決定自主之行為負責,實屬過於嚴苛。且於本件證據法則上,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蔡素碧、袁敏欽事先即已知悉魏徵豪有以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參與投標,且經其等同意,或告知曾向何人借牌要求陪標或參與投標之情形,故公訴人認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就上開工程與被告魏徵豪有共同犯意聯絡,此部分犯罪尚不能證明。惟本件公訴人既認上開被告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 部分,與其起訴而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見本院卷三十二第42-43、73頁),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關於學校人員張兆君、陳國庸被訴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 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涉犯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罪嫌部分,已經被告2人堅決否認,而關於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抑或是否知悉被告魏徵豪等人提供不實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而仍予驗收合格部分,業經本院敘述如前(見前開貳、乙、五堵國小學校人員所涉圖利部分之理由十)。公訴人就此部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以資證明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有前開明知不當限制競爭而仍予辦理採購、或明知不實而仍予以記載驗收合格之事,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所犯已經本院前開判決有罪之圖利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陸、關於本案其他事項之說明: 一、就非學校人員即被告魏徵豪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部分: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 ,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若僅單純為有此身分者圖利之對象,則該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間,具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然彼此之行為各有其目的,尚不能遽論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惟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若非單純處於對向關係,而係具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並非不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8號判決要旨、102年度台上字第651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換言之, 即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傅績欽、詹永洋(下簡稱被告魏徵豪等人)均不具刑法第10 條第2項公務員之身分,已如前述;又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魏徵豪等人均為學校人員之圖利對象,其等與學校人員具有對向關係,是依前開判決要旨尚難認為其間係具有圖利之共同正犯關係。已經公訴人於補充理由書說明並更正減縮圖利罪部分,況本件公訴人所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傅淑玢、王淑芳、楊達成、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下簡稱學校承辦人員被告謝勝宇等人)既經本院認為渠等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決標、得標及驗收過程並無不法,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魏徵豪等人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上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有何如起訴書所載之圖利、綁標行為,而為上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是亦難認被告魏徵豪等人有圖利罪犯行,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6條第1項第4款(修正後)、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88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8 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第9條、第11條,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 法官 顏珮珊 法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附表甲 (刑之宣告) ┌──┬────┬──────────────┬────────────┐ │編號│被告 │主文及宣告刑 │所犯工程 │ ├──┼────┼──────────────┼────────────┤ │1 │魏徵豪 │㈠魏徵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編號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5、6(1罪)、編號7、附│ │ │ │ 共壹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 表二編號4-10、附表三編│ │ │ │ 年肆月。 │ 號1-2等15個工程。 │ │ │ │㈡魏徵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四編號1、2、3-4(同時 │ │ │ │ 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且同一學校)等6個工程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 │ │㈢魏徵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㈢即附表辛編號1-4、6-7之│ │ │ │ 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 五甲、林頭、林內、四湖│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吳厝、五堵國小等6個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工程。 │ │ │ │㈣魏徵豪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㈣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㈤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㈤即附表一編號1①、3、4 │ │ │ │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陸│ 、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 │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編號1-2等6個工程。 │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㈥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㈥附表二編號1-3、附表四 │ │ │ │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陸│ 編號1-4等6個工程。 │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各減│☆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 │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減刑之工程。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四編號3、4工程係同│ │ │ │ 。 │ 一天開標。 │ │ │ │㈦魏徵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㈦即附表一編號1②、2、5 │ │ │ │ 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附表二編號5-10等9個 │ │ │ │ ,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工程。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分別與蔡素碧、袁敏欽、│ │ │ │ 仟元折算壹日。 │ 謝宜靜共犯部分之工程 │ │ │ │㈧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㈧即附表五編號1之工程。 │ │ │ │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㈨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㈨即附表五編號2之工程。 │ │ │ │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㈩其餘被訴行使偽造文書及業務│㈩即被訴下列部分: │ │ │ │ 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無罪│⑴附表辛編號5之行使偽造 │ │ │ │ 。 │ 莿桐國小不實測試報告私│ │ │ │ │ 文書、編號8之恆春工商 │ │ │ │ │ 案行使偽造錡錄公司標單│ │ │ │ │ 。 │ │ │ │ │⑵附表辛-1編號1-2、4-12 │ │ │ │ │ 所示之忠義國小、潮寮國│ │ │ │ │ 小、茄萣國中(地坪及廁│ │ │ │ │ 所污水)、路竹高中(廁│ │ │ │ │ 所污水)、溝壩國小、雲│ │ │ │ │ 林國小、石榴國小、民生│ │ │ │ │ 國小、石榴國中、七堵國│ │ │ │ │ 小等11個工程行使業務登│ │ │ │ │ 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 ├──┼────┼──────────────┼────────────┤ │2 │蔡素碧 │㈠蔡素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7、編│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號5、6(1罪)、附表二 │ │ │ │ 共壹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 編號4-10、附表三編號1-│ │ │ │ 年參月。 │ 2 等15個工程。 │ │ │ │㈡蔡素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四編號1、2、3-4(同時 │ │ │ │ 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同一學校)等6個工程。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 │㈢蔡素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㈢即附表辛編號1-4、6-7之│ │ │ │ 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 五甲、林頭、林內、四湖│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吳厝、五堵國小等6個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工程。 │ │ │ │㈣蔡素碧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㈣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㈤蔡素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㈤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二編號5、9、10等4個工 │ │ │ │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程。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與魏徵豪共犯。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㈥其餘被訴行使偽造文書罪、行│㈥即被訴下列部分: │ │ │ │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妨害│⑴附表辛編號5、8之行使偽│ │ │ │ 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 造私文書部分。 │ │ │ │ │⑵附表辛-1編號1-2、4-12 │ │ │ │ │ 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 │ │ │ 。 │ │ │ │ │⑶附表五編號2之容許借用 │ │ │ │ │ 高波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罪│ │ │ │ │ 部分。 │ ├──┼────┼──────────────┼────────────┤ │3 │袁敏欽 │㈠袁敏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編號5│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6(1罪)、附表三編號│ │ │ │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1-2 等7個工程。 │ │ │ │ 月。 │ │ │ │ │㈡袁敏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四編號1、2、3-4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同時同一學校)等3個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工程。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時間均為95年間。 │ │ │ │㈢袁敏欽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㈢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㈣袁敏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㈣即附表一編號2、5等工程│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與魏徵豪共犯。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㈤其餘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㈤即被訴下列部分: │ │ │ │ 書罪及違法限制圖利罪部分,│⑴附表辛-1編號4-6之行使 │ │ │ │ 均無罪。 │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 │ │ │⑵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廁 │ │ │ │ │ 所污水處理工程之違反政│ │ │ │ │ 府採購法第88條等部分。│ ├──┼────┼──────────────┼────────────┤ │4 │盧穩任 │㈠盧穩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2、3、7、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編號5、6(1罪)等4個工│ │ │ │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程。 │ │ │ │ 月。 │ │ │ │ │㈡盧穩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四編號1-2等2個工│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程。 │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㈢其餘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㈢即附表辛-1編號4-6所示 │ │ │ │ 書罪部分,均無罪。 │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 │ │ │ │ 分。 │ ├──┼────┼──────────────┼────────────┤ │5 │洪文井 │㈠洪文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等工程│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 │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月。 │ │ │ │ │㈡洪文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四編號3-4等工程 │ │ │ │ 條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處有期│ (同一學校同一時間)。│ │ │ │ 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柒月。 │ │ │ │ │㈢洪文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㈢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6 │謝宜靜 │㈠謝宜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二編號4-10等7個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工程。 │ │ │ │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月。 │ │ │ │ │㈡謝宜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二編號1-3等3個工│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程。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 │㈢謝宜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㈢即附表二編號6-8等工程 │ │ │ │ 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與魏徵豪共犯。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㈣謝宜靜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㈣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 │ │ │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捌│ 附表二編號4、5、9、10 │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附表三編號1-2等8個工│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程。 │ │ │ │ 算壹日。 │ │ │ │ │㈤謝宜靜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㈤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伍│ 四編號1、3-4(同時同一│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學校)等5個工程。 │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 │吳宗達 │㈠吳宗達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0│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等7個工程。 │ │ │ │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月。 │ │ │ │ │㈡吳宗達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等3個工程。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犯罪時間96年4月以前。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8 │迅新科技│㈠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㈠即附表一編號1①、2、3 │ │ │有限公司│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附表二編號4、6、附表│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三編號1-2等7個工程。 │ │ │ │ 共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 │ │ │ │ │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㈡即附表二編號1-2、附表 │ │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四編號1、2、4等5個工程│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 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犯罪時間96年4月24日之 │ │ │ │ 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 前。 │ │ │ │ 萬元。 │ │ ├──┼────┼──────────────┼────────────┤ │9 │開卷事業│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㈠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 │ │ │有限公司│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二編號5、9、10等4個工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程。 │ │ │ │ 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 │ │ │ │ │㈡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㈡即附表五編號1工程。 │ │ │ │ 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 │ │ │ │ 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 │ │ │ 罪,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10 │宏懋有限│㈠宏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㈠即附表一編號2-5等4個工│ │ │公司(即│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程。 │ │ │更名後皇│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 │ │ │羽公司)│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 。 │ │ │ │ │㈡宏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㈡即附表二編號3、附表四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編號3等2個工程。 │ │ │ │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 │ │ │ │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 ,均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 │11 │高波科技│㈠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㈠即附表一編號4-5、附表 │ │ │有限公司│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1等│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4個工程。 │ │ │ │ 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 │ │ │ │ │㈡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㈡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四編號1-3等5個工程。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 │ │ │ │ 萬元。 │ │ │ │ │㈢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㈢即附表五編號2之工程。 │ │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 │ │ │ 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減為│ │ │ │ │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12 │聯富企業│㈠聯富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㈠即附表二編號6-8等3個工│ │ │社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 程。 │ │ │ │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 │ │ │ │ ,各處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 │ │ │ 。 │㈡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 │ │ │ │㈡聯富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 、附表二編號4、5、9、 │ │ │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 10、附表三編號1-2等8個│ │ │ │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 工程。 │ │ │ │ ,各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㈢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㈢聯富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 四編號1、3-4(同時同一│ │ │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 學校)等5個工程。 │ │ │ │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 │ │ │ │ ,各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均│ │ │ │ │ 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 │ └──┴────┴──────────────┴────────────┘ 附表一: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及公司被告 │ │ │2.標案名稱 │ 底價(新臺幣) │ │) │ 之公司被│ │ │ │ │ │2.採購種類 │ │ 告 │ │ │ │3.學校承辦人│ │ │ │ │ │ │ │ 員(被告)│ │ │ │ │(有註記 * 表示│ │ │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已經另行判決 )│ │ │4.建築師 │ │ │ │ 告 │ │ │ │ (被告) │ │ │ │ │ │ ├──┼──────┼───────┼──────┼─────────┼─────┼───────┤ │1① │1.原高雄縣政│ 96年5月25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科技有限公司│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 │ (下稱迅新公司)│ │ 謝宜靜 │ │ │ ├───────┤ │ │ │ │ │ │2.高雄縣五甲│*廢標 │ │2.生之道科技有限公│2.魏徵豪 │2.生之道公司* │ │ │ 國中「學校│ │2.工程採購 │ 司(下簡稱生之道│ │ 武恆榮* │ │ │ 樓梯及廁所│ │ │ 公司) │ │ │ │ │ 安全措施改│ │ │3.聯富企業社 │ │ │ │ │ 善工程」 │ │3.地坪防滑 │ │ │ │ │ │ │ │ │4.育沛景觀工程行 │ │ │ │ │3.總務主任:│ │ │5.宏根土木工程有限│ │ │ │ │ 謝勝宇 │ │ │ 公司 │ │ │ │ │ │ │ │6.雄勝工程行 │ │ │ │ │4.建築師: │ │ │7.義忠營造有限公司│ │ │ │ │ 洪文井 │ │ │(以上4-7為有意競 │ │ │ │ │ │ │ │標之公司) │ │ │ ├──┼──────┼───────┼──────┼─────────┼─────┼───────┤ │1② │1.原高雄縣政│ 96年7月25日 │1.公開取得報│1.開卷事業有限公司│1.開卷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單或企劃│ (435,000元)◎ │ │ 謝宜靜 │ │ │ │ │ 書 │ (下稱開卷公司)│ │ │ │ │2.高雄縣五甲├───────┤ │ │ │ │ │ │ 國中「改善│ 460,000元 │2.財物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生之道公司* │ │ │ 校區樓梯及│ │ │ (450,000元) │ 蔡素碧 │ │ │ │ 廁所地坪安│ │ │ │ │ │ │ │ 全設備」 │ │3.地坪防滑 │3.生之道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3.總務主任:│ │ │ (不符招標規定) │ │ │ │ │ 謝勝宇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 2 │1.原高雄縣政│ 96年7月27日 │1.公開取得報│1.宏懋有限公司◎ │1.宏懋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單或企劃│ (395,000元) │ 迅新公司│ 鄭易地* │ │ │ │ │ 書 │ (下稱宏懋公司)│ │ │ │ │2.高雄縣忠義├───────┤ │ │ │ │ │ │ 國小「改善│ 417,000元 │2.財物採購 │2.迅新公司 │2.魏徵豪 │ │ │ │ 教學環境及│ │ │ (403,000元) │ 袁敏欽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案│ │3.廁所污水 │3.瑞富企業社 │ │ │ │ │ 」 │ │ │ (410,000元)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吳瑞欽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3 │1.原高雄縣政│ 96年8月10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生之道公司*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409,000元) │ 宏懋公司│ │ │ │ │ │ │ │ │ │ │ │2.高雄縣潮寮├───────┤ │ │ │ │ │ │ 國小「改善│ 410,000元 │2.財物採購 │2.宏懋公司 │2.魏徵豪 │ │ │ │ 教學環境及│ │ │ (不符招標規定) │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案│ │3.廁所污水 │3.生之道公司 │ │ │ │ │ 」 │ │ │ (413,000元)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張簡謙宇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4 │1.原高雄縣政│ 96年9月13日 │1.公開取得報│1.高波科技有限公司│1.高波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473,000元)◎ │ 宏懋公司│ │ │ │ │ │ │ (下稱高波公司)│ │ │ │ │2.高雄縣路竹├───────┤2.財物採購 │2.宏懋有限公司 │2.魏徵豪 │ │ │ │ 高中「改善│ 480,000元 │ │ (484,000元) │ │ │ │ │ 校園地坪安│ │ │ │ │ │ │ │ 全設備」 │ │3.地坪防滑 │3.瑞富企業社 │ │ │ │ │ │ │ │ (480,000元)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李麗桂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 5 │1.原高雄縣政│ 96年10月25日 │1.公開取得報│1.宏懋公司◎ │1.宏懋公司│1.生之道公司*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404,000元,最低│ 高波公司│ │ │ │ │ │ │ 標減價為400,000 │ │ │ │ │2.高雄縣茄萣├───────┤ │ 元 ) │ │ │ │ │ 國中「改善│ 400,000元 │2.財物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 │ │ │ 教學環境及│ │ │ (410,000元) │ 袁敏欽 │ │ │ │ 設備校區樓│ │ │ │ │ │ │ │ 梯地坪安全│ │3.地坪防滑 │3.生之道公司 │ │ │ │ │ 設備」 │ │ │ (415,000元)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鄭吉和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6 │1.原高雄縣政│ 96年10月30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科技有限公│ │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司(410,000元,減│ │ │ │ │ │ │ │ 價為400,000元) │ │ │ │ │2.高雄縣茄萣├───────┤ │ │ │ │ │ │ 國中「改善│ 400,000元 │2.財物採購 │ │ │ │ │ │ 教學環境及│ │ │ │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改│ │3.廁所污水 │ │ │ │ │ │ 善」 │ │ │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鄭吉和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7 │1.原高雄縣政│ 96年12月27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科技有限公│ │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司(410,000元,減│ │ │ │ │ │ │ │ 價為400,000元) │ │ │ │ │2.高雄縣路竹├───────┤ │ │ │ │ │ │ 高中「改善│ 400,000元 │2.財物採購 │ │ │ │ │ │ 教學環境及│ │ │ │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改│ │3.廁所污水 │ │ │ │ │ │ 善」 │ │ │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李麗桂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2.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及公司 │ │ │3.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之公司 │ │ │ │ 員(被告)│ │ │ │ │(以 * 代表已 │ │ │4.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經另行判決,下│ │ │ (被告) │ │ │ │ 告 │同) │ ├──┼──────┼───────┼──────┼─────────┼─────┼───────┤ │ 1 │1.雲林縣溝壩│ 95年11月28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378,000元) │ 高波公司│ 謝宜靜 │ │ │ │ │ │ │ │ │ │ │2.「改善防滑├───────┤2.工程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 │ │ │ 措施及校區│ 394,252元 │ │ (380,000元) │ │ │ │ │ 環境衛生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 │ 廁所污水 │ (392,000元) │ │ │ │ │3.校長: │ │ │ │ │ │ │ │ 徐慶勳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賴壽春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馮子石 │ │ │ │ │ │ ├──┼──────┼───────┼──────┼─────────┼─────┼───────┤ │ 2 │1.雲林縣雲林│ 95年12月5日 │1.公開取得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465,000元) │ │ 謝宜靜 │ │ │ │ │ │ │ │ │ │ │2.「改善防滑├───────┤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 │ │ │ 措施及校區│ 465,000元 │ │ (460,000元) │ │ │ │ │ 環境衛生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 │ │ │ │ │ │ │ 廁所污水 │ │ │ │ │ │3.校長: │ │ │ │ │ │ │ │ 張燕合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馮子石 │ │ │ │ │ │ ├──┼──────┼───────┼──────┼─────────┼─────┼───────┤ │ 3 │1.雲林縣石榴│ 95年12月8日 │1.公開招標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450,000元,減 │ 皇羽公司│ 謝宜靜 │ │ │ │ │ │ 價為433,000元) │ │ │ │ │2.「改善防滑├───────┤ │ │ │ │ │ │ 措施及校區│ 436,500元 │2.工程採購 │2.皇羽實業有限公司│2.魏徵豪 │ │ │ │ 環境衛生工│ │ │ (460,000元) │ │ │ │ │ 程」 │ │ │ (下稱皇羽公司)│ │ │ │ │ │ │ │ │ │ │ │ │3.校長: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林雪貞 │ │ 廁所污水 │ (454,000元)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林啟明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馮子石 │ │ │ │ │ │ ├──┼──────┼───────┼──────┼─────────┼─────┼───────┤ │ 4 │1.雲林縣林頭│ 96年6月21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440,000元) │ │ 謝宜靜 │ │ │ │ │ │ │ │ │ │ │2.「校園安全├───────┤2.工程採購 │2.生之道公司 │2.魏徵豪 │2.生之道公司* │ │ │ 及無障礙措│ 448,000元 │ │ (446,000元) │ │ │ │ │ 施改善-防 │ │ │ │ │ │ │ │ 滑警示帶樓│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梯防護緣及│ │ 廁所污水 │ (448,000元) │ │ │ │ │ 廁所化糞池│ │ │ │ │ │ │ │ 除臭工程」│ │ │ │ │ │ │ │ │ │ │ │ │ │ │ │3.校長: │ │ │ │ │ │ │ │ 傅淑玢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王淑芳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5 │1.雲林縣林內│ 96年6月25日 │1.公開招標 │1.開卷公司◎ │1.開卷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694,000元) │ │ 謝宜靜 │ │ │ │ │ │ │ │ │ │ │2.「校區樓梯├───────┤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生之道* │ │ │ 及廁所安全│ 702,000元 │ │ (698,000元) │ 蔡素碧 │ │ │ │ 措施改善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3.生之道公司 │ │ │ │ │ │ │ 廁所污水 │ (700,000元) │ │ │ │ │3.校長: │ │ │ │ │ │ │ │ 楊達成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邱春旗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6 │1.雲林縣四湖│ 96年6月28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860,000元) │ 聯富企業│ │ │ │ │ │ │ │ 社 │2.奕來公司* │ │ │2.「改善環境├───────┤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 │ │ │ │ 設施-防滑 │ 891,400元 │ │ (880,900元) │2.魏徵豪 │ │ │ │ 設備工程」│ │ │ │ 謝宜靜 │ │ │ │ │ │3.地坪防滑及│3.瑞富企業社 │ │ │ │ │3.總務主任:│ │ 廁所污水 │ (885,000元) │ │ │ │ │ 吳宏明 │ │ │4.奕來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892,000元)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7 │1.雲林縣民生│ 96年6月29日 │1.公開招標 │1.東林景觀工程有限│1.聯富企業│1.東林公司* │ │ │ 國小 │ │ │ 公司 │ 社 │2.生之道公司* │ │ │ │ │ │ (439,000元) │ │ │ │ │2.「環境設備├───────┤ │ │ │ │ │ │ 改善計畫- │ 440,000元 │2.工程採購 │2.生之道公司◎ │2.魏徵豪 │ │ │ │ 防滑設備工│ │ │ (420,000元) │ 謝宜靜 │ │ │ │ 程」 │ │ │ │ │ │ │ │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3.校長: │ │ 廁所污水 │ (434,000元) │ │ │ │ │ 林慶昇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陳盈錞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8 │1.雲林縣莿桐│ 96年6月29日 │1.公開招標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東林公司* │ │ │ 國小 │ │ │ (658,000元) │ 聯富企業│ │ │ │ │ │ │ │ 社 │ │ │ │2.「改善教學├───────┤ │ │ │ │ │ │ 環境防滑措│ 660,000元 │2.工程採購 │2.東林景觀工程有限│2.魏徵豪 │ │ │ │ 施工程」 │ │ │ 公司 │ 謝宜靜 │ │ │ │ │ │ │ (659,600元)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林志生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 │ 廁所污水 │ (650,000元)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9 │1.雲林縣石榴│ 96年7月25日 │1.公開招標 │1.開卷公司◎ │1.開卷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中 │ │ │ (560,000元) │ │ 謝宜靜 │ │ │ │ │ │ │ │ │ │ │2.「改善教學├───────┤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生之道公司* │ │ │ 環境工程」│ 573,000元 │ │ (572,000元) │ 蔡素碧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3.地坪防滑及│3.生之道公司 │ │ │ │ │ 沈志憲 │ │ 廁所污水 │ (資格不符) │ │ │ │ │ 事務組長:│ │ │4.尚青環保科技有限│ │ │ │ │ 余杏純 │ │ │ 公司 │ │ │ │ │ │ │ │ (資格不符)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10 │1.雲林縣吳厝│ 96年9月4日 │1.公開招標 │1.開卷公司◎ │1.開卷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695,000元) │ │ 謝宜靜 │ │ │ │ │ │ │ │ │ │ │2.「改善教學├───────┤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瑞富企業社* │ │ │ 環境工程- │ 702,000元 │ │ (720,000元) │ 蔡素碧 │ │ │ │ 環境衛生暨│ │ │ │ │ │ │ │ 校園樓梯走│ │3.地坪防滑及│3.瑞富企業社 │ │ │ │ │ 道安全工程│ │ 廁所污水 │ (7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廖昭坤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2.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及公司 │ │ │3.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之公司 │ │ │ │ 員(被告)│ │ │ │ │ │ │ │4.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 │ │ │ (被告) │ │ │ │ 告 │ │ ├──┼──────┼───────┼──────┼─────────┼─────┼───────┤ │ 1 │1.基隆市五堵│ 96年7月12日 │1.公開取得報│1.柏凱企業社◎ │1.高波公司│1.柏凱公司 │ │ │ 國小 ├───────┤ 價單或企劃│ (894,000元) │ 迅新公司│ 詹永洋 │ │ │ │ 920,000元 │ 書 │ │ │ │ │ │2.「改善校園│ │ │ │ │ │ │ │ 環境安全衛│ │2.財物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2.聯富企業社 │ │ │ 生設備」 │ │ │ (不合規定) │ │ 謝宜靜 │ │ │ │ │ │ │ │ │ │ │3.校長: │ │3.地坪防滑及│3.迅新公司 │ │ │ │ │ 陳國庸 │ │ 廁所污水 │ (不合規定)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張兆君 │ │ │4.聯富企業社 │ │ │ │ │ │ │ │ (不合規定) │ │ │ │ │4.建築師: │ │ │ │ │ │ │ │ 趙世清 │ │ │ │ │ │ │ │ │ │ │ │ │ │ ├──┼──────┼───────┼──────┼─────────┼─────┼───────┤ │ 2 │1.基隆市七堵│ 96年11月27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價單 │ (864,000元) │ │ 謝宜靜 │ │ │ │ 870,000元 │ │ │ │ │ │ │2.「教學環境│ │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生之道* │ │ │ 安全衛生改│ │ │ (889,500元)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地坪防滑及│3.生之道公司 │ │ │ │ │3.校長: │ │ 廁所污水 │ (870,000元) │ │ │ │ │ 黃正昆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范師旗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趙世清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2.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公司 │ │ │3.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之公司 │ │ │ │ 員(被告)│ │ │ │ │ │ │ │4.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 * 代表已經 │ │ │ (被告) │ │ │ │ 告 │另行判決) │ ├──┼──────┼───────┼──────┼─────────┼─────┼───────┤ │ 1 │1.原高雄縣鳳│ 95年10月13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新高中 ├───────┤ │ (1,430,000元) │ 高波公司│ 謝宜靜 │ │ │ │ 1,445,000元 │ │ │ │ │ │ │2.「校園安全│ │2.工程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 │ │ │ 設施急迫性│ │ │ (1,480,000元)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3.庶務組長:│ │ 廁所污水 │ (1,497,000元) │ │ │ │ │ 張其發 │ │ │ │ │ │ │ │ │ │ │4.錡錄科技有限公司│ │ │ │ │4.建築師: │ │ │ (1,500,000元) │ │ │ │ │ 盧穩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原高雄縣鳳│ 95年10月19日 │1.公開招標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杰炤公司* │ │ │ 山高中 ├───────┤ │ (940,000元) │ 迅新公司│ 莊崇淇* │ │ │ │ 960,000元 │ │ │ │ │ │ │2.「校園安全│ │ │ │ │ │ │ │ 設施急迫性│ │2.工程採購 │2.迅新公司 │2.魏徵豪 │ │ │ │ 改善工程- │ │ │ (945,000元) │ │ │ │ │ 濕滑地坪防│ │ │ │ │ │ │ │ 滑處理」 │ │3.地坪防滑 │3.杰炤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不合規定) │ │ │ │ │3.庶務組長:│ │ │ │ │ │ │ │ 翁文欽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3 │1.屏東縣恆春│ 95年12月12日 │1.公開取得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工商 ├───────┤ │ (840,888元) │ 皇羽公司│ 謝宜靜 │ │ │ │ 850,000元 │ │ │ │ │ │ │2.「改善校園│ │2.工程採購 │2.皇羽公司 │2.魏徵豪 │ │ │ │ 安全-地坪 │ │ │ (858,500元) │ │ │ │ │ 防滑處理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 │3.聯富企業社 │ │ │ │ │ │ │ │ (879,000元)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謝銀旺 │ │ │4.錡錄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874,800元)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 4 │1.屏東縣恆春│ 95年12月12日 │1.公開取得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工商 ├───────┤ │ (518,562元) │ │ 謝宜靜 │ │ │ │ 540,000元 │ │ │ │ │ │ │2.「改善校區│ │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光烺公司* │ │ │ 環境衛生工│ │ │ (520,000元) │ │ │ │ │ 程」 │ │ │ │ │ │ │ │ │ │3.廁所污水 │3.光烺企業有限公司│ │ │ │ │3.總務主任:│ │ │ (538,000元) │ │ │ │ │ 謝銀旺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附表五 (此部分係被告魏徵豪容許借用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名義予莊 崇淇參與投標部分) ┌──┬──────┬─────┬────┬────────┬─────┐ │編號│標案名稱 │開標/決標 │招標方式│參與投標廠商 │容許借牌投│ │ │ │日期 │ │(及標價) │標之被告及│ │ │ │----------│ │ │公司 │ │ │ │ 底價 │ │ │ │ │ │ │(新台幣)│ │ │ │ ├──┼──────┼─────┼────┼────────┼─────┤ │1 │高雄縣鳥松鄉│94年7月1日│公開招標│1、開卷事業有限 │1.魏徵豪 │ │ │仁美國民小學│ │ │ 公司 │2.開卷公司│ │ │「改善教學環│ │ │(1,399,000元) │ │ │ │境語言教室設│ │ │ │ │ │ │備」 │--------- │ │2、杰炤企業有限 │ │ │ │(下稱仁美國│1,450,000 │ │ 公司 ◎ │ │ │ │小工程) │元 │ │(1,372,000元) │*備註:補 │ │ │ │ │ │ │充理由書㈨│ │ │ │ │ │3、精瑞視聽科技 │記載被告不│ │ │ │ │ │ 有限公司 │包含蔡素碧│ │ │ │ │ │(1,373,600元) │。 │ ├──┼──────┼─────┼────┼────────┼─────┤ │2 │高雄縣內門鄉│開標日期:│公開招標│1、高波科技有限 │1.魏徵豪 │ │ │觀亭國民小學│96年4 月23│ │ 公司 │2.高波公司│ │ │「改善教學環│日 │ │(1,435,2000元)│ │ │ │境語言教室設│決標日期:│ │ │ │ │ │備」 │96年6月5日│ │2、杰炤企業有限 │ │ │ │(下稱觀亭國│(備註: │ │ 公司 │ │ │ │小工程) │本案96年4 │ │(1,418,000元) │ │ │ │ │月23日開標│ │ │ │ │ │ │,審標過程│ │3、精瑞視聽科技 │ │ │ │ │,疑有異常│ │ 有限公司 │ │ │ │ │關聯,移政│ │(1,435,000元) │ │ │ │ │風室調查,│ │ │ │ │ │ │經政風室調│ │ │ │ │ │ │查後,再於│ │ │ │ │ │ │96 年6月5 │ │ │ │ │ │ │日決標) │ │ │ │ │ │ │ │ │ │ │ │ │ │----------│ │ │ │ │ │ │1,500,000 │ │ │ │ │ │ │元 │ │ │ │ │ │ │ │ │ │ │ └──┴──────┴─────┴────┴────────┴─────┘ 附表乙 (指廠商之自然人被告) ┌──┬───┬──────────┬─────────────────┐ │編號│被告 │ 任職公司 │ 職務 │ ├──┼───┼──────────┼─────────────────┤ │1. │魏徵豪│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①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係蔡素碧 )│ │ │ │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②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③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③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蔡揚慈音)│ │ │ │④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④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於96年2月14日 │ │ │ │ │ 更名為宏懋有限公司) │ │ │ │⑤宏懋有限公司 │⑤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袁敏欽)│ │ │ │ │ │ │ │ │ │⑥與被告蔡素碧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 │ │ │ │ 左開公司 │ ├──┼───┼──────────┼─────────────────┤ │2. │蔡素碧│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①登記負責人 │ │ │ │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②登記負責人係魏徵豪 │ │ │ │③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③登記負責人係蔡揚慈音 │ │ │ │④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④登記負責人係魏徵豪 │ │ │ │⑤宏懋有限公司 │⑤登記負責人係袁敏欽 │ │ │ │ │ │ │ │ │ │⑥與被告魏徵豪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 │ │ │ │ 左開公司 │ ├──┼───┼──────────┼─────────────────┤ │3. │袁敏欽│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①②③④職員 │ │ │ │②宏懋有限公司 │②登記負責人 │ │ │ │③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 │ │ │ │④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謝宜靜│聯富企業社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5. │吳宗達│與馮子石、李明遠建築│自稱為設計師 │ │ │ │師合作分別承攬本件雲│ │ │ │ │林縣國小工程共10件 │ │ ├──┼───┼──────────┼─────────────────┤ │6. │詹永洋│柏凱企業社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7. │陳素貞│開卷公司 │員工 │ │ │ │ │ │ ├──┼───┼──────────┼─────────────────┤ │8. │傅績欽│大考通訊社、漢藻文教│負責人 │ │ │ │事業有限公司、華信文│ │ │ │ │物出版社 │ │ ├──┼───┼──────────┼─────────────────┤ │9. │莊崇淇│①光烺企業有限公司 │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②均周企業有限公司( │②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莊奇璁(│ │ │ │ 於96年7月10日更名 │ 即莊崇淇之子) │ │ │ │ ,更名前為杰炤企業│ │ │ │ │ 有限公司) │備註:莊崇淇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本院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2年確定。 │ ├──┼───┼──────────┼─────────────────┤ │10. │鄭易地│瑞富企業社 │登記負責人 │ │ │ │ │備註:鄭易地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本院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9月確定。 │ ├──┼───┼──────────┼─────────────────┤ │11. │陳奇文│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 │ │ │ │ │備註:陳奇文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本院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4月確定。 │ ├──┼───┼──────────┼─────────────────┤ │12. │江金剛│奕來企業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江澄河) │ │ │ │ │備註:江金剛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本院另行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 │ │ │ │ │ 定。 │ ├──┼───┼──────────┼─────────────────┤ │13 │武恆榮│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 │ │ │ │ │備註:武恆榮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本院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1年2月確定。 │ └──┴───┴──────────┴─────────────────┘ 附表丙: (公司被告《指編號1-6》及與本案有關之公司) ┌──┬──────┬─────────┬──────────┬─────────┐ │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登記及實際│公司地址 │ 備註 │ │ │ │負責人) │ │ │ ├──┼──────┼─────────┼──────────┼─────────┤ │ 1 │迅新科技有限│魏徵豪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99年3月16 日解散登│ │ │公司 │ │814巷3弄21號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迅新│ │ │請及終結。 │ │ │公司) │ │ │(卷七-1 P163- │ │ │ │ │ │169、226) │ ├──┼──────┼─────────┼──────────┼─────────┤ │ 2 │開卷事業有限│登記負責人:蔡素碧│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一街│99年3月16 日解散登│ │ │公司 │ │450 巷18號5樓之2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開卷│實際負責人:魏徵豪│ │請及終結。 │ │ │公司) │ │ │(卷七-1 P141- │ │ │ │ │ │147、P225) │ ├──┼──────┼─────────┼──────────┼─────────┤ │ 3 │高波科技有限│登記負責人:蔡楊慈│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一街│99年3月15 日解散登│ │ │公司 │ 音(已歿)│450 巷18號5樓之2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高波│實際負責人:魏徵豪│ │請及終結。 │ │ │公司) │ │ │(卷七-1 P148- │ │ │ │ │ │152、227) │ ├──┼──────┼─────────┼──────────┼─────────┤ │ 4 │宏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袁敏欽│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34│99年3月8日解散登記│ │ │(下簡稱宏懋│實際負責人:魏徵豪│巷43 號1樓 │,惟尚未為清算聲請│ │ │公司) │ │ │及終結,原名皇羽實│ │ │ │ │ │業有限公司,96年2 │ │ │(原名皇羽實│ │ │月14日更名為宏懋有│ │ │業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 │96年2月14日 │ │ │(卷七-1 P156- │ │ │更名,原皇羽│ │ │162、228) │ │ │公司之登記負│ │ │ │ │ │責人為魏徵豪│ │ │ │ │ │) │ │ │ │ ├──┼──────┼─────────┼──────────┼─────────┤ │ 5 │聯富企業社 │謝宜靜 │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 │獨資。 │ │ │ │ │217巷51號1樓 │(卷七-1 P172) │ ├──┼──────┼─────────┼──────────┼─────────┤ │ 6 │柏凱企業社 │詹永洋 │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獨資,86年3 月18日│ │ │ │ │13號6樓 │核准設立,97年7月1│ │ │ │ │ │日歇業。 │ │ │ │ │ │(卷七-1 P198- 200)│ ├──┼──────┼─────────┼──────────┼─────────┤ │ 7 │錡錄科技有限│林家凱 │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 │(卷七-1 P72-74 ) │ │ │公司 │ │段609 巷14號7樓之6 │ │ │ │(下簡稱錡錄│ │ │ │ │ │公司) │ │ │ │ ├──┼──────┼─────────┼──────────┼─────────┤ │ 8 │生之道科技有│武恆榮 │高雄市三民區天津街75│100年3月4日解散登 │ │ │限公司 │ │巷18 號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生之│ │ │請及終結。 │ │ │道公司) │ │ │(卷七-1 P129- │ │ │ │ │ │134、卷七-2 P365) │ │ │ │ │ │ │ │ │ │ │ │備註:左列編號8-14│ │ │ │ │ │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 │ │ │ │ │購法案件,已經本院│ │ │ │ │ │另行判決確定。 │ ├──┼──────┼─────────┼──────────┼─────────┤ │ 9 │瑞富企業社 │鄭易地 │台中市沙鹿區福田北街│獨資,96年3 月27日│ │ │ │ │24號1樓 │核准設立,97年12 │ │ │ │ │ │月18日歇業,並於同│ │ │ │ │ │年月22 日為歇業登│ │ │ │ │ │記。 │ │ │ │ │ │98年2月4日辦理清算│ │ │ │ │ │並於98年9月15日核 │ │ │ │ │ │定。 │ │ │ │ │ │(卷七-1 P194- │ │ │ │ │ │195、卷七-2 P353) │ ├──┼──────┼─────────┼──────────┼─────────┤ │ 10 │奕來企業有限│登記負責人:江澄河│嘉義市彌陀路192巷26 │未辦理歇業、清算聲│ │ │公司 │實際負責人:江金剛│弄11 號1樓 │請及終結(卷七-1 │ │ │(下簡稱奕來│ │ │P206- │ │ │公司) │ │ │211、卷七-2 P356、│ │ │ │ │ │ 364) │ ├──┼──────┼─────────┼──────────┼─────────┤ │ 11 │東林景觀工程│陳奇文 │雲林縣古坑鄉文淵路2 │未辦理歇業、清算聲│ │ │有限公司 │ │巷37 弄24號1樓 │請及終結。 │ │ │(下簡稱東林│ │ │(卷七-1 P180- │ │ │公司) │ │ │191、卷七-2 P356、│ │ │ │ │ │ 363) │ ├──┼──────┼─────────┼──────────┼─────────┤ │ 12 │杰炤企業有限│登記負責人:莊奇璁│高雄市左營區榮佑路21│96年7月10 日更名為│ │ │公司 │實際負責人:莊崇淇│號14 樓之1 │均周企業有限公司,│ │ │(下簡稱杰炤│ │ │未有清算聲請及終結│ │ │公司) │ │ │。 │ │ │ │ │ │(卷七-1 P124- │ │ │ │ │ │128、卷七-2 P293) │ ├──┼──────┼─────────┼──────────┼─────────┤ │ 13 │光烺企業有限│莊崇淇 │高雄市三民區教仁路82│98年5月5日解散登記│ │ │公司 │ │號4樓之2 │,惟尚未為清算聲請│ │ │(下簡稱光烺│ │ │及終結(卷七-1 │ │ │公司) │ │ │P153- │ │ │ │ │ │155、230) │ ├──┼──────┼─────────┼──────────┼─────────┤ │ 14 │精瑞視聽科技│余盛維 │高雄市三民區天民路 │未有清算聲請及終結│ │ │有限公司 │ │186號1樓 │。 │ │ │(下簡稱精瑞│ │ │(卷七-1 P221 、卷│ │ │公司) │ │ │七-2 P297) │ │ │ │ │ │ │ │ │ │ │ │備註:該公司違反政│ │ │ │ │ │府採購法部分,係附│ │ │ │ │ │表五之被告莊崇淇部│ │ │ │ │ │分,與本判決魏徵豪│ │ │ │ │ │等人借用他人名義投│ │ │ │ │ │標部分無涉。 │ └──┴──────┴─────────┴──────────┴─────────┘ 附表丁 (建築師) ┌──┬───┬─────────┬───────────────┬────┐ │編號│被告 │任職公司 │ 參與工程 │備註 │ ├──┼───┼─────────┼───────────────┼────┤ │ 1 │洪文井│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共參與4 │ │ │ │ │ -地坪防滑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 │ │ │ │ │ 滑工程。 │ │ │ │ │ │⑶附表四編號3之恆春工商-地坪防│ │ │ │ │ │ 滑、及附表四編號4之恆春工商 │ │ │ │ │ │ 廁所污水環境衛生工程。 │ │ │ │ │ │ │ │ ├──┼───┼─────────┼───────────────┼────┤ │ 2 │盧穩任│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廁所污│共參與7 │ │ │ │ │ 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廁所污│ │ │ │ │ │ 水處理工程。 │ │ │ │ │ │⑶附表一編號5之茄萣國中-地坪防│ │ │ │ │ │ 滑、及編號6之廁所污水處理工 │ │ │ │ │ │ 程。 │ │ │ │ │ │⑷附表一編號7之廁所污水處理工 │ │ │ │ │ │ 程。 │ │ │ │ │ │⑸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⑹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地坪防│ │ │ │ │ │ 滑工程。 │ │ ├──┼───┼─────────┼───────────────┼────┤ │ 3 │馮子石│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二編號1之溝壩國小-地坪防│共參與3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二編號2之雲林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⑶附表二編號3之石榴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4 │李明遠│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二編號4之林頭國小-地坪防│共參與7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二編號5之林內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⑶附表二編號6之四湖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⑷附表二編號7之民生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⑸附表二編號8之莿桐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⑹附表二編號9之石榴國中-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⑺附表二編號10之吳厝國小-地坪 │ │ │ │ │ │ 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5 │吳宗達│⑴以馮子石建築師事│①附表二編號1之溝壩國小-地坪防│共參與10│ │ │ │ 務所名義為右列①│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③學校從事規劃 │②附表二編號2之雲林國小-地坪防│ │ │ │ │ 設計監造工作。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③附表二編號3之石榴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 │ │ │ │ │ │ │ │ │ │ │⑵以李明遠建築師事│①附表二編號4之林頭國小-地坪防│ │ │ │ │ 務所名義為右列①│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⑦學校從事規劃 │②附表二編號5之林內國小-地坪防│ │ │ │ │ 設計監造工作。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③附表二編號6之四湖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④附表二編號7之民生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⑤附表二編號8之莿桐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⑥附表二編號9之石榴國中-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⑦附表二編號10之吳厝國小-地坪 │ │ │ │ │ │ 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6 │趙世清│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三編號1之五堵國小-地坪防│共參與2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三編號2之七堵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附表戊 (校方被告) ┌──┬───────┬─────────┬───────┐ │編號│ 被告 │95-96年間任職學校 │ 職務 │ │ │ │(高雄縣於99年12 │ │ │ │ │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 │ │ │ │,惟為便於本件工程│ │ │ │ │稱呼,仍以高雄縣稱│ │ │ │ │之) │ │ ├──┼───────┼─────────┼───────┤ │1. │ 謝勝宇 │原高雄縣五甲國中 │ 總務主任 │ ├──┼───────┼─────────┼───────┤ │2. │ 吳瑞欽 │原高雄縣忠義國小 │ 總務主任 │ ├──┼───────┼─────────┼───────┤ │3. │ 張簡煥叡 │原高雄縣潮寮國小 │ 總務主任 │ │ │(原名張簡謙宇)│ │ │ ├──┼───────┼─────────┼───────┤ │4. │ 李麗桂 │原高雄縣路竹高中 │ 總務主任 │ ├──┼───────┼─────────┼───────┤ │5. │ 鄭吉和 │原高雄縣茄萣國中 │ 總務主任 │ ├──┼───────┼─────────┼───────┤ │6. │ 徐慶勳 │雲林縣溝壩國小 │ 校長 │ ├──┼───────┼─────────┼───────┤ │7. │ 賴壽春 │雲林縣溝壩國小 │ 總務主任 │ ├──┼───────┼─────────┼───────┤ │8. │ 張燕合 │雲林縣雲林國小 │ 校長 │ ├──┼───────┼─────────┼───────┤ │9. │ 林雪貞 │雲林縣石榴國小 │ 校長 │ ├──┼───────┼─────────┼───────┤ │10. │ 林啟明 │雲林縣石榴國小 │ 總務主任 │ ├──┼───────┼─────────┼───────┤ │11. │ 傅淑玢 │雲林縣林頭國小 │ 校長 │ ├──┼───────┼─────────┼───────┤ │12. │ 王淑芳 │雲林縣林頭國小 │ 總務主任 │ ├──┼───────┼─────────┼───────┤ │13. │ 楊達成 │雲林縣林內國小 │ 校長 │ ├──┼───────┼─────────┼───────┤ │14. │ 邱春旗 │雲林縣林內國小 │ 總務主任 │ ├──┼───────┼─────────┼───────┤ │15. │ 吳宏明 │雲林縣四湖國小 │ 總務主任 │ ├──┼───────┼─────────┼───────┤ │16. │ 林慶昇 │雲林縣民生國小 │ 校長 │ ├──┼───────┼─────────┼───────┤ │17. │ 陳盈錞 │雲林縣民生國小 │ 總務主任 │ ├──┼───────┼─────────┼───────┤ │18. │ 林志生 │雲林縣莿桐國小 │ 總務主任 │ ├──┼───────┼─────────┼───────┤ │19. │ 沈志憲 │雲林縣石榴國中 │ 總務主任 │ ├──┼───────┼─────────┼───────┤ │20. │ 余杏純 │雲林縣石榴國中 │ 事務組長 │ ├──┼───────┼─────────┼───────┤ │21. │ 廖昭坤 │雲林縣吳厝國小 │ 總務主任 │ ├──┼───────┼─────────┼───────┤ │22. │ 陳國庸 │基隆市五堵國小 │ 校長 │ ├──┼───────┼─────────┼───────┤ │23. │ 張兆君 │基隆市五堵國小 │ 總務主任 │ ├──┼───────┼─────────┼───────┤ │24. │ 黃正昆 │基隆市七堵國小 │ 校長 │ ├──┼───────┼─────────┼───────┤ │25. │ 范師旗 │基隆市七堵國小 │ 總務主任 │ ├──┼───────┼─────────┼───────┤ │26. │ 張其發 │原高雄縣鳳新高中 │ 庶務組長 │ ├──┼───────┼─────────┼───────┤ │27. │ 翁文欽 │原高雄縣鳳山高中 │ 庶務組長 │ ├──┼───────┼─────────┼───────┤ │28. │ 謝銀旺 │屏東縣恆春工商 │ 總務主任 │ └──┴───────┴─────────┴───────┘ 附表己 (工程經費之爭取及委任建築師之過程) ┌──┬──────┬───────────────────┬───┐ │編號│工程 │⑴工程經費之爭取經過 │備註 │ │ │ │⑵委任建築師之過程 │ │ ├──┼──────┼───────────────────┼───┤ │1 │附表一編號1 │⑴96年3 月間,蔡素碧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 │ │ │五甲國中 │ 義前至五甲國中拜訪總務主任謝勝宇,表│ │ │ │ │ 示其可以幫忙學校爭取經費,亦可請議員│ │ │ │ │ 簽寫經費補助建議書,適當時鄰近學校也│ │ │ │ │ 都有做過此類防滑工程,校長亦有此訊息│ │ │ │ │ ,且五甲國中學校本身亦有此需求,蔡素│ │ │ │ │ 碧乃提供申請經費時所需之概算等訊息資│ │ │ │ │ 料,謝勝宇乃據以向原高雄縣政府申請防│ │ │ │ │ 滑工程經費。 │ │ │ │ │⑵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蔡素碧自稱係「蔡│ │ │ │ │ 麗玲」,帶同袁敏欽持印製好之名片,以│ │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拜訪五甲國│ │ │ │ │ 中總務主任謝勝宇,並向其介紹袁敏欽為│ │ │ │ │ 該事務所人員,該事務所可以設計規劃本│ │ │ │ │ 件工程,嗣謝勝宇乃請事務組長簽請校長│ │ │ │ │ 核准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擔任本件規劃│ │ │ │ │ 設計,並由事務組長吳月琴接續處理與該│ │ │ │ │ 事務所簽約、聯絡事宜。 │ │ ├──┼──────┼───────────────────┼───┤ │2 │附表一編號2 │⑴96年間,蔡素碧以「蔡小姐」名義前至忠│ │ │ │忠義國小 │ 義國小拜訪,總務主任即被告吳瑞欽乃帶│ │ │ │ │ 同至校長室與校長邱龍妹接洽,蔡素碧詢│ │ │ │ │ 問學校有無需要施作改善教學環境項目,│ │ │ │ │ 其有議員經費可以幫助學校改善,嗣吳瑞│ │ │ │ │ 欽乃檢具蔡素碧提供之概算表、使用說明│ │ │ │ │ 、需求計劃書等文件資料向原高雄縣政府│ │ │ │ │ 申請經費補助施作。 │ │ │ │ │⑵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袁敏欽持其印製好│ │ │ │ │ 之名片,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 │ │ │ │ ,前往忠義國小拜訪總務主任吳瑞欽表示│ │ │ │ │ 可以設計規劃該工程,嗣忠義國小乃請盧│ │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送議價單,並由校長擬│ │ │ │ │ 定底價,而於會議室開會決定由盧穩任建│ │ │ │ │ 築師事務所承攬該設計規劃案。之後,袁│ │ │ │ │ 敏欽持已蓋好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 │ │ │ │ 之契約書至忠義國小與校長簽立委託設計│ │ │ │ │ 契約。 │ │ ├──┼──────┼───────────────────┼───┤ │3 │附表一編號3 │⑴潮寮國小因有蚊蟲、廁所惡臭問題,於95│ │ │ │潮寮國小 │ 年底曾開採購會議,96年2月間,蔡素碧 │ │ │ │ │ 以開卷公司蔡麗玲名義至潮寮國小拜訪,│ │ │ │ │ 當時之總務主任張簡煥叡即將之帶至校長│ │ │ │ │ 室,蔡素碧向校長表示願意協助請議員幫│ │ │ │ │ 忙爭取經費,以改善化糞池污水工程。96│ │ │ │ │ 年3月初,蔡素碧再到潮寮國小向校長及 │ │ │ │ │ 總務主任表示李鋒斌議員願意幫忙學校改│ │ │ │ │ 善教學環境,張簡煥叡乃根據前任總務主│ │ │ │ │ 任孫志宜原於95 年度採購會議時所擬之│ │ │ │ │ 計劃、概算表送至原高雄縣政府爭取款項│ │ │ │ │ 。 │ │ │ │ │⑵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張簡煥叡即向曹公│ │ │ │ │ 國小探詢,得知該校污水處理工程係由盧│ │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適袁敏欽至該校│ │ │ │ │ 查看開卷公司前曾在該校施作之防滑工程│ │ │ │ │ ,得知潮寮國小欲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 所,袁敏欽乃向張簡煥叡表示其認識盧穩│ │ │ │ │ 任建築師,可以幫該事務所做跑腿工作遞│ │ │ │ │ 送文件,嗣袁敏欽乃將蓋有盧穩任建築師│ │ │ │ │ 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書送至學校│ │ │ │ │ 簽約。 │ │ ├──┼──────┼───────────────────┼───┤ │4 │附表一編號4 │⑴路竹高中因曾發生學生滑倒事件,適蔡素│ │ │ │路竹高中-地 │ 碧以公司經理蔡麗玲名義到該校拜訪,表│ │ │ │坪工程 │ 示其公司有從事地坪防滑工程,乃詢問總│ │ │ │ │ 務主任李麗桂學校有無此方面需求,並表│ │ │ │ │ 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 │ │ │ │ │⑵地坪防滑工程經費核准後,蔡素碧帶同袁│ │ │ │ │ 敏欽至路竹高中向總務主任李麗桂介紹洪│ │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嗣李麗桂乃簽請與洪│ │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簽約 │ │ ├──┼──────┼───────────────────┼───┤ │5 │附表一編號5 │⑴廠商蔡素碧曾前往拜訪校長及前總務主任│ │ │ │、6之茄萣國 │ 胡嘉軒表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施作地坪防│ │ │ │中-地坪安全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前總務主任即檢│ │ │ │及廁所污水處│ 具相關資料申請經費。鄭吉和於96年8月1│ │ │ │理工程 │ 日接任後,原高雄縣政府來文同意補助該│ │ │ │ │ 校前於96年7月11日去函申請工程施作之 │ │ │ │ │ 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蔡素碧帶同袁敏欽以盧穩任│ │ │ │ │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名義至茄萣國中,向│ │ │ │ │ 總務主任鄭吉和表示曾經做過高雄縣許多│ │ │ │ │ 學校工程,可以承攬該2工程之設計規劃 │ │ │ │ │ ,鄭吉和洽詢前任總務主任,並上網查詢│ │ │ │ │ 該事務所是否合格後,乃簽請校長同意委│ │ │ │ │ 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之後即│ │ │ │ │ 由事務組長施連招負責處理簽約。 │ │ ├──┼──────┼───────────────────┼───┤ │6 │附表一編號7 │⑴上開地坪防滑工程施作完成後,蔡素碧又│ │ │ │路竹高中-廁 │ 至學校詢問有無施作廁所化糞池工程必要│ │ │ │所污水工程 │ ,並表示可幫忙爭取議員建議款之經費情│ │ │ │ │ 事。 │ │ │ │ │⑵蔡素碧向李麗桂推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 │ │ │ ,嗣並由蔡素碧代送建築師事務所文件與│ │ │ │ │ 學校簽約。 │ │ ├──┼──────┼───────────────────┼───┤ │7 │附表二編號1 │⑴95年5間雲林縣政府曾有公文告知各學校 │ │ │ │溝壩國小 │ 加強防滑措施,同年8月間,謝宜靜至學 │ │ │ │ │ 校校長室拜訪校長徐慶勳,告知有防滑工│ │ │ │ │ 程經費可以申請,校長徐慶勳乃請總務主│ │ │ │ │ 任賴壽春前來告知此事,因賴壽春有課未│ │ │ │ │ 能陪同查看施作位置,徐慶勳乃與謝宜靜│ │ │ │ │ 一同查看校園須施作地點,並請謝宜靜幫│ │ │ │ │ 忙製作概算書後交予賴壽春,而據以向雲│ │ │ │ │ 林縣政府申請施作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總務主任賴壽春簽請校長徐│ │ │ │ │ 慶勳同意後,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 │ │ │ │ 計規劃監造,賴壽春乃電話聯絡馮子石建│ │ │ │ │ 築師事務所,經吳宗達接聽後,以馮子石│ │ │ │ │ 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洽談設計規劃事宜,並│ │ │ │ │ 簽立契約。 │ │ ├──┼──────┼───────────────────┼───┤ │8 │附表二編號2 │⑴雲林國小因地板及樓梯係大理石材,學生│ │ │ │雲林國小 │ 容易滑倒,家長也時常反應改善問題,95│ │ │ │ │ 年9月初,謝宜靜到學校向校長張燕合介 │ │ │ │ │ 紹防滑工程,張燕合乃請總務主任前來商│ │ │ │ │ 量申請經費事宜,之後謝宜靜乃持某間學│ │ │ │ │ 校之概算書予張燕合,張燕合乃將該資料│ │ │ │ │ 交給總務主任賴淑琴據以申請經費。 │ │ │ │ │⑵本件工程係由當時總務主任賴淑琴依往例│ │ │ │ │ 簽請校長張燕合同意,委託馮子石建築師│ │ │ │ │ 事務所設計規劃監造,再由賴淑琴電話聯│ │ │ │ │ 絡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經吳宗達接聽洽│ │ │ │ │ 談受託設計規劃事宜後,由吳宗達以馮子│ │ │ │ │ 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立委託設計│ │ │ │ │ 監造契約。 │ │ ├──┼──────┼───────────────────┼───┤ │9 │附表二編號3 │⑴95年間謝宜靜到石榴國小校長室拜訪校長│ │ │ │石榴國小 │ 林雪貞,提及有一議員配合款,其可以協│ │ │ │ │ 助學校去向議員爭取經費施作止滑工程,│ │ │ │ │ 校長林雪貞認學校有此需求,乃請總務主│ │ │ │ │ 任林啟明前來確認是否需要申請,之後謝│ │ │ │ │ 宜靜乃將其他學校的概算表範例交予林雪│ │ │ │ │ 貞,再由林雪貞轉交林啟明參考據以向雲│ │ │ │ │ 林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有關本件石榴國小工程案之施作地點、建│ │ │ │ │ 築師之委託,均係經該校採購小組會議決│ │ │ │ │ 定,而選任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係由當時│ │ │ │ │ 事務組長陳俊宏提議後,經工程採購小組│ │ │ │ │ 會議討論通過後決定,非林雲貞或林啟明│ │ │ │ │ 2 人提議後決定。 │ │ ├──┼──────┼───────────────────┼───┤ │10 │附表二編號4 │⑴96年間,謝宜靜主動至林頭國小找校長傅│ │ │ │林頭國小 │ 淑玢詢問有無施作防滑工程之需求及意願│ │ │ │ │ ,校長傅淑玢因該校經常因地板濕滑導致│ │ │ │ │ 小朋友跌倒,且95年間雲林縣政府亦有函│ │ │ │ │ 文各校注意滑倒事情,認學校有此需求,│ │ │ │ │ 乃請總務主任王淑芳前來商討,因該校之│ │ │ │ │ 前曾向縣府申請經費惟均落空,乃依謝宜│ │ │ │ │ 靜建議試著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總務主任王淑芬透過謝宜靜│ │ │ │ │ 介紹提供建築師事務所電話,乃去電探詢│ │ │ │ │ 規劃設計事宜,經吳宗達接聽後,表示願│ │ │ │ │ 意承作,王淑芬乃向校長傅淑芬報告、討│ │ │ │ │ 論而決定委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 │ │ │ │ 計,吳宗達事後即以李明遠建築師名義與│ │ │ │ │ 林頭國小簽立契約。 │ │ ├──┼──────┼───────────────────┼───┤ │11 │附表二編號5 │⑴95年間雲林縣政府函文各學校加強防滑措│ │ │ │林內國小 │ 施,96年間謝宜靜至林內國小拜訪校長楊│ │ │ │ │ 達成表示可以協助爭取施作經費,校長乃│ │ │ │ │ 請總務主任邱春旗前來討論,之後邱春旗│ │ │ │ │ 即與謝宜靜至校園查看需要施作地點,嗣│ │ │ │ │ 謝宜靜將製作好之概算資料交予邱春旗據│ │ │ │ │ 以向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總務主任邱春旗經由前任總│ │ │ │ │ 務主任推薦得知吳宗達之姓名、電話及其│ │ │ │ │ 任職於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後,即經由該│ │ │ │ │ 校採購小組會議決定,委請李明遠建築師│ │ │ │ │ 事務所負責本案設計規劃,並由吳宗達以│ │ │ │ │ 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立契約│ │ │ │ │ 。 │ │ ├──┼──────┼───────────────────┼───┤ │12 │附表二編號6 │⑴95年11、12月間謝宜靜前去四湖國小拜訪│ │ │ │四湖國小 │ 校長陳松全,提及雲林縣政府有補助款可│ │ │ │ │ 以施作防滑等工程,校長陳松全因前曾接│ │ │ │ │ 獲縣府加強防滑設施公文,且校內亦經常│ │ │ │ │ 有師生摔倒,又苦於之前均未能得到縣府│ │ │ │ │ 經費補助,乃於知悉此訊息後,電請總務│ │ │ │ │ 主任吳宏明至校長室告知謝宜靜可幫忙爭│ │ │ │ │ 取經費之事,吳宏明乃與謝宜靜查看校內│ │ │ │ │ 地點,之後謝宜靜即提供施作地點尺寸、│ │ │ │ │ 報價單等資料予吳宏明,吳宏明據此製作│ │ │ │ │ 概算表等文件向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該校教育經費小組即召開會│ │ │ │ │ 議決定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 │ │ │ │ 工程,吳宏明即撥打電話至李明遠建築師│ │ │ │ │ 事務所斗南辦公室委請規劃設計,吳宗達│ │ │ │ │ 即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至學校接洽│ │ │ │ │ 簽約,蓋用該建築師事務大小章於委託設│ │ │ │ │ 計監造契約書,而非吳宏明1人逕行決定 │ │ │ │ │ 委託吳宗達或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 ├──┼──────┼───────────────────┼───┤ │13 │附表二編號7 │⑴96年4月間,謝宜靜至民生國小拜訪校長 │ │ │ │民生國小 │ 林慶昇,探詢有無施作防滑等工程之需求│ │ │ │ │ ,校長林慶昇與謝宜靜接洽後,適陳盈錞│ │ │ │ │ 經過,林慶昇乃向陳盈錞介紹「謝先生」│ │ │ │ │ ,之後陳盈錞即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工程經│ │ │ │ │ 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陳盈錞先擬定簽呈建議設計│ │ │ │ │ 師人選為蕭證文、李明遠、莊季森,再由│ │ │ │ │ 該校營繕工程小組於96年6月11日13 時30│ │ │ │ │ 分會議中討論決定遴選李明遠建築師事務│ │ │ │ │ 所為本案之設計規劃,陳盈錞乃發文予李│ │ │ │ │ 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請其規劃設計,李明遠│ │ │ │ │ 收到該函文後,即轉交吳宗達,吳宗達乃│ │ │ │ │ 請謝宜靜陪同持印有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 │ │ │ │ 之名片至學校與陳盈錞接洽,並表示願意│ │ │ │ │ 規劃設計,而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 │ │ │ │ 與學校簽約。 │ │ ├──┼──────┼───────────────────┼───┤ │14 │附表二編號8 │⑴莿桐國小校長張照權於96年2 月1日到任│ │ │ │莿桐國小 │ 後,謝宜靜於同年3月中旬前往拜訪探詢 │ │ │ │ │ 有無施作防滑工程之必要,校長因雲林縣│ │ │ │ │ 政府曾於95年5月17日函文通知莿桐國小 │ │ │ │ │ 加強防滑措施減少意外,且該校學生亦常│ │ │ │ │ 有滑倒意外,急需經費加強防滑措施,惟│ │ │ │ │ 苦於無經費,乃於謝宜靜前往拜訪表明可│ │ │ │ │ 以幫忙爭取經費時表示樂觀其成,並請總│ │ │ │ │ 務主任林志生到其辦公室一同聽取爭取防│ │ │ │ │ 滑措施經費事宜,隨後謝宜靜於總務主任│ │ │ │ │ 林志生帶領下在學校丈量,並於事後將概│ │ │ │ │ 算書、申請表送交林志生,林志生乃依據│ │ │ │ │ 謝宜靜交付概算書等資料,未經修正而送│ │ │ │ │ 交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該校營繕小組開會討論建築│ │ │ │ │ 師委任事宜,適吳宗達承作該校另件無障│ │ │ │ │ 礙工程,學校乃決定委由吳宗達規劃設計│ │ │ │ │ 監造,吳宗達乃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 │ │ │ │ 義與莿桐國小簽立契約。 │ │ ├──┼──────┼───────────────────┼───┤ │15 │附表二編號9 │⑴該校學校師生曾因滑倒受傷,乃召開主管│ │ │ │石榴國中 │ 會報欲解決此問題,並主動爭取經費,非│ │ │ │ │ 因謝宜靜拜訪關係始決定施作此工程。 │ │ │ │ │⑵經費核准後,事務組長余杏純先後詢問石│ │ │ │ │ 榴國小總務主任、及學校顧問謝宜靜後,│ │ │ │ │ 由謝宜靜推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余杏│ │ │ │ │ 純即擬定簽呈,經總務主任沈志憲、主計│ │ │ │ │ 陳玉雪、校長劉銀讚核可後,余杏純即請│ │ │ │ │ 謝宜靜幫忙聯絡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到校│ │ │ │ │ 簽訂契約,嗣吳宗達持李明遠建築師事務│ │ │ │ │ 所名片及契約書至學校簽約。 │ │ ├──┼──────┼───────────────────┼───┤ │16 │附表二編號10│⑴吳厝國小曾因積水、地板濕滑造成學生跌│ │ │ │吳厝國小 │ 倒,經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5、60萬元 │ │ │ │ │ ,只補助5萬餘元施作,防滑效果有限, │ │ │ │ │ 嗣經其他學校校長與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 │ │ │ │ 提起,而謝宜靜亦於前往學校拜訪校長表│ │ │ │ │ 示可以協助爭取經費及書寫申請企劃書之│ │ │ │ │ 情況下,校長乃當場介紹總務主任廖昭坤│ │ │ │ │ 與謝宜靜認識,並請總務主任廖昭坤書寫│ │ │ │ │ 申請書以爭取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除謝宜靜曾向廖昭坤表示認│ │ │ │ │ 識防滑工程之建築師,並提供李明遠建築│ │ │ │ │ 師事務所之電話予廖昭坤外,吳厝國小校│ │ │ │ │ 長亦曾委請總務主任廖昭坤探尋其他曾經│ │ │ │ │ 施作過學校所委託之建築師,廖昭坤乃趁│ │ │ │ │ 研習場合探詢其他雲林縣曾經施作該工程│ │ │ │ │ 之學校,而得知該等學校均委託李明遠建│ │ │ │ │ 築師事務所之吳宗達建築師,乃簽請校長│ │ │ │ │ 核可,嗣後並去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而│ │ │ │ │ 由吳宗達接聽回覆,並由吳宗達以李明遠│ │ │ │ │ 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 │ │ 。 │ │ ├──┼──────┼───────────────────┼───┤ │17 │附表三編號1 │⑴96年3、4月間,詹永洋帶同袁敏欽前往學│ │ │ │五堵國小 │ 校向校長陳國庸介紹防滑產品,陳國庸告│ │ │ │ │ 知學校無多餘經費,詹永洋乃表示可以提│ │ │ │ │ 供估價單等資料予學校並協助爭取經費,│ │ │ │ │ 陳國庸乃將此訊息告訴時任總務主任之張│ │ │ │ │ 兆君,嗣張兆君見詹永洋在校內丈量,乃│ │ │ │ │ 依據校長陳國庸先前指示收受詹永洋交付│ │ │ │ │ 之概算書、預算需求計劃書等資料,並根│ │ │ │ │ 據該等資料內容,除更改字型及版面外製│ │ │ │ │ 作概算書,送交校長陳國庸簽章,再轉送│ │ │ │ │ 基隆市政府,並經基隆市政府核准經費。│ │ │ │ │⑵嗣經校長陳國庸授權張兆君處理建築師委│ │ │ │ │ 任事宜,張兆君乃透過詹永洋推薦建築師│ │ │ │ │ 趙世清,並由詹永洋將已經趙世清建築師│ │ │ │ │ 事務所蓋用大小章之委託規劃設計計契約│ │ │ │ │ 交予張兆君轉呈陳國庸章訂立委託設計規│ │ │ │ │ 劃契約。 │ │ ├──┼──────┼───────────────────┼───┤ │18 │附表三編號2 │⑴96年3、4月間,傅績欽、詹永洋先後前去│ │ │ │七堵國小 │ 七堵國小拜訪校長黃正昆,介紹防滑產品│ │ │ │ │ 等,校長黃正昆認七堵國小有施作防滑及│ │ │ │ │ 污水處理必要,乃指示總務主任范師旗申│ │ │ │ │ 請經費,范師旗即與詹永洋查看校園內欲│ │ │ │ │ 施作地點,由並詹永洋將施作地點、尺寸│ │ │ │ │ 、規格、數量等製作成概算書後交予范師│ │ │ │ │ 旗,據以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本件工程係由黃正昆、范師旗徵詢當時亦│ │ │ │ │ 在七堵國小承作另件圖書館設計之建築師│ │ │ │ │ 趙世清意見後委任趙世清擔任本件之規劃│ │ │ │ │ 設計監造工程。 │ │ ├──┼──────┼───────────────────┼───┤ │19 │附表四編號1 │⑴95年3月間鳳新高中自行向教育部中部辦 │ │ │ │鳳新高中 │ 公室申請經費施作防滑等工程,經於同年│ │ │ │ │ 8月份核准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於95年8、9月間,袁敏欽持│ │ │ │ │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到鳳新高中向│ │ │ │ │ 庶務組長張其發及總務主任黃李安自稱其│ │ │ │ │ 為盧穩任建師事務所人員,可以規劃設計│ │ │ │ │ 防滑工程,張其發乃請其報價,並將該詢│ │ │ │ │ 息及價格以簽呈方式呈報總務主任、校長│ │ │ │ │ 同意後,與袁敏欽所代表之盧穩任建築師│ │ │ │ │ 事務所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 ├──┼──────┼───────────────────┼───┤ │20 │附表四編號2 │⑴95年間鳳山高中前任總務主任簡瑞仁向校│ │ │ │鳳山高中 │ 長提及校園安全問題,乃於校長廖萬成許│ │ │ │ │ 可下著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施│ │ │ │ │ 作防滑等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8月 │ │ │ │ │ 間周敏超接任總務主任。 │ │ │ │ │⑵於95年8、9月間,袁敏欽曾持盧穩任建築│ │ │ │ │ 師事務所名片,到鳳山高中向擔任庶務組│ │ │ │ │ 長之翁文欽自稱其為盧穩任建師事務所人│ │ │ │ │ 員,可以規劃設計防滑工程,翁文欽乃將│ │ │ │ │ 之介紹當時之總務主任周敏超,嗣翁文欽│ │ │ │ │ 乃以簽呈方式建議工程由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 務所規劃設計監造,並呈請總務主任、校│ │ │ │ │ 長同意,而與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簽│ │ │ │ │ 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 ├──┼──────┼───────────────────┼───┤ │21 │附表四編號3 │⑴恆春工商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醒│ │ │ │恆春工商-地 │ 各校注意校園防滑安全事宜,乃應師長及│ │ │ │坪工程,及 │ 學校需求申請經費,惟因未書寫詳細細目│ │ │ │附表四編號4 │ 、單價及數量,遭退回申請,適蔡素碧於│ │ │ │恆春工商-廁 │ 95年5月間前往學校拜訪,總務主任謝銀 │ │ │ │所污水工程 │ 旺乃請蔡素碧協助幫忙申請經費所需細目│ │ │ │ │ 包含單價、規格、數量等概算明細,並將│ │ │ │ │ 此資料交給庶務組長蘇慶安申請經費。 │ │ │ │ │⑵本件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11月底,蔡│ │ │ │ │ 素碧帶同袁敏欽持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 │ │ │ │ 片,到恆春工商向總務主任謝銀旺自稱其│ │ │ │ │ 為洪文井建師事務所代表,可以規劃設計│ │ │ │ │ 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謝銀旺乃簽請「因│ │ │ │ │ 時間緊迫及估算設計監造服務費未超過10│ │ │ │ │ 萬元,擬聘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 │ │ │ │ 欽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是否可行,請│ │ │ │ │ 鑑核」等語,請相關科室及校長批示,經│ │ │ │ │ 校長批示「如擬」,並由庶務組長蘇慶安│ │ │ │ │ 處理與洪文井建築師簽約情事。 │ │ └──┴──────┴───────────────────┴───┘ 附表己-1 (學校與建築師簽立之委託設計契約及委託內容) ┌────┬───┬────────────────────┐ │編號 │建築師│契約名稱及簽約日 │ │ │ ├────────────────────┤ │工程名稱│ │委託內容 │ ├────┼───┼────────────────────┤ │1. │洪文井│「校園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 │附表一 │ │監造契約書」--96年4月19日 │ │編號1① │ ├────────────────────┤ │五甲國中│ │第七條 │ │工程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 │ │ │伍拾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一、會同甲方辦理工程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工品質,以符合工程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完工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工程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工程竣工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工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監造期間:係自工程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2. │洪文井│「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 │附表一 │ │--96年4月(契約書未填寫日期) │ │編號1② │ ├────────────────────┤ │五甲國中│ │第七條 │ │設備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 │ │伍拾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3. │盧穩任│「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案委託│ │附表一 │ │設計契約書」--96年4月23日 │ │編號2 │ ├────────────────────┤ │忠義國小│ │第七條 │ │設備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4. │盧穩任│「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 │附表一 │ │--96年4月30日 │ │編號3 │ ├────────────────────┤ │潮寮國小│ │第七條 │ │設備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 │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工程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工品質,以符合工程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完工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工程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工程竣工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工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監造期間:係自工程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5. │洪文井│「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 │ │附表一 │ │--96年8月9日 │ │編號4 │ ├────────────────────┤ │路竹高中│ │第七條 │ │地坪防滑│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伍拾肆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6. │盧穩任│「校區樓梯地坪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 │附表一 │ │96年9月16日 │ │編號5 │ ├────────────────────┤ │茄萣國中│ │第七條 │ │地坪防滑│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7. │盧穩任│「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委託設計契約書」-- │ │附表一 │ │96年9月16日 │ │編號6 │ ├────────────────────┤ │茄萣國中│ │第七條 │ │廁所污水│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8. │盧穩任│「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委│ │附表一 │ │託設計契約書」--96年11月26日 │ │編號7 │ ├────────────────────┤ │路竹高中│ │第七條 │ │廁所污水│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9. │馮子石│「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5年11月10日 │ │編號1 │ ├────────────────────┤ │溝壩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0. │馮子石│「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5年11月10日 │ │編號2 │ ├────────────────────┤ │雲林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1. │馮子石│「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5年11月21日 │ │編號3 │ ├────────────────────┤ │石榴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2. │李明遠│「校園安全暨無障礙措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6年6月4日 │ │編號4 │ ├────────────────────┤ │林頭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3. │李明遠│「96年度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 │附表二 │ │--96年6月10日 │ │編號5 │ ├────────────────────┤ │林內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4. │李明遠│「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 │附表二 │ │務契約書」--96年5月29日 │ │編號6 │ ├────────────────────┤ │四湖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5. │李明遠│在證物箱內未看到資料。 │ │附表二 │ │ │ │編號7 │ │ │ │民生國小│ │ │ │工程標 │ │ │ ├────┼───┼────────────────────┤ │16. │李明遠│「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防滑措施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6年6月(契約 │ │編號8 │ │書內未填寫日期) │ │莿桐國小│ ├────────────────────┤ │工程標 │ │第二條第四款 │ │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7. │李明遠│「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 │附表二 │ │務契約書」--96年6月12日 │ │編號9 │ ├────────────────────┤ │石榴國中│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8. │李明遠│「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工程-環境衛生暨校園 │ │附表二 │ │樓梯走道安全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契約│ │編號10 │ │書」--96年8月20日 │ │吳厝國小│ ├────────────────────┤ │工程標 │ │第二條第四款 │ │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9. │趙世清│「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委託設計│ │附表三 │ │契約書」--96年6月4日(見偵九卷第120-123 │ │編號1 │ │頁) │ │五堵國小│ ├────────────────────┤ │設備標 │ │第三條 設備範圍:詳附件㈠估價單㈡規範表 │ │ │ │ ㈢補充說明須知㈣安裝施作圖樣。 │ │ │ │第七條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採購預 │ │ │ │ 算金額新台幣玖拾參萬柒仟捌佰參拾 │ │ │ │ 伍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 │ │ │ │第八條 設備採購案圖說:所有安裝施作圖樣 │ │ │ │ 及說明,雙方應完全明瞭,不得臨時 │ │ │ │ 發生異議。... │ │ │ │第九條 設備採購案變更: │ │ │ │一、甲方除在進行確認圖說之簽認作業中,得│ │ │ │ 協同乙方辦理變更設計,甲方不得隨意要│ │ │ │ 求乙方變更任何設備採購案計畫及增減設│ │ │ │ 備採購案數量..。 │ │ │ │ │ │ │ │第十條 罰則 │ │ │ │三、乙方應依各有關法令擬定規畫設計方案,│ │ │ │ 若因規劃設計錯誤,因而造成浪費、危害│ │ │ │ 安全或違反法令影響甲方信譽,致甲方因│ │ │ │ 而蒙受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 │ │第十二條 附帶說明 │ │ │ │三、乙方對於所列之設備採購案預算書於招標│ │ │ │ 前應負保密之責任,如有洩漏者,依有關│ │ │ │ 法令處理。.. │ ├────┼───┼────────────────────┤ │20. │趙世清│「教學環境安全衛生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 │附表三 │ │」--96年11月28日(見偵九卷第125-128頁) │ │編號2 │ ├────────────────────┤ │七堵國小│ │第三條工程範圍:詳附件㈠預算書㈡施作地點│ │工程標 │ │ ㈢規格說明㈣圖說。 │ │ │ │第七條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工程預算金額│ │ │ │ $904064元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 │ │ │ │ 事項。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工程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作品質,以符合工程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廠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協助辦理工程查驗及估驗。 │ │ │ │五、協助辦理工程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作之協調、審查工作。 │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工程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 │第十條 罰則 │ │ │ │三、乙方應依各有關法令擬定規畫設計及施作│ │ │ │ 計畫方案,若因規劃設計錯誤或施作不當│ │ │ │ ,因而造成浪費公帑、危害安全或違反法│ │ │ │ 令影響甲方信譽,致甲方因而蒙受損失時│ │ │ │ ,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 │ │ │第十二條 附帶說明 │ │ │ │三、乙方對於所列之工程預算書於發包前應負│ │ │ │ 保密之責任,如有洩漏者,依有關法令處│ │ │ │ 理。 │ │ │ │ │ │ │ │----------------------------------------│ │ │ │另依於案資料袋內有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擬之│ │ │ │「監造計畫書」,而依該監造計畫書內容如下│ │ │ │: │ │ │ │㈠、第一章「監造範圍」之「一、依據:撰寫│ │ │ │ 監造計劃之依據,如服務契約、工程契約│ │ │ │ (含規範及圖說)、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 │ │ │ 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 │ │ │ 工綱要規範、機關及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 │ │ │ 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監造單位內部之品│ │ │ │ 質系統作業規定等」;.. │ │ │ │㈡、第三章「監造服務範圍:一、審查承商之│ │ │ │ 施工、品管、預定進度..等計劃。..│ │ │ │ 十三、協助辦理工工地相關之會勘、勘查│ │ │ │ 等事宜。..十六督導承商辦理施工完成│ │ │ │ 後之單元試車及系統運轉工作。.…十九│ │ │ │ 、辦理工程竣工圖說、結算、驗收及決算│ │ │ │ 相關事宜。..二十二、其他有關依合約│ │ │ │ 規定之監造事項。」; │ │ │ │㈢、第四章「:一般工務作業:一、審核承商│ │ │ │ 施工計畫.….二、審核承商品管計畫.│ │ │ │ ..三、各分項工程材料、設備抽驗..│ │ │ │ 1.主要材料檢驗:由業主或本所依合約指│ │ │ │ 定之部分材料試驗或現場實地查核。2.送│ │ │ │ 驗流程:承商覓材料廠商時,應即送材料│ │ │ │ 樣品及其檢驗報告或型錄等資料,由監造│ │ │ │ 單位會同承商依合約規定辦理各種必要之│ │ │ │ 檢驗。3.檢驗機構及報告:本計畫建議檢│ │ │ │ 驗單位以學術單位或公立檢驗機構為原則│ │ │ │ ,承商應將檢驗報告影本交於本所存查。│ │ │ │ ..」。 │ ├────┼───┼────────────────────┤ │21. │盧穩任│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1 │ │ │ │鳳新高中│ │ │ │工程標 │ │ │ ├────┼───┼────────────────────┤ │22. │盧穩任│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2 │ │ │ │鳳山高中│ │ │ │工程標 │ │ │ ├────┼───┼────────────────────┤ │23. │洪文井│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3 │ │ │ │恆春工商│ │ │ │地坪防滑│ │ │ │工程標 │ │ │ ├────┼───┼────────────────────┤ │24. │洪文井│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4 │ │ │ │廁所污水│ │ │ │工程標 │ │ │ └────┴───┴────────────────────┘ 附表庚 (各工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內之規定) 一、附表一至四工程可分為下列類別: A、指地坪防滑工程。 B、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指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D、指財物採購設備標。 E、指工程採購標。 二、起訴書內認為之不當限制有: a、招標公告內限制投標廠商資格:即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b、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c、限定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須備妥產品型錄供審。 d、規定得標者須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e、規定驗收時須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f、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三、以下為各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內,針對起訴書所指上開「a-f」之具體內容規定: ┌────┬────────────────────────┐ │編號 │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規定內容 │ │工程名稱│ │ │類別: │ │ ├────┼────────────────────────┤ │1.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1.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 │編號1① │ 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 │ │五甲國中│2.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 │地坪工程│ 只要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 │A、E │ 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 │ │ 土木包工業均可。」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九項「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面必須 │ │ │ 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項「承包廠商必須於簽約後三│ │ │ 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 │ │ 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是│ │ │ 否符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六項「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項「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 │ │ 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四項「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2.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具│ │編號1② │ 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 │五甲國中│ 買賣業。」 │ │地坪設備│ │ │A、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產品規範項次3「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參考品 │ │ │ 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6「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2、 │ │ │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防滑 │ │ │ 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產品規範項次2、5「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塗、面 │ │ │ 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作到完│ │ │ 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防滑│ │ │ 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2之規格說明「※投標時廠商須檢附正 │ │ │ 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產品規範備註第10條「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 │ │ 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必│ │ │ 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3.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編號2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忠義國小│ 營業項目。」 │ │工程 │ │ │B、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 │ │ 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 │ │ │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 │ │ │ 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 │ │ 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 │ │ 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 │ │ 符)。」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 │ │ 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得│ │ │ 標廠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 │ │ 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 │ │ 人員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 │ │ 專業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 │ │ ,以供查證。」 │ ├────┼────────────────────────┤ │4.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編│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號3潮寮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國小工程│ 營業項目。」 │ │B、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 │ │ 附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 │ │ 8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 │ │ │ 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 │ │ 功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 │ │ 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 │ │ 格不符)。」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 │ │ 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 │ │ 「得標廠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 │ │ 書、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 │ │ 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 │ │ 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 │ │ 證件,以供查證。」 │ ├────┼────────────────────────┤ │5.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具│ │編號4 │ 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 │路竹高中│ 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地坪防滑│ │ │A、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項次3「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其防滑 │ │ │ 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值( │ │ │ 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 │ │ │ 等品。」 │ │ │2.補充說明項次6「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2、 │ │ │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防滑 │ │ │ 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項次2、5「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塗、面 │ │ │ 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作到完│ │ │ 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防滑│ │ │ 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補充說明項次2之規格說明「※投標時廠商須檢附正 │ │ │ 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備註第10條「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 │ │ 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必│ │ │ 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6.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具│ │編號5 │ 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 │茄萣國中│ 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地坪防滑│ │ │A、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產品規範項次8「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2、 │ │ │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防滑 │ │ │ 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9「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其防滑 │ │ │ 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值( │ │ │ 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 │ │ │ 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產品規範項次3、4「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塗、面塗)/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塗、面 │ │ │ 塗):屬『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作到完│ │ │ 成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防│ │ │ 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3、4之規格說明「※投標時廠商須檢附│ │ │ 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產品規範之備註第10條「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 │ │ 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 │ │ 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7.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編號6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茄萣國中│ 營業項目。」 │ │污水處理│ │ │B、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號第2│ │ │ (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生物製│ │ │ 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規格 │ │ │ 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 │ │ 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 │ │ 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 │ │ 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 │ │ │ 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 │ │ 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 │ │ 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 │ │ 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 │ │ 供查證。」 │ ├────┼────────────────────────┤ │8.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編號7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路竹高中│ 營業項目。」 │ │廁所污水│ │ │B、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號第2│ │ │ (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生物製│ │ │ 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規格 │ │ │ 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 │ │ 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 │ │ 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除│ │ │ 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 │ │ │ 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 │ │ 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 │ │ 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 │ │ 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 │ │ 供查證。」 │ ├────┼────────────────────────┤ │9.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 │編號1 │ 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 │溝壩國小│ 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六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需│ │ │ 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七款「面塗後再噴以噴霧罐顆│ │ │ 粒防滑劑(深藍色)作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三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八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說明第伍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貳日內│ │ │ 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送交使用單位及建│ │ │ 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場│ │ │ 地由得標廠商實際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速│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說明第柒條「處理後之防滑條必須達到國家│ │ │ 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 │ │ 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 │ │ │ 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 │ │ 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 │ │ 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名稱,是屬於列管之環境用│ │ │ 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 │ │ 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是屬於不列管之環境用藥│ │ │ 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之鑑│ │ │ 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10.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2 │ 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等相│ │雲林國小│ 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在規範 │ 註.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僅出現在預算書。資料內亦未 │ │內容有提│ 看到施工圖說等資料。 │ │到條文是│ │ │項款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並且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第陸條「廠商投標時除了檢附第參項第一款│ │ │ 所規定之菌種型錄及證件影本外,並且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廠牌及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 │ │ 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工程相關單位│ │ │ 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 │ │ 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 │ │ …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 │ │ 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1.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書第壹條「投標資格:凡廢棄物處理業或化│ │編號3 │ 糞池清理業務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或防滑│ │石榴國小│ 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等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 │ │ 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 │ │ 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 │ │ 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八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九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 │ │ 日內,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送交工程相│ │ │ 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 │ │ 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 │ │ 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 │ │ ,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 │ │ 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書第伍條「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 │ │ 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 │ │ 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 │ │ 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 │ │ 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書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 │ │ 該微生物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 │ │ 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2.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4 │ 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 │林頭國小│ 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 │ │ 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 │ │ │ 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陸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3.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只要│ │編號5 │ 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業或│ │林內國小│ 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 │工程 │ 買賣業均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 │ │ 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面必 │ │ │ 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承包商必須於簽約後三日│ │ │ 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霧罐│ │ │ 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是否符│ │ │ 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 │ │ 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 │ │ 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 │ │ 便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 │ │ 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14.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6 │ 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 │四湖國小│ 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完工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 │ │ 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 │ │ │ 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時│ │ │ 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陸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5.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廢棄│ │編號7 │ 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務、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 │民生國小│ 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 │工程 │ 防滑塗料買賣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以噴 │ │ │ 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肆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早上10點│ │ │ 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檢測。」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伍條「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防滑處│ │ │ 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否符合│ │ │ 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第肆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早上10點│ │ │ 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 │ │ 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 │ │ 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 │ │ 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時內讓│ │ │ 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捌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6.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8 │ 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 │莿桐國小│ 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 │ │ 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 │ │ │ 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陸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7.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只要│ │編號9 │ 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業或│ │石榴國中│ 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 │工程 │ 買賣業均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 │ │ 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面必 │ │ │ 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 │ │ 下午2點將…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送交工程相 │ │ │ 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 │ │ 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 │ │ 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 │ │ 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 │ │ 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 │ │ │ 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 │ │ 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 │ │ 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 │ │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 │ │ 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㈠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㈡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18.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 │編號10 │ 要具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 │吳厝國小│ 、防滑塗料買賣業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 │工程 │ 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地坪防滑塗料中│ │ │ 塗層需添加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以噴以面塗│ │ │ 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施工步驟圖樣說明「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地│ │ │ 坪防滑塗料中塗材料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 │ │ 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⑴項「廠商於投標時必│ │ │ 須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之型錄(影本可)及地坪防滑│ │ │ 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規格是否符合│ │ │ 規定(詳見圖說規格說明),投標廠商未檢附型錄或│ │ │ 不符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⑵項「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當日下午2點將…第9至14項之產品…送交招標及│ │ │ 設計監造單位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學校所│ │ │ 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依施工步驟圖│ │ │ 樣說明之步驟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二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柒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 │ │ 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作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系數)│ │ │ ,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 │ │ 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 │ │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本化糞池微生物│ │ │ 污水處理工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生│ │ │ 物污水處理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列之證│ │ │ 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附公私立學術單位該系統所使用每一種菌種之鑑定│ │ │ 報告書影本以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 │ │ 並且環保署規定,使用微生物製劑於環境工程時必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投標廠│ │ │ 商若未檢附…視同資格不符。」 │ ├────┼────────────────────────┤ │19. │a.