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方百正葉文博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鼎翔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有罪判決四之㈡及據上論斷欄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均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判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關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既有如附表更正欄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說明,爰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欄│原判決                    │更正後判決                    │
├───┼─────────────┼───────────────┤
│貳、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罪部分│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本│
│四之㈡│                          │件被告黃鼎翔行為後,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部分條文業於98年5 月20日│
│      │                          │修正公布,且未特別規定其施行日│
│      │                          │期,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
│      │                          │算至第3 日即同年月22日發生效力│
│      │                          │。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修正│
│      │                          │後同條例第4 條第3 項得併科罰金│
│      │                          │刑部分,已由500 萬元以下,提高│
│      │                          │為700 萬元以下,此部分以修正前│
│      │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
│      │                          │】。                          │
├───┼─────────────┼───────────────┤
│據上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
│斷    │項                        │3 項,並增列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      │                          │段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