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戊○○
義務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764 、275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戊○○、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戊○○、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與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與己○○、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己○○、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戊○○前因贓物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4年3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己○○、乙○○(本院通緝中)及戊○○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或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附表一編號1為己○○與乙○○共同為之),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所示之購毒者。嗣為警於98年8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許,在高雄縣大寮鄉○○路高雄監獄大門前查獲,並在己○○所使用之車號9113—GN號白色自小客車車內及被告乙○○身上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共同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述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3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3 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經查,共同被告乙○○業經本院進行通緝乙節,有本院99年7 月30日99雄院高刑癸緝字第822 號通緝書在卷可稽,共同被告乙○○因所在不明而遭通緝乙節甚明。又本案經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檢察官並無針對共同被告乙○○警詢供述是否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以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等要件提出解釋及證明,是該共同被告乙○○警詢中之供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式取得之證據。而依該通訊監察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察錄音內容所顯示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爭執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式,以確保監察錄音內容與譯文之真實、同一性。若當事人於法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對該譯文並無爭執,該監察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值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92號判決著有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均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上揭通訊監察譯文經於警詢及偵查、審判中提示予被告,被告均坦承該譯文所載係伊與他人之對話,而無爭執同一性、真實性及任意性,是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審酌上情,應認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能力。
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有證據能力: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1 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 條之1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第206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係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鑑定,則上開檢驗報告,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例外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本法第159條之5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參見該條之立法理由)。本件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除上揭所述之證據外,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餘均表示無意見,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2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販賣毒品之犯行,被告己○○辯稱:依照98年8 月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丙○○交易之對象係共同被告乙○○,被告己○○僅係順道開車載共同被告乙○○經過該處,丙○○與共同被告乙○○為多年好友,所為關於向被告己○○買毒品之證詞係為保護共同被告乙○○;至於丁○○雖證稱先與被告己○○談妥毒品交易後,由被告戊○○依照被告己○○指示交付,但依照98年8 月20日下午5 時19分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戊○○詢問被告己○○要向誰收錢,被告己○○竟反問「誰啊」等語,足見被告己○○不知被告戊○○交易毒品之對象為何人,自無證人丁○○所指以事先達成交易合意之情事可言云云。被告戊○○則辯稱:附表一編號2 販賣毒品之犯行,被告戊○○僅是聯絡人,不知交易內情云云。