投標資格: │ │附表三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 │編號1 │ 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廢棄物處理業、水污染處│ │五堵國小│ 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 │工程 │ 業、庭園綠化設備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 │C、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 │ │ 滑塗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 │2.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 │ │ 以噴霧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得標廠商│ │ │ 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塗│ │ │ 層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 │ │ 行走(可以踩)。」 │ │ │2.於設備案採購規範表項目10規定:「1.型錄必須標有│ │ │ 地坪防滑塗料....6.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 │ │ 塗層,從施作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 │ │ │3.於上開規範表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廠商於投標時│ │ │ 應檢附編號2、6、9、10、11、..之型錄(正本或 │ │ │ 影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 │ │ 書功能需求,..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 │ │ 商印製..否則視為不合格廠商」。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九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 │ │ 於開標當日下午2點或隔天上午10點,…直接在校方 │ │ │ 所指定的階梯、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 │ │ 滑塗層條以檢測其是否符合產品規格,並且能從施作│ │ │ 到完成(四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須知第伍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 │ │ 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 │ │ 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 │ │ │ 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 │ │ │ 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污水衛生設備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 │ │ 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以│ │ │ 便審核: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 │ │ 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 │ │ 報告書。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20. │a.投標資格: │ │附表三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必須│ │編號2 │ 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 │七堵國小│ 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 │工程 │ 。」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需添加│ │ │ 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 │ │ 護。」 │ │ │2.施工步驟圖樣說明「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地│ │ │ 坪防滑塗料中途材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肆條「招標單位有權要求廠商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影本可)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 │ │ 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項目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柒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作前後均│ │ │ 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 │ │ 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 │ │ │ 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本化糞池微生物污水處理工│ │ │ 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檢附該微生物污水處理系│ │ │ 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列之證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 │ │ 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並須檢附環境用│ │ │ 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不列管菌種不用│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不列管│ │ │ 菌種不用),投標廠商若未檢附上述報告書影本及證│ │ │ 件影本…視同資格不符。」 │ ├────┼────────────────────────┤ │21.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 │編號1 │ 有地坪、石材防滑處理業,或地坪防滑塗料買賣等相│ │鳳新高中│ 關行業。」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面塗後再噴以噴霧罐顆粒防│ │ │ 滑劑(深藍色)做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 │ │ 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 │ │ 走(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備妥型錄供審」之規定│ │ │ 。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伍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內將標│ │ │ 的品名第一至六項之產品…送交使用單位及建築師檢│ │ │ 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的場地由│ │ │ 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 │ │ 速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柒條「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 │ │ 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 │ │ 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 │ │ 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 │ │ │ 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所使│ │ │ 用微生物菌種之公私立學術單位之鑑定報告書及菌種│ │ │ 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印本各一份。」 │ ├────┼────────────────────────┤ │22.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投資廠商營業項目須登│ │編號2 │ 記有EZ99990其他工程業(地坪石材防滑處理業)。 │ │鳳山高中│」 │ │工程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A、E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施工步驟圖樣說明「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五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時備妥型錄供審」之規│ │ │ 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但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 │ │ 於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 │ │ 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 │ │ 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 │ │ 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 │ │ 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小時內讓人員│ │ │ 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二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23.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投資廠商營業項目只要│ │編號3 │ 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 │恆春工商│ 料代理或買賣業其中任何一種均可。」 │ │地坪防滑│ │ │A、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 │ │ 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規格是│ │ │ 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但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一款規定「得標廠│ │ │ 商必須於開標後隔天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 │ │ 產品…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 │ │ 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階梯、走道,由得標廠商│ │ │ 現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 │ │ 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 │ │ 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三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24.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說明書第壹條第一款「投標資格:凡廢棄物處理│ │編號4 │ 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均│ │恆春工商│ 可。」 │ │廁所污水│ │ │B、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 無此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壹條第貳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附表庚-1 (不當限制競爭之方式) 本院認定各該工程採購案,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或產品規範中所載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依各該工程之性質及類別,有如下述: ┌────┬────────────────────────┐ │編號 │㈠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規定內,對於投標│ │ │ 廠商資格、材料、技術、規格等之不當限制 │ │工程名稱│ │ │類別: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之說明 │ │ │ │ ├────┼────────────────────────┤ │1.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附表一 │a.對於投標廠商資格不當限制部分: │ │編號1①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五甲國中│ 目只要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 │地坪工程│ 、防滑塗料買賣業」。 │ │A、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九項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 │ │ │ 面必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項規定「承包廠商必須於簽│ │ │ 約後三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 │ │ 劑(噴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 │ │ 試,是否符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六項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 │ │ 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項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 │ │ ,以便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四項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部分: │ │ │1.就「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本件因係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已於1.招│ │ │ 標公告記載「廠商資格摘要:丙等(級)以上綜合營│ │ │ 造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及│ │ │ 於2. 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或丙等│ │ │ (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等語, │ │ │ 即係符合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 │ │ │ 、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訂定之招標文件及投標廠│ │ │ 商資格,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檢察官於起訴書 │ │ │ 關於不當限制部分記載本件「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 │ │ 業者參與投標」,尚有誤認,茲予說明。 │ │ │2.就「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f.限制投│ │ │ 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部分,補充須知│ │ │ 等資料均無此規定,公訴人顯有誤認。 │ │ │ │ ├────┼────────────────────────┤ │2.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②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五甲國中│ 格: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 │地坪設備│ 滑塗料買賣業」。 │ │A、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產品規範項次3規定「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 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6規定「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 │ │ │ SiO2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 │ │ :防滑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產品規範項次2、5規定「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 │ │ 塗、中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 塗、面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 │ │ 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 │ │ :防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2之規格說明規定「※投標時廠商須 │ │ │ 檢附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產品規範備註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 │ │ 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ASM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 值,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 │ │ 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部分: │ │ │1.針對投標廠商資格部分:因本件為財物採購標,非具│ │ │ 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 │ │ ,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 │ │ 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 │ │ 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 │ │ 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 │ │ │2.針對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測試施作│ │ │ 」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之不當限制部分,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內均無此規│ │ │ 定記載,是公訴人所認尚有誤會。 │ ├────┼────────────────────────┤ │3.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忠義國小│ 格:..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營│ │工程 │ 業項目」。 │ │B、D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e.以ASM儀器測試 │ │ │ 防滑係數」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規定係針對地坪防滑工程,│ │ │ 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固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 │ │ 檢附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 │ │ 、8(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 │ │ 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 │ │ 功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 │ │ 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 │ │ 格不符)」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 │ │ 廠牌:菌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得標廠商簽約時│ │ │ 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菌種之│ │ │ 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 │ 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查證」│ │ │ ,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限制投│ │ │ 標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尚有誤會。 │ ├────┼────────────────────────┤ │4.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3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潮寮國小│ 格:...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工程 │ 營業項目」。 │ │B、D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e.以ASM儀器測試 │ │ │ 防滑係數」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規定係針對地坪防滑工程,│ │ │ 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固規定「廠商於投標│ │ │ 時應檢附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 │ │ 劑)、8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 │ │ │ 本或影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 │ │ 說明書功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 │ │ 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 │ │ 視同資格不符)」、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均有提│ │ │ 供「參考廠牌:菌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於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得標廠商│ │ │ 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 │ │ 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 │ │ 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 │ │ 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 │ │ 查證」,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 │ │ 限制投標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尚有誤會。 │ ├────┼────────────────────────┤ │5.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4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路竹高中│ 格: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 │地坪防滑│ 滑塗料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A、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項次3規定「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 其防滑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 │ │ 值(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 │ │ │ 或同等品。」 │ │ │2.於補充說明項次6規定「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 │ │ 2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 │ │ │ 防滑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項次2、5規定「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 │ │ 塗、中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 塗、面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 │ │ 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 │ │ :防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於補充說明項次2之規格說明規定「※投標時廠商須 │ │ │ 檢附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備註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 │ │ 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ASM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 值,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 │ │ 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 │ │ 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 │ │ 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 │ │ 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 │ │ 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 │ │ 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 │ │ 規定記載,況「f部分」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範疇 │ │ │ ,非屬地坪防滑工程事項,公訴人於本工程認有上開│ │ │ 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6.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5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茄萣國中│ 格: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 │地坪防滑│ 滑塗料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A、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產品規範項次8規定「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 │ │ │ SiO2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 │ │ :防滑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9規定「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 其防滑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 │ │ 值(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 │ │ │ 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產品規範項次3、4規定「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 │ │ 塗、中塗、面塗)/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 塗、面塗):屬『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 │ │ 作到完成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 │ │ 牌:防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3、4之規格說明規定「※投標時廠商│ │ │ 須檢附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 │ │ 防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 │ │ 以ASM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 準值,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 │ │ │ 全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 │ │ 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 │ │ 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 │ │ 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 │ │ 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 │ │ 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 │ │ 規定記載,況「f部分」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範疇 │ │ │ ,非屬地坪防滑工程事項,公訴人於本工程認有上開│ │ │ 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7.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6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茄萣國中│ ...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營業項│ │廁所污水│ 目」。 │ │處理 │----------------------------------------------- │ │B、D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做測試」、「e.以ASM儀器測試防 │ │ │ 滑係數」、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 │ │ 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b、d、e規定係針對地坪防 │ │ │ 滑工程,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固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 │ │ │ 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 │ │ │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 │ │ │ )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 │ │ 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 │ │ 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 │ │ 不符)」,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 │ │ 廠牌:菌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簽約時須 │ │ │ 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菌種之毒│ │ │ 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 │ │ 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查證。」│ │ │ 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限制投標│ │ │ 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尚有誤│ │ │ 會。 │ ├────┼────────────────────────┤ │8.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7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路竹高中│ ...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營業│ │廁所污水│ 項目」。 │ │處理 │----------------------------------------------- │ │B、D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e.以ASM儀器測試防 │ │ │ 滑係數」、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 │ │ 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b、d、e規定係針對地坪防 │ │ │ 滑工程事項,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號第2│ │ │ (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生物製│ │ │ 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規格 │ │ │ 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 │ │ 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 │ │ 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符)。│ │ │ 」,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有提供「參考廠牌:菌│ │ │ 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簽約時須 │ │ │ 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菌種之毒│ │ │ 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 │ │ 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查證。」│ │ │ 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限制投標│ │ │ 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尚有誤│ │ │ 會。 │ ├────┼────────────────────────┤ │9.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 │1.於補充須知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 │溝壩國小│ 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 │工程 │ 滑處理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六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 │ │ 塗料需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面塗後再噴以噴│ │ │ 霧罐顆粒防滑劑(深藍色)作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三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八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說明第柒條規定「處理後之防滑條必須達│ │ │ 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 │ │ 均須會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 │ │ 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 │ │ │ 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 │ │ 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於標封內│ │ │ 須檢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名稱,是屬於列管之環境用│ │ │ 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 │ │ 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是屬於不列管之環境用藥│ │ │ 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之鑑│ │ │ 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部分: │ │ │①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中,無此規定。 │ │ │②雖於補充須知說明第伍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後貳日』內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送交│ │ │ 使用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 │ │ 築師指定的場地由得標廠商實際施作…之防滑條以檢│ │ │ 測其是否為速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 │ │ 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等語,惟此係│ │ │ 指得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 │ │ 28 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 │ │ 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 │ │ 期間,本件為「開標後2日」,尚有準備期間可供得 │ │ │ 標廠商準備,是尚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認補充須知等文件有「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測試」之不當限制,尚有誤會。 │ ├────┼────────────────────────┤ │10.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雲林國小│ 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 │工程 │ 理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在規範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內容有提│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到條文是│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項款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註.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僅出現在預算書。資料內亦未 │ │ │ 看到施工圖說等資料。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並且承包商所使用之│ │ │ 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補充須知第陸條「廠商投標時除了檢附第參項第一款│ │ │ 所規定之菌種型錄及證件影本外,並且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廠牌及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 │ │ 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不 │ │ │ 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 │ │ 記載,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於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 │ │ 尚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部分: │ │ │①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中,無此規定。 │ │ │②雖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 │ │ 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 │ │ 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 │ │ 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 │ │ 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 │ │ 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標後履│ │ │ 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鑑│ │ │ 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送交工 │ │ │ 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是尚│ │ │ 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認補充須知等文件有「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測試」之不當限制,尚有誤會。 │ ├────┼────────────────────────┤ │11.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3 │1.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凡....或│ │石榴國小│ 化糞池清理業務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或防│ │工程 │ 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等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 │ │ 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 │ │ 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 │ │ 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八款規定「廠商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伍條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 │ │ 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 │ │ 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 │ │ │ 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 │ │ 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凡廢棄物處理│ │ │ 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 │ │ │ 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公司行業營業 │ │ │ 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 │ │ 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 │ │ 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 │ │ 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 │ │ │ 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部分: │ │ │①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內,並無此規定。 │ │ │②雖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 │ │ 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 │ │ 商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 │ │ 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 │ │ ,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 │ │ 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 │ │ 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 │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 │ │ ,是尚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認補充須知等文件有「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測試」之不當限制,尚有誤會。 │ ├────┼────────────────────────┤ │12.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4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 │林頭國小│ 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 │工程 │ 料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 │ │ 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 │ │ │ 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3.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5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林內國小│ 目只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 │工程 │ 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 │C、E │ 料買賣業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 │ │ 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表面必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規定「承包商必須於簽約│ │ │ 後三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 │ │ 噴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 │ │ 是否符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 │ │ 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 │ │ 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 │ │ ),以便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 │ │ 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 │ 目只要具有...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 │ │ 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 │ │ │ 理業」係屬「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 │ │ 並未違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 │ │ 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 │ │ 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 │ 3條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 │ │ │ 顯有誤認。 │ │ │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補充說明第十八條規定「承包商必須於『簽約後三│ │ │ 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天然桔油清潔劑、│ │ │ 地坪防滑處理劑、..等工程材料出廠證明,及上述│ │ │ 六種工程材料各二公升或二公斤,送交工程單位及建│ │ │ 築師驗證測試,是否符合規定..」等語,惟此係指│ │ │ 得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 │ │ 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 │ │ │ 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 │ │ 間,是尚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不當限制,尚有誤│ │ │ 認。 │ ├────┼────────────────────────┤ │14.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6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四湖國小│ 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 │工程 │ 滑塗料買賣或石材業等..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 │ │ 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做: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 │ │ 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 │ │ │ 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施作到完成(四層)三│ │ │ 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5.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7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 │民生國小│ ...、化糞池清理業務、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 │工程 │ 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 │C、E │ 滑塗料買賣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 │ │ │ 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肆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早│ │ │ 上10點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 │ │ 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檢測。」│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伍條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捌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 │ 有廢棄物處理業...」等語,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 │ │ 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 │ │ 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 │ │ 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 │ │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 │ │ 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補充說明第肆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 │ │ 早上10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 │ │ 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 │ │ 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 │ │ 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 │ │ 指得標後履約管理之問題,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 │ │ 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49-50頁,認為「決標後│ │ │ 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 │ │ 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問題,既已決標產生之得標│ │ │ 廠商,採購契約已然成立,是縱有此規定,亦因給予│ │ │ 得標廠商時日準備並提供材料測試,非屬立即急迫,│ │ │ 是尚難認此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認就此部分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16.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8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莿桐國小│ 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 │工程 │ 滑塗料買賣或石材業等..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 │ │ 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 │ │ │ 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7.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9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石榴國中│ 目只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 │工程 │ 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 │C、E │ 買賣業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 │ │ 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表面必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當日下午2點將…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送交 │ │ │ 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 │ │ 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 │ │ 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 │ │ 查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 │ │ │ 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 │ │ 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 │ │ 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 │ │ 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㈠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㈡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 │ 有..廢棄物處理業...」等語,依上開公共工程│ │ │ 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 │ │ │ 係屬「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 │ │ 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 │ 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 │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 │ │ │ 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 │ │ 認。 │ ├────┼────────────────────────┤ │18.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0 │1.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 │吳厝國小│ 項目只要具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 │工程 │ 滑處理、防滑塗料買賣業或石材業等..中任何一種│ │C、E │ 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地坪防滑│ │ │ 塗料中塗層需添加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以噴│ │ │ 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施工步驟圖樣說明規定「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地坪防滑塗料中塗材料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 │ │ 使用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 │ │ 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 │ │ 面行走(可以踩)。」 │ │ │2.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⑴項規定「廠商於投│ │ │ 標時必須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之型錄(影本可)及地│ │ │ 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規格是│ │ │ 否符合規定(詳見圖說規格說明),投標廠商未檢附│ │ │ 型錄或不符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⑵項規定「得標廠商│ │ │ 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2點將…第9至14項之產品…送交│ │ │ 招標及設計監造單位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 │ │ 學校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依施工│ │ │ 步驟圖樣說明之步驟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 │ │ 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 │ │ 四層)二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柒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 │ │ 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值(…施作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 │ │ 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 │ │ 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本化糞池│ │ │ 微生物污水處理工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 │ │ 該微生物污水處理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 │ │ 列之證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附公私立學術單位該系統所使用每一種菌種之鑑定│ │ │ 報告書影本以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 │ │ 並且環保署規定,使用微生物製劑於環境工程時必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投標廠│ │ │ 商若未檢附…視同資格不符。」 │ ├────┼────────────────────────┤ │19.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三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必│ │五堵國小│ 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石│ │工程 │ 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業、庭園│ │C、D │ 綠化設備等..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 │ │ 塗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 │2.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 │ │ 噴霧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得標廠商│ │ │ 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塗│ │ │ 層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 │ │ 行走(可以踩)。」 │ │ │2.於設備案採購規範表項目10規定:「1.型錄必須標有│ │ │ 地坪防滑塗料....6.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 │ │ 塗層,從施作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 │ │ │3.於上開規範表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廠商於投標時│ │ │ 應檢附編號2、6、9、10、11、..之型錄(正本或 │ │ │ 影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 │ │ 書功能需求,..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 │ │ 商印製..否則視為不合格廠商」。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九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當日下午2點..,…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 │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塗層條以檢│ │ │ 測其是否符合產品規格,並且能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伍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 │ │ 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 │ │ 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 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 │ │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於標封│ │ │ 內須檢附該微生物污水衛生設備系統之型錄(影本可│ │ │ ),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 │ │ 證明以便審核: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 │ │ 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 │ │ 報告書。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必│ │ │ 須要具有..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 │ │ 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 │ │ │ 」係屬「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 │ │ 違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 │ 」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 │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 │ │ │ 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 │ │ ,而非工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 │ │ 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 │ │ 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 │ │ │ 「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 │ │ 競爭之情。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20.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三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七堵國小│ 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 │工程 │ 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行業中任何一種│ │C、E │ 才可以」。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噴以面塗保護劑│ │ │ 予以保護。」 │ │ │2.於施工步驟圖樣說明規定「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地坪防滑塗料中途材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肆條規定「招標單位有權要求廠商投標│ │ │ 時必須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影本可)及地坪防滑塗│ │ │ 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項目規格是否符│ │ │ 合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柒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作│ │ │ 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系數)經防│ │ │ 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 │ │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本化糞池微生物污水│ │ │ 處理工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檢附該微生物污水│ │ │ 處理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列之證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 │ │ 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並須檢附環境用│ │ │ 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不列管菌種不用│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不列管│ │ │ 菌種不用),投標廠商若未檢附上述報告書影本及證│ │ │ 件影本…視同資格不符。」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 │ │ 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 │ │ 定記載,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21.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鳳新高中│ 目須具有地坪、石材防滑處理業,或地坪防滑塗料買│ │工程 │ 賣等..行業」。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面塗後再噴以噴霧罐│ │ │ 顆粒防滑劑(深藍色)做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 │ │ 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 │ │ 走(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備妥型錄供審」之規定│ │ │ 。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柒條規定「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均│ │ │ 須會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 │ │ 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 │ │ │ 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規定「廠商投標時,必須檢│ │ │ 附所使用微生物菌種之公私立學術單位之鑑定報告書│ │ │ 及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印本各一份。」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補充須知第伍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 │ │ 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六項之產品…送交使用單位及│ │ │ 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 │ │ 的場地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 │ │ 其是否為速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 │ │ )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 │ │ 此係指得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 │ │ 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 │ │ 」將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 │ │ 準備期間,及該意見書第49-50頁之「決標後再審查 │ │ │ 樣本規格..係屬決標程序錯亂態樣問題」、「已決│ │ │ 標產生得標廠商,即採購契約已然成立」,是尚難認│ │ │ 此規定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競爭,尚有誤│ │ │ 認。 │ ├────┼────────────────────────┤ │22.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鳳山高中│ 目須登記有EZ99990其他工程業(地坪石材防滑處理 │ │工程 │ 業)」。 │ │A、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施工步驟圖樣說明規定「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五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備妥型錄供審」之規定│ │ │ 。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二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 │ │ 性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 │ │ 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且本件係屬地坪防滑工程,而│ │ │ 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於地坪防滑│ │ │ 工程之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工程│ │ │ 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 │ │ 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 │ │ 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 │ │ 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小時內讓人員在上│ │ │ 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標後履約問題│ │ │ ,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見│ │ │ 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送交工程相關 │ │ │ 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及該意見書│ │ │ 第49-50頁之「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係屬決標 │ │ │ 程序錯亂態樣問題」、「已決標產生得標廠商,即採│ │ │ 購契約已然成立」,是尚難認此規定有不當限制之情│ │ │ 。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競爭,尚有誤│ │ │ 認。 │ ├────┼────────────────────────┤ │23.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3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資廠商營業項│ │恆春工商│ 目只要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 │地坪防滑│ 防滑塗料代理或買賣業其中任何一種均可」. │ │A、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三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 │ │ 性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 │ │ 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且本件係屬地坪防滑工程,而│ │ │ 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於地坪防滑│ │ │ 工程之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一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 │ │ 於開標後隔天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 │ │ 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階梯、走道,由得標廠商現場實│ │ │ 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 │ │ 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 │ │ 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標後履約問│ │ │ 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 │ │ 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送交工程相 │ │ │ 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及該意見│ │ │ 書第49-50頁之「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係屬決 │ │ │ 標程序錯亂態樣問題」、「已決標產生得標廠商,即│ │ │ 採購契約已然成立」,是尚難認此規定有不當限制之│ │ │ 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競爭,尚有誤│ │ │ 認。 │ ├────┼────────────────────────┤ │24.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4 │1.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第一款「投標資格:凡..或化│ │恆春工商│ 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均可」。│ │廁所污水│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B、E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壹條第貳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 │ │ 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第一款規定「投標資格:凡廢棄│ │ │ 物處理業...」等語,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 │ │ 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公司 │ │ │ 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部商│ │ │ 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 │ │ 、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補充須知內為此記載並│ │ │ 無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 第3條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 │ │ │ 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c.開│ │ │ 標備妥型錄供審」、「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不當限制部分 │ │ │ ,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 │ │ 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 │ │ b 、d、e規定係針對地坪防滑工程事項,公訴人就此│ │ │ 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併此說明。 │ └────┴────────────────────────┘ 附表辛 (偽造防滑測試報告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共犯行為人│偽造之文書內容 │ ├────┼──────┼─────┼──────────────┤ │1 │96年8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一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1②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五甲國中│ │ │ │ │地坪防滑│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欽共同偽造│ │ │ │ │「檢測日期為96年8月22日」及 │ │ │ │ │「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其上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大小章(該大小章非偽造,而│ │ │ │ │係於盧穩任不知情之情況下蓋用│ │ │ │ │)」之不實防滑測試報告後,利│ │ │ │ │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提出予不│ │ │ │ │知情之洪文井於上開測試報告上│ │ │ │ │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 │ │ │ │章,再由不知情之袁敏欽提出行│ │ │ │ │使予學校人員。 │ ├────┼──────┼─────┼──────────────┤ │2 │96年7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4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林頭國小│ │ │ │ │ │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造其│ │ │ │ │上記載「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 │ │ │ │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 │ │ │ │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至│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用「洪│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大│ │ │ │ │小章於該不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後,交予不知情之謝宜靜(或│ │ │ │ │再轉交不知情吳宗達),而行使│ │ │ │ │交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 │ ├────┼──────┼─────┼──────────────┤ │3 │96年7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5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林內國小│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造其│ │ │ │ │上記載「監工測試:盧穩任建築│ │ │ │ │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 │ │ │ │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至│ │ │ │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盧│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及盧穩任」大│ │ │ │ │小章於不實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後│ │ │ │ │,交予不知情之吳宗達後,再行│ │ │ │ │使交予學校人員。 │ ├────┼──────┼─────┼──────────────┤ │4 │96年7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6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四湖國小│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造其│ │ │ │ │上記載「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 │ │ │ │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 │ │ │ │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至│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用「洪│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大│ │ │ │ │小章於該不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後,交予不知情之謝宜靜(或│ │ │ │ │再轉交不知情吳宗達),而行使│ │ │ │ │交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 │ ├────┼──────┼─────┼──────────────┤ │5 │ │魏徵豪 │起訴事實:未經馮子石同意、測│ │附表二 │ │蔡素碧 │試,於「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測 │ │編號8 │ │ │試數據」上蓋用「馮子石建築師│ │莿桐國小│ │ │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章共2枚 │ │ │ │ │,而共同偽造不實之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嗣並提出之學校人員。│ │ │ │ │ │ │ │ │ │(此部分無罪) │ ├────┼──────┼─────┼──────────────┤ │6 │96年9月26日 │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初驗前某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10 │ │ │並提出行使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 │吳厝國小│ │ │: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單位:盧│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 │ │ │ │防滑測試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 │ │ │ │員工持至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 │ │ │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及盧│ │ │ │ │穩任」大小章共4枚於該不實之 │ │ │ │ │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後,交予不知│ │ │ │ │情之謝宜靜(或再轉交不知情吳│ │ │ │ │宗達),而行使交予不知情之學│ │ │ │ │校人員。 │ ├────┼──────┼─────┼──────────────┤ │7 │96年8月20日 │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三 │驗收前某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1 │ │ │並提出行使予學校人員: │ │五堵國小│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單位:洪│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地址:高雄│ │ │ │ │市○○區○○街000 號、電話:│ │ │ │ │(07)000000 0」之不實地坪防│ │ │ │ │滑測試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 │ │ │ │工持至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 │ │ │ │用「洪文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 │ │ │ │」大小章於上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後,交予不知情之袁敏欽,轉│ │ │ │ │交不知情之詹永洋,再轉交不知│ │ │ │ │情之五堵國小學校人員。 │ ├────┼──────┼─────┼──────────────┤ │8 │ │魏徵豪 │起訴事實: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附表四 │ │蔡素碧 │偽造錡錄公司大小章,而由陳素│ │編號3 │ │陳素貞 │貞假冒錡錄公司員工名義,在標│ │恆春工商│ │ │單上偽簽「錡錄公司陳素貞」參│ │ │ │ │與投標 │ │ │ │ │ │ │ │ │ │(此部分無罪) │ └────┴──────┴─────┴──────────────┘ 附表辛-1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即刑法第216條、第215條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簡述 │行為人 │備註 │ ├────┼─────────────────┼─────┼──────┤ │1 │起訴事實:於96年間某日,未會同建築│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師作測試,惟於防滑測試報告上為虛偽│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2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使之。 │ │件工程係污水│ │忠義國小│ │ │處理。 │ │廁所污水│ │ │ │ ├────┼─────────────────┼─────┼──────┤ │2 │起訴事實:於96年間某日,未會同建築│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師作測試,惟於防滑測試報告上為虛偽│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3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使之。 │ │件工程係污水│ │潮寮國小│ │ │處理。 │ │廁所污水│ │ │ │ ├────┼─────────────────┼─────┼──────┤ │3 │於96年9月29日,明知未會同建築師洪 │魏徵豪 │ │ │附表一 │文井作測試,惟仍於下列業務上所製作│蔡素碧 │ │ │編號4 │之文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袁敏欽 │ │ │路竹高中│並行使之: │洪文井 │ │ │地坪防滑│①於記載「檢測日期:96年9月29日」 │ │ │ │ │及「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 │ │ │ │之「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測試報告」│ │ │ │ │上,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 │ │ │ │井」之大小章,並由袁敏欽提出予學校│ │ │ │ │人員而行使之。 │ │ │ ├────┼─────────────────┼─────┼──────┤ │4 │追加起訴事實:96年11月間某日,明知│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 │附表一 │未會同建築師盧穩任作測試、驗收,惟│蔡素碧 │ 報告。 │ │編號5 │仍於下列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上,共同│袁敏欽 │☆編號4-7部 │ │茄萣國中│為虛偽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行使之: │盧穩任 │分,見100年 │ │地坪防滑│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偵字第8730號│ │ │②驗收紀錄。 │ │追加起訴書第│ │ │ │ │6頁倒數第4-9│ │ │ │ │行之內容,嗣│ │ │ │ │公訴檢察官就│ │ │ │ │此認係業務登│ │ │ │ │不實。 │ ├────┼─────────────────┼─────┼──────┤ │5 │追加起訴事實:於96年11月間某日,未│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會同建築師盧穩任作測試、驗收,惟於│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6 │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共同為虛偽│袁敏欽 │件係污水處理│ │茄萣國中│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使之: │盧穩任 │工程。 │ │廁所污水│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②驗收紀錄。 │ │ │ ├────┼─────────────────┼─────┼──────┤ │6 │追加起訴事實:於96年11月間某日,未│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會同建築師盧穩任作測試、驗收,惟於│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7 │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共同為虛偽│袁敏欽 │件係污水處理│ │路竹高中│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使之: │盧穩任 │工程。 │ │廁所污水│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②驗收紀錄。 │ │ │ ├────┼─────────────────┼─────┼──────┤ │7 │於95年12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馮子│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石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1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溝壩國小│使之: │ │ │ │地坪防滑│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及廁所污│ │ │ │ │水 │ │ │ │ ├────┼─────────────────┼─────┼──────┤ │8 │於95年12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馮子│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石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2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雲林國小│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9 │於95年12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馮子│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石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3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石榴國小│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10 │於96年7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李明 │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遠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7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民生國小│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11 │於96年8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作測 │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共│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9 │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使之:│ │ │ │石榴國中│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12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惟於下列文書上│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三 │為虛偽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行使之: │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2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七堵國小│ │ │ │ └────┴─────────────────┴─────┴──────┘ 附表壬:附表一至四工程,被告魏徵豪等人得標獲得之不法利益 ┌──┬───────────┬──────┬─────┐ │編號│工程 │不法利益 │備註 │ │ │ │ │ │ ├──┼───────────┼──────┼─────┤ │1 │附表一編號1②之五甲國 │65,250元 │魏徵豪、蔡│ │ │中 │ │素碧獲得 │ ├──┼───────────┼──────┼─────┤ │2 │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59,250元 │同上 │ ├──┼───────────┼──────┼─────┤ │3 │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 │61,350元 │同上 │ ├──┼───────────┼──────┼─────┤ │4 │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70,950元 │同上 │ │ │地坪工程 │ │ │ ├──┼───────────┼──────┼─────┤ │5 │附表一編號5之茄萣國中 │60,000元 │同上 │ │ │地坪安全 │ │ │ ├──┼───────────┼──────┼─────┤ │6 │附表一編號6之茄萣國中 │60,000元 │同上 │ │ │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7 │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 │60,000元 │同上 │ │ │-廁所污水工程 │ │ │ ├──┼───────────┼──────┼─────┤ │8 │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22,680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謝宜│ │ │ │ │靜合計獲得│ │ │ │ │(以下編號│ │ │ │ │8-17同) │ ├──┼───────────┼──────┼─────┤ │9 │附表二編號2雲林國小 │27,600元 │ │ ├──┼───────────┼──────┼─────┤ │10 │附表二編號3石榴國小 │25,980元 │ │ ├──┼───────────┼──────┼─────┤ │11 │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26,400元 │ │ ├──┼───────────┼──────┼─────┤ │12 │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 │51,356元 │ │ ├──┼───────────┼──────┼─────┤ │13 │附表二編號6四湖國小 │51,600元 │ │ ├──┼───────────┼──────┼─────┤ │14 │附表二編號7民生國小 │25,200元 │ │ ├──┼───────────┼──────┼─────┤ │15 │附表二編號8莿桐國小 │39,000元 │ │ ├──┼───────────┼──────┼─────┤ │16 │附表二編號9石榴國中 │41,440元 │ │ ├──┼───────────┼──────┼─────┤ │17 │附表二編號10 吳厝國小 │51,430元 │ │ ├──┼───────────┼──────┼─────┤ │18 │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280,448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詹永│ │ │ │ │洋、傅績欽│ │ │ │ │合計獲得 │ ├──┼───────────┼──────┼─────┤ │19 │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 │343,440元 │同上 │ ├──┼───────────┼──────┼─────┤ │20 │附表四編號1鳳新高中 │185,900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獲得 │ ├──┼───────────┼──────┼─────┤ │21 │附表四編號2鳳山高中 │122,200元 │同上 │ ├──┼───────────┼──────┼─────┤ │22 │附表四編號3恆春工商 │109,315元 │同上 │ │ │-地坪工程 │ │ │ ├──┼───────────┼──────┼─────┤ │23 │附表四編號4恆春工商 │67,413元 │同上 │ │ │-廁所污水工程 │ │ │ └──┴───────────┴──────┴─────┘ 附表壬-1:建築師獲得之報酬 ┌─┬──────┬──────────┬─────────┐ │編│工程 │⑴建築師 │備註 │ │號│ │⑵報酬及獲利部分 │ │ ├─┼──────┼──────────┼─────────┤ │1 │附表一編號1 │⑴洪文井 │見委託設計契約書第│ │ │①、1②之五 │⑵13,050元(3%) │五條、結算明細表(│ │ │甲國中 │ │卷外資料) │ ├─┼──────┼──────────┼─────────┤ │2 │附表一編號2 │⑴盧穩任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忠義國小 │⑵11,850元(3%)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 │ │卷外資料) │ ├─┼──────┼──────────┼─────────┤ │3 │附表一編號3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潮寮國小 │⑵12,270元(3%)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 │ │表(卷外資料) │ ├─┼──────┼──────────┼─────────┤ │4 │附表一編號4 │⑴洪文井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之路竹高中- │⑵6,757元(1.5%)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地坪工程 │ │卷外資料) │ ├─┼──────┼──────────┼─────────┤ │5 │附表一編號5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之茄萣國中地│⑵5,714元(1.5%)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坪安全 │ │表(卷外資料) │ ├─┼──────┼──────────┼─────────┤ │6 │附表一編號6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之茄萣國中廁│⑵6,476元(1.7%)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所污水處理工│ │表(卷外資料) │ │ │程 │ │ │ ├─┼──────┼──────────┼─────────┤ │7 │附表一編號7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路竹高中-廁 │⑵6,476元(1.7%)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所污水工程 │ │表(卷外資料) │ ├─┼──────┼──────────┼─────────┤ │8 │附表二編號1 │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三│ │ │溝壩國小 │ 14,324元(4%) │十四第247頁) │ │ │ │⑵吳宗達取得10027元 │ │ ├─┼──────┼──────────┼─────────┤ │9 │附表二編號2 │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三│ │ │雲林國小 │ 17,447元(4%) │十四第251頁) │ │ │ │⑵吳宗達取得12213元 │ │ ├─┼──────┼──────────┼─────────┤ │10│附表二編號3 │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見96年1月2日教育局│ │ │石榴國小 │ 16,387元 │簽呈(卷外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11471元 │ │ ├─┼──────┼──────────┼─────────┤ │11│附表二編號4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林頭國小 │ 16685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5256元 │ │ ├─┼──────┼──────────┼─────────┤ │12│附表二編號5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林內國小 │ 26,362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8304元 │ │ ├─┼──────┼──────────┼─────────┤ │13│附表二編號6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四湖國小 │ 32,685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10296元 │ │ ├─┼──────┼──────────┼─────────┤ │14│附表二編號7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民生國小 │ 15,924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5017元 │ │ ├─┼──────┼──────────┼─────────┤ │15│附表二編號8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莿桐國小 │ 24,685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7776元 │ │ ├─┼──────┼──────────┼─────────┤ │16│附表二編號9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石榴國中 │ 21,257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6696元 │ │ ├─┼──────┼──────────┼─────────┤ │17│附表二編號10│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吳厝國小 │ 26,170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8244元 │ │ ├─┼──────┼──────────┼─────────┤ │18│附表三編號1 │⑴趙世清 │見補助建築(委辦)│ │ │五堵國小 │⑵26,820元 │經費採購明細表(卷│ │ │ │ │外資料) │ ├─┼──────┼──────────┼─────────┤ │19│附表三編號2 │⑴趙世清 │見設計監造估價單、│ │ │七堵國小 │⑵37,851元(4.6%) │結算明細表(卷外資│ │ │ │ │料) │ ├─┼──────┼──────────┼─────────┤ │20│附表四編號1 │⑴盧穩任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鳳新高中 │⑵27,200元(2%)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 │ │卷外資料) │ ├─┼──────┼──────────┼─────────┤ │21│附表四編號2 │⑴盧穩任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鳳山高中 │⑵17,845元(2%)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 │ │卷外資料) │ ├─┼──────┼──────────┼─────────┤ │22│附表四編號3 │⑴洪文井 │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恆春工商-地 │⑵15,977元(2%) │資料) │ │ │坪工程 │ │ │ ├─┼──────┼──────────┼─────────┤ │23│附表四編號4 │⑴洪文井 │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恆春工商-廁 │⑵9,837元(2%) │資料) │ │ │所污水工程 │ │ │ └─┴──────┴──────────┴─────────┘ 附表A: 魏徵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蔡素碧(00000 00000、0000000000)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關於雲 林縣工程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5/10/30 │A:你那個縣府那個怎樣? │ │ │16:30:02 │B:我今天沒問ㄟ明天問問看。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2 │95/10/31 │A:大仔,我剛有問,說3間有「下去了」。 │ │ │16:46:33 │B:要…招標的喔? │ │ │A:謝宜靜 │A:啊過來先簽5間啦。 │ │ │B:魏徵豪 │B:好啦。 │ │ │ │A:我明天要到學校問看看… │ │ │ │B:不就還剩3間? │ │ │ │. │ │ │ │A:嘸啦,3間又5間,他說5間還會下來啦,8間 │ │ │ │ 對。8..9..10..總共幾間10間喔? │ ├──┼──────┼─────────────────────┤ │3 │95/11/03 │A:你建築師要用你那邊還是我的? │ │ │09:48:20 │B:我有問他他說這2天看樣多少..都可以啊,用│ │ │A:魏徵豪 │ 這邊的也可以啊。我問看… │ │ │B:謝宜靜 │ │ ├──┼──────┼─────────────────────┤ │4 │95/11/12 │A:大仔,現在今天這出國去日本,給他問另外 │ │ │09:58:38 │ 一個用建築師馮子石啦,兩點一個馬、孩子 │ │ │A:謝宜靜 │ 子、石頭石。 │ │ │B:魏徵豪 │ │ ├──┼──────┼─────────────────────┤ │5 │95/11/12 │A:你現在找2個人咁ㄟ合?你不是找「吳宗達」│ │ │10:15:28 │ ,又找那個… │ │ │A:魏徵豪 │B:嘸啦,就沒算那兩個,那吳宗達是掛他的名 │ │ │B:謝宜靜 │ 啦。吳宗達就沒有建築師的牌啦。 │ │ │ │A:我哉啦你就直接找建築師就好啊。 │ │ │ │B:建築師就不認識啊。 │ │ │ │A:你不是說都認識? │ │ │ │B:馮子石就是給他掛的你!馮子石給他掛的,我│ │ │ │ 們就針對一個就沒差這哪有差? │ │ │ │A:好啦好啦這樣很複雜ㄟ。 │ │ │ │B:不會啦,馮子石就沒在出面的啦。 │ ├──┼──────┼─────────────────────┤ │6 │95/11/14 │A:我3間招標資料全部用好mail過去你家,你家│ │ │19:04:53 │ 人有在叫他看看,我跟你講喔,這學校都要 │ │ │A:魏徵豪 │ 簽兩遍的所以時間很逼的。我全部用很完整 │ │ │B:謝宜靜 │ 傳過去。 │ ├──┼──────┼─────────────────────┤ │7 │95/11/14 │A:你看要不要下來我叫我太太教你或你太太, │ │ │20:58:36 │ 招標有的沒的資料要怎麼用。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8 │95/11/20 │A:那3間何時上網? │ │ │10:18 │B:2間今天上去,1間要較慢。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A:也不要都同一天,2間也不要同一天啊,差一│ │ │ │ 天啦。 │ │ │ │A:那也要建築師去啊。 │ ├──┼──────┼─────────────────────┤ │9 │95/11/21 │A:謝先生我上網沒看到可否去學校領一份? │ │ │10:44 │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10 │95/11/21 │A:補充須知要看一下喔,看有無在裡面,若無 │ │ │12:27 │ 就整個不用玩了。 │ │ │A:魏徵豪 │B:啥補充須知? │ │ │B:謝宜靜 │. │ │ │ │A:看有無用出來,嘸就不用玩了。你領標不用 │ │ │ │ 看嘜? │ ├──┼──────┼─────────────────────┤ │11 │95/11/21 │A:你這到底有用建築師嘸? │ │ │12:29 │B:有啊。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 │A:那沒有我跟你說絕對是不用玩了。 │ ├──┼──────┼─────────────────────┤ │12 │95/11/21 │A:謝先生,你「石榴」順便去領咁好? │ │ │13:20 │B:我跟你講,我傳給你了對不?你改一改傳過 │ │ │A:蔡素碧 │ 來,我跟他們講說用這樣照這樣就好。 │ │ │B:謝宜靜 │ │ ├──┼──────┼─────────────────────┤ │13 │95/11/24 │A:可能拜一(11.27)…要看建築師還是什麼…│ │ │09:55 │ 要教會喔,不然不行喔。 │ │ │A:魏徵豪 │B:嘎? │ │ │B:謝宜靜 │A:要教會啦,不然要審…你看誰要去的要教會 │ │ │ │ 喔,學校啊。 │ │ │ │B:建築師咁會去? │ ├──┼──────┼─────────────────────┤ │14 │95/12/12 │A:你要叫石榴(國小)契約第1、2張填單價的 │ │ │10:44 │ ,還有空白單價分析,都要給我,空白單價 │ │ │A:蔡素碧 │ 分析有2張,所以總共4、5張。契約單價表格│ │ │B:謝宜靜 │ 2張。 │ │ │ │B:項目都要嗎? │ ├──┼──────┼─────────────────────┤ │15 │95/12/25 │A:今天驗收完?有通過沒?「石榴」喔? │ │ │14:26 │B:應該有啊。 │ │ │A:魏徵豪 │A:其他都驗收過囉? │ │ │B:謝宜靜 │B:石榴、雲林一起驗。 │ ├──┼──────┼─────────────────────┤ │16 │96/01/22 │A:謝先生,我蔡小姐。你那些學校…那一間有 │ │ │15:35:42 │ 打(電話)…我想說打一間來問看看…你問 │ │ │A:蔡素碧 │ 的話是問主計還是問總務?…主計比較知道 │ │ │B:謝宜靜 │ 吧? │ │ │ │B:主計比較知道,我都還沒打 │ │ │ │A:這樣哦?那你現在…就剩「石榴」和「雲林 │ │ │ │ 」我們不用打嘛,啊其他的應該就都10萬元 │ │ │ │ 以下…是都會下來嘛。 │ ├──┼──────┼─────────────────────┤ │17 │96/01/24 │A:總仔是說「溝壩」這種比較大條的…你如果 │ │ │11:30 │ 有和校長或是誰有熟…跟他催一下…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附表A-1: 魏徵豪(0000000000、000000000)、蔡素碧(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0)關於雲林縣 工程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6/05/04 │A:有啦...有辦法啦...反正就是建築師先找出 │ │ │09:48 │ 來啦... │ │ │A:魏徵豪 │B:這樣喔...但是他那個建築師不曾在跑那個的│ │ │B:謝宜靜 │ ... │ │ │ │A:沒關係...建築師有分說什麼人可以跑機關..│ │ │ │ .什麼人不能跑的喔?就蓋印章而已啊... │ │ │ │ 也不用他出面啊...蓋章領錢而以這樣不好喔│ ├──┼──────┼─────────────────────┤ │2 │96/05/24 │A:我看可能要親自送來喔,我流標你就該死喔 │ │ │13:06 │ ,5點就截止收件啦,你現在下來可能來得及│ │ │A:魏徵豪 │ 啦...明天9點就截止收件..你莿桐要做喔? │ │ │B:謝宜靜 │ 差不多要好啦,趕不趕? │ │ │ │B:公文下來啦,不然林內先用啊,不然我叫他 │ │ │ │ 慢一點啊 │ │ │ │A:建築師要怎樣 │ │ │ │B:他說這兩天會講啦 │ │ │ │A:他有找喔? │ ├──┼──────┼─────────────────────┤ │3 │96/05/24 │A:你叫你太太把...石榴、四湖、林頭再mail過│ │ │16:32 │ 來,總仔要先做做 │ │ │A:蔡素碧 │B:你咁有用磁碟片起來 │ │ │B:謝宜靜 │ │ ├──┼──────┼─────────────────────┤ │4 │96/05/30 │A:四湖和林頭的還沒好喔? │ │ │08:37 │B:林頭的下來了? │ │ │A:謝宜靜 │A:都下來了啦。 │ │ │B:魏徵豪 │B:全部都下來了? │ │ │ │A:剩石榴還沒...石榴比較慢... │ │ │ │. │ │ │ │B:因為...不一樣的話...我格式就都不一樣了 │ │ │ │ 。 │ │ │ │A:好啦...四湖的用不一樣的好了...那個什麼 │ │ │ │ ...這次光碟是你用的還是誰用的... │ ├──┼──────┼─────────────────────┤ │5 │96/05/30 │B:標單?不用就沒關係阿...因為我跟你講啦 │ │ │09:02 │ ...你寫這個有的沒看過...他會...「不會出│ │ │A:謝宜靜 │ 來啦」,這樣你聽懂嗎? │ │ │B:魏徵豪 │ │ ├──┼──────┼─────────────────────┤ │6 │96/05/31 │A:我跟你講喔,這3間的那個須知、補充說明都│ │ │15:53 │ 換一換啦...前面那3間我改一改MAIL給你...│ │ │A:魏徵豪 │ 啊你叫學校給我...這樣比較保險啦... │ │ │B:謝宜靜 │. │ │ │ │. │ │ │ │A:你先叫學校慢一點送喔... │ ├──┼──────┼─────────────────────┤ │7 │96/06/01 │A:謝先生…你學校那邊用得怎樣? │ │ │09:39 │B:有啦…有給他那個了…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8 │96/06/01 │A:我跟你講喔…你現在那3間要送…你那個公告│ │ │11:12 │ …要記得不能用那個土木包商跟營造啦…不 │ │ │A:魏徵豪 │ 要放那個啦…知道嗎? │ │ │B:謝宜靜 │B:不然要用什麼? │ │ │ │A:啊「我們」那個…投標資格上面都寫得清清 │ │ │ │ 楚楚了啊…就那個防滑處理業跟資料處理業 │ │ │ │ 、跟污水處理業那些啊… │ │ │ │. │ │ │ │B:沒有啦…那就學校自己決定… │ │ │ │ 你就看學校…你就寫這幾樣就好了…那不用 │ │ │ │ 寫什麼土木包商業跟那個啊…你寫那個就一 │ │ │ │ 些土木的就來亂了… │ ├──┼──────┼─────────────────────┤ │9 │96/06/05 │A:謝先生,我們那個案喔…剛才建築師有打電 │ │ │09:49 │ 話過來,說那個要跟學校交代說是前一天的 │ │ │A:蔡素碧 │ 5點截止收件喔…這個很重要喔… │ │ │B:謝宜靜 │ │ ├──┼──────┼─────────────────────┤ │10 │96/06/06 │A蔡素碧:謝先生…我林頭(國小 │ │ │08:32 │ )做好了…要給你寄過去…寄電子信 │ │ │A:魏徵豪、 │ 箱喔… │ │ │ 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11 │96/06/08 │A:你那個要前一天截止收件ㄟ。 │ │ │11:42 │. │ │ │A:謝宜靜 │. │ │ │B:魏徵豪 │A:每一間都有講? │ ├──┼──────┼─────────────────────┤ │12 │96/06/08 │A:謝先生,建築師交代,前一天截止喔,因為 │ │ │17:07 │ 這個非常重要,拜四截止拜五開這樣對的。 │ │ │A:蔡素碧 │ 沒錯。 │ │ │B:謝宜靜 │B:你魏總在講啦什麼建築師… │ │ │ │A:哪一間啦? │ │ │ │B:什麼哪間? │ ├──┼──────┼─────────────────────┤ │13 │96/06/13 │A:蔡素碧說還是要去跟學校說一下。 │ │ │18:20 │B:好啦,會去跟「四湖國小」說 │ │ │A:蔡素碧 │ ,但莿桐說(比較沒辦法)… │ │ │B:謝宜靜 │ │ ├──┼──────┼─────────────────────┤ │14 │96/06/15 │A:你林內「去了了」了… │ │ │13:35 │. │ │ │A:魏徵豪 │A:你整個檔案用錯了…你要拿新的給學校耶… │ │ │B:謝宜靜 │. │ │ │ │A:沒有啦…那個公告出來整個是舊的,大家領 │ │ │ │ 到的都是舊的啦… │ ├──┼──────┼─────────────────────┤ │15 │96/06/15 │A:你在哪裡?找個地方,我傳真…我們把這張 │ │ │13:38 │ …說多少公斤的這張估價單的內容…叫學校 │ │ │A:蔡素碧 │ 再補這張啦… │ │ │B:謝宜靜 │A:喔…啊學校有這個檔案嗎?你有給他嗎? │ │ │ │B:有啦…我有跟他說他用到舊的… │ ├──┼──────┼─────────────────────┤ │16 │96/06/15 │A:總仔還是希望你跑一趟耶…他 │ │ │13:40 │ 說這個你親自去處理,不要在電話中處理這 │ │ │A:蔡素碧 │ 個… │ │ │B:謝宜靜 │B:現在過去不知道會不會太晚… │ ├──┼──────┼─────────────────────┤ │17 │96/06/16 │A:你另外那個要幫我領喔…不然我禮拜去要拿 │ │ │07:55 │ 耶…另外2支啊… │ │ │A:魏徵豪 │B:那個…莿桐喔? │ │ │B:謝宜靜 │A:另外3間的那個啊…也是拿一支回來了。 │ │ │ │B:那林內要嗎? │ │ │ │. │ │ │ │A:你剛在講那個expocy(防滑材料)沒問題啦 │ │ │ │ …沒有人敢用那個啦…我跟你講就是…沒有 │ │ │ │ 人敢用那個做啦…那大家都標去了… │ │ │ │. │ │ │ │A:那個我還要去跟人家借咧。 │ │ │ │B:那現在怎麼辦?林頭那間要怎麼辦? │ │ │ │A:那個還好啦… │ │ │ │B:林頭那個是我本人去領,那也是要蓋? │ │ │ │A:照講是要…那個還好啦…就一間…你其他都 │ │ │ │ 一定要啦…那個不是這樣做啦…那個是會查 │ │ │ │ 耶…那個到最後都會有事情… │ ├──┼──────┼─────────────────────┤ │18 │96/06/15 │A:蔡小姐…你現在是說哪裡怎樣? │ │ │13:50 │B:首先…你都拿到舊版的給他…應該是說因為 │ │ │A:謝宜靜 │ 舊版的沒有收回來…所以他都全部都是用舊 │ │ │B:蔡素碧 │ 版的上去… │ ├──┼──────┼─────────────────────┤ │19 │96/06/20 │B:怎麼又用這支 │ │ │14:51 │A:魏總說「民生」那件稍微…太密集啦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20 │96/06/23 │A:補充須知跟清單怎麼都無?民生(國小)啊 │ │ │15:17 │ ,都沒有,小袁電子領標都沒啊,文件只有 │ │ │A:魏徵豪 │ 他們學校的文件啊,要標什麼?「我們的」 │ │ │B:謝宜靜 │ 文件都沒上去啦 │ ├──┼──────┼─────────────────────┤ │21 │96/06/25 │A:你那個莿桐喔…我今天不是拿一支給你…你 │ │ │15:36 │ 另外那邊的再找一個(牌)啦… │ │ │A:魏徵豪 │B:喔…好啦…「江仔」就說項目不合咧… │ │ │B:謝宜靜 │ │ ├──┼──────┼─────────────────────┤ │22 │96/07/09 │A:謝先生…你太太MAIL給我的預定進度表…我 │ │ │10:44 │ 都有看到…但是其中有一間學校…林內的民 │ │ │A:蔡素碧 │ 生國小…他們總務有改他們林內新的格式… │ │ │B:謝宜靜 │ 所以民生我就用他們的…其他的我用你的舊 │ │ │ │ 版下去做…目前他們沒跟你要求用新版的嘛 │ │ │ │ … │ │ │ │B:不知道耶…妳有新版的嗎? │ ├──┼──────┼─────────────────────┤ │23 │96/07/25 │A:你跟魏總講一下說我早上石榴有人來ㄟ,一 │ │ │10:03:14 │ 個台中尚青環保科技你認識嗎?高尚尚、青 │ │ │A:謝宜靜 │ 年青。 │ │ │B:蔡素碧 │B:不認識,我上網去查看看。總仔現在開標。 │ │ │ │ 我們是下午要試驗?你就提出嘛,他若有型 │ │ │ │ 錄就要審型錄嘛,你若看到那支沒型錄就舉 │ │ │ │ 手,你就給他講阿。他的資格有限制嗎? │ ├──┼──────┼─────────────────────┤ │24 │96/07/25 │A:我查這間(尚青環保科技)曾經在彰化參加 │ │ │10:7:9 │ 一個景觀的而已,胡亂搞,把完工證明弄在 │ │ │A:蔡素碧 │ 標籤裡面,所以之前投標也不合格標,他可 │ │ │B:謝宜靜 │ 能是來探路的,所以你要叫主任宣布怕廠商 │ │ │ │ 會拿不良不合格的產品來使用,所以我們下 │ │ │ │ 午就要測試了,看廠商有無意見,然後你就 │ │ │ │ 說都沒意見,看他怎麼說。請主任注意審查 │ │ │ │ 他規範的東西,這個可能是來探路的,因為 │ │ │ │ 我看他之前投的標都是景觀類的,但是資格 │ │ │ │ 都不符,我再繼續查。有狀況會我一下。 │ ├──┼──────┼─────────────────────┤ │25 │96/07:25 │A:你很誇張耶,你開卷資料都沒放ㄟ。 │ │ │10:29 │. │ │ │A:謝宜靜 │. │ │ │B:蔡素碧 │B:那我老公用的,他都不給我檢查。我跟你說 │ │ │ │ 用你做第2標,你往前推啦。 │ │ │ │. │ │ │ │B:我有看它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它(指尚青公 │ │ │ │ 司)沒在做防滑的。它只有做水污染,所以 │ │ │ │ 你要強調到時要有一些證書,販賣證啦都要 │ │ │ │ 有喔,你叫總務一定要提喔。 │ │ │ │A:好啦好啦。 │ ├──┼──────┼─────────────────────┤ │26 │96/07/25 │B:阿靜兄那邊有問題,2件事情,第1個,有一 │ │ │10:41:32 │ 家「尚青環保」有投標,我有跟阿靜說這家 │ │ │A:魏徵豪 │ 只做廢水處理跟景觀,不曾做過什麼防滑的 │ │ │B:蔡素碧 │ 東西,我叫他跟主任說在標場上公告下午要 │ │ │ │ 測試,還要有證照,這第1。第2通電話打來 │ │ │ │ ,另一件更麻煩的是,開卷的所有證件都沒 │ │ │ │ 放,所以我說你就是第2家遞補起來,他說不│ │ │ │ 知道那家尚青開的怎樣。 │ ├──┼──────┼─────────────────────┤ │27 │96/07/25 │A:沒附菌種廢標啊怎麼可以…不然「我們」須 │ │ │10:59 │ 知是在寫啥? │ │ │A:魏徵豪 │B:你不是說工程不會。 │ │ │B:謝宜靜 │A:菌種「我們」用的,須知已經有寫,不然須 │ │ │ │ 知青菜寫寫?要照須知阿,學校如果不照須 │ │ │ │ 知我要告學校喔,真的喔。你跟學校講!絕對│ │ │ │ 告! │ ├──┼──────┼─────────────────────┤ │28 │96/07/25 │A:總仔交代說既然有人投,程序要照步來,因 │ │ │13:25 │ 為在投的人會注意,我們不要讓人家抓包, │ │ │A:蔡素碧 │ 因為有個下午要測試,今天下午沒測試,你 │ │ │B:謝宜靜 │ 也要拜託學校明天作個樣子 │ │ │ │B:用完了啦,我載阿智回來拿東西用 │ ├──┼──────┼─────────────────────┤ │29 │96/08/10 │B:所以我現在合約要怎麼改? │ │ │12:01 │A:合約我會寄過去…建築師已經打好了…那妳 │ │ │A:謝宜靜 │ 這3個都要改 │ │ │B:蔡素碧 │ │ ├──┼──────┼─────────────────────┤ │30 │96/08/24 │A:這樣…你拜三我四湖要驗,四湖(資料)都 │ │ │13:14 │ 還沒做 │ │ │A:謝宜靜 │B:就趕著做啊 │ │ │B:蔡素碧 │ │ ├──┼──────┼─────────────────────┤ │31 │96/08/24 │A:蔡小姐,石榴國中水質測試好沒?好了先寄 │ │ │13:17 │ 去,包括完工報告先寄去,他才可以排驗收 │ │ │A:謝宜靜 │B:這樣四湖完工日報何時? │ │ │B:蔡素碧 │. │ │ │ │B:四湖8月29拜三嘛 │ │ │ │A:那是複驗 │ │ │ │B:嘸啦,驗收報告記錄上面有初驗複驗日期啊 │ │ │ │ ,你也要跟我講完工施工日誌監工日誌… │ │ │ │A:要填初驗?…沒關係啦我在打電話問,你石榴│ │ │ │ 先寄,水質、完工報告 │ └──┴──────┴─────────────────────┘ 附表A-2: 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0)吳宗達(000000000、 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6/08/09 │B:我跟你說,我現在在改你的那個合約書啦… │ │ │16:46 │ 我看你以前有那個分析…我幫你調前面那3張│ │ │A:謝宜靜 │ 給你啦…你要照舊的預算書的東側、西側… │ │ │B:建築師吳 │ 不然你以前有附個說明有沒有…那個會不合 │ │ │ 宗達 │ 喔… │ │ │ │A:那現在要怎麼… │ │ │ │. │ │ │ │. │ │ │ │. │ │ │ │A:學校是配合我們這個做就對了… │ │ │ │B:因為他們督導比我們詳細…所以他們自己寫 │ │ │ │ ,啊我們施工、監工再統一啦…啊如果說他 │ │ │ │ 們要跟著我們…要抄我們的也可以…那個有 │ │ │ │ 整本的,有制式的啊…有的是如果他們沒有 │ │ │ │ 寫,那我們的就給他們抄…這樣啦… │ ├──┼──────┼─────────────────────┤ │2 │96/08/10 │A:現在李明遠要寄斗南的住址就好了嗎? │ │ │10:55 │B:資料是不是? │ │ │A:謝宜靜 │A:他說現在委託設計…也是要發文給你啊… │ │ │B:吳宗達 │ │ ├──┼──────┼─────────────────────┤ │3 │96/12/10 │"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10F頂" │ │ │11:19 │謝宜靜叫建築師到四湖國小記得去領錢。 │ │ │A:謝宜靜 │ │ │ │B:吳宗達 │ │ └──┴──────┴─────────────────────┘ 附表B(五堵國小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節錄) 一、蔡素碧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傅績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3/30│A:傅先生,我蔡小姐,那天我看到你打 │A:蔡素碧 │ │ │09:36 │ 給我…要打給你…一直忘記。方便講 │(0000000000)│ │ │ │ 話嗎? │B:傅績欽 │ │ │ │B:詹仔有打給妳嗎? │ │ │ │ │A:有,那個詹仔有打電話給我…我先生 │ │ │ │ │ 忘記找他… │ │ ├──┼────┼──────────────────┼──────┤ │2 │96/05/04│B:那個主要是我和詹仔在聯絡進度時… │A: 傅績欽 │ │ │15:46 │ 他已經找出那個設計的了…設計的這 │B: 蔡素碧 │ │ │ │ 個他找出來了。 │(0000000000)│ │ │ │A:我知道。 │ │ │ │ │B:現在是說他核准大概是什麼時候會核 │ │ │ │ │ 准? │ │ │ │ │A:應該是很快啦。 │ │ │ │ │B:會打折嗎? │ │ │ │ │A:不會啦。 │ │ │ │ │B:真的喔…那我就先照這樣下去設計囉 │ │ │ │ │ 。但是你下禮拜會准嗎?我的意思是 │ │ │ │ │ 想要上去找你就是說如果准了,我把 │ │ │ │ │ 東西做好…一起上去找設計的人蓋章 │ │ │ │ │ 這樣啊… │ │ │ │ │ : │ │ │ │ │A:對啦。這2間不用急啦…就是給他做到│ │ │ │ │ 好…啊我的那個「兄弟」會帶他們課 │ │ │ │ │ 長過來看…啊他後面剩下的有留給我 │ │ │ │ │ 們啦… │ │ │ │ │B:好,瞭解。 │ │ │ │ │A:他就跟我說…他會留「2000(萬)」 │ │ │ │ │ 啊。 │ │ │ │ │B:(笑)好。 │ │ │ │ │A:就來看要怎麼做啊。 │ │ ├──┼────┼──────────────────┼──────┤ │3 │96/05/11│A:傅先生,方便講話嗎? │A:蔡素碧 │ │ │11:16 │B:請講,沒關係。 │(0000000000)│ │ │ │A:那個…因為詹仔他禮拜二是要帶一些 │B:傅績欽 │ │ │ │ 「長仔」(校長)來台南看博覽會, │ │ │ │ │ 他是在說…我們會過去台南和他碰個 │ │ │ │ │ 面…現在這個已經准下來了…但是總 │ │ │ │ │ 仔是有在思考一個問題。 │ │ │ │ │B:嗯。 │ │ │ │ │A:…比如說…如果我們多拜託建築師那 │ │ │ │ │ 邊…可能…多這個部分的開銷…詹仔 │ │ │ │ │ 是有幫我們約好建築師禮拜四…總仔 │ │ │ │ │ 是有想說省這一條…他有想另外一個 │ │ │ │ │ 方案和你討論看看…因為我們不知道 │ │ │ │ │ 那邊的生態…所以我們在別的縣市曾 │ │ │ │ │ 「操作」過的生態…我想說跟你講一 │ │ │ │ │ 下…因為那個建築師份用比較高…等 │ │ │ │ │ 於說…我們在別的縣市有用過分段的 │ │ │ │ │ 。 │ │ │ │ │B:嗯。 │ │ │ │ │A:那個就不用用到建築了… │ │ │ │ │B:不是啦…我是覺得說…這部分你們比 │ │ │ │ │ 較瞭解喔… │ │ │ │ │A:對,但是也要跟你講一下。因為我是 │ │ │ │ │ 想說在電話中喔…總仔是說禮拜四先 │ │ │ │ │ 和你談一下。 │ │ │ │ │B:下禮拜四是不是? │ │ │ │ │A:對。 │ │ │ │ │B:如果說禮拜二…就貼幾片磁磚…因為 │ │ │ │ │ 大家現在不知道…啊你就要解釋說… │ │ │ │ │ 磁磚這個不是重新敲起來…重裝喔… │ │ │ │ │ 這是你們現有的磁磚的喔… │ │ │ │ │A:沒有啦…詹仔應該是沒有安排要跟他 │ │ │ │ │ 們做現場介紹… │ │ │ │ │B:都沒有? │ │ │ │ │A:我沒有聽他這樣講。 │ │ │ │ │B:你跟他問清楚…我是覺得這樣子…就 │ │ │ │ │ 是這2個地方用好…人家那個就說要帶│ │ │ │ │ 他們過去看… │ │ │ │ │A:沒有啦…我現在是說前段…這個案子 │ │ │ │ │ 的處理方式…因為我們一定…我們的 │ │ │ │ │ 模式怎樣…一個計算的方式要讓你瞭 │ │ │ │ │ 解…所以才會說要和你見面再說明一 │ │ │ │ │ 下。 │ │ │ │ │B:我聽懂…這樣禮拜四我有在台北。 │ │ │ │ │A:有在台北喔…這樣如果…禮拜四…下 │ │ │ │ │ 午時間在跟你確定一下。 │ │ │ │ │B:好,禮拜四整天都在台北。 │ │ │ │ │A:好。 │ │ ├──┼────┼──────────────────┼──────┤ │4 │96/05/11│A:蔡小姐嗎? │A:傅績欽 │ │ │16:43 │B:是。 │B:蔡素碧 │ │ │ │A:那個剛剛詹仔(詹永洋)有打給我… │(0000000000)│ │ │ │ 我是在想…我們這個問題…因為他剛 │ │ │ │ │ 也承認說…他這個…就是建築師到底 │ │ │ │ │ 是百分之幾…他還沒有… │ │ │ │ │B:對啊,總仔就是在講…有的是10幾耶 │ │ │ │ │ … │ │ │ │ │A:沒啦…我現在是這樣跟他講啦…我說 │ │ │ │ │ …他是跟我說…他有跟七堵那個講… │ │ │ │ │ 那個就是用七堵那麼嘛…她說有跟他 │ │ │ │ │ 們「頭仔」講…他們「頭仔」有沒有 │ │ │ │ │ 跟建築師講不知道啦…啊他說如果這 │ │ │ │ │ 樣…他要親自過去講啦… │ │ │ │ │B:嗯。 │ │ │ │ │A:確認…就是做什麼工作而已…我說人 │ │ │ │ │ 家圖什麼都跟你用好了…他就是蓋個 │ │ │ │ │ 章…到時開標人到而已… │ │ │ │ │B:因為詹仔是說…他怕如果分段開標不 │ │ │ │ │ 知可不可行…我說沒有關係…因為禮 │ │ │ │ │ 拜二他有下來台南喔…總仔先和他見 │ │ │ │ │ 個面…瞭解說…先跟他說明操作模式 │ │ │ │ │ 是怎樣…因為他有在學校操作過喔… │ │ │ │ │ 他會下去分析說…這樣接受度可不可 │ │ │ │ │ 行…那如果可行… │ │ │ │ │A:妳分段是說…先評審是不是? │ │ │ │ │B:他類似就是說…我們先做一個東西在 │ │ │ │ │ 那邊看…就類似比如說以前我在操作 │ │ │ │ │ 軟體的時候…在賣軟體的時候… │ │ │ │ │A:先demo。 │ │ │ │ │B:對,先demo…這種叫做分段。 │ │ │ │ │A:那要做這樣的話…妳是怎樣…就是拿 │ │ │ │ │ 一個… │ │ │ │ │B:在現場做…在現場做…看看3個小時能│ │ │ │ │ 不能乾啊…啊多久能不能乾啊…那如 │ │ │ │ │ 果不行的就out了。 │ │ │ │ │A:不錯…這樣是不錯…這樣的模式。 │ │ │ │ │B:對啊,因為我們的東西有這樣的特色 │ │ │ │ │ 啊…我們不會妨害到他們上課啊… │ │ │ │ │A:這樣妳也要有建築師啊。 │ │ │ │ │B:恩…這樣是可行…是不用… │ │ │ │ │A:這樣喔? │ │ │ │ │B:對。 │ │ │ │ │A:妳這樣講我就聽懂了…如果這樣是不 │ │ │ │ │ 錯…這樣也不是什麼分段啦…就是可 │ │ │ │ │ 能開標決標的時間比較長 │ │ │ │ │B:對,類似這樣啦…因為我們都形容說 │ │ │ │ │ 這種是分段開標啦… │ │ │ │ │A:就是算要demo…現場實做啦… │ │ │ │ │B:對,鮮豔看看你有沒有符合我這些說 │ │ │ │ │ 明,我這邊的功能你都有符合… │ │ │ │ │A:那別人的是如果乾的話…黏不住… │ │ │ │ │B:對啊,他們一般都要幾天的養護…不 │ │ │ │ │ 能下去踩…那我們的是馬上可以踩… │ │ │ │ │ 乾了就可以踩…所以我們的特色就在 │ │ │ │ │ 這邊,我們速乾型的嘛…那為什麼要 │ │ │ │ │ 這樣…就是不要影響到學校上課啊… │ │ │ │ │ 你總不能說…我全國要做的話…大家 │ │ │ │ │ 都在暑假做…不可能嘛…這種工作… │ │ │ │ │ 所以合理啦 │ │ │ │ │A:恩。 │ │ │ │ │B:對,總仔思考到另外一個問題…這是 │ │ │ │ │ 一個中長期…你總不能中長期都用這 │ │ │ │ │ 個建築師…這樣問題是不是就會出來 │ │ │ │ │ …所以其實總仔他在想事情…他想的 │ │ │ │ │ 是後面的10件、20件…我們是不是都 │ │ │ │ │ 能做得很漂亮…那我們就詳細談完… │ │ │ │ │ 就是我們在說明的機制模式是這樣… │ │ │ │ │ 因為有時候詹仔比較急性子…他會說 │ │ │ │ │ …為什麼要變來變去…我跟他說明說 │ │ │ │ │ …這是一個中長期…我們不能說現在 │ │ │ │ │ 這個案子結束後就沒事了…重點是後 │ │ │ │ │ 面我們還有很多要操作的…那我們要 │ │ │ │ │ 弄出一套模式是大家…等於後面在操 │ │ │ │ │ 作的時候…都不會有在收尾有困擾… │ │ │ │ │A:對…那如果有這個模式的時候…也不 │ │ │ │ │ 怕人家來在那邊… │ │ │ │ │B:對,我剛就在講…我們總不能10件、 │ │ │ │ │ 20件都用同一個建築師啊,這樣問題 │ │ │ │ │ 就出來了,對不對…所以我在想…那 │ │ │ │ │ 天我發現…他和建築師也不是很熟, │ │ │ │ │ 所以總仔才會考慮到這個問題…這樣 │ │ │ │ │ 對你們來講…事後我們,第一…讓人 │ │ │ │ │ 家拿出來看的時候…怎麼設計師都一 │ │ │ │ │ 樣,從頭到尾都只有這個而已… │ │ │ │ │A:恩。 │ │ │ │ │B:這樣就比較奇怪了…當然我們可以一 │ │ │ │ │ 一把那些矛盾點…一層一層把他處理 │ │ │ │ │ 掉…所以說…因為之前這些模式我們 │ │ │ │ │ 也都開過… │ │ │ │ │A:你這樣講是合理啦…就是不影響學校 │ │ │ │ │ 上課啦。 │ │ │ │ │B:對…對。對啊…你總不能說為了要做 │ │ │ │ │ 這個…我全校大家都…還包括…那有 │ │ │ │ │ 可能時間那麼剛好…尤其現在暑假有 │ │ │ │ │ 時也有開訓練課程…總不能說都不能 │ │ │ │ │ 動…也不能讓人家過…這就是算我們 │ │ │ │ │ 的功能性…我學校就是要求這種功能 │ │ │ │ │ 的東西… │ │ │ │ │A:但是如果你要這樣做喔…這個程式… │ │ │ │ │ 你要寫進去標單…讓他們去公告。 │ │ │ │ │B:有,就是會寫進去…所以現在就是說 │ │ │ │ │ …初步的東西都禮拜四上去會再拿給 │ │ │ │ │ 你們看…那細節再討論。 │ │ │ │ │A:那如果這樣…就不用了…我等下就跟 │ │ │ │ │ 詹仔說… │ │ │ │ │B:不是不用啦…也是要見面一下…因為 │ │ │ │ │ 這種工作喔…我們所有的疑慮…要把 │ │ │ │ │ 可能發生跟可以克服的沙盤推演一下 │ │ │ │ │ …因為我們不希望事情發生了…才… │ │ │ │ │ 總仔(魏徵豪)是和你的習慣…我們 │ │ │ │ │ 是可以先預防的先預防…可以討論的 │ │ │ │ │ 先討論…不是到最後才抱著頭…現在 │ │ │ │ │ 還可以討論的時候就要討論到沒什麼 │ │ │ │ │ 疑慮…讓操作都可以很順利…先沙盤 │ │ │ │ │ 推演就對了…要先提出問題,可能會 │ │ │ │ │ 怎樣怎樣…大家同不同意…把最壞的 │ │ │ │ │ 情形都拿出來討論… │ │ │ │ │A:好,沒關係。那我先跟他講。 │ │ │ │ │B:但是你看…像上次見面後…我們衝衝 │ │ │ │ │ 動動就送出去…我是覺得比較不好啦 │ │ │ │ │ …我是覺得慎重一點…因為這個東西 │ │ │ │ │ …他後續可以操作的…那個太多了… │ │ │ │ │ 那我們不要有太…就是急著要做這個 │ │ │ │ │ …然後腳步都亂了…我是覺得這樣比 │ │ │ │ │ 較不好。所以你跟詹仔說明一下…因 │ │ │ │ │ 為詹仔在說為什麼一下這樣…一下那 │ │ │ │ │ 樣…我說在定案之前…都還有討論… │ │ │ │ │ 而且取得最好的方案…我們討論事情 │ │ │ │ │ 就一定是這樣啊…不是都不能改…所 │ │ │ │ │ 以對他我是比較不好意思,改來改去 │ │ │ │ │ …你再安撫他一下… │ │ │ │ │A:好。 │ │ │ │ │B:拜託你耶,謝謝,拜拜。 │ │ ├──┼────┼──────────────────┼──────┤ │5 │96/05/11│A:魏總… │A:傅績欽 │ │ │17:15 │B:傅先生。 │B:蔡素碧 │ │ │ │A:那個…蔡小姐 │(0000000000)│ │ │ │B:傅先生。 │ │ │ │ │A:那個…我跟詹仔解釋清楚了…他這樣 │ │ │ │ │ 現在知道了…那就等於是開標時間比 │ │ │ │ │ 較長…等於性質上是最有利標了嘛, │ │ │ │ │ 對不對。 │ │ │ │ │B:類似啦…但是也不是要他們先簽最有 │ │ │ │ │ 利標的決標方式…而是說我們在寫規 │ │ │ │ │ 範的時候…就是我們先列這樣…是說 │ │ │ │ │ …我不知道他們一般…稱呼這是分段 │ │ │ │ │ 標還是最有利標。我是都稱呼這個… │ │ │ │ │A:那這個第2段就沒有價格標了嘛…直接│ │ │ │ │ 就是入選的…如果… │ │ │ │ │B:有些他如果…有些是這樣去分段…分 │ │ │ │ │ 段標還是有底價…那最有利標就沒有 │ │ │ │ │ 底價,只要在預算內就合理。 │ │ │ │ │A:對啦。 │ │ │ │ │B:所以我不知道說…我們的立足點就是 │ │ │ │ │ 說…如果叫學校簽最有利標…他們會 │ │ │ │ │ 比較困擾…有的學校不要用太多次… │ │ │ │ │ 這種東西不要用太多次,對他們不好 │ │ │ │ │ …偶爾…我曾經聽過一些學校說…你 │ │ │ │ │ 一年裡面用幾件可以…也不要所有的 │ │ │ │ │ 件都簽最有利標…所以我們應該是說 │ │ │ │ │ …我們就來測試這些功能…你如果不 │ │ │ │ │ 符合的我就不開你的底價了…就是不 │ │ │ │ │ 開你的標價啦,不是底價… │ │ │ │ │A:因為如果是最有利標…就沒有3家的限│ │ │ │ │ 制嘛。 │ │ │ │ │B:恩…因為我不曉得你們那邊的生態… │ │ │ │ │ 當然我們先把這個定位大家說明清楚 │ │ │ │ │ … │ │ │ │ │A:這樣…不然你現在這個規範…剛剛詹 │ │ │ │ │ 仔是說他這樣聽有聽懂…我是跟他解 │ │ │ │ │ 釋說…如果改… │ │ │ │ │B:我們禮拜四就把規範拿出來討論嘛… │ │ │ │ │A:不是啦…他們既然禮拜二要下來對不 │ │ │ │ │ 對,他是說看能不能先email給他… │ │ │ │ │B:沒有…因為這種東西你mail給他…他 │ │ │ │ │ 要向誰解釋…?因為這種東西外行的 │ │ │ │ │ 說明會不清楚。 │ │ │ │ │A:這樣妳們可以…禮拜二妳們方便去台 │ │ │ │ │ 南嗎? │ │ │ │ │B:但是禮拜二就是這2個長仔(校長)也│ │ │ │ │ 會去嗎? │ │ │ │ │A:都有。 │ │ │ │ │B:我是怕比較趕…因為…我先跟總仔說 │ │ │ │ │ 看看…看可不可行…來不來得及。 │ │ │ │ │A:我是說如果可以的話…因為人家程式 │ │ │ │ │ 他們在掌握…那個時程他們在掌握… │ │ │ │ │ 我現在意思是說…如果可以的話…現 │ │ │ │ │ 在到禮拜二如果趕一下…這些文書作 │ │ │ │ │ 業如果趕一下…妳去跟他們說明…大 │ │ │ │ │ 家進行的那個… │ │ │ │ │B:可行性這樣… │ │ │ │ │A:對啦…才不會對他們來講有什麼困難 │ │ │ │ │ 沒有。如果這樣時候…因為規範這個 │ │ │ │ │ 是合法的…是就功能…不是就品牌… │ │ │ │ │ 就是就功能做一個限制…那功能就是 │ │ │ │ │ 現場做測試,那如果功能沒達到,我 │ │ │ │ │ 就不開你的價格標…還是功能達到者 │ │ │ │ │ ,大家優先來議價…因為最有利標是 │ │ │ │ │ 議價嘛…那就是第2階段議價這樣嘛…│ │ │ │ │ 那我也是在預算以內,其實這個都很 │ │ │ │ │ 簡單。 │ │ │ │ │B:這個是可行啦…只是他們覺得這樣… │ │ │ │ │ 怎樣的定位方式他們比較不會困擾… │ │ │ │ │ 討論出一個共識這樣。 │ │ │ │ │A:妳這個方式是很好啦…現在是後半段 │ │ │ │ │ 要怎麼走而已,這一段時間…大家都 │ │ │ │ │ 就… │ │ │ │ │B:多多商量。 │ │ │ │ │A:現場實作我是覺得這樣最好…因為這 │ │ │ │ │ 是最沒有爭議的…等於是硬碰硬…比 │ │ │ │ │ 實力的…我覺得這個是合理啦…所以 │ │ │ │ │ 說…如果…禮拜二你們在台南會合… │ │ │ │ │ 是不是妳就光碟跟他壓一下…看有沒 │ │ │ │ │ 有問題…當場大家書面看一下…沒問 │ │ │ │ │ 題…光碟帶回去…就照那個…看他們 │ │ │ │ │ 稍微修正一下…變換一下字型還是什 │ │ │ │ │ 麼的…,就下去公告了嘛。 │ │ │ │ │B:我先問總仔看來不來得及…因為他有 │ │ │ │ │ 時候東西要出去…他都要看…喔…那 │ │ │ │ │ 個不是算次的… │ │ │ │ │A:這合理啦…本來就是這樣。 │ │ │ │ │B:其實我也覺得我們這樣做事比較能讓 │ │ │ │ │ 你放心啦… │ │ │ │ │A:我也是這樣啊… │ │ │ │ │B:ㄟ…我的書人家在催了…不能在延了 │ │ │ │ │ … │ │ │ │ │A:有,我有在用了,但是妳跟他說差不 │ │ │ │ │ 多5月底,6月初這樣。有在印了。 │ │ │ │ │B:我跟人家說月底耶,不要到6月初啦。│ │ │ │ │A:應該是不會啦…我是跟他說5月的倒數│ │ │ │ │ 第2個禮拜五一定要讓我入庫啦… │ │ │ │ │B:喔…趕一下。 │ │ │ │ │A:有啦…那個在印了,那個沒問題。 │ │ │ │ │B:好,那我研究看看再回覆你好不好? │ │ │ │ │A:我是覺得如果可以…妳跟他們2個在台│ │ │ │ │ 南先解釋一下…就程式…因為妳這樣 │ │ │ │ │ 做一個缺點…就是人家都要在那邊… │ │ │ │ │ 人家如果有要先走的…變成時間都綁 │ │ │ │ │ 死了… │ │ │ │ │B:恩? │ │ │ │ │A:啊就現場用完看要怎麼編號…不要被 │ │ │ │ │ 人家偷天換日去喔…這個一些流程… │ │ │ │ │ 是不是要吹電風扇…還是怎樣…等等 │ │ │ │ │ …你們都要先考慮清楚。 │ │ │ │ │B:我知道…就功能性要寫得很清楚…他 │ │ │ │ │ 的製作工法、功能性都要很清楚。 │ │ │ │ │A:對。就是工法和功能。 │ │ │ │ │B:我是有一個直覺感覺就是…禮拜二文 │ │ │ │ │ 件的東西如果要完整給他…應該是來 │ │ │ │ │ 不及…因為我還要畫一個施工圖…我 │ │ │ │ │ 們給他畫複雜一點…讓人家知難而退 │ │ │ │ │ …所以…既然我們沒有建築師這一關 │ │ │ │ │ 了嘛,我們這邊的操作就要更細膩… │ │ │ │ │ 所以我是禮拜二來不及…因為禮拜一 │ │ │ │ │ 他們還有排行程出去外面…所以我是 │ │ │ │ │ 想說如果有可以禮拜二我就先和詹仔 │ │ │ │ │ 見面…把初步的文件和他討論而已… │ │ │ │ │ 那細部的要完整怕來不及… │ │ │ │ │A:好,沒關係…那你們現在約在台南啦 │ │ │ │ │ …喔… │ │ │ │ │B:對。 │ │ │ │ │A:好,那就先照這個方式…那詹仔我跟 │ │ │ │ │ 他講…他也接受啦… │ │ │ │ │B:禮拜四如果有要上去,我們就在 │ │ │ │ │ recheck一次這樣。 │ │ │ │ │A:沒關係。 │ │ │ │ │B:好,謝謝。 │ │ ├──┼────┼──────────────────┼──────┤ │6 │96/06/15│A:傅先生…總仔在拜託說…你那邊要盯 │A:蔡素碧 │ │ │09:10 │ 緊一點… │(0000000000)│ │ │ │B:好,我禮拜六會和「他」見面啦… │B:傅績欽 │ │ │ │A:對,因為你知道,下屬單位如果接到 │ │ │ │ │ 「頂仔」的指示要再叫他去變動喔… │ │ │ │ │ 我看就不敢了…是怕說「頂仔」如果 │ │ │ │ │ 批下來…咬得死死的…我們就動彈不 │ │ │ │ │ 得了… │ │ │ │ │B:喔…他們現在都在議會啦…所以我有 │ │ │ │ │ 跟「他」約明天…有跟他講過,但是 │ │ │ │ │ …好啦…我就叫他盯緊一點。 │ │ ├──┼────┼──────────────────┼──────┤ │7 │96/06/22│A:那個我和總仔最近…是有在討論喔… │A:蔡素碧 │ │ │11:11 │ 我們台北那邊…現在如果說…因為現 │(0000000000)│ │ │ │ 在卡在那邊…比較難解決嘛… │B:傅績欽 │ │ │ │B:恩。 │ │ │ │ │A:那是不是有可行說…我們另外找2家喔│ │ │ │ │ …看說2間新的單位…用設備的方式先│ │ │ │ │ 請出去…譬如說…用新的案子…啊是 │ │ │ │ │ 用裝備下去申請 │ │ │ │ │B:沒有啦…沒關係…他現在他那邊有一 │ │ │ │ │ 間也是用設備啊。 │ │ │ │ │ : │ │ │ │ │B:我知道…現在就是先試啊…真的不行 │ │ │ │ │ 的話…到時…因為你這個一開就要用 │ │ │ │ │ 設備喔…可能有難度啦…現在就是這2│ │ │ │ │ 間已經進行到這個地不了…所以我就 │ │ │ │ │ 先看他這禮拜或下禮拜的狀況怎樣… │ │ │ │ │ 初步…他們比較不瞭解說假設讓建築 │ │ │ │ │ 師監造啦…如果說是7%…這樣來看的│ │ │ │ │ 話…影響不是很大…而且比較順利… │ │ │ │ │A: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他是說…如果照 │ │ │ │ │ 工程的模式喔…大家就眼睛睜很大… │ │ │ │ │ 都先用起來再說耶…我們一般是不希 │ │ │ │ │ 望事後再來解決這些事情嘛…「啊靜 │ │ │ │ │ 」(謝宜靜)那邊我也是用…等於說 │ │ │ │ │ 工程…但是看起來好像設備的部分… │ │ │ │ │ 就沒有這個困擾…但是這邊得到的… │ │ │ │ │ 他看我們的文件…他說…你如果用這 │ │ │ │ │ 樣的模式…怕設計監造的人…部會同 │ │ │ │ │ 意這樣的方式…因為他的一個方式轉 │ │ │ │ │ 不過來…變成我們也不可以勉強他啊 │ │ │ │ │ …他說他這樣會有困擾啊…所以才會 │ │ │ │ │ 說…我另外可能也會在台北那邊找看 │ │ │ │ │ 有沒有建築師…我也有這樣的想法 │ │ │ │ │ : │ │ │ │ │A:因為他對那裡的生態喔…他有壓力啦 │ │ │ │ │ …因為太久了…他都會讓舊的成規綁 │ │ │ │ │ 住…其實我在別的縣市…用我們用的 │ │ │ │ │ 模式下去做…沒有他說的困擾…但是 │ │ │ │ │ 他強調…他只要設計而已,不要監造 │ │ │ │ │ … │ │ │ │ │B:沒有啦…他主要是監造費的問題啦… │ │ │ │ │A:喔…對啦…因為費用太少的問題…他 │ │ │ │ │ 不要啦…這個也是1點啦… │ │ │ │ │B:如果說有監造…用下去…假設別人得 │ │ │ │ │ 標啦…這樣不行的時候… │ │ │ │ │A:對啊…我們也是要給他導入…當然… │ │ │ │ │ 這個是另外一個思考方案啦…假設前 │ │ │ │ │ 案卡住…先不要動…先按住…不要去 │ │ │ │ │ 討論嘛…就先按下…看是用別條路… │ │ │ │ │ 繞一個圈…用設備出來這樣子…是有 │ │ │ │ │ 這樣的提議啦…你研究看看可不可行 │ │ │ │ │ 啦… │ │ │ │ │ : │ │ │ │ │B:這可能喔…意願上比較困難的就是… │ │ │ │ │ 我朋友就說…不然就先這2間試一試…│ │ │ │ │ 他在找那個去看… │ │ ├──┼────┼──────────────────┼──────┤ │8 │96/06/26│A:傅先生…我蔡小姐…那個詹仔有和他 │A:蔡素碧 │ │ │08:46 │ 請教過…那個工務那邊ok了…現在是 │(0000000000)│ │ │ │ 要等教育那邊…啊他們學校也有去翻 │B:傅績欽 │ │ │ │ 採購法…有一條第7條…我們這個財務│ │ │ │ │ 的比例比較高…本來就可以用財物下 │ │ │ │ │ 去購買這樣…第7條他們學校也有看過│ │ │ │ │ 啦…那天我就有去一間學校跟他們請 │ │ │ │ │ 這件事情…他就說…第幾條這樣…早 │ │ │ │ │ 上我和詹仔通電話…他說有啦…學校 │ │ │ │ │ 也是有看到這條…才願意簽出去…啊 │ │ │ │ │ 工務那邊也瞭解這種狀況…所以他那 │ │ │ │ │ 邊也沒問題…詹仔是說學校是ok才簽 │ │ │ │ │ 出去啊嘛…啊工務也瞭解這種比例的 │ │ │ │ │ 問題…就是財物的比例高於那個…所 │ │ │ │ │ 以用採購法第7條就很明顯…整條的敘│ │ │ │ │ 述就很清楚了…就可以照法令用這種 │ │ │ │ │ 方式…請學校依採購法去採購這樣… │ │ │ │ │ 啊你局裡那邊在注意一下… │ │ │ │ │B:我今天會去。 │ │ │ │ │A:對,這條法令就拿出來大家翻一下… │ │ │ │ │ 就可以有一個解釋…第7條很明顯…你│ │ │ │ │ 整條看完…總則的第7條…但是第7條 │ │ │ │ │ 比較長…應該在後面…就有工程、財 │ │ │ │ │ 物、勞務2種以上的性質,難以認定其│ │ │ │ │ 歸屬者,按期性質所佔比例金額歸屬 │ │ │ │ │ 之…所以你翻這條給他們看一下…就 │ │ │ │ │ 知道怎麼處理了…那拜託你耶…如果 │ │ │ │ │ 有進度再通知一下,謝謝。 │ │ ├──┼────┼──────────────────┼──────┤ │9 │96/07/13│A:現在他總務怎麼說堅持要用「設計監 │A:蔡素碧 │ │ │12:03 │ 造」,因為這樣就回去用工程了。 │(0000000000)│ │ │ │B:我來去講。 │B:傅績欽 │ │ │ │A:之前那間就順事順事,你又讓他翻回 │ │ │ │ │ 去做工程,那之前那間(指五堵國小 │ │ │ │ │ )就有瑕疵了,既有前例了,還有採 │ │ │ │ │ 購法第七條在那邊運用,詹仔說那邊 │ │ │ │ │ 你熟,可能你要打個招呼,他早上去 │ │ │ │ │ 接(接觸)總務啦 │ │ │ │ │ : │ │ │ │ │B:為什麼你去都資格不符。 │ │ │ │ │A:沒注意要「無退票證明」,還好都順 │ │ │ │ │ 事啦,沒注意你們縣市要,我們在別 │ │ │ │ │ 縣市都不用。 │ │ ├──┼────┼──────────────────┼──────┤ │10 │97/01/11│A:那個…2件事情,那個台北那邊…有請│A:蔡素碧 │ │ │10:34 │ 到了…我想說你下禮拜如果下來,跟 │(0000000000)│ │ │ │ 你會一下…另外我是想說要和你會… │B:傅績欽 │ │ │ │ 還是跟詹仔會… │ │ │ │ │B:恩… │ │ │ │ │A:因為詹仔我們上次去驗收…他就很急 │ │ │ │ │ 性子,就拿他的存摺給我們…啊我們 │ │ │ │ │ 一直追追追…到昨天才出來嘛…我就 │ │ │ │ │ 想說你如果有要下來…是要和你這邊 │ │ │ │ │ CHECK,還是…因為…發票是開我這邊│ │ │ │ │ 的嘛…所以就沒有其他什麼後續的問 │ │ │ │ │ 題嘛…所以就看你的看法…我再和詹 │ │ │ │ │ 仔聯絡一下… │ │ │ │ │ : │ │ │ │ │A:沒有…因為你和…我沒有處理那個部 │ │ │ │ │ 分… │ │ │ │ │B:喔… │ │ │ │ │A:對,這個…我是接你的嘛…啊你自己 │ │ │ │ │ 處理…這應該… │ │ │ │ │B:這樣也是好啦… │ │ │ │ │A:另外副總他11月底有跟我借一筆15的 │ │ │ │ │ 喔…啊他有和我調10了…所以還欠5…│ │ │ │ │ 我就直接這樣扣掉…對,他有和你講 │ │ │ │ │ 這件事嗎? │ │ │ │ │ : │ │ │ │ │A:你就帳號給我…我就跟你處理啊… │ │ │ │ │B:不用啊…我人就要下去了,你還處理 │ │ │ │ │ 什麼… │ │ ├──┼────┼──────────────────┼──────┤ │11 │97/03/11│A:詹先生有給我台北那邊有一個公文函 │A:蔡素碧 │ │ │16:25 │ ,我想傳真給你,我們有開會討論這 │(0000000000)│ │ │ │ 件事,你看到那個文是不是可以思考 │B:傅績欽 │ │ │ │ 一下,今年跑的案子減量,因為好像 │ │ │ │ │ 有點在鋒頭上感覺… │ │ ├──┼────┼──────────────────┼──────┤ │12 │97/03/14│B:我可能要下禮拜…我看喔…那個文我 │A:蔡素碧 │ │ │11:10 │ 看一看…沒影響啦…那去年9月的事情│(0000000000)│ │ │ │ 啊… │B:傅績欽 │ │ │ │A:喔…他是在說如果…風頭上…那是… │ │ │ │ │ 詹仔也是這樣的考量啦…說也是有 │ │ │ │ │ 學校在這樣反應… │ │ └──┴────┴──────────────────┴──────┘ 二、蔡素碧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詹永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04│A:那個袁先生因為他這2天都在外面忙,│A:蔡素碧 │ │ │14:13 │ 那他剛才有打電話跟我講…說你要的 │(0000000000)│ │ │ │ 那些參考的東西…我等一下寄電子檔 │B:詹永洋 │ │ │ │ ,我剛有問你太太信箱……那你是要 │(0000000000)│ │ │ │ 和那個研究一下是不是? │ │ │ │ │B:對,對…那個建築師我已經找到了, │ │ │ │ │ 沒問題了。 │ │ │ │ │A:啊那個是先傳一些曾經做過的草稿先 │ │ │ │ │ 給你參考…你大概給他… │ │ │ │ │B:給他看一下,OK。 │ │ │ │ │A:對,先給他參考說大概的型態是這樣 │ │ │ │ │ 。 │ │ │ │ │B:OK,好。 │ │ │ │ │ : │ │ │ │ │A:我會建議喔…我們跟你一起去。 │ │ │ │ │B:對,對,對,最好是妳跟我一起去這 │ │ │ │ │ 樣子。 │ │ │ │ │A:我跟你們一起去。啊所以喔…我這樣 │ │ │ │ │ 子看待啦喔…第一:我mail給你的話 │ │ │ │ │ ,現在也是零零落落地,因為不是針 │ │ │ │ │ 對你們那裡去寫的啦,啊與其你留那 │ │ │ │ │ 麼多資料,事後也許會容易混亂。所 │ │ │ │ │ 以我是比較建議說,因為我在做別的 │ │ │ │ │ 地方,他是都正確…已經核准多少… │ │ │ │ │ 我們再依那個核准的下去變更。啊只 │ │ │ │ │ 是說…你先去跟建築師拜見,大家認 │ │ │ │ │ 識一下,就一回生…二回熟嘛,你先 │ │ │ │ │ 和他熟悉一下,啊我們上去的時候, │ │ │ │ │ 就會同你做做技術上面的說明跟討論 │ │ │ │ │ 。 │ │ │ │ │B:那個建築師我認識啦。那個都算都同 │ │ │ │ │ 掛的。 │ │ │ │ │A:喔…本來就認識了。這樣我們就不用 │ │ │ │ │ 急,但是你什麼時候會核准?啊差不 │ │ │ │ │ 多多少? │ │ │ │ │B:因為公文…都是照妳寫的金額。 │ │ │ │ │A:喔…不會打折喔,你有「勇」喔(笑 │ │ │ │ │ )。 │ │ │ │ │B:沒有,那個… │ │ │ │ │A:都有拜託的啦喔? │ │ │ │ │B:不是那不是我在「勇」,那個是有「 │ │ │ │ │ 傅先生」(傅欽績)在「勇」啦。 │ │ │ │ │A;喔,我知道,所以就照這樣下去設計 │ │ │ │ │ 啦…我們就跟建築師這樣講啦。 │ │ │ │ │B:不然等他核准以後,我們再去跟建築 │ │ │ │ │ 師去談不就好了。 │ │ │ │ │A:好啊,因為最主要我是要等他批准, │ │ │ │ │ 看有沒有變動…因為牽一髮動全身… │ │ │ │ │ 他那個最主要後面有很多細項喔…因 │ │ │ │ │ 為做工程的和做設備的不一樣…做工 │ │ │ │ │ 程的喔…會牽到…因為後面的小項目 │ │ │ │ │ 都會去更動到。這樣我們就不要急著 │ │ │ │ │ mail資料給妳。 │ │ │ │ │ : │ │ │ │ │B:一般是1個禮拜至10天左右,反正這個│ │ │ │ │ …我會請那個傅先生(傅績欽)去催 │ │ │ │ │ 比較快。 │ │ ├──┼────┼──────────────────┼──────┤ │2 │96/05/11│A:我們現在「准的」都沒有變動嘛。 │A:蔡素碧 │ │ │10:17 │B:都沒有變動…沒有錯。 │(0000000000)│ │ │ │A:那你不就禮拜一要下來…大家見個面 │B:詹永洋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B:沒啦…我是帶幾個校長下去啦。 │ │ │ │ │ : │ │ │ │ │B:不是啦…我是說看禮拜一早上…看有 │ │ │ │ │ 沒有辦法…我們先去跟建築師談嘛。 │ │ │ │ │ : │ │ │ │ │A:建築師有和你下來嗎? │ │ │ │ │B:沒有啦…我禮拜一是帶一些校長去看 │ │ │ │ │ 教育博覽會啦。 │ │ │ │ │A:不然我文件做好要上去…再和你預約 │ │ │ │ │ 一下。下禮拜文件就好,我再跟你約 │ │ │ │ │ 一下。 │ │ │ │ │ : │ │ │ │ │A:來不及啦。啊因為你禮拜一早上要帶 │ │ │ │ │ 人參觀…這樣太趕了…就我們直接上 │ │ │ │ │ 去…看禮拜幾先跟你預約…你再幫我 │ │ │ │ │ 約那個建築師…我們先見面…我們再 │ │ │ │ │ 一起去建築師那邊。 │ │ │ │ │ : │ │ │ │ │B:我本來是想說看禮拜一早上能夠處理 │ │ │ │ │ 好的話…然後禮拜二、三這2天你們整│ │ │ │ │ 理文件…禮拜四我一回馬上就幫你們 │ │ │ │ │ 送件…馬上就開標這樣子 │ │ │ │ │A:那不用先和建築師見面一下?我跟你 │ │ │ │ │ 講,詹先生…你帶校長下來那麼忙… │ │ │ │ │ 所以我們…就禮拜四…你先幫我預約 │ │ │ │ │ 建築師…禮拜四去我們再一起談。 │ │ ├──┼────┼──────────────────┼──────┤ │3 │96/05/11│A:詹先生…方便講話嗎…我蔡小姐。 │A:蔡素碧 │ │ │16:26 │B:你好,可以。 │(0000000000)│ │ │ │A:我剛剛有和傅先生(傅績欽)通過電 │B:詹永洋 │ │ │ │ 話…我是在和他研究一件事情…因為 │(0000000000)│ │ │ │ 我們禮拜四如果過去喔…我們總仔會 │ │ │ │ │ 再去學校巡一巡…因為畢竟我們這個 │ │ │ │ │ 是在做示範的案喔…傅先生也認同這 │ │ │ │ │ 樣啦…認為該慎重一點…做好一點這 │ │ │ │ │ 樣。 │ │ │ │ │B:好。 │ │ │ │ │A:尤其…因為還有一個觀點就是說…我 │ │ │ │ │ 剛剛在和傅先生說的是…我別的縣市 │ │ │ │ │ 曾經「操作」過一種就是…分段開標 │ │ │ │ │ …那傅先生說這樣的想法不錯…因為 │ │ │ │ │ 我們可以省一筆設計費的開銷… │ │ │ │ │B:反正妳和傅先生看怎樣…我都可以配 │ │ │ │ │ 合就是了。 │ │ │ │ │A:所以現在我是有和傅先生check到這一│ │ │ │ │ 點…他說那我們就先再見面…這已經 │ │ │ │ │ 要進入一些比較細節的嘛…他是說喔 │ │ │ │ │ …因為我跟他說…我跑得太快了…我 │ │ │ │ │ 先叫詹仔幫我約建築師了…他就說那 │ │ │ │ │ 就先跟建築師延一下…我們禮拜四先 │ │ │ │ │ 見個面…就是你、傅先生、總仔還有 │ │ │ │ │ 我…我們四個先見面…先研究看這種 │ │ │ │ │ 模式可不可行…因為我們後來的案子 │ │ │ │ │ 會越來越多…那我們可以能省則省… │ │ │ │ │ 我們實際把案子做好一點比較要緊啦 │ │ │ │ │B:不是…我跟你講啦…你分段開標嘛對 │ │ │ │ │ 不對…那止滑的話沒有辦法… │ │ │ │ │A:所以就是見面分析給你們聽…這就要 │ │ │ │ │ 見面談才會清楚…所以我可能要拜託 │ │ │ │ │ 你先跟建築師delay一下…我們就禮拜│ │ │ │ │ 四先見面後再研究要不要找他面談… │ │ │ │ │ 因為一定要讓傅先生瞭解這種操作模 │ │ │ │ │ 式…我們大家三方…大家判斷一下這 │ │ │ │ │ 樣可不可行…固定一個模式之後…大 │ │ │ │ │ 家就比較順嘛… │ │ │ │ │B:對,沒有錯。 │ │ │ │ │A:那這種剛起頭的案子…總仔就在說… │ │ │ │ │ 從上次見面後,都沒有再見面詳談… │ │ │ │ │ 這樣子衝衝動動就要上去…怕比較不 │ │ │ │ │ 好…我禮拜四如果過去…我就會先拿 │ │ │ │ │ 文件和你們討論…你覺得這樣好不好 │ │ │ │ │ ,這樣是不是比較慎重…比較仔細這 │ │ │ │ │ 樣。 │ │ │ │ │B:反正我沒有意見啦…我是負責學校這 │ │ │ │ │ 邊啦…你跟傅先生如果談好的話… │ │ │ │ │A:那這樣我們…我是想說先和你check一│ │ │ │ │ 下,這樣禮拜四我會先和傅先生預約 │ │ │ │ │ 看他2點…因為我有跟傅先生說這樣的│ │ │ │ │ 情形…他是叫我先和你講一下… │ │ │ │ │B:我跟妳講…我禮拜二人都在台南…吉 │ │ │ │ │ 村大飯店啦… │ │ │ │ │A:袁先生有講。 │ │ │ │ │B:我在吉村大飯店啦妳看是不是我們要 │ │ │ │ │ 談一下也沒關係啦…因為這個實際操 │ │ │ │ │ 作喔…說真的…學校的操作可能傅先 │ │ │ │ │ 生他也不太瞭解。 │ │ │ │ │A:好啊…那建築師你就先跟他延一下… │ │ │ │ │B:那是沒關係…我希望你們那邊不要滾 │ │ │ │ │ 來滾來…滾到後來我都不知道怎麼… │ │ │ │ │A:主要是跟傅先生研究的就是…我們後 │ │ │ │ │ 面陸續的案子的時候…我們就不用再 │ │ │ │ │ 多花這一筆。 │ │ │ │ │B:我知道啦…說真的…其實一般照理來 │ │ │ │ │ 講…沒有建築師也沒有關係…問題就 │ │ │ │ │ 是…妳的規格內容…妳放出去之後有 │ │ │ │ │ 沒有問題…我一直強調的就是…妳的 │ │ │ │ │ 內容東西有沒有問題…說真的…我怕 │ │ │ │ │ 的就是這個而已 │ │ │ │ │A:我知道意思…那這樣細節喔…可能我 │ │ │ │ │ 們大致上如果分段怎麼分…說明給你 │ │ │ │ │ 聽…讓你瞭解…因為你對學校的生態 │ │ │ │ │ 瞭解嘛… │ │ │ │ │B:對啦。 │ │ │ │ │A:那你就判斷說…這樣他們可不可以接 │ │ │ │ │ 受… │ │ │ │ │B:我跟你講啦…分段的話…可能沒辦法 │ │ │ │ │ 分段啦… │ │ │ │ │A:就我們先跟你說明看他的動作是怎樣 │ │ │ │ │ …那你再去判斷。 │ │ │ │ │B:不是…我跟你講…因為妳如果要分段 │ │ │ │ │ 的話…當初時妳送概算書的時候…妳 │ │ │ │ │ 就要分開送…那妳瞭解嘛? │ │ │ │ │A:我不太瞭解… │ │ │ │ │B:我跟妳講喔…妳如果要分開… │ │ │ │ │A:還是禮拜二如果有見面…再跟你瞭解 │ │ │ │ │ 清楚一點。 │ │ │ │ │B:對。因為我跟妳講喔…妳如果要分開 │ │ │ │ │ 的時候…當時妳送概算書的時候…妳 │ │ │ │ │ 就要分開了… │ │ │ │ │A:我先跟你溝通到這一段…那我先和傅 │ │ │ │ │ 先生說你的看法…禮拜二見面你再分 │ │ │ │ │ 析給他聽。 │ │ │ │ │B:對啦…因為你要以基隆的生態…你要 │ │ │ │ │ 以我們基隆市的生態… │ │ │ │ │A:我知道…所以我們要多見幾次面…弄 │ │ │ │ │ 清楚一點。 │ │ │ │ │B:好啦? │ │ │ │ │A:那再嘛煩你。 │ │ ├──┼────┼──────────────────┼──────┤ │4 │96/05/17│B:妳說的這個我都瞭解啦…我昨天有回 │A:蔡素碧 │ │ │08:04 │ 傳過去,妳看一下好不好…因為妳寫 │(0000000000)│ │ │ │ 的廠商資格裡面…我好像都沒有…所 │B:詹永洋 │ │ │ │ 以我給它加一個「庭園綠化設備」… │(0000000000)│ │ │ │ 因為我的營業項目裡面,剛好就是有 │ │ │ │ │ 那一項… │ │ │ │ │A:喔…我懂…但是我要再整理好再寄過 │ │ │ │ │ 去…還是你那邊的檔案自己加上去 │ │ ├──┼────┼──────────────────┼──────┤ │5 │96/07/09│A:我蔡小姐…那個你在和…在講的那個 │A:蔡素碧 │ │ │10:29 │ 事情…總仔是在說…因為我們是包含 │(0000000000)│ │ │ │ 稅金喔…所以不用我到時…如果你作 │B:詹永洋 │ │ │ │ 主的…變成我還要開發票給你喔…目 │(0000000000)│ │ │ │ 前還沒有那麼多件…所以還是建議說 │ │ │ │ │ …我這邊先作主(主標)… │ │ │ │ │B:好,沒關係,這個我瞭解,我知道了 │ │ │ │ │ … │ │ │ │ │A:另外就是…我們這邊要寫多少金額? │ │ ├──┼────┼──────────────────┼──────┤ │6 │96/07/13│A:現在學校擔心不是這問題,學校擔心 │A: 詹永洋 │ │ │13:24 │ 公文程序問題。 │(0000000000)│ │ │ │B:採購法第7條在那邊有什麼程序問題。│B: 蔡素碧 │ │ │ │A:現在財物採購跟工程採購問題,學校 │(0000000000)│ │ │ │ 擔心政風室會查啦,你們不是學校單 │ │ │ │ │ 位你不懂,這案子一看就是工程採購 │ │ │ │ │ 的,學校硬改成財物採購,因為學校 │ │ │ │ │ 怕上面政風室問題,他以後要怎麼解 │ │ │ │ │ 釋?這種事牽涉以後退休金… │ │ │ │ │ : │ │ │ │ │B:改成工程喔,我們可能「玩」不起來 │ │ │ │ │ … │ │ │ │ │ : │ │ │ │ │A:我不會讓他用工程啦,這樣會害到五 │ │ │ │ │ 堵。 │ │ │ │ │B:你這觀念是對的,上面准過了就這樣 │ │ │ │ │ 執行。 │ │ │ │ │A:你最好給傅先生講一下,你說七堵拜 │ │ │ │ │ 一會送,叫傅仔再去教育局跟長仔講 │ │ │ │ │ 一下,懂不懂,我讓他一樣用財物採 │ │ │ │ │ 購送,還有五堵要做的話,因為我23 │ │ │ │ │ 號回國,安排24到27做。 │ │ ├──┼────┼──────────────────┼──────┤ │7 │96/08/17│A:我們現在如果驗的時候…袁先生他是 │A:蔡素碧 │ │ │11:12 │ 代表「建築師事務所」 │(0000000000)│ │ │ │B:對。 │B:詹永洋 │ │ │ │A:啊他那天開(標)的時候有在場耶… │(0000000000)│ │ │ │B:沒關係啦,那個… │ │ │ │ │A:確定喔… │ │ │ │ │B:沒關係啦…那個無所謂… │ │ │ │ │ : │ │ │ │ │A:我知道,但是我有個建議,你要不要 │ │ │ │ │ 請趙先生(建築師)也過去…因為我 │ │ │ │ │ 們後面還有很多件嘛…我是覺得說他 │ │ │ │ │ 也瞭解一下…不要都… │ │ │ │ │B:現在問題就是…我跟妳講…那趙建築 │ │ │ │ │ 師要來的話…袁先生就可以不用來啦 │ │ │ │ │ …那現在就是… │ │ │ │ │A:因為他沒有確切地操作過一次喔…其 │ │ │ │ │ 實有的東西…這個產品他以前沒有經 │ │ │ │ │ 驗過…讓他實際操演過一次喔… │ │ └──┴────┴──────────────────┴──────┘ 三、詹永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袁敏欽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15│B:(魏徵豪轉給副理袁敏欽) │A:詹永洋 │ │ │10:33 │A:好…袁敏欽嗎? │B:袁敏欽 │ │ │ │B:對? │(0000000000)│ │ │ │A:你現在就是要給我一份正確的預算書 │ │ │ │ │ 、圖就是了。 │ │ │ │ │B:對,對,我知道。 │ │ │ │ │A:然後同樣的…一個是預算書、一個是 │ │ │ │ │ 估價單,空白的這樣子就好了。 │ │ │ │ │B:好。 │ │ │ │ │A:那個規格說明都要一樣就是了。 │ │ │ │ │B:對,我知道。 │ │ │ │ │A:好,拜拜。 │ │ ├──┼────┼──────────────────┼──────┤ │2 │96/05/16│B:袁先生。 │A:詹永洋 │ │ │18:03 │A:是,詹先生。 │B:袁敏欽 │ │ │ │B:我已經回到基隆了,你看那個好了沒 │ │ │ │ │ ,好了EMAIL給我。 │ │ │ │ │A:待會,我們就會把它EMAIL過去,因為│ │ │ │ │ 那個檔案比較大,我把它分做四份資 │ │ │ │ │ 料過去。 │ │ │ │ │B:沒關係,你先給我,我再幫你整理。 │ │ │ │ │A:還有一件事情想要跟你報告一下,就 │ │ │ │ │ 是說如果我們送給學校的話,兩個案 │ │ │ │ │ 子,我們是說先送一個案子,等他已 │ │ │ │ │ 經要開標了,我們再送第二個案子, │ │ │ │ │ 不要一起上。 │ │ │ │ │B:沒關係,你全部給我,我會處理。 │ │ │ │ │A:對,我們老總是要我先跟你溝通一下 │ │ │ │ │ 這個問題。 │ │ │ │ │B:這個公文下來以後,什麼時候要送上 │ │ │ │ │ 去,他有那個時效性。 │ │ │ │ │A:最起碼,我們兩個案子的時間要把它 │ │ │ │ │ 錯開啊,不然人家上去拿看的內容結 │ │ │ │ │ 果都雷同。 │ │ │ │ │B:我跟你講,這個我會幫你處理啦,你 │ │ │ │ │ 放心好了。 │ │ ├──┼────┼──────────────────┼──────┤ │3 │96/05/16│A:因為那個資料都是我們蔡小姐幫我傳 │A:袁敏欽 │ │ │19:51 │ 的啦,所以明天早上我進公司先看一 │B:詹永洋 │ │ │ │ 下,我再跟你聯絡。 │ │ ├──┼────┼──────────────────┼──────┤ │4 │96/05/18│A:那個我們老總說…案子…2所儘量把它│A:袁敏欽 │ │ │13:22 │ 時間錯開啦… │B:詹永洋 │ │ │ │B:我知道,這個我知道…我會處理。 │ │ ├──┼────┼──────────────────┼──────┤ │5 │96/05/18│A:你寄給我的光碟我看過了…你那光碟 │A:詹永洋 │ │ │21:38 │ 就跟你印給我的意思一樣嘛…這樣的 │B:袁敏欽 │ │ │ │ 話沒有用處啊… │ │ │ │ │B:因為那個是蔡小姐整理的…所以我不 │ │ │ │ │ 曉得她跟你談的意思耶… │ │ │ │ │ : │ │ │ │ │A:我跟你講喔…我要的就是你們原先寫 │ │ │ │ │ 的報告那些…這樣才好給學校…報審 │ │ │ │ │ 查嘛… │ │ │ │ │B:檢測報告? │ │ │ │ │ : │ │ │ │ │A:對嘛…我要的就是已經完工的資料… │ │ │ │ │ 我們就讓學校以這些東西來審查… │ │ │ │ │B:好,我知道,我儘快看明天再幫你補 │ │ │ │ │ 寄上去… │ │ │ │ │A:因為明天七堵國小要跟人家談啦… │ │ │ │ │ : │ │ │ │ │A:所以他們明天要跟我談這個case啊… │ │ │ │ │ 因為你寄給我的光碟,之前都email給│ │ │ │ │ 我,我也已經改好了…我要的就是那 │ │ │ │ │ 些資料… │ │ ├──┼────┼──────────────────┼──────┤ │6 │96/05/22│A:好…那那個…我也先叫學校先送審啦 │A:袁敏欽 │ │ │09:04 │ …如果送審完下來以後,就可以開標 │B:詹永洋 │ │ │ │ 了…那個我已經講好了…那個是輪替 │ │ │ │ │ 開標就是了… │ │ │ │ │B:啊這樣大概會什麼時候? │ │ ├──┼────┼──────────────────┼──────┤ │7 │96/05/23│A:詹先生現在我們回歸正常手續,因為 │A:袁敏欽 │ │ │08:50 │ 學校要設計監造單位,我們這邊步驟 │B:詹永洋 │ │ │ │ …學校看他們作業方式,有些要建築 │ │ │ │ │ 師估價單,建築師的。建築師要先跟 │ │ │ │ │ 學校有合約簽約,學校偉多建築師規 │ │ │ │ │ 劃設計案子,要嘛煩你跟總務問一下 │ │ │ │ │ ,他們有辦過應該都知道,要正式簽 │ │ │ │ │ 約才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 │ │ │ │ │B:但是…他他他是屬於超過10萬以上才 │ │ │ │ │ 要啊 │ │ │ │ │A:10萬以上是是找3家,我們這邊是直接│ │ │ │ │ 開估價單給學校再定合約,再來規劃 │ │ │ │ │ 設計內容要跟學校要一下工程管理費 │ │ │ │ │ 、空污的比例、趴數… │ │ │ │ │B:等下…我前幾天有從教育局往佔有新 │ │ │ │ │ 的趴數我看一下…(看資料)… │ │ │ │ │A:先簽約我們才送正式規劃設計內容給 │ │ │ │ │ 學校讓他簽准辦發包。這樣對我們也 │ │ │ │ │ 有保障,畢竟兩案那麼接近、內容那 │ │ │ │ │ 麼雷同,你沒用建築師下去規劃設計 │ │ │ │ │ 到時人家來查,你規範內容怎麼來的 │ │ │ │ │ ? │ │ │ │ │ : │ │ │ │ │B:這樣我是不是要跟學校拿回來再重新 │ │ │ │ │ 送。 │ │ │ │ │A:對對對…要跟學校問一下是要建築師 │ │ │ │ │ 開估價單就可以還是他們要發文給建 │ │ │ │ │ 築師,建築師就做個設計監造費用趴 │ │ │ │ │ 數,一般是3趴(%),再來就是跟學│ │ │ │ │ 校簽合約。 │ │ ├──┼────┼──────────────────┼──────┤ │8 │96/05/23│B:我剛有跟學校通過電話,學校「教銀 │A:詹永洋 │ │ │09:02 │ 」(音模糊)那部分先退回來,我們 │B:袁敏欽 │ │ │ │ 重新編概算。 │ │ │ │ │ : │ │ │ │ │B:他說那個「設計圖」(音模糊)的合 │ │ │ │ │ 約可以後補沒關係,你要先有設計師 │ │ │ │ │ 的設計圖啊。 │ │ │ │ │A:設計圖? │ │ │ │ │B:就是預算書圖要先給設計師蓋章才能 │ │ │ │ │ 送件啊。 │ │ │ │ │A:對啊。就是我們做的那份規範,全部 │ │ │ │ │ 裡面都要改,改成有設計師監造。 │ │ │ │ │B:對對對,這樣子好不好。 │ │ │ │ │A;好,他那個委外設計的部分,他說合 │ │ │ │ │ 約可以後補喔? │ │ │ │ │B:合約可以後補沒關係。 │ │ │ │ │A:當然我們可以同時作業啦,一般照程 │ │ │ │ │ 序是合約要先出來才是設計規範才對 │ │ │ │ │ 啊。 │ │ │ │ │B:那個沒關係。 │ │ │ │ │A:我們會同時作業啦。 │ │ │ │ │B:你同時作業沒關係,到時後學校那邊 │ │ │ │ │ 我負責。就是說你現在整個案件拿上 │ │ │ │ │ 來,就看跟設計師約什麼時候。 │ │ │ │ │A:好。 │ │ ├──┼────┼──────────────────┼──────┤ │9 │96/05/23│A:袁先生。現在學校都講好了。你那邊 │A:袁敏欽 │ │ │09:38 │ 就是所有東西都要更改嘛,對不對。 │B:詹永洋 │ │ │ │A:對。 │ │ │ │ │B:那這樣還要不要約建築師? │ │ │ │ │A:要。那我們東西先做好,做好就一併 │ │ │ │ │ 過去跟他談。 │ │ │ │ │B:你預定什麼時候? │ │ │ │ │A:我先安排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們這幾 │ │ │ │ │ 天比較忙一點。我要上去之前一定跟 │ │ │ │ │ 你約個時間。 │ │ │ │ │B:好,你那個廠商資格,你要照我EMAIL│ │ │ │ │ 的方式去用喔。 │ │ │ │ │A:對。 │ │ │ │ │B:因為我上面有加那個「庭園」…(音 │ │ │ │ │ 不清楚) │ │ │ │ │A:我知道啊。 │ │ ├──┼────┼──────────────────┼──────┤ │10 │96/05/29│A:袁先生,建築師資料:趙世清、 │A:詹永洋 │ │ │09:17 │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B:袁敏欽 │ │ │ │ 0000000000,趙世清他交代案子先 │ │ │ │ │ e-mail給他看。 │ │ │ │ │B:我是準備送上去順便跟他解釋。 │ │ │ │ │ : │ │ │ │ │B:不會啦,我是想說當面跟他解釋,不 │ │ │ │ │ 然他看到那個規範也看不懂在寫什麼 │ │ │ │ │ 啊…你上次說營業項目要加上? │ │ │ │ │A:我email給你你都沒看?庭園設計那些│ │ │ │ │ 嘛。加那個…那個「庭園綠化設備」 │ │ │ │ │ 啦。 │ │ ├──┼────┼──────────────────┼──────┤ │11 │96/05/30│跟建築師約明天禮拜四見面(基隆七堵)│A:袁敏欽 │ │ │12:08 │,約詹永洋與建築師10點見面,東西已經│B:詹永洋 │ │ │ │都做好,可以就順便蓋一蓋章。 │ │ ├──┼────┼──────────────────┼──────┤ │12 │96/06/04│A:詹先生,我袁先生。那個東西因為我 │A:袁敏欽 │ │ │15:26 │ 剛剛才用好,所以等下我會寄快捷給 │B:詹永洋 │ │ │ │ 你…我幾個問題先跟你請教一下…你 │ │ │ │ │ 說那個「五堵」之前有去縣府…教育 │ │ │ │ │ 局…那他們是核准下來…你們那裡是 │ │ │ │ │ 預算書還要再送回教育局審核? │ │ │ │ │B:對啊,沒有錯啊。 │ │ │ │ │A:不是核准下來…學校這邊就直接做辦 │ │ │ │ │ 理。 │ │ │ │ │B:他是核准概算後…學校就要送預算書 │ │ │ │ │ 圖到教育局送審…如果是設備就教育 │ │ │ │ │ 局審完就好…如果是工程的話,還要 │ │ │ │ │ 轉什麼工務局… │ │ │ │ │A:因為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2點…第1個 │ │ │ │ │ …因為你說他們之前已經有用我們給 │ │ │ │ │ 他們「設備的版本」送過去,只是他 │ │ │ │ │ 沒有設計單位而已嘛… │ │ │ │ │B:對。 │ │ │ │ │A:所以才會退回來…我們現在補一個設 │ │ │ │ │ 計單位給他嘛…他不會因為有看到設 │ │ │ │ │ 計單位…就直接認定這個是以工程發 │ │ │ │ │ 包吧? │ │ │ │ │B:這個教育局的部分,就到時後請傅先 │ │ │ │ │ 生過去講嘛… │ │ │ │ │ : │ │ │ │ │B:沒關係,到時後我會請傅先生(傅績 │ │ │ │ │ 欽)先過去處理一下…懂嗎… │ │ │ │ │A:因為我們那天在那裡…你也知道…建 │ │ │ │ │ 築師這樣講…工程根本都不用講啦… │ │ │ │ │ 根本是不可能啦… │ │ │ │ │B:所以這個認定要請傅先生過去談嘛… │ │ │ │ │A:我們現在是比較擔心說…我們當然是 │ │ │ │ │ 依據「我們的」版本送上去啊…結果 │ │ │ │ │ 他看了之後用工程的方式… │ │ │ │ │B:所以就叫傅先生去處理啊,不用擔心 │ │ │ │ │ 了嘛,好不好。 │ │ │ │ │A:還有1點就是你原先希望我把資料mail│ │ │ │ │ 給建築師那邊…因為我們也不想再節 │ │ │ │ │ 外生枝啦…我是建議我把資料寄給你 │ │ │ │ │ …然後你當場拿給他…請他蓋章…他 │ │ │ │ │ 要影印當然沒有關係…不過資料不要 │ │ │ │ │ 留在他那裡… │ │ ├──┼────┼──────────────────┼──────┤ │13 │96/06/06│A:詹先生有沒有收到? │A:袁敏欽 │ │ │12:43 │B:有收到,明天幫你處理。 │B:詹永洋 │ │ │ │A:送去教育局的時候請「傅先生」(傅 │ │ │ │ │ 績欽)注意一下 │ │ │ │ │B:我會處理。會先拿給建築師看,再讓 │ │ │ │ │ 學校給局裡簽。 │ │ ├──┼────┼──────────────────┼──────┤ │14 │96/06/07│A:袁先生…你那個七堵有預算書…怎麼 │A:詹永洋 │ │ │09:43 │ 五堵沒有預算書呢? │B:袁敏欽 │ │ │ │B:有啊…我一起寄過去耶… │ │ │ │ │A:對啊,你為什麼預算書沒有?第一頁 │ │ │ │ │ 就採購規範…沒有預算書啊… │ │ │ │ │B:(翻資料)怎麼可能沒有把預算書寄 │ │ │ │ │ 過去… │ │ │ │ │A:你裡面沒有預算書…五堵第一頁開始 │ │ │ │ │ 就是補充說明… │ │ │ │ │B:你說現在五堵沒有預算書? │ │ │ │ │A:對啊,你紅色頁一打開就是補充說明 │ │ │ │ │ 啊…我想說奇怪…怎麼七堵有預算書 │ │ │ │ │ …五堵沒有預算書 │ │ │ │ │ : │ │ │ │ │B:就你現在可以的話…那個建築師那邊 │ │ │ │ │ …看可不可以跟他借一下…印那一張 │ │ │ │ │ …啊回去再拆起來…再把它裝上去… │ │ ├──┼────┼──────────────────┼──────┤ │15 │96/06/07│A:袁先生…我現在請趙先生他幫我列印 │A:詹永洋 │ │ │09:56 │ 喔…啊我現在才發現…你現在五堵跟 │B:袁敏欽 │ │ │ │ 七堵…內容都一模一樣…這樣會不會 │ │ │ │ │ …內容、數量都一模一樣耶… │ │ │ │ │B:啊因為他的金額只差幾百塊…那個 │ │ │ │ │ 1000多塊而已耶… │ │ │ │ │A:這樣子喔… │ │ │ │ │B:對啊…所以把這邊的單價、數量變動 │ │ │ │ │ 的話…那…那會有爭議耶…因為他最 │ │ │ │ │ 主要他的2個預算都很接近…啊我們現│ │ │ │ │ 在又把它改成是設備財物的話…你不 │ │ │ │ │ 可能說這個比較貴…那個比較便宜啊 │ │ │ │ │ …啊我們都是變動在下面的部分而已 │ │ │ │ │ … │ │ ├──┼────┼──────────────────┼──────┤ │16 │96/06/07│A:袁先生…你說高雄市那邊…這種案子 │A:詹永洋 │ │ │21:03 │ …他有用那個設備去…去報哪幾個學 │B:袁敏欽 │ │ │ │ 校…你可以告訴我嗎? │ │ │ │ │B:用設備去辦發包的喔?目前的話…我 │ │ │ │ │ 們五甲國中就是了啊… │ │ │ │ │ : │ │ │ │ │A:沒有…現在因為學校在講說…因為這 │ │ │ │ │ 個案子如果是用設備去包怪怪的…所 │ │ │ │ │ 以他說…到時後教育局問的話…他( │ │ │ │ │ 學校)可以回函說那個學校也是用設 │ │ │ │ │ 備來包的這樣子… │ │ ├──┼────┼──────────────────┼──────┤ │17 │96/06/08│A:你跟學校談怎樣?有沒有問題? │A:袁敏欽 │ │ │12:11 │B:「五堵」章都蓋好了,五堵先送(送 │B:詹永洋 │ │ │ │ 規劃預算申請給市府),暫時沒問題 │ │ │ │ │ ,五堵先送,下禮拜七堵再送,但學 │ │ │ │ │ 校總是覺得奇怪說建築師只有設計沒 │ │ │ │ │ 有監造到時後誰要負責? │ │ │ │ │A:嗄?用「設備」方式當然是沒有「監 │ │ │ │ │ 造」啊。 │ │ │ │ │B:沒關係啦,學校覺得怪怪的,但我會 │ │ │ │ │ 去溝通。 │ │ ├──┼────┼──────────────────┼──────┤ │18 │96/06/08│A:如果五堵這個案子用「設備」發包, │A:袁敏欽 │ │ │13:26 │ 有沒有可能完全不要有設計單位? │B:詹永洋 │ │ │ │B:因為學校首頁要有編制單位,他不敢 │ │ │ │ │ 寫。 │ │ │ │ │A:問題是用「設備」下去發包根本沒有 │ │ │ │ │ 設計的問題。 │ │ │ │ │B:回公司再打給你。 │ │ ├──┼────┼──────────────────┼──────┤ │19 │96/06/08│A:袁先生,我跟你講喔…其實喔…我們 │A:詹永洋 │ │ │13:31 │ 一開始送的概算就送錯了…因為你一 │B:袁敏欽 │ │ │ │ 開始就跟我說…是以工程的… │ │ │ │ │B:對…我知道啊。 │ │ │ │ │A:教育局核准的話…他也是以工程案核 │ │ │ │ │ 准啊。 │ │ │ │ │B:對啦…啊因為我們現在就是因為…因 │ │ │ │ │ 為之前我們不曉得你們那裡工程的一 │ │ │ │ │ 個生態啊…啊我們會做這樣的動作子 │ │ │ │ │ 是因為那個…我們那一天去建築師那 │ │ │ │ │ 裡的時候…他這樣子講…我們才發現 │ │ │ │ │ 到有這樣大的一個問題…如果說你們 │ │ │ │ │ 那裡的生態能夠像我們南部這樣子的 │ │ │ │ │ 話…當然那個就在審核這些規格的時 │ │ │ │ │ 候…就已經把它批掉了啊。 │ │ │ │ │A:沒有錯…問題就是說現在教育局核准 │ │ │ │ │ 下來的話…他是以工程來核准的啦… │ │ │ │ │ 所以你現在要由工程轉設備的話…這 │ │ │ │ │ 個喔…因為學校也怕怕的…你聽懂嗎 │ │ │ │ │ ? │ │ │ │ │ : │ │ │ │ │A:因為我看他那個採購書的話…他都有 │ │ │ │ │ 首頁嘛…首頁他都要寫那個設計單位 │ │ │ │ │ … │ │ │ │ │B:我想請問一下喔…你之前有跟我說過 │ │ │ │ │ …五堵(國小)他們已經送過一次了 │ │ │ │ │ …還是他們沒有送,他們自己講的? │ │ │ │ │A:他有送去…他被退回來…就是教育局 │ │ │ │ │ 說…設計單位你怎麼沒有蓋章這樣子 │ │ │ │ │ … │ │ │ │ │ : │ │ │ │ │B:因為我們一直比較爭議的地方就是… │ │ │ │ │ 其實如果學校簽出去…市府那邊有准 │ │ │ │ │ 的話…那就沒什麼問題…那我很怕他 │ │ │ │ │ 看到有設計單位…認為說…你這個根 │ │ │ │ │ 本就是要以工程辦理…為什麼又變成 │ │ │ │ │ 設備辦理?因為你也曉得我們用那個 │ │ │ │ │ 設備的請夠…根本沒有所謂的設計單 │ │ │ │ │ 位啊… │ │ │ │ │A:有…我跟你講,我看他那個首頁喔… │ │ │ │ │ 我早上就是拿學校的首頁去給建築師 │ │ │ │ │ 蓋章啦… │ │ │ │ │B:學校有首頁喔? │ │ │ │ │A:就是他送那個採購預算書的話…他要 │ │ │ │ │ 有個首頁… │ │ ├──┼────┼──────────────────┼──────┤ │20 │96/06/13│A:袁先生…那個五堵他已經送出去了… │A:詹永洋 │ │ │08:54 │ 他禮拜二已經送出去了… │B:袁敏欽 │ │ │ │B:禮拜二…就昨天嘛。 │ │ │ │ │ : │ │ │ │ │A:我跟你講喔…現在學校那個主任他是 │ │ │ │ │ 跟我講說…他比較擔心就是說…你那 │ │ │ │ │ 個名稱喔…怕不太符合啦… │ │ │ │ │B:就是之前用工程…然後後來用設備的 │ │ │ │ │ … │ │ │ │ │A:對…他是說他比較擔心這個啦… │ │ │ │ │B:不過也是一定要讓他們從這邊…再重 │ │ │ │ │ 簽出去…啊局裡就要拜託那個傅先生 │ │ │ │ │ (傅績欽)了啊。 │ │ │ │ │A:對啊,對啊…那個傅先生…我那天已 │ │ │ │ │ 經有跟他說過了… │ │ ├──┼────┼──────────────────┼──────┤ │21 │69/06/26│A:那個…我現在先跟你報告一下…因為 │A:袁敏欽 │ │ │08:39 │ …現在就是我們那裡卡到那個工程跟 │B:詹永洋 │ │ │ │ 設備問題… │ │ │ │ │B:我跟你講…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 │ │ │ │ │ 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啦… │ │ │ │ │A:對,我知道。 │ │ │ │ │B: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 │ │ │ │ │ 有意見啦… │ │ │ │ │A:工務局沒有意見。 │ │ │ │ │ : │ │ │ │ │B:這個沒有錯…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 │ │ │ │ │ 講的…工務局沒有意見啦…這個採購 │ │ │ │ │ 法我瞭解啦…現在就看教育局什麼時 │ │ │ │ │ 候批下來… │ │ │ │ │A:那這樣我知道,那我就傅先生(傅績 │ │ │ │ │ 欽)那邊瞭解一下,拜拜。 │ │ ├──┼────┼──────────────────┼──────┤ │22 │96/07/05│A:袁先生…五堵那個已經上網了…你看 │A:詹永洋 │ │ │09:41 │ 一下。 │B:袁敏欽 │ │ │ │B:他是今天上的嗎? │ │ ├──┼────┼──────────────────┼──────┤ │23 │96/07/05│A:詹先生…你那個現場領標你可不可以 │A:袁敏欽 │ │ │13:10 │ 領一支,寄過來給我… │B:詹永洋 │ │ │ │B:我已經領到了啊…那個…我跟你講… │ │ │ │ │ 他都這我們的沒有錯啦… │ │ │ │ │A:有啊,內容我有看了,那沒有問題啦 │ │ │ │ │ …我是說你現場領標領一支然後寄過 │ │ │ │ │ 來給我,我是說現場領的喔… │ │ │ │ │ : │ │ │ │ │A:那你寄過來給我…你那邊可能也準備 │ │ │ │ │ 出一支嘛,我會把資料寄過去給你… │ │ │ │ │ 資料庫型錄那些… │ │ │ │ │B:對對…好。 │ │ ├──┼────┼──────────────────┼──────┤ │24 │96/07/06│B:我跟你講…你那邊可能也要出2個…好│A:袁敏欽 │ │ │13:31 │ 不好… │B:詹永洋 │ │ │ │A:當然啊…不止…因為我們中部和南部 │ │ │ │ │ 都會有人要出啦…所以我們禮拜三會 │ │ │ │ │ 上去…那你的型錄資料我今天回去整 │ │ │ │ │ 理一下…看能不能讓你禮拜一或禮拜 │ │ │ │ │ 二收到… │ │ ├──┼────┼──────────────────┼──────┤ │25 │96/07/07│B:他的公告預算金額是寫93萬多啊…就 │A:詹永洋 │ │ │16:08 │ 連設計費在裡面了耶… │B:袁敏欽 │ │ │ │A:本來就這樣子啊,「我們」預算書就 │ │ │ │ │ 這樣子啊… │ │ │ │ │B:對啊,他的發包金額應該是要扣掉設 │ │ │ │ │ 計費啊… │ │ │ │ │ : │ │ │ │ │B:因為我們老總打電話跟我講的啦…我 │ │ │ │ │ 也還沒看到那份資料…沒關係…他說 │ │ │ │ │ 現在就是學校那邊金額就是要扣掉設 │ │ │ │ │ 計費就對了… │ │ │ │ │A:反正我跟你講…你那邊2個…一個在91│ │ │ │ │ 、一個在92… │ │ │ │ │B:那時候跟傅先生談的時候是「我們得 │ │ │ │ │ 標」耶… │ │ │ │ │ : │ │ │ │ │A:傅先生沒有講由你們得標耶… │ │ │ │ │B:傅先生是跟我們講這一次這2個都由「│ │ │ │ │ 我們」得標… │ │ ├──┼────┼──────────────────┼──────┤ │26 │96/07/07│A:我跟你講…那個傅先生我也聯絡不到 │A:詹永洋 │ │ │16:15 │ …所以誰得標的話…你再CHECK一下…│B:袁敏欽 │ │ │ │ 還有那個要審標的部分,你儘快影印 │ │ │ │ │ 一份給我…因為我到時後我要再拿去 │ │ │ │ │ 跟學校講一下… │ │ ├──┼────┼──────────────────┼──────┤ │27 │96/07/09│A:袁先生…我跟你講喔…你看是要給他 │A:詹永洋 │ │ │12:19 │ 寫超過90喔…然後減價到90就是了… │B:袁敏欽 │ │ │ │ 懂嗎? │ │ │ │ │B:好,我知道… │ │ │ │ │A:或是要低於90…就這樣 │ │ │ │ │B:好,我知道… │ │ │ │ │A:這樣瞭解喔… │ │ │ │ │B:那你的資料,待會我會把它寄出去… │ │ │ │ │ 裡面的話,我都用寫的…註明在裡面 │ │ │ │ │ …你再看一下 │ │ ├──┼────┼──────────────────┼──────┤ │28 │96/07/09│A:詹先生…不好意思,因為我們當天下 │A:袁敏欽 │ │ │14:26 │ 午有一些要測試的,因為東西比較多 │B:詹永洋 │ │ │ │ 一點…我們先用寄的寄到你公司,嘛 │ │ │ │ │ 煩你幫我代收起來…禮拜四的話就是 │ │ │ │ │ 開標的時候順便帶過去… │ │ │ │ │B:就是測試的東西?你一些資料寄給我 │ │ │ │ │ 了沒有… │ │ ├──┼────┼──────────────────┼──────┤ │29 │96/07/09│A:上面參考型錄另外的…是要給學校的 │A:詹永洋 │ │ │21:11 │ 是不是? │B:袁敏欽 │ │ │ │B:對 │ │ │ │ │A:沒有錯啦喔…那估價單那個價格是要 │ │ │ │ │ 讓我寫的還是你寫的… │ │ │ │ │B:讓你寫的… │ │ │ │ │ : │ │ │ │ │A:不要寫那麼低啦…你就給他…底(價 │ │ │ │ │ )是90嘛…給他超過沒關係啊… │ │ │ │ │ : │ │ │ │ │B:因為也說不要太接近啊…太接近也不 │ │ │ │ │ 好… │ │ │ │ │A:我是想說就給他超過…我們就照底就 │ │ │ │ │ 好啦… │ │ ├──┼────┼──────────────────┼──────┤ │30 │96/07/11│A:詹先生…那個學校那邊現在有幾個? │A:袁敏欽 │ │ │13:18 │B:你寄幾家? │B:詹永洋 │ │ │ │A:3家。 │ │ │ │ │B:那沒有錯…連我4家。 │ │ ├──┼────┼──────────────────┼──────┤ │31 │96/07/11│A:我幫你帶過去…那個我剛那份資料, │A:詹永洋 │ │ │16:13 │ 你有沒有拿走…就是人家檢舉的函… │B:袁敏欽 │ ├──┼────┼──────────────────┼──────┤ │32 │96/07/12│A:詹先生喔…你在哪? │A:袁敏欽 │ │ │11:26 │B:我在校長室… │B:詹永洋 │ ├──┼────┼──────────────────┼──────┤ │33 │96/07/12│A:袁先生我想到還有一個建築師合約 │A:詹永洋 │ │ │13:21 │B:都沒補喔? │B:袁敏欽 │ │ │ │A:合約書是不是在建築師那邊不是要改 │ │ │ │ │ 嗎? │ │ │ │ │B:那時不是有給建築師了? │ │ │ │ │ : │ │ │ │ │A:我剛打電話給「老大」,我說你底價 │ │ │ │ │ 寫那麼多,萬一標那麼近學校虧本啊 │ │ │ │ │ ,聽懂嗎?因為老大不知道還有「那 │ │ │ │ │ 筆費用」(指設計費)老大氣死~ │ │ │ │ │B:你看建築師那邊沒有我再email │ │ ├──┼────┼──────────────────┼──────┤ │34 │96/07/13│A:趙建築師那個你還沒有email,還有今│A:詹永洋 │ │ │11:50 │ 早我都在七堵國小跟他們「喬」,他 │B:袁敏欽 │ │ │ │ 後來就是設計師設計費5趴(%) │ │ │ │ │B:(沈默)…為什麼這樣子 │ │ │ │ │A:設計費改設計監造要建築師監工 │ │ │ │ │B:「設備」為何要監工 │ │ │ │ │ : │ │ │ │ │A:學校跟建築師「喬」好了瞭解嗎 │ │ │ │ │B:我討論一下 │ │ │ │ │A:我跟建築師提過了今早都在處理七堵 │ │ │ │ │ 的事,他主任一直擔心啦瞭解? │ │ │ │ │B:七堵喔?有什麼好擔心,為什麼一定 │ │ │ │ │ 要加監造? │ │ │ │ │A:學校有他程序啦,他要這樣做就用監 │ │ │ │ │ 造方式處理,加5趴對我們沒有影響啦│ │ │ │ │B:…只要傅先生同意都OK,設備東西根 │ │ │ │ │ 本沒有監造啊 │ │ │ │ │A:因為有施工,他們認為他們不懂,他 │ │ │ │ │ 願意多付2趴把責任推給建築師 │ │ ├──┼────┼──────────────────┼──────┤ │35 │96/07/16│A:我們有個問題,你可不可以拿正本回 │A:袁敏欽 │ │ │11:55 │ 來我們給他change,因為那時我們設 │B:詹永洋 │ │ │ │ 定是其他的… │ │ │ │ │B:你不早點講,他早上要給我我還說不 │ │ │ │ │ 要。我等下回學校一趟…你要換哪一 │ │ │ │ │ 張啊? │ │ │ │ │A:換另外一家啊,你拿回來我們就把整 │ │ │ │ │ 個資料change過來…我馬上準備 │ │ ├──┼────┼──────────────────┼──────┤ │36 │96/07/16│A:袁先生,正本型錄我有拿回來 │A:詹永洋 │ │ │12:54 │ : │B:袁敏欽 │ │ │ │A:這樣好嗎?你換一張人家看不出來, │ │ │ │ │ 一次換6張…這樣好嗎…你現在指止滑│ │ │ │ │ 部分是不是 │ │ │ │ │B:對啊 │ │ │ │ │A:因為你型錄人家有看過…全部換的話 │ │ │ │ │ …換一張兩張看不出來,全部換的話 │ │ │ │ │ …會出問題啊 │ │ ├──┼────┼──────────────────┼──────┤ │37 │96/07/16│B:對啊,我說他原來那噴墨正本你有沒 │A:詹永洋 │ │ │12:57 │ 有拿出來啊 │B:袁敏欽 │ │ │ │A:那屬於合約…標單裡面哪有可能拿出 │ │ │ │ │ 來拜託!你瞭解嗎…那標單都已經封 │ │ │ │ │ 鎖了哪有可能… │ │ │ │ │B:你現在要做合約是不是要附型錄上去 │ │ │ │ │ ? │ │ │ │ │A:型錄他都已經摳好啦…就是「瑞雄科 │ │ │ │ │ 技有限公司」那份型錄啊 │ │ │ │ │B:我是說原本的型錄可不可以換起來啊 │ │ │ │ │A:不可能啦,我拿回來是「展國防滑事 │ │ │ │ │ 業」的型錄啦 │ │ │ │ │B:那又沒有意義那是之前給他參考的啊 │ │ │ │ │A:你意思是要我拿標單那份型錄對不對 │ │ │ │ │ ?這樣可能有問題啦,因為他標單全 │ │ │ │ │ 部放在一起啊,他們那主計都已經有 │ │ │ │ │ 蓋章了 │ │ │ │ │B:型錄有蓋章嗎? │ │ │ │ │A:他主計監標都會看啊,因為我那份是 │ │ │ │ │ 屬於正式投標嘛,正式投標的你硬要 │ │ │ │ │ 給他換,那會出很大問題啦 │ │ │ │ │B:唉…現在有個問題啦,因為那時我們 │ │ │ │ │ 沒有設定你要得標啦,所以那份資料 │ │ │ │ │ 的話…現在如果要去拿那些東西會有 │ │ │ │ │ 很大的問題啦 │ │ │ │ │A:反正喔我跟你講啦,反正到時後驗收 │ │ │ │ │ 時,你不用管我的型錄你就照學校寫 │ │ │ │ │ 的東西去驗收就好啊 │ │ │ │ │B:我們就是怕你合約…如果定合約在裡 │ │ │ │ │ 面,他到時後要按照這樣的東西去驗 │ │ │ │ │ 我們要拿什麼給他驗…我們現在要預 │ │ │ │ │ 防會發生這樣情形,如果連你的資料 │ │ │ │ │ 全部換起來是不是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 │ ├──┼────┼──────────────────┼──────┤ │38 │96/07/16│A:詹先生我們討論後就依照你說的那種 │A:袁敏欽 │ │ │13:25 │ 情況 │B:詹永洋 │ │ │ │B:對啦,我們不能做犯法的事 │ │ │ │ │ : │ │ │ │ │A:他們若有點就點,沒點就睜一隻眼閉 │ │ │ │ │ 一隻眼反正我們會照相給他 │ │ │ │ │B:沒關係那個我會跟學校講 │ │ ├──┼────┼──────────────────┼──────┤ │39 │96/07/25│B:啊你那個禮拜五上午要一起過來點收 │A:詹永洋 │ │ │13:59 │ 喔… │B:袁敏欽 │ │ │ │A:沒有錯… │ │ ├──┼────┼──────────────────┼──────┤ │40 │96/08/01│A:袁先生…那個傅先生跟七堵溝通以後 │A:詹永洋 │ │ │09:14 │ ,還是一樣要用工程的方案來招標啦 │B:袁敏欽 │ │ │ │ … │ │ │ │ │B:嘿… │ │ │ │ │A:現在就是說他要寫那個單價分析表… │ │ │ │ │ 那這個就要嘛煩你寫一下啦…他那個 │ │ │ │ │ 建築師的費用你就給他寫5個percent │ │ │ │ │ (%)啦… │ │ │ │ │B:好…好…那我這部分的…那這樣我知 │ │ │ │ │ 道…啊還有那個…五堵的部分的話… │ │ │ │ │ 那個相片我們是都已經準備好了…我 │ │ │ │ │ 待會我會把它mail過去給你… │ │ │ │ │ : │ │ │ │ │A:ok…好…你看有沒有辦法今天先把那 │ │ │ │ │ 個七堵的case給我…我就要今天馬上 │ │ │ │ │ 送出去這樣子… │ │ │ │ │B:因為這部分的話,我可能跟蔡小姐再 │ │ │ │ │ 討論一下…看怎麼樣我馬上弄給你… │ │ │ │ │A:因為那個傅先生說用工程招標…那個 │ │ │ │ │ 沒什麼差別啦…那個反正他有底價… │ │ │ │ │ 我們就用那個底價去編那個就可以了 │ │ │ │ │ … │ │ ├──┼────┼──────────────────┼──────┤ │41 │96/08/01│A:詹先生…有幾個問題跟你溝通一下… │A:袁敏欽 │ │ │09:24 │ 你說工程管理費不用…啊那空污費、 │B:詹永洋 │ │ │ │ 其他那個費用咧? │ │ │ │ │B:那個應該都要吧? │ │ │ │ │ : │ │ │ │ │A:ok…好…那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喔…你 │ │ │ │ │ 可不可以幫我跟學校瞭解一下…像我 │ │ │ │ │ 們這種案子的話…在100萬以內的話,│ │ │ │ │ 他會不會說…就是那個你們市府那邊 │ │ │ │ │ 派人來那個…所謂的那個監造? │ │ │ │ │ : │ │ │ │ │A:沒有…沒有,就那天像我們在建築師 │ │ │ │ │ 那裡…建築師有講到,說有一個稽核 │ │ │ │ │ 小組固定在那個…因為你也知道我們 │ │ │ │ │ 在施工工程的部分的項目…那個日期 │ │ │ │ │ 沒有很多… │ │ │ │ │ : │ │ │ │ │A:啊他如果說會來這樣子督導的話…會 │ │ │ │ │ 有很大的問題喔…變成… │ │ │ │ │ : │ │ │ │ │A:(笑)因為我真的很擔心…因為這個 │ │ │ │ │ 事情如果這樣下去喔…如果工期20天 │ │ │ │ │ ,我們要派20天的人在那邊耶… │ │ │ │ │B:不用啦…我跟你講,工期20天的話, │ │ │ │ │ 我們3天完工,我們一樣可以寫3天完 │ │ │ │ │ 工… │ │ │ │ │ : │ │ │ │ │A:我知道有…所以我 │ │ │ │ │B:那個…事情的話,不要複雜化…我跟 │ │ │ │ │ 你講說沒有就沒有啦…好不好…有的 │ │ │ │ │ 話我負責啦…好不好… │ │ ├──┼────┼──────────────────┼──────┤ │42 │96/08/01│A:詹先生喔…那個現在我們所有的資料 │A:袁敏欽 │ │ │09:38 │ …我會全部再重新做給你…不要(跟 │B:詹永洋 │ │ │ │ 舊的)搞在一起喔…因為那個有設備 │ │ │ │ │ 有什麼…那個不行啦,不能這樣子… │ │ │ │ │ 所以我全部我會整理新的…就是依據 │ │ │ │ │ 你剛才所講的…以工程的方式,然後 │ │ │ │ │ 工程管理費不要…然後就不要跟之前 │ │ │ │ │ 的混在一起就對了… │ │ │ │ │B:好,我知道…但是你那個要審查的, │ │ │ │ │ 你一樣給他審查沒關係… │ │ ├──┼────┼──────────────────┼──────┤ │43 │96/08/03│A:詹先生喔…不好意思,我現在有幾個 │A:袁敏欽 │ │ │08:48 │ 問題,想跟你請教一下…我們那一天 │B:詹永洋 │ │ │ │ 一起過去建築師那裡的時候…他有說 │ │ │ │ │ 到說…如果用工程的話,他要我們再 │ │ │ │ │ 重新畫那個平面配置圖… │ │ │ │ │ : │ │ │ │ │B:我跟你講…不然的話你再跟那個建築 │ │ │ │ │ 師聯絡一下…因為工程的方式…我是 │ │ │ │ │ 不大瞭解啦… │ │ │ │ │A:因為建築師他出國了啦…他出去一個 │ │ │ │ │ 禮拜啦…昨天早上出去的啦 │ │ │ │ │B:那建築師出國的話,你現在也沒有用 │ │ │ │ │ 啊…你那個也是要他蓋章啊…對不對 │ │ │ │ │ ? │ │ │ │ │ : │ │ │ │ │B:我看…你如果要這麼詳盡的話…那你 │ │ │ │ │ 就跟建築師聯絡一下好了…好不好… │ │ │ │ │ 因為說真的工程的事情我不太瞭解啦 │ │ │ │ │ … │ │ │ │ │ : │ │ │ │ │B:你現在就是先把五堵的案搞定嘛…先 │ │ │ │ │ 驗收嘛…好不好… │ │ │ │ │A:好…那資料我昨天有寄出去了啦… │ │ │ │ │B:好啦…反正那個七堵沒關係… │ │ ├──┼────┼──────────────────┼──────┤ │44 │96/08/06│A:詹先生你在哪?我要在哪跟你碰面? │A:袁敏欽 │ │ │10:16 │B:你要拿七堵的是不是? │B:詹永洋 │ │ │ │A:五堵的,七堵的也有啦,想跟你碰面 │ │ │ │ │ 講一下,因為傅先生禮拜六有去我們 │ │ │ │ │ 公司,我剛跟主任討論過,七堵主任 │ │ │ │ │ 有跟他(傅績欽)討論過想跟你碰面 │ │ │ │ │ 講一下 │ │ ├──┼────┼──────────────────┼──────┤ │45 │96/08/07│A:詹先生水質檢測資料檢測公司說拜四 │A:袁敏欽 │ │ │08:58 │ 才會給我們 │B:詹永洋 │ │ │ │B:沒關係我今天先送完工報告,沒關係 │ │ │ │ │ 檢測後給也沒關係 │ │ │ │ │A:這樣要等你回來再驗收嘛? │ │ │ │ │B:沒錯我要給校長說要等我回來再驗收 │ │ │ │ │ ,你七堵的好沒? │ │ ├──┼────┼──────────────────┼──────┤ │46 │96/08/16│A:袁先生,我現在在建築師這邊要蓋章 │A:詹永洋 │ │ │10:23 │ …你那個預算書怎麼寫組長、主任、 │B:袁敏欽 │ │ │ │ 校長,沒有主計啊? │ │ ├──┼────┼──────────────────┼──────┤ │47 │96/08/16│A:因為那個主任不是說他20號要出去了 │A:袁敏欽 │ │ │19:36 │ … │B:詹永洋 │ │ │ │ : │ │ │ │ │B:對啊,他每一頁建築師都打錯啊… │ │ ├──┼────┼──────────────────┼──────┤ │48 │96/08/17│A:詹先生,那個我有再傳過去你有看到 │A:袁敏欽 │ │ │10:35 │ 嗎? │B:詹永洋 │ │ │ │B:有…我已經傳去學校…叫那個建築師 │ │ │ │ │ 去學校蓋章了… │ │ │ │ │A:好,拜託一下。 │ │ ├──┼────┼──────────────────┼──────┤ │49 │96/08/17│A:袁先生…那個五堵那邊安排下禮拜一 │A:詹永洋 │ │ │11:05 │ 10點初驗啦…他是講說看可不可以叫 │B:袁敏欽 │ │ │ │ 設計師來一下…我看你要不要來冒充 │ │ │ │ │ 設計師? │ │ ├──┼────┼──────────────────┼──────┤ │50 │09/08/27│A:袁先生…你七堵的那個數字喔…你好 │A:詹永洋 │ │ │09:33 │ 像算錯了… │B:袁敏欽 │ │ │ │B:什麼算錯? │ │ │ │ │ : │ │ │ │ │A:就七堵國小那個止滑的啊… │ │ │ │ │ : │ │ │ │ │B:那個是你要扣掉所謂的設計監造的部 │ │ │ │ │ 分啊…還有那些什麼空污啊、品管… │ │ │ │ │ 還有那個工程管理費啊… │ │ │ │ │A:我跟你講…我現在跟主計講說,你就 │ │ │ │ │ 是設計師啦喔…金額什麼問題的話, │ │ │ │ │ 他跟你講好不好? │ │ │ │ │B:好啊… │ │ ├──┼────┼──────────────────┼──────┤ │51 │96/08/27│A:詹先生喔…我們明天是預計上午就上 │A:袁敏欽 │ │ │16:00 │ 去喔…我有跟那個建築師約…我們是 │B:詹永洋 │ │ │ │ 想說再去跟建築師聊一下,你要不要 │ │ │ │ │ 一起去? │ │ │ │ │B:我怕我明天沒有空耶… │ │ ├──┼────┼──────────────────┼──────┤ │52 │97/01/11│A:那個七堵的那個款喔…我們有收到了 │A:袁敏欽 │ │ │10:40 │ … │B:詹永洋 │ │ │ │B:這樣子喔…好… │ │ │ │ │A:因為那個傅先生喔…他說他下禮拜一 │ │ │ │ │ 或二可能會來我們公司…我們有跟他 │ │ │ │ │ 說到就是你們的部分…他是說他過來 │ │ │ │ │ 算一算…然後就跟他算就好了… │ │ │ │ │B:沒關係…那個你匯給我…我再給匯給 │ │ │ │ │ 他就好了…就照之前的方式來處理就 │ │ │ │ │ 好啦… │ │ ├──┼────┼──────────────────┼──────┤ │53 │97/01/11│A:袁先生…我剛有跟社長(傅績欽)聯 │A:詹永洋 │ │ │11:30 │ 絡過了…社長說他下去是算他的部分 │B:袁敏欽 │ │ │ │ 啦…那我們的部分就分開算就是了… │ │ │ │ │B:那要怎麼算? │ │ │ │ │A:那個他的部分16、我的部分19嘛… │ │ │ │ │B:好,那這樣我知道… │ │ │ │ │A:你知道嘛…因為那時候總共是講35… │ │ │ │ │ 那他的部分是16、我的部分是19嘛… │ │ └──┴────┴──────────────────┴──────┘ 四、魏徵豪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000000000號電話與袁敏欽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04│A:小袁喔…他那個東西…那個基隆那個 │A:魏徵豪 │ │ │13:53 │ …到底是核准了沒? │(0000000000)│ │ │ │B:還沒啊。 │B:袁敏欽 │ │ │ │A:還沒…我們是要怎麼做…你要做預算 │(0000000000)│ │ │ │ 書,他們沒核准…也沒法幫他們做啊 │ │ │ │ │ 。 │ │ │ │ │B:就是這樣子啊。所以我也不知道…他 │ │ │ │ │ … │ │ │ │ │A:你要跟他講啊…不能他講怎樣你就聽 │ │ │ │ │ 怎樣…有時你們要…不然沒有…我們 │ │ │ │ │ 做一做… │ │ │ │ │B:他是希望我們就照這樣的金額先給他 │ │ │ │ │ 。 │ │ ├──┼────┼──────────────────┼──────┤ │2 │96/05/16│魏徵豪問袁敏欽「詹仔」(基隆詹永洋)│A:魏徵豪 │ │ │17:57 │叫我們用快遞送去,現在電子檔寄去了還│(0000000000)│ │ │ │要用快遞嗎?若一定要寄明天才寄,現在│B:袁敏欽 │ │ │ │又不用建築師了,用電子檔應該可以吧。│(0000000000)│ ├──┼────┼──────────────────┼──────┤ │3 │96/05/31│A:你就看…尤其哪個3%的你看…如果有│A:魏徵豪 │ │ │08:15 │ 問題你打電話給我…昨天傅仔(傅績 │(0000000000)│ │ │ │ 欽)有來說和局長他們討論…就是不 │B:袁敏欽 │ │ │ │ 能超過3%啦…看怎樣講啦。 │(0000000000)│ │ │ │B:好。 │ │ │ │ │ : │ │ │ │ │A:看…看一些招標的細節,有需要…再 │ │ │ │ │ 來驗標…建築師…看配合情形怎樣, │ │ │ │ │ 都討論討論…討論完,後續的案子喔 │ │ │ │ │ …看要怎麼進行啦…你就也跟他講, │ │ │ │ │ 說傅仔那邊說…上面是預定20000要處│ │ │ │ │ 理嘛…喔…2000(萬)要做就對了。 │ │ │ │ │ 看差不多怎樣啦… │ │ ├──┼────┼──────────────────┼──────┤ │4 │96/05/31│A:總仔,我現在在詹先生公司這邊…我 │A:袁敏欽 │ │ │13:12 │ 剛從建築師那邊出來…現在有一個問 │(0000000000)│ │ │ │ 題…他們建築師說喔,因為他問我說 │B:魏徵豪 │ │ │ │ 我們要標幾折…我說一般都嘛95、96 │(000000000) │ │ │ │ 折…他說喔…這樣你絕對被人家標去 │ │ │ │ │ 的…他說以他們這邊的生態…有點類 │ │ │ │ │ 似我們高雄縣…他說如果工程的話… │ │ │ │ │ 都是標下去再說…啊還有那個7%的費│ │ │ │ │ 用…不對,那個3%的費用他也沒辦法│ │ │ │ │ 接受…他說他們這邊喔…他說我們這 │ │ │ │ │ 個案喔…如果從教育局的話,應該會 │ │ │ │ │ 會同他們有一個什麼…工務管理課啦 │ │ │ │ │ …啊他說那裡面都是技士…那個也都 │ │ │ │ │ 建築師的…他說我們的規範這樣寫… │ │ │ │ │ 會被人家退件… │ │ │ │ │B:恩。 │ │ │ │ │A:所以…包括說…他說他們這個工程在 │ │ │ │ │ 標…我跟他說…就像我們一般不是都 │ │ │ │ │ 可以審查一些那個…人家提供的原料 │ │ │ │ │ 什麼…他說不行…他說如果是審查的 │ │ │ │ │ 話,就變成限制性招標… │ │ │ │ │B:所以你這個問題…詹仔都有在場嗎? │ │ │ │ │A:有啊? │ │ │ │ │ : │ │ │ │ │A:沒有啦…現在就是說…剛才我跟詹先 │ │ │ │ │ 生有討論過…他說因為當初是學校… │ │ │ │ │ 五堵的話他們有把件送到教育局…然 │ │ │ │ │ 後被退回來的原因是沒有設計單位… │ │ │ │ │ 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我們高雄縣 │ │ │ │ │ 的模式…就是一樣用設備的方式去發 │ │ │ │ │ 包… │ │ │ │ │B:問題是…在他們那邊…你要問他們啊 │ │ │ │ │ … │ │ │ │ │ : │ │ │ │ │B:如果在你們一起在那邊講一講…不要 │ │ │ │ │ 說上網被人家標去…這樣事情很大條 │ │ │ │ │ … │ │ ├──┼────┼──────────────────┼──────┤ │5 │96/05/31│A:那你這個建築師是怎樣?他們那邊也 │A:魏徵豪 │ │ │17:34 │ 是說「審型錄」工程不行喔? │(0000000000)│ │ │ │B:對…他說沒有人會理那個啦…他說用 │B:袁敏欽 │ │ │ │ 那個…除非學校敢簽限制性招標啦… │(0000000000)│ │ │ │A:恩。 │ │ │ │ │B:他說一般學校不可能敢這樣做啦。 │ │ │ │ │A:這樣怎麼算限制性招標? │ │ │ │ │B:他說如果要用「型錄」用什麼的話… │ │ │ │ │ 在他們那邊…工程如果這樣做的話… │ │ │ │ │ 就算是用評比的方式就對了…他說這 │ │ │ │ │ 樣就不叫公開招標了。 │ │ ├──┼────┼──────────────────┼──────┤ │6 │96/06/01│A:小袁喔…你這個要招標來講喔…你五 │A:魏徵豪 │ │ │18:56 │ 堵這個喔…應該是建築師都沒必要打 │(0000000000)│ │ │ │ 出來了…你讓領標的人知道…那個設 │B:袁敏欽 │ │ │ │ 計師在幹什麼…根本沒有那個必要啊 │(0000000000)│ │ │ │ … │ │ │ │ │B:…不是啦… │ │ │ │ │A:因為怎麼講…你也不用監工什麼的… │ │ │ │ │ 那個是說委託設計是學校跟建築師的 │ │ │ │ │ 事情才對啦…沒有必要讓他知道啊… │ │ │ │ │B:這樣就是那個…空白的標單…就不用 │ │ │ │ │ …因為那份是預算書啊… │ │ │ │ │A:我知道啦…但是你現在就是說…不要 │ │ │ │ │ 用一用…學校看到到時後全部都給你 │ │ │ │ │ 用…這個要很注意…不可以…因為包 │ │ │ │ │ 括你沒有必要用建築平面圖…因為你 │ │ │ │ │ 變成不是工程了嘛。 │ │ │ │ │B:我們又沒有建築平面圖啊。 │ │ │ │ │A:沒有啦…你這張那個…化糞池這個啊 │ │ │ │ │ 。 │ │ │ │ │B:喔…你說那個建築師的名字喔… │ │ │ │ │A:對啊,你就建築築跟學校…那個也一 │ │ │ │ │ 樣…一張那個圖,你就跟那張那個示 │ │ │ │ │ 意圖…樓梯什麼的示意圖… │ │ │ │ │B:我知道你說的意思了… │ │ │ │ │A:對啦…都不可以覺得…因為怎麼講呢 │ │ │ │ │ …你先不要讓買標的人覺得說…這個 │ │ │ │ │ 東西就是設計師設計的…因為他當地 │ │ │ │ │ 會來標…一定認識…而且這個算老鳥 │ │ │ │ │ 的建築師啦…那個大家一定會打去問 │ │ │ │ │ 他的啊…啊問他不要說到時後他跟人 │ │ │ │ │ 家配合…啊那我們就真的在那邊啞巴 │ │ │ │ │ 吃黃蓮… │ │ │ │ │B:好啊… │ │ ├──┼────┼──────────────────┼──────┤ │7 │96/07/07│A:預算金額你是只有在下面寫一個設計 │A:魏徵豪 │ │ │13:26 │ 費…你在設計費上面應該要寫一個發 │(0000000000)│ │ │ │ 包金額啊…沒有寫他不知道啊…因為 │B:袁敏欽 │ │ │ │ 整個的金額910520啊…再加設計費 │(0000000000)│ │ │ │ 27315 …加起來剛好937835啊… │ │ │ │ │B:恩… │ │ │ │ │A:那你現在用937835下去發包啊…這樣 │ │ │ │ │ 就造成一個困擾…標完後…設計費變 │ │ │ │ │ 成是我們要給設計師了… │ │ │ │ │B:恩… │ │ │ │ │A:再來變成我們跟傅仔(傅績欽)那邊 │ │ │ │ │ 變成要用937835下去算那個…算金額 │ │ │ │ │ 耶…這樣啊… │ │ │ │ │B:不然禮拜一就要叫學校做更正啊… │ │ │ │ │A:你看這個情形要不要先跟詹仔講一下 │ │ │ │ │ … │ │ │ │ │B:好啊。 │ │ │ │ │A:你順便問一下如果要寫的時候…我們 │ │ │ │ │ 差不多要寫多少比較剛好…那不要講 │ │ │ │ │ 學校那個啦…因為沒有那個…我們到 │ │ │ │ │ 時也要多花不少錢…差不多4萬多元…│ │ ├──┼────┼──────────────────┼──────┤ │8 │96/07/07│A:小袁喔…這個還有另一個方法就是… │A:魏徵豪 │ │ │13:36 │ 他要寫底價喔…就低於910520,這樣 │(0000000000)│ │ │ │ 也可以啦…因為現在預算金額是 │B:袁敏欽 │ │ │ │ 937835嘛…但是實際發包照說應該是 │(0000000000)│ │ │ │ 910520就可以了… │ │ │ │ │B:那就要這個之下就對了… │ │ │ │ │A:對…910這樣就可以…但是要…因為不│ │ │ │ │ 能到最後設計費變成是廠商自己要出 │ │ │ │ │ … │ │ │ │ │B:好,我剛有打給他了…他說人在外面 │ │ │ │ │ ,要馬上再打給我 │ │ │ │ │A:你再跟他說,用這個910去打折就好了│ │ │ │ │ … │ │ │ │ │B:好,這樣我知道… │ │ ├──┼────┼──────────────────┼──────┤ │9 │96/07/25│A:剛好嘛…沒有多嘛…這樣也嘛煩…如 │A:魏徵豪 │ │ │16:52 │ 果桶子有多…你就乾脆用海菜汁液多 │(0000000000)│ │ │ │ 泡2桶就好了…啊你現在做一做…你全│B:袁敏欽 │ │ │ │ 部都要捉夠…不能有的都17點幾耶 │(0000000000)│ │ │ │B:我知道… │ │ │ │ │A:你捉一捉…看差多少…我…因為禮拜 │ │ │ │ │ 五會上去…蔡小姐他們帶上去啦…不 │ │ │ │ │ 然我們上去來不及啦… │ │ │ │ │B:好啊,沒關係… │ │ │ │ │A:所以你要趕快給我…不然他們下班了 │ │ │ │ │ 就沒得那個了… │ │ │ │ │B:我知道… │ │ ├──┼────┼──────────────────┼──────┤ │10 │96/07/25│B:這樣那2桶我就把標籤貼上去了喔… │A:魏徵豪 │ │ │17:47 │A:那個…貼在2個鐵桶上面嗎? │(0000000000)│ │ │ │ │B:袁敏欽 │ │ │ │ │(0000000000)│ ├──┼────┼──────────────────┼──────┤ │11 │96/08/06│A:總仔,我剛跟主任(七堵主任)講完 │A:袁敏欽 │ │ │10:05 │ ,他有個部分希望我們能配合他,就 │(0000000000)│ │ │ │ 是我們要求的測試的…就是施工時間 │B:魏徵豪 │ │ │ │ …他是說可不可以寫半天,後面括號4│(000000000) │ │ │ │ 小時?我們不是寫3小時要可以踩… │ │ │ │ │B:2小時啊 │ │ │ │ │A:2小時要可以踩,他說可不可以用半天│ │ │ │ │ 後面括號4小時 │ │ │ │ │B:你跟他說半天有危險性,你室外下雨 │ │ │ │ │ 就來不及啊,你說我們台中…我們可 │ │ │ │ │ 以預測2小時覺得雨要到了就不繼續做│ │ │ │ │ 啦… │ │ │ │ │A:現在他重點…4小時的話… │ │ │ │ │B:有人敢來標啊…絕對有人敢來標,2小│ │ │ │ │ 時跟4小時差很多,當然保險一點,3 │ │ │ │ │ 小時可以,但真的不要半天啦… │ │ │ │ │ : │ │ │ │ │B:既然快乾…半天哪算快乾?有些東西 │ │ │ │ │ 真的半天可以喔,你不能說不行喔現 │ │ │ │ │ 在技術有辦法喔…你3小時還好…半天│ │ │ │ │ 哪是4小時有的… │ │ │ │ │A:他規定…不是12小時叫半天啦他括號 │ │ │ │ │ … │ │ │ │ │B:我覺得…有辦法…你跟他說其實我們 │ │ │ │ │ 的東西1小時就會乾,「我們」放寬到│ │ │ │ │ 3小時…沒有必要到4小時,這是技術 │ │ │ │ │ 問題,你不能說是綁標啊…你說我們 │ │ │ │ │ 在雲林、高雄縣做沒有爭議… │ │ │ │ │ : │ │ │ │ │A:他意思變成這樣變成一個不合理限制 │ │ │ │ │ ,人家3小時乾跟4小時乾有何差別? │ │ │ │ │B:你不能這樣說,那討價還價乾脆等一 │ │ │ │ │ 天啊,定幾小時就幾小時嘛…會下雨 │ │ │ │ │ 啊… │ │ ├──┼────┼──────────────────┼──────┤ │12 │96/08/06│A:小袁,我早上有看政府採購法,你影 │A:魏徵豪 │ │ │10:12 │ 印那份是總則,在細目裡面有特殊採 │(0000000000)│ │ │ │ 購認定標準,你看總務那邊有沒有, │B:袁敏欽 │ │ │ │ 你翻投資特殊或鉅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0000000000)│ │ │ │ 條,我念給你聽:財物或勞務有下列 │ │ │ │ │ 情形者為特殊採購,他的第2條採購標│ │ │ │ │ 的需求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 │ │ │ │ ,我們化糞池要有證件啊,所以叫專 │ │ │ │ │ 業技術人員,這認定沒有問題,我們 │ │ │ │ │ 為特殊採購,我們可以用那條 │ │ │ │ │B:可否現在傳真過來 │ │ ├──┼────┼──────────────────┼──────┤ │13 │96/08/06│A:怎樣要不要傳?(前述所談採購法資 │A:魏徵豪 │ │ │10:21 │ 料) │(0000000000)│ │ │ │B:其實他都沒意見啦,就依據我們所講 │B:袁敏欽 │ │ │ │ 的 │(0000000000)│ │ │ │A:還是跟他講3小時啦… │ │ │ │ │B:那部分他OK,我跟他說不要寫半天啦 │ │ │ │ │ ,他說他就照我們3小時這樣啦 │ │ │ │ │A:詹仔那邊勒? │ │ │ │ │B:他說在學校我去那邊 │ │ │ │ │A:禮拜三五甲點東西你要到喔 │ │ │ │ │B:好 │ │ └──┴────┴──────────────────┴──────┘ 五、蔡素碧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號電話與袁敏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31│B:你現在的資料是有拿回來要重作…還 │A:袁敏欽 │ │ │15:07 │ 是要留那邊? │(0000000000)│ │ │ │A:沒有…我全部拿回來… │B:蔡素碧 │ │ │ │B:全部拿回來…然後…詹先生他們有跟 │(000000000) │ │ │ │ 傅先生有過互動…是不是? │ │ │ │ │A:我在那裡…是我打電話給傅先生的啦 │ │ │ │ │ …現在…應該是這麼說啦…那個現在 │ │ │ │ │ 就是…我跟詹先生後來決定…我是認 │ │ │ │ │ 為用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這 │ │ │ │ │ 樣子可能對我們比較有保障…啊我們 │ │ │ │ │ 現在是怕說在教育局那邊…會不會被 │ │ │ │ │ 退件… │ │ │ │ │ : │ │ │ │ │A:就是說不能用設備…要用工程。啊其 │ │ │ │ │ 實詹先生說五堵…已經有送過去教育 │ │ │ │ │ 局一次了…那時候教育局是要求他們 │ │ │ │ │ …因為他們設計單位沒有寫誰啊…啊 │ │ │ │ │ 他是要求要有一個設計單位…所以應 │ │ │ │ │ 該講…照現在這樣的程序…我們就是 │ │ │ │ │ 以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 │ │ │ │ │B:所以當時…五堵他送件的時候…人家 │ │ │ │ │ 也並不是說要用工程…而是只是告訴 │ │ │ │ │ 他說要有設計單位… │ │ │ │ │ : │ │ │ │ │A:這個訊息我有給總仔。 │ │ │ │ │B:你有給魏總… │ │ │ │ │A:對…他那時候是考量整個工程…不要 │ │ │ │ │ 再節外生枝了… │ │ │ │ │B:所以現在一樣是設備…只是還有個設 │ │ │ │ │ 計師在那裡… │ │ │ │ │ : │ │ │ │ │A: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他同意。 │ │ │ │ │B:懂…瞭解。 │ │ │ │ │A:所以變成這樣子…啊然後如果局裡面 │ │ │ │ │ 那邊的話…我有跟傅先生聯絡…他是 │ │ │ │ │ 說,如果局裡面那邊的問題,他會去 │ │ │ │ │ 處理… │ │ ├──┼────┼──────────────────┼──────┤ │2 │96/07/10│B:我們是不是在雲林寄一件要去基隆的 │A:袁敏欽 │ │ │13:14 │ 案子…那郵局打電話來說,我們那種 │(0000000000)│ │ │ │ 郵寄的方式明天寄不到… │B:蔡素碧 │ │ │ │A:是後天耶…是禮拜四的早上9點… │(0000000000)│ ├──┼────┼──────────────────┼──────┤ │3 │96/07/25│A:這樣…總仔有一個idea喔…你看…和 │A:蔡素碧 │ │ │18:53 │ …現在是只剩總仔要帶那個標籤去貼 │(0000000000)│ │ │ │ 嘛…對不對…明天我們要帶的那個… │B:袁敏欽 │ │ │ │B:那個其實是有貼沒貼是也都還好啦… │(0000000000)│ │ │ │A:對…所以魏總是有個idea…就是說… │ │ │ │ │ 你和詹仔說一下…因為我們有提早上 │ │ │ │ │ 來…都準備好了…是想說看…清點喔 │ │ │ │ │ …清點後可以讓我們做工作…看他的 │ │ │ │ │ 意見看好不好…這樣我們明天就不用 │ │ │ │ │ 在那裡偷偷摸摸啊…對不對? │ │ ├──┼────┼──────────────────┼──────┤ │4 │96/08/06│A:袁敏欽你等下會去七堵? │A:蔡素碧 │ │ │08:05 │B:會,七堵國小。 │(0000000000)│ │ │ │A:傅先生(傅績欽)拜六有跟我見面, │B:袁敏欽 │ │ │ │ 他說你要去之前他會打電話給他「長 │(0000000000)│ │ │ │ 仔」(校長)跟「總務」(主任), │ │ │ │ │ 他是說叫你看…我們有要求的審查的 │ │ │ │ │ 部分,他說他會交代說…這是他的決 │ │ │ │ │ 定…叫學校依你的說明下去執行,所 │ │ │ │ │ 以你預計幾點要去?還是我給你傅先 │ │ │ │ │ 生手機你摳他…0000-000-000 │ │ │ │ │ : │ │ │ │ │A:你要去之前摳他,還是說你如果在學 │ │ │ │ │ 校…他是說在總務那邊說完要再到校 │ │ │ │ │ 長室打招呼,因為他總務很散…他這 │ │ │ │ │ 樣說的(笑),我跟他說可能不需要 │ │ │ │ │ 說到長仔那邊…他說… │ │ │ │ │B:這樣我現在主要還是跟總務主任講嗎 │ │ │ │ │ ,校長那邊再大概說一下嘛? │ │ │ │ │A:其實校長跟總務都一樣,就是審查部 │ │ │ │ │ 分比如證件、販賣的證件都要有,然 │ │ │ │ │ 後還有提前一天、不要當天那種也都 │ │ │ │ │ 要講,我有跟他(傅績欽)complain │ │ │ │ │ 這件事,他說好叫我們自己去跟學校 │ │ │ │ │ 講,比較仔細不會再讓詹仔這樣… │ │ │ │ │ : │ │ │ │ │A:不用不用,因為我跟他complain說詹 │ │ │ │ │ 仔有時傳遞上喔…這最重要的部分, │ │ │ │ │ 因為這樣比較知道應變嘛,有時候他 │ │ │ │ │ 反而都聽學校的最後都沒有照我們意 │ │ │ │ │ 思。 │ │ ├──┼────┼──────────────────┼──────┤ │5 │96/08/06│A:袁敏欽,那2個小時的問題,若學校又│A:蔡素碧 │ │ │10:23 │ 打給你,解釋方法這樣:若下午2點測│(0000000000)│ │ │ │ 試,6小時是晚上8點ㄟ,誰願意會同 │B:袁敏欽 │ │ │ │ 檢視測試結果?廠商就會拖到隔天8、│(0000000000)│ │ │ │ 9點測試,所以學校若有疑問再跟你討│ │ │ │ │ 論… │ │ │ │ │B:他沒有了啦,他同意我們… │ │ │ │ │ : │ │ │ │ │B:主任滿OK啦,只是討論啦,他說沒關 │ │ │ │ │ 係如果我們有堅持他就照我們意思做 │ │ │ │ │ ,那沒問題 │ │ │ │ │ : │ │ │ │ │B:文件可能要修改因為我們有的寫2小時│ │ │ │ │ 有的寫3小時,他希望我們統一,我們│ │ │ │ │ 施做寫2小時…那個寫3小時…他(七 │ │ │ │ │ 堵主任)說禮拜四他要出國ㄟ,主任 │ │ │ │ │ 啊,他要去1禮拜16號才回來,他剛當│ │ │ │ │ 場打給建築師問禮拜3有沒有回來? │ │ │ │ │A:沒有,好像沒有 │ │ │ │ │B:他說若確認拜三回來,變成我們資料 │ │ │ │ │ 拜二就交到詹先生手上叫他蓋一蓋拿 │ │ │ │ │ 給主任,若銜接不上可能就真的要等 │ │ │ │ │ 他回來了 │ │ ├──┼────┼──────────────────┼──────┤ │6 │96/08/10│A:蔡小姐,那個基隆建築師那邊我有跟 │A:袁敏欽 │ │ │10:13 │ 他聯絡了… │(0000000000)│ │ │ │B:懂… │B:蔡素碧 │ │ │ │A:原則上…反正他就是叫我們資料送過 │(000000000) │ │ │ │ 去…他就蓋了啦 │ │ │ │ │B:所以我就不mail了喔…那我就把它裝 │ │ │ │ │ 訂好,跟光碟片一起寄給「詹仔」。 │ │ ├──┼────┼──────────────────┼──────┤ │7 │96/08/20│B:袁敏欽…總仔在找你… │A:袁敏欽 │ │ │11:26 │A:我有打給他了…現在…我這裡自己驗 │(0000000000)│ │ │ │ 收基本上是沒有問題…不過…現在有 │B:蔡素碧 │ │ │ │ 一個問題…他們要我們有一張那個噴 │(000000000) │ │ │ │ 霧罐的照片 │ │ │ │ │ : │ │ │ │ │A:沒有啦…那個剪接…那個剪接…我是 │ │ │ │ │ 怕那個會有破綻啦… │ │ │ │ │B:對啊…你就跟他講啊…那個也是會有 │ │ │ │ │ 破綻啊…總是…既然就是… │ │ │ │ │A:他不是叫我剪接耶…他是叫我說…你 │ │ │ │ │ 就隨便用一張…上面給他寫OO這樣就 │ │ │ │ │ 好啦… │ │ │ │ │ : │ │ │ │ │A:好啊…啊那個七堵的部分喔…他們今 │ │ │ │ │ 天早上…那個…有送出去了… │ │ │ │ │B:送去市府… │ │ │ │ │A:對啊…就是剛才詹先生說他就是從七 │ │ │ │ │ 堵過來的…就建築師去學校那邊都蓋 │ │ │ │ │ 好了…就…他說今天早上已經送出去 │ │ │ │ │ 了… │ │ └──┴────┴──────────────────┴──────┘ 六、袁敏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趙世清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30│1.