二、經查:
㈠上揭附表一編號1 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98年8 月16日3 點13分開始到3 點35 分 監聽譯文第26頁,這五通電話是否你跟乙○○通話內容?)答:有。‧‧‧(問:這次你是否知道乙○○的毒品來源為何?)答:己○○有在那邊,我請乙○○直接跟己○○拿,我想要給錢,我錢是拿給己○○,我想那些東西差不多3000元,我是跟乙○○一起吸食,乙○○與己○○很好,當時己○○知道我是乙○○朋友,所以她有跟我收3000元,後來我到家後,乙○○把錢拿到我家要跟我一起施用,乙○○說己○○要請的。(問:你是跟乙○○還是己○○買?)答:我是請乙○○幫我找。‧‧‧(問:後來乙○○問你要多少,你問他,看你那邊現在怎樣,這句話是何意?)答:看他有沒有辦法幫我找到賣主賣安非他命給我,因為他管道比較多。(問:後來乙○○說他那邊現在沒有,是何意?)答:我當時講如果他身上有就不用買,如果他沒有,我就要花錢買。‧‧‧(問:你有無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98年8 月16日凌晨三點左右購買三千元的安非他命?)答:有。(問:你錢交給誰?)答:己○○。(問:安非他命是誰交給你?)答:己○○。(問:地點在哪裡交易?)答:在中山高速公路九如交流道附近。(問:事先聯絡方式是否如剛才提示通聯所載?)答:是。(問:你之前在警、偵還有今日陳述是否實在?)答:實在。(問:你在警、偵訊陳述是否有人情壓力?)答:沒有。(問:當時做的筆錄都出於你自由意志?)答:當時只是有些保留而已。但沒有人逼我要怎麼講,是照我自由意思陳述。」等語,核與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請共同被告乙○○幫其找毒品,當天係被告己○○交付毒品及收錢,共同被告乙○○坐在副駕駛座等語相符,並有附表三編號19至23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被告己○○販賣毒品之事實,堪可認定。被告己○○雖以證人丙○○袒護共同被告乙○○云云,然此部分除據證人證述外,尚有通訊監察譯文可參,絕非證人丙○○可片面虛構事實,且被告己○○所辯既無證據為佐,更與事證明顯不符,難以憑採。又丙○○購買毒品之對象既然為被告己○○,但卻與共同被告乙○○為價金及交易之地點之聯絡,以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豈有可能使不相干人等知之,甚且參與其中,是共同被告乙○○對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被告己○○與共同被告乙○○此部分共同販賣毒品之事證確鑿。
㈡上揭附表一編號2 之販賣毒品犯行,業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98年8 月20日你是否有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答:有。(問:請提示本院卷第112 頁監聽譯文98年8 月20日17時08分、17時17分對話是否是你的通話內容?)答:對。(問:你有無印象這兩通是跟誰講電話?)答:我是打乙○○的電話,但是戊○○接的。(問:這兩通電話是要做什麼事?)答:拿毒品安非他命。(問:你打這個電話你是要找誰拿毒品安非他命?)答:己○○。(問:你怎麼會打這電話?)答:己○○叫我打這個號碼。(問:己○○給你這個電話,有無叫你要找誰?)答:沒有。(問:她叫你打這電話的目的為何?)答:我打電話過去,接電話的人就會跟我接洽。‧‧‧(問:怎麼交易?)答:一手交二千元,一手交安非他命壹包。‧‧‧(問:你買二千元,這部分是跟誰講好交易的?)答:我是跟己○○講好要買二千,己○○給我0000000000那支電話,跟我說打電話過去就有人跟我接洽,我打電話過去接電話的是戊○○,出來交易的是乙○○。(問:你之前也在檢察官那邊提到,你八月二十日跟戊○○聯絡時,她知道你找己○○和乙○○什麼事嗎,你說應該知道?)答:這種毒品交易的事,不可能叫壹個不知情的人出來跟我洽談,我是這樣想。(問:當天你總共交給乙○○多少錢?)答:二千元。(問:為何之前你說三千元?)答:總共是三千元,因為有壹仟元是之前欠己○○的,是要讓乙○○還給己○○的,是以前買毒品欠己○○的。‧‧‧(問:譯文裡面你問他交代多少給你,這句話的意思是否為乙○○或己○○交代多少安非他命在戊○○那邊?)答:是指己○○。(問:譯文中戊○○提到說他拿給我,我就拿給你,這邊的他是指誰?)答:己○○。」等語綦詳,核與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原本向被告己○○之夫購買毒品,嗣因被告己○○之夫入監才向被告己○○購買,被告己○○沒空時就叫伊與被告戊○○、共同被告乙○○聯絡,8 月20日當天購買2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是由共同被告乙○○交付乙節相符,並有附表三編號24至27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被告己○○、戊○○、乙○○3 人此部分共同販賣毒品之事證亦甚明確。
㈢被告己○○雖辯稱依照附表三編號26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己○○對於毒品交易內容不知情云云,惟查,該次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如下:(98年8 月20日17時19分許之通話)被告戊○○:姐,那個要跟他收錢嗎?被告己○○:跟誰?被告戊○○:富仔。被告己○○:要阿。被告戊○○:多少阿?被告己○○:2 張阿。被告戊○○:好。被告己○○:他還差我1 張,總共收3 張喔。被告戊○○:收3 張,好,晚一點過去找你聊天一下。以被告己○○非但知悉要收2 張(即2 張千元大鈔),還記得要被告戊○○另向丁○○收取所積欠之1 千元,此部分與證人丁○○前揭證述購買2 千元毒品但拿3 千元給共同被告乙○○乙節完全相符,被告己○○辯稱不知要向何人收取金錢云云,顯不可採。被告己○○透過電話指示被告戊○○毒品交易之數量、價格、應收取之價金,並提供毒品以供交易,為販賣毒品之共犯,堪可認定。而被告戊○○除負責被告己○○販賣毒品時對外之聯絡,另向被告己○○報告交易內容並指揮共同被告乙○○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與被告己○○有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所辯就此販賣毒品犯行伊僅是聯絡人,不知交易內情云云,顯係避就之詞,不足採信。另共同被告乙○○為該次負責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之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亦為共同正犯,是被告己○○、戊○○、乙○○3 人共同販賣毒品之事證已臻顯明。