建築師營業地址在:基隆市仁一路133 │A:袁敏欽 │ │ │14:32 │ 號12樓。 │B:趙世清 │ │ │ │2.袁敏欽明天要把做好的資料都拿上去給│ │ │ │ │ 趙建築師看。 │ │ │ │ │3.明天10:30約在基隆七堵見面。 │ │ ├──┼────┼──────────────────┼──────┤ │2 │96/06/07│A:袁先生…趙先生有一些問題,你跟他 │A:趙世清 │ │ │09:37 │ 講一下好不好? │(0000000000)│ │ │ │A:(轉趙世清建築師)你好。 │B:袁敏欽 │ │ │ │B:你好。 │ │ │ │ │A:我跟你講喔…因為你現在我的工作項 │ │ │ │ │ 目是只有設計嘛…設計規劃… │ │ │ │ │B:對。 │ │ │ │ │A:結果你裡面這個項目喔…委託項目裡 │ │ │ │ │ 面…第1個就是查核現場材質、第2辦 │ │ │ │ │ 理設備採購案的查驗、還有一個…採 │ │ │ │ │ 購案協助驗收事項…這個部分都是監 │ │ │ │ │ 造在做的… │ │ │ │ │B:這樣…不然你的部分我們就把它刪掉 │ │ │ │ │ 好了… │ │ │ │ │A:對啊,這個就要刪掉了… │ │ │ │ │B:好啊,你變成說預算書先幫我處理… │ │ │ │ │ 我改一改再嘛煩詹先生這樣… │ │ │ │ │A:我看不然你合約書EMAIL給我好不好…│ │ │ │ │ : │ │ │ │ │A:還有就是你前面有一個付款辦法…付 │ │ │ │ │ 款辦法裡面有個第3項…它裡面寫採購│ │ │ │ │ 案服務費之百分之55計算嘛…是不是 │ │ │ │ │ …規劃設計服務費案本設備採購案服 │ │ │ │ │ 務費之百分之55計算… │ │ │ │ │B:那個我可能沒有刪到…他那個當初是 │ │ │ │ │ 那個工程的…如果設計監造的話…他 │ │ │ │ │ 是百分之55的規範…他有分做好幾段 │ │ │ │ │ 啦…啊你的部分我給他刪掉好了…就 │ │ │ │ │ 反正就是…辦理完後就一次付清…這 │ │ │ │ │ 樣子而已… │ │ │ │ │ : │ │ │ │ │B:這樣…不然我改一改我再MAIL過去給 │ │ │ │ │ 你,我就把這個契約的部分MAIL給你 │ │ │ │ │ … │ │ ├──┼────┼──────────────────┼──────┤ │3 │96/08/27│A:歹勢…我一個問題請教你一下…因為 │A:袁敏欽 │ │ │11:53 │ 現在七堵…他們說我們捉的預算有一 │B:趙世清 │ │ │ │ 點問題…我請教你一下…像我們那個 │ │ │ │ │ 發包工程費的營業稅喔,營業稅有含 │ │ │ │ │ 保險費嗎? │ │ │ │ │ : │ │ │ │ │A:對啊,我們就是分開…現在主計在說 │ │ │ │ │ …他那個5趴的營業稅不知道我們怎麼│ │ │ │ │ 算出來的…好,這樣我知道…我們明 │ │ │ │ │ 天要上去五堵驗收喔…我們經理是說 │ │ │ │ │ 順便要過去拜訪你一下…不知道你上 │ │ │ │ │ 午還是下午有空? │ │ │ │ │B:我下午4點也是一個驗收耶… │ │ │ │ │A:這樣喔…我是說因為我們五堵是明天 │ │ │ │ │ 下午2點驗收…想說不然我們早一點過│ │ │ │ │ 去…早上過去拜訪你一下… │ │ │ │ │B:可以,當然可以啊… │ │ └──┴────┴──────────────────┴──────┘ 七、魏徵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施靜文使用公司之 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7/05│A:靜文…我跟你講,你五堵有領下來了 │A:魏徵豪 │ │ │11:44 │ 嘛…補充須知有沒有… │B:施靜文 │ │ │ │B:沒有看到耶… │ │ │ │ │ : │ │ │ │ │A:有喔…那妳看規格有沒有…規範那個 │ │ │ │ │ …妳拿我桌子上那個…昨天妳印給我 │ │ │ │ │ 的那個…對看看有沒有一樣,對好了 │ │ │ │ │ 打我的大哥大。 │ │ └──┴────┴──────────────────┴──────┘ 八、魏徵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素碧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7/06│A:妳基隆那個…2支標都印一印…叫淑君│A:魏徵豪 │ │ │09:29 │ 一樣用她那邊那一張…反正要2份擺在│B:蔡素碧 │ │ │ │ 我的桌上…我要帶回去處理 │ │ │ │ │B:知道…要切押標金嗎? │ │ │ │ │A:看多少金額…禮拜一或二要去雲林順 │ │ │ │ │ 便要那個…要啦…要切啦… │ │ │ │ │B:我們這邊也要嗎? │ │ │ │ │A:我這邊…我想到的是一支「迅新」啦 │ │ │ │ │ …看還要哪…一支小袁的啦… │ │ │ │ │B:好,那我會去切…我看押標金… │ │ │ │ │A:不然我看不要好了…那個…用「生之 │ │ │ │ │ 道」的…小袁可能會那個… │ │ │ │ │B:知道…好。 │ │ ├──┼────┼──────────────────┼──────┤ │2 │96/07/06│A:妳在公司嗎?押標金切好了? │A:魏徵豪 │ │ │14:15 │B:對。 │B:蔡素碧 │ │ │ │A:妳那個…那2支影印了沒? │ │ │ │ │B:我現在在印… │ │ │ │ │A:基隆那個用一用…我要帶回去…信封 │ │ │ │ │ 也幫我用好啦… │ │ │ │ │B:我知道… │ │ │ │ │A:那個詹仔的寄到了沒? │ │ │ │ │B:沒收到…目前沒有… │ │ ├──┼────┼──────────────────┼──────┤ │3 │96/07/10│A:忠義、潮寮都換好了…現在是這樣… │A:蔡素碧 │ │ │13:09 │ 傅仔他是說…如果只是說這次誰要當 │B:魏徵豪 │ │ │ │ 主(主標)…那這個他知道了…那如 │ │ │ │ │ 果是往後要談的事情…等8月他比較有│ │ │ │ │ 空了再談… │ │ │ │ │B:好啦 │ │ ├──┼────┼──────────────────┼──────┤ │4 │96/07/12│A:那那個妳媽的名字咧? │A:魏徵豪 │ │ │08:44 │B:蔡陽慈音… │B:蔡素碧 │ │ │ │A:那個范先生說他要出國…妳也要看看 │ │ │ │ │ 我們的貨喔…要訂…基隆要做的那些 │ │ │ │ │ …不要他們出國去訂不到貨…啊那個 │ │ │ │ │ 不用訂那麼多…妳先不要跟他講數量 │ │ │ │ │ …因為我有的要用「假的」下去就好 │ │ │ │ │ 了啦… │ │ ├──┼────┼──────────────────┼──────┤ │5 │96/07/12│A:沒人進去啦。(沒有其他廠商投標) │A:魏徵豪 │ │ │09:00 │B:喔(鬆口氣),恭喜! │B:蔡素碧 │ ├──┼────┼──────────────────┼──────┤ │6 │96/07/12│A:素碧喔…可能沒過…那個無退票證明 │A:魏徵豪 │ │ │10:50 │ 沒有用…妳「迅新」有用嗎? │B:蔡素碧 │ │ │ │ : │ │ │ │ │A:「高波」也都沒有喔… │ │ │ │ │B:都沒有啊…因為你沒有說到無退票… │ │ │ │ │A:這樣可能會流標…現在在喬…妳現在 │ │ │ │ │ 問銀行看可不可以馬上用啦… │ │ ├──┼────┼──────────────────┼──────┤ │7 │96/07/12│A:詹仔得標啦… │A:魏徵豪 │ │ │11:14 │B:喔…那個應該是可以後補啊…因為我 │B:蔡素碧 │ │ │ │ 現在打去稽核室問啊… │ │ └──┴────┴──────────────────┴──────┘ 九、詹永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師旗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7/02/01│A:那個…那個…還是要跟你講一下…那 │A:詹永洋 │ │ │21:55 │ 個帳還是要算清楚喔… │B:范師旗 │ │ │ │B:ㄟ │ │ │ │ │A:禮拜一…你那個25喔我一樣要用那個 │ │ │ │ │ 台幣把你扣掉 │ │ │ │ │B:要用什麼扣掉? │ │ │ │ │A:用台幣幫你扣掉啊… │ │ │ │ │B:用什麼扣掉…我聽不懂… │ │ │ │ │A:用那個台幣幫你扣掉啊…我要幫你換 │ │ │ │ │ 那個… │ │ │ │ │B:喔…好啦…好啦…沒關係,我跟我們 │ │ │ │ │ 長仔講… │ │ │ │ │A:這樣的話…大家都清了嘛…喔喔… │ │ └──┴────┴──────────────────┴──────┘ 附件1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擴展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業務,自民國95、96年間起,⑴與被告傅績欽、謝宜靜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藉傅績欽、謝宜靜等人與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良好關係,爭取議員補助款等經費予指定學校辦理防滑或化糞池工程後,再由被告魏徵豪代為製作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規範資料交由校方辦理招標,⑵並安排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李明遠、馮子石、趙世清等人提供渠等建築師之名義供其使用,再利用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10萬元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之規定,逕以上開建築師之名義與校方簽訂規劃設計契約書,以此方式製造由建築師製作招標規範之假象,以掩飾渠等於補充須知上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作為綁標之事實。⑶其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包括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備妥產品型錄供審、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等方式(下簡稱6項不當限制),使魏徵豪、蔡素碧得以在 招標文件上訂立上開不當限制之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⑷嗣被告魏徵豪等人再要求校方人員配合於開標前一日截標,以利渠等掌握廠商投標情形後,再安排魏徵豪所聘用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被告袁敏欽及被告吳宗達假冒建築師,於開標時以建築師之名義參與審標,並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等標期間袁敏欽更假冒建築師,故意不予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⑸在審標後,魏徵豪、蔡素碧並要求學校之政府採購人員將其他廠商檢舉及異議資料交給渠等經營之開卷公司人員,由魏徵豪為學校就廠商所提異議予以回應,掩飾渠等以補充須知來綁標之不法情事。⑹此外,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夫婦與被告詹永洋、傅績欽、謝宜靜及莊崇淇(已經另行判決)等人,除以自身持有之開卷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迅新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光烺公司及杰炤公司(該二家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參標外,另向錡錄企業公司負責人林家凱(此部分檢察官另於其後之追加起訴書認係偽造錡錄公司名義參標,前後不合,先予敘明)、及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鄭易地等人借用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瑞富企業社等公司牌照,在全台北、中、南組成圍標集團,由魏徵豪決定各標案之主、陪標廠商及標價,共同圍標前述工程標案(詳附表一、二、三、四),以此方式共標得約新台幣(下同)1398 萬9450元之工程,並因而獲取不法利益達568萬3679元。⑺當魏徵豪、 蔡素碧標得工程後,再由魏徵豪及蔡素碧夫婦支付約工程款40%回扣予謝宜靜、傅績欽、詹永洋、張鎮路等人作為報酬 。 (二)95、96年間,附表一之高雄縣五甲國中等5 所學校、附表二之雲林縣溝壩國小等10所學校、附表三之基隆市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等2 所學校、及附表四鳳新高中等4 所學校,分別因縣議員民意代表之配合款、基隆市教育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核撥經費,而得以辦理附表一至四工程。詎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人員被告即謝勝宇等人於主管經辦各該校工程招標案時,明知⑴應依各該學校需求訂定工程規格,不得逕依廠商所之型錄或文件浮報,亦明知⑵採購人員應公正辦理採購,且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以及採購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且明知⑶學校業已聘用建築師協助學校製作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等文件;渠等更明知⑷被告謝宜靜、詹永洋所提供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均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且均以上開6 項不當限制之規定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⑸竟分別與被告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謝宜靜(此部分似指傅績欽,但記載謝宜靜)共同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除聘用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盧穩任、被告洪文井(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推薦)、被告李明遠、被告馮子石(由被告謝宜靜推薦)、被告趙世清(由被告詹永洋推薦)擔任建築師,且渠等均知悉⑹被告洪文井等5 名建築師均僅係掛名,故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被告均未要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該工程之簽約委託建築師洪文井、盧穩任、馮子石、李明遠、趙世清等人分別編制如附表一至四各該受託建築師依契約應編制之各該工程預算書、招標規範。⑺渠等均明知被告謝宜靜、詹永洋或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之預算書、招標文件並非上開建築師所親自製作,而係由魏徵豪所製作,且係魏徵豪要求上開建築師洪文井等人在上開文件上蓋章,竟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所提供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規範等文件逕行充作建築師所親自製作之招標文件、補充規範及預算書,並隨即以該文件、招標規範及預算書進行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謝宜靜。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標案審標時,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被告即謝勝宇等人明知⑻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之被告袁敏欽係魏徵豪、蔡素碧員工,並非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受託建築師、而被告吳宗達並非附表二所示之建築師,且均不具建築師資格,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詳細查證被告袁敏欽、吳宗達之建築師資格,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吳宗達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以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之名義,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⑼被告李麗桂甚至於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招標案中,因李麗桂配合蔡素碧等人訂定不合理之「3 小時快乾」之規範,而由另一廠商李崇誠對該規範提出申訴,李麗桂明知該文件不得交予得標廠商回覆,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將該申訴文件逕交蔡素碧,而非徵詢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之意見。 (三)附表一、四工程部分: 1、緣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為拓展公司業務,遂由被告蔡素碧分別拜訪附表一、四高雄縣、屏東縣境內各國中、小及高中之校長及總務主任,向渠等探詢學校是否有製作防滑相關工程之需求,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獲悉附表一、四之高雄縣五甲國中等學校均有防滑工程需求,但欠缺工程經費後,遂主動向上開學校校長承諾願協助經費之申請,並於承諾後,積極向高雄縣議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爭取,使學校得順利爭取經費。 2、俟高雄縣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經費後,附表一、四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遂分別開始籌畫工程之招標事宜。渠等均: ⑴明知採購人員應公正辦理採購,且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以及採購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⑵明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之公司將投標附表一、四所示工程; ⑶明知學校業已聘用建築師協助學校製作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等文件; ⑷明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予附表一、四之五甲國中等學校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均係以規定上開 6 項不當限 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竟分別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除聘用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推薦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洪文井、被告盧穩任分別擔任附表一、四各該工程所示之建築師外,且知悉被告洪文井、盧穩任係掛名之建築師,故均未要求建築師洪文井、盧穩任編制其簽約受託之各如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預算書、招標規範; ⑸又明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之預算書、招標文件並非被告洪文井或被告盧穩任所親自製作,而係被告魏徵豪所製作,並要求被告盧穩任、洪文井在上開文件上蓋章,竟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規範等文件逕行充作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所親自製作之附表一、四所示各該工程簽約受託之招標文件、補充規範及預算書,並隨即以該文件、招標規範及預算書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 ⑹明知於審標時,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之被告袁敏欽並非如附表一、四所示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而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雇用之員工,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詳細查證被告袁敏欽之建築師資格,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分別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分別以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之名義,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被告李麗桂甚至於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招標案中,因李麗桂配合蔡素碧等人訂定不合理之「 3 小時快乾」之規範,而由另一廠商 李崇誠對該規範提出申訴,李麗桂明知該文件不得交予得標廠商回覆,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將該申訴文件逕交蔡素碧,而非徵詢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之意見。 ⑺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及以渠等聘用員工即被告袁敏欽假冒建築師名義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一、四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一、四所示各該工程能順利開標、決標,遂分別與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袁敏欽,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 各該工程之共犯,詳如附件 2 所示),於附表一、四所示 各該工程開標決標前某日,向附表一、四所示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之被告謝宜靜、被告武恆榮等人(除謝宜靜外,均已經另行判決確定)分別商借渠等所經營之聯富公司及生之道公司之公司牌照後,再連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開卷、迅新、高波、宏懋等公司,而分別參與附表一、四所示之各該工程之標案,並分別由附表一、四所示之開卷公司得標施作,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⑻①附表一編號 1 ①五甲國中標案,於開標當日經主管機關 認為係屬於財物採購設備標,但卻以工程標名義招標乃宣佈廢標。上開工程廢標後,被告謝勝宇即又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重新更換工程名稱,並以設備標招標,而招標文件上則係直接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先前於附表一編號 1 ①工程中所提供之招標文件、補充規範等文件作為附 表一編號 1 ②工程之招標文件重新招標,使被告魏徵豪、 蔡素碧得以順利投標、得標,而被告袁敏欽於重新招標後,再以洪文井建築師名義參與審標,被告魏徵豪乃以附表一編號 1 ②所示之公司及借用之公司參與投標而由開卷公司得 標,獲得不法獲利 174000 元。②附表一編號 2、3 之校方被告吳瑞欽、張簡煥叡均明知被告袁敏欽係高雄縣立忠義、潮寮國小就所聘用之盧穩任建築師,負責協助學校進行上開工程之招標、審標及於工程施工時,協助學校監督工程之施工、而附表一編號5 、6 之校方被告鄭吉和明知招標規範由袁敏欽製作及交付,且3 人均明知投標廠商宏懋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為被告袁敏欽,竟均仍分別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 、3 、5 所示工程開標決標日,未予廢標,而將上開忠義、潮寮國小、茄萣國中工程決標予被告袁敏欽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之宏懋公司,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得以宏懋公司標得該工程,並因而分別獲得不法利益。③附表一編號4 、7 之路竹高中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李麗桂、附表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均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魏徵豪、蔡素碧製作、交付,且其等又為投標廠商高波、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蔡素碧獲得不法利益。 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完工時,附表一、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均明知渠等分別係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 程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 由容任由被告袁敏欽分別假冒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驗收,並於驗收時逕行收受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 ASM 儀器測 試防滑係數報告(報告上蓋有建築師盧穩任或洪文井之印章《有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被告、共犯、犯罪事實,已經於 102 年 3 月 15 日準備程序時請公訴人當庭確認,詳如附件 2 所示》),而附表一、四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於收受上開偽造之防滑係數報告後,明知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且並非為被告盧穩任或洪文井所製作之測試報告,竟仍同意以該不實之測試紀錄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並於渠等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分別撥款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迅新公司,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因而獲得附表一、四圖利金額欄所示之不法利益。 3、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均明知:⑴自己並未實際制訂附表一、四所示受託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竟分別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以自己之名義擬定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文件,再交由學校使用,並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⑵自己未實際參與附表四編號 2、3、4工程之開標,亦未聘用被告袁敏欽以其事務所名義到場,竟分別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容任魏徵豪、蔡素碧指派袁敏欽到場協助附表四工程之開標,袁敏欽並分別於附表四編號 2、3、4 所 示工程之開標會場簽到單上分別偽簽「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製作該公共工程之招標案係有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監督之假象,足生損害於公共工程招標之公證性。⑶工程完工後,其自身並未實際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受託工程完工之驗收,且其亦未聘用被告袁敏欽以其事務所名義到場,均明知附表一、四所示之工程均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指派其等聘用之被告袁敏欽以被告盧穩任或被告洪文井之名義到場進行驗收。⑷渠等竟分別均與被告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容任被告袁敏欽冒用自己之名義參與其等受託之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驗收,製作建築師盧穩任、洪文井有實際參與驗收之假象,並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蓋用自己之印章在渠等所偽造之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及 驗收紀錄上,並任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將此測試報告及驗收紀錄提出予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足生損害於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有關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之共犯、犯罪事實詳如附件 2 所示)。 (四)附表二所示工程 被告魏徵豪、蔡泰碧為擴展中台灣業務,乃於 95 年間與被告謝宜靜配合,由謝宜靜先行接洽附表二(編號 1-5、7) 所示學校校長即被告徐慶勳、張燕合、林雪貞、傅淑玢、楊達成、林慶昇等人,迨其等同意配合後,由謝宜靜交付魏徵豪製作之概算、計畫書等資料予學校向縣府申請補助,再由謝宜靜透過雲林縣議員李建昇出面向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為上開學校爭取經費,縣府即依據建議事項逐級陳核,並於「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登載建議內容,嗣經費核准後,謝宜靜即將魏徵豪製作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轉交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學校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或校長承辦人員即被告賴壽春、林啟明等人辦理招標。被告魏徵豪為掩飾圍標、綁標不法情事,乃指示被告謝宜靜與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之被告吳宗達,借用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馮子石及被告李明遠名義,與校方簽訂規劃設計契約書,再由被告吳宗達假冒上開建築師,以建築師名義參與審標,藉廠商資格及材料之審查,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再以附表二所示之向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牌圍標方式,得標施作附表二所示之工程。而附表二所示學校人員即被告賴壽春等人於附表二所示工程辦理驗收時,明知相關承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魏 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付款予魏徵豪、蔡素碧及謝宜靜所經營之公司,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因而獲得附表二所示之不法利益(有關附表二之被告、共犯、共犯之犯罪事實或法條如附件2所載)。 3、附表二編號1-3工程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 1-3 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等 人於 95、96 年間分別為雲林縣溝壩、雲林、石榴國小之校長、總務主任。被告賴壽春依校長即被告徐慶勳指示、被告林啟明依校長即被告林雪貞指示分別提出申請經費,並辦理附表二編號 1、3 工程之招標案,而被告張燕合則接受被告謝宜靜代為提出申請經費及由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之建議後,由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供具有不當限制之招標文件交予被告張燕合,再轉交予不知情之總務主任賴淑琴辦理招標事宜。附表二編號 1 學校經被告 徐慶勳指示被告賴壽春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而附表二編號 3 學校亦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任 ,嗣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招標規範及文件,再由被告謝宜靜將該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且內容載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提供予被告賴壽春、林啟明辦理招標事宜,被告賴壽春、林啟明明知此情形,仍逕行將該招標規範作為附表二編號1、3 所示工程之招標文件。 ⑵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之工程,及以被告吳宗達(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袁敏 欽,此類誤載不可勝數)假冒建築師之名義進行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二 編號1-3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工程能順 利開標、決標,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於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之開標決標日前某日,由被告魏徵豪、 蔡素碧向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其等經 營之聯富企業社等參與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工程之投標。 附表二編號 1-3 學校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等人於當 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被告謝宜靜交付,且謝宜靜又為投標廠商聯富公司之負責人,亦即本件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另被告張燕合於開標當日亦明知謝宜靜之聯富企業社於投標時未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報告書,投標資格不符,附表二編號1-3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徐慶勳、賴壽春等人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共同獲得如附表二編號1-3 所示之圖利金額。 ⑶附表二編號 3 之被告林雪貞另在該工程開標前,明知底標 價格屬於應秘密之事項,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採購法之犯意於開標前洩漏底價予謝宜靜,以此方式圖利謝宜靜。 ⑷上開工程招標案雖由迅新、高波公司及聯富企業社得標,惟該案仍由謝宜靜實際施作並參與驗收。附表二編號 1-3 學 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等於該工程案驗收時,明知自己係工程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工程 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由 容任由吳宗達假冒馮子石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二編號 1-3所示工程之驗收,而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 徐慶勳、賴壽春等均明知未實際驗收,竟仍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撥款予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迅新公司後,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4、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工程 ⑴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等人於 95、96 年間為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校長、總務主任。渠等於下列情形下,均委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①被告王淑芳承辦附表二編號 4 林頭國小工程招標案,經傅 淑玢同意接受謝宜靜建議後,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②被告邱春旗承辦附表二編號 5 林內國小工程招標案,將該 案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③被告吳宏明承辦附表二編號 6 四湖國小招標案,於經費未 申請前,謝宜靜即至該校實地丈量,再依謝宜靜提供之文件申請經費,後該案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④被告林慶昇於 96 年間將謝宜靜提供之申請經費概算文件轉交予被告陳盈錞,指示被告陳盈錞承辦附表二編號 7 民生 國小工程招標案,再裁示將該案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⑤被告林志生承辦附表二編號 8 工程招標案,依謝宜靜提供 之文件申請經費,並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⑥被告余杏純承辦附表二編號 9 石榴國中工程招標,被告沈 志憲則督導余杏純,該案先由謝宜靜代為爭取經費,余杏純則接受謝宜靜建議,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⑦被告廖昭坤承辦附表二編號 10 吳厝國小工程招標案,依 被告謝宜靜建議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之後,即由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實際上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內容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再由被告謝宜靜將該招標案之概算書、招標規範提供予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王淑芳等人辦理招標事宜。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王淑芳等人明知此情形,仍逕行將該招標規範作為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及文件。 ⑧被告邱春旗另於制定工程招標截止日期,為配合謝宜靜能順利參與,而將該招標案截標日訂為開標日前一工作日17時。⑨被告吳宏明並另於開標前一日電話通知謝宜靜,要求謝宜靜尋找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⑩被告陳盈錞並於開標前一日電話通知謝宜靜,告知該招標案僅 2 家廠商投標,並要求謝宜靜尋找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⑵嗣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工程,及以吳宗達假冒建築師之名義進行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工程能順利開標、決標,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於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開標前某日,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共同、或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共同向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之如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之武恆榮、陳奇文等人借用其等經營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分別由渠等所經營之公司得標。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等人於當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謝宜靜交付,且謝宜靜又為投標廠商聯富公司之負責人,亦即本件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共同獲得不法利益。 ⑶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二編號 6 四湖國小開標當天,亦基於偽 造文書之犯意,偽造「武萬生」之簽名,並以該名義參與上開工程之投標,足生損害於武萬生及工程開標之正確性。 ⑷附表二編號 4-10 工程雖由迅新等公司得標,惟該招標案防滑工程部分仍由謝宜靜施作,並由謝宜靜、吳宗達參與驗收。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等人於該工程案驗收時,明知自己係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 ASM 儀器測試 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工程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由容任由吳宗達假冒李明遠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工程之驗收,又其等亦明知未實際驗收,仍收受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報告上蓋有建築師洪文井 之印章),並於收受上開偽造之防滑係數報告後,明知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且並非為測試報告上所載之建築師製作之測試報告,竟仍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該不實之測試紀錄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且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撥款予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迅新等公司,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因而圖得不法利益。 (五)附表三所示之工程 1、96 年初,被告魏徵豪夫婦透過出版業者被告傅績欽與基隆 市「柏凱企業社」負責人即被告詹永洋合作拓展基隆地區校園防滑工程,渠等協議由被告傅績欽向基隆市政府教育局爭取經費,被告詹永洋負責接洽「五堵國小」校長即被告陳國庸及「七堵國小」校長即被告黃正昆配合,並安排建築師被告趙世清於綁標用補充須知上簽證,分別交付五堵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張兆君及七堵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范師旗配合辦理發包事宜,使魏徵豪夫婦以渠等在高雄、雲林地區之圍標方式得標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傅績欽及詹永洋從中分別取得工程款之 16% 及 19 %之不法利益計約 79 萬餘元。 2、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為附表三編號 1 基隆市五堵國小校長 、總務主任,被告黃正昆、范師旗為附表三編號 2 七堵國 小之校長、總務主任,分別負責承辦附表三編號 1、2 工程招標案。附表三編號 1-2 工程,係由被告傅績欽向基隆市 政府教育局爭取經費,附表三編號 1 五堵國小工程經費未 核准前,被告詹永洋即至該校實地丈量,並由該校校長被告陳國庸指示被告張兆君申請經費,並承辦該招標案。附表三工程經費核准後,被告詹永洋則向附表三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張兆君等人分別推薦趙世清建築師出名,但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之內容含有「噴霧罐顆粒防滑劑」、「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塗料 2 小時限時快乾」等特殊規範之 招標規範、預算書(在此應係指概算書,公訴人似有誤認,因為申請經費之前之數據資料稱為概算書,申請經費後由建築師製作作為招標資料者稱為預算書)等資料,再由被告詹永洋分別交付予附表三編號1之張兆君、編號2之范師旗,用以製作相關文件。被告張兆君、范師旗均未經修改即逕行陳報基隆市政府教育局,供做申請預算之用,俟基隆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該案經費後,附表三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陳國庸、黃正昆等人: ⑴均明知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亦明知應公正、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竟各與被告詹永洋,共同基於圖利被告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之犯意聯絡,除以詹永洋所交付、實際由蔡素碧、魏徵豪製作,並經掛名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簽證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作為附表三工程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而以該具特殊規範之招標規範用做附表三工程招標之用,藉以排除其他廠商之競標外,再由被告魏徵豪等人以附表三所示之圍標、陪標方式而標得附表三所示工程,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獲得不法利益。 ⑵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正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及以渠等聘用員工即被告袁敏欽假冒被告趙世清建築師名義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三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三所示之工程能順利開標、決標,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於附表三開標日前某日,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向附表三所示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詹永洋、謝宜靜等商借其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聯富企業社等公司參與投標,並分別由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得標,惟實際上仍由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施作上開工程。 ⑶附表三編號 1 之被告張兆君於當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 規範由詹永洋交付,且詹永洋又為投標廠商柏凱企業社之負責人,亦即本件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而由柏凱企業社得標,以此方式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共同獲得不法利益。 ⑷附表三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兆君等4人於該工程案驗 收時明知自己是工程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 工程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 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容任由被告袁敏欽假冒趙世清(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洪文井)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三所示工程之驗收,並於驗收時逕行收受由魏徵豪、蔡素碧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報告上 蓋有建築師洪文井之印章),而附表三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兆君等4人分別收受上開偽造之防滑係數報告後,明知 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且並非洪文井所製作之測試報告,竟仍同意以該不實之測試紀錄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並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分別撥款予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再由詹永洋、魏徵豪分別依當時約定之比例,將所得之工程款撥付予魏徵豪、蔡素碧、或詹永洋、傅績欽,使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因而獲得不法利益,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及詹永洋。 (六)其他涉及附表四工程部分: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明知其未經錡錄公司之授權,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偽造錡錄公司之大小章,並於於95年12月12日,在投標附表四編號3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工程時,竟要求渠等所聘用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偽造文書共同犯意聯絡之陳素貞,假冒錡錄公司員工之名義,在工程投標單上偽簽「錡錄公司陳素貞」後,再以偽蓋上開偽造之錡錄公司大、小章於投標單上之方式,偽造錡錄公司投標之標單,並由被告陳素貞行使該偽造之標單而以錡錄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足生損害於錡錄公司及公共工程投標結果之正確性。 (七)關於借牌投標部分: 1、與被告開卷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與被告魏徵豪共同實際經營開卷公司。2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 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等學校承辦人 員即被告謝勝宇等,再由被告謝勝宇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附表一編號 1 ②、附表二編號 5、9、10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附表一編號 1 ②、附表二編號 5 、9、10 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 ②、附表二編號 5、9、10 工程 得標。 2、與被告迅新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迅新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被告魏徵豪,被告魏徵豪與被告蔡素碧共同實際經營迅新公司。2 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 1 ①、編號 2、3、附表二編號 1、2、4、6、附表三編號 1、2、附表四編號 1、2 、4 等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再由被告謝勝宇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上開工程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迅新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上開附表一編號 1 ①、編號 2、3、附表二編號 1、2、4、6、附表三編號 1、2、附表四編號 1、2、4 等所示 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各該工程得標。 3、與被告高波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魏徵豪、及被告蔡素碧,2 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 1、3、8、附表三編號 1、附表四編號 1、2 、3 等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李麗桂等人,再由被告李麗桂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上開工程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上開附表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之工程得標。 ⑵被告蔡素碧明知其經營之被告高波公司並無參與附表五編號2 高雄縣內門國小工程投標之意願,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 2 所示開標決標前某日,同意將高波公司之名義借 予被告莊崇淇,容任莊崇淇以其經營之高波公司之名義參與內門國小之工程之投標。當被告蔡素碧應允後,莊崇淇則逕以高波公司之名義參與仁美國小工程之投標。 4、與被告宏懋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宏懋公司更名前為皇羽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魏徵豪。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為2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魏徵豪、蔡素碧 2 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 2、3、4、5、附 表二編號 3 (更名前之皇羽公司)、附表四編號 3 (更名前之皇羽公司)等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吳瑞欽等人,再由被告吳瑞欽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上開附表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登記負責人袁敏欽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上開附表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工程得標。 (八)因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被告謝勝宇等人、建築師被告馮子石、李明遠、洪文井、盧穩任、借牌及容許借牌公司,及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陳素貞等人分別涉犯如附件2所示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9條、第87條第3項、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第215條等罪嫌(各該被告所犯法條、共犯行為人、犯罪事實略述等均詳如附件2)。 附件2 起訴共犯之犯罪事實、法條及行為人 ┌────┬─────────┬─────┬──────────┐ │編號 │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⑴起訴共犯│⑴備註 │ │ │書內所載犯罪事實,│ 之行為人│ │ │ │所構成之法條 │ (被告) │⑵犯罪事實簡敘 │ │ │ │ │ │ │ │ │⑵法人被告│⑶起訴之圖利金額(下│ │ │ │ │ 同) │ ├────┼─────────┼─────┼──────────┤ │1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與下列1②同一行為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1① │ │袁敏欽 │ │ │五甲國中│ │洪文井 │ │ │ │ │謝勝宇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魏徵豪、蔡素碧為迅│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共│ │ │ 投標罪 │蔡素碧◎ │同向生之道公司、聯富│ │ │ │ │企業社借牌參與投標。│ │ │ │ │ │ │ │ │⑵ │②公司被告部分則犯政│ │ │ │迅新公司* │府採購法第92條(下同│ │ │ │(*表示得標│) │ │ │ │公司) │ │ │ ├─────────┼─────┼──────────┤ │ │⑷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名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②公司被告部分則犯政│ │ │ │聯富企業社│府採購法第92條(下同│ │ │ │ │) │ ├────┼─────────┼─────┼──────────┤ │2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同上1①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1② │ │袁敏欽 │ │ │五甲國中│ │洪文井 │ │ │地坪防滑│ │謝勝宇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共同向生之道公司、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標│ │ │ 投標罪 │蔡素碧 │,而由開卷公司得標。│ │ │ │ │ │ │ │ │⑵ │附註:補充理由書㈨補│ │ │ │開卷公司* │充不構成87條第4 項,│ │ │ │ │下同。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 │ │ │ │ │①偽造檢測日期為「96│ │ │(公訴人於102年3月│ │年8月22日」、「檢測 │ │ │15日準備程序更正起│ │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 │ │訴法條,並於7月5日│ │務所」之防滑測試報告│ │ │準備程序確認被告範│ │。 │ │ │圍及犯罪事實,下同│ │ │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謝勝宇 │①附表一至四之校方人│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員均另被起訴刑法第│ │ │ 罪 │ │ 216、213條明知不實│ │ │ │ │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 │ │ │ │ 所載公文書(下同)│ │ │ │ │。 │ │ │ │ │②圖利金額:174000元│ │ │ │ │ 。 │ │ │ │ │③檢察官於102年3月15│ │ │ │ │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 │ │ │ │ 明有起訴魏徵豪、蔡│ │ │ │ │ 素碧、袁敏欽圖利,│ │ │ │ │ 惟於102年9月19日以│ │ │ │ │ 補充理由書具狀限│ │ │ │ │ 縮認起訴對主管事務│ │ │ │ │ 圖利部分,不包含魏│ │ │ │ │ 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 欽(以下附表一至四│ │ │ │ │ 非學校人員部分,均│ │ │ │ │ 同)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謝宜靜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3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2 │ │袁敏欽 │ │ │忠義國小│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吳瑞欽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三人共同向鄭易地借用│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瑞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 │ │ 投標罪 │袁敏欽 │標,並以其等經營之宏│ │ │ │蔡素碧◎ │懋、迅新公司參與投標│ │ │ │ │而由宏懋公司得標。 │ │ │ │⑵ │ │ │ │ │宏懋公司* │(見本院卷二十五第 │ │ │ │迅新公司 │189頁反面,公訴人當 │ │ │ │ │庭更正3人共犯,而非 │ │ │ │ │如補充理由書㈨所載袁│ │ │ │ │敏欽係犯容許借用名義│ │ │ │ │投標罪)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經建築師會同檢測,│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製作不實之防滑測試報│ │ │ 不實罪 │ │告並行使之。 │ │ │ │ │ │ │ │ │ │◎惟此件工程為廁所污│ │ │ │ │ 水處理,無地坪防滑│ │ │ │ │ 測試報告,公訴人於│ │ │ │ │ 102年7月15日準備程│ │ │ │ │ 序時表明起訴事實不│ │ │ │ │ 包含「水質檢測報告│ │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吳瑞欽 │圖利金額:158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4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3 │ │袁敏欽 │ │ │潮寮國小│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張簡煥叡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共同向生之道公司借牌│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參與投標,而由迅新公│ │ │ 投標罪 │蔡素碧◎ │司得標。 │ │ │ │袁敏欽◎ │ │ │ │ │ │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宏懋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經建築師會同檢測,│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製作不實之防滑測試報│ │ │ 不實罪 │ │告並行使之。 │ │ │ │ │ │ │ │ │ │◎惟此件工程為廁所污│ │ │ │ │ 水處理,無地坪防滑│ │ │ │ │ 測試報告,公訴人於│ │ │ │ │ 102年7月15日準備程│ │ │ │ │ 序時表明起訴事實不│ │ │ │ │ 包含「水質檢測報告│ │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張簡煥叡 │圖利金額:1636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5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一 │ 條 │蔡素碧 │ │ │編號4 │ │袁敏欽 │ │ │路竹高中│ │洪文井 │ │ │地坪防滑│ │李麗桂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欽共同向鄭易地借用瑞│ │ │ 投標罪 │蔡素碧◎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 │ │ │袁敏欽◎ │,並以其等經營之高波│ │ │ │ │、宏懋公司參與投標,│ │ │ │⑵ │而由高波公司得標。 │ │ │ │高波公司* │ │ │ │ │宏懋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洪文井 │行使之: │ │ │ │ │①於96年10月8日驗收 │ │ │ │ │紀錄「協驗人員」欄,│ │ │ │ │及 │ │ │ │ │②記載「檢測日期:96│ │ │ │ │年9月29日、檢測單位 │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 │ │ │ │」之防滑測試報告上蓋│ │ │ │ │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 │ │ │ │所及洪文井」之大小章│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李麗桂 │圖利金額:1892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6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①魏徵豪 │ │ │附表一 │ │②蔡素碧 │ │ │編號5 │ │③袁敏欽 │ │ │茄萣國中│ │④盧穩任 │ │ │地坪防滑│ │⑤鄭吉和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①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②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③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共同向武恆榮借用生│ │ │ 第5項前段之借 │魏徵豪 │ 之道公司名義參與投│ │ │ 牌投標罪 │蔡素碧◎ │ 標,而由宏懋公司得│ │ │ │袁敏欽 │ 標。 │ │ │ │ │ │ │ │ │⑵ │ │ │ │ │宏懋公司* │ │ │ │ │高波公司 │ │ │ │ │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①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②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③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④盧穩任 │行使之: │ │ │ │ │①96年11月20日驗收紀│ │ │ │ │錄「協驗人員」欄,及│ │ │ │ │②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蓋│ │ │ │ │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及盧穩任」之大小章│ │ │ │ │。 │ │ │ │ │ │ │ │ │ │☆附註: │ │ │ │ │扣案證物內無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鄭吉和 │圖利金額:1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7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6 │ │袁敏欽 │ │ │茄萣國中│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鄭吉和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 │ │ │ │ │附註:補充理由書㈨認│ │ │ │ │不構成87條第5項。 │ │ ├─────────┼─────┼──────────┤ │ │⑶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盧穩任 │行使之: │ │ │ │ │①驗收紀錄「協驗人員│ │ │ │ │」欄,及②防滑測試報│ │ │ │ │告蓋用「盧穩任建築師│ │ │ │ │事務所及盧穩任」之大│ │ │ │ │小章。 │ │ │ │ │◎此件為廁所污水處理│ │ │ │ │ 工程,無地坪防滑測│ │ │ │ │ 試報告。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鄭吉和 │圖利金額:1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8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7 │ │袁敏欽 │ │ │路竹高中│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李麗桂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附註:補充理由書㈨認│ │ │ │ │不構成87條第5項。 │ │ ├─────────┼─────┼──────────┤ │ │⑶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盧穩任 │行使之: │ │ │ │ │①97年1月23日驗收紀 │ │ │ │ │錄「協驗人員」欄,及│ │ │ │ │②防滑測試報告蓋用「│ │ │ │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及│ │ │ │ │盧穩任」之大小章。 │ │ │ │ │ │ │ │ │ │◎本件為廁所污水處理│ │ │ │ │ 工程,無防滑測試報│ │ │ │ │ 告。 │ │ │ │ │ │ │ │ │ │☆附註:本件扣押物內│ │ │ │ │ 無景泰環保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之「水質檢│ │ │ │ │ 測報告」,且此亦不│ │ │ │ │ 在公訴人起訴之犯罪│ │ │ │ │ 事實範圍,見102年7│ │ │ │ │ 月5日準備程序。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李麗桂 │圖利金額:1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9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1 │ │謝宜靜 │ │ │溝壩國小│ │吳宗達 │ │ │地坪防滑│ │ │ │ │及廁所污│ │馮子石 │ │ │水 │ │徐慶勳 │ │ │ │ │賴壽春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下同)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條第5項之借牌投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 │ │ 標罪(前段) │蔡素碧◎ │ 標,而由迅新公司 │ │ │ │ │ 得標。 │ │ │ │ │ │ │ │ │⑵ │*法人部分另犯政府採 │ │ │ │迅新公司* │購法第92條,下同 │ │ │ │高波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102年3月│使之: │ │ │ │15日準備程│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序公訴人當│ │ │ │ │庭明確表示│ │ │ │ │就附表二部│☆附註: │ │ │ │分馮子石、│①扣案證物內無景泰環│ │ │ │李明遠、吳│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 │宗達、謝宜│「水質檢測報告」。 │ │ │ │靜於起訴書│②扣案卷內無地坪防滑│ │ │ │、追加起訴│測試報告。 │ │ │ │書內均未載│ │ │ │ │明起訴偽造│◎公訴人於102年7月5 │ │ │ │文書部分,│ 日準備程序中敘明「│ │ │ │下同) │ 起訴犯罪事實」範圍│ │ │ │ │ 「只包含偽造防滑測│ │ │ │ │ 試報告,不包含水質│ │ │ │ │ 檢測報告」,見本院│ │ │ │ │ 卷三十一第82-83頁 │ │ │ │ │ ,下同。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徐慶勳 │①附表一至四校方人員│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賴壽春 │ 另起訴刑法216、213│ │ │ 罪 │ │ 條,下同。 │ │ │ │ │②圖利金額:151200元│ │ │ │ │ 。 │ │ │ │ │③附表二工程對主管事│ │ │ │ │ 務圖利之被告不包含│ │ │ │ │ 魏徵豪、蔡素碧、謝│ │ │ │ │ 宜靜,見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10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2 │ │謝宜靜 │ │ │雲林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馮子石 │ │ │ │ │張燕合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共同向謝宜靜經營之聯│ │ │ 條第5項前段之借 │魏徵豪 │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標│ │ │ 牌投標罪 │蔡素碧◎ │。 │ │ │ │ │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此工程由聯富企業社得│ │ │ │ │標。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102年7月│使之: │ │ │ │5日準備程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序公訴人當│ │ │ │ │庭明確表示│ │ │ │ │) │☆附註: │ │ │ │ │① │ │ │ │ │扣案卷內無地坪防滑 │ │ │ │ │測試報告。 │ │ │ │ │②扣案證物內無景泰環│ │ │ │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水質檢測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張燕合 │①圖利金額:184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②追加起訴書第12-13 │ │ │ │ │ 頁未起訴記載被告張│ │ │ │ │ 燕合有明知不實檢測│ │ │ │ │ 報告,而予以登載、│ │ │ │ │ 驗收合格之犯罪事實│ │ │ │ │ ,是此部分應不在起│ │ │ │ │ 訴範圍。雖第49頁記│ │ │ │ │ 載所犯法條為刑法第│ │ │ │ │ 214條之公務員登載 │ │ │ │ │ 不實罪,惟犯罪事實│ │ │ │ │ 既未予記載,自不在│ │ │ │ │ 起訴範圍,併予敘明│ │ │ │ │ 。 │ │ │ │ │③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 │ │ │ │ 徵豪、蔡素碧、謝宜│ │ │ │ │ 靜,見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11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3 │ │謝宜靜 │ │ │石榴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馮子石 │ │ │ │ │林雪貞 │ │ │ │ │林啟明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 │ │ 投標罪 │蔡素碧◎ │ 標,而由高波公司得│ │ │ │ │ 標。 │ │ │ │⑵ │ │ │ │ │高波公司* │ │ │ │ │皇羽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附註: │ │ │ │ │扣案卷內缺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林雪貞 │圖利金額:1732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林啟明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9條│林雪貞 │辯護人稱是否有刑法 │ │ │ 第1項(指洩漏底 │ │132 條之法條變更之情│ │ │ 價) │ │。 │ ├────┼─────────┼─────┼──────────┤ │12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4 │ │謝宜靜 │ │ │林頭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傅淑玢 │ │ │ │ │王淑芳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武恆榮借用生│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之道公司、向謝宜靜│ │ │ 罪(前段) │蔡素碧◎ │ 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 │ │ │ │ 借牌參與投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監工│ │ │ │ │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洪文│ │ │ │ │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 │ │ │ │井」大小章之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傅淑玢 │圖利金額:176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王淑芳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⑵聯富企業│ │ │ │ │ 社 │ │ ├────┼─────────┼─────┼──────────┤ │13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5 │ │謝宜靜 │ │ │林內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楊達成 │ │ │ │ │邱春旗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武恆榮借用生│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之道公司、謝宜靜借│ │ │ 罪(前段) │蔡素碧 │ 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借│ │ │ │ │ 牌參與投標,而由開│ │ │ │⑵ │ 卷公司得標。 │ │ │ │開卷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 、210 │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 │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書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監工│ │ │ │ │測試: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盧穩│ │ │ │ │任建築師事務所及盧穩│ │ │ │ │任」大小章之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楊達成 │圖利金額:2776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邱春旗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14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6 │ │謝宜靜 │ │ │四湖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吳宏明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①魏徵豪、謝宜靜、蔡│ │ │ 條第5項之借牌投 │魏徵豪 │ 素碧共同由謝宜靜向│ │ │ 標罪(前段) │蔡素碧◎ │ 江金剛借用奕來公司│ │ │ │謝宜靜 │ 名義借牌投標。 │ │ │ │ │ │ │ │ │⑵ │②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 │ │聯富企業社│ 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 │ │ │迅新公司* │ 業社名義參與投標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監工│ │ │ │ │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洪文│ │ │ │ │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 │ │ │ │」大小章之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 │ │ │ │ │ │ │ │ │ │◎附註:補充理由書㈡│ │ │ │ │ 第16-17頁雖敘及魏 │ │ │ │ │ 徵豪偽造「武萬生」│ │ │ │ │ 之簽名,惟於起訴書│ │ │ │ │ 及追加起訴書均未起│ │ │ │ │ 訴該部分事實,自難│ │ │ │ │ 以補充理由書內敘及│ │ │ │ │ ,即遽認有追加此部│ │ │ │ │ 分犯罪事實。 │ │ ├─────────┼─────┼──────────┤ │ │⑹貪污治罪條例第6 │吳宏明 │圖利金額:344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15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7 │ │謝宜靜 │ │ │民生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林慶昇 │ │ │ │ │陳盈錞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魏徵豪、謝宜靜、蔡│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素碧共同由謝宜靜向│ │ │ 罪(前段) │謝宜靜 │ 陳奇文借用東林公司│ │ │ │蔡素碧◎ │ 名義借牌投標 │ │ │ │ │ │ │ │ │⑵ │②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 │ │聯富企業社│ 向武恆榮借用生之道│ │ │ │ │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 │ │ │ 而由生之道公司得標│ │ │ │ │ ,魏徵豪施作。 │ │ │ │ │ │ │ │ │ │*此工程由生之道公司 │ │ │ │ │ 得標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附註: │ │ │ │ │扣案證物卷內無地坪防│ │ │ │ │滑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林慶昇 │圖利金額:168000元 │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陳盈錞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9條│陳盈錞 │ │ │ │ 第1項(指洩漏底 │ │ │ │ │ 價) │ │ │ ├────┼─────────┼─────┼──────────┤ │16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8 │ │謝宜靜 │ │ │莿桐國小│ │吳宗達 │ │ │ │ │李明遠 │ │ │ │ │林志生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要求謝宜靜邀請他人│ │ │ 罪(前段) │蔡素碧◎ │ 參與投標,謝宜靜乃│ │ │ │謝宜靜 │ 要求陳奇文以東林公│ │ │ │ │ 司名義借牌參與投標│ │ │ │⑵ │ ,而由聯富企業社得│ │ │ │*聯富企業 │ 標。 │ │ │ │社 │ │ │ │ │ │ │ │ │ │高波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 、210 │魏徵豪 │未經馮子石同意、測試│ │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蔡素碧 │,偽造蓋有馮子石建築│ │ │ 書罪 │ │師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 │ │ │ │章之測試報告,並行使│ │ │ │ │之。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林志生 │圖利金額:2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17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9 │ │謝宜靜 │ │ │石榴國中│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沈志憲 │ │ │ │ │余杏純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生之道公司、│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聯富企業社借牌參與│ │ │ 投標罪 │蔡素碧 │ 投標,而由開卷公司│ │ │ │ │ 得標。 │ │ │ │⑵ │ │ │ │ │開卷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本件卷內似無地坪防│ │ │ │ │ 滑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沈志憲 │圖利金額:224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余杏純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⑥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18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10 │ │謝宜靜 │ │ │吳厝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廖昭坤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⑴共同向鄭易地借用瑞│ │ │ 條第5項之借牌投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向謝宜靜│ │ │ 標罪(前段) │蔡素碧 │ 借用聯富企業社借牌│ │ │ │ │ 參與投標,而由開卷│ │ │ │⑵ │ 公司得標。 │ │ │ │開卷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 │ │ │ │單位為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盧穩│ │ │ │ │任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 │ │ │ │」大小章之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廖昭坤 │圖利金額:278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19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三 │ │蔡素碧 │ │ │編號1 │ │袁敏欽 │ │ │五堵國小│ │趙世清 │ │ │ │ │詹永洋 │ │ │ │ │傅績欽 │ │ │ │ │ │ │ │ │ │陳國庸 │ │ │ │ │張兆君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詹永洋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傅績欽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詹永洋借用柏│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凱企業社、向謝宜靜│ │ │ 投標罪 │蔡素碧◎ │ 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 │ │ │ │ 借牌參與投標,而由│ │ │ │⑵ │ 柏凱企業社得標。 │ │ │ │高波公司 │ │ │ │ │迅新公司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請說明更 │ │ │ │ │ 正。 │ │ ├─────────┼─────┼──────────┤ │ │⑷刑法第216 、210 │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 │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書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 │ │ │ │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 │ │ │ │務所、地址:高雄市鼓│ │ │ │ │山區大榮街192 號、電│ │ │ │ │話:(07)000000 0」│ │ │ │ │,並蓋用「洪文建築師│ │ │ │ │事務所及洪文井」大小│ │ │ │ │章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陳國庸 │圖利金額:4023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張兆君 │ │ │ │ 罪 │ │附表三起訴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詹永洋、傅績欽,見補│ │ │ │ │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 │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義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 │⑵ │ │ │ │ │詹永洋 │容許借用柏凱企業社名│ │ │ │柏凱企業社│義參與投標,得標,由│ │ │ │ │魏徵豪施作。 │ │ │ │ │ │ │ │ │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請說明更 │ │ │ │ │ 正。 │ ├────┼─────────┼─────┼──────────┤ │20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三 │ 條 │蔡素碧 │ │ │編號2 │ │袁敏欽 │ │ │七堵國小│ │趙世清 │ │ │ │ │詹永洋 │ │ │ │ │傅績欽 │ │ │ │ │ │ │ │ │ │黃正昆 │ │ │ │ │范師旗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詹永洋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傅績欽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向武恆榮│ │ │ 投標罪 │蔡素碧◎ │ 借用生之道公司名義│ │ │ │ │ 借牌參與投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 、215 │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載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附註: │ │ │ │ │①扣案證物卷內無地坪│ │ │ │ │防滑測試報告資料。 │ │ │ │ │ │ │ │ │ │②本件景泰環保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之「水質檢│ │ │ │ │測報告」上並無建築師│ │ │ │ │大小章。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黃正昆 │①圖利金額:3888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范師旗 │ 。 │ │ │ 罪 │ │②附表三起訴對主管事│ │ │ │ │ 務圖利之被告不包含│ │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 │ │ │ │ 敏欽、詹永洋、傅績│ │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③補充理由書第34頁記│ │ │ │ │ 載「趙世清」為圖利│ │ │ │ │ 罪之被告,惟起訴書│ │ │ │ │ 及追加起訴書並無此│ │ │ │ │ 起訴事實及法條,且│ │ │ │ │ 依補充理由書論述│ │ │ │ │ 限縮之理由,此記載│ │ │ │ │ 似有誤。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21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1 │ │袁敏欽 │ │ │鳳新高中│ │盧穩任 │ │ │ │ │張其發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 │ │ 投標罪 │蔡素碧◎ │ 標,而由迅新公司得│ │ │ │ │ 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高波公司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請說明更 │ │ │ │ │ 正。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張其發 │圖利金額:572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⑸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⑵ │ │ │ │ │聯富企業社│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而認 │ │ │ │ │ 蔡素碧另犯後段之 │ │ │ │ │ 容許借用「高波公 │ │ │ │ │ 司」部分,似與補 │ │ │ │ │ 充理由書第7-8頁│ │ │ │ │ 不合,請說明更正 │ │ │ │ │ 。 │ ├────┼─────────┼─────┼──────────┤ │22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2 │ │袁敏欽 │ │ │鳳山高中│ │盧穩任 │ │ │ │ │翁文欽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⑴共同向莊崇琪借用杰│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蔡素碧◎ │ 炤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 │ 投標罪 │ │ ,而由高波公司得標│ │ │ │迅新公司 │ 。 │ │ │ │高波公司* │ │ │ │ │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而蔡 │ │ │ │ │ 素碧容許借用高波 │ │ │ │ │ 公司名義,而認蔡 │ │ │ │ │ 素碧另犯同條項後 │ │ │ │ │ 段之容許借牌投標 │ │ │ │ │ 罪,似與補充理由 │ │ │ │ │ 書第7-8頁不合,│ │ │ │ │ 請說明更正。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翁文欽 │圖利金額:376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23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3 │ │袁敏欽 │ │ │恆春工商│ │洪文井 │ │ │ │ │謝銀旺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⑴共同向謝宜靜經營之│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蔡素碧◎ │ 聯富企業社借牌參與│ │ │ 罪(前段) │ │ 投標,而由高波公司│ │ │ │高波公司* │ 得標。 │ │ │ │皇羽公司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請說明更 │ │ │ │ │ 正。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造錡錄公司大小章,而│ │ │ 罪 │陳素貞 │由陳素貞假冒錡錄公司│ │ │ │ │員工名義,在標單上偽│ │ │ │ │簽「錡錄公司陳素貞」│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附註:起訴書及追加起│ │ │ │ │訴書認陳素貞另與魏徵│ │ │ │ │豪、蔡素碧共犯政府採│ │ │ │ │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 │ │ │ │87條第5 項前段之罪嫌│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謝銀旺 │圖利金額:336355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⑵ │ │ │ │ │聯富企業社│Q:補充理由書㈨第7頁│ │ │ │ │ 另認蔡素碧犯同條 │ │ │ │ │ 項後段之容許借用 │ │ │ │ │ 高波公司名義投標 │ ├────┼─────────┼─────┼──────────┤ │24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4 │ │袁敏欽 │ │ │恆春工商│ │洪文井 │ │ │ │ │謝銀旺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⑴共同向莊崇淇、謝宜│ │ │ 條第5項前段之借 │魏徵豪 │ 靜借用光烺公司、聯│ │ │ 牌投標罪 │蔡素碧◎ │ 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 │ │ │ │ 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謝銀旺 │圖利金額:207424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⑸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25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⑴魏徵豪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 │原高雄縣│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 │ │取不當利益,容許借用│ │仁美國小│投標罪 │ │開卷公司名義及證件予│ │「改善教│ │⑵開卷公司│莊崇淇參與投標。 │ │學環境語│ │ │ │ │言教室設│ │ │*補充理由書㈨第8頁記│ │備工程」│ │ │載不包括蔡素碧。 │ ├────┼─────────┼─────┼──────────┤ │26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⑴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原高雄縣│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或獲取不當利益,容許│ │觀亭國小│罪 │蔡素碧◎ │借用高波公司名義及證│ │「改善教│ │ │件予莊崇淇參與投標。│ │學環境語│ │⑵ │ │ │言教室設│ │高波公司 │ │ │備」 │ │ │ │ └────┴─────────┴─────┴──────────┘ 說明: 一、有關起訴「行使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被告」及「標的」,已經公訴人、辯護人及本院於102年7月5日準 備程序當庭確認,除附表一編號4-7工程之被告另包含有袁 敏欽、盧穩任或洪文井外,其餘附表一、二、三工程之起訴被告則均為魏徵豪、蔡素碧;而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標的文書,則均為「防滑測試報告」,不包含水質檢測報告。惟附表一編號4-7工程部分,則因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偽造驗收 紀驗」,則此部分亦包含在內;至於附表四工程部分則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未提及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故未起訴此部分;惟於附表四編號3部分,則另起訴魏徵豪、蔡素 碧、陳素貞偽造錡錄公司標單。見本院卷三十一第71-83頁 。 二、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被告、共犯部分,雖公 訴人曾以補充理由書㈨、㈩予以補充,惟嗣公訴人又以補充理由予以補充更正:「蔡素碧雖為名義負責人,然其與被告魏徵豪間朝向同一目標,彼此間並無相互合致對立之意思,..應與被告魏徵豪成立共同借用牌照之行為」等語(見該理由書第6-8頁),並於102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敘明(見 本院卷二十五第189頁反面、191頁)。 附件3 檢方證據(以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補充理由書上所列) ┌──┬─────────────────────────┐ │編號│人證或共同被告陳述 │ ├──┼─────────────────────────┤ │1 │被告即證人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證述: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陳國庸、陳孟顯、鄭│ │ │易地、武恆榮、張兆君、沈志憲、余杏純、林志生、廖昭│ │ │坤、林慶昇、陳盈錞、傅淑玢、王淑芳、張燕合、林啟明│ │ │、吳宏明、楊達成、邱春族旗、徐慶勳、賴壽春、翁文欽│ │ │、張其發、鄭吉和、李麗桂、謝銀旺 │ ├──┼─────────────────────────┤ │2 │被告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 │ │李鋒斌、詹永洋、莊崇淇、傅績欽、陳素貞、趙世清、李│ │ │明遠、盧穩任、吳宗達、洪文井、馮子石、范師旗、黃正│ │ │昆、謝勝宇、張簡謙宇、吳瑞欽、江金剛、陳奇文 │ ├──┼─────────────────────────┤ │3 │證人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證述: │ │ │李建昇、吳慈慧、A 321、林育龍、楊武中、劉美青、徐│ │ │正義、宋塏俊、謝阿貞、黃慶德、廖萬成、周敏超、黃李│ │ │安、林家凱、林益全。 │ ├──┼─────────────────────────┤ │4 │證人於調詢之供證述: │ │ │劉俊蔚、林文仙、王耀裕、李崇誠、洪義和、王文仁、陳│ │ │劉月嬌、周如新、施靜文、曾子細、陳麗雯、張照權、洪│ │ │忠正、賴淑琴、蕭肅騰、方明銀、吳月琴、施連招、邱龍│ │ │妹、邱善輝、蘇慶安、林尚志、劉銀讚、賴淑琴、陳俊宏│ │ │、陳松全、李恆霖。 │ ├──┴─────────────────────────┤ │ │ ├──┬─────────────────────────┤ │編號│物證或事證 │ ├──┼─────────────────────────┤ │5 │(1)國立恆春工商職業學校「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 │ │ 理工程」、「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合約2份。 │ │ │(2)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區公共走道防滑暨 │ │ │ 廁所防滑污處理工程」合約1份 │ │ │(3)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 │ │ │ 」合約1份 │ │ │(4)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 │ │ │ -濕滑地坪防滑處理」合約1份 │ │ │(5)高雄縣立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 │ │ │ 程96/5/25」、「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 │ │ 96/7/25」合約1份 │ │ │(6)忠義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案」│ │ │ 合約1份 │ │ │(7)潮寮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案」│ │ │ 合約1份 │ │ │(8)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改善教學 │ │ │ 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合約1份 │ │ │(9)茄萣國中「改善教學設備環境及設備-校區樓梯地坪│ │ │ 安全設備」、「高雄縣立茄萣國中改善教學環境及 │ │ │ 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合約1份 │ ├──┼─────────────────────────┤ │6 │(1)溝壩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合 │ │ │ 約1份 │ │ │(2)雲林國小「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 │ │ │ 工程」合約1份 │ │ │(3)石榴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合 │ │ │ 約1份 │ │ │(4)林頭國小「96年度校園安全及無障礙錯改善-防滑警│ │ │ 示帶、樓梯防護緣及廁所化糞池除臭工程」合約1份│ │ │(5)林內國小「96年度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衛生措施改 │ │ │ 善工程」合約1份 │ │ │(6)四湖國小「96年度改善環境措施-防滑設備工程」合│ │ │ 約1份 │ │ │(7)民生國小「96年度環境設備改善計畫-防滑設備 │ │ │ 工程」合約1份 │ │ │(8)莿桐國小「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防滑措施工程 │ │ │ 」合約1份 │ │ │(9)石榴國中「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合約1份 │ │ │(10)吳厝國小「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工程-環境衛 │ │ │ 生暨校園樓梯走道安全」合約1份 │ ├──┼─────────────────────────┤ │7 │(1)五堵國小「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合約1份 │ │ │(2)七堵國小「教學環境安全衛生改善工程」合約1份 │ ├──┼─────────────────────────┤ │8 │基隆市五堵國小96年7月12日開標紀錄 │ ├──┼─────────────────────────┤ │9 │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1份(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10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6月9日教中(政)字第0000000000號│ │ │書函 │ ├──┼─────────────────────────┤ │11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6月16 日教中(政)字第0000000000│ │ │號書函 │ ├──┼─────────────────────────┤ │1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23 日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 │ │AG號書函 │ ├──┼─────────────────────────┤ │13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23日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H│ │ │號書函 │ ├──┼─────────────────────────┤ │14 │雲林縣政府95、96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 │ │明細表 │ ├──┼─────────────────────────┤ │15 │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 │ ├──┼─────────────────────────┤ │16 │高雄縣政府97年3月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17 │雲林縣斗六市溝壩國民小學「95年度溝壩國小改善防滑措│ │ │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公開招標公告、雲林縣斗六市雲│ │ │林國民小學「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 │ │」、雲林縣斗六市石榴國民小學「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 │ │境衛生工程」公開招標公告各1份 │ ├──┼─────────────────────────┤ │18 │詹永洋記帳本1份 │ ├──┼─────────────────────────┤ │19 │吳瑞欽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 │ ├──┼─────────────────────────┤ │20 │統號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1份 │ ├──┼─────────────────────────┤ │21 │答覆函、稿各1份 │ ├──┼─────────────────────────┤ │22 │高雄縣立五甲國民中學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 │ │須知補充說明1份 │ ├──┼─────────────────────────┤ │23 │基隆市五堵國民小學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委│ │ │託設計契約書、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教學環境安全衛生改│ │ │善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各1份 │ ├──┼─────────────────────────┤ │24 │高雄縣政府96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 │ │表、李鋒斌建議書、高雄縣政府96年4月10日府教國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96年4月12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 │ │ │函、96年4月17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縣政 │ │ │府96年7月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號函 │ ├──┼─────────────────────────┤ │25 │高雄縣湖內鄉大湖國民小學、高雄縣湖內鄉海埔國民小學│ │ │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及利益分配計算表各1份 │ ├──┼─────────────────────────┤ │26 │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袁敏欽等人全部通話通訊監察│ │ │譯文1份 │ ├──┼─────────────────────────┤ │27 │基隆市五堵國民小學改善教學安全環境衛生設施經費需求│ │ │計畫書(含概算書) │ ├──┼─────────────────────────┤ │28 │通訊監察所得蕭證文建築師事務所致石榴國中函 │ ├──┼─────────────────────────┤ │29 │雲林縣政府致雲林國小函(要求加強防滑措施) │ ├──┼─────────────────────────┤ │30 │石榴國小95年度改善防滑措施及環境衛生工程採購小組會│ │ │議紀錄 │ ├──┼─────────────────────────┤ │31 │「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招標案開標、驗收│ │ │紀錄 │ ├──┼─────────────────────────┤ │32 │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檢驗室檢驗報告 │ ├──┼─────────────────────────┤ │33 │雲林縣林內鄉林內國小採購小組會議簽到簿、採購案開標│ │ │記錄、招標案補充說明、初驗紀錄、監工輪值表 │ ├──┼─────────────────────────┤ │34 │廖昭坤96年8月21日簽呈、96年7月30日會議紀錄、該招標│ │ │案契約書、施工日報表、初驗紀錄、驗收紀錄、地坪防滑│ │ │測試報告測試數據、景泰環保科技公司檢測報告 │ ├──┼─────────────────────────┤ │35 │雲林縣政府致石榴國中函(要求加強防滑措施)、工程督導│ │ │日報表、初驗紀錄、驗收紀錄、景泰環保科技公司檢測報│ │ │告 │ ├──┼─────────────────────────┤ │36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分別補助150萬元、100萬元書函 │ ├──┼─────────────────────────┤ │37 │防滑工程補充須知 │ ├──┼─────────────────────────┤ │38 │94年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工作坊講義教材 │ ├──┼─────────────────────────┤ │39 │招標案補充須知、開標紀錄 │ ├──┼─────────────────────────┤ │40 │高雄縣政府撥款函2份、開決標紀錄表2份、保固切結書2 │ │ │份、委託盧穩任設計監造簽、洪文井完工報告書(李麗桂 │ │ │核章,該報告書收文日期為96年10月16日,但李麗桂稱於│ │ │96年8月16日即收到)、蔡素碧提供路竹國中之簽函文件 │ ├──┼─────────────────────────┤ │41 │逕行答覆其他廠商函 │ ├──┼─────────────────────────┤ │42 │盧穩任完工報告書(鄭吉和核章,該報告書收文日期為96 │ │ │年10月31日,但鄭吉和稱於96年9月16日即收到)、蔡素碧│ │ │提供路竹國中完工報告書、委請建築師設計簽、高雄縣政│ │ │府撥款函 │ ├──┼─────────────────────────┤ │43 │蔡素碧住處查扣之恆春工商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含預 │ │ │算書、計畫書)、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第一次公開取得 │ │ │議價簽到簿 │ ├──┼─────────────────────────┤ │44 │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高雄縣路竹鄉蔡文國 │ │ │小英語村裝修工程案)、高雄縣政府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 │ │書)6份 │ ├──┼─────────────────────────┤ │45 │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高雄縣路竹高中改善 │ │ │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 │ ├──┼─────────────────────────┤ │46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書函 │ ├──┼─────────────────────────┤ │47 │高雄縣政府97年3月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48 │高雄縣大寮鄉忠義國小95年2月9日義國總字第0000000000│ │ │號函 │ ├──┼─────────────────────────┤ │49 │忠義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決標記錄表 │ ├──┼─────────────────────────┤ │50 │高雄縣大寮鄉潮寮國小 96年3月13日潮國小總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申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預算書 │ ├──┼─────────────────────────┤ │51 │五甲國中「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需知補充│ │ │說明 │ ├──┼─────────────────────────┤ │52 │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第一次公取得議價簽到簿 │ ├──┼─────────────────────────┤ │53 │鳳山高中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濕滑地坪防滑處理開 │ │ │招標廠商簽到 │ ├──┼─────────────────────────┤ │54 │雲林縣四湖國小開標記錄 │ ├──┼─────────────────────────┤ │55 │魏徵豪、蔡素碧、張鎮路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臺灣高雄│ │ │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度監續字第 603、1435、1791 號 │ │ │監聽卷宗影本及監聽電話附表影本 │ └──┴─────────────────────────┘ 附件4 被告答辯 ┌──┬──────┬───────────────────┐ │編號│被告 │答辯意旨 │ ├──┴──────┴───────────────────┤ │附表一 │ ├──┬──────┬───────────────────┤ │1 │魏徵豪 │1.圖利部分: │ │五五│ │⑴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並未告知校方人員其│ │甲甲│ │ 等的真正身分及關係,校方人員是在不知│ │國國│ │ 情的情形下,在整個招標程序表面上都合│ │中中│ │ 法的情形,完成本件工程。所以被告魏徵│ │︻︻│ │ 豪與校方人員確無共同圖利之事實。 │ │學改│ │⑵被告魏徵豪獲取之利益,是因施作本件工│ │校善│ │ 程而來,屬於合法正當的利益,並非不法│ │樓校│ │ 利益, │ │梯區│ │⑶校方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及補充須知│ │及樓│ │ 等資料,一直以為是建築師所製作。根本│ │廁梯│ │ 不知道是魏徵豪製作。 │ │所及│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安廁│ │⑴本件工程招標金額未達100萬元以上,所 │ │全所│ │ 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 │ │措地│ │⑵被告提供的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係│ │施評│ │ 本於自己的專業,由建築師審核參考,所│ │改安│ │ 以並非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 │ │善全│ │ 。 │ │工設│ │⑶被告魏徵豪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8條所指規│ │程備│ │ 劃設計之人,而學校委託之建築師對被告│ │︼︼│ │ 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是本於自己│ │ │ │ 專業判斷,並無與被告共同違反政府採購│ │ │ │ 法第88條之犯意聯絡。 │ │ │ │⑷被告魏徵豪製作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是│ │ │ │ 應學校需求而定,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 │ │ │ 條、36條之規定,其規定之產品功效在市│ │ │ │ 面上其它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 │ │ │⑸被告魏徵豪並未參與審標。而且在等標期│ │ │ │ 間也無任何廠商提出異議。 │ │ │ │3.偽造文書部分: │ │ │ │ 依系爭工程合約的約定,係指在施工前後│ │ │ │ 需做ASTM測試,測試標準需係數0.7以上 │ │ │ │ 始為合格,並提出合格證明。並非在驗收│ │ │ │ 當日做測試。被告確有在施工中逐一測試│ │ │ │ ,而水質檢測也是由被告取樣送交景泰公│ │ │ │ 司測試,由景泰公司出具測試報告,因此│ │ │ │ ,均無偽造文書犯行。 │ │ ├──────┼───────────────────┤ │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 │ │⑴同案被告謝勝宇並不知悉被告之真實身分│ │ │ │ ,而且招標程序外觀上並無不法情形,校│ │ │ │ 方無法發現投標廠商間的關係。 │ │ │ │⑵同案被告謝勝宇和被告間,並無任何金錢│ │ │ │ 往來。 │ │ │ │⑶五甲國中係依據校方與廠商間之工程契約│ │ │ │ ,支付開卷公司款項,工程款本身,屬於│ │ │ │ 施作工程的對價,並非不法利益。 │ │ │ │⑷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本件為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標案,不適用│ │ │ │ 政府採購法第第88條之規定。 │ │ │ │⑵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 │ │ 參與審標。 │ │ │ │⑶系爭工程於等標期間,並沒有任何廠商,│ │ │ │ 針對招標規範提出異議。 │ │ │ │3.偽造文書部份 │ │ │ │⑴有關「防滑測試報告」部分,依補充須知│ │ │ │ 所載,僅需要在「施工前後」完成即可,│ │ │ │ 且本件確實有照片佐證,施工當時有進行│ │ │ │ 測試,所以沒有偽造測試報告之情形。 │ │ │ │⑵有關「水質檢測報告」部分,同案被告魏│ │ │ │ 徵豪確實有進行採樣,並交由景泰公司進│ │ │ │ 行檢測,並沒有偽造水質檢測報告之情形│ │ │ │ 。 │ │ ├──────┼───────────────────┤ │ │袁敏欽 │1.圖利部分: │ │ │ │⑴被告袁敏欽及蔡素碧並未告知校方人員其│ │ │ │ 等的真正身分及關係,校方人員是在不知│ │ │ │ 情的情形下,在整個招標程序表面上都合│ │ │ │ 法的情形,完成本件工程。所以被告袁敏│ │ │ │ 欽與校方人員確無共同圖利之事實。 │ │ │ │⑵本案工程獲取之利益,是因施作本件工程│ │ │ │ 而來,屬於合法正當的利益,並非不法利│ │ │ │ 益。 │ │ │ │⑶校方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及補充須知│ │ │ │ 等資料,一直以為是建築師所製作。根本│ │ │ │ 不知道是魏徵豪製作。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本件工程招標金額未達100萬元以上,所 │ │ │ │ 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 │ │ │ │⑵被告提供的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係│ │ │ │ 本於自己的專業,由建築師審核參考,所│ │ │ │ 以並非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 │ │ │ │ 。 │ │ │ │⑶被告袁敏欽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8條所指規│ │ │ │ 劃設計之人,而學校委託之建築師對被告│ │ │ │ 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是本於自己│ │ │ │ 專業判斷,並無與被告共同違反政府採購│ │ │ │ 法第88條之犯意聯絡。 │ │ │ │⑷被告魏徵豪製作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是│ │ │ │ 應學校需求而定,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 │ │ │ 條、36條之規定,其規定之產品功效在市│ │ │ │ 面上其它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 │ │ │⑸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審標。而且在等標期│ │ │ │ 間也無任何廠商提出異議。 │ │ ├──────┼───────────────────┤ │ │洪文井 │1.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本件招標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 │ │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 │ │ │ 故本件無違反同法第88條之問題。 │ │ │ │⑵本件招標規範,補充需知均符合政府採購│ │ │ │ 法之規定,其規定之產品功效在市面上其│ │ │ │ 它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 │ │ │ │⑶本案在等標期間未有任何廠商提出異議,│ │ │ │ 相類似規範於其他案件中亦未有人提出異│ │ │ │ 議。 │ │ │ │2.涉偽造文書部分 │ │ │ │⑴偽造文書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 │ │ │ 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本件相關預算書圖│ │ │ │ ,係經過過本人即被告之授權用而製作,│ │ │ │ 並不該當偽造文書犯行。 │ │ ├──────┼───────────────────┤ │ │謝宜靜 │1.被告謝宜靜承認固有同意出借其所經營之│ │ │ │ 聯富企業社牌照予魏徵豪、蔡素碧等人,│ │ │ │ 惟被告謝宜靜本身亦有參加上開二標案之│ │ │ │ 投標,故被告謝宜靜應係成立出借名義或│ │ │ │ 證件但本身亦有參與投標之「陪標」 │ │ │ │ 行為,乃依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805號 │ │ │ │ 、95年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意旨,認被告│ │ │ │ 謝宜靜自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 │ │ │ 後段之罪。 │ │ │ │2.又,被告謝宜靜固承認其不具有投標之真│ │ │ │ 意,容許將其所經營之聯富企社牌照出借│ │ │ │ 予魏徵豪、蔡素碧,惟該行為依最高法院│ │ │ │ 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 │ │ │ 6855號刑事判決意旨,與同法第87條第3 │ │ │ │ 項所稱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 │ │ │ 括處罰規定無涉,故被告謝宜靜亦不涉犯│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 │ │ ├──────┼───────────────────┤ │ │謝勝宇 │1.共同被告蔡素碧係以假名蔡麗玲名義 │ │ │ │ (高波公司)與五 │ │ │ │ 甲國中接觸。被告於偵查中(調查站),│ │ │ │ 始知蔡麗玲為蔡素碧。 │ │ │ │2.被告與蔡素碧、魏徵豪非親非故且素昧平│ │ │ │ 生,更沒拿其等任何好處,絕無圖利廠商│ │ │ │ 之任何動機或對價關係。 │ │ │ │3.被告不知蔡素碧登記為負責人之開卷公司│ │ │ │ ,有投標系爭工程。 │ │ │ │4.蔡麗玲雖有提供系爭工程之「經費概算表│ │ │ │ 」,然「經費概算表」僅係詢價及申請縣│ │ │ │ 府工程經費之用,並非招標文件。 │ │ │ │5.系爭工程係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由校│ │ │ │ 長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託設計規劃監造│ │ │ │ 合約,系爭工程之招標文件 │ │ │ │ (招標規範、預算書等文件)即由洪文井 │ │ │ │ 建築師製作。 │ │ │ │ 至於建築師與廠商之間的行為,被告並不│ │ │ │ 知情。 │ │ │ │6.袁敏欽自稱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 │ │ 且出示名片),被告亦曾上網查證確實有│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且招標文件(招標│ │ │ │ 規範、預算書等文件)確有洪文井建築師│ │ │ │ 核章用印,實不知招標文件並非洪文井建│ │ │ │ 築師親自製作。 │ │ │ │7.系爭工程由工程類改為設備類招標,係依│ │ │ │ 據高雄縣政府公函辦理(96年7 月3日府 │ │ │ │ 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被告毫無權限│ │ │ │ 與主導權。 │ │ │ │8.系爭工程係經五甲國中校長核可(發函給│ │ │ │ 縣府),經縣府國教科技士專業審查後,│ │ │ │ 由縣府函五甲國中核准辦理採購,並經縣│ │ │ │ 府招標、底價訂定。換言之,系爭工程之│ │ │ │ 招標、審標、開標、決標均由高雄縣政府│ │ │ │ 發包中心(含採購課及國教課)人員負責│ │ │ │ ,並非五甲國中或被告所能左右或影響。│ │ │ │9.驗收當日會同廠商及建築師,雖由被告主│ │ │ │ 驗、會計主任監驗,惟被告並不知防滑測│ │ │ │ 試報告不實,且不知該測試報告並非洪文│ │ │ │ 井建築師所製作。 │ ├──┼──────┼───────────────────┤ │2 │魏徵豪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忠 ├──────┼───────────────────┤ │義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國 │ │⑴校方人員並不知悉被告之真實身分,而且│ │小 │ │ 招標程序外觀上並無不法情形,校方無法│ │︻ │ │ 發現投標廠商間的關係。 │ │改 │ │⑵校方人員和被告間,並無任何金錢往來。│ │善 │ │⑶忠義國小係依據校方與廠商間之工程契約│ │教 │ │ ,屬於施作工程的對價,並非不法利益。│ │學 │ │⑷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環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境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及 │ │⑴本件為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標案,不適用│ │設 │ │ 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 │ │備 │ │⑵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 │ │ 參與審標。 │ │廁 │ │⑶系爭工程於等標期間,並沒有任何廠商,│ │所 │ │ 針對招標規範提出異議。 │ │污 │ │⑷建築師係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招標規範及│ │水 │ │ 補充需知的內容,並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 │處 │ │ 益,就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 │理 │ │ 查。 │ │案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袁敏欽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 │ │盧穩任 │1.左列七件標案(忠義國小案、潮寮國小案│ │ │ │ 、茄萣國中地坪案、茄萣國中污水案、路│ │ │ │ 竹高中污水案、路竹高中地坪案、鳳山高│ │ │ │ 中地坪案),均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 │ │ 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 │ │ 辦法」,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 │ │ 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 │ │ │ 價」 │ │ │ │ 為採購方式,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 │ │ │ 之規定,自無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綁│ │ │ │ 標罪」之餘地。 │ │ │ │2.況,如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盧穩任「將其│ │ │ │ 建築師事務所之印鑑章、負責人印章,借│ │ │ │ 予被告蔡素碧,用以承做上開學校之工程│ │ │ │ 規劃,由蔡素碧製作規畫預算書、圖說,│ │ │ │ 並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 │ │ │ 而被告盧穩任未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 │ │ 備或規格實質審查」,僅為「掛名建築師│ │ │ │ 」而已,何來構成上述之「綁標罪」? │ │ │ │3.關於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 │ │ │ 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 │ │ │ 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 │ │ │ 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 │ │ │ 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尚難論以偽│ │ │ │ 造私文書罪。查,公訴意旨指建築師之被│ │ │ │ 告盧穩任「明知」其並未參與「驗收」竟│ │ │ │ 容任袁敏欽冒用其自己建築師之名義,在│ │ │ │ 「驗收」欄上蓋用自己之印章云云,縱屬│ │ │ │ 實在亦與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 │ │ │ 有間,況,被告盧穩任自始至終均未參與│ │ │ │ 上述「採購」過程,如何「明知」其「不│ │ │ │ 認識」之袁敏欽冒其名? │ │ ├──────┼───────────────────┤ │ │吳瑞欽 │被告與魏徵豪、蔡素碧及袁敏欽等3人,素 │ │ │ │昧平生,亦非親非故,被告更未因承辦 │ │ │ │本件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而獲取任何利益,│ │ │ │被告實無圖利之動機可言,上開事實業經相│ │ │ │關證人到庭證實無誤。又被告承辦本件工程│ │ │ │,亦完全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更不│ │ │ │知袁敏欽假冒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情事,又│ │ │ │本件工程,根本不需要防滑測試報告,起訴│ │ │ │書認定此部分被告涉犯刑法第213條、210條│ │ │ │之之罪名,顯屬有誤,而被告完全係依法行│ │ │ │事,只求全心全力爭取學校之建設經費,竟│ │ │ │因此而遭以貪污重罪起訴,真是情何以堪。│ │ │ │被告或許行政上因專業能力不足之故,而有│ │ │ │不夠嚴謹之疏失,但從無不法之犯意,請依│ │ │ │法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 ├──┼──────┼───────────────────┤ │3 │魏徵豪、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潮 │袁敏欽 │ │ │寮 ├──────┼───────────────────┤ │國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小 │盧穩任 │ │ │︻ ├──────┼───────────────────┤ │改 │張簡煥睿 │1.關於招標公告、定截標時間、定底價、開│ │善 │ │ 標、審標、決標等事,係縣政府採購科之│ │教 │ │ 職權,對於本件工程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 │學 │ │ 造業投標者,是縣政府採購科所改定。如│ │環 │ │ 有人綁標,是採購科,因為該科是負責全│ │境 │ │ 縣10萬元以上採購之單位,他們才「有權│ │及 │ │ 決定一切投標有關之事項」 │ │設 │ │ ,因此若有人與魏徵豪等共同謀議綁標圖│ │備 │ │ 利,絕不是被告。 │ │| │ │2.被告是教員甫兼總務,無從知悉盧建築師│ │廁 │ │ 所擬定「廠商投標時須附菌種鑑定及毒性│ │所 │ │ 報告書」 │ │污 │ │ 之招標規範是否有綁標?況該規範均須報│ │水 │ │ 經縣府採購課之採購專家全權審查,認為│ │處 │ │ 無綁標才由採購課公告招標,故被告無綁│ │理 │ │ 標圖利可言。 │ │案 │ │3.縣府之「採購底價表」載明本件工程採購│ │︼ │ │ 單位是採購課及秘書室承辦人,並非被告│ │ │ │ ,檢察官誤認被告負責本件工程之採購,│ │ │ │ 與事實不符合。 │ │ │ │4.檢察官認本件工程有不當之規劃與設計,│ │ │ │ 圖利魏徵豪等人,亦與事實不合,因有邱│ │ │ │ 校長、莊英玉老師、孫志宜主任均結稱施│ │ │ │ 工後效果良好,已無污水及蚊蠅之困擾,│ │ │ │ 足見並無不當之規劃與設計。 │ │ │ │5.檢察官認被告高估概算,高估底價,圖利│ │ │ │ 魏徵豪等人。 │ │ │ │ 然: │ │ │ │⑴本校所擬工程概算僅45萬元,比曹公國小│ │ │ │ 、50萬元還低,有該校92.7.15 日函可稽│ │ │ │ 。 │ │ │ │⑵定底價是縣政府之職權,有鄭每月課長在│ │ │ │ 97年度偵字第111458號卷第63頁筆錄可證│ │ │ │ 。故被告絕無圖利之情事。 │ │ │ │6.被告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及補充須知│ │ │ │ 等資料,一直以為是盧穩任建築師所製作│ │ │ │ ,根本不知道是魏徵豪所製作。亦不知蔡│ │ │ │ 素碧、袁敏欽與得標公司(迅新)有任何│ │ │ │ 關係;更不知有哪家公司會去投標本件工│ │ │ │ 程。又被告與魏徵豪未曾謀面,更不知他│ │ │ │ 們之間有那麼複雜的關係,所以不可能有│ │ │ │ 共謀綁標、圍標和圖利迅新公司之情事。│ │ │ │7.被告於96.8.27日被火燒傷,一直請假到 │ │ │ │ 96.9.17日,有縣府96.9.5日函可證,請 │ │ │ │ 假期間均由事務組長代理,故整個交貨清│ │ │ │ 點、水質檢驗及驗收等一切程序之報告或│ │ │ │ 紀錄均與被告無干。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公司與迅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魏徵豪│ │ │ │,所以不生借牌或被借牌的關係。 │ ├──┼──────┼───────────────────┤ │4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欽、洪文井 │ │ │路 ├──────┼───────────────────┤ │竹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高 ├──────┼───────────────────┤ │中 │李麗桂 │被告李麗桂否認犯行。查被告李麗桂係之前│ │︻ │ │並不認識被告蔡素碧,私下與其他共同被告│ │改 │ │亦無任何往來或情誼,不但不知悉被告蔡素│ │善 │ │碧為與綁標廠商之關係,亦不知道被告袁敏│ │校 │ │欽是冒牌建築師,更未見過或接觸被告魏徵│ │園 │ │豪,完全不知道其與被告蔡素碧、袁敏欽、│ │地 │ │魏徵豪等人之關係。 │ │坪 │ │被告李麗桂並非工程專業人士,自無法從建│ │安 │ │築師製作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等文件發現│ │全 │ │起訴書所載之不當情事。 │ │設 │ │之前學校工程曾被國教課、採購課退回之經│ │備 │ │驗,故被告李麗桂信賴較有經驗之國教課、│ │︼ │ │採購課會就招標規範等內容為把關,若有不│ │ │ │當亦會通知學校領回修改,故被告李麗桂確│ │ │ │不知招標規範有何綁標之情形,其無任何圖│ │ │ │利之犯行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因廠商│ │ │ │於工程驗收時確有提出檢測報告及水質檢測│ │ │ │取樣、完工照片等,被告李麗桂及組長陳國│ │ │ │評二人均非專業人士,故於驗收時相信檢測│ │ │ │報告等資料均為真實,才會在驗收報告登載│ │ │ │「驗收合格」等事項。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公司與迅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魏徵豪│ │ │ │,所以不生借牌或被借牌的關係。 │ ├──┼──────┼───────────────────┤ │5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欽 │ │ │茄 ├──────┼───────────────────┤ │萣 │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國 │任 │ │ │中 ├──────┼───────────────────┤ │︻ │鄭吉和 │1.被告於民國96年8 月1日,即縣府核准涉 │ │改 │ │ 案工程經費後始接任茄萣國中總務主任一│ │善 │ │ 職並參與涉案工程,對於涉案工程經費如│ │教 │ │ 何核撥、有無不法運作等情並無所知悉。│ │學 │ │2.被告於接任總務主任之前並未見過宏懋公│ │環 │ │ 司之蔡素碧、袁敏欽 (冒充盧穩任建築師│ │境 │ │ 事務所之人)及盧穩任建築師,蔡女首次 │ │及 │ │ 前往學校拜訪所見係當時之總務主任胡家│ │設 │ │ 宣而非被告,是被告對於該等人之身分及│ │備 │ │ 與得標廠商之關係並無認知,導致事後誤│ │校 │ │ 信蔡素碧、袁敏欽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區 │ │ 人員。 │ │樓 │ │3.被告因欠缺工程專業,因而需委託盧穩任│ │梯 │ │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涉案工程之設計規劃,│ │地 │ │ 惟對於實際上該等設計係由何人處理、設│ │坪 │ │ 計內容是否涉及不當限制等情均毫無所悉│ │安 │ │ 。 │ │全 │ │4.被告並未參與開標過程,對於開標經過有│ │設 │ │ 何人參與?相關投標廠商有無出席等情亦│ │備 │ │ 不知悉,亦無可能知悉蔡素碧、袁敏欽等│ │︼ │ │ 人與得標廠商之關連,且主觀認縣府既已│ │ │ │ 確認且順利決標,當無疑之處。 │ │ │ │5.被告因欠缺工程專業,故於驗收時基於相│ │ │ │ 信專業之原則,由袁敏欽冒充之負責設計│ │ │ │ 之盧穩任建築師協助驗收,並依建築師所│ │ │ │ 述完成驗收。 │ ├──┼──────┼───────────────────┤ │6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茄萣│欽 │ │ │國中├──────┼───────────────────┤ │廁所│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污水│任 │ │ │案 ├──────┼───────────────────┤ │ │鄭吉和 │同附表一編號5茄萣國中。 │ ├──┼──────┼───────────────────┤ │7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欽 │ │ │路 ├──────┼───────────────────┤ │竹 │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高 │任 │ │ │中 ├──────┼───────────────────┤ │︻ │李麗桂 │上開地坪工程順利完成後,被告蔡素碧再度│ │改 │ │以蔡麗玲名義前往拜訪被告李麗桂,得知學│ │善 │ │校化糞池已失去化糞功能,影響師生上課及│ │教 │ │健康,再次表示可以向縣議員爭取經費,幾│ │學 │ │天後,被告蔡素碧即將議員的建議書拿給被│ │環 │ │告李麗桂,被告李麗桂遂擬定計畫書併將招│ │境 │ │標等資料彙齊呈送高雄縣政府申請補助,於│ │及 │ │同年11月中旬,高雄縣政府同意補助廁所污│ │設 │ │水處理45萬元及補作地坪防滑工程5萬元, │ │備 │ │被告李麗桂不疑有他,乃採同前述工程方式│ │| │ │處理,惟被告李麗桂絕無圖利渠等之犯行。│ │廁 │ │另本件工程確實有驗收,被告魏徵豪於驗收│ │所 │ │時有提出防滑測試報告書、照片等資料讓學│ │污 │ │校驗收,其於鈞院審理時亦證述在案,而被│ │水 │ │告李麗桂於驗收時確實有清點數量,還有量│ │處 │ │尺寸及檢視防滑測試報告書、照片等,然因│ │理 │ │被告魏徵豪當時有補做另外當初未規劃到之│ │案 │ │止滑部分,而持ASM儀器在現場進行測試, │ │︼ │ │讓非工程專業人士之被告李麗桂誤以為在檢│ │ │ │測,惟被告李麗桂並無公訴人所指訴明知登│ │ │ │載不實之情事。 │ ├──┴──────┴───────────────────┤ │附表二 │ ├──┬──────┬───────────────────┤ │1 │魏徵豪 │1.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相同以外,另外 │ │溝 │ │ 本件工程被告與校方人員並無任何接觸,│ │壩 │ │ 被告只是提供文件支援,給雲林經銷商謝│ │國 │ │ 宜靜,至於謝宜靜與校方人員如何接觸,│ │小 │ │ 情形並不了解,也未涉入。 │ │︻ │ │2.招標文件等資料雖是被告透過謝宜靜交給│ │改 │ │ 吳宗達參考,而吳宗達仍是本於自己專業│ │善 │ │ 判斷採用與否,而且也有修改,所以吳宗│ │防 │ │ 達與被告並無任何犯意聯絡。 │ │滑 ├──────┼───────────────────┤ │措 │蔡素碧 │1.就圖利部分: │ │施 │ │⑴被告並未與校方人員聯絡,亦不知悉同案│ │及 │ │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間的談話內容。 │ │校 │ │⑵雲林縣工程部分,被告未和吳宗達或學校│ │區 │ │ 委託之建築師連絡。 │ │環 │ │2.就政府採購法部分: │ │境 │ │⑴被告並未製作提供給同案被告謝宜靜之參│ │衛 │ │ 考文件,亦未製作高波公司之投標文件,│ │生 │ │ 從而被告並無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行為。│ │工 │ │⑵開卷公司並未參與 │ │程 │ │ 本件標案,亦未向他人借牌,自無政府採│ │︼ │ │ 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行為。 │ │ │ │⑶建築師係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招標規範及│ │ │ │ 補充需知的內容,並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 │ │ │ 益,就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 │ │ │ 查。 │ │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馮子石 │無公訴人起訴之犯意及行為。 │ │ ├──────┼───────────────────┤ │ │謝宜靜 │1.被告謝宜靜固有借牌予魏徵豪之行為,然│ │ │ │ 認其因有實際參加投標而為「陪標」行為│ │ │ │ ,認其所為,依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 │ │ │ │ 805 號、95年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意旨,│ │ │ │ 並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 │ │ │ 罪。 │ │ │ │2.被告謝宜靜否認有與魏徵豪、蔡素碧等人│ │ │ │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採購結果或為獲│ │ │ │ 取不正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有廠商│ │ │ │ 名義,就該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 │ │ │ │3.被告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並非│ │ │ │ 公務人員,且本案其他被告亦未有主管或│ │ │ │ 監督工程事務,自與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 │ │ │ 之行為主體須公務員或與公務人員共同正│ │ │ │ 犯之法定要件相違。又,依法院90年台上│ │ │ │ 字第604號、91年台上字第6759號判決意 │ │ │ │ 旨可知,圖利罪之法律性質為對向犯,被│ │ │ │ 告謝宜靜迄今尚查無與其他被告間有何合│ │ │ │ 謀勾串之情形,故認被告謝宜靜不該當本│ │ │ │ 案之圖利罪。 │ │ │ │4.被告謝宜靜確有提供由魏徵豪所制作,由│ │ │ │ 盧穩任、洪文井、李明遠、趙世清、馮子│ │ │ │ 石等人擔任製作名義人之預算書、招標文│ │ │ │ 件予招標機關,惟該補充規範、招標規範│ │ │ │ 係魏徵豪參考他學校資料所製作,再提供│ │ │ │ 予不知情之被告謝宜靜,被告謝宜靜於不│ │ │ │ 知情之情況下再拿給學校使用,故被告謝│ │ │ │ 宜靜於提供之時,並不知情該預算書究係│ │ │ │ 何人所製作,故認縱該預算書、招標文件│ │ │ │ 確係偽造,惟被告謝宜靜於行使時並不知│ │ │ │ 悉而非屬故意之行為,應不成立本法第 │ │ │ │ 210條、第216條偽造文書之罪。 │ │ │ │5.被告謝宜靜提供之補充規範、招標規範係│ │ │ │ 應學校所需,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 │ │ │ 36條之規定,其規定之功效在市面上其它│ │ │ │ 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故並無藉│ │ │ │ 此排除其他廠商之投標而無規格綁標之犯│ │ │ │ 行。 │ │ │ │6.本件工程承辦之公務員並不知悉謝宜靜等│ │ │ │ 人有借牌投標之情事。 │ │ │ │7.本件工程確實由魏徵豪於施工前、後,以│ │ │ │ ASM儀器測防滑系數,並加以記錄、驗收 │ │ │ │ ,故無偽造文書之犯行。 │ │ │ │8.被告因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且與圖利之公│ │ │ │ 務員處於對向關係,依最高法院88年台上│ │ │ │ 字第5471 號裁判意旨,並不該當圖利罪 │ │ │ │ 之共犯。 │ │ ├──────┼───────────────────┤ │ │吳宗達 │被告與馮子石建築師合作多年,馮子石授權│ │ │ │被告使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承攬本件│ │ │ │工程之設計監造,有關設計之內容參考謝宜│ │ │ │靜提供高雄縣某三個學校之相關招標文件及│ │ │ │規範,被告並依雲林縣之規定加以部分調整│ │ │ │,雖未詳細研究補充須知,但相信謝宜靜提│ │ │ │供之文件業經公開招標完成,應無綁標之嫌│ │ │ │,且不知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人有借│ │ │ │牌或容許借牌之行為且無犯意之聯絡,縱使│ │ │ │有綁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88條未處罰過失│ │ │ │犯,被告並未參與審標,故無刻意排除他廠│ │ │ │商投標,故無政府採購法87條第3項之不法 │ │ │ │行為。本設計監造案並無投標行為,縱使被│ │ │ │告有借牌行為,與政府採購法87 條第5項之│ │ │ │構成要件不符。被告有參與驗收,並無驗收│ │ │ │不實,故亦無刑法216、210 偽造行使私文 │ │ │ │書之不法行為。 │ │ ├──────┼───────────────────┤ │ │徐慶勳 │1.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工程及辦理採購並│ │ │ │ 非其專業,且並未經手相關招標文件,授│ │ │ │ 權由總務主任賴壽春依法辦理公開招標。│ │ │ │ 就系爭工程是否為綁標,被告完全不知情│ │ │ │ ,且因系爭工程聘有專業建築師處理,故│ │ │ │ 被告不論在施工過程或各項測試均信賴建│ │ │ │ 築師專業,而系爭工程亦確實驗收完成。│ │ │ │2.綜上所述,被告絕無起訴書所載「明知」│ │ │ │ 各項違法行為,亦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 │ │ │ 故狀請鈞院鑒核,諭知被告無罪判決。 │ │ ├──────┼───────────────────┤ │ │賴壽春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為馮子石建築師│ │ │ │事務所之吳宗達製作並交付被告,被告依規│ │ │ │定辦理公開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 │ │ │賴建築師專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 │ │ │標廠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 │ │ │被告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 │ │ │與投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 │ │50條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 │ │ │,但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 │ │ │重建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 │ │ │載『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 │ │ │好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 │ ├──┼──────┼───────────────────┤ │2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雲 │碧、馮子石、│ │ │林 │謝宜靜、吳宗│ │ │國 │達 │ │ │小 ├──────┼───────────────────┤ │ │張燕合 │1.被告早在斗南國小時,就都將國小工程委│ │改 │ │ 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調職到雲林│ │善 │ │ 國小後,仍是如此。本件委託馮子石規劃│ │防 │ │ 設計,是依循往例,與謝宜靜無關。 │ │滑 │ │2.馮子石受委託後,向來交由吳宗達承辦,│ │措 │ │ 所以被告一直以為吳宗達是馮子石的職員│ │施 │ │ 。 │ │及 │ │3.被告不知馮子石或吳宗達與謝宜靜是否有│ │校 │ │ 往來。 │ │區 │ │4.被告是校長,在招標程序中只負責訂定底│ │環 │ │ 價及宣布決標,不負責審查建築師提供的│ │境 │ │ 招標文件或審標,實在無從知悉招標文件│ │衛 │ │ 是否有限制競爭情事,也無從特別注意個│ │生 │ │ 別廠商是否合格。 │ │工 │ │5.被告是在開標後請得標廠商簽名,才知道│ │程 │ │ 謝宜靜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 │ ├──┼──────┼───────────────────┤ │3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石 │碧、馮子石、│ │ │榴 │謝宜靜、吳宗│ │ │國 │達 │ │ │小 ├──────┼───────────────────┤ │︻ │林雪貞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改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被告未經手,授│ │善 │ │權總務主任林啟明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被│ │防 │ │告未洩露底價給任何人,此由謝宜靜之供述│ │滑 │ │及本案減價二次廠商才得標可證,是否綁標│ │措 │ │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業,投標廠商是│ │施 │ │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告不知│ │及 │ │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標,│ │校 │ │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 │區 │ │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非本案驗收人員,│ │環 │ │故無驗收不實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無起│ │境 │ │訴書所載『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 │衛 │ │商任何好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 │生 │ │罪答辯。 │ │工 ├──────┼───────────────────┤ │程 │林啟明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為馮子石建築師│ │ │ │事務所之吳宗達交付被告,被告依規定辦理│ │ │ │公開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 │ │ │師專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 │ │ │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告不│ │ │ │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標│ │ │ │,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 │ │ │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對│ │ │ │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築│ │ │ │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明│ │ │ │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 │ │ │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4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林 │碧、謝宜靜 │ │ │頭 ├──────┼───────────────────┤ │國 │李明遠 │被告與吳宗達於95年下半年開始合作,吳宗│ │小 │ │達代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承攬本件工程之│ │ │ │設計監造,相關設計之預算書、圖皆須經被│ │ │ │告審查後由被告親自用印,吳宗達未提供補│ │ │ │充須知給被告,被告不知有補充須知所載之│ │ │ │六項限制,案發後詳查相關規定,起訴書所│ │ │ │稱六項綁標之限制,並無不當,並無綁標之│ │ │ │情形,被告不知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 │ │ │人有借牌或容許借牌之行為且無犯意之聯絡│ │ │ │,縱使有綁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88條未處│ │ │ │罰過失犯,本設計監造案並無投標行為,縱│ │ │ │使被告有借牌行為,與政府採購法87 條第5│ │ │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並未參與驗收,並│ │ │ │無驗收不實,故亦無刑法216、210偽造行使│ │ │ │私文書之不法行為。 │ │ ├──────┼───────────────────┤ │ │吳宗達 │被告與李明遠建築師於95年下半年開始合作│ │ │ │,被告代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承攬本件工│ │ │ │程之設計監造,相關設計之預算書、圖皆須│ │ │ │經李明遠審查後由李明遠用印,有關設計之│ │ │ │內容參考謝宜靜提供高雄縣某三個學校之相│ │ │ │關招標文件及規範,被告並依雲林縣之規定│ │ │ │加以部分調整,雖未詳細研究補充須知,但│ │ │ │相信謝宜靜提供之文件業經公開招標完成,│ │ │ │應無綁標之嫌,且不知謝宜靜、魏徵豪、蔡│ │ │ │素碧等人有借牌或容許借牌之行為且無犯意│ │ │ │之聯絡,縱使有綁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88│ │ │ │條未處罰過失犯,被告並未參與審標,故無│ │ │ │刻意排除他廠商投標,故無政府採購法87條│ │ │ │第3項之不法行為。本設計監造案並無投標 │ │ │ │行為,縱使被告有借牌行為,與政府採購法│ │ │ │87條第5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有參與驗 │ │ │ │收,並無驗收不實,故亦無刑法216、210偽│ │ │ │造行使私文書之不法行為。 │ │ ├──────┼───────────────────┤ │ │傅淑玢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被告未經手,授│ │ │ │權總務主任王淑芳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是│ │ │ │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業,投標│ │ │ │廠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 │ │ │告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 │ │ │投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 │ │ │條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 │ │ │但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 │ │ │建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 │ │ │『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 │ │ │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 │王淑芳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為李明遠建築師│ │ │ │事務所之吳宗達製作,被告依規定辦理公開│ │ │ │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 │ │ │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是否│ │ │ │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告不知道│ │ │ │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標,縱│ │ │ │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 │ │ │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對於隱│ │ │ │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築師專│ │ │ │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明知』│ │ │ │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與廠│ │ │ │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5 │魏徵豪、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 │靜 │ │ │林 ├──────┼───────────────────┤ │內 │蔡素碧 │1.就圖利部分: │ │國 │ │⑴被告並未與校方人員聯絡,亦不知悉同案│ │小 │ │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間的談話內容。 │ │ │ │⑵雲林縣工程部分,被告未和吳宗達或學校│ │ │ │ 委託之建築師連絡。 │ │ │ │2.就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同案被告謝宜靜提供給建築師參考的資料│ │ │ │ ,並非被告製作。 │ │ │ │⑵被告並未製作廠商投標文件。 │ │ │ │⑶本件為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標案,不適用│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5項、同法第88條│ │ │ │ 之規定。 │ │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 │達 │ │ │ ├──────┼───────────────────┤ │ │楊達成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被告未經手,授│ │ │ │權總務主任邱春旗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是│ │ │ │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業,投標│ │ │ │廠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 │ │ │告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 │ │ │投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 │ │ │條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 │ │ │但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 │ │ │建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 │ │ │『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 │ │ │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 │邱春旗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為李明遠建築師│ │ │ │事務所之吳宗達製作並交付,被告依規定辦│ │ │ │理公開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 │ │ │築師專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 │ │ │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告│ │ │ │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 │ │ │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 │ │ │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 │ │ │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 │ │ │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 │ │ │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 │ │ │,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6 │魏徵豪 │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另外簽署武萬生 │ │四 │ │之名義參與開標,武萬生係被告當時的別稱│ │湖 │ │。 │ │國 ├──────┼───────────────────┤ │小 │蔡素碧、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 │靜 │ │ │ ├──────┼───────────────────┤ │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 │達 │ │ │ ├──────┼───────────────────┤ │ │吳宏明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為李明遠建築師│ │ │ │事務所之吳宗達製作並交付,被告依規定辦│ │ │ │理公開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 │ │ │築師專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 │ │ │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因擔│ │ │ │心流標而請謝宜靜多找一些廠商投標。被告│ │ │ │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 │ │ │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 │ │ │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 │ │ │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 │ │ │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 │ │ │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 │ │ │,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7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民 │碧、謝宜靜 │ │ │生 ├──────┼───────────────────┤ │國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小 │達 │ │ │ ├──────┼───────────────────┤ │ │林慶昇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被告未經手,授│ │ │ │權總務主任陳盈錞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是│ │ │ │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業,投標│ │ │ │廠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 │ │ │告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 │ │ │投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 │ │ │條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 │ │ │但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 │ │ │建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 │ │ │『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 │ │ │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 │陳盈錞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等委託李明遠建│ │ │ │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被告依規定辦理公開│ │ │ │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 │ │ │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是否│ │ │ │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因擔心流標│ │ │ │而請謝宜靜多找一些廠商投標。被告不知道│ │ │ │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標,縱│ │ │ │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 │ │ │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對於隱│ │ │ │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築師專│ │ │ │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明知』│ │ │ │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與廠│ │ │ │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8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莿 │碧、謝宜靜 │ │ │桐 ├──────┼───────────────────┤ │國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小 │達 │ │ │︻ ├──────┼───────────────────┤ │改 │林志生 │被告並無系爭採購案之相關專業背景,乃係│ │善 │ │依據受託監造單位提出之招標文件辦理招標│ │教 │ │作業,並信賴其專業;且參與採購案投標之│ │學 │ │東林公司及高波公司均為合格廠商,其相關│ │環 │ │人員被告均不認識,標單內容亦未顯示有何│ │境 │ │關連性,被告對投標廠商間是否有借牌圍標│ │防 │ │情事,實屬不能預見,並無「明知」借牌圍│ │滑 │ │標情事;又被告辦理系爭採購案之驗收,係│ │措 │ │會同校長、監造人員及相關人員辦理,防滑│ │施 │ │測試報告亦係由監造人員出具,並無圖利故│ │工 │ │意、意圖或故於職務上製作之驗收報告為不│ │程 │ │實登載。另被告與謝宜靜並無私誼,起訴意│ │︼ │ │旨僅以二人有同窗關係,遽認被告有圖利、│ │ │ │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 │ │ │顯屬率斷。 │ ├──┼──────┼───────────────────┤ │9 │魏徵豪、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石 │靜 │ │ │榴 ├──────┼───────────────────┤ │國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中 │達 │ │ │ ├──────┼───────────────────┤ │ │沈志憲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建築師遴選及招標文件被│ │ │ │告未經手,由事務組長余杏純依規定辦理並│ │ │ │公開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 │ │ │師專業,投標廠商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被│ │ │ │告不清楚。被告不知道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 │ │ │負責人且參與投標,縱使知悉,亦未符合政│ │ │ │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 │ │ │告確實驗收,但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 │ │ │質測試)尊重建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 │ │ │無起訴書所載『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 │ │ │受廠商任何好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 │ │ │為無罪答辯。 │ │ ├──────┼───────────────────┤ │ │余杏純 │有關招標文件等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 │ │ │計監造,被告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是否綁│ │ │ │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業,投標廠商│ │ │ │是否借牌或容許借牌,謝宜靜並非設計監造│ │ │ │人員,縱使參加投標,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 │ │ │第50條不予決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 │ │ │收,但對於隱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 │ │ │尊重建築師專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 │ │ │所載『明知』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 │ │ │何好處,與廠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 │ │ │辯。 │ ├──┼──────┼───────────────────┤ │10 │魏徵豪、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 │靜 │ │ │吳 ├──────┼───────────────────┤ │厝 │蔡素碧 │同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 │ │國 ├──────┼───────────────────┤ │小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 │達 │ │ │ ├──────┼───────────────────┤ │ │廖昭坤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等委託李明遠建│ │ │ │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被告依規定辦理公開│ │ │ │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 │ │ │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是否│ │ │ │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被告不知道│ │ │ │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標,縱│ │ │ │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 │ │ │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對於隱│ │ │ │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築師專│ │ │ │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明知』│ │ │ │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與廠│ │ │ │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附表三 │ ├──┬──────┬───────────────────┤ │1 │魏徵豪 │1.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另外本 │ │五 │ │ 件工程被告與校方人員並無接觸,被告只│ │堵 │ │ 是提供所需文件支援,給基隆經銷商詹永│ │國 │ │ 洋,對詹永洋與校方人員的接觸情形並不│ │小 │ │ 了解,也未涉入。 │ │︻ │ │2.本件工程並無洩露底價的情事。 │ │改 │ │3.招標文件等資料雖是被告透過詹永洋交給│ │善 │ │ 建築師參考,而建築師仍是本於自己專業│ │校 │ │ 判斷採用與否,而且也有修改。所以建築│ │園 │ │ 師與被告並無任何犯意聯絡。 │ │環 ├──────┼───────────────────┤ │境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安 │ │⑴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全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衛 │ │⑵校方人員並未與被告有任何接觸。 │ │生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設 │ │⑴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備 │ │ 參與審標。 │ │︼ │ │⑵建築師係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招標規範及│ │ │ │ 補充需知的內容,並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 │ │ │ 益,就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 │ │ │ 查。 │ │ │ │⑶開卷公司並未參與 │ │ │ │ 本件工程投標,被告亦不知悉投標廠商間│ │ │ │ 的借牌行為。 │ │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袁敏欽 │1.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另外本 │ │ │ │ 件工程被告與校方人員並無接觸,被告只│ │ │ │ 是提供所需文件支援,給基隆經銷商詹永│ │ │ │ 洋,對詹永洋與校方人員的接觸情形並不│ │ │ │ 了解,也未涉入。 │ │ │ │2.本件工程並無洩露底價的情事。 │ │ │ │3.招標文件等資料雖是被告透過詹永洋交給│ │ │ │ 建築師參考,而建築師仍是本於自己專業│ │ │ │ 判斷採用與否,而且也有修改。所以建築│ │ │ │ 師與被告並無任何犯意聯絡。 │ │ ├──────┼───────────────────┤ │ │趙世清 │1.本件被告確均依法,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履│ │ │ │ 行本件審核及規劃之義務,並非單純「掛│ │ │ │ 名」,亦絕無以工法或材料上之不當限制│ │ │ │ 而圖利廠商之意思。 │ │ │ │2.被告於本案以前,與魏徵豪、蔡素碧、袁│ │ │ │ 敏欽及傅績欽等人均不相識;與詹永洋於│ │ │ │ 十幾年前見過並不認識。相關譯文中,亦│ │ │ │ 顯示袁敏欽對被告防備再三,雙方確無任│ │ │ │ 何勾串之情形。 │ │ │ │3.就詹永洋提供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被│ │ │ │ 告均認該內容為其他學校辦理類似工程所│ │ │ │ 制定,應無不法。並經被告查閱相關資料│ │ │ │ 審查後,認其所規定之產品及功效在市面│ │ │ │ 上其它廠商也能取得或達到相同的產品及│ │ │ │ 功效。上開招標規範又經過公告程式,未│ │ │ │ 有任何申訴及異議之爭議。 │ │ │ │4.五堵國小之工程被告所作的工作僅為設計│ │ │ │ 。 │ │ ├──────┼───────────────────┤ │ │謝宜靜 │被告謝宜靜承認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 │ │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惟認被告謝宜靜本身│ │ │ │亦有參加該標案之投標,故被告謝宜靜上開│ │ │ │行為應屬出借名義或證件但本身亦有參與投│ │ │ │標之「陪標」行為,並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 │ │ │87條第5項後段之罪。 │ │ ├──────┼───────────────────┤ │ │詹永洋 │1.圖利部分:於投標過程中,被告代表柏凱│ │ │ │ 企業社,與校方人員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 │ │ │ 對向關係,非平行一致性關係,彼此間無│ │ │ │ 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難以圖利罪之│ │ │ │ 共同正犯論處。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招標規範內容限定│ │ │ │ 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屬改善環境安全│ │ │ │ 衛生之普遍要求,且建築師趙世清亦有上│ │ │ │ 網查詢,確定其他廠商同有類似功能,又│ │ │ │ 等標期間內並無廠商提出異議,則被告顯│ │ │ │ 無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 │ │ │ 其他廠商投標,遑論使其他欲參標廠商誤│ │ │ │ 信己身不符投標資格而無法投標,自不成│ │ │ │ 立政府採購法第88 條第1項、第87條第3 │ │ │ │ 項之罪。 │ │ │ │3.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本件確有在施工中│ │ │ │ 逐一測試,驗收時並有出具測試(合格)報│ │ │ │ 告,絕無偽造文書情事。 │ │ ├──────┼───────────────────┤ │ │傅績欽 │1.圖利部份 │ │ │ │⑴被告僅於96年初介紹詹永洋成為魏徵豪在│ │ │ │ 基隆地區之經銷商,並未參與討論如何推│ │ │ │ 銷產品,亦未參與本件標案進行之分工,│ │ │ │ 與五堵國小校長、總務主任皆不認識,故│ │ │ │ 無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 │ │ │⑵至於被告與蔡素碧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 │ ,旨在為詹永洋敦促蔡素碧如期赴約,所│ │ │ │ 談及「二階段招標」及三小時快乾,以免│ │ │ │ 妨礙學校上課之「功能」皆係政府採購法│ │ │ │ 第42條及第26條第一項規定之討論,魏徵│ │ │ │ 豪提供予詹永洋之光碟,僅係與本案無關│ │ │ │ 之參考案例(鳳山高中工程案),本案工│ │ │ │ 程相關招標文件皆須送基隆市政府實質審│ │ │ │ 查、學校並無依廠商提供之文件逕行公告│ │ │ │ 之可能。 │ │ │ │⑶詹永洋所取得工程款35%,係基於經銷代 │ │ │ │ 理關係及本件工程承攬合約之合法所得,│ │ │ │ 其贈予被告其中之16%,則係基於感謝被 │ │ │ │ 告介紹其為魏某之經銷商、被告曾受其請│ │ │ │ 託向教育局長表示勿刁難學校之經費申請│ │ │ │ 及預設來年有更大商機可擴大合作等動機│ │ │ │ 而為,與 │ │ │ │ 本件工程標案進行之分工,並無對價關係│ │ │ │ 。 │ │ │ │⑷其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與其他被告│ │ │ │ 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 │ │ │⑸詳如102年1月日所提辯護意旨狀。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詐術圍標部份:公訴人並未就該條項犯罪│ │ │ │ 構成要件之事實指訴明確,且未提出被告│ │ │ │ 參與使用詐術之證據。 │ │ │ │⑵借牌投標部份:被告並未參與謀議協調或│ │ │ │ 投標。至其他被告彼此間之爭取當主標,│ │ │ │ 抬出被告來壓對方,但被告並不知情。 │ │ │ │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部份:公訴人並未│ │ │ │ 指訴被告之犯罪事實為何?亦未舉證證明│ │ │ │ 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 │ │ │⑷詳如102年1月日之辯護意旨狀。 │ │ ├──────┼───────────────────┤ │ │陳國庸 │1.係爭衛生設備標案預算來源係由五堵國小│ │ │ │ 以簽呈方式向基隆市政府爭取並經核准給│ │ │ │ 予補助,非由傅績欽所爭取。 │ │ │ │2.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作業行│ │ │ │ 政慣例,關於營繕工程相關事宜係由總務│ │ │ │ 主任擬辦,校長僅負責形式上之最後核定│ │ │ │ ,是被告陳國庸主觀上僅知悉本案概算書│ │ │ │ 、經費需求計畫書係由總務主任張兆君提│ │ │ │ 供,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圖利自己│ │ │ │ 或其他私人之直接故意。 │ │ │ │3.被告陳國庸授權總務主任張兆君尋找建築│ │ │ │ 師辦理委託設計係爭衛生設備標案之預算│ │ │ │ 書圖及招標規範等,嗣張兆君接受詹永洋│ │ │ │ 之建議委託趙世清建築師承包規劃設計部│ │ │ │ 份,至於趙世清與詹永洋、袁敏欽、魏徵│ │ │ │ 豪、蔡素碧等人之關係為何,被告並不知│ │ │ │ 情。 │ │ │ │4.被告並未於開標前洩漏底價予任何人。本│ │ │ │ 件財物採購案於開標時,因投標廠商有三│ │ │ │ 家未提供無退票證明,被告陳國庸當場宣│ │ │ │ 佈流標,嗣經證人楊孟儒詢問基隆市政府│ │ │ │ 採購中心法律意見後,即續行決標。 │ │ │ │ 從事件歷程觀之,被告絕無配合詹永洋而│ │ │ │ 為特定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更無│ │ │ │ 任何違背法令之行為。 │ │ │ │5.被告自96年8月1日因職務調動至信義國小│ │ │ │ 擔任校長,並未參與係爭衛生設備標案後│ │ │ │ 續驗收程式及相關作業,起訴書謂被告陳│ │ │ │ 國庸基於圖利之故意同意驗收並在職務上│ │ │ │ 所製作之驗收報告上載明驗收及格等不實│ │ │ │ 事項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 │ │ │6.被告陳國庸雖曾與同案被告詹永洋共同出│ │ │ │ 國,然每次出國所需之費用均由被告自行│ │ │ │ 負擔,絕無接受廠商之不法利益招待;且│ │ │ │ 出國之目的係單純旅遊或探親,與本案無│ │ │ │ 涉。 │ │ ├──────┼───────────────────┤ │ │張兆君 │1.被告並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主觀│ │ │ │ 上亦無明知違背前開法規之直接故意:查│ │ │ │ 被告並不認識共同被告魏徵豪等人,且被│ │ │ │ 告亦非招標會議之主持人,自無有何違背│ │ │ │ 政府採購法之法令而決標藉以圖利共同被│ │ │ │ 告詹永洋之可能。又被告另請證人楊孟儒│ │ │ │ 就本採購案是否可決標等情事先電詢基隆│ │ │ │ 市政府並經回覆後,方由會議主持人決標│ │ │ │ 予「柏凱企業社」 │ │ │ │ ,益證被告絕無圖利共同被告魏徵豪等人│ │ │ │ 之主觀犯意。 │ │ │ │2.被告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查被告│ │ │ │ 僅為學校採購案人員,是其對本案工程相│ │ │ │ 關之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並│ │ │ │ 無專業判斷之能力,進而為違反法令之限│ │ │ │ 制或審查,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 │ │ │3.被告並無登載不實之行為:查被告對於五│ │ │ │ 堵國小之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信任│ │ │ │ 係經過實際測試,此從證人詹永洋、袁敏│ │ │ │ 欽、魏徵豪到庭證稱之證詞可證係爭工程│ │ │ │ 實際有通過防滑測試之事實,是被告自無│ │ │ │ 登載不實之行為。 │ ├──┼──────┼───────────────────┤ │2 │魏徵豪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七 ├──────┼───────────────────┤ │堵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國 │ │⑴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小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 │ │⑵校方人員並未與被告有任何接觸。 │ │教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學 │ │⑴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環 │ │ 參與審標。 │ │境 │ │⑵迅新公司投標事宜,被告是事後知悉,事│ │安 │ │ 前亦未參與。 │ │全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衛 │ │ 述。 │ │生 ├──────┼───────────────────┤ │改 │袁敏欽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善 ├──────┼───────────────────┤ │工 │趙世清 │1.除與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相同外, │ │程 │ │ 本件被告係由七堵校方人員黃正昆、范師│ │︼ │ │ 旗所直接邀請聘用,於本案獲教育局補助│ │ │ │ 經費後,另曾與范師旗聯絡,由范師旗提│ │ │ │ 供申請概算資料,與范師旗至七堵國小現│ │ │ │ 場進行抽樣丈量,亦曾就本案預算及圖說│ │ │ │ 標誌部分加以修正。 │ │ │ │2.被告於本案開標時,有親自出面審核,施│ │ │ │ 作過程亦多次至現場進行監造,複驗時亦│ │ │ │ 親自出席,絕無所謂單純掛名,暨與廠商│ │ │ │ 勾串配合之情形。 │ │ ├──────┼───────────────────┤ │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 │ │詹永洋 │1.圖利部分:與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同。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除政府採購法第87│ │ │ │ 條第5項後段外,餘與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 │ │ │ 小同。 │ │ │ │3.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附表三編號1五 │ │ │ │ 堵國小同。 │ │ ├──────┼───────────────────┤ │ │傅績欽 │1.圖利部份 │ │ │ │⑴被告雖認識七堵國小校長黃正昆,並曾於│ │ │ │ 介紹詹、魏等人認識之前,向黃正昆推介│ │ │ │ 產品,但因對產品不熟,不會介紹而遭拒│ │ │ │ 絕,事後才介紹詹、魏二人認識。 │ │ │ │⑵此後,被告即未再去七堵國小,或與七堵│ │ │ │ 國小人員聯絡,亦未與其他被告就本件工│ │ │ │ 程之進行有何謀議或分工。 │ │ │ │⑶其餘答辯同前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並 │ │ │ │ 詳如102年1月日所提辯護意旨狀。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份 │ │ │ │⑴要旨同前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 │⑵詳如102年1月日之辯護意旨狀。 │ │ ├──────┼───────────────────┤ │ │黃正昆 │1.係爭工程採購案預算來源係由七堵國小以│ │ │ │ 簽呈方式向基隆市政府爭取並經市府派員│ │ │ │ 勘查現場確認有此需求方准予經費補助,│ │ │ │ 非由同案被告傅績欽關說基隆市政府所爭│ │ │ │ 取而來。 │ │ │ │2.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作業行│ │ │ │ 政慣例,關於營繕工程相關事宜係由總務│ │ │ │ 主任擬辦,校長僅負責形式上之最後核定│ │ │ │ ,是被告黃正昆主觀上僅知悉本案概算書│ │ │ │ 、經費需求計畫書係由總務主任范師旗提│ │ │ │ 供,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黃正昆有何圖│ │ │ │ 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之直接故意。 │ │ │ │3.係爭工程採購案之建築師係由被告黃正昆│ │ │ │ 事先徵得同案被告趙世清建築師之同意,│ │ │ │ 並指示被告范師旗委託同案被告趙世清建│ │ │ │ 築師提供規劃設計暨監造,絕非經廠商詹│ │ │ │ 永洋之推薦或特定安排始委託趙世清建築│ │ │ │ 師承包。 │ │ │ │4.對被告黃正昆而言,係爭工程採購案件之│ │ │ │ 招標規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書面資│ │ │ │ 料均已委託同案被告趙世清建築師規劃設│ │ │ │ 計,並由基隆市政府審核上開資料內容後│ │ │ │ ,始由總務主任范師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 │ │ 招標,並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之處。 │ │ │ │5.被告黃正昆並未參加係爭工程採購案件之│ │ │ │ 驗收,何來偽造驗收紀錄之犯意與犯行。│ │ │ │6.被告黃正昆雖曾與同案被告詹永洋共同出│ │ │ │ 國,然每次出國所需之費用均由被告自行│ │ │ │ 負擔,絕無接受詹永洋之不法利益招待 (│ │ │ │ 況詹永洋非投標廠商);且出國之目的係 │ │ │ │ 單純旅遊,與本案無涉。 │ │ ├──────┼───────────────────┤ │ │范師旗 │1.被告范師旗以謹慎、謙虛之態度來辦理係│ │ │ │ 爭工程採購案件,不厭其煩地向趙世清建│ │ │ │ 築師討論招標規範內容有無綁標之虞;又│ │ │ │ 執意將該採購案以「工程採購」之方式辦│ │ │ │ 理招標,更親自上網搜尋或請求建築師協│ │ │ │ 助提供相關有關三小時快乾範例作為參考│ │ │ │ ,益徵被告斷無可能自始即為自己或其他│ │ │ │ 私人圖取不法利益,亦無違背法令之直接│ │ │ │ 故意。 │ │ │ │2.在七堵國小確實有對於防滑舖面及化糞池│ │ │ │ 汙水處理之需求下,被告范師旗經校長黃│ │ │ │ 正昆指示辦理經費申請作業,經徵詢多家│ │ │ │ 廠商提供相關企畫書,祇有同案被告詹永│ │ │ │ 洋提供概算書供參考,被告范師旗審查該│ │ │ │ 概算書內容所載之尺寸、規格、數量無誤│ │ │ │ 後,始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經費申請。 │ │ │ │3.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 │ │ │ (三)指述「當該工程經費核准後,詹永洋│ │ │ │ 則向被告范師旗、黃正昆推薦由趙世│ │ │ │ 清建築師」一節,顯與事實不符。 │ │ │ │4.係爭工程採購案之預算書圖、招標規範、│ │ │ │ 補充須知均係由同案被告趙世清親自交付│ │ │ │ 予被告范師旗,是對被告范師旗而言,「│ │ │ │ 當時」不可能認識到上開預算書圖、招標│ │ │ │ 規範、補充須知之內容係由投標廠商製作│ │ │ │ 。 │ │ │ │5.被告范師旗明知係爭採購案件「得」 │ │ │ │ 以財物採購方式辦理發包,但為了使該採│ │ │ │ 購案件之招標作業更符合法律規範,減少│ │ │ │ 不必要之法律爭議,故經得校長黃正昆同│ │ │ │ 意後,「堅持」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 │ │ │ 發包 (與廠商期待以財物採購方式辦理發│ │ │ │ 包背道而馳)。 │ │ │ │6.本件開標、決標之作業程式完全符合政府│ │ │ │ 採購法令。 │ │ │ │7.被告范師旗並無意圖使廠商順利領取工程│ │ │ │ 款而不實製作驗收紀錄之偽造文書犯行與│ │ │ │ 犯意。根據係爭工程須知補充說明第柒點│ │ │ │ 固謂:「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玶必須達│ │ │ │ 到國家認定之ASTM 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 │ (如附表一:施作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 │ │ │ 單位人員測試防滑係數)經防滑處理後,│ │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TM│ │ │ │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係數0.7以上 │ │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等語 (參見鈞院卷│ │ │ │ 20頁188),惟上開規定並未要求校方人員│ │ │ │ 與廠商於驗收時當場測試防滑係數,充其│ │ │ │ 量只能指責被告范師旗未依上揭規定確實│ │ │ │ 於施作前、後與廠商測試防滑係數,或有│ │ │ │ 行政作業上之疏失 (未及注意),要不能 │ │ │ │ 據此認定被告有明知不實事項仍登載於驗│ │ │ │ 收紀錄之直接故意。 │ │ │ │ 何況,從被告范師旗①堅持以工程採購之│ │ │ │ 方式辦理發包、②建築師交付預算書前與│ │ │ │ 建築師至現場丈量施工範圍、③對於預算│ │ │ │ 書圖、招標規範之內容與建築師親自討論│ │ │ │ 有無綁標、④本件監造部份已委託趙世清│ │ │ │ 建築師負責、⑤驗收程式尚需上級機關派│ │ │ │ 員複驗等主、客觀各節,即可推知被告實│ │ │ │ 無可能故意於初驗驗收紀錄上登載不實事│ │ │ │ 項 (衡情,此一「過失」登載不實之行為│ │ │ │ 不可能係作為圖利特定廠商之手段)。 │ │ │ │8.係爭工程採購案件之主驗人員為基隆市政│ │ │ │ 府公共工程處都市發展科技士陳春風,驗│ │ │ │ 收是否合格取決於主驗人員,而非初驗結│ │ │ │ 果,倘主驗人員並未確實審核而決定驗收│ │ │ │ 合格,此乃主驗人員是否有行政疏失或圖│ │ │ │ 利廠商之罪嫌,尚不得將該驗收合格之決│ │ │ │ 定程式或法律責任終局歸咎於被告身上。│ │ │ │9.被告范師旗雖曾與同案被告詹永洋共同出│ │ │ │ 國,然每次出國所需之費用均由被告自行│ │ │ │ 負擔,絕無接受廠商之不法利益招待;且│ │ │ │ 出國之目的係單純旅遊,與本案無涉。 │ ├──┴──────┴───────────────────┤ │附表四 │ ├──┬──────┬───────────────────┤ │1 │魏徵豪 │除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辯稱因招標金額│ │鳳 │ │未達100萬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 條以│ │新 │ │外,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但就偽造 │ │高 │ │錡錄公司標單乙事,是事先獲得錡錄公司林│ │中 │ │義全同意。 │ │︻ ├──────┼───────────────────┤ │校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園 ├──────┼───────────────────┤ │安 │袁敏欽 │除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辯稱因招標金額│ │全 │ │未達100萬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 條以│ │設 │ │外,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但就偽造 │ │施 │ │錡錄公司標單乙事,是事先獲得錡錄公司林│ │急 │ │義全同意。 │ │迫 ├──────┼───────────────────┤ │性 │盧穩任 │1.如公訴意旨所指: │ │改 │ │ 被告盧穩任「將其建築師事務所之印鑑章│ │善 │ │ 、負責人印章,借予被告蔡素碧,用以承│ │工 │ │ 做上開學校之工程規劃,由蔡素碧製作規│ │程 │ │ 畫預算書、圖說,並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務所之大、小章,而被告盧穩任未對技術│ │ │ │ 、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實質審查」,│ │ │ │ 僅為「掛名建築師」而已,何來構成上述│ │ │ │ 之「綁標罪」? │ │ │ │2.關於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 │ │ │ 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 │ │ │ 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 │ │ │ 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 │ │ │ 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尚難論以偽│ │ │ │ 造私文書罪。查,公訴意旨指建築師之被│ │ │ │ 告盧穩任「明知」其並未參與「驗收」竟│ │ │ │ 容任袁敏欽冒用其自己建築師之名義,在│ │ │ │ 「驗收」欄上蓋用自己之印章云云,縱屬│ │ │ │ 實在亦與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 │ │ │ 有間,況,被告盧穩任自始至終均未參與│ │ │ │ 上述「採購」過程,如何「明知」其「不│ │ │ │ 認識」之袁敏欽冒其名? │ │ ├──────┼───────────────────┤ │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 │ │張其發 │1.被告張其發並未與同案被告有主觀上之合│ │ │ │ 意: │ │ │ │⑴被告張其發係遭同案被告袁敏欽之欺瞞,│ │ │ │ 並不知情其非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 │ │ ,相關文件亦不知情非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所提供的。 │ │ │ │⑵被告張其發並非專業人員,無法就該事務│ │ │ │ 所所製作提供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是否│ │ │ │ 限制材料及工法。 │ │ │ │⑶被告張其發並無左右驗收成果之影響力。│ │ │ │⑷公訴人雖有被告與蔡素碧之通聯紀錄,但│ │ │ │ 該紀錄與本案工程無關,公訴人顯有誤認│ │ │ │ 。 │ │ │ │⑸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據,無法達到令人│ │ │ │ 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被告張其發涉有本案│ │ │ │ 之罪。 │ │ │ │2.被告就本案為無罪答辯。 │ ├──┼──────┼───────────────────┤ │2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鳳 │欽 │ │ │山 ├──────┼───────────────────┤ │高 │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任 │ │ │ ├──────┼───────────────────┤ │ │翁文欽 │1.被告在本件「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設施整│ │ │ │ 修工程」之前,未曾辦理過公開招標之業│ │ │ │ 務。 │ │ │ │2.袁敏欽係持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至學│ │ │ │ 校拜訪,表示該建築師事務所有幫鳳新高│ │ │ │ 中設計規劃類似工程,經被告與總務處主│ │ │ │ 任周超敏討論,並向鳳新高中求證後,簽│ │ │ │ 請主任、校長聘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 │ │ │ 劃設計本件工程,與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 │ │ 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 │ │ │ 袁敏欽係代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 │ │ │ ,是袁敏欽代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提供│ │ │ │ 之招標文件、工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 │ │ │ 工程預算書等文件,就被告之認知,俱係│ │ │ │ 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製作。 │ │ │ │3.被告並非本件工程之專業人員,僅能信任│ │ │ │ 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專業,就該事務所所│ │ │ │ 製作提供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規定是否│ │ │ │ 係限制材料及工法,非被告之專業。且本│ │ │ │ 件工程採購案於等標期間並無任何廠商對│ │ │ │ 規格或其他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被告不可│ │ │ │ 能知悉上揭規定是否有限制材料及工法。│ │ │ │4.本件工程總採購金額並未達公告金額,依│ │ │ │ 規定「等標期」僅5日即可,被告為求使 │ │ │ │ 本件採購案更公開,主動簽請以「公告金│ │ │ │ 額以上」之方式辦理公開招標,除「等標│ │ │ │ 期」達14日以外,採購案之開標、決標、│ │ │ │ 驗收俱經機關主 (會)計及政風或稽核單 │ │ │ │ 位監辦。 │ │ │ │ 本件開標時由校長主持,會計主任及秘書│ │ │ │ 監標,被告及出納周慧玲審標,計有三家│ │ │ │ 公司投標,經審查並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 │ │ │ 予開標之情形,依規定程序開標後決標與│ │ │ │ 最低標之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一切程序均│ │ │ │ 合乎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 │ │5.開標日係由被告與周慧玲審標,袁敏欽並│ │ │ │ 未參與審標。 │ │ │ │ 本件參與投標之三家廠商係各別投標,公│ │ │ │ 司地址、負責人皆不同,被告及周慧玲於│ │ │ │ 審標時不可能知悉參與投標之廠商有借用│ │ │ │ 名義參與投標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 │ │ │ 定之情事。 │ │ │ │6.本件工程係由校長批示指派周敏超主驗,│ │ │ │ 會計代理主任郭明月監辦,驗收當日則由│ │ │ │ 周敏超擔任主驗人員,楊美芬、郭明月擔│ │ │ │ 任監驗人員,被告並非 │ │ │ │ 本件工程之驗收人員。 │ │ │ │7.本件工程係於施工期間測試防滑係數,而│ │ │ │ 非於驗收時測試。本件工程於施工期間俱│ │ │ │ 有依規定測試防滑系數,並製作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測試數據註明「施工前檢測值」│ │ │ │ 及「施工後檢測值」附於系爭工程監工日│ │ │ │ 報表於驗收時提出,俱符合上揭補充須知│ │ │ │ 之規定。 │ │ │ │ 公訴人認系爭工程應於驗收時會同建築師│ │ │ │ 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工程 │ │ │ │ 之驗收等語,顯有誤會。 │ │ │ │8.爰請鈞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 ├──┼──────┼───────────────────┤ │3 │魏徵豪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雖 │ │恆 │ │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的│ │春 │ │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嚴│ │工 │ │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商 ├──────┼───────────────────┤ │︻ │蔡素碧 │1.就圖利罪、政府採購法部分:同附表一編│ │改 │ │ 號2忠義國小所述。 │ │善 │ │2.就偽造文書部份: │ │校 │ │ 除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所述外,另補 │ │園 │ │ 充說明有關錡錄公司投標單部份,係經過│ │安 │ │ 錡錄公司同意後製作,並無偽造情形。 │ │全 ├──────┼───────────────────┤ │| │袁敏欽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欽 │ │地 │ │雖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 │坪 │ │的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 │防 │ │嚴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滑 ├──────┼───────────────────┤ │處 │洪文井 │ │ │理 ├──────┼───────────────────┤ │工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程 ├──────┼───────────────────┤ │︼ │陳素貞 │1.就附表四編號3恆春工商 (改善校園安全 │ │ │ │ 地坪防滑處理)工程: │ │ │ │⑴錡錄公司之林益全與魏徵豪二人,有防滑│ │ │ │ 工程之合作經營關係,林益全將公司證書│ │ │ │ 、營利事業登記證、稅額申報書 (均影本│ │ │ │ )及大小章交付魏徵豪,授權參與投標, │ │ │ │ 並無偽造之情事。 │ │ │ │⑵縱認錡錄公司係遭魏徵豪冒名而投標(假 │ │ │ │ 設語),惟被告陳素貞僅係魏徵豪、蔡素 │ │ │ │ 碧旗下諸公司之一員工,對於高層投標行│ │ │ │ 為之內容,並不知悉。錡錄公司之標單及│ │ │ │ 投標金額係魏徵豪決行、投標,開標日之│ │ │ │ 前一日,魏徵豪指示蔡素碧找有空暇之員│ │ │ │ 工出席。開標日當天,蔡素碧臨時找被告│ │ │ │ 出席開標會議。關於錡錄公司遭冒名投標│ │ │ │ 之事,被告並不知情。 │ │ │ │2.另,關於此工程所涉政府採購法第87 條 │ │ │ │ 第3項、第5項、第92條部分,被告陳素貞│ │ │ │ 並無涉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嫌,見檢察│ │ │ │ 官補充理由書 (九)第7頁附表三編號3所 │ │ │ │ 示,併此陳明。 │ │ ├──────┼───────────────────┤ │ │謝銀旺 │1.恆春地區地屬偏遠,對於工程更非專業,│ │ │ │ 故若有建築師願意協助進行相關工程之規│ │ │ │ 劃設計,實屬萬幸,全校行政人員多會全│ │ │ │ 力配合,並無任意懷疑僭稱建築師之可能│ │ │ │ 。再者,被告乃係老師,僅為兼任學校行│ │ │ │ 政工作為擔任總務主任,對於工程採購完│ │ │ │ 全不專業,故才會委託建築師來進行設計│ │ │ │ 規劃,從而建築師所給予之相關文件,亦│ │ │ │ 不可能有所懷疑。 │ │ │ │2.被告確實不知上開二工程之招標文件及補│ │ │ │ 充規範,係由魏徵豪所製作。更不清楚其│ │ │ │ 所製作出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有無違│ │ │ │ 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 │ │ │ │3.被告謝銀旺僅為臨時被校長指定之開標主│ │ │ │ 持人,真正承辦人應為庶務組長蘇慶安,│ │ │ │ 且被告謝銀旺根本不清楚「洪文井」建築│ │ │ │ 師未至現場審標,而到場之袁敏欽更非被│ │ │ │ 告謝銀旺所認識之人。 │ │ │ │4.開標時,被告謝銀旺無須去確認廠商身份│ │ │ │ ,而辦理文件資格審查者為庶務組長蘇慶│ │ │ │ 安,亦非被告謝銀旺。 │ ├──┼──────┼───────────────────┤ │4 │魏徵豪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雖 │ │恆 │ │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的│ │春 │ │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嚴│ │工 │ │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商 ├──────┼───────────────────┤ │︻ │蔡素碧 │1.就圖利罪、政府採購法部分:同附表一編│ │改 │ │ 號2忠義國小所述。 │ │善 │ │2.就偽造文書部份: │ │校 │ │ 除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所述外,另補 │ │區 │ │ 充說明有關錡錄公司投標單部份,係經過│ │環 │ │ 錡錄公司同意後製作,並無偽造情形。 │ │境 ├──────┼───────────────────┤ │衛 │袁敏欽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欽 │ │生 │ │雖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 │工 │ │的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 │程 │ │嚴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 ├──────┼───────────────────┤ │ │洪文井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 │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 │ │陳素貞 │無檢察官起訴之犯行。 │ │ ├──────┼───────────────────┤ │ │謝銀旺 │同附表四編號3恆春工商。 │ └──┴──────┴───────────────────┘ 附件5 被告自白部分 ┌──┬──────┬───────────────────┐ │編號│被告 │自白之事實 │ ├──┴──────┴───────────────────┤ │附表一 │ ├──┬──────┬───────────────────┤ │1 │魏徵豪 │魏徵豪是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確有以開卷公│ │五 │ │司名義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生之道科技有│ │甲 │ │限公司、聯富企業社投標。 │ │國 ├──────┼───────────────────┤ │中 │蔡素碧 │1.被告以高波公司業務身分,與校方人員接│ │ │ │ 觸。 │ │ │ │2.被告曾向同案被告洪文井詢問,是否得由│ │ │ │ 同案被告袁敏欽,代同案被告洪文井遞送│ │ │ │ 文件予學校。 │ │ │ │3.同案被告魏徵豪,為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 │ │ │ 人。 │ │ │ │4.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之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 │ │ │ 、生之道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生之道│ │ │ │科技有限公司、聯富企業社投標。 │ ├──┼──────┼───────────────────┤ │2 │魏徵豪 │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公司│ │忠 │ │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義 ├──────┼───────────────────┤ │國 │蔡素碧 │同案被告魏徵豪,是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小 │ │。 │ │ ├──────┼───────────────────┤ │ │袁敏欽 │被告對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鄭│ │ │ │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乙事知情。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 │ │ │有限公司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 │。 │ ├──┼──────┼───────────────────┤ │3 │魏徵豪 │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武恆榮借用生│ │潮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寮 ├──────┼───────────────────┤ │國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小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武恆│ │ │公司 │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4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高波公司│ │路 │ │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竹 ├──────┼───────────────────┤ │高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 │。 │ ├──┼──────┼───────────────────┤ │5 │魏徵豪 │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公司│ │茄 │ │名義向武恆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萣 │ │。 │ │國 ├──────┼───────────────────┤ │中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 ├──────┼───────────────────┤ │ │袁敏欽 │被告對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武│ │ │ │恆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乙事知情│ │ │ │。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 │ │ │公司名義向武恆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 │ │ │投標。 │ ├──┴──────┴───────────────────┤ │附表二 │ ├──┬──────┬───────────────────┤ │1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 │溝 │ │社投標。 │ │壩 ├──────┼───────────────────┤ │國 │謝宜靜 │被告謝宜靜有出借牌照予魏徵豪。 │ │小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 │公司 │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 │2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 │雲 │ │社投標。 │ │林 ├──────┼───────────────────┤ │國 │謝宜靜 │被告謝宜靜有出借牌照予魏徵豪。 │ │小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 │公司 │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3 │魏徵豪 │高波公司魏徵豪確實以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 │石 │ │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榴 ├──────┼───────────────────┤ │國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小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 ├──────┼───────────────────┤ │ │皇羽實業有限│皇羽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即更名│向皇羽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 │ │後宏懋有限公│企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司) │ │ ├──┼──────┼───────────────────┤ │4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 │林 │ │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頭 ├──────┼───────────────────┤ │國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小 │公司 │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 │ │ │限公司投標。 │ ├──┼──────┼───────────────────┤ │5 │魏徵豪 │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開卷公司│ │林 │ │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 │內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國 ├──────┼───────────────────┤ │小 │蔡素碧 │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 │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生│ │ │ │之道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 │ │ │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6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鄭易地借用│ │四 │ │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及透過謝宜靜向│ │湖 │ │江澄河借用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投標。│ │國 ├──────┼───────────────────┤ │小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 │公司 │靜、鄭易地、江澄河借用聯富企業社、瑞富│ │ │ │企業社、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投標。 │ ├──┼──────┼───────────────────┤ │7 │魏徵豪 │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陳奇文、武恆榮借用│ │民 │ │聯富企業社、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生之│ │生 │ │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國 │ │ │ │小 │ │ │ ├──┼──────┼───────────────────┤ │8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高波公司│ │莿 │ │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 │桐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及透過謝宜靜借用東林景│ │國 │ │觀工程有限公司投標。 │ │小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陳奇文、武恆榮借│ │ │ │用聯富企業社、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生│ │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9 │魏徵豪 │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開卷公司│ │石 │ │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 │榴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國 ├──────┼───────────────────┤ │中 │蔡素碧 │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 │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生│ │ │ │之道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 │ │ │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10 │魏徵豪 │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開卷公司│ │吳 │ │名義向謝宜靜、鄭易地借用聯富企業社、瑞│ │厝 │ │富企業社投標。 │ │國 ├──────┼───────────────────┤ │小 │蔡素碧 │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 │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瑞│ │ │ │富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實向謝宜靜、鄭易地借用聯富│ │ │ │企業社、瑞富企業社投標。 │ ├──┴──────┴───────────────────┤ │附表三 │ ├──┬──────┬───────────────────┤ │1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詹永洋、謝宜靜借用│ │五 │ │柏凱企業社、聯富企業社投標。 │ │堵 ├──────┼───────────────────┤ │國 │詹永洋 │被告容許魏徵豪借用柏凱企業社投標。 │ │小 ├──────┼───────────────────┤ │ │柏凱企業社 │柏凱企業社代表人詹永洋確有容許魏徵豪借│ │ │ │用柏凱企業社投標。 │ │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詹永洋、謝宜靜借用柏凱企│ │ │ │業社、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迅新│ │ │公司 │公司名義向詹永洋、謝宜靜借用柏凱企業社│ │ │ │、聯富企業社投標。 │ ├──┼──────┼───────────────────┤ │2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 │七 │ │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堵 ├──────┼───────────────────┤ │國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小 │公司 │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 │ │ │限公司投標。 │ ├──┴──────┴───────────────────┤ │附表四 │ ├──┬──────┬───────────────────┤ │1 │魏徵豪 │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靜、林義│ │鳳 │ │全借用聯富企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新 ├──────┼───────────────────┤ │高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 │ │公司 │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 │ ├──┼──────┼───────────────────┤ │2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高波公司│ │鳳 │ │名義向莊崇淇借用杰炤企業有限公司投標。│ │山 ├──────┼───────────────────┤ │高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莊崇淇借用杰炤企業有限公│ │ │ │司投標。 │ ├──┼──────┼───────────────────┤ │3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高波公司│ │恆 │ │名義向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業社、錡│ │春 │ │錄公司投標。 │ │工 ├──────┼───────────────────┤ │商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 │ │ │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 │ │皇羽實業有限│皇羽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即更名│向皇羽公司名義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 │ │後宏懋有限公│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司) │ │ ├──┼──────┼───────────────────┤ │4 │魏徵豪 │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靜、莊崇│ │恆 │ │淇借用聯富企業社、光烺企業有限公司投標│ │春 │ │。 │ │工 ├──────┼───────────────────┤ │商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 │ │公司 │靜、莊崇淇借用聯富企業社、光烺企業有限│ │ │ │公司投標。 │ └──┴──────┴───────────────────┘ 本判決所附錄法條: 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㈡政府採購法第88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㈢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㈤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㈥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㈦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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