㈣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然按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係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他人而甘冒於再次向他人購買時,而有被查獲移送法辦危險之理,且不論是瓶裝或袋裝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隨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要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的調整,惟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販賣目的在意圖營利則同一,堪認被告己○○(本件證人所指之提供毒品之人為被告己○○,其餘被告僅係參與犯罪之實行,故認定購入毒品者為被告己○○)購入毒品之價格必較其售出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而減少份量,而有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圖利之意圖及事實,此應屬合於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理性判斷,是被告等人上開販賣毒品,應有營利之意圖,亦可認定。至於共同被告乙○○雖於偵查中曾證稱附表一編號1 該次僅係轉讓,被告己○○事後有要求伊將錢還給丙○○,但伊沒有還錢給丙○○,以及證人丙○○證稱:共同被告乙○○事後把錢拿到其家中,表示該次係被告己○○請的云云,惟查共同被告乙○○與證人丙○○針對究竟有無還錢乙事供述不一,可疑為勾串之詞,且縱使有此事,業屬完成毒品交易之後之行為,要與犯罪之成立無涉,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2 人上揭各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意圖營利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行政院公告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己○○、被告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業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於3 日後施行,故此部分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被告2 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針對附表一編號1 部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己○○、戊○○就附表一編號2 部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與共同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所犯上開2 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被告戊○○前因贓物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4年3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茲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其中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爰審酌被告意圖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嚴重違反我國法律反毒、禁毒之政策,影響社會安全秩序甚鉅,更荼毒國人身心健康,犯後猶無悔意,態度欠佳,及被告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販賣時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費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五、另扣案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手機(含門號SIM 卡),分別為共同被告乙○○、被告己○○所有,業據共同被告乙○○、被告己○○供承在卷,均為被告等人於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時,供聯絡之用,為供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乙節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依照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使用上開手機所搭配之門號聯絡販賣毒品時,分別對被告2 人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毒品交易均已完成毒品及金錢之交付乙節,業如前述,而被告2 人共同販賣毒品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於附表一所示各宣告罪刑項下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附表二編號3 、6 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有關,自不予逕行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己○○及戊○○均明知海洛因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己○○、乙○○及戊○○亦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或販賣,㈠己○○及戊○○竟共同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後持有之。㈡己○○、戊○○及乙○○(另行審結)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⑴98年7 月24日下午10時許在高雄市漢神巨蛋對面之中國石油加油站附近,販賣毒品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綽號「小威」之成年男子,並由乙○○交付毒品及收受款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部分);⑵由綽號「生仔」之成年人自98年8 月8 日晚間10時28分許起與乙○○聯絡,被告三人即互相聯絡拿毒品予「生仔」、收取款項之事,最後由乙○○於98年8 月8 日下午11時39分至同年月9 日凌晨零時31分間之某時分在高雄市某處交付毒品及收受款項(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部分)。
㈢戊○○另與己○○、乙○○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在98年8 月16日凌晨3 時許在中山高速公路九如交流道附近,販賣毒品予丙○○(即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1 己○○販賣毒品部分),並由己○○、乙○○交付毒品及收受款項。嗣為警於98年8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許,在高雄縣大寮鄉○○路高雄監獄大門前查獲,並在己○○所有車號9113—GN號白色自小客車上及被告乙○○身上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認被告2 人另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及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2 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搜索過程錄影之勘驗筆錄,證人甲○○之證述,共同被告乙○○之供述,於車號9113—GN號白色自小客車內查扣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海洛因及被告戊○○曾供稱該查扣之物為伊所有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2 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均辯稱:未參與該部分之犯行,不知海洛因為何人所有等語。
四、經查:
㈠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
⒈上揭自小客車為被告己○○所使用,其內所載運之物品為被告己○○搬家時之物品乙節,業據被告己○○供承在卷,則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既然係在放置被告己○○物品之袋中查獲,可否認為係被告戊○○持有,即非無疑;且被告戊○○未曾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前科(查其前科表紀錄之本院96年度毒聲字655 號裁定係針對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係誤載乙節,有本院96年度毒聲字655 號裁定在卷可稽),是尚難以此扣案海洛因採為不利被告戊○○之認定。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提示98偵字第24764 號卷第172 頁檢驗報告,其中藥品成份如下欄,有顯示含有海洛因成份的白色粉末壹包約重零點一三六公克,是否該包白色粉末就是剛才所提示警卷倒數第二頁所查扣在己○○胸罩內藏放的安非他命殘渣袋?)答:這個不是,是在車上拿下來的東西,裡面有壹包海洛因。因為當時在車上的物品中,找到的那包毒品,是一小包夾鏈袋包裝,裡面還有更小的夾鏈袋包裝成好幾袋,送驗的毒品全部都是從車上取下物品中查獲的那一小包夾鏈袋裝的毒品。‧‧‧(問:當你逐件搜索車上物品時,在發現上開查獲的一小包夾鏈袋裝的毒品時,是否就可以發現到該夾鏈袋中所裝毒品中有一部分成份和安非他命晶體狀的態樣不同的成份?)答:看不出來,拿起來時我以為都是安非他命。(問:在你執行搜索時,有無發現有任何人有機會可以將海洛因放到該夾鏈袋裡?)答:沒有。不可能有人去做,因為那壹包夾鏈袋裡面所放的各個小袋子是放的很紮實,如果要拆開來再放進其他成份,就不免會讓本來紮實的小袋子變形。」等語明確,足見查獲當時該包夾鏈袋中所放置之雖為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但尚無證據當時已發現有海洛因。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被詢問之問題均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否為伊所有,並無提及扣案物中尚有海洛因,自難以被告戊○○曾經承認該扣案物為伊所有,即遽認為被告戊○○自白持有扣案之海洛因。
⒉又上開自小客車查獲時雖為被告己○○所使用,但登記名義人為被告己○○之夫黃榮吉,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在卷可稽,故黃榮吉亦有使用該自小客車之可能,亦難以被告己○○有使用該自小客車即確認該包海洛因為被告己○○持有。再者,放置附表二編號2 、3 等物之夾鏈袋係於上開自小客車後方之行李箱內之數包塑膠袋中之某放置黑色車用吸塵器之白色塑膠袋內查獲乙節,有本院99年6 月21 日 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以該白色塑膠袋僅為放置雜物之袋子,既非用以放置私人物品,且非隨身攜帶而係置放於自小客車之行李箱,該查獲之夾鏈袋體積又甚小,如係他人所放置被告己○○亦未必當然可知,是本件亦難排除係他人放置該包海洛因之可能。則本件關於被告2 人是否共同持有海洛因乙節,既然有上述可疑之處,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復不足以全然推翻上揭可疑之處,致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
㈡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部分,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係證稱:該次為伊賣給綽號小威之人,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為如此之供述,並對照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僅有共同被告乙○○與該綽號小威之人之對話,無從據以證明被告己○○、戊○○有參與該次犯行,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己○○、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與共同被告乙○○有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難認被告2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之犯行。
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部分雖有本判決附表三編號5 至17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證明該次於98年8 月8 日晚間11時39分至同年月9 日凌晨零時31分間,被告2 人與共同被告乙○○間有密切聯絡交付毒品予綽號「生仔」之成年男子(以下簡稱「生仔」)及收受款項之通話,但共同被告乙○○於偵查中檢察官提示共同被告乙○○8 月8 日22點38分到8 月9 日0 點31分通訊監察譯文時,共同被告乙○○係證稱:「這些通話內容是我的朋友要毒品,我就去問己○○那邊有沒有毒品,後來沒有交易成功,因為朋友不要了」,檢察官再提示乙○○8 月9 日18點29分到18點30分通訊監察譯文時,共同被告乙○○復證稱:「應該這通是有成交。這次是賣了一萬元,那是我和我朋友去前鎮附近找己○○拿的,當天有下雨,戊○○當時在我車上,買家是綽號生仔的人,他是我叔叔以前的朋友,我帶生仔去後,就跟己○○拿安非他命,生仔就交錢給己○○,我有看到他們有交易成功。」等語(偵卷第296 頁)。另對照本判決附表三編號8 、9 、16之通訊監察譯文,分別為共同被告乙○○向被告己○○表示綽號「生仔」之人問多久可以拿到毒品,被告己○○表示11點半之前,共同被告乙○○乃向綽號「生仔」回復半小時可以交貨,當日晚上11時38分許綽號「生仔」打電話責備共同被告乙○○為何尚未送貨,則起訴書所載之購毒者「生仔」對於交易時間既然設有期限,且被告等人並無依照約定時間交付毒品,是共同被告乙○○證稱該次沒有成交並非無據。至於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8通訊監察譯文(98年8 月9 日凌晨12時31分)雖有如下之對話:被告己○○:可以嗎?共同被告乙○○:我不知道,下雨天我淋全身,我拿給他就走了。被告己○○:他有打來跟你說嗎?共同被告乙○○:沒有。。然本判決附表三編號5 至18共同被告乙○○8 月8 日晚上10時38分至8 月9 日凌晨0 時3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中,除有共同被告乙○○與「生仔」之對話外,尚有共同被告乙○○與門號095 ****050 使用人聯絡之對話,故亦難遽認該編號18之對話中之「他」即為「生仔」。
⒊檢察官於偵查中係將98年8 月8 日晚上10時38分至8 月9日凌晨0 時3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與8 月9 日18 點29 分到18點30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分別提示以訊問共同被告乙○○,故起訴書關於附表一編號2 犯罪時間之記載應非誤載,故本院僅能針對98年8 月8 日晚上10時38分至8 月9 日凌晨0 時31分間,被告等人有無犯罪為審酌。則共同被告乙○○既已明確證述,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該次並無交易,且依照本判決附表三編號5 之通訊監察譯文,該「生仔」係稱欲購買5 千元,與起訴書所載之1 萬元亦不相符,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有上揭瑕疵,自難以此確認被告等人有該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⒋至於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戊○○就前揭附表一編號1 被告己○○共同販賣毒品予丙○○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云云。惟查,此部分交付毒品及收受款項之人為被告己○○及共同被告乙○○乙節已如前述,且卷附之監聽譯文亦無當時被告己○○或共同被告乙○○與被告戊○○有聯絡毒品交易之情事,證人丙○○亦僅指證被告己○○、共同被告乙○○,是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有參與此部分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2 人另涉嫌前開持有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購 毒 者│犯罪方式 │時間(民國)│地 點│價錢(新│宣告罪刑 │ │ │ │ │ │ │臺幣) │ │ ├──┼─────┼──────┼──────┼────┼────┼────────────┤ │ ⒈ │丙○○ │由被告乙○○│98年 8月16日│中山高速│3 千元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及己○○交付│凌晨3時許 │公路九如│ │,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 │ │ │毒品及收取款│ │交流道附│ │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物│ │ │ │項 │ │近 │ │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 │新臺幣叁仟元與乙○○連帶│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與乙○○之財│ │ │ │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⒉ │丁○○ │由被告戊○○│98年 8月20日│漢神巨蛋│2 千元 │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向被告己○○│下午5時許 │對面之中│ │,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 │ │ │確認毒品交易│ │油加油站│ │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 │ │ │之數量、金額│ │附近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後,被告陳可│ │ │ │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二│ │ │ │可再通知被告│ │ │ │編號4 、5 所示之物沒收;│ │ │ │乙○○交付毒│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品及收取款項│ │ │ │貳仟元與戊○○、乙○○連│ │ │ │。 │ │ │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戊○○、│ │ │ │ │ │ │ │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備註 │ ├──┼───────────┼────────────┼─────┤ │ 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約2.3公克,驗│ │ │ │(以衛生紙包覆) │前淨重:1.906 公克,驗後│ │ │ │ │淨重:1.897 公克,純度:│ │ │ │ │80.9%,純質淨重:1.541 │ │ │ │ │公克) │ │ ├──┼───────────┼────────────┼─────┤ │ 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1.444 公克,純│編號2 、3 │ │ │(晶體) │度:87.6%,純質淨重1.26│之物於扣押│ │ │ │4 公克) │物品目錄表│ ├──┼───────────┼────────────┤上係記載甲│ │ ⒊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1包(淨重0.136公克) │基安非他命│ │ │粉末) │ │1 包 │ ├──┼───────────┼────────────┼─────┤ │ ⒋ │手機(白色,廠牌:NOKI│1支 │ │ │ │A,序號:0000000000000│ │ │ │ │20號,門號:0000000000│ │ │ │ │號,含SIM卡) │ │ │ ├──┼───────────┼────────────┼─────┤ │ ⒌ │手機(黑色,廠牌: ZTE│1支 │ │ │ │,序號:00000000000000│ │ │ │ │1 號,門號:0000000000│ │ │ │ │號,含SIM卡) │ │ │ ├──┼───────────┼────────────┼─────┤ │ ⒍ │手機(紅色,廠牌:MOTO│1支 │ │ │ │ROLA,序號:0000000000│ │ │ │ │14905號,門號:0000000│ │ │ │ │311號) │ │ │ └──┴───────────┴────────────┴─────┘ 附表三:受監聽電話0000000000(乙○○) ┌──┬──────┬──┬──────┬──────────────────┐ │編號│撥出(入)時│發話│非監察用戶 │內容摘要 │ │ │間 │方向│(B) │(A :乙○○、B :對方、C :戊○○使│ │ │ │ │ │用0000000000之門號) │ ├──┼──────┼──┼──────┼──────────────────┤ │ 1 │98年7月24日 │撥出│0000000000 │A:有要做什麼? │ │ │20時01分 │ │綽號「小威」│B:怎麼說? │ │ │ │ │之成年男子 │A:就是有好東西要跟好朋友分享,就是 │ │ │ │ │ │ 要推銷 │ │ │ │ │ │B:我這裡現在沒有錢,要明天或明天晚 │ │ │ │ │ │ 上 │ │ │ │ │ │A:好,我留給你 │ ├──┼──────┼──┼──────┼──────────────────┤ │ 2 │98年7月24日 │撥出│同上 │A:怎樣? │ │ │22時06分 │ │ │B:你在忙嗎? │ │ │ │ │ │A:怎樣? │ │ │ │ │ │B:我可以先跟你拿500嗎?我明天早上上│ │ │ │ │ │ 班再拿給你 │ │ │ │ │ │A:好阿 │ │ │ │ │ │B:我要過去哪裡找你?一樣嗎? │ │ │ │ │ │A:不一樣,你過去巨蛋哪裡 │ │ │ │ │ │B:幾點? │ │ │ │ │ │A:你差不多20分鐘在出發 │ │ │ │ │ │B:喔好 │ ├──┼──────┼──┼──────┼──────────────────┤ │ 3 │98年7月24日 │撥出│同上 │A:乾脆一領給你 │ │ │22時09分 │ │ │B:我沒有吃那麼多,我只能明天早上拿 │ │ │ │ │ │ 500給你,晚上再拿500給你 │ │ │ │ │ │A:沒有關係 │ │ │ │ │ │B:恩 │ ├──┼──────┼──┼──────┼──────────────────┤ │ 4 │98年7月24日 │撥出│同上 │A:你在哪裡? │ │ │22時36分 │ │ │B:我快到巨蛋了 │ │ │ │ │ │A:明天晚上一次拿好了 │ │ │ │ │ │B:好阿,我在哪裡等你? │ │ │ │ │ │A:加油站 │ │ │ │ │ │B:新莊仔路嗎? │ │ │ │ │ │A:巨蛋的對面 │ │ │ │ │ │B:恩 │ ├──┼──────┼──┼──────┼──────────────────┤ │ 5 │98年8月8日 │打入│0000000000 │B:昨天叫你打電話你說打不通的那個, │ │ │22時28分 │ │綽號「生仔」│ 你沒有再打看看? │ │ │ │ │之成年人 │A:好,一樣啦吼? │ │ │ │ │ │B:如果有,跟他借5千啦 │ │ │ │ │ │A:好 │ ├──┼──────┼──┼──────┼──────────────────┤ │ 6 │98年8月8日 │撥出│0000000000 │A:姐喔,你那「女生衣服」有嗎 │ │ │22時38分 │ │己○○ │B:怎樣 │ │ │ │ │ │A:朋友說看有沒有洋基的,比較好的, │ │ │ │ │ │ 正牌的,5千這樣 │ │ │ │ │ │B:是喔,不過都有那個了…是一定會過 │ │ │ │ │ │ 啦,比伊那天給我的還要好 │ │ │ │ │ │A:會過就好了,看怎樣什麼時候要回來 │ │ │ │ │ │B:我等一下過去,我要去哪找你 │ │ │ │ │ │A:你等一下來巨蛋那邊好了 │ │ │ │ │ │B:好 │ ├──┼──────┼──┼──────┼──────────────────┤ │ 7 │98年8月8日 │打入│0000000000 │B:人家在等我的消息 │ │ │22時49分 │ │綽號「生仔」│A:我知道,他說等一下,他說他人在楠 │ │ │ │ │之成年人 │ 梓,剛打而已 │ │ │ │ │ │B:是有會仔要借人嗎? │ │ │ │ │ │A:有阿,我跟他催啦 │ │ │ │ │ │B:你看他多久阿,我才能跟人說 │ ├──┼──────┼──┼──────┼──────────────────┤ │ 8 │98年8月8日 │撥出│0000000000 │A:姐喔,他問你說要多久 │ │ │22時51分 │ │己○○ │B:現在幾點 │ │ │ │ │ │A:他說如果太晚就不用了,他朋友在等 │ │ │ │ │ │B:現在幾點阿?你不跟我說 │ │ │ │ │ │A:現在11點了 │ │ │ │ │ │B:準時嗎? │ │ │ │ │ │A:差不多了,再幾分 │ │ │ │ │ │B:11點半之前 │ │ │ │ │ │A:好 │ ├──┼──────┼──┼──────┼──────────────────┤ │ 9 │98年8月8日 │撥出│0000000000 │A:他說半小時啦 │ │ │22時52分 │ │綽號「生仔」│B:叫他趕一下 │ │ │ │ │之成年人 │ │ ├──┼──────┼──┼──────┼──────────────────┤ │ 10 │98年8月8日 │打入│0000000000 │B:要簽1支 │ │ │23時02分 │ │男-下手 │A:你要過去那個… │ │ │ │ │ │B:2支2支,2支好嗎 │ │ │ │ │ │A:好,你就過去阿 │ │ │ │ │ │B:過去哪 │ │ │ │ │ │A:一樣那邊阿 │ │ │ │ │ │B:我多久過去?現在過去嗎? │ │ │ │ │ │A:你知道他手機嗎 │ │ │ │ │ │B:上次巷子那邊嗎 │ │ │ │ │ │A:你知道他手機嗎 │ │ │ │ │ │B:不知道 │ │ │ │ │ │A:你到打給我 │ │ │ │ │ │B:2支大支的啦 │ ├──┼──────┼──┼──────┼──────────────────┤ │ 11 │98年8月8日 │打入│同上 │B:我到了 │ │ │23時09分 │ │ │A:好,我打給他 │ │ │ │ │ │B:叫他快一點,在下雨 │ ├──┼──────┼──┼──────┼──────────────────┤ │ 12 │98年8月8日 │撥出│0000000000 │A:欠我3百的那個在那邊等你 │ │ │23時10分 │ │戊○○ │B:你那邊附近 │ │ │ │ │ │A:2千啦 │ │ │ │ │ │B:你呢?你沒有要來嗎? │ │ │ │ │ │A:我先過去生仔那邊拿錢 │ │ │ │ │ │B:我現在過去嗎?他到了嗎? │ │ │ │ │ │A:你順便把姐那些錢帶出來 │ │ │ │ │ │B:他到了嗎 │ │ │ │ │ │A:他到了 │ │ │ │ │ │B:你就還沒來我要怎麼帶出來 │ ├──┼──────┼──┼──────┼──────────────────┤ │ 13 │98年8月8日 │打入│0000000000 │A:我有打了 │ │ │23時13分 │ │男-下手 │B:你跟他說靠近丸仔的全家他就知道了 │ │ │ │ │ │A:好 │ ├──┼──────┼──┼──────┼──────────────────┤ │ 14 │98年8月8日 │打入│0000000000 │B:我到了,你都電話中 │ │ │23時16分 │ │己○○ │A:你在那邊等我一下,我打給他,我叫 │ │ │ │ │ │ 他過去跟你拿,我車鑰匙不見了 │ ├──┼──────┼──┼──────┼──────────────────┤ │ 15 │98年8月8日 │撥出│0000000000 │B:你說的是電動店還是加油站啦 │ │ │23時16分 │ │戊○○ │A:他說丸仔那邊我怎知道…姐到了,我 │ │ │ │ │ │ 跟你說,你先打給姐,你先跟姐拿… │ │ │ │ │ │ 你先不要理他,你先拿去給姐,姐在 │ │ │ │ │ │ 你們那邊而已 │ │ │ │ │ │B:幹麻 │ │ │ │ │ │A:生仔那個,你去跟他拿,等一下我5千│ │ │ │ │ │ 再拿給他 │ ├──┼──────┼──┼──────┼──────────────────┤ │ 16 │98年8月8日 │打入│0000000000 │A:可可過去拿了 │ │ │23時38分 │ │綽號「生仔」│B:你在給我裝肖仔喔,等半天 │ │ │ │ │之成年人 │A:不是我的問題,可可去了 │ │ │ │ │ │B:可可住的遠還是近阿 │ │ │ │ │ │A:近啦,在新莊仔那邊啦 │ │ │ │ │ │B:你叫可可直接往家裡來就好了,我順 │ │ │ │ │ │ 便錢給他阿 │ │ │ │ │ │A:好 │ ├──┼──────┼──┼──────┼──────────────────┤ │ 17 │98年8月8日 │撥出│0000000000 │A:你在哪 │ │ │23時39分 │ │戊○○ │B:樓上啦,我家 │ │ │ │ │ │A:生仔叫你拿過去 │ │ │ │ │ │B:要怎麼拿過去啦 │ │ │ │ │ │A:你雨衣穿去一下啦,不然要叫我坐計 │ │ │ │ │ │ 程車去喔,幫我跑一趟,你就拿去啦 │ │ │ │ │ │B:你知道風多大? │ │ │ │ │ │A:我去我去,幹 │ ├──┼──────┼──┼──────┼──────────────────┤ │ 18 │98年8月9日 │撥出│0000000000 │B:可以嗎? │ │ │00時31分 │ │己○○ │A:我不知道,下雨天我淋全身,我拿給 │ │ │ │ │ │ 他就走了 │ │ │ │ │ │B:他有打來跟你說嗎 │ │ │ │ │ │A:沒有 │ │ │ │ │ │B:沒打那應該可以了,那不可能不行啦 │ │ │ │ │ │A:你錢在我這邊,我還要給你5千5,加 │ │ │ │ │ │ 你那個4千,1萬5…1萬…我那「男生 │ │ │ │ │ │ 」的這幾天不會回來了 │ │ │ │ │ │B:你扣起來阿,扣起來看我還要給你多 │ │ │ │ │ │ 少 │ │ │ │ │ │A:還1萬1啦 │ │ │ │ │ │B:你拿半隻給我嘛 │ │ │ │ │ │A:恩 │ │ │ │ │ │B:你就扣一扣阿,扣一扣還多少阿 │ │ │ │ │ │A:1萬1啦 │ │ │ │ │ │……………… │ ├──┼──────┼──┼──────┼──────────────────┤ │ 19 │98年8月16日 │打入│0000000000 │B:我哥哥說他想要親自…慶仔啦,他竟 │ │ │03時13分 │ │丙○○ │ 然跟我說他想要,他自己 │ │ │ │ │ │A:他要踩的喔 │ │ │ │ │ │B:慶仔說他自己要吃「巧克力」 │ │ │ │ │ │A:這樣喔,承認了喔 │ │ │ │ │ │B:他說想試吃看看,我想說這如果沒有 │ │ │ │ │ │ 用好吃的給他吃… │ │ │ │ │ │A:沒法度,我現在人在外面 │ │ │ │ │ │B:他很狂 │ │ │ │ │ │A:那隻38的呢 │ │ │ │ │ │B:38的我剛給他打… │ │ │ │ │ │A:又關機了喔 │ │ │ │ │ │B:沒關機啦,他說也快瘋了,我也不知 │ │ │ │ │ │ 道 │ │ │ │ │ │A:這樣我跟你說,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B:好 │ │ │ │ │ │A:多少阿 │ │ │ │ │ │B:看你那邊現在怎樣 │ │ │ │ │ │A:我那邊現在沒有 │ │ │ │ │ │B:我是說你們那邊阿,算有錢就可以買 │ │ │ │ │ │ 「巧克力」就對了?有錢「巧克力」 │ │ │ │ │ │ 就可以買回來了就對了 │ │ │ │ │ │A:你說什麼我聽不懂…手機很小聲啦 │ │ │ │ │ │B:我的意思是說,我現在也不知道他要 │ │ │ │ │ │ … │ │ │ │ │ │A:你要問他,你問一問再打給我,我在 │ │ │ │ │ │ 跟人說阿 │ │ │ │ │ │B:OK,我馬上打 │ ├──┼──────┼──┼──────┼──────────────────┤ │ 20 │98年8月16日 │撥出│同上 │(背景聲:己○○:趕要去賺錢的) │ │ │03時17分 │ │ │B:他也沒「雞師頭」(工具),他說要 │ │ │ │ │ │ 「1張啦」 │ │ │ │ │ │A:囉唆啦,這樣我跟你說啦,我打給那 │ │ │ │ │ │ 個就好了,這樣不用了 │ │ │ │ │ │B:打給「巨蛋」喔?還是打給誰? │ │ │ │ │ │A:我打給倩如就好了,我叫他下去,我 │ │ │ │ │ │ 叫他找欽仔就好了…雞x,拿那個… │ │ │ │ │ │B:不要這樣啦 │ │ │ │ │ │A:沒啦,你說拿3張…給他好看一點的,│ │ │ │ │ │ 現在我們來不及了,我們現在下高速 │ │ │ │ │ │ 又要馬上上去高速的 │ │ │ │ │ │B:我現在馬上跟他說 │ │ │ │ │ │A:在交界點等你,快點 │ ├──┼──────┼──┼──────┼──────────────────┤ │ 21 │98年8月16日 │打入│同上 │B:OK!OK!你在哪 │ │ │03時19分 │ │ │A:OK喔,我跟你說,你到哪了 │ │ │ │ │ │(背景聲:己○○:這邊…叫他靠那個…│ │ │ │ │ │乙○○:九如路高速公路下就可以了 │ │ │ │ │ │己○○:這樣九如路高速公路下) │ │ │ │ │ │A:我跟你說,你15分鐘後來九如路的高 │ │ │ │ │ │ 速公路下等我 │ │ │ │ │ │B:這樣剛好,這樣我從美術館出發就好 │ │ │ │ │ │ 了,差不多阿 │ │ │ │ │ │A:你慢慢騎就好了,你不要騎那麼快, │ │ │ │ │ │ 你騎車都很快 │ │ │ │ │ │B:好啦,OK啦 │ │ │ │ │ │A:15分鐘後再出發還來的及啦 │ │ │ │ │ │B:OK啦吼?那個… │ │ │ │ │ │A:好啦 │ ├──┼──────┼──┼──────┼──────────────────┤ │ 22 │98年8月16日 │打入│同上 │B:你們還多久? │ │ │03時26分 │ │ │A:我們現在到…我看一下這邊什麼地方 │ │ │ │ │ │…時速200在跑很快… │ │ │ │ │ │(背景聲:己○○:要到楠梓了啦) │ │ │ │ │ │A:我們要到楠梓了 │ │ │ │ │ │B:要到楠梓了,這樣好,往南還是往北 │ │ │ │ │ │ ? │ │ │ │ │ │A:你出發了喔 │ │ │ │ │ │B:對阿,我現在出發在騎了 │ │ │ │ │ │A:好 │ ├──┼──────┼──┼──────┼──────────────────┤ │ 23 │98年8月16日 │撥出│同上 │(背景聲:己○○:那個穿白的那個? │ │ │03時35分 │ │ │乙○○:嘿!穿… │ │ │ │ │ │己○○:你叫他停那邊) │ │ │ │ │ │B:我在交流道了 │ │ │ │ │ │A:你在那邊停著,我彎過去 │ ├──┼──────┼──┼──────┼──────────────────┤ │ 24 │98年8月20日 │打入│0000000000 │C:你在哪(C為戊○○) │ │ │17時08分 │ │丁○○ │B:我在左營這邊 │ │ │ │ │ │C:你等一下過來漢神巨蛋好嗎 │ │ │ │ │ │B:哪邊的巨蛋 │ │ │ │ │ │C:漢神…你誰阿 │ │ │ │ │ │B:我「雪仔」的朋友 │ │ │ │ │ │C:漢神巨蛋阿 │ │ │ │ │ │B:喔,他交代多少給你阿 │ │ │ │ │ │C:我不知道啦 │ │ │ │ │ │B:不知道要怎麼那個 │ │ │ │ │ │C:他拿給我,我就拿給你就對了,多少 │ │ │ │ │ │ 你再跟他說 │ │ │ │ │ │B:好 │ │ │ │ │ │C:你先問他說應該多少你再跟我說,你 │ │ │ │ │ │ 是要拿給我還是拿給伊 │ │ │ │ │ │B:我想說2個若沒,也許更多阿 │ │ │ │ │ │C:那應該是吧 │ ├──┼──────┼──┼──────┼──────────────────┤ │ 25 │98年8月20日 │打入│同上 │B:要在哪(C為戊○○) │ │ │17時17分 │ │ │C:你在對面那個加油站那邊,巨蛋對面 │ │ │ │ │ │ 那個加油站 │ │ │ │ │ │B:快點 │ │ │ │ │ │C:我馬上到 │ ├──┼──────┼──┼──────┼──────────────────┤ │ 26 │98年8月20日 │撥出│0000000000 │C:姐,那個要跟他收錢嗎(C為戊○○)│ │ │17時19分 │ │己○○ │B:跟誰? │ │ │ │ │ │C:富仔 │ │ │ │ │ │B:要阿 │ │ │ │ │ │C:多少阿 │ │ │ │ │ │B:2張阿 │ │ │ │ │ │C:好 │ │ │ │ │ │B:他還差我1張,總共收3張喔 │ │ │ │ │ │C:收3張,好,晚一點過去找你聊天一下│ ├──┼──────┼──┼──────┼──────────────────┤ │ 27 │98年8月20日 │撥出│0000000000 │C:你叫他聽一下(C為戊○○) │ │ │17時20分 │ │男 │B:你好 │ │ │ │ │ │C:他在加油站,漢神巨蛋對面的加油站 │ │ │ │ │ │B:你喔? │ │ │ │ │ │C:那個富仔啦,你跟他收3張,姐說要跟│ │ │ │ │ │ 他收3張 │ │ │ │ │ │B:好 │ └──┴──────┴──┴──────┴──────────────────